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清单.xls
大通县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7版) 2017年10月制 大通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3项) 序 实施 主 事项名称 号 体 1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大通县 发展和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改革局 组织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第三 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 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修正,国务院令 第585号,2010.12.4)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 大通县 价格举报 令第91号,2013.1.1)第三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 社会公众 发展和 受理 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 改革局 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价格监督 检查机构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 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5日内将处 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 回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举报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或 者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 无 不收费 5日 5日 3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69号,2014.12.31)(十三)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 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 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创新投融资方 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 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 。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 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指导粮食 保护制度。 大通县 仓储技术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 粮食种植 发展和 改造和新 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展〔2011〕184号,2011.11.23 农户 改革局 技术推广 )第十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建设年度实 施方案,协调落实地方财政资金补助;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 协助做好项目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县级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提报项目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负责与农户签订项 目补助协议,落实农户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 督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填报农户档案资料 等。 无 不收费 无 无 大通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1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大通县 经济商 务和信 息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组织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大通县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6项)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 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 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 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 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 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 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 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 公民、法 大通县 教育局 信息公开 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人和其他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 组织 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 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 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 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开 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日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国 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开行评三〔2013 〕15号,2013.5.16)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财政、金融手 大通县 生源地信 段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 教育局 用助学贷 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大举措。国家开发银行积极推动国家助学 款 贷款信息化建设工作,分别完成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 地助学贷款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标 准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省教育 家庭经济 厅、 困难的普 国家开 通高校新 发银行 生和在校 青海省 生 分行 不收费 无 无 3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学前一年教育和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3) 146号)第二章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第三条 从2013年春季学 经县以上 期起,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对学前一 教育行政 年(幼儿园大班及学校附设教学班)在园儿童实行保育教育费 管理部门 资助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助园,多渠 审批设立 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各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按不低于3%的比 的幼儿园 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费用。第四 学前一年 条 学前一年保育教育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城镇(城市和县 幼儿;教 学前一年 城)不低于800元、农村牧区(含乡镇)不低于1200元。第五条 育行政管 大通县 教育和中 不具备独立办园的农村牧区,实行走教方式解决入园问题,对 理部门依 县财政 教育局 局 等职业教 巡回支教志愿者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每个巡回支教点补助公 法批准、 育资助 用经费1.5万元。第三章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 符合国家 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凡公办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办学标准 符合国家办学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 的民办中 生免除学费,并免费提供一、二年级国家规定的教材。第七条 等职业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农村(含 校全日制 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纳入助学金 正式学籍 资助范围。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补助 在校学生 范围。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免费提供教材资助标准分 。 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和400元。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 每年1500元。 不收费 无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修订,2015.4.24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 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 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 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 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 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4 适龄儿童 大通县 、少年就 教育局 近免试入 学接受义 务教育 接受义务 教育适龄 各学校 儿童、少 年 不收费 无 无 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发〔2015〕67号,2015.11.25)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 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 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大通县 城乡义务 统称“两免一补”)。 城乡义务 县财政 教育局 教育“两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 教育学生 局 免一补” 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7号,2016.3.18)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在现行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 杂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 城市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不收费 无 无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 见》(国发办〔2011〕54号,2011.11.23)四、加强领导,精 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二)创新供餐机制。各地应从 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供餐模 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 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地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 或家庭托餐等。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 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 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 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 县财政 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学校开展 义务教育 局、 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等支持。 大通县 义务教育 阶段农村 县食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 阶段农村 教育局 学生营养 药品和 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 学校学生 改善计划 市场监 善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46号,2012.2.23 管局 )(一)营养改善计划主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集中连片特殊 困难地区 40 个县农村(不含县城,下同)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 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在未列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大通 县、平安县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所 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解决,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 3 元(全年按学 生在校时间 200 天计算)。试点县结合当地实际在营养食谱、 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 稳步推进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不收费 无 大通县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9项) 无 2015年 开始, 标准提 高到每 生每天 4元。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大通县 科技文 化和旅 游体育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示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十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影随情况;(十一)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 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 公民、法 信息公开 部门重点公开的重点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 人和其他 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 组织 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 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等款物的管理 、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 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现代公共 公共文化 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 设施及公 2015.1.12)(十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完善公共文化设施 各乡镇 共文化服 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 辖区公民 人民政 务项目免 、纪念馆、美术馆等免费开放工作,逐步将民族博物馆、行业 府 费开放服 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妇女儿 童活动中心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 务 务项目。 2 大通县 科技文 化和旅 游体育 局 3 大通县 《西宁市旅游局关于下放旅游星级饭店评审权的通知》(宁旅 科技文 拟申请评 旅游星级 〔2013〕8号)。将二星及二星以下星级饭店的评审权下放到区 化和旅 定星级的 饭店评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游体育 酒店 GB\T14308-2010)全文。 局 无 不收费 已 到 要 已达到要求为标 求 为 标 准 准 4 《青海省乡村旅游接待点质量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第八条 青 海省乡村旅游点质量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请、分级评定、逐级 上报的原则。晋升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点原则上从已评定 大通县 的下一级乡村旅游点中择优申报、推荐、评定。一星级、二星 拟申请星 科技文 星 级 乡 村 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由市、州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委员会组 级的乡村 化和旅 旅 游 接 待 织评定,并报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四星级、五 旅游接待 游体育 点初评 星级乡村旅游点由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四 点 局 星级或五星级乡村旅游点评定程序为:1、原星级乡村旅游点向 所在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创建、自检;2、县、区旅游 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指导创建,提出整改意见,初评。《乡 村旅游质量划分与评定》(DBS63/T640_2007)全文。 无 不收费 已 达 到 已达到要求为标 要 求 为 准 标准 5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2012.2.1)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 大通县 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 文化市 受理文化 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 辖区公民 场综合 投诉举报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 执法大 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队 应当及时处理。 无 不收费 不收费 无 及时办理 无 及时办 理 6 7 大通县 旅游服 务质量 投诉受 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修订,主席令第57号 ,2016.11.7)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 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 投诉者。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 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 旅游者与 《 受理旅游 的纠纷进行调解。 旅游经营 投诉举报 青海省旅游条例》(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2017.3.1)第五 者 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 ,公布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电话,受理投诉事项。对符合受理 条件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 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应由其他部 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受 理条件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大通县 科技文 化和旅 游体育 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现代公共 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 2015.1.12)(十五)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推动全民阅读进家庭、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进企业、 进机关。积极开展全民艺术普及、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群众 性法治文化活动。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以富有时 代感的内容形式,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文化活动。引导广场文化 组织开展 各乡镇 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开展。推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以" 公益性文 我们的节日"为主题,组织开展群众性节日民俗活动;传承和发 辖区公民 人民政 化艺术体 府 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育活动 鼓励群众自办文化,支持成立各类群众文化团队。通过组织示 范性展演等形式,为民间文化队伍提供展示交流的平台。推进 红色文化、社区文化、乡土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旅 文化、家庭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健康、多姿多彩的社会文化形 态。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群众文化交往交流交融 。加强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国际交流,支持群众文化走出去,形 成多层次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 无 不收费 不收费 及时办 理或收 及时办理或收到 到投诉 投诉之日起30日 之日起 内做出处理决定 30日内 做出处 理决定 无 无 8 大通县 科技文 化和旅 游体育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主席令第71号, 2002.6.29)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 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 展。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 各乡镇 人民政 科学普及 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 辖区公民 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 府、县 服务 有关的科普工作。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 教育局 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 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 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不收费 无 无 9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2〕166号,2012.4.16)第十三条 申报3A级及以 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评定 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创 建资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 说明和图片、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 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对达标景 区直接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 大通县 上级旅 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 拟申请的 科技文 游行政 A级景区推 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 公民或法 化和旅 主管部 荐 人 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 游体育 门 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 局 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评定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达标景区对外 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 申报5A级的旅游景区,由 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 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省级旅游景区评定 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 不收费 无 无 无 大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3项)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示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十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影随情况;(十一)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 大通县 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 公民、法 民族宗 信息公开 部门重点公开的重点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 人和其他 教事务 组织 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 局 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 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等款物的管理 、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 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关于印发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大通县 开展宗教 制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字〔2002〕第12号,2002.3.5) (二 民族宗 政策及法 )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10.负责落实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 宗教界 教事务 律法规的 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民族宗教问 局 宣传教育 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及法规的宣传教育。 县委统 战部 不收费 无 根据工 作计划 安排 3 《关于印发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大通县 开展民族 制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字〔2002〕第12号,2002.3.5) (二 公民、法 民族宗 县委统 团结进步 )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9.