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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自治州发改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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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发改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1 事项名称 对企业未依 法办理核准 手续开工建 设或者未按 照核准的建 设地点、建 设规模、建 设内容等进 行建设的处 罚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 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办 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 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对企业 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自治州发改 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 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 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为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 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对企 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 ; 危害后果轻微,企业主动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从轻处罚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1‰—2‰的罚款; 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 ; 未造成严重后果,企业未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一般处罚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 2‰—4‰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危害后果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 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25— 裁量基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 ;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4‰—5‰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裁量基准 逾期5天以下,企业将项 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从轻处罚 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 罚款 关的 2 对企业未按 规定将项目 信息或者已 备案项目的 信息变更情 况告知备案 机关,或者 向备案机关 提供虚假信 息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 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 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 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自治州发改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 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 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5天以上10天以下, 企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一般处罚 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 罚款 知备案机关的 逾期10天以上,企业将 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从重处罚 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 罚款 机关,或者仍未告知的 —26— 序号 3 4 —27— 事项名称 行使主体 对企业投资 建设产业政 策禁止投资 建设项目的 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 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 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自治州发改 的,依照其规定。 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 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 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对管道企业 未依照规定 对管道进行 巡护、检测 和维修的处 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 3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自治州发改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 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 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 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裁量基准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危害后果轻微,或为造成 5‰—6‰的罚款; 严重后果且企业主动消除 从轻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 的 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企业 6‰—8‰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未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为危害后果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 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8‰—10‰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逾期5天以下,管道企业 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 罚款 进行日常巡护的 逾期5天以上10天以下, 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 罚款 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逾期10天以上,管道企 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 罚款 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序号 5 6 事项名称 对管道企业 未依照规定 对管道进行 检测和维修 的处罚 对不符合安 全使用条件 的管道未及 时更新、改 造或者停止 使用的处罚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 3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 自治州发改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委 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 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 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 3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 自治州发改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委 人员给予处分: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 用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 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裁量基准 逾期5天以下,管道企业 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 罚款 进行日常巡护的 逾期5天以上10天以下, 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 罚款 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逾期10天以上,管道企 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 罚款 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 业仍未对不符合安全使用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 罚款 造或者停止使用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 ,管道企业仍未对不符合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 罚款 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 仍未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 罚款 或者停止使用 —28— 序号 7 8 —29— 事项名称 对管道企业 未依照规定 设置、修复 或者更新有 关管道标志 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 未依照规定 将管道竣工 测量图报人 民政府主管 管道保护工 作的部门备 案的处罚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 3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 自治州发改 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 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处分: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 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 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 3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 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 自治州发改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委 处分: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 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 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 部门备案;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裁量基准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 业仍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 罚款 标志的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 ,管道企业仍未依照本法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 罚款 有关管道标志的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 仍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 罚款 志的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业仍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 罚款 纸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 ,管道企业仍未将管道竣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工测量图纸报管道主管部 罚款 门备案的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仍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纸 罚款 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序号 9 10 事项名称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对管道企业 未制定本企 业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 或者未将本 企业管道事 故应急预案 报人民政府 主管管道保 护工作的部 门备案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 3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 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 自治州发改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委 处分: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 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对发生管道 事故,未采 取有效措施 消除或者减 轻事故危害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 3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 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自治州发改 处分: 委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第三十九条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 