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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18)7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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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文件 桂政办发〔2018〕75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调整完善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做好与中央脱贫攻坚 政策有效衔接,更好地满足脱贫攻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区脱贫 攻坚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 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9 号) (一)关于《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 —1— 1.将第二点中“(二)严格程序,精准认定”的“《广西壮族 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 》”修改为“《广西壮族 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2017 年修订) 》” 。 2.将第二点中“(三)明确标准,严控质量”的“危房改造 保障基本要求,严控建筑面积,无自筹能力的危房户控制在 60 平 方米以内;4 人及以下的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5 人和 5 人以上 的人均建筑面积严控在 18 平方米以内;修缮加固危房户不受面积 控制”修改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贫困户经 济承受能力,避免因超面积建房背负过多债务而返贫。原则上, 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 13 平方米;4 人及 4 人以下农户(不含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 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80 平方米以内;5 人及 5 人以上农户农 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人均 18 平方米。无自筹能 力、由财政全额补助的农户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 在 60 平方米以内(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 建筑面积控制在 40 平方米以内) ,其中,5 人及 5 人以上农户农村 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人均 13 平方米的下限控制; 面积误差为 5%。修缮加固危房户不受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限制。各 市、县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制定细化面积 标准” 。 3.将第二点中“(四)整合资源,分类补助”的“修缮加固 —2— 的按对应的补助标准给予减半补助”修改为“维修加固的补助标 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县户均补助的 70%”。 (二)关于《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 1.将第一点“一、目标任务”中的“2016—2020 年,全区搬 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0 万人”修改为“2016—2020 年,全区搬 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71 万人” 。 2.将第二点中“(一)明确扶贫移民搬迁重点对象”的责任 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修 改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扶贫办,各市、项 目县人民政府” 。 3.将第二点第四小点中“3.控制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 设成本”的“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 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不超过 25 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90 平方米(其 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 40 平方米、5 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 120 平 方米) ,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 80 平方米。人均和户均建(购) 房成本分别控制在 4 万元和 14 万元以内。超过上述标准建设增加 的投资,自治区不负责筹措,由项目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修改 为“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 立卡贫困户,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 得超过 25 平方米;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 不得超过 80 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25 平方米(以 —3— 实际享受政策人口计算) 。严格区分住房与产业用房,凡是以‘一 户一宅’方式安置的,产业用房只能在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 区和重点特色村镇的安置点规划建设,其他安置点不允许规划建 设。要合理控制产业用房数量和规模,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筑面 积。产业用房建房资金由自治区及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各 渠道资金予以支持,但不得使用国家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产业用房不计入搬迁户住房面积,产权和建设资金一定要分清, 不能作为搬迁户产权。人均建(购)房成本控制在 4 万元以内。 超过上述标准建设增加的投资,自治区不负责筹措,由项目县人 民政府自行解决” 。 4.将第二点第四小点中“4.实行差异化建(购)房补助” 的内容修改为:“4.人均建房自筹资金标准。建档立卡搬迁人口 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超过 0.25 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搬迁对象 的,在自筹额度内每人降低 0.1 万元;属于安置到边境 0—3 公里 的免除自筹资金;确实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农村特困人员、孤儿、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低保贫困户, 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非建档 立卡搬迁人口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少于 1.25 万元。 (责任单位:自 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扶贫办、财政厅,各市、项 目县人民政府) ” (三)关于《脱贫攻坚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 。 1.将第一点“一、目标任务”中的“2016—2018 年,实施旅 —4— 游扶贫三年行动计划,550 个村全部启动旅游扶贫开发建设,带动 9 万人脱贫,力争全区通过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带动 47 万人脱贫。 2019—2020 年,继续完善贫困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加大旅游宣 传促销力度,实现 11 万人脱贫,力争全区通过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带动 33 万人脱贫”修改为“全面实施广西旅游乡村振兴三年行动 计划(2018—2020 年),指导全区 150 个有资源、有条件、有意愿 的贫困村屯,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积极创建旅游品牌,全面扩大 旅游消费,辐射和带动一批贫困人口增收” 。 2.将第二点中“ (二)统筹安排,分批推进旅游扶贫开发。 (三) 创新投入机制,多渠道支持旅游扶贫开发。 (四)推动项目建设, 帮助贫困户依托项目建设实现脱贫。 (八)发动旅游企业,开展企 业帮扶”的内容,合并修改为“(二)发挥旅游关联带动作用,搭 建贫困户创业就业平台。积极推动重大旅游项目落地贫困地区, 为贫困劳动力创造直接就业机会。