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doc
平陆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平政办发〔2022〕44号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职权的下放承接工作,确保乡镇人民政 府行政执法职权边界进一步明晰,根据省委编办、省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局公布的《山西省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目录(2022 年 版)》和省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 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 号)要求,对乡镇人民 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重新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 —1— 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平陆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平陆县乡(镇)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 3、平陆县“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执法事项清单 4、赋权乡(镇)执法事项清单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2— 附件 1: 平陆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号 1 2 3 职权 类型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对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 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 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 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乡镇政府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 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 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 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行政 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 内农产品生产 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2年3月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 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 乡镇政府 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监督。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行政 检查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对食品小作坊、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 小经营店和小 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 摊点的生产经 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 乡镇政府 营活动的现场 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巡查 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 的行为。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行政 检查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3— 备注 序 号 4 5 6 7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行政 检查 对辖区内渡口 渡运的监督检 查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 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 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 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乡镇政府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行政 检查 对本辖区内煤、 铁、焦炭等重点 货运源头单位 的监督管理 【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省政 府令第223号)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 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对本辖区禁止 野外用火的监 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 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 乡镇政府 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 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对地质灾害险 情的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 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 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4— 乡镇政府 备注 序 号 8 9 10 职权 类型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行政 处罚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对消防安全的检 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 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 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 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乡镇政府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指导、监督、检 查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 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对农村居民未经 批准或者违反规 划的规定建住宅 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 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 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 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乡镇政府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5— 备注 序 号 职权 类型 11 行政 处罚 12 行政 处罚 13 14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 116号) 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乡镇政府 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 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 卫生的行政处罚 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 环境卫生的。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 修订)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 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 乡镇政府 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 行政处罚 严重的,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 设施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公路条例》 (2013年1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 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 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 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 乡镇政府 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行政 强制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 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6— 乡镇政府 承办机构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备注 序 号 15 16 17 职权 类型 行政 强制 行政 强制 行政 强制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 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 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 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 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乡镇政府 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 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 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砍伐或者清除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 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的制止、铲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8年6月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 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 (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 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乡镇政府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 时的强制实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 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 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 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乡镇政府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7— 备注 序 号 18 19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行政 强制 对受到地质灾害 威胁情况紧急时 的强行避灾疏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 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乡镇政府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组织饲养动物的 单位和个人做好 强制免疫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 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 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 工作。 乡镇政府 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队 行政 强制 —8— 备注 附件 2: 平陆县乡(镇)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 序 号 委托单位 1 2 3 住建局 (9项) 委托事项 执法依据 随地吐痰、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溺,乱扔果皮、 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纸屑和烟头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处罚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不 按 规 定 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时间、地点、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 方式,倾倒垃 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圾、粪便的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罚 (一)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或从楼上向下倾倒废弃物和污水的; 不 履 行 卫 生 (四)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责 任 区 清 扫 (五)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保 洁 义 务 或 (六)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者 不 按 规 定 (七)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清运、处理垃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 圾 和 粪 便 的 圾、粪便的。 处罚 —9— 备注 序 号 委托单位 委托事项 执法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备注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运输液体、 散装货物不 作密封、包 扎、覆盖, 造成泄漏、 遗撒的处罚 4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 住建局 (9项) 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临街工地不 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护栏或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者不作遮挡、 停工场地不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5 及时整理并 (三)未取得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作必要覆盖 (四)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或者竣工后 不及时清理 (五)列车进入市区不关闭车内厕所或者客运列车、汽(电)车将垃圾废票抛出车外的; 和平整场地, (六)临街施工不设护拦、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影响市容和 (七)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环境卫生的 (八)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处罚 — 10 — 序 号 委托单位 委托事项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 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 住建局 (9项) 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并处500元以上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 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 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未取得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四)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五)列车进入市区不关闭车内厕所或者客运列车、汽(电)车将垃圾废票抛出车外的; (六)临街施工不设护拦、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七)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八)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 11 — 备注 序 号 委托单位 委托事项 执法依据 备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8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的处罚 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20000元以下 住建局 罚款; (9项)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或废弃物,未按国家规定处理,倒入公 共垃圾场(站)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按价赔偿外,处以按设施价值1至3倍的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 9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按价赔偿外,处以按设施价值1至3倍的罚款。 — 12 — 附件 3: 平陆县“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执法事项清单 序 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 1 的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 2 行为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情况的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6项) 4 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 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或者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5 6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 行为的行政处罚 条第一款 — 13 —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7 10 执法依据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 8 9 事项名称 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交通局 (5项)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 11 罚 12 对生产或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标识标注不符合有关规定 的处罚 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未佩戴或者公 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四)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示有效的健康证明行为的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 四十条 监管局 15 16 17 (6项)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许可证、食品摊贩未取得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 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十九条 对无需取得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行为的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三条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14 —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18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 19 自然资源局 20 (6项) 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或者挖塘养鱼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21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22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行政处罚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3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 25 文旅局 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 (5项) 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6 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 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1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 27 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 文旅局 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 (5 项) 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的处罚 28 29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人社局 (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 对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第九条 30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31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32 