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 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裁量基准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 业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未将预案报管道主管部门 罚款 备案的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 ,管道企业仍未制定应急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预案或者未将预案报管道 罚款 主管部门备案的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 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将预案报管道主管部门备 罚款 案的 发生管道事故,仍未采取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 罚款 危害的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程度 罚款 扩大的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升级 罚款 的 —30— 序号 事项名称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裁量基准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 业仍未对停止运行、封存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 罚款 全防护措施的 11 12 —31— 对未对停止 运行、封存 、报废的管 道采取必要 的安全防护 措施的处罚 对在管道附 属设施的上 方架设电力 线路、通信 线路或者在 储气库构造 区域范围内 进行工程挖 掘、工程钻 探、采矿行 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 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 自治州发改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管道企业仍未对停止运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处分: 委 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 罚款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的;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 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 部门备案。 仍未对停止运行、封存、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 罚款 防护措施的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行为的 个人:罚款二百元以上八 百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自治州发改 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行为且影响到管道附属设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委 个人:罚款八百元以上一 施安全的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 千五百元以下 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 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 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万元以下 掘、工程钻探、采矿。 从重处罚 行为且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个人:罚款一千五百元以 或者引发事故的 上二千元以下 序号 13 14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事项名称 行使主体 裁量基准 对种植乔木 、灌木、藤 类、芦苇、 竹子或者其 他根系深达 管道埋设部 位可能损坏 管道防腐层 的深根植物 的处罚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 拒不改正,继续种植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所列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个人:罚款二百元以上八 的深根植物的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百元以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自治州发改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 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行为且影响到管道附属设 委 个人:罚款八百元以上一 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 施安全的 千五百元以下 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 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 管道安全的行为: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万元以下。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 从重处罚 行为且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个人:罚款一千五百元以 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 上二千元以下 对取土、采 石、用火、 堆放重物、 排放腐蚀性 物质、使用 机械工具进 行挖掘施工 等危害管道 安全行为的 处罚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万元以下。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从轻处罚 行为 个人:罚款二百元以上八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百元以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万元以下。 自治州发改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 一般处罚 行为且妨碍管道维护、抢 个人:罚款八百元以上一 委 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 修的 千五百元以下 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 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管道安全的行为: 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行为且造成重大管道隐患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 个人:罚款一千五百元以 或引发事故的 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上二千元以下 —32— 序号 15 16 —33—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事项名称 行使主体 裁量基准 对挖塘、修 渠、修晒场 、修建水产 养殖场、建 温室、建家 畜棚圈、建 房以及修建 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等 危害管道安 全行为的处 罚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万元以下。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从轻处罚 行为 个人:罚款二百元以上八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百元以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 自治州发改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 一般处罚 行为且妨碍管道维护、抢 个人:罚款八百元以上一 委 修的 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 千五百元以下 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 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管道安全的行为: 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行为且造成重大管道隐患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 个人:罚款一千五百元以 或者引发事故的 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上二千元以下 对在穿越河 流的管道线 路中心线两 侧各五百米 地域范围内 ,禁止抛锚 、拖锚、挖 砂、挖泥、 采石、水下 爆破等危害 管道安全行 为的处罚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行为的 个人:罚款二百元以上八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百元以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万元以下。 自治州发改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一般处罚 行为且影响到管道安全的 个人:罚款八百元以上一 委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 千五百元以下 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 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 ,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 万元以下。 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从重处罚 行为且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个人:罚款一千五百元以 。 或者引发事故的 上二千元以下 序号 事项名称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裁量基准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 拒不停止,继续实施危害 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管道安全行为 个人:罚款二百元以上八 百元以下 17 对在管道专 用隧道中心 线两侧各一 千米地域范 围内,违法 进行采石、 采矿、爆破 的处罚 18 对因修建铁 路、公路、 水利工程等 公共工程, 确需实施采 石、爆破作 业的,而未 经管道所在 地县级人民 政府主管管 道保护工作 的部门批准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拒不停止,继续实施危害 自治州发改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管道安全行为且影响到管 委 个人:罚款八百元以上一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道安全运行的 千五百元以下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 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 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拒不停止,继续实施危害 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管道安全行为且造成重大 个人:罚款一千五百元以 管道隐患或者引发事故的 上二千元以下 未经依法批准,拒不停止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从轻处罚 施工作业的 罚款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 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 拒不停止,继续实施违法 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自治州发改 一般处罚 施工作业的,且影响到管 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罚款 委 道安全运行的 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 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 拒不停止,继续实施违法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 施工作业的且构成重大管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从重处罚 道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 罚款 道事故的 —34— 序号 事项名称 19 对穿跨越管 道施工作业 的处罚 20 对在管道线 路中心线两 侧各五米至 五十米和管 道附属设施 周边一百米 地域范围内 ,新建、改 建、扩建铁 路、公路、 河渠,架设 电力线路, 埋设地下电 缆、光缆, 设置安全接 地体、避雷 接地体的处 罚 —35—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拒不停止施工作业的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罚款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 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 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拒不停止,继续违法施工 自治州发改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一般处罚 作业且影响到管道安全运 委 罚款 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行的 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 拒不停止,继续违法施工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作业的且构成重大管道安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全隐患或者引发管道事故 罚款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拒不停止施工作业的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 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 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拒不停止,继续违法施工 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自治州发改 作业且影响到管道安全运 一般处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 罚款 委 行的 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 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拒不停止,继续违法施工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 作业的且构成重大管道安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从重处罚 全隐患或者引发管道事故 罚款 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 的 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序号 21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行使主体 对在管道线 路中心线两 侧各二百米 和管道附属 设施周边五 百米地域范 围内,进行 爆破、地震 法勘探或者 工程挖掘、 工程钻探、 采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从轻处罚 拒不停止施工作业的。 