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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2〕30 号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 社会共治,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市 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 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 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22 年 3 月 28 日 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 行为,推动社会共治,维护市场经济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 法》(国市监稽规﹝2021﹝4 号)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下同)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 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 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 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 万元以上罚 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 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 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且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相应奖励 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一)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 业产品质量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价格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 3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 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本市各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和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 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 告知方式。 第六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 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 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 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 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 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 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 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 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 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 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 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 - 5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包含受理举报的市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 义务人员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 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 - 6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 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 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 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确定举报等级可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第十二条 有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 据举报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 5%给予奖励。按 此计算不足 5000 元的,给予 5000 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 3%给予奖励。按 此计算不足 3000 元的,给予 3000 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 1%给予奖励。按 此计算不足 1000 元的,给予 1000 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至三级举报应当分别给予 5000 元、3000 元、1000 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 100 万元,根据 - 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 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并追 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由办案机 构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以 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填写 《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 请表》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逾 - 8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接到奖励申 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奖励审批表》 ,列明举报内容,提出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的 建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 处罚决定书》 《结案审批表》等案件材料,报送分管执法办案工作 和财务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奖励金额较大的, 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 责人审批,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批。 单笔拟奖励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 构应当在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批后,按下列程序确定,审批时限可 延长 30 个工作日: (一)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举报奖励的,市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以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函商本级财 政部门; (二)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机构拟作出举报奖励的, 提请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 - 9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义函商本级财政部门; (三)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举报奖励的,由 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以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函 商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等一经审定,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 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 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 出复核申请。 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 日内告知举报奖励复核结果。 第二十条 自收到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实名举报人由本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 件以及实名银行卡卡号,领取奖励。举报奖励复核的时间不计入 该期限内。 匿名举报人由本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提供身份 - 10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代码、举报密码以及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由办案机构核实身份 后,将匿名举报人的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提供给财务机构,领取 奖励。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实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委托 人须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以及受委托人实名银行卡卡号。 匿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 权委托证明、匿名举报人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受委托人有效身 份证件以及领取奖励的银行卡卡号。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工业产 - 1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品质量等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所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内部人员是指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内部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 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 明材料,或者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和 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内部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的,可 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 2 倍奖励,每 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上限为 100 万元。 第二十七条 内部举报人的奖励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1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 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 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 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 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 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 13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表述中, “以上” “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食品药品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渝食药监〔2017〕98 号) 《重庆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渝质监发〔2017〕 79 号)同时废止。 - 1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年 龄 性 别 (身份代码) 联系电话 内部举报人(是/否) 身份证号 匿名举报人(是/否) 银行卡卡号 举报时间 被举报人 - 15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 索和证据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 16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举报人姓名 (身份代码) 年 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内部举报人(是/否) 性 别 匿名举报人(是/否) 银行卡卡号 举报时间 立案时间 被举报人 结案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 罚没金额 (万元) 或者移送文书编号 举报等级 奖励金额 (万元) 举报的内容、提供的 线索和证据、奖励的 承办人: 理由和依据 办案机构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字: 意见 财务机构 年 签字: 意见 分管执法办案 签字: 负责人意见 - 1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分管财务 签字: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月 日 主要负责人 签字: 意见 年 负责人集体 研究意见 备 注 - 18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