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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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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策自然资罚字〔2022〕5 号 策勒县天溢液化气储备站: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对策勒县天溢液化气储备站非法 占地案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2020 年 8 月,在策勒县 农贸市场以东(国道 315 线以西),擅自超出批准的数量占用 国有土地 581.62 平方米,进行地面硬化;圈占 1361.87 平方 米规划道路用地用于修建栅栏、公共厕所、进行绿化,没有办 理用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图片资料 3.现场勘测记录、现场勘测报告 4.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 5.土地使用证 我局已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 1943.49 平方米退还给策勒县自然资源局,其中:退还商服用 地多占面积 581.62 平方米、圈占规划道路用地面积 1361.87 平方米; 2.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即拆除商 服用地多占土地上的水泥地坪 581.62 平方米、圈占规划道路 用地 1361.87 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栅栏、绿化带,恢复土地原 状; 3.处以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罚款,即商服用地多 占面积 581.62 平方米以每平方米 20 元罚款,581.62㎡×20 元=11632.4 元(壹万壹仟陆佰叁拾贰元肆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 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策勒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 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 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策 勒县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处罚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策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责令 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于 15 日内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吐送托合提·买买提明 、古再丽努尔·亚热 电 话:0903-6713559 地 址: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 127 号 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02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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