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xlsx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序号 类 一 行政许可 二 行政确认 主项共2项 三 行政处罚 主项共7项 四 行政强制 主项共3项 五 行政征收 六 行政征用 七 行政给付 主项共2项 八 行政奖励 主项共1项 九 行政裁决 1 其他行 政职权 年检类 2 备案类 3 其他审批类 4 审核转报类 5 行政调解类 6 其他类 十 注:1.责任事项数按环节统计 2.本表仅填写划转后事项情况 责任事项数 原行使主体 权责事项划出总表 单位: 序号 类 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责任事项数 一 行政许可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二 行政确认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三 行政处罚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四 行政强制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五 行政征收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六 行政征用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七 行政给付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八 行政奖励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九 行政裁决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3 其他审批类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4 审核转报类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5 行政调解类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共XX项 1 其他行 政职权 年检类 2 备案类 十 6 其他类 主项共XX项 (含子项共 XX 项) 注:1.责任事项数按环节统计 2.本表仅填写划出事项情况 共XX项 划出承接 机构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子 项 职权依据 3400-G行政 基本医疗保险待 00100给付 遇的支付 14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 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 3400-G行政 生育保险津贴和 00200给付 医疗待遇支付 14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 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 ,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 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 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 行政 3400-J- 基本医疗保险、 监督 00100- 生育保险工作的 检查 140428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加强对 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 监督检查。 1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 险待遇。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 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 测。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实施对象 项依据 情况 权 限 承办机构 公开形式 备 及范围 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 法》第二 十六条、 二十九条 常用 县 级 参保职工和 医疗保险服务 定点机构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 法》第八 条、五十 四条 常用 县 级 参保职工和 医疗保险服务 定点机构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常用 县 级 基金监管科、 参保人员和 医疗保险服务 用人单位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山西 省行政执 法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 三条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4 职权 编码 主项 行政 3400-J- 对定点医疗机构 监督 00200- 、定点药店的监 检查 140428 督检查 子 项 职权依据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第17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 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 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 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 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 定点资格。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暂行办法》第13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 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 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 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 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 定点资格。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17条 民 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 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 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 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 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 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实施对象 项依据 情况 权 限 《山西 省行政执 法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 三条 常用 县 级 承办机构 基金监管科、 定点医药机 医疗保险服务 构 中心 公开形式 备 及范围 注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5 6 职权 编码 主项 3400-F行政 医疗 00100确认 救助 140428 3400-F- 参保单位参加社 行政 00200- 会保险登记及缴 确认 140428 费基数核定 子 项 职权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 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 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 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 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 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 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 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 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 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 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 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 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 )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 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 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 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 、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 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 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 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 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 ,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实施对象 项依据 情况 权 限 承办机构 公开形式 备 及范围 注 《社会救 助暂行办 法》第三 十条 常用 县 级 符合医疗救 医疗保险服务 助条件人员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 法》第八 条、五十 七条 常用 县 级 参保人员和 医疗保险服务 用人单位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7 8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医疗保险基金 3400-H- 违法违规行为提 行政 00100- 供主要事实和证 奖励 140428 据的举报人的奖 励 对可能被转移、 3400-C行政 隐匿或者灭失的 00100强制 医疗保险基金相 140428 关资料进行封存 子 项 职权依据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 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 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 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 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 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2、《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 办法》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给予奖励: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 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 结合。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 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 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 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 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 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 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 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 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 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 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 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 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四)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 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 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 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 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 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 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 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 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 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实施对象 项依据 情况 权 限 《社会保 险基金监 督举报工 作管理办 法》第三 条、《欺 诈骗取医 疗保障基 金行为举 报奖励暂 行办法》 第十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 法》第十 六~二十 一条 常用 县 级 常用 县 级 承办机构 基金监管科、 符合奖励条 医疗保险服务 中心 件人员 规划财务和法 定点医疗机 规科、基金监 构、医疗保 