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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2019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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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2019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doc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督促 2019 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五十条”等 有关文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 1 次 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为推动《2019 年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冀土领办〔2019〕4 号)、 《2019 年衡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衡土领办 〔2019〕 16 号)实施,顺利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现就土壤环境重点监管 企业做好 2019 年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要求如下: 1、请各县市区按照《关于做好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用地环境 监管工作的通知》(衡环办字函〔2018〕189 号)要求,督促企 业落实责任,开展 2019 年土壤环境自行监测。 2、各自测单位编制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须经过专家评 审论证,并按照专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再次请专家 签字确认并附在原报告后一并上报市局备案。 3、根据省“土五十条”,监测数据和报告须向社会公开,各 县市区分局做好督促落实。 4、对于因长期停产等原因未能开展土壤环境自测工作的重 点监管企业须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停产说明,并附相关 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日常检查记录等) 。同时,由所在地生 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确认,并做好检查 记录。企业再次开工前必须完成土壤环境自测工作。 5、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土壤环境自测工作的重点监管企 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请各县市区督促相关企业于 2019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自行 监测,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 章后连同企业自行监测报告、专家意见、修改确认单,未完成 自测企业处罚情况等一并上报市局土壤科。 附 件:2019 年衡水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联系人:何沐峰 电 话:2126595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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