引导贫困户采取土地流转、房 屋资产入股、门票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鼓励贫困村将优势资源 转化为经营资产,依托旅游重大项目、国家 A 级旅游景区、旅游 型特色小镇和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等旅游核心吸引物,自主创业, 举办民俗表演,开办农家乐、林家乐、渔家乐等旅游经营项目, 销售当地特色旅游商品,为贫困户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动员旅 游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帮扶,开展‘旅游扶贫·奉献爱心’旅游扶 贫专题招聘活动,不断拓展贫困户就业渠道” 。 3.将第二点中“(七)加大奖励扶持,推动乡村旅游产业规 —5— 模壮大扶贫”的整段内容修改为:“(三)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多 渠道保障旅游扶贫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贫资金政策,统筹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有旅游开发条件的贫困县发展乡村 旅游,助力脱贫攻坚。持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贫困县新创建、 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成效显著的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 100 万 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 50 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 20 万元、 四星级农家乐奖励 10 万元。贫困县旅游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由自 治区财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到县级财政。整合部门和社会资源,举办 各类乡村旅游与旅游扶贫专题培训班,提升贫困地区乡村旅游发 展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为旅游扶贫提供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撑。 (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 ” 4.在第二点中“(三)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多渠道保障旅游 扶贫工作”之后增加以下内容:“(四)总结推广,着力培育旅游 精准扶贫示范项目。加强贫困地区旅游扶贫典型培育,鼓励和组 织贫困地区积极申报国家组织实施的‘景区带村、能人带户、公 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旅游精准扶贫示范项目。(责任单位: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 (四)关于《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 1.删除第二点中“ (二)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的“对 确无经营能力但又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可按照‘量化到户、股 —6— 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用获得的小额 信贷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中使用” 。 2.将第二点中“(三)发挥风险补偿资金作用”的“当金融 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发生损失时,可以使用县级风险补偿资 金,贷款损失部分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承担,具体比例 由各县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商定”修改为“当金融机构发放的扶 贫小额信贷发生损失时,可以使用县级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 部分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承担,具体比例按自治区财政 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7〕58 号)执行” 。 3.删除第二点中“ (四)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的“按 照先收后贴的原则,由承贷金融机构向贷款户正常收取利息,并 汇总上年全部贴息资金,代贫困户向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统一申 请贴息补助,扶贫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定后将上年贴息资金拨 付到贫困户惠农补贴账户。各地可探索财政部门直接贴息给承贷 金融机构,减少贷款户先缴纳利息再申请补偿的环节” 。 4.删除第二点中的“(六)规范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使用。扶 贫互助资金采取政府、企业、帮扶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捐资、 注资、多元开放的融资方式,扩大资金总量。允许扶贫互助资金 作为担保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来源,撬动金融机构 贷款,放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责任单位:自治区扶 —7— 贫办、财政厅、金融办,广西保监局) ” 二、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 五”全区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 办发〔2016〕25 号) (一)将第二点第一小点中的“1.加大各级财政预算投入。 自治区本级和百色、河池市及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 20%以上,贺州、来宾、崇左市 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 15%以上,其他县(市、区)按 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修改为“1.加大各级财政预算投入。 自治区本级和百色、河池市及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 20%以上,贺州、来宾、崇左市 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 15%以上,其他县(市、区)按 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按当年年初 预算数计算,扶贫投入按年末实际执行数计算) ”。 (二)删除第二点第一小点中“3.增加政府债券资金投入” 的“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参照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模式注入有关平 台公司,承接贷款融资专项用于扶贫” 。 三、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 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62 号) (一)将第二点第一小点中“1.技术标准”的“(1)屯级砂 石路。路基宽度 4.5 米,路面宽度 3.5 米,铺设砂石厚度不小于 15 —8— 厘米;平面转弯半径不小于 15 米;最大纵坡 10%以下;合理设置 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 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修改为“(1)屯级砂石路。原则上路基宽 度不小于 4.5 米,路面宽度不小于 3.5 米,面层砂石厚度不小于 12 厘米,压实砂石基层厚度不小于 10 厘米;平面转弯半径不小于 15 米;最大纵坡 10%以下;合理设置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 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按照《乡村道 路工程技术规范》(GB/T51224—201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关 规定,结合道路建设的实际需要以及实际地形进行设计、施工” 。 (二)将第二点第一小点中“1.技术标准”的“(2)屯级硬 化路。路基宽度 4.5 米,硬化路面宽度 3.5 米、厚度 18 厘米,平 面转弯半径不小于 15 米;最大纵坡 10%以下,两边培路肩宽各 0.5 米;合理设置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临崖、临水、急 弯等危险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修改为“(2)屯级硬化路。 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 4.5 米,硬化路面宽度不小于 3.5 米,面层 水泥厚度不小于 15 厘米,压实砂石基层厚度不小于 10 厘米,平 面转弯半径不小于 15 米;最大纵坡 10%以下,两边培路肩宽各 0.5 米;合理设置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临崖、临水、急 弯等危险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按照《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 范》(GB/T51224—201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关规定,结合道 路建设的实际需要以及实际地形进行设计、施工” 。 (三)将第二点第一小点中“1.技术标准”的“(3)产业基 —9— 地道路。