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番)环管影〔2021〕173号】--广州市福钻珠宝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pdf
穗(番)环管影〔2021〕173 号 广州市福钻珠宝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91440101MA59HWKF4H) :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市福钻珠宝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年产金 银首饰 140kg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表》 ”) 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福钻珠宝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年产金银首饰 140kg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 镇福龙路 999 号 16 栋 301 房, 申报内容为从事金银首饰的生产, 年产 K 金首饰 130 千克、925 银首饰 10 千克。该项目总建筑面 积 933 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有 1 栋三层生产厂房(该项目租用第 三层);主要设备有压胶模机 1 台、唧蜡机 4 台、吊机 100 台、 镭射点焊机 3 台、压片机 1 台、磁力抛光机 4 台、湿研磨机 1 台、 干研磨机 1 台、微镶机 30 台、字印机 1 台、打磨机 10 台、飞碟 机 2 台、中央吸尘机 1 台、喷砂机 1 台、超声清洗机 4 台、电金 机组 2 台、蒸汽机 2 台、车床 4 台、车花机 1 台、钻孔机 2 台、 磨刀机 2 台、空压机 2 台、可控电热炉灶 1 台等;员工 80 名, 内部不安排食宿。该项目不设倒模、炸色、熔金回收等工序,不 使用氢氟酸、氰化物、含镍原料。 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 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 保护角度,在拟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 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地 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一)水污染物排放按照项目所在威乐珠宝产业园执行的废 水排放标准执行。 生产废水排放量不超过 54 吨/年(0.2 吨/日), 生活污水排放量不超过 2016 吨/年(7.5 吨/日) 。 (二)总 VOCs 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表 1 第Ⅱ时段限值和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区限值,即:昼间≤65dB(A) ,夜间≤55dB (A) 。 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 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产废水经沉淀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项目 所在威乐珠宝产业园的废水处理站处理,再排入市政集污管网, 送前锋净水厂集中处理。项目设置废水总排口 1 个。 (二)项目应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的各项控制要求。执模、执边、打磨抛光工序 — 2 — 配套粉尘收集设施。喷砂工序配套布袋除尘器。镶石、酸洗、清 洗、电金工序配套“碱液喷淋+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废 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所在建筑物楼顶高空排放, 排放口高度不低于 15 米。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 1 个。 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 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对无 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 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 (四)废天那水、废丙酮、废除蜡水、废盐酸、废电金水、 废机油、废化学品容器、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设置符合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专用贮 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 建设的,《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我 局重新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时限,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 — 3 — (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 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行政许可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 路 183 号 金 和 大 厦 2 楼 市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办 公 室 , 电 话 : 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 西路 213 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 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粤府函〔2021〕99 号)的规 定,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 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10 月 12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执法大队、第五环境保护所,广州 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