负责执行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 人及其他 教事务 战部 宣传教育 方法,促进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 组织 局 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不收费 无 根据工 作计划 安排 大通县公安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15项)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大通县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公安局 组织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104号,2006.12.29) 四、切实提高在线办事 能力。要从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出发,增强服务意识,不 断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要公布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 程序和要求,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理指南,努力实现 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按照公众、企业等服务 对象的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积极探索推行“ 大通县 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前台一口受 公民、法 公安局 民生警务 理、后台协同办理”等在线办理模式。按照“网站受理、后台 人或其他 警务督 平台 办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 组织 察大队 站式”服务入口,逐步建立网上办事大厅。要确保“十一五” 期间50%的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办理。五、持续拓展公益服务 。要着眼便民利民,针对不同受众和不同群体,进一步开发利 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与公众生 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信息资源,努力提供各类便民服务。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西宁公安民生警务平台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宁公通〔2016 〕386号,2016.12.28)全文。 3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颁布,2003.4.30)第二条 城 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 大通县 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公民、法 公安局 110接警服 人或其他 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指挥中 务 组织 心 《西宁公安民生警务平台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宁公通〔2016 〕386号,2016.12.28)全文。 无 不收费 办理单 位在工 作日2小 时内签 办理单位在工作 收,对 日2小时内签收 于能够 ,对于能够当场 当场答 答复的咨询类事 复的咨 项当场答复,需 询类事 要调查核实的事 项当场 项应该在3个工 答复, 作日内答复。 需要调 查核实 的事项 应该在3 个工作 日内答 复。 4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公境〔2011〕3224号 ,2011.12.19)第七条 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大通县 出入境记 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公安局 录查询服 )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户政室 务 《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公境传〔2015〕407号,2015.06.05)全文。 5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2000.6.1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 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 、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 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5.1)第六条 第三款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 30号,2012.7.22)第二十一 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110、119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122、 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 626、124 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 公民、法 大通县 法制宣传 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 人或其他 公安局 组织 教育活动 、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 (政策法 全公益宣传。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 规宣传) 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 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 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2008.6.1)第十 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 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第十二条 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第十 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公民 无 无 不收费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每年1月 10日,1 每年1月10日, 月22日 1,22、6月26日 、6月26 , 11月9日,12 日, 11 月4日 月9日, 12月4日 6 大通县 火灾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5.1)第三十 公民、法 消防大 和应急救 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 人或其他 队 援 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7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2016.8.3) 公民在办理相关 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 大通县 户口登记 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 公安局 项目内容 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 各派出 变更更正 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 所 证明 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 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 籍档案并出具……。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8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2016.8.3)二、公民在办理 大通县 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 公安局 注销户口 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各派出 证明 。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 所 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 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 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9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2016.8.3)“二、公民在办 大通县 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公安局 亲属关系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 各派出 证明 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 所 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 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2016.8.3)“二、公民在办 大通县 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公安局 被拐儿童 10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 各派出 身份证明 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 所 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 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2016.8.3)“二、公民在办 大通县 捡拾弃婴( 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公安局 儿童)报案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 11 各派出 证明 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 所 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 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2016.8.3)二、公民在办理 大通县 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 公安局 非正常死 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12 各派出 亡证明 。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 所 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 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 鉴定结果出具。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2016.8.3)“二、公民在办 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 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 大通县 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公安局 临时身份 ,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 13 各派出 证明 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 所 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 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 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 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 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2016.8.3)二、公民在办理 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 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 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 大通县 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 公安局 无犯罪记 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14 各派出 录证明 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 所 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 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 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 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 格保密。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2016.8.3)二、公民在办理 大通县 公安局 其他情形 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 15 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各派出 证明 。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 所 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大通县大通县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19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示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救助 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 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 、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 公民、法 、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 大通县 信息公开 人和其他 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 民政局 组织 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 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 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 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 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 序、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5.1)第十二 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 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 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 知》(民发〔2012〕220号,2012.12.12)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 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 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 公平、公正。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 各乡镇 大通县 城乡低保 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困难群众 人民政 民政局 救助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府 、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 他所得等。(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 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 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 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 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 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 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 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 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 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 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 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 )收入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不收费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 日内完 成 3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 〕178号,2016.10.10)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 行义务能力。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 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 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 各乡镇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通县 特困人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 困难群众 人民政 民政局 救助供养 府 通知》(青政〔2016〕91号.2016.12.22)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卫生计生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 责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和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和救助供养工 作。村(牧、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并负责辖区内分散居住的特困人 员的日常照料和服务。第十条(三)市(州)级人民政府结合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情况制定本行政区 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不收费 10个工作日 10个工 作日内 完成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 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2005.3.14)全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2015〕118号,2015.6.18):五、健全重特大疾病医 疗救助制度 (三)救助流程:1.本人或家属向所在乡镇(街 各乡镇 大通县 城乡医疗 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证明、经 困难群众 人民政 民政局 救助 济状况核对授权书。2.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人员入户 府 审核,提出核意见,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3. 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出具核对报告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及时给予救助 ,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不收费 无 30个工 作日内 完成 5 6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5.1) 第四十 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 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 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 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 各乡镇 大通县 城乡临时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 困难群众 人民政 民政局 救助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府 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 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 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 〔2014〕70号,2014.12.16)全文。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 〕156号,2008.10.22)第二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 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第三条 社区居民 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 县发改 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革、公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 安、财 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 政、人 城乡低收 2〕292号,2012.11.7)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城乡低 社、住 大通县 入家庭核 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和指导监督部门。省民政厅负责 困难群众 建、金 民政局 定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和解释,指导、监督全省城乡 融、税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州(地、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 务、统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监督;县(区、市)民 计等部 政部门按照省、州(地、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要求,负责本 门 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乡(镇)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审核和 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受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可承担城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不收费 10个工作日 10个工 作日内 完成 不收费 无 40个工 作日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2010.11.16) 一、拓展安置渠道 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 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 ,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基本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通县 县财政 生活费发 (青政办〔2011〕94号,2011.5.3)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 社会孤儿 民政局 局 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放 根据国办发〔2010〕54号文件精神及民政部关于确定孤儿养育 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 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 元。孤儿 养育标准包括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 本医疗费及康复费,不包含大病医疗费用、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 8 民办养老 机构一次 大通县 性建设补 民政局 贴和运营 补贴发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35号,2013.9.6)全文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民政厅、青 公民、法 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 人 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4〕1460号, 2014.9.24)全文。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不收费 无 无 9 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 大通县 贴和重度 民政局 残疾人护 理补贴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5号,2016.2.16)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 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低收入 家庭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 、二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 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 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 社会残疾 县残联 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 人 照护服务支出持续超过6个月以上时间。(二)补贴标准。我省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补贴,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 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 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以上各项标准 实行城乡统筹,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 需要,动态调整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或 提高补贴标准。 不收费 无 无 10 70周岁以 大通县 上高龄老 民政局 人生活津 贴发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 县财政 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全文 70岁以上 、各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老人 镇人民 (青政办〔2012〕242号,2012.8.28)全文 政府 不收费 无 无 按季度 发放 11 对60周岁 以上农村 大通县 籍退役士 民政局 兵发放老 年生活补 助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 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2011.7.27)全文。 