罚款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 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 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拒不停止,继续违法施工 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自治州发改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作业且影响到管道安全运 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委 罚款 行的。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 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 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拒不停止,继续违法施工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 作业的且构成重大管道安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 从重处罚 全隐患或者引发管道事故 罚款 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的。 从轻处罚 22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事项名称 对擅自开启 、关闭管道 阀门的处罚 裁量基准 违法擅自开启、关闭管道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阀门且拒不改正的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自治州发改 影响到安全运行,但未引 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 一般处罚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 委 发管道事故的 下罚款 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构成重大管道安全隐患或 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从重处罚 者引发管道事故的 下罚款 —36— 序号 事项名称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从轻处罚 23 24 对移动、毁 损、涂改管 道标志的处 罚 对在埋地管 道上方巡查 便道上行驶 重型车辆的 处罚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裁量基准 对管道标志造成移动、毁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损、涂改未造成后果的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自治州发改 导致无法确定管道位置、 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 一般处罚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 委 走向的 下罚款 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从重处罚 影响管道巡护、检测、抢 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维修或者拒不改正的 下罚款 从轻处罚 强行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便道上行使重型车辆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拒不改正且造成巡查便道 自治州发改 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一般处罚 损毁或者妨碍管道巡护、 委 下罚款 检测、抢维修的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损坏管道,影响管道安全 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从重处罚 运行或者引发管道隐患、 下罚款 事故的 —37— 序号 事项名称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裁量基准 强行在地面管道、架空管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从轻处罚 道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 下罚款 重物的 25 对在地面管 道线路、架 空管道线路 和管桥上行 走或者放置 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 自治州发改 拒不改正且妨碍管道巡护 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 一般处罚 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委 、检测、抢维修的 下罚款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的;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损坏管道,影响管道安全 。 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从重处罚 运行或者引发管道隐患、 下罚款 事故的 从轻处罚 26 对阻碍依法 进行的管道 建设的处罚 拒不配合且阻挡、妨碍、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干扰管道建设正常进行的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 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拒不改正且阻挡、妨碍、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自治州发改 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 一般处罚 干扰管道建设造成一定损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 委 下罚款 失的 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 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拒不改正且阻挡、妨碍、 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从重处罚 干扰管道建设造成管道建 下罚款 设停工的 —38— 序号 28 事项名称 对重点用能 单位未按照 法律规定报 送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或 者报告内容 不实的处罚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自治州发改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委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 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罚款 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未主动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一般处罚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款 后果的 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29 30 —39— 对重点用能 单位无正当 理由拒不落 实整改要求 或者整改没 有达到要求 的处罚 对重点用能 单位未按照 规定设立能 源管理岗位 ,聘任能源 管理负责人 ,并报管理 节能工作的 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自治州发改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委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自治州发改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委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 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从轻处罚 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下罚款 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未主动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 一般处罚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下罚款 后果的 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罚款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 从轻处罚 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1万元罚款 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未主动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一般处罚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罚款 后果的 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序号 31 32 事项名称 对无偿向本 单位职工提 供能源或者 对能源消费 实行包费制 的处罚 对从事节能 咨询、设计 、评估、检 测、审计、 认证等服务 的机构提供 虚假信息的 处罚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自治州发改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委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 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自治州发改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 委 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处罚 总能源包费在20万元以下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 罚款 一般处罚 总能源包费在20万元以上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 100万元以下的 下罚款 总能源包费在100万元以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从重处罚 上或者无偿向本单位职工 下罚款 提供能源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 从轻处罚 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款 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未主动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 一般处罚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款 后果的 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 —40— 序号 33 —41— 事项名称 行使主体 法律依据 对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 用能设备或 者生产工艺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条:适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 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自治州发改 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 委 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 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和 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 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让、出租 或者出借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给他 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 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的用能产品、设 备、生产工艺,处该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价值金额或者年租 金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裁量基准 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 一般处罚 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二 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 从重处罚 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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