用于机动车运输的产业基地道路参照屯级砂石路建设技 术标准执行”修改为“(3)产业基地道路。砂石基地路参照屯级 砂石路标准执行,硬化基地路按照屯级硬化路标准执行” 。 (四)将第二点第一小点中的“3.操作流程。建立项目库→ 编制年度(批次)计划→县(市、区)政府或有审批权的项目主 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财政评审→招投标(发 包)→公告中标单位及发中标通知→签订合同(协议)及告知项 目所在地乡镇→落实监理→现场管理(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受理、 现场决策)→验收(工程质量、工程量完成情况;验收结论)→ (审计)结算→归档”修改为“3.操作流程。建立项目库→编制 年度(批次)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审批权的项目主管 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财政评审→招投标(发包) →公告中标单位及发中标通知→签订合同(协议)及告知项目所 在地乡镇→在项目所在地乡(镇) 、村、屯进行公示→落实监理→ 现场管理(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受理、现场决策)→验收(工程 质量、工程量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审计)结算→归档” 。 (五)将第二点第二小点中“1.技术标准”的内容修改为 “1.技术标准。 (1)水质。感官性状良好,无异色、无异味或异 臭,水体清洁干净。 (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 35 升。 (3)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可折算成 取水的水平距离不超过 800 米或垂直高差不超过 80 米)。(4)保 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 90%”。 — 10 — (六)将第二点中的“(四)扶贫产业开发项目。主要对建档 立卡贫困户以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等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 目扶持,包括种养类和非种养项目两类”修改为“(四)扶贫产业 开发项目。主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 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等 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扶持,重点扶持县级‘5+2’个、村级‘3+1’ 个特色产业项目,包括种养类和非种养项目两类” 。 (七)将第二点第四小点中的“4.管理要求。各级项目主管 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计划、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指 导,定期开展检查。鼓励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形式和财政资 金、土地入股分红等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实施扶贫产业开发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要分别与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农户签订合同(协 议) ,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涉及入股、分红等资产投资性项 目,明确财务公开、利益分配、股份流转、退出补偿等约束条款。 建立扶贫产业开发项目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和年终总结报告制 度”修改为“4.管理要求。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 项目计划、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检查。鼓 励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形式和财政资金、土地入股分红等资 产收益扶贫模式实施扶贫产业开发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分别与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农户签订合同(协议) ,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 务,对涉及入股、分红等资产投资性项目,明确财务公开、利益 — 11 — 分配、股份流转、退出补偿等约束条款。严禁在未实施扶贫产业 项目或阶段性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将产业发展资金直接发放给贫 困户。建立扶贫产业开发项目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和年终总结 报告制度” 。 (八)将第三点第一小点中的“2.严格入库项目条件要求。 入库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达到一定质量和深度,完成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手续(包括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 境评价等前置审批手续),并具备开工条件”修改为“2.严格入 库项目条件要求。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年要实施的项目必须 在上一年 11 月底前完成审定及入库。入库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达到 一定质量和深度,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手续 (包括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等前置审批手续),并 具备开工条件” 。 (九)将第三点第三小点中的“3.建立投资计划调整机制。 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的项目,或开工后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身 原因导致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增加内容等 的项目,及时进行计划调整,将资金安排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本 专项内已开工项目或是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属于国家‘戴帽’ 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计划,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国家对口部 门调整投资计划;属于国家切块、由自治区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的计划,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调整投资计划”修改为“3.建 立投资计划调整机制。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的项目,或开工后 — 12 — 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擅自超规模、 超标准、增加内容等的项目,及时进行计划调整,将资金安排用 于其他符合条件的本专项内已开工项目或是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 目。属于国家‘戴帽’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计划,由自治区行业主 管部门向国家对口部门申请调整投资计划;属于国家切块、由自 治区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计划,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调 整投资计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按照‘四到县’要 求由县级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如有项目调整,必须上报原项目审 批部门批准,项目调整文件报市、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 时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相应的项目进行信息更新”。 四、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 知》 (桂政办发〔2016〕80 号) (一)将第二点“二、试点范围”中的“支持和鼓励自治区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享受待遇县) 、其他有建档立卡贫困村和 贫困人口的面上县,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 用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35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4〕34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 区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6〕25 号)有关要求,以县为主体,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 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自主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 — 13 — 作”修改为“支持和鼓励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享受待 遇县)利用自治区以及市县列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统 筹整合试点。