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pdf
长子县县城规划区 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切实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 《房地产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 施办法》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及涉及 到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及涉及到的农 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县住建局、县国土局或委托单位统一组织 实施。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统 一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 建筑面积、补偿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付款方式等事宜签 - 1 - 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为依据认定。因历史原因,无上 述证件者,以实际测量为准。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原则上住宅房屋实行产权置换,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第八条 选择产权置换的,根据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单元式 住宅按建筑面积 1:1.1 进行置换;其它形式住宅按照砖混结构 1: 1.2、砖木结构 1:1.1、土木结构 1:1.0 的比例进行置换;对 建筑物之外的院内空地,按照院内空地与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进行 相应面积补偿,即 50%以下(含 50%)、50%-60%(含 60%)及 60% 以上的分别以 1:0.2、 1:0.3 和 1:0.4 的比例确定补偿面积。 第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价进行补偿,并按评估价的 10%给 予补助。 第十条 房屋被征收人的地上附着物按《长子县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 1)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以最接近置换面 积为准,被征收人可置换面积大于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的,超出部 分按安置房源成本价向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置换 面积不达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源 成本价补齐差价;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源户型面积大于最接 - 2 - 近安置房源面积的,超出最接近安置房源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 买。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其它规定 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评估后按剩余使用年 限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 补偿费用的补偿标准和分配使用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村集体公益性用房,按建 筑成本价予以补偿;未经县住建局、县国土局批准擅自改变房屋 (土地)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具备就近还迁条件的,在点 状商业区内按经营面积 1:1 还迁;不同意还迁的,按评估价予以 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 原则上不予补偿。因征收导致无办公场所或影响正常工作的,由 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补偿或异地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城镇低保或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房屋,其补偿 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且它处无住房、选择产权置换的,按不小于 60 平方米的户型房屋给予定向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原有 房屋补偿后,被征收人可向政府申请公共租赁房屋。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 3 -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抢建的房屋、 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安置事宜 安置房为单元式住宅,原则上就近或指定地点安 置,选房顺序以房屋拆迁先后为序。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给予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 费。 (一)对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搬迁补助费按每户两次、每 次 1000 元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补助费按每户一 次性 1000 元标准执行。 (二)对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补 助费按每户每月最多不超过 1000 元标准执行,过渡期一般为二 年。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不再给予过渡安置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前搬迁(拆迁)的, 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由组织实施搬迁(拆迁)的单位具体确 定。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阻碍、拖延和破坏征收和补偿安 置工作,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悔辱、谩骂或以暴力威胁的 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附 则 对县城规划区内困难或停产的国有企业和集 体企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按照《长子县城中村 改造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的房屋征收,其补偿可按 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和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凡以前与本办法相 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原《长子县县城规划区城中村改造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长子政办发〔2014〕43 号)同时废 止。 附件 1:长子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附件 2:长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 5 - 附件 1 长子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序号 类 别 1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水浇地青苗 亩 1400 2 旱地青苗 亩 1000 3 坡耕地青苗 亩 800 4 菜园地青苗 亩 3000 5 全钢架大棚 (日光温室大 棚) 亩 47000 6 简易日光大棚 (生贵式大棚) 亩 4700 7 坟墓迁移 砖葬 座 5000 土墙 m 50-100 砖墙 m 100-200 200-300 8 围墙 9 铁艺围墙 m 10 大门 座 11 厕所 个 300-500 12 水井 眼 500-1000 13 固定电话 部 150 14 宽带 证 300 15 闭路电视 户 550 50cm 以上 棵 1000-2000 元 30cm-50cm 棵 500-1000 元 20cm-30cm 棵 300-500 元 - 6 - 500-1000 1000-2000 备注 高度 2 米以下按 1/2 计算 结构较简单 长子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序号 材树移植 17 别 经济树移植 16 类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0cm-20cm 棵 200-300 元 5cm-10cm 棵 100-200 元 5cm 以下挂果 棵 10-50 元 5cm 以下不挂果 棵 5-20 元 单个苗或已种 植在田内的 棵 2-5 元 50cm-100cm 棵 500-1000 元 30cm-50cm 棵 300-500 元 20cm-30cm 棵 150-200 元 10cm-20cm 棵 50-150 元 5cm-10cm 棵 10-50 元 2cm-5cm 棵 3-10 元 备注 株间距在 1 米以 棵 1-3 元 上的树苗 说明:1、育苗地树木按苗圃以亩计算:2000-2500 元/亩 2、成片林地按补偿价格的一半计算 - 7 - 附件 2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1、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县城规划情况,聘请具有资质 的测绘单位现场划定房屋征收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 通告。 2、发放征迁告知书。由房屋征收部门入户发放征迁告知书, 宣传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对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要求等信息进行 摸底登记。 3、协商征迁补偿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就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 式等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偿协议。 4、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按造协议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搬离,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迁。被征 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 定期限内又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建立完善房屋征收档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建立“被征收 房屋的分户档案”。被征收房屋的分户档案内容包括: (1)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权属相关材料; (3)相关经营凭证; (4)房屋评估及测绘资料; - 8 - (5)反映被征收房屋原貌的照片和平面图等; (6)征收补偿协议书、计算单或明细表; (7)货币补偿款或房屋附属物和其他各类补偿款的收据; (8)回迁资料;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的有关资料; (10)行政诉讼、复议的有关资料; (11)其他涉及的相关资料。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媒体。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