县财政 《青海省贯彻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 、各乡 施意见》(青民发﹝2011﹞215号,2011.10.25)第一条 政策 优抚对象 镇人民 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 政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不收费 无 无 按年度 发放 12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2011.11.1)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 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二)服现役期 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参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 县人社 大通县 退役军人 女的。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 退役士兵 局、县 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 民政局 安置 编办 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 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 统筹安排。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 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不收费 无 6个月内 完成 13 对符合政 府安置退 大通县 役士兵待 民政局 安置期间 补助费发 放 不收费 无 无 14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8号,2011.11.1)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 大通县 退役士兵 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 退役士兵 民政局 接收 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无 不收费 无 30日内 完成 15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 ﹞230号,2015.12.8)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 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大通县 婚姻登记 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 公民 民政局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 工作。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 机关。 无 不收费 无 无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8号,2011.11.1)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 退役士兵 县财政 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 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16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1999.5.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 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 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 大通县 收养登记 公民 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民政局 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 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 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 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 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无 不收费 无 无 17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号 2003.8.1)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 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 县公安 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 局、县 大通县 流浪乞人 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 流浪乞讨 城管局 民政局 员讨救助 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 人员 、县卫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 计局 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 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 相关工作。 不收费 无 无 18 优抚对象 大通县 抚恤和生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县财政 优抚对象 民政局 活补助审 (民发﹝2016﹞174号,2016.9.26)全文。 局 核和发放 不收费 1个月 1个月 19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7.1)第 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2010.9.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 本办法。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是 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地名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 地名信息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公民、法 大通县 、行政区 第六条 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人和其他 民政局 域界线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 询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 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 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五)负责地名标志 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 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 地名工具图书;(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 二十八条 地名档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和 归档保管工作,保持地名档案资料的现实性和实用性。 无 不收费 无 大通县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7项) 无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大通县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司法局 组织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 共同实 收费依据 象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大通县 法治宣传 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全文。 县直各 全县公民 《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司法局 教育 部门 会公告第38号,2012.6.1)全文。 3 法律服务时限与 法院结案时限一 致:人民法院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应当 在立案三个月内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3.31)全 审结;适用普通 文。 《乡镇法 程序审理案件, 大通县 基层法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相关部 律服务收 全县公民 应当在立案之日 司法局 服务 门 2000.3.31)全文。 费管理办 起六个月内审结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1991.9.20 法》 ,有特殊情况需 )全文。 要延长的,由法 院院长审批,可 延长六个月,还 需要延长的,报 上一级人民法院 批准。 无 4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 2003.9.1)全文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4年5月修正,青海省人民代表大 因经济困 律师事 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2004.7.1)第八条 法律援助对象: 难,无能 务所、 (一)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 力或者无 公证处 大通县 法律援助 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人民法院制定辩护的刑事 完全能力 、基层 司法局 服务 案件,被告人市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支付法律 法律服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法律 服务费用 务所 援助。(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 的公民 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0日 不收费 不收费 无 10日 无 5 刑满释放 大通县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 刑满释放 相关部 人员的帮 司法局 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 2014.2.6)全文。 人员 门 教服务 不收费 无 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 2011.1.1)全 大通县 人民调解 文。 相关部 全县公民 司法局 服务 门 《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25号 2005.12.1)全文。 不收费 无 无 7 《关于启用统一短号码推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稳步发展的 国家机关 通知》(司发通〔2002〕28号 2002.3.26)“法律服务专用电 、企事业 “12348” 话工作开展以来,在满足群众和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 单位、其 大通县 法律咨询 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去年8月,信息产业部决定核配全国法 他组织、 司法局 服务 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为“12348”,解决了困扰专用电话 个体工商 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 户及公民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 2003.9.1)全文。 不收费 无 大通县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1项) 无 无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大通县 信息公开 人和其他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财政局 组织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大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28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大通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示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十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影随情况;(十一)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 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 公民、法 信息公开 部门重点公开的重点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 人和其他 组织 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 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 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等款物的管理 、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 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 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 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 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 序、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7.1)第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2014.2.21)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 企事业单 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位及其职 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 工、自由 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 职业者、 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 个体工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 户及其他 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 城乡居民 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 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 ,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 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 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2 养老保险 大通县 法律法规 社会保 的宣传、 险服务 解释及相 关人员的 局 培训 3 普通城镇 登记失业 人员、高 《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 校毕业生 、残疾人 人社厅发〔2015〕129号,2015.10.27)全文。 大通县 各乡镇 《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局 、 劳动就 创业培训 人民政 退役军人 发〔2017〕21号,2017.1.16)全文。 业局 府 《青海省技能(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青人社厅 、创业不 足五年或 函〔2016〕390号,2016.8.15)全文。 长期经营 不善的企 业法人 无 不收费 不收费 无 无 严格按 严格按照课时要 照课时 求进行 要求进 行 4 《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 人社厅发〔2015〕129号,2015.10.27)全文。 《关于加强西宁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7.5.16)全文。 大通县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及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局 劳动就 技能培训 发(2017)152号 2017.3.20)全文。 业局 《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人社局发(2017)250号,2017.5.8)全文。 《青海省技能(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函 〔2016〕390号,2016.8.15)全文。 城镇登记 失业人员 、城乡劳 各乡镇 人民政 动力 府 、高校毕 业生、新 市民 不收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日修正, 2015.4.24)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 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 大通县 职业指导 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 劳动就 和职业介 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 业局 绍 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 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 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法定劳动 年龄内有 劳动能力 和就业意 向的城乡 劳动者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6 大通县 城镇职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职工养老 社会保 养老保险 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2016.11.28 保险参保 险服务 关系转移 )全文。 人员 局 无 不收费 45个工作日内 45个工 作日内 7 职工养老 大通县 保险退休 《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通知》(青 退休死亡 社会保 人员死亡 人社厅发〔2014〕101号 2014.9.22)全文。 人遗属 险服务 后遗属抚 局 恤金发放 银行 不收费 及时办理 及时办 理 严格按 严格按照课时要 照课时 要求进 求进行 行 8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2000〕305号,2000.9.29 )全文。 大通县 城镇职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 企事业单 社会保 基本医疗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 位、公民 险服务 保险关系 94号)全文。 局 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总后 勤部《关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 问题的通知》(后财〔2013〕309号)全文。 无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15个工 作日 9 城镇职工 大通县 企事业单 医疗保险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诚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保 位、社会 参保登记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2000〕305号,2000.9.29 险服务 团体、建 、信息变 )全文。 局 筑行业 更 无 不收费 无 即时办 结 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大通县 城镇职工 的通知>的通知》(宁政〔2012〕13号,2012.2.15)全文。 企事业单 社会保 生育保险 《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 位、社会 险服务 备案 团体 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的通知》( 宁社险字〔2012〕66号)全 局 文。 无 不收费 无 即时办 结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7.1)第 三十三至第四十三条。 《 西宁市 大通县 企事业单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修正,国务院令第586号, 城镇职工 社会保 社会保 2011.1.1)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 位、社会 工伤保险 险服务 险服务 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 团体、建 备案 局工伤 局 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 筑行业 科 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工伤保险事务。 不收费 无 即时办 结 12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大通县 城镇职工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2000〕305号,2000.9.29 企事业单 社会保 医疗保险 )全文。 位、社会 险服务 异地就医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 团体、公 局 安置登记 异地就医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89号, 民 2016.7.1)全文。 不收费 无 即时办 结 无 13 大通县 社会保 险服务 局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2000〕305号,2000.9.29 企事业单 医疗保险 )全文。 位、社会 参保信息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团体、公 查询服务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民 》(青人社厅函〔2016〕700号)全文。 无 不收费 无 即时办 结 14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大通县 城镇职工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2000〕305号,2000.9.29 企事业单 社会保 医疗保险 )全文。 位、社会 险服务 一次性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团体、公 局 休办理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民 》(青人社厅函〔2016〕700号)全文。 无 不收费 无 即时办 结 15 大通县 社会保 险服务 局 对城乡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合理支出医疗费 民医疗保 用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第259号,2013.9.25)全文 险的转外 城乡居民 。 就医和异 《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暂行办法>的通 地安置的 知》(青人社厅发〔2016〕89号,2016.7.1)全文。 备案 无 不收费 无 即时办 结 16 《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西宁市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险字〔 对城乡居 大通县 西宁市 2014〕47号,2014.8.4)全文。 民医疗保 社会保 社会保 《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 城乡居民 险的异地 险服务 险服务 保参保患者因病转省外住院就医有关医保费用报销问题的通知 费用的报 局 局 》(宁社险字〔2015〕65号)全文。 销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管理经 办流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10号)全文。 不收费 无 3个月 17 《关于做好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5〕167 机关、企 号,2015.9.30)全文。 大通县 省、市 业、事业 社会保障 《西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社会 社会保 社保卡 单位、 卡制作发 保障卡发放的通知》(宁社险字〔2016〕1号 )全文。 险服务 管理中 社会团体 行 《青海省金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障卡发行 局 心 、公民 和服务流程>的通知》(青金保办发〔2015〕12号)全文。 不收费 受理申领之日起 60日内,可延长 60日内 ,不得超过30日 。 社会保障 《青海省金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障卡发行 机关、企 卡信息变 社保卡 和服务流程>的通知》(青金保办发〔2015〕12号)。《青海省 业、事业 更、挂失 及时办 金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障卡(V2.0)及时 单位、 、修改密 理定点 制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金保办发〔2017〕8号) 社会团体 码、补领 银行 全文。 、公民 、换领 18 大通县 社会保 险服务 局 19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2.1)第十 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 受理有关 、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大通县 公民、法 劳动保障 规章的行为。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 劳动监 人和其他 违法行为 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察大队 组织 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 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 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20 大通县 辖区内劳 县总工 县劳动 劳动关系 《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 动者及各 会、县 监察大 咨询服务 〕84号,2003.5.27)全文。 类企业 信访局 队 21 大通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事业人员 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1991.4.2) 全文。 档案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口人事档案管理暂 、流动人 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1996.12.2)第二条 员档案托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 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管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公民 无 无 不收费 不收费 即时办结 即时办 结 60个工作日 对情况复杂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 60个工 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日 ,可以延长30个 工作日。 