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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解读第四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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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四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 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 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 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 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 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 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 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 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 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 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四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 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 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 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 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 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 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 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 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 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 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 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 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 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 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 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 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 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 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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