其他面上县,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 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 (国发〔2017〕54 号)、 《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 见》 (桂政发〔2018〕22 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渠道不乱、用途 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 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 。 (二)将第五点中“ (四)规范操作程序”的内容修改为“ (四) 规范备案程序。试点贫困县要依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并根据上 年度实际收到的列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额度,科学编制涉农资 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自治区、市扶贫开发 领导小组报备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对报备同意的方案, 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考 虑到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规模年初难以确定,实施过程中确需调 整实施方案的,只允许调整一次,且须重新履行县级审查程序, 于每年 8 月 31 日前向自治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并抄送自 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自治区层面重新履行审核程序后,由自治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 五、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42 号)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扶贫项目 — 14 — 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但各市、县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 方可申请拨付资金的项目,必须将项目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修改为“各市、县不得强制规定将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也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以审 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 六、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 贫攻坚 8 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43 号) (一)关于《脱贫攻坚水利基础设施实施方案》 。 将第一点“一、目标任务”中的“到 2020 年,加快实施农村 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再解决约 120 万贫困人 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全区 54 个贫困县农村集中供水率总体达到 8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总体达到 80%左右,水质达标率力争达 到 65%以上”修改为“到 2020 年,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 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再解决约 47 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 全区 54 个贫困县农村集中供水率总体达到 83%以上(含本数)、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总体达到 80%以上(含本数) ”。 (二)关于《脱贫攻坚鼓励企业参与工业扶贫开发实施方案》。 将第二点中“(六)实行贫困劳动力用工补贴”的“贫困地区 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予以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 — 15 — 过 3 年,所需资金从企业所在地财政筹集的就业资金中列支。企 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 2 年以上的, 每户一次性补贴 3000 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修改为“自 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或社会组织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予以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所 需资金从企业或社会组织所在地财政筹集的就业资金中列支。企 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 2 年以上的, 按每户 3000 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 和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 。 (三)关于《脱贫攻坚教育帮扶实施方案》 。 1.将第二点第四小点中的“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每 个贫困县办好 1 所新型中等专业学校,到 2020 年基本达到国家和 自治区办学标准”修改为“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中职学校 布局调整后仍保留县级职中的县办好 1 所新型中等专业学校,到 2020 年基本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办学标准” 。 2.删除第二点第七小点中的“3.将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高校国家资助体系” 。 (四)关于《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 。 将第二点中的“(五)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商业健康保险。建档 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到达 90%的,探索由商业健康保 — 16 — 险补偿到 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责任单位: 自治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 贫办,广西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修改为: “(五)鼓励各 地探索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立 足现行医保制度,采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 病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及其他补充保障政策,对建档立 卡贫困人口予以特殊保障。在严格费用管控、确定诊疗方案、确 定单病种收费标准、规范转诊和集中定点救治的基础上,经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补助后, 通过财政补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措施,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 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 90%以上(含本数),大病、慢 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 80%以上(含本数), 所需经费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 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广西保监 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8 年 7 月 3 日 (公开方式:公开) — 17 —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 自治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18 — 2018 年 7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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