管科、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 险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备 及范围 注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子 项 职权依据 3400-C- 对企业划拨欠缴 行政 00200- 的医疗保险费、 强制 140428 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 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 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 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 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 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对企业未足额缴 3400-C纳职工医疗保险 行政 10 00300费、生育保险费 强制 140428 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 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 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责任事项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 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 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 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 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实施对象 项依据 情况 权 限 承办机构 公开形式 备 及范围 注 《社会保 险法》第 六十三条 常用 县 级 用人单位 医疗保险服务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社会保 险法》第 八十六条 常用 县 级 用人单位 基金监管科、 医疗保险服务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隐匿、转移、侵 3400-B- 占、挪用社会保 行政 11 00100- 险基金或违法进 处罚 140428 行违规投资运营 等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以 3400-B- 欺诈、伪造证明 行政 12 00200- 材料或者其他手 处罚 140428 段骗取医疗保险 待遇行为的处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 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 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 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 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 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 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 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 、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实施对象 项依据 情况 权 限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 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 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 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 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 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 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监督责任:严格执行长子县医疗 保障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承办机构 公开形式 备 及范围 注 常用 县 级 参保人员和 基金监管科、 定点医药机 医疗保险服务 构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常用 县 级 参保人员和 基金监管科、 定点医药机 医疗保险服务 构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以及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 3400-B- 位等社会保险服 行政 13 00300- 务机构以欺诈、 处罚 140428 伪造证明材料或 者其他手段骗取 医疗保险基金支 出的行为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 照规定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变更 3400-B- 登记或者注销登 行政 14 00400- 记,或者未按照 处罚 140428 规定申报应缴纳 的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费数额的处 罚 子 项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第八十七条 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 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 资格。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 规定》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 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 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 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 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 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 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实施对象 项依据 情况 权 限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 法》第二 十三~二 十五,第 八十四条 ,第八十 七条,第 八十八条 ,第九十 一条、 《社会保 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 》第二十 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 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 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 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承办机构 公开形式 备 及范围 注 常用 县 级 用人单位 基金监管科、 医疗保险服务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常用 县 级 用人单位 基金监管科、 医疗保险服务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子 项 职权依据 对缴费单位违反 有关财务、会计 、统计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伪造 3400-B- 、变造、故意毁 行政 15 00500- 灭有关账册、材 处罚 140428 料,或者不设账 册,致使城镇职 工医疗保险费缴 费基数无法确定 和迟延缴纳的处 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 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 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 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 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 ;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 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采取虚报、隐 3400-B行政 瞒、伪造等手段 16 00600处罚 ,骗取医疗救助 140428 资金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 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 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 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 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对公立医疗机构 3400-J行政 高值医用耗材集 17 00300检查 中采购行为合规 140428 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3400-J- 对纳入医疗保障 18 和行 00400- 范围的价格违法 政处 140428 违规行为的查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 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 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 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 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 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 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责任事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 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 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 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监督责任:严格执行长子县医疗 保障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实施对象 项依据 情况 权 限 《社会救 助暂行办 法》第三 十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 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 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价格法》 第三十三 条、第三 十五条 承办机构 公开形式 备 及范围 注 常用 县 级 用人单位 基金监管科、 医疗保险服务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常用 县 级 自然人、法 基金监管科、 人、其他组 医疗保险服务 织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常用 县 级 公立医疗机 医药服务管理 构 科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常用 县 级 基金监管科、 定点医药机 医疗保险服务 构及其人员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 职权名称 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 职 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 序 权 职权 职权依据 号 类 编码 子 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 主项 型 项 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 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 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对公立医疗机构 …… 3400-J- 药品集中采购行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 行政 19 00500- 为合规性的监督 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 检查 140428 检查 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3400-J行政 对医疗救助的监 0060020 检查 督检查 140428 对纳入基本医疗 3400-J- 保险基金支付范 行政 21 00700- 围的医疗服务行 检查 140428 为和医疗费用加 强监督管理 对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药品生 产企业、药品经 3400-J行政 营企业和医疗机 22 00800检查 构向药品价格主 140428 管部门提供其药 品的实际购销价 格和购销数量等 资料的监督检查 3400-J行政 23 00900- 医疗保险稽核 检查 140428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 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责任事项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 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中华人 责任事 民共和国 项依据 价格法》 第三十三 条、第三 十五条 职 行使 权 实施对象 情况 权 限 承办机构 公开形式 备 及范围 注 常用 县 级 公立医疗机 医药服务管理 构 科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社会救 助暂行办 法》第三 十条 常用 县 级 自然人、法 基金监管科、 人、其他组 医疗保险服务 织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基本医 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 法》第八 十七条 常用 县级 基金监管科、 定点医疗机 医疗保险服务 构及其人员 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 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 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药品管 理法》第 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 药品生产企 医药服务管理 常用 县级 业、经营企 科 业和医疗机 构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 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 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 务。 