卫健局 (5项)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 33 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34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 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 16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备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35 执法依据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在中考、 高考期间(除抢修、 抢险),从事影响考生 36 37 事项名称 市生态环境 考试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局平陆分局 对粉煤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项) 38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 39 处罚 40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五十六条 对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4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42 《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水利局 43 44 45 (6项)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 十八、二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 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十九条 — 17 — 备 注 序 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46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应急管理局 (2项) 4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 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调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备注 附件 4: 赋权乡(镇)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原实施主体 赋权实施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 1 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 行政处罚 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 县级以上人民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政府管理测绘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 工作的部门 乡镇政府 三十一条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 县级以上人民 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 2 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 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行政处罚 理的行为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 条 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 乡镇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 乡镇政府 主管部门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 5 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 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乡镇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 处罚 4 主管部门、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 处罚 3 政府自然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处罚 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 19 — 乡镇政府 备注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原实施主体 赋权实施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 6 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五十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12号) 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 乡镇政府 门 局令第21号,2010年修正) 第十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第40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7 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处罚 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 乡镇政府 门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 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 县级以上人 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 8 橡胶、塑料、皮革、垃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 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 门 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的行为的处罚 — 20 — 乡镇政府 备注 序 职权名称 号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原实施主体 赋权实施 主体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 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 9 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 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 政府生态环境 乡镇政府 主管部门 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 煤供热锅炉的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 10 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 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零七条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 12 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政府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二条 政府房地产行 行为的处罚 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 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 乡镇政府 主管部门 的处罚 11 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 罚 — 21 — 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 备注 序 职权名称 号 13 14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 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原实施主体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省第十三 县级以上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 乡镇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市 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 乡镇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市 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 乡镇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市 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 乡镇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市 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 乡镇政府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 一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 15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 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号)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五十 九条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16 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 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 行政处罚 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17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 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赋权实施 职权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 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五十 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 22 — 主体 备注 序 号 18 职权名称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 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年9月29日山西 行政处罚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 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原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 赋权实施 主体 乡镇政府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 19 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 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 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 乡镇政府 公路管理机构 乡镇政府 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 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 20 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行政处罚 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21 22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 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 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 条 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 行政处罚 政府交通主管 乡镇政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中华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 人民政府河道 条 主管机关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 23 县级以上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宅的行为的处罚 — 23 — 县级以上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 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 备注 序 职权名称 号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原实施主体 赋权实施 主体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24 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 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 乡镇政府 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25 26 27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 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 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 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第四十八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 行政处罚 公布 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 十六条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 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 乡镇政府 主管部门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 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28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人民政府农业 乡镇政府 农村主管部门 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 动物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 29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政府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 — 24 — 乡镇政府 备注 序 职权名称 号 职权类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 30 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 行政处罚 为的处罚 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 33 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 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 八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32 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十九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 31 职权依据 行政处罚 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 一条 原实施主体 赋权实施 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 乡镇政府 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 乡镇政府 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 乡镇政府 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 乡镇政府 部门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 34 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 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应急 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 县级以上应急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管理部门 乡镇政府 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 35 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 行政处罚 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25 — 乡镇政府 备注 序 职权名称 号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原实施主体 赋权实施 主体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36 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 县级以上应急 管理部门 乡镇政府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 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 37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 县级以上应急 管理部门 乡镇政府 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 38 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行政处罚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 县级以上应急 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 管理部门 修正)第二十八条 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 39 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 毁坏,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 乡镇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政府林业主管 乡镇政府 部门 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 40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 — 26 — 乡镇政府 备注 序 职权名称 号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 41 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为的处罚 43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20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 44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 四条 45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 为的处罚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 47 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乡镇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 乡镇政府 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 乡镇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和草 乡镇政府 原主管部门 政府林业行政 乡镇政府 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 政府林业主管 县级以上人民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46 主体 部门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 赋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处罚 42 原实施主体 政府林业主管 乡镇政府 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 — 27 — 乡镇政府 备注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 48 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 令第28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原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消防 救援机构 赋权实施 主体 乡镇政府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 49 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 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消防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救援机构 乡镇政府 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 50 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用简易程序的) 县级以上消防 救援机构 乡镇政府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 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 51 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 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28 — 县级以上消防 救援机构 乡镇政府 备注 — 29 —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30 — 2022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