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土资办字〔2017〕36号.pdf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河 北 省 农 业 厅 冀国土资办字〔2 01 7〕3 6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 北 省 农 业 厅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垦主管部门: 为全面完成我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 合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 201 7年 5月 2 6日 — 2—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 北 省 农 业 厅 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 晰农垦国有土地产权关系,按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 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 权 确 权 登 0 17〕20号 )要 求,结 合 我 省 实 记发证 工 作 方 案 》(国 土 资 厅 发 〔2 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 意见》(中发〔2 01 5〕33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 16〕3 8号)和《国 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 0 16〕1 56号)精神,以创新、协 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 01 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 先易后难”原则,到 2 — 3— 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一宗、 登记一宗、发证 一 宗,做 到 农 垦 国 有 土 地 “权 属 应 确 尽 确、证 书 应 发尽发”。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 规 原 则。按 照 中 央、省 农 垦 改 革 发 展 精 神,严 格 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土 地 确 权 政 策 要 求,开 展 农 垦 国 有 土地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 (二)因地 制 宜 原 则。在 我 省 农 垦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登 记 发证工作中,尊重历史,结合当地实际和农场自身条件,选择适宜 的测量方法,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开展农场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测 量,办理不动产登记,切实维护农垦国有土地合法权益。 (三)先易后难原则。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予以优先发证,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 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 地,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争议部分待争议 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及房屋权籍调查 各地农垦主 管 部 门 在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下,按 照 《国 土 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 知》(国 土 资 发 〔2 01 5〕 41号 )、《不 动 产 权 籍 调 查 技 术 方 案 》、《地 籍 调 查 规 程 》(TD/ — 4— T1 00 1)和 《房 产 测 量 规 范》(GB/ T1 7 98 6.1)等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1万比 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形成的 1: 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影像资料等 成果为基础,组 织 开 展 农 垦 国 有 土 地 及 房 屋 等 不 动 产 权 籍 调 查。 查清国有农 场 依 法 使 用 的 每 一 宗 土 地 及 房 屋 等 地 上 定 着 物 的 权 属、用途、界址和面积等;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原则上要划清国有 农场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界限,分宗调查;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可划 分为一宗地,但要调查清楚未利用地的范围和面积。 各地 应 在 全 面 查 清 权 属 状 况、完 成 权 属 指 界 等 基 础 上,根 据 《不 动 产 权 籍 调 查 技 术 方 案》要 求,鼓 励 采 用 2 0 00国 家 大 地 坐 标 系和 1 9 85国家高程基准,开展不动产测量。测量土地及其房屋等 定着物的权 属 界 址 点、界 址 线 及 其 他 要 素 等,编 制 不 动 产 单 元 代 码,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测制宗地图、房产分户图,计算宗地、房 屋面积,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 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二)加快办理农垦国有土地及房屋登记发证手续 在权籍调查完成后,各地农垦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权籍调 查成果检查验收,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不动 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权籍调查成果, 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权籍 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材料。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国有农场 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 — 5— 证手续。 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 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5 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 围进行标注。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 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 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 记条件的,可 先 办 理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首 次 登 记,待 条 件 具 备 后,再 连 同 地 上 合 法 取 得 的 房 屋 等 建 (构 )筑 物 一 体 办 理 登 记 手续。 已登记发证的宗地但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 房屋登记的,或因农场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 《不动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有 关 规 定,开 展 不 动 产 变 更 登 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 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 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 定场所公告 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 登记发证手续。国有农场代管的集体土地,不纳入农垦土地确权 登记工作范围。 (三)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垦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农垦国 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件争议的主体、地类、面积、 — 6— 争议原因等情况,建立权属争议统计台账。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 国土资源和农垦主管部门等多方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 处机制,明 确 分 工,落 实 责 任,按 照 “尊 重 历 史,面 对 现 实,互 利 互 让”原则,加大争议调处力度,采用积案包干、挂牌督办等方式,努 力解决一批权属争议。 已有合法的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国有农场土地权 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权 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扩 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 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已有生效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 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 而改变,国有农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 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 时办理登记手续。 (四)规范 已 有 登 记 成 果。各 地 农 垦 主 管 部 门 及 国 有 农 场 要 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 相关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完成数据采集与处 理,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登记信 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推进阶段(2 01 7年) 1、组织发动。