《社会保 险法》第 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 构、定点药 医疗保险服务 常用 县级 店和参保单 中心 位、参保人 员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 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 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 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 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 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 测。 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 行的责任。 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1 2 职权 编码 主项 3400-G行政 基本医疗保险待 00100给付 遇的支付 140428 3400-G行政 生育保险津贴和 00200给付 医疗待遇支付 140428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 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 3.决定责任: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 险待遇。 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 其他责任。 ,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 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 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公开形式 备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项依据 情况 权 及范围 注 限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 法》第二 十六条、 二十九条 常用 县 级 参保职工和 医疗保险服 政府网站社 定点机构 务中心 会公开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 法》第八 条、五十 四条 常用 县 级 参保职工和 医疗保险服 政府网站社 定点机构 务中心 会公开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子 项 职权依据 行政 3400-J- 基本医疗保险、 监督 00100- 生育保险工作的 检查 140428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加强对 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 监督检查。 2 行政 3400-J- 对定点医疗机构 监督 00200- 、定点药店的监 检查 140428 督检查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第17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 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 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 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 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 定点资格。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暂行办法》第13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 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 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 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 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 定点资格。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17条 民 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 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 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 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 3 对公立医疗机构 3400-J行政 高值医用耗材集 00300检查 中采购行为合规 140428 性的监督检查 4 行政 检查 3400-J- 对纳入医疗保障 和行 00400- 范围的价格违法 政处 140428 违规行为的查处 罚 1 5 6 对公立医疗机构 3400-J- 药品集中采购行 行政 00500- 为合规性的监督 检查 140428 检查 3400-J行政 对医疗救助的监 00600检查 督检查 14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 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 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 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 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 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 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 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 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 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 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 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 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 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公开形式 备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项依据 情况 权 及范围 注 限 常用 县 级 基金监管科 参保人员和 、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 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常用 县 级 基金监管科 定点医药机 、医疗保险 构 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常用 县 级 公立医疗机 医药服务管 构 理科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常用 县 级 基金监管科 定点医药机 、医疗保险 构及其人员 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常用 县 级 公立医疗机 医药服务管 构 理科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常用 县 级 自然人、法 基金监管科 人、其他组 、医疗保险 织 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山西 省行政执 法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 三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价格法》 第三十三 条、第三 十五条 《社会救 助暂行办 法》第三 十条 7 8 9 对纳入基本医疗 3400-J- 保险基金支付范 行政 00700- 围的医疗服务行 检查 140428 为和医疗费用加 强监督管理 对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药品生 产企业、药品经 3400-J行政 营企业和医疗机 00800检查 构向药品价格主 140428 管部门提供其药 品的实际购销价 格和购销数量等 资料的监督检查 3400-J行政 00900- 医疗保险稽核 检查 140428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 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 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 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 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基本医 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 法》第八 十七条 常用 县级 基金监管科 定点医疗机 、医疗保险 构及其人员 服务中心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 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 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药品管 理法》第 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 药品生产企 医药服务管 常用 县级 业、经营企 理科 业和医疗机 构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 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 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 务。 《社会保 险法》第 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 构、定点药 医疗保险服 常用 县级 店和参保单 务中心 位、参保人 员 政府网站社 会公开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1 2 职权 编码 主项 3400-F行政 医疗 00100确认 救助 140428 3400-F- 参保单位参加社 行政 00200- 会保险登记及缴 确认 140428 费基数核定 子 项 职权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 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 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 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 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 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 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 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 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 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 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 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 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 )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 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 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 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 、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 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 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 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 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 ,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公开形式 备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项依据 情况 权 及范围 注 限 《社会救 助暂行办 法》第三 十条 常用 县 级 符合医疗救 医疗保险服 政府网站社 助条件人员 务中心 会公开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 法》第八 条、五十 七条 常用 