不收费 及时办理 及时办 理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22 23 2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 部发〔2006〕46号,2006.12.22) 第四项(三)加强对劳动用 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 企业职工 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查 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 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大通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修正,2015.4.24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 免费提供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公共人力 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 劳动者 资源服务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 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 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 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无 不收费 无 即时办 理 大通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 人社厅发〔2015〕129号,2015.10.27)第二项(一)首次创业 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和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自主创业、取得相关经营实体营业执照 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给予 一次性创 一次性创业补贴。(二)创业一次性奖励。本县城乡劳动者凡 个体工商 业补贴、 县财政 在青海省内外从事经营实体、电商平台依法登记注册,并正常 户和小微 一次性创 局 经营1年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 企业 业岗位开 创业奖励。(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5年8月20日 发补贴 以后登记注册的创业者,创业期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并 招录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同时进行就 业登记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 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新招录人数的确定要与新开发的岗位数一 致)。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大通县 人力资 劳动用工 源和社 备案信息 会保障 查询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修正,2015.4.24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 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 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 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5 为大龄特 大通县 困、“双 人力资 失”等特 源和社 殊群体提 会保障 供就业援 局 助服务 26 大通县 人力资 专业技术 《关于做好全省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源和社 人员继续 》(青人社厅函〔2017〕220号,2017.5.2)全文。 会保障 教育培训 局 27 大通县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 缴纳失业 劳动就 稳岗补贴 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 保险的企 业局 2015〕107号,2015.9.1)全文。 业 公民 无 企业专业 技术人员 、事业单 县直各 位工作人 行业主 员和事业 管部门 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 无 无 及时 办理 不收费 无 根据上 级工作 安排, 按时集 中办理 不收费 2015年9月起至 2020年12月底 2015年9 月起至 2020年 12月底 不收费 28 对登记失 业的高校 毕业生、 就业困难 人员和退 役军人, 以及三江 源地区城 镇登记失 县人社 业人员, 局、县 大通县 首次创业 《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 其自主创 财政局 劳动就 业、取得 、建设 补贴 人社厅发〔2015〕129号,2015.10.27)全文。 业局 营业执照 银行大 并正常经 通支行 营三个月 以上的( 2015年8 月20日以 后登记注 册)给予 一次性创 业补贴。 不收费 无 无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大通县国土资源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6项)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大通县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国土资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源局 组织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 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 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 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无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2 3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3.1)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 公民、法 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 人或其他 大通县 地质灾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组织及有 县气象 国土资 风险预警 局 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源局 预报 《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 群测群防 人员 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2003.6.26) 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3.1 )第 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 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 记资料。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 2003.3.1)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 大通县 不动产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3.1)第二 公民、法 国土资 记资料信 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 人或其他 源局 息查询 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 组织 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 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2016.1.1)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4号 ,2002.12.4)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 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 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无 不收费 不收费 无 无 不能查 询申请 ,应当 自收到 查询申 请之日 起3日内 不能查询申请, 将不提 应当自收到查询 供查询 申请之日起3日 的理由 内将不提供查询 告知查 的理由告知查询 询人, 人,并说明原因 并说明 ;对符合本办法 原因; 规定的查询申请 对符合 ,查询机关应当 本办法 当场提供查询; 规定的 因情况特殊,不 查询申 能当场提供查询 请,查 的,应当在5日 询机关 内提供查询。 应当当 场提供 查询; 因情况 特殊, 不能当 场提供 查询的 ,应当 在5日内 提供查 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主席 令第28号,2004.8.28)第一章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 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12月修正,国土资源部令 第32号,2006.3.1)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 大通县 受理国土 公民、法 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国土资 资源违法 人或其他 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提供必要 源局 违规举报 组织 的工作保障。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76号,2009.9.16)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 线索,主要包括以12336 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 、领导批办、下级上报、 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的各类国土 资源违法行为。 不收费 50个工作日 50个工 作日 5 “6.25”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 大通县 各乡镇 全国土地 年的6月25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 国土资 社会公众 人民政 日主题宣 为全国土地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 源局 府 传活动 国的基本国策。 不收费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 日 6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党发〔2015〕30号,2015.9.10)(十六) 开展国土资 大通县 开展国土 公民、法 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 国土资 资源法治 人或其他 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知道协调和规划落 源局 宣教活动 组织 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 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不收费 无 无 无 无 大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12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大通县 住房和 城乡规 划建设 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公民、法 信息公开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人和其他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组织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大通县 住房和 建筑节能 城乡规 宣传教育 划建设 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10.1)第三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 企业或个 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 人 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 教育工作。 无 不收费 无 无 3 大通县 住房和 城乡规划 城乡规 查询 划建设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修正,2015.4.24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 企业或个 人 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利害关系的建设活 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4 大通县 对举报违 住房和 反城乡规 城乡规 划行为的 划建设 受理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修正,2015.4.24 )第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 企业、法 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 人或个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 组织核查、处理。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5 大通县 燃气法律 住房和 、法规和 城乡规 安全知识 划建设 宣传普及 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 企业、法 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人或个人 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无 不收费 无 无 6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2007.12.1)第十 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 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 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 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 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 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 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 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 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 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 大通县 申请廉租 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 申请人及 住房和 房、公租 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 有关单位 无 城乡规 房的审核 和个人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划建设 登记 《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局 ,2013.5.28)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 示”的申请审核原则。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社 区或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社区或镇、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申 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进行公示。初审符合 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人民政府 复审。区人民政府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进行公示。 经复审符合申请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 料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终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纳入配 租轮候库。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 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14﹞19号,2014.3.21 )全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共租 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6〕17号, 2016.1.29)全文。 不收费 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15日内,就 15日 申请人的家庭住 房状况是否符合 规定条件提出审 核意见。 7 8 9 大通县 住房和 城乡规 划建设 局 商品房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6.1)第八 房地产开 售、预售 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 发企业、 合同备案 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 群众 与注销的 部门备案。 办理 无 不收费 1个工作日 即时办 理 大通县 房地产 管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修正,主席 令第18号,2009.8.27)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 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在建工程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 抵押备案 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 与注销办 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 理 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 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 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群众 无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5个工作 日 大通县 房地产 管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修正,主席 令第18号,2009.8.27)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 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 抵押权备 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 案与注销 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 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 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群众 无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5个工作 日 大通县 10 房地产 管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修正,主席 令第18号,2009.8.27)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 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预购商品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 房抵押备 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 案与注销 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 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 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无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5个工作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修正,主席 令第18号,2009.8.27)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 二手房交 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 易双方 人的行为。 无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5个工作 日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测绘局令第83号,2001.5.1 )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 房产面积 受测单位 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 审核 及个人 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全文。 无 不收费 无 5个 工作日/ 栋 二手房交 易办理( 买卖、赠 大通县 与、交换 11 房地产 、继承、 管理所 转让、分 割、合并 ) 大通县 12 房地产 管理所 群众 大通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5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大通县 城乡管 理综合 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组织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大通县 城乡管 理综合 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3月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 676号,2017.3.1)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 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 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公民、法 市政设施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 人或者其 管养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4.11.1) 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 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 常使用。对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无 不收费 无 长期 3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4.11.1) 大通县 公民、法 城乡管 政策法规 第六条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 人或者其 宣传 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在 理综合 他组织 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 执法局 传内容,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 无 不收费 无 长期 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第二次修正,国 务院令第676号,2017.3.1)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 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 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 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 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 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 大通县 城市公共 住房和 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 法人、非 城乡管 厕所建设 城乡规 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法人组织 理综合 、改造和 划建设 《西宁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自然人 执法局 保洁 局 ,2016.9.15)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是本市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城市公厕专项 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管理的指导 、协调、监督、检查。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4.11.1) 第十二条 (二)直管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 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社会 资本投资修建的,由投资产权人或者经营人负责。 5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设部建成〔 1994〕238号,1994.4.12)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 大通县 城市道路 法人、非 并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管 的清扫与 法人组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第二次修正,国 理综合 保洁 、自然人 务院令第676号,2017.3.1)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 执法局 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无 《西宁市 公厕管理 办法》第 十九条: 收费的社 会公厕应 当按照价 格主管部 门规定的 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不收费 无 及时办理 大通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7项)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5.1)第十 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 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 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 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 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 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 、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 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 、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大通县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 公民、法 交通运 信息公开 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 人和其他 输局 组织 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 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 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 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 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 的通知》(交运发〔2014〕249号,2014.12.10)第七条 各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12328电话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并将 “12328” 12328电话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经费,以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大通县 交通运输 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公民、法 交通运 人 服务监督 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12328电话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 输局 12328电话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12328电话运行效率和管理水 电话 平。