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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工信局权力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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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单位: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表 (公章) 负责人: 序号 类别或权力名称 数量 一 行政确认 共2项 其他行政权力 共8项 1 国有资产最低转让价格认可 2 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二 1 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决定 2 对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 请破产的决定 3 与关联方发生可能危及国资安全行为的审批 4 任免或建议任免所监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5 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6 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监管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7 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8 要求所监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或批准企业清产核资申请 三 1 行政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1 共1项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章) 实 施 依 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 和 标准 01239 5644- 国有资产最低转 QR让价格认可 000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 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 国资 科 无 01239 所监管企业国有 5644资产评估结果的 QR确认 0002 【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 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 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 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 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企业 国资 科 无 序号 编码 1 2 负责人: 权力 名称 子项 12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行政权力类) 单位: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章) 序号 编码 权力 名称 子项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实施 承办 对象 机构 收费( 征收) 依据和 标准 1 01239 所监管企业 5644国有资产转 QT让决定 000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资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 企业 科 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无 2 对所监管企 业合并、分 立,增加或 01239 者减少注册 5644资本,发行 QT债券,分配 0004 利润,以及 解散、申请 破产的决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 国资 企业 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科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 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无 01239 与关联方发 5644- 生可能危及 QT- 国资安全行 0005 为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 下列行为: 国资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企业 科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无 3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行政权力类) 单位: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章) 序号 编码 4 权力 名称 01239 任免或建议 5644- 任免所监管 QT- 企业的高级 0006 管理人员 子项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实施 承办 对象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 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 国资 命。 企业 科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 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 征收) 依据和 标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行政权力类) 单位: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章) 序号 编码 权力 名称 子项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实施 承办 对象 机构 收费( 征收) 依据和 标准 5 01239 所监管企业 5644国有资产产 QT权登记 0007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国资 企业 【部门规章】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资委令第29号) 科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 的产权登记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 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无 6 根据需要委 托会计师事 01239 务所对所监 5644管企业的年 QT度财务会计 0008 报告进行审 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 国资 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 企业 科 、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行政权力类) 单位: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章) 序号 编码 7 权力 名称 对其任命的 企业管理者 进行年度和 任期考核, 01239 并依据考核 5644- 结果决定对 QT- 企业管理者 0009 的奖惩,确 定其任命的 国家出资企 业管理者的 薪酬标准 子项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 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的薪酬标准。 实施 承办 对象 机构 企业 国资 科 收费( 征收) 依据和 标准 无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行政权力类) 单位:壶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章) 序号 编码 8 权力 名称 要求所监管 01239 企业进行清 5644产核资或批 QT准企业清产 0011 核资申请 子项 负责人: 实 施 依 据 实施 承办 对象 机构 【部门规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国资委令第1号)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 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 的; 国资 企业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科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收费( 征收) 依据和 标准 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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