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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人行政处罚信息(2022年第32期).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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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行政相对人类别(必填) 青岛沃斯特肥业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91370214MA3EPJM2X9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必填)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李振璐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372901********4311 陵市监质监处罚〔 2022 〕31号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销售不合格硝酸磷肥 违法事实(必填) 2022年3月18日,我局收到晋城市综合检验 检测中心检验出具的涉案硝酸磷肥检验报 告,结论为:总氮的质量分数为20.26%; 有效磷的质量分数为5.48%,当事人销售的 硝酸磷肥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为: Q/371728HKN002-2017,当事人提供了委托 生产商菏泽市康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的委托合同及菏泽市康侬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Q/371728HKN002-2017号标准文本,该标 准文本中标注有效磷的质量分数为20.0%。 执法人员以此判定该批次硝酸磷肥为不合 格产品,经向当事人询问得知该批次硝酸 磷肥为34吨,共850袋,由于刚运输到西河 底镇张仰村尚未来得及进行销售。2022年3 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了 当事人,并依法对该批次34吨(850袋)硝 酸磷肥采取了强制措施(陵市监质监强制 [2022]1号),15日的复检申请期满后,于 2022年4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由于疫情原因当事人无法到我局配合调查 ,报请领导批准后,案件中止调查。2022 年5月18日,由于案件尚未结案,无法作出 处理决定,强制措施已经期满,执法人员 依法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陵市监质监 解强[2022]1号),生产商于2022年5月28 日将该涉案硝酸磷肥召回菏泽市康侬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到 我局配合恢复调查。得知该批次涉案硝酸 磷肥已经被生产商召回后,我局将向生产 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该批次肥料货值为850X58.5=49725元, 由于至执法检查时尚未进行销售,故无违 法所得。 处罚依据(必填) 处罚类别(必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之规定,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内容(必填)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2022-07-12 处罚有效期(必填) 公示期限(必填) 2022-07-27 一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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