20 17年 5月底前,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 — 7— 政、农垦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 进度安排、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量化各市年度任务,密切协调配 合。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垦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 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调 查经费,确定专业队伍,组织收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权源资料、 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县际权属调查和接边成果图件及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等相关资料。6月底前,各市将 具体实施方 案,与 联 络 员 名 单 一 并 报 省 国 土 资 源 厅、财 政 厅 和 农 业厅。 2、全面推进。据初步统计,目前全省未确权登记发证农垦国 有土地有 4 69. 07万亩。201 7年底,完成权籍调查 2 8 1. 4 4万亩,占 未登记发证面积的 6 0%;完成登记发证 2 34.54万亩,占未登记发 证面积的 5 0%。2 0 17年全年,各市按照下达的任务指标 (见 附 件 1),细 化 工 作 安 排,落 实 人 员 和 经 费 预 算,抓 紧 组 织 实 施,全 面 开 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工作。省国 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将根据地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调 研督导。 (二)基本完成阶段(2 01 8年) 1、积极 推 动 权 属 争 议 调 处。20 18年 第 一 季 度,各 地 国 土 资 源、农垦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划定农垦 18 国有土地争议范围,全面掌握农垦国有土地权属 争 议 情 况。20 年全年,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加大权属争议调处 — 8— 力度,努力化解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争议解决的农垦国有 土地,及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2.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20 1 8年三季度前,在上年度 工作基础上,完成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未登记发证的农垦国有 土地登记发证率达到 90%以上。 3.系 统 整 理 工 作 成 果,全 面 总 结 工 作。2 0 18年 第 四 季 度,各 地要集中力量系统总结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梳 理调查成果,总 结 工 作 经 验,查 找 问 题 不 足,完 善 工 作 制 度,20 18 年1 2月中旬前,以市为单位将本地区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 织 领 导。各 级 国 土 资 源、财 政、农 垦 主 管 部 门 要 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 意义,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列入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 协调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垦主管 部门各确 定 一 名 联 络 员,负 责 农 垦 国 有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日 常 工 作 联系。 (二)密切 协 调 配 合。农 垦 国 有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由 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农垦主管部门配合。其中,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督导、加强对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导、 协助政府调处权属争议、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等工作;财政部门统筹 — 9— 安排、及时拨付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补助经费,加强资 金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支出用途,严格规范使用;农垦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国有农场筹措经费、开展权籍调查、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指 导并协调国有农场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组织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管 理信息库建设等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 督 导 检 查。全 省 建 立 农 垦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登 记发证工作进展汇总统计分析和季报制度。各地国土资源、农垦、 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填报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表(见附件 2)中的相关事项,每季度末 25日前 由市级国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汇 总 后 报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财政厅、农业厅将联合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 进行专项督导,对于工作进度慢、保障措施不力的地区,适时进行 重点督促检查;督导后整改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各市根据需 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调 研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 介,大力宣传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目标 任务和法律政策,树立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的权威性、严肃性, 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 国土资源厅、财 政 厅、农 业 厅 适 时 组 织 开 展 农 垦 国 有 土 地 确 权 登 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让有关人员掌握农垦国 — 10— 有土地确权登记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必要时召开加快推进农垦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以会代训,总结、推广、 宣传典型经验。 联系人:张爱敏 杨 邮 康 0 3 11-66 7 7 15 72 传真: 0 3 11-6 67 7 16 5 4 0 3 11-86 2 5 65 80 传真: 0 3 11-8 62 5 65 0 1 箱:hb s bd c d j j @12 6.c o m 附件:1、 20 17年 全 省 农 垦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目 标任务分解表 2、 市农垦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进度表 — 11— — 12— 0% 5 4 2 8 1 2. 2 6 2. 6 0% 0% 0 1 3 4. 8 4 6 0 0 3 4. 8 4 6 邢台 5 0% 5 4 4 0. 3 0% 6 6. 3 4 3 5 0. 6 3% 7 9 8 0. 6 7% 2 9. 3 3 9. 3 8 0 1 7 2 0. 沧州 0% 5 9 0 0 1. 1. 1 1 2 8 4% 9 8. 1 8 1 0 2. 6% 0 1. 1 2 0. 1 5 保定 2. 1 9 6 2 0% 5 4 5 1 2. 0% 6 2. 5 8 5 0% 0 1 7 8 0 3 4. 0 7 8 0 3 4. 廊坊 0 0% 5 5 2 3 9. 6 0% 6 9 1 3. 8 0% 0 1 5 6 8. 3 1 0 0 5 6 8. 3 1 唐山 0% 5 9 9 7. 3 0% 6 0% 6 8 8 5 5. 4 7% 9 9 9. 9 5. 7 8 9 3% 0 0 0. 5 5 9 3 2 0. 2 2 6. 7 张家口 5 0% 1. 9 3 6 0% 5 5 9. 0 1 39 1 9 5 3% 2. 3 8 9 1 9 9. 6 0 0 0. 7% 7 8 2 2 1. 8 1 2 8 3. 承德 0% 5 1 9 3 3 1 0. 0% 6 2 6 1 0. 9 6 0 1% 2 9. 7 2 0. 2 8 7 6 7 0. 2 9% 7 0 0. 3 0 1 8 3 3 0. 2 石家庄 0% 5 4 5 4. 3 2 0% 6 8 2 4 4 1. 9 1. 9 3% 0 9. 6 4 7 7% 0 8. 7 1 1. 4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确权登记 面积 权籍调查 7年目标任务 1 0 2 1 5 4 2 0. 地整体情况 农垦国有土 需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全省 行政单位 已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单位:万亩 7年全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目标任务分解表 1 0 2 附件 1 — 13— 权籍调查 登记发证 权属争议调处 2 3 4 宣传情况 现有权属争议件数 未登记发证总面积 应完成权籍调查面积 工作经费总需求 培训情况(人次) 现有权属争议面积 权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面积 权籍调查已招投标面积 中央补助经费到位情况 填表人:(姓名、电话) 信息库建设情况 已调处权属争议件数 已登记发证宗数 已完成权籍调查宗数 地方财政经费到位情况 任务指标 年 已调处权属争议面积 已登记发证面积 已完成权籍调查面积 国有农场筹措资金情况 填表时间: 经费落实比例 日 调处率 发证率(面积) 调查完成比例(面积) 月 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表 1、资金单位:万元,面积单位:万亩,比例单位:% 填表说明: 其他任务 经费落实 1 5 工作任务 序号 填表单位: 附件 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 0 1 7年 5月 2 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