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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1〕1290号-天津市北辰区聚广农鲜果蔬店(刘学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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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1〕1290 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聚广农鲜果蔬店(刘学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20113MA06P3P30F 经营场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均胜路富宾酒楼旁 经营者:刘学泉 2021 年 12 月 12 日,我局接投诉称,消费者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5、6 日 6 次从牌匾名称为“聚家乐生鲜超市”的商户 处购买“好人家火锅料”,每次 1 袋(番茄味规格:200g/袋,生 产日期:20201007,保质期:12 个月;三鲜味规格:130g/袋, 生产日期:20201022,保质期:12 个月) ,产品已超过包装标注 保质期,无法提供 5 日购买凭证,望退货赔偿。接投诉后,我局 执法人员于 12 月 13 日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聚广农鲜果蔬店 (刘学泉)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发现投诉人所称的 “好人家火锅料”。当事人现场确认了由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影像 并承认之前 3 日和 6 日销售过“好人家火锅料”(番茄味 2 袋; 三鲜味 3 袋),上述 2 日内售出给投诉人的产品已超过包装标注 保质期。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同日 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 2021 年 3 月 8 日从供货商天津市福众粮油商贸有 限公司购进 10 袋“番茄味好人家火锅底料”(规格:200g/袋,生 产日期:20201007,保质期:12 个月,购进价格为 13.4 元/袋)和 10 袋 “ 三 鲜 味 好人家火锅底料”( 规格:130g/袋,生产日期: 20201022,保质期:12 个月,购进价格为 13.4 元/袋)置于场所 内待售。自保质期满之日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共售出上述 2 袋番 茄味火锅料和 3 袋三鲜味火锅料,售价均为 16.0 元/袋。上述行 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 80 元, 违法所得 13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 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刘学泉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笔录 (2021 年 12 月 13 日)、现场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孙 海涛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孙海涛的询问笔录;4.2 种口味 火锅料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投诉人提供的购买 到过期食品的影像材料;6.当事人提供的过期食品供货商资质和 进货票据。 本局于 2022 年 1 月 4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1〕1290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并在案发后积极整改,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行政处 罚裁量情形 3.(1)内容论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 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 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对当事人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3 元;2.罚款 5000 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 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 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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