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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第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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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 (第 74 号) 序 言 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始建于 2005 年,是经山西省人民政 府批准成立,山西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 循职业教育及人才成长规律,面向未来山西省产业发展需求, 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产学研 用相结合,服务区域经济建设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以质量 立校,特色强校,争取建设成为国际化、职业化、技能化特色 发展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提升 办学水平,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与民办教育事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 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法 1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 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院依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学院名称:“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学院简称 “华澳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Australia Business College of Shanxi”,英 文缩写“CABC”。 学院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创业街 838 号。 邮编:030600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依法享 有法人权利、履行法人义务。如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院将按 照《山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进行选择及登记。 第五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 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院紧密结合山西省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根据行 业需求建专业,根据岗位需求设课程,在广泛校企合作基础上, 遴选优质企业“引企入校、办校入企”,校企协同,双主体育人。 2 以理实一体、工学交替的教学方式提升职业素养,培养工匠精 神,形成产教融合、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国际化、 职业化、技能化特色发展。 第八条 学院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以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 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学生就业创业为目标,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商贸管理人才。 第九条 学院立足职业教育,以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学历 教育为主,有序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注重内涵, 强化特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努力建 设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条 学院坚持财经管理类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根 据区域经济发展要求与办学需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专业学制分为两年制与三年制,执行 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在积极稳步发展学历教育的同时, 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举办一定规模、多种形式 的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第十二条 举办者与学院 学院举办者为山西大任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 司。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 3 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院章 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三)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享有知情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 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二)保障学院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 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 (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负责提供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 条件和设施,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办学经费结余遵循国家关于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规 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举办者变更时需签订变更协议,报主管部 门备案并公示。学院举办者变更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不 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举办者变更,可以根 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第十六条 学院的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设置和调整 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并 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4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 活动; (四)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 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聘任、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根据授权评聘教师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 待遇,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及其他 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管理学 院内部事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了解学业成绩、招生就业信息及其他非保密 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者的指导与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5 第十八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上级党委批 准,成立中国共产党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 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 建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 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开展党 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山西省委教育 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以党 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 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 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 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 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书记由 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学院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理 事会,履行建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 任制。同时兼任政府派驻学院的督导专员,按照有关要求履行 好政府督导专员职责。党委书记实行任期制,执行述职述廉、 民主评议、工作报告等制度,实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接受上 级部门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6 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 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 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 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事项,由 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 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 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 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 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 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 织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 项情况通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 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 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 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 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尤其是“三支队伍”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工作部,配备 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 7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 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 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 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 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职 责如下: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规范 办学、诚信办学,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凝聚师生员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思想 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 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 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 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 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院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8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 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 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院各类人才选拔、培 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 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 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 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干部队伍建设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以人为本。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 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强化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政治 把关作用,加强党组织对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全面加 强干部队伍建设;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学院中心工作和发 展大局,始终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作为加强学院干部队伍 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学院干部队伍的政治素养、 理论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 (三)坚持突出重点、整体优化。要以领导班子及干部素 9 质建设作为重点,对中层领导干部实施重点培养、重点管理、 重点监督,科学合理调整配备干部,形成专兼结合、年龄梯次 配备、专业优势互补的干部队伍结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 书记如不能出席,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 的需要,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党委书记也可以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 (二)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 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委办公室将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后, 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 凡需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三)党委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 会议方可举行。如遇重大议题,出席人数需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 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 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四)党委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 会人员意见。党委会议议决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 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五)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具体组织。负责做好会议的 10 记录工作,并写出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会议内容 发至全体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党委办公室对党委会议决定 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 给学院党委领导。 第三十条 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 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 法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 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 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 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 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治理机构 学院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学院理事 会由 9 人组成,成员包括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院长、教职 工代表等。 11 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 大会推选产生。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理事每届任期 4 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学院院长与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理事, 离任后其理事资格自然终止。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 2 次,由理事长召集 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托其他理事召集 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 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 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 审阅、签名。