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doc
电子监管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资 源 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 让 人 : 局 佛 山 市 自 然 资 源 ; 通讯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 2 号 ; 邮政编码: 528000 电话: ; 0757- ; 传真: ; 开户银行及账户: / 受让人: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 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 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 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 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 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总面积大写 伍万叁仟零柒拾叁点贰叁 ,宗地 平方米(小写 53073.23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柒拾叁点贰叁 伍万叁仟零 平方米(小写 53073.23 平方米)。 该地块规定的总建筑面积不变且出让净用地界址线不变 —3— 的前提下,该地块出让土地面积与《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土地 面积出现不一致时,以实测土地面积发证,且成交价不作调整。 总建筑面积不变但界址线有变化导致净用地面积增加时,须获 得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并按成交单位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桃园路以南、 中央景观带以西。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3,地块编号为 YDCR44060500602979。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为在合同规定的总建筑 面积前提下,具体的上下界限以规划部门规定为准,高差为/ 米。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含当天, 乙方若延期付款,则时间相应顺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 土地条件: (一)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三通,即通路、通基建用电、通 基建用水至宗地红线外围,出让宗地的用水、用电及雨水排放、 排污、通讯等须由受让人向各管线的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与 —4— 宗地外主管线引接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用地红线内土地基本平整,未平整部分由受让人自行平整,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现状土地条件__/__。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伍拾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 (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 同签订之日起算。即自 第八条 币大写 日起算。 元(小写 元(小写 第九条 月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为人民币大写 大写 年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成交价的 元(小写 ,即人民 元),竞买保证金可转定金, 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 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如付款期限的截至日期是非工作日的,则截至日期将相应 —5— 顺延至原截至日期之后紧邻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 让价款及有关税费后 30 日内,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 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大写柒点玖陆 亿元(小写 7.96 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人民币大写壹仟 万元(小写 1000 万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 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但不包 括出让价款等。 方案总平面及立面设计应征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同意方 可报建。 本宗地拟引入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数字经济、 新能源、新材料等符合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导 向和佛山高新区政策鼓励的科技型企业为主的项目。为确保项 目能按照上述目标进行建设,本宗地的产业、建设和投资等内 —6— 容需满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路以南、中央景观带以西 地块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监管协议》 (见附件 2) 的产业用地要求,并由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 为监管单位。自本宗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整体竣工之日起 10 完整会计年度内,受让人必须在本宗地内办理独立法人注 册登记。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_万元 (小写_/_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 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1) 。其中: 建筑使用性质:按限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进行使用; 容积率:≥0.8,且≤2.5; 建筑密度:≥35%,且≤60%; 绿地率:≥15%; 建筑高度:≤100 米(建筑高度),涉及军区限高管控范 围的,须满足军区限高要求;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规划条件》[编号:佛山 2021000740] 执行。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7— (一)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 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计容建筑面积 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15%(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 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 积的 15%控制。)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 培训中心、专家楼、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 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 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 设总套数不少于___/__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 下住房套数不少于__/___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_/____。本 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 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__/___%。本合同项下宗地 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 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__/___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__/___。 —8—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 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 _按《规划条件》[编号:佛山 2021000740]执行。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的动工时限 为 1 年,自交完地款次日开始起算,受让人必须在 年 月 日之前(含当天)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 正式动工建设;开发建设时限为 3 年(自规定动工时限最后一 日起算),即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通过 竣工验收。 开工认定以受让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永久性工程正 式破土(或打基桩)为准;开工日是指取得《施工许可证》, 建筑设备入驻宗地,并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或打基桩)之 日。 宗地开发完毕后,竣工日认定以最后一期取得《城市建 (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日期为准。 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宗地开工、竣工时,向出让人书面申报 开工、竣工情况。 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因非受让人原因造成未开工、 竣工的, 受让人可在到期前 30 日内,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 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 过一年。 —9—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 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 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 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 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 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按出让成交价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 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 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 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 10 —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 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 建设竣工前,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宗地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所有建筑物需登记在竞得人 或项目公司名下,竞得人或项目公司有自主处分所持除配套用 房(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以外物业 的权利,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层作为基本单元(最小分 割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分割 转让后竞得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分割转让 前工业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的 40%,且自不动产登记至受 让人名下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转让。限制期届满后需转让的, 只能整体登记、整体转让。以上内容须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 — 11 — 可分割转让部分的受让方 5 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分割销售 及再次转让或出租后的实际物业使用人都必须为经监管单位 审核同意且符合产业类型要求的入驻企业,不能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 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 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 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 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应持 本合同和相应的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 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 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 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 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 12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 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 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并依照规定办 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 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一)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 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 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不 动产权利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 — 13 — 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 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 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将不可抗 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 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 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即每日千分之一)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 14 — 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 并可请受让人赔偿损失;若本宗地再次出让的价款低于本合同 出让金额的,受让人还必须负责补足本宗地再次出让与本合同 出让金额的差额,补交差额时原不予退还的定金不得冲抵。 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承接上述出让地块的,项目公司必须 是受让人的全资子公司,且名称需与受让人提交的《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一致(即 公司) ,并在项目公司正式 成立后,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合同。受让人若属于竞得者成立的 单项开发公司(若最终注册的项目公司名称与约定或预登记的 公司名称不一致的,变更出让合同时竞得方需支付有关税费) 承接该地块的,仍须按照上述第十条规定付款进度缴纳相应的 地价款,逾期每日需按应缴款的 1‰缴纳违约金,并须按第十 六条的时间要求动工开发建设。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 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 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获得批准的,分别按以 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地价款的 50%以外的全部或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 — 15 — 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 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 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地价款的 50% 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 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 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地价款的 50%,并按照规定征收 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 还受让人。 (三)相关违约责任详见:《监管协议》。 第三十二条 自规定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 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 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因不可 抗力或者出让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地造成 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 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 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3 ‰(即每日万 分之三)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 — 16 — 日期竣工的(即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 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3 ‰(即 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 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 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 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 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 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 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 比例出让地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 人拒不履约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 所有建(构)筑物及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 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 或由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受让人拆除超出部分的建(构)筑物, 拆除工作和拆除费用由受让人承担;或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 占约定标准的比例,由出让人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经违约处罚后,受让人 还须按照南海区的有关规定补缴超容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如果受让人将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以商 — 17 — 品住宅、公寓等带有居住性质的名义进行违规宣传、销售的, 工商、住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有权依法责令整改。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 以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 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100 ‰(即十分之一)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 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 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 ‰(即每日千分之一)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0 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 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 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 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 18 —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 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 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 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 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 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二)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佛山市 人民 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 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 — 19 — 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 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正文共_贰拾壹 页,附件共_三_份整, 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 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正本肆份副本贰份,正本 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副本贰份,由出让人收执,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规划条件》[编号:佛山2021000740]; 2、《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路以南、中央景观带以西地 块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监管协议》 3、《用地红线图》(地块编号:YDCR44060500602979) ; — 20 — 出让人(章):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受让人(章):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 21 — 2021 年 — 22 —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