第九条 12328服务中心应当建立12328电话管理工作制度, 制定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人 员业务素质,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 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 2015.11.30) “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 。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 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 大通县 驾培行业 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 县公安 社会公民 交通运 信息咨询 学习。” 局 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修订,交通运输部 令第51号,2016.4.21)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 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 教学场地等情况。 无 不收费 不收费 12328电话业务 办理工作实行限 时办结制:(一) 对于信息咨询类 事项,承办单位 应当在接到转办 事项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回复办 理意见;(二)对 即时答 于意见建议类事 复或5项,承办单位应 30个工 当在接到转办事 作日 项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回复办理 意见;(三)对于 投诉举报类事项 ,承办单位应当 在接到转办事项 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回复办理意 见。 即时办理 即时办 理 4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2012.7.22)二十一 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 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 大通县 开展全国 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 公民、法 交通运 交通安全 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 人、社会 输局 日宣传 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 组织 宣传。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 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 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 和公德意识。 无 不收费 无 无 5 出租汽车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客运经营 >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2008.8.29)第六条第二 大通县 出租汽车 者服务质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 交通运 客运经营 量信誉考 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 输局 者 核结果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 布 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无 不收费 无 无 6 开展全国 大通县 “路政宣 交通运 传月”活 输局 动 无 不收费 无 无 7 《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 2011.8.22)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 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系 。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 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区 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 大通县 农村公路 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 交通运 养护 下列职责:(一)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二)负 输局 责管理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向社会公示;(三)监督检查、 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养护乡道、村 道;(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档案;(六)负责辖区内农村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八条 村(牧)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 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农牧民做好 本村村内道路的养护与管理。 各乡镇 人民政 府 不收费 无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修正,交通部 公民、法 令第81号,2016.12.10)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人、社会 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 组织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社会 大通县水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5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公民、法 大通县 信息公开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人和其他 水务局 组织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青海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 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 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 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 主动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开展“世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 公民、法 界水日” 大通县 年规划>的通知》二、主要任务 第八条 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 人及其他 、“中国 水务局 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 社会组织 水周”宣 周”以及水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 传活动 教育成效。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第二次修正,国务院 公民、法 大通县 汛情信息 令第588号,2011.1.8)第二十九条 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 人和其它 水务局 发布 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 社会组织 信息。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2.26 公民、法 大通县 旱灾信息 )第四十九条 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 人和其它 水务局 发布 审核、发布;旱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 社会组织 级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5 《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2009年9月25日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12.1)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水利科技 公民、法 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 大通县 推广和技 人和其它 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推广节水新技术、 水务局 术服务 社会组织 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 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大通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7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大通县 公民、法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农牧和 信息公开 人和其他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 扶贫开 组织 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发局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 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 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第二次修正,主席 令第55号,2013.1.1)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 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 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大通县 受理农业 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公民、法 农牧和 投诉、举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 人和其他 扶贫开 报 组织 举报人。 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修正)第四十一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 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 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 ,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11.1)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 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 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正,国务院令第 涉农法律 666号,2016.2.6)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大通县 法规、政 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 公民、法 农牧和 策知识的 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 人和其他 扶贫开 宣传教育 组织 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 发局 、咨询服 安全意识。 务 《农业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法治 建设的意见》(农政发〔2015〕1号) 11.加强农业普法宣传。 以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 业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通俗易懂、喜 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干部群众 和涉农生产经营者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11月修正,农业部令第6号 ,2007.11.8)全文 无公害农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农产品生 产品初查 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2003.4.17)第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 产企业、 县环保 局 、推荐上 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 合作社、 报 家庭农场 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 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正,主席令 第60号,2013.1.1)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 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 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 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 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 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第 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 农民、农 农业技术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 业企业、 推广、服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 无 农民专业 务 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 合作组织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 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三)提供农 业技术、信息服务;(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 示范;(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 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二十二条 国家农业技术 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 外,实行无偿服务。 4 大通县 农牧和 扶贫开 发局 5 大通县 农牧和 扶贫开 发局 6 大通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主席令第16号, 农机化技 公民、法 农牧和 2004.11.1)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 术推广培 人和其他 扶贫开 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 训服务 组织 发局 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7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办科〔2013〕36号,2013.5.24 )二、积极探索构建新型 大通县 农牧和 新型职业 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四)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各试 扶贫开 农民培育 点县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当地农业劳动力状况 ,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对象,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 发局 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 织实施。 农民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 20个工 作日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大通县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12项)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大通县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林业局 组织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 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 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修正,主席令第18号, 2009.8.27)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 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 号,1982.2.27) 一、县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 公民、法 大通县 组织全民 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 人和其他 林业局 义务植树 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 组织 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二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 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 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 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 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 无 不收费 无 根据县 政府统 一安排 进行 每年4月 -5月举 办“爱 每年5月1日至7 鸟周” 日“爱鸟周”、 活动、 11月野生动物保 10月开 护宣传月 展野生 动物保 护宣传 月活动 3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第二次修正,国务 保护野生 公民、法 大通县 院令第666号,2016.2.6)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动物宣传 人和其他 林业局 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 教育 组织 野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保护野生 公民、法 大通县 县森林 1997.1.1)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 植物宣传 人和其他 林业局 公安局 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 教育 组织 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不收费 无 无 5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 公民、法 大通县 森林防火 2009.1.1)第一章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 县森林 人和其他 林业局 宣传教育 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 公安局 组织 预防工作。 不收费 无 无 无 不收费 6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 公民、法 大通县 森林火灾 2009.1.1)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县森林 人和其他 林业局 信息发布 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 公安局 组织 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不收费 无 无 7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修订,2008年11月修正,国务 院令第541号,2009.1.1)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森林火灾 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 公民、法 大通县 群众扑救 县森林 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 人和其他 林业局 队伍建设 公安局 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 组织 指导 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 行培训和演练。 不收费 无 无 8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1.1)第二章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 县气象 森林火险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 公民、法 大通县 局局、 预警预报 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 人和其他 林业局 县广播 信息发布 信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 组织 电视台 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 险天气预报。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修订,国务院 令第666号,2016.2.6)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 和检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 长期、中 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县森林 期、短期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12.18)第 公民、法 大通县 病虫害 森林病虫 十条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 人和其他 林业局 防治检 组织 害预报发 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 疫站 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造发〔2002〕171号,2002.7.18)第八条 地(市)、县 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防机构的职责: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 及时发布短、中期预报、警报,提出防治意见。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10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12.18)第 对森林病 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 县森林 虫防治进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 公民、法 大通县 病虫害 行技术咨 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 人和其他 林业局 防治检 询服务和 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六条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 组织 疫站 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 指导 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不收费 无 无 11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修正,国家林业局 令第26号,2011.1.25)第八条 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 是:(一)提供与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二)对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进行试验、示范;(三)指导下 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 作。 公民、法 大通县 林业科技实 《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正,主席令第60号, 人和其他 林业局 用技术推广 2013.1.1)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 组织 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 、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 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 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 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无 不收费 无 无 12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2013.5.1)第五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 湿地保护宣 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 公民、法 大通县 传教育和培 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 人和其他 林业局 组织 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 训 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 无 不收费 无 无 大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35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大通县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公民、法 卫生和 信息公开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人和其他 计划生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组织 育局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 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大通县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 全县0-6 卫生和 儿童保健 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2017.2.28)“0~ 岁儿童 计划生 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育局 无 不收费 无 即时办 理 3 大通县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 全县孕产 卫生和 孕产妇保 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2017.2.28)“孕 妇 计划生 健 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育局 无 不收费 无 即时办 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修正,2009.8.27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 大通县 卫生和 出生医学 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2013.12.27)附件 新生儿 计划生 证明办理 2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 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 育局 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2015.12.31)全文。 