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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 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以 下简称《条例》 ) ,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环湖路—山水东路—震泽路—蠡湖大道—太湖—望虞河— 运河西路—高浪路—312 国道—京沪高速—江阴界—锡澄运河 —312 国道—钱威路—钱荣路构成的环线内区域。 二、全市范围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 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输油气 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 集场所;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 要物资仓库;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等场 所; (七)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地点。 三、全市范围内下列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四、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 违法行为。举报方式:“110”报警电话、 “12345”政府公共服务 热线。 五、对违反《条例》非法燃放、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的,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 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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