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简单事项的表决可通过 非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方式,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 过;为保障决策的合法、科学,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召开理事 会,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或修订学院章程; (二)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三)国家和山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学院处理的重大 12 事项; (四)聘任或解聘院长; (五)审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七)审定学院机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九)处理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应当有党 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 1/3。监 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学院理事会或者其他形 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财 务、人事等重大事项进行监察、督导,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1人、常务副院长1人、副院长 (院长助理)若干人,副院长(院长助理)根据工作分工行使 职权。 院长人选由理事会遴选、确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院 13 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 院制度;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院长 助理等职位人选; 按照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 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负 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 院资产; (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学院理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院理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14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研究、 讨论、部署、处理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由院长或 常务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学院举办 者核定的机构编制数自主设置党政机构、群团机构、附属机构; 按照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需要,设置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 研究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逐步扩 大各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各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六条 二级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学科建设、国际交流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 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系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系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系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 伍建设、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三)依据学院规定,设置本系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 研基层组织; (四)管理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统筹使用本系部 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系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系部贯彻执行上级和学 15 院各项决策部署的主要工作机制和决策方式,是二级系部党政 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 产生并按照规程制度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院长聘 任,其他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每届任期 4 年,可连聘连 任,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根据工作需要可届中调整。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办公室, 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考核、审定和咨议下列学术事务: (一)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重大学术改革与发 展计划、重要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对外合作办学等; (二)全日制学生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实训 室建设、教学成果鉴定等; (三)科研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平台建设与 项目培育、成果评价与鉴定等; (四)教师专业发展、职称评审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育、 学术队伍建设、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等; (五)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定,涉及学术道德不 端行为等纠纷的调查、裁决等,涉及学术研究中学术伦理的判 断等; (六)学院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审定和咨议的 其他事项。 16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 以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 票方式; (三)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 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举行会议,对学 术事务进行审议、决定、评定或者提出咨询意见; (五)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总结学术委员会的 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教学计 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 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 咨询建议。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 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 4 年, 可连聘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 员总数的 2/3。 第五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 跟踪研究高等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 (二)配合学院及教学管理部门,调查、研究、咨询和审 17 议学院教学改革重大决策,学院的教学基本建设规划以及各教 学环节质量标准; (三)调研、咨询并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 体系建设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咨询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管理文件; (四)指导中青年教师提升教学水平,通过对中青年教师 的传、帮、带,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师队伍; (五)对日常教学运行工作进行指导。随机深入教室、实 训室、教研室等,进行听课、看课、评课并参与教研活动。在 对教师课堂教学做出客观、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及时与有关教 师及基层教学组织进行沟通与交流,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 须有不少于 2/3 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 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出席会议人员 4/5 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无法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需作 出书面说明并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职称评审评委会。职称评审委 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评审标准条件, 负责对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的学 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认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学 院负责,受教学管理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 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办事机构设在教学管理部门, 18 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由 山西省人社厅核准,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 建单位、评委会名称、评审系列(专业)、评审范围、评审条 件、规章制度、办事机构等。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有效期届满须重新核准备案。 第五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 其中至少须有一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 并符合规定数量和相应要求。按专业组成的评委组,各层级评 审专家原则上高级不少于 11 人、中级不少于 9 人、初级不少于 7 人。 第五十八条 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有 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副 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应不少于 2/3。中级职 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职 称的应不少于 2/3。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 上职称。 第五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 荐遴选产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 握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19 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一线取 得优良业绩; (四) 从事本专业或相关相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 取得本系列(专业)同级职称 3 年以上或具有高一级职称。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教材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教材 工作领导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谋划部署工作,决定重要 事项。议定事项由办公室提出工作方案并进行任务分解,成员 和相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六十一条 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关于 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学院教材工作; (二)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教材工作中长期规划,制 定学院教材管理制度; (三)负责教材的编写、选用、审核、支持保障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教代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 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 院教职工代表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教代会的教师代表应占代 表总数的 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 议。主席团由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 教师代表应占半数以上。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急需解决的重 20 大问题,可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 告。 第六十四条 教代会每 5 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 1 次。遇 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 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 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 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 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 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 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 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 21 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 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为主体,积极开展有 益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专业学习积极性。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 定,成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指导下开展工作,做好 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学生学习为重点,积极开展有益 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 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院组织、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提升学生综合素 质,丰富校园文化。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 作为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代会 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 第六十九条 学代会代表由各系部按学生总数的 1%选派 代表组成,其中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学生代表 不得受过处分。学代会在学生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 持会议。 第七十条 学院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或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学代会章程修改 草案; 22 (二)选举学生委员会;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 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讨论或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一条 学院学代会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议题由学代会主席团确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 委托学生委员会代拟议题,并向主席团会议作书面说明; (二)审议议题时,由学代会主席团视情况可通知有关部 门负责人到会列席,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但无表决权; (三)审议议题时,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学院主席团关于 议题的说明,然后再对议题进行审议; (四)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参加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 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一经形成决定,可以保留个人看法,但必 须服从决定,坚决按照形成的决定贯彻执行;与会代表应遵守 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向外透露会议讨论的 内容; (五)会议表决议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方式表决。达到与 会代表的 2/3 及以上的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 布。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学代会秘书处拟写批复或纪要,由主席 团主席签发后印发; (六)会议上的发言,由专人记录、整理,并将每次会议 23 情况整理成会议纪要,由学代会秘书处存档。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 会组织。