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番)环管影〔2020〕748号】浙江久达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pdf
穗(番)环管影〔2020〕 748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久达家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年产吸塑门板3.5万平方 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浙 江 久 达 家 居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914401013402228060): 你单位报送的《浙江久达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 司年产吸塑门板3.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 下简称“《报告表》”)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 一、浙江久达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年产吸塑 门板3.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广州 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工业街25号三幢厂房,申报内容为从事 吸塑门板生产,年产量3.5万平方米。该项目占地面积1753平 方米,总建筑面积1753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有单层厂房1栋; 主要设备有CNC加工中心4台、表面异形打磨机1台、边缘砂光 涂装机1台、砂带机1台、铰链孔机1台、45度切角机1台、手工 切角机1台、双面除尘机1台、F68下料锯1台、排孔机1台、泽 田手提锯1台、排钻1台、断料锯1台、缝纫机1台、双锯片切角 机3台、推拉锯1台、立轴铣2台、双端锯2台、喷枪3支、正负 压覆膜机1台、贝高吸塑机1台、立式液压打包机1台、包装捆 包机1台、包装打包机1台、冷压机5台、高频机2台、过胶机 1台、空压机1台、打磨台1台、镂铣机2台、手动封边机1台、 排钻1台、喷胶房(8米×6米×3.4米) 1个、喷胶晾干房 (7米×3.5米×3.5米) 1个、喷漆房(12米×8米×3.4米) 1个等;员工30名,内部不安排食宿。 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后,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从环境保护角度,在现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 意《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 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一)污水排放未能纳入前锋净水厂处理时,水污染物排 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 段一级标准;纳入前锋净水厂处理时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排放 量不超过324吨/年。 (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及无组织 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总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 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Ⅱ时段排放限 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及表2相应排 放标准值。 (三)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2类区限值,即:昼间≤60dB(A),夜 间≤50dB(A)。 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 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喷淋废水、喷枪清洗 废液,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市政污水管网完 善前,生活污水配套自建生化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市政 污水管网完善后,生活污水排入市政集污管网,送前锋净水厂 集中处理。项目设置生活污水排放口1个。 (二)项目应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GB37822-2019)的各项控制要求。项目使用水性漆进行 生产,喷漆、喷胶、色金、晾干等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喷 漆、喷胶、色金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经水帘柜预处理后,再与 晾干、PVC吸塑覆膜、过胶冷压工序产生的废气一并经“水喷 淋塔+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管道高空排 放,排放口高度不低于15米。开料、木工加工、打磨工序配套 “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1个。 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 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 — 2 — 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 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 (四)废金属棉、废原料桶、漆渣、胶渣、喷淋废水、废 活性炭、喷枪清洗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设置符合《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 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 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 时”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 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 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 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许 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 态环境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 020-87533928)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 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30日 — 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第一环境保护 所,广东高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