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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统计局权力清单事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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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永济市统计局 序号 类 一 行政审批 无 二 行政确认 无 三 行政处罚 共2项 1 2 别 项 目 名 称 及 数 量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 行政处罚 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 行为的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行政处罚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 行政强制 无 五 行政征收 无 六 行政征用 无 七 行政给付 无 八 行政奖励 共1项 1 九 行政奖励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 励 行政裁决 无 十 其他权力 无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统计局 序 号 1 权力 名称 对提供不真 实或者不完 整、拒绝提 供统计资料 、拒绝、阻 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 等违法行为 的处罚 子项 实施 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 1.1对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常规 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 统计 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 工作 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中统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调 【部门规章】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 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查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 象违 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法行 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 为的 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接受 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 处罚 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 、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 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 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 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 (征 实施 承办 收) 对象 机构 依据 和标 准 国家 机关 、企 业事 业单 位或 者其 他组 织、 个体 工商 户 永济 市统 计局 执法 队 无 填表时间:2017年11月5 日 前 行 行 部门 置 使 使 意见 备 条 情 层 及理 注 件 况 级 由 无 市县 常 共同 用 行使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统计局 序 号 权力 名称 对提供不真 实或者不完 整、拒绝提 供统计资料 1 、拒绝、阻 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 等违法行为 的处罚 子项 实施 依据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 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 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 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 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1.2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 重大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 国情 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 国力 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调查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 中的 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 违法 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行为 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的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 罚 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全 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六条 普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 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 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收费 (征 实施 承办 收) 对象 机构 依据 和标 准 企业 事业 组织 、个 体经 营户 永济 市统 计局 执法 队 无 填表时间:2017年11月5 日 前 行 行 部门 置 使 使 意见 备 条 情 层 及理 注 件 况 级 由 无 市县 常 共同 用 行使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永济市统计局 序 号 权力 名称 2 对迟报统计 资料、未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设置原 始记录、统 计台账违法 行为的处罚 子项 实施 依据 无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 (征 实施 承办 收) 对象 机构 依据 和标 作为 准 统计 调查 对象 的国 家机 关、 企业 事业 单位 或者 其他 组织 、个 体工 商户 永济 市统 计局 执法 队 无 填表时间:2017年11月5 日 前 行 行 部门 置 使 使 意见 备 条 情 层 及理 注 件 况 级 由 无 市县 常 共同 用 行使 保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 单位:永济市统计局 序 号 1 权力 名称 子项 填表时间:2019年9月9日 实施 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 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对统 计工 第453号) 作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 出突 1.1对在统 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出贡 计工作中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 献、 作出重要 贡献的; 取得 贡献、显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显著 著成绩、 、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成绩 表现突出 的单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 等行为给 位和 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予表彰奖 个人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励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 给予 ,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表彰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 和奖 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励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 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 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前 实施 承办 收费(征 置 收)依据 对象 机构 和标准 条 件 公民 、统 计人 员或 者集 体 永济 市统 计局 无 行 部门 使 行使 意见 情 层级 及理 况 由 市县 无 常用 共同 行使 保留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 单位:永济市统计局 序 号 权力 名称 子项 填表时间:2019年9月9日 实施 依据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1.2对在重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 大国情国 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力调查工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作中贡献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 突出的先 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 进集体和 予奖励。 先进个人 【行政法规】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给予表彰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和奖励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前 实施 承办 收费(征 置 收)依据 对象 机构 和标准 条 件 公民 、普 查人 员或 集体 永济 市统 计局 无 行 部门 使 行使 意见 情 层级 及理 况 由 无 常用 市级 行使 保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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