无 由县级 公立医 即时办 院、和 理 妇计中 心具体 承办 无 由县妇 计中心 、各乡 即时办 镇计生 理 服务站 具体承 办 5 大通县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 卫生和 技术指导 育委员会令第10号2006.9.1)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 育龄夫妻 计划生 咨询 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 育局 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无 无 不收费 不收费 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修正,国务院令 第428号 2004.12.10)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 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 大通县 计划生育 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 卫生和 临床医疗 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 育龄夫妻 计划生 服务 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 育局 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 乡级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7 大通县 免费孕前 卫生和 优生健康 计划生 检查 育局 8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2002.1.18)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 残儿医学鉴定。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 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 子女有明 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显伤残或 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 单位(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 患有严重 大通县 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 疾病,符 各乡镇 卫生和 病残儿鉴 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 合法律、 级人民 计划生 定 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 法规规定 政府 育局 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 条件,要 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 求安排再 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 生育的对 象 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 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 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 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 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范围的通知》(人口科技〔2012 全县育龄 〕33号,2012.5.18)全文。 夫妇 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国 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青人口发〔2012 〕68号)全文。 无 无 无 由县妇 计中心 、各乡 即时办 镇计生 理 服务站 具体承 办 不收费 无 由县妇 每年12 计中心 月底 具体承 办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0个工 作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修正,主席令第18 号,2009.8.27)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 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 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 大通县 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 符合法定 卫生和 婚前医学 )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 结婚年龄 计划生 检查 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 的人群 育局 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 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 学检查证明。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 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10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 大通县 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2017.2.28)新生 卫生和 新生儿疾 新生儿 儿疾病筛查部分。 计划生 病筛查 《2017年青海省关于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 育局 (青卫妇〔2017〕11号,2017.4.12)全文。 11 大通县 农村妇女 32岁至64 《2017年青海省关于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 卫生和 “两癌” 岁农村妇 (青卫妇〔2017〕11号,2017.4.12)全文。 计划生 检查 女 育局 无 无 无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无 由县妇 即时办 计中心 理 具体承 办 无 由县妇 计中心 、县级 每年12 公立医 月底完 院、各 成 乡镇卫 生院具 体承办 无 由县妇 计中心 每年12 、各乡 月底完 镇卫生 成 院具体 承办 12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 大通县 农村孕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号 2009.6.1)全文 卫生和 妇住院分 。 计划生 娩补助 《2017年青海省关于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 育局 (青卫妇〔2017〕11号2017.4.12)全文。 13 大通县 增补叶酸 孕前3个 县妇计 卫生和 预防神经 《2017年青海省关于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 月和早孕 中心、 计划生 管缺陷项 (青卫妇〔2017〕11号,2017.4.12)全文。 3个月的 各乡镇 育局 目 产妇 卫生院 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 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2017.2.28)“城 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 大通县 卫生和 建立居民 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 辖区内常 计划生 健康档案 、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 住居民 重点。二、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 育局 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 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产妇 无 无 无 由县妇 计中心 、县级 每年12 公立医 月底完 院、各 成 乡镇卫 生院具 体承办 不收费 无 由县妇 计中心 每年12 、县乡 月底完 助产机 成 构具体 承办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无 15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 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2017.2.28)健康 教育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二、服务内 容。(一)健康教育内容。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 ——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 素养促进行动。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 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3.开展合理膳食、控 大通县 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 辖区内常 卫生和 健康教育 、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 住居民 计划生 康教育。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 育局 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 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 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 题健康教育。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 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 关政策。 无 无收费 无 无 16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 大通县 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2017.2.28)老年 辖区内常 卫生和 老年人保 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老年人保健 65岁及以上老人免费体 住居民 计划生 健 检,健康危险因素调查、登记管理、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 育局 、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无 不收费 无 无 17 大通县 重性精神 卫生和 疾病患者 计划生 管理服务 育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 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2017.2.28)严重 辖区内常 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严重精神疾病管理 免费享有 住居民 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 无 不收费 无 无 18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 大通县 结核病患 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2017.2.28)结核 辖区内常 卫生和 者健康管 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筛查及推介转诊……(二)第 住居民 计划生 理服务 一次入户随访……(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四)结案 育局 评估……” 无 不收费 无 无 19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 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2017.2.28)老年 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 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 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 大通县 中医药健 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医 辖区内常 卫生和 康管理服 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 住居民 计划生 务 、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二 育局 、辖区内居住的0~36个月儿童。 在儿童6、12、18、24、30 、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 括:(一)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二)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 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 四神聪穴的方法。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第二次修正, 主席令第5号 2013.6.29)第十八条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 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 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 县教育 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 局、各 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 大通县 突发公共 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县域内所 级各类 疾病预 卫生事件 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 有单位和 学校、 防控制 报告和处 各级各 个人 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中心 理 类医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0年12月修正,2011.1.8 机构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四 章 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7号,2003.11.7)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 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不收费 无 无 由相关 医疗卫 生机构 具体承 办 21 大通县 卫生和 中小学生 计划生 健康体检 育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 县教育 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2017.2.28)协助 中小学生 局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应达90%,在校学 生每学期进行两次视力检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22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 大通县 慢性病患 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2017.2.28)高 辖区内35 卫生和 者健康管 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 岁及以上 计划生 理服务 范”: 慢性病登记管理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免 常住居民 育局 费享有量血压血糖、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 不收费 无 无 不收费 无 1天 23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 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 在中国死 号 2013.12.31)“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 亡的中国 大通县 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 公民、台 公安局 卫生和 死亡医学 证明……(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 港澳居民 、民政 计划生 证明办理 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三)《死亡 和外国人 局 育局 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含死亡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 新生儿) 位申请补发一次……” 不收费 无 1天 24 依法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修正,主席令第18 开具医学 大通县 号 2009.8.27)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证明文件 卫生和 出具医学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 的公民、 计划生 证明 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 法人或其 育局 保健方案……” 他组织 不收费 无 即时办 理 无 无 25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31号,2013.11.20)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 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 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 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 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 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 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 (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 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 依法需要 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 复印、查 大通县 住院病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阅住院病 卫生和 复制、查 ,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 历的公民 计划生 阅 、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 、法人或 育局 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 其他组织 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 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 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 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第二十二 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 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 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 ,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 ,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26 大通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9.1)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 卫生和 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 事故争议 计划生 争议处理 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的当事人 育局 无 《医疗机 构病历管 理规定( 2013年版 )》(国 卫医发〔 2013〕31 号),工 本费 10个工作日 7个工作 日 无 不收费 即时办理 即时办 理 27 离开户籍 所在地的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关工作 县、市, 大通县 的通知》(人口办流管〔2011〕32号 2011.8.29)全文 以工作、 各乡镇 卫生和 流动人口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 生活为目 人民政 计划生 婚育证明 工作的通知》(青卫流管〔2016〕3号 2016.3.3)全文 的异地居 府 育局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住的成年 的通知 育龄人员 。 28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2009.10.1)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 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 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 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 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本省生育 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 第一个、 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大通县 第二个子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 各乡镇 卫生和 女以及牧 生育登记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 人民政 计划生 区少数民 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 府 育局 族牧民生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 育三个子 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女的夫妻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 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 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 的通知》(2016.5.19)全文。 29 城镇农村 大通县 独生子女 卫生和 、双女养 计划生 老保险补 育局 助 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利益导向新政 符合政策 策的通知》(青人口发〔2012〕11号2012.1.31)。建立城镇居 条件的计 各乡镇 民独生子女父母、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及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 划生育家 人民政 府 户、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险机制。原缴费基础上每人补助 庭父母。 100元。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 证明资 料齐全 即时办 理 不收费 省内跨县流动人 口婚育信息核查 证明资 应在10个工作日 料齐全 内完成,跨省的 即时办 应在20个工作日 理 内完成。 不收费 材料完 整齐全 的即时 办理 30个工作日 30 大通县 符合政策 计划生育 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 各乡镇 卫生和 条件的计 家庭奖励 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省人口计生委〔2008〕69号 人民政 计划生 划生育家 扶助 2008.6.25)全文。 府 育局 庭 不收费 31 大通县 符合政策 计划生育 各乡镇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 条件的计 卫生和 家庭特别 人民政 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2008.8.11)全文。 划生育家 计划生 扶助 府 育局 庭 不收费 每年1月 15日前 个人申 报,每 每年1月15日前 年2月15 个人申报,每年 日前村 2月15日前村级 级评议 评议公示。每年 公示。 3月15日前县级 每年3月 审批确认。每年 15日前 4月30日前,信 县级审 息录入和变更。 批确认 。每年4 月31日 前,信 息录入 每年1月 和变更 15日前 。 个人申 报,每 每年1月15日前 年2月15 个人申报,每年 日前村 2月15日前村级 级评议 评议公示。每年 公示。 3月15日前县级 每年3月 审批确认。每年 15日前 4月31日前,信 县级审 息录入和变更。 批确认 。每年4 月32日 前,信 息录入 和变更 。 32 《2017年西宁市爱国卫生工作要点》(宁爱卫办〔2017〕11号 )第六条、不断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一)控制病媒生物 密度。以爱国卫生月和其它季节性爱国卫生活动为平台,组织 各地大力开展以环境清理为主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将病媒生 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二)开展“四害”密度 监测。组织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不同季节的除四害 县爱国 灭杀活动,进一步规范药物投放工作,各级疾控中心负责提供 卫生运 病媒生物 技术指导并做好鼠、蟑、蚊、蝇等主要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 动委员 防制 (三)规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探索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市场化 会办公 发展模式,并通过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 室 度来规范有关服务行为。(四)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 则,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业主负责制度,鼓励广大经营者自 主购买服务或自发开展消杀工作,加大病媒生物防制领域的监 督执法工作力度。(五)定期开展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办 、社区除四害专兼职人员及消杀队伍的业务知识培训,科学指 导消杀人员正确选择和使用药械,提高除四害工作效率。 县爱国 卫生运 动委员 会成员 单位 不收费 无 无 33 《2017年西宁市爱国卫生工作要点》(宁爱卫办〔2017〕11号 )第八条、继续巩固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将国家级、省级卫生 乡镇(县城)创建作为提高城乡卫生管理水平的有效载体,实 现城乡共创、共建和共享。(一)积极开展卫生城镇村创建。 力争新申报国家卫生乡镇(县城)1个,新建成省级卫生乡镇8大通县 开展省级 10个、省级卫生村20-30个。(二)做好卫生城镇村复审工作。 各乡镇 爱国卫 申请创建 卫生镇村 对省级卫生乡镇(县城)进行指导,对重新确认的省级卫生乡 人民政 生运动 单位 等卫生单 镇及卫生村进行复审。(三)完善卫生城镇(村)长效管理。 府 委员会 位创建 加强卫生城镇村动态管理,促进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促进城镇 办公室 村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对已命名卫生镇(村)、单 位的督导和复查工作,对工作质量严重滑坡、整体卫生水平不 达标的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已命名的称号并 及时向社会公示。 