县 级 参保人员和 医疗保险服 政府网站社 用人单位 务中心 会公开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子 项 职权依据 对可能被转移、 3400-C行政 隐匿或者灭失的 00100强制 医疗保险基金相 140428 关资料进行封存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 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 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 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 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 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 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 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 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 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 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四)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 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 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2 3400-C- 对企业划拨欠缴 行政 00200- 的医疗保险费、 强制 140428 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 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 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 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 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 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3 对企业未足额缴 3400-C行政 纳职工医疗保险 00300强制 费、生育保险费 140428 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 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 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 责任事项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 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 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 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 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公开形式 备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项依据 情况 权 及范围 注 限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 法》第十 六~二十 一条 常用 县 级 规划财务和 定点医疗机 法规科、基 政府网站社 构、医疗保 金监管科、 会公开 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服 务中心 《社会保 险法》第 六十三条 常用 县 级 用人单位 医疗保险服 政府网站社 务中心 会公开 《社会保 险法》第 八十六条 常用 县 级 用人单位 基金监管科 政府网站社 和医疗保险 会公开 服务中心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1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医疗保险基金 3400-H- 违法违规行为提 行政 00100- 供主要事实和证 奖励 140428 据的举报人的奖 励 子 项 职权依据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 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 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 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 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 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2、《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 办法》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给予奖励: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 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 结合。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 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 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 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 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 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 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 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公开形式 备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项依据 情况 权 及范围 注 限 《社会保 险基金监 督举报工 作管理办 法》第三 条、《欺 诈骗取医 疗保障基 金行为举 报奖励暂 行办法》 第十条 常用 县 级 基金监管科 符合奖励条 政府网站社 、医疗保险 件人员 会公开 服务中心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子 项 职权依据 1 隐匿、转移、侵 3400-B- 占、挪用社会保 行政 00100- 险基金或违法进 处罚 140428 行违规投资运营 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 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 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 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 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 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 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 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 、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2 对单位和个人以 3400-B- 欺诈、伪造证明 行政 00200- 材料或者其他手 处罚 140428 段骗取医疗保险 待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职 责任事 行使 权 公开形式 备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项依据 情况 权 及范围 注 限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 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 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 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 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 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 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监督责任:严格执行长子县医疗 保障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其他责任。 社会保险 法》第二 十三~二 十五,第 八十四条 ,第八十 七条,第 八十八条 ,第九十 一条、 《社会保 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 》第二十 四条 常用 县 级 参保人员和 基金监管科 政府网站社 定点医药机 、医疗保险 会公开 构 服务中心 常用 县 级 参保人员和 基金监管科 政府网站社 定点医药机 、医疗保险 会公开 构 服务中心 3 4 5 6 对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以及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 3400-B- 位等社会保险服 行政 00300- 务机构以欺诈、 处罚 140428 伪造证明材料或 者其他手段骗取 医疗保险基金支 出的行为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 照规定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变更 3400-B- 登记或者注销登 行政 00400- 记,或者未按照 处罚 140428 规定申报应缴纳 的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费数额的处 罚 对缴费单位违反 有关财务、会计 、统计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 3400-B- 有关规定,伪造 行政 00500- 、变造、故意毁 处罚 140428 灭有关账册、材 料,或者不设账 册,致使城镇职 工医疗保险费缴 费基数无法确定 和迟延缴纳的处 罚 对采取虚报、隐 3400-B行政 瞒、伪造等手段 00600处罚 ,骗取医疗救助 140428 资金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第八十七条 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 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 资格。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 规定》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 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 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 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 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 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 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 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 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 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 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 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 ;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 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 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 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 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 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 法》第二 十三~二 十五,第 八十四条 ,第八十 七条,第 八十八条 ,第九十 一条、 《社会保 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 》第二十 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 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 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 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 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 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 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 《社会救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助暂行办 。 法》第三 8.监督责任:严格执行长子县医疗 十条 保障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常用 县 级 用人单位 基金监管科 政府网站社 、医疗保险 会公开 服务中心 常用 县 级 用人单位 基金监管科 政府网站社 、医疗保险 会公开 服务中心 常用 县 级 用人单位 基金监管科 政府网站社 、医疗保险 会公开 服务中心 常用 县 级 自然人、法 基金监管科 政府网站社 人、其他组 、医疗保险 会公开 织 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