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章 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院党委领导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职能,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依法维护教职工 合法权益; (二)履行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和 代表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文体组织和文 体活动场所、器材进行管理,指导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 (四)指导与加强分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二级工会组织的 作用; (五)管理会员会籍档案; (六)依法收、管、用好工会经费和财产,做好会员和教 职工福利工作; (七)完成上级工会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十四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党组织对学院内民主党 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 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24 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五章 第七十五条 学院职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具 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自主终身学习能力,具有沟通协 调能力和工程领导力,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第七十六条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 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 风教风学风。 第七十七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 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大力探索适 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七十八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 培养,遵循教育规律,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企合作,实 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不断提高教育教 学质量,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 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十九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校际与 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资源和教 学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 业技能培训。 25 第八十条 坚持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术创新为导向, 开展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新、社会服务活动,突出校本研究 和应用性研究,突出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八十一条 学院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鼓励师生向 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项目和资源。 第八十二条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科研创作、教学成果项目。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制,设立教学科研奖项,组织和鼓励师生 开展科技创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和学生 动手能力。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 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八十三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 理,接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 查评估。 第六章 第八十四条 教职员工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八十五条 学院结合职业教育特色及人才培养定位,对 标高水平高等职业教育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师德高尚, 治学严谨又勇于创新,理论扎实又技艺精湛的双师型教学及管 理队伍,为学院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第八十六条 学院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 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员工。 26 第八十七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 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本人与学院签订的合同标准,每月保证其工资 所得,并按相关规定享有保险、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 会; (三)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 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积极提出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五)对岗位安排、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 项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八十八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 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热爱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 院集体利益; (二)安心从教,爱岗敬业,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院登记的 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 27 充养老保险。 第九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学院 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九十一条 学院从校外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 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校外教师或行业导师。兼职 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 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 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院自主制定教师职 称评审办法,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九十三条 学院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师德 表现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强化教师 思想政治素质考察,将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学院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 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学、科 研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学院制度 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九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联系、聘用和 管理外籍教师。 第九十六条 28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 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申诉处理委 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工会,作为申诉处理的常设机构,负责 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九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院领导,党 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人事处,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 职工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工会推 荐。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 9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 1 名,由学 院工会主席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主 任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九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作出对 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 第七章 第九十九条 学 生 学生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 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一百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 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 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学 习证明。 29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 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 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30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 以及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文化体育、岗位实习、就业创业等 方面的教育与指导;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 的助学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成立学生 申诉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依法受理学生申诉,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三个工作组,分别对 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申诉、考试作弊处分决定有异议的申诉 和考试作弊以外的其它处分决定有异议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 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由本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以及法律顾问等组成,成员一般 应在 11 人以上,但不得有主管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的代表。 召开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时,主管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的 代表可以列席,并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 2/3 以上委 员参加,除申诉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 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 度。申诉委员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公平处理,应当予以回避。 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31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 理决定等复议意见,要求主管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并将申诉结果送达 申诉人。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 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 建设稳定、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八章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资产与财务管理 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所有 资产归属于学院名下,无任何财产争议。学院对上述资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32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政府资助、办 学积累、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 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 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独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 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举办者 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院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 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院长离 任时按照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从经审计的年度 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不少于 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 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以及教职工的培 训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 项目与标准,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改善办学 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九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院与社会 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积极与地方政府、 33 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地方支 柱产业集团等组建教育科研服务平台,开展多形式的交流与合 作,推进协同创新,深化产学研教融合。 第一百二十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 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院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通过学院阳光留 学项目深造的人士; (二)曾在学院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院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校友联谊总会是 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 及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系,促进学院与校友的共同发展。 校友联谊总会根据需要在各地设校友联谊会。 学院支持校友联谊总会及联谊会的工作,为其发展提供必 要保障。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院支持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充分发挥全体校友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学院 发展。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 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会的 指导。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 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34 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 学院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校训:好学 求真 能动 至善 第一百二十六条 校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校徽为圆形徽标,上下方为中英文全称, 中间 CABC 为英文简称;外形圆形,代表团结、融合;蓝色代 表科学、技能与商务服务;蓝色经纬线代表国际化的人才培养 特色;杯型盾牌代表开放与包容;凤凰图形引自举办方标识, 寓意凤凰涅槃重生,教育改变命运、创造未来。 第一百二十八条 校旗: 35 第一百二十九条 校庆日:十月九日 第十一章 第一百三十条 附则 学院名称、层次及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 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 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变更, 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通过,报审 批机关核准;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 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学院依法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36 学院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销毁印章。学院自收缴办学 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院自 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予以公告,即为终止。 第一百三十五条 章程是学院办学的基本依据,学院各种 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修订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本章程与之发生 抵触的; (二)学院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 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三)学院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修订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订由学院理事会提出修订方 案,修订后的章程经核准自学院发布后施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 政联席会议审议,理事会审定通过,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 准,修订章程按此程序办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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