不收费 无 无 公民 34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4月修正,国务院令 第668号,2016.4.23)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 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 大通县 国家免疫 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 疾病预 规划疫苗 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防控制 预防接种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 中心 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 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 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公民 各乡镇 卫生院 不收费 无 无 35 《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5号 2013.6.29)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 大通县 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 疾病预 传染病防 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 防控制 治 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 中心 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 工作。 公民 无 不收费 无 无 大通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13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大通县 食品药 品和市 场监督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示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十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影随情况;(十一)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 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 公民、法 信息公开 部门重点公开的重点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 人或者其 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 他组织 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 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等款物的管理 、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 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 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 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 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 序、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当当场予以答复 及时公 。行政机关不能 开 当场答复的,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大通县 食品药 品和市 场监督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修正,主 席令第7号,2014.3.15)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 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 、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消费维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令第62号,2014.3.15)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 消费者 保护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 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 无 不收费 3 给消费者 大通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修正,主 提供消费 消费者 席令第7号,2014.3.15)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消费者 信息和咨 协会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询服务 无 不收费 无 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修正,主 大通县 席令第7号,2014.3.15)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消费者投 消费者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 消费者 诉调解 协会 、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 进行调查、调解 。 无 不收费 无 7个工作 日 5 大通县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公民法人 食品药 企业登记 1996.12.16)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 或者其他 品和市 档案资料 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查询 组织 场监督 ,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管理局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6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10.1) 大通县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公民、法 食品药 企业信息 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 人或者其 品和市 公示 、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 他组织 场监督 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管理局 。 无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 作日 7个工作日内 7个工作 日内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 大通县 理总局令第62号,2014.3.15)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食品药 12315消费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 品和市 者投诉分 消费者 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 送 场监督 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 管理局 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无 不收费 无 7个工作 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 6号,2014.5.1)第六十条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 大通县 侵犯商标 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 商标注册 食品药 专用权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 人或者利 品和市 偿数额争 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 害关系人 场监督 议调解 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管理局 法院起诉。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受 理 9 大通县 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第十 食品药 侵权案件 所有人或 七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 品和市 民事赔偿 者厉害关 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 场监督 调解 系人 管理局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受 理 10 大通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1.1 公民 、 食品药 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 法人或其 品和市 安全宣传 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 教育 他组织 场监督 种设备安全意识。 管理局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开 展 11 大通县 食品药 品和市 场监督 管理局 无 根据抽 样计划 或工作 方案要 求进行 食品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修订,主席令第21 公民、法 或不定期 号,2015.10.1)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人或其他 抽样检验 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 组织 结果公布 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无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修订,主席令第21 号,2015.10.1)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 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 食品药品 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 公民、法 安全科普 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人或其他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 宣传 组织 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2号,2017.2.14) 三、主要任务:(十)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继续办好“全国 食品安全宣传周”,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作为 公民法制和科学常识普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12 大通县 食品药 品和市 场监督 管理局 13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21号,2016.3.1)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 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 大通县 “12331” 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 食品药 食品药品 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 公民 、 品和市 投诉举报 审核、上报等;(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 法人或其 场监督 及咨询服 指导;(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 他组织 管理局 务 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 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 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 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无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开 展食品 安全科 普、法 律法规 宣传一 次以上 、根据 活动计 划或通 知要求 进行 不收费 投诉举报承办部 门应当自投诉举 报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向投诉举报 人反馈办理结果 ;情况复杂的, 在60日期限届满 前经批准可适当 延长办理期限 60日 大通县环境保护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3项)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大通县 环境保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护局 组织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 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 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开 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日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主席令第9 号,2015.1.1)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 “6·5” 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 大通县 世界环境 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 公民、法 各有关 环境保 人 部门 日宣传活 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 护局 动 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 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 2011.3.1)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 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 大通县 “12369” 公民、法 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环 环境保 投诉受理 人 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 护局 ‘12369’环保举报热线。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 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 无 不收费 无 无 不收费 举报件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60日内 办结。情况复杂 的,经本级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以 适当延长办理期 限,并告知举报 人延期理由,但 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30日。 60日 大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3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大通县 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组织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开 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日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3 安全生产 大通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第二次修订,主席 的法律、 公民、法 安全生 令第13号,2014.12.1)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法规和安 人和其他 产监督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 全生产知 组织 管理局 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识的宣传 大通县 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正通过, 县卫计 主席令第48号,2016.7.2)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 职业病防 生产经营 局、人 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 治的宣传 单位、从 社局、 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 教育 业人员 总工会 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 力。 不收费 无 无 不收费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 日 大通县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4项)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大通县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统计局 组织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对统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 大通县 辖区内统 员的业务 15号 2010.1.1)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 统计局 计人员 培训 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无 不收费 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 公民、法 大通县 统计资料 15号 2010.1.1)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 人和其他 统计局 查询服务 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 组织 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无 不收费 无 4 对统计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 公民、法 大通县 作举报的 15号 2010.1.1)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人和其他 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 统计局 组织 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 不收费 无 根据工 作需要 不定期 开展培 训 大通县审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3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大通县 信息公开 人和其他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审计局 组织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 ,2006.6.1)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 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修订,国务院 令第571号,2010.5.1)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 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 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 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 大通审 审计结果 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社会公众 计局 公布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青政〔 2015〕18号,2015.2.9)七、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保障审计工作不 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进一步加大审计结 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力度,积极探索审计结果公告方式, 不断增强公告的有效性、预警性及震慑性,提高审计工作透明 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无 不收费 无 无 3 《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社会公众 大通县 审计普法 会公告第38号,2012.6.1)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和被审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 审计局 教育 单位 用本条例。 无 不收费 无 无 大通县信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6项)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公民、法 大通县 的监督检查情况。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 人和其他 信访局 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组织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 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 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 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 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5.1)第九条 各级人民 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 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青海省信访条例》(2011年5月修订,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11.7.1)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 通过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范围 、工作时间、接待场所、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查询方 式等事项。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5.1)第三条 各级人 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 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 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 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 信访事项 便利条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 公民、法 信访事 大通县 的受理、 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 人或者其 项责任 信访局 交办、转 、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 他组织 单位 送、督办 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 理。 《青海省信访条例》(2011年5月修订,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11.7.1)第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 职责是(一)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二) 承办上级国家机关交办、有关国家机构转送的信访事项;(三 )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3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5.1)第十一条 国家信 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 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 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 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 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 信访事项 实现互联互通。 网上受理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公民、法 信访事 大通县 、事项办 的通知》(国信发〔2015〕29号 2015.10.26)第二章第四条 人或者其 项责任 信访局 理情况查 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客观、准确、 他组织 单位 及时登记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询 《青海省信访条例》(2011年5月修订,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11.7.1)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 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录入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和 办理等情况,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 信访人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 供便利。 不收费 信访事项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60日 内办结;情况复 杂的,经本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期限,但延 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复查时限 30日;复核时限 30日。 初次信 访办理 时限: 60日, 最长90 日;复 查时限 30日; 复核时 限30日 。 不收费 信访事项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60日 内办结;情况复 杂的,经本行政 正常60 机关负责人批准 日 ,可以适当延长 特殊情 办理期限,但延 况90日 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复查时限 30日;复核时限 31日。 4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5.1)第三十三条 信 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 理意见不限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 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 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 复。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 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 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 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 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 受理。 公民、法 信访事 大通县 信访事项 《青海省信访条例》(2011年5月修订,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人或者其 项责任 信访局 办理 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11.7.1)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 他组织 单位 当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 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 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信 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 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复查意 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 求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不再受理。 不收费 信访事项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60日 内办结;情况复 杂的,经本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期限,但延 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复查时限 30日;复核时限 32日。 初次信 访办理 时限: 60日, 最长90 日;复 查时限 30日; 复核时 限30日 。 5 6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5.1)第九条 各级人民 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 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 理程序,以及其他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公民法人 大通县 信访法治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或其他组 信访局 宣传教育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织 《青海省信访条例》(2011年5月修订,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11.7.1)第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 职责是(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有关信访 事项的咨询服务。 各级领导 大通县 干部定期 信访局 接待群众 来访工作 无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 各级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办 发〔2015〕38号,2015.10.26)第五条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全 市各级领导干部是指市、县(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 干部及市、县(区)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 要,每月安排不少于2天时间,由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群 公民法人 信访事 众。第八条 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月接待群众来访时间 或其他组 项责任 不少于2天,每个工作日都要有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 织 单位 访;乡(镇、街道)保证每个工作日都有本级领导接待群众来 访;市、县(区)直部门主要领导每月接待群众来访时间不少 于2天,每周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做到随时来 访,随时接待,随时处理。第九条 信访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 )要适当增加接访次数。 不收费 无 无 不收费 无 无 大通县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4项)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5.1)第十 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 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 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 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 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 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 、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 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 、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 公民、法 大通县 广播电 信息公开 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 人和其他 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 视局 组织 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 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 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开 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日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发〔2007〕52号,2007.5.25)第三条 要加大公共服务 投入力度,重点用于购置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和提供放映场次补 贴。所需经费按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东部地区 大通县 农村电影 广大农民 由本省(区、市)各级财政自筹解决,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和地 广播电 放映 群众 方按不同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本省各级财政解决。各地 视局 要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影片充足供应,确保 资助设备有效使用,确保政府场次补贴按时到位,确保一村一 月看一场电影的公益放映到位。 无 不收费 一村一月一场 无 3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11.5)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 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 广电法律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 大通县 法规和广 公民、法 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 广播电 电设施保 人和其他 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视局 护知识宣 组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 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 向有关部门报告。 无 不收费 无 无 4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3月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 大通县 提高农村 676号,2017.3.1)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广大农民 广播电 广播电视 政部门应当采取卫星传送、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 群众 视局 覆盖率 多种方式,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 无 不收费 无 无 大通县残疾人联合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9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公民、法 大通县 残疾人 信息公开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人和其他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联合会 组织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开 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日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残疾人贫 大通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2012.8.1)第二 困家庭无 残疾人贫 残疾人 十九条 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人民 障碍设施 困家庭 联合会 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改造补贴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3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2010.10.28)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即 大通县 残疾人轮 城乡残疾 自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起)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 残疾人 椅车燃油 人机动轮 补贴。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当地补贴 联合会 补贴 椅车车主 对象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 2008〕7号,2008.3.28)全文。 为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修订,主席令第 大通县 有辅具需 免费配发 3号,2008.7.1)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 残疾人 求的残疾 各类辅助 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业务。 联合会 人 器具 《关于做好2015年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的通知》(青残康办字〔 2015〕7号,2015.4.9)全文。2015年计划在全省范围免费配发 残疾人各类辅助器具。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5 大通县 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修订,国主席令 县残工 全县残疾 残疾人 全国助残 第3号,2008.7.1)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 委各成 人 联合会 日活动 残日。 员单位 不收费 6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全县范围 困难残疾 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015.9.22) 为解决 内持有第 大通县 人生活补 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 二代残疾 县民政 残疾人 贴和重度 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人证的一 局 联合会 残疾人护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至四级残 理补贴 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5号,2016.2.16) 疾人 全文。 不收费 每年5月 每年5月的第三 的第三 个星期日 个星期 日 无 及时办 理 7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2007.5.1)第二十二 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 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 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 、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 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关于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 县人力 社厅发〔2010〕55号,2010.4.12)残疾人技能培训实行分级管 资 理办法,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共 大通县 残疾人职 同组织实施。 全县有就 源和社 会 残疾人 业培训和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 业需求的 联合会 就业服务 2010〕204号,2010.12.24)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就业 残疾人 保障局 、县财 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残联组织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政局 人证》未就业的残疾人,均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政策 和就业扶持。享受政策扶持范围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区)以上 残联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修订,主席令第 3号,2008.7.1)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 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 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不收费 无 无 8 《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 发展的意见》(青发〔2009〕15号,2009.11.16)第十一段加 大通县 残疾人康 全县残疾 强残疾人康复工作。 残疾人 复服务 人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残疾人康复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残联 联合会 发〔2014〕65号,2014.11.14)全文。 无 不收费 无 无 9 《关于做好12385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暨全国残疾人信访信息系 统开通使用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15〕105号, 大通县 12385残疾 2015.5.12) 全县残疾 残疾人 人服务热 在第25个全国助残日前夕,中国残联开通运行12385全国残疾人 人 联合会 线 服务热线和全国残疾人信访信息系统。在中国残联和省、市三 级建立呼叫中心(坐席),建立沟通协调处理机制,帮助残疾 人快速解决问题。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大通县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3项)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大通县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档案局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组织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修正,国务院 令第676号, 2017.3.1)第七条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公民、法 大通县 档案业务 《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 人或者其 档案局 培训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3.6.9)第七条 (四 他组织 )组织并指导对濒临消失的珍贵档案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宣 传和教育及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无 不收费 无 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 57号,2016.11.7)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 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修正,国务院 令第676号, 2017.3.1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 公民、法 大通县 档案查询 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 人或者其 档案局 、利用 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 他组织 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 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 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 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无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大通县气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4项) 序 号 1 实施 主体 大通县 气象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组织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青海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 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 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 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 主动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开 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日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主席令 西宁市 第57号,2016.11.7)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 气象台 大通县 天气预报 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 社会公众 和大通 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局 服务 县气象 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 台 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3 西宁市 气象台 大通县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社会公众 和大通 气象局 预警服务 ,2007.6.12)全文。 县气象 台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4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 2011.9.1)第二 机关、事 西宁市 雷电灾害 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业单位、 气象台 大通县 的调查、 《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企业、社 和大通 气象局 统计、评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5.1)第二十三条 市、县气象 会组织、 县气象 估和鉴定 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公民 台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大通县国家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1项)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大通县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国家税 务局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组织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 政府令第95号,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 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 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大通县地方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9项) 备注 序 号 实施 主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8.5.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 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 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公民、法 大通县 地方税 信息公开 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和其他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务局 组织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 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 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青海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 2013.2.1)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 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 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 主动向社会公开。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 收费依据 施部门 及标准 无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 围的,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行政机 关收到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 即时公 当当场予以答复 开 。行政机关不能 或15-30 当场答复的,应 个工作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 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 需延长答复期限 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备注 2 3 4 5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2014.1.1) 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 主管税 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 纳税人、 大通县 务机关 开具税收 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 扣缴义务 地方税 、办税 票证 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 人 务局 服务厅 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四)对纳税人 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 主管税 2015.4.24)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 大通县 纳税人、 务机关 多缴税款 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 地方税 扣缴义务 、税政 退还办理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 务局 人 管理科 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 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纳税人、 扣缴义务 主管税 大通县 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人和其他 务机关 地方税 涉税当事 、纳税 投诉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2015.9.1)全文。 务局 服务科 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大通县 纳税信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0号,2014.10.1)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 地方税 评价自助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 务局 查询服务 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服 务科、 主管税 务机关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税务机 关发现 的,在 税务机关发现的 10日内 ,在10日内办理 办理退 退还手续;纳税 还手续; 人发现的,在30 纳税人 日内查实并办理 发现的 退还手续。 ,在30 日内查 实并办 理退还 手续。 因服务态度不满 的10个工作日内 办结,因质效和 侵犯权益的20个 按规定 工作日内办结, 时限 情况复杂的,可 延长,但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无 及时查 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 主管税 大通县 税收政策 2015.4.24)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 纳税人、 务机关 地方税 及办税流 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扣缴义务 、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国税 人 相关科 务局 程宣传 函〔2011〕50号,2011.2.28)全文。 室、 不收费 无 无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 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2011.8.1)第16段 建设 专业化纳税服务热线。加快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12366 大通县 “12366” ,推进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建。按照全国统一、两级集中、远 纳税服 地方税 纳税服务 程坐席模式,积极推进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丰富 社会公众 务中心 务局 咨询受理 完善其服务功能,形成总局统筹协调、省局集中受理为主、税 、 收知识库有效支撑的热线咨询工作格局。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 线、网站、短信、面对面咨询服务需求,建立咨询服务需求收 集、分析、响应机制。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 发〔2006〕172号,2006.12.5) 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 大通县 涉税信息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 纳税人 地方税 查询 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 务局 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主管税 务机关 不收费 无 及时办 理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 大通县 纳税培训 2014〕562号,2014.11.26) 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 纳税人 地方税 ,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辅导 务局 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主管税 务机关 不收费 无 每年按 计划开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