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指南.doc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指 南 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00131003000 行使层级:市级 是否本级行使: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 实施编码:11451400MB15049647300013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451400MB15049647300013100300005 权力来源:上级授权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权限划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 年 12 月 1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第 4 号公布 根据 2016 年 4 月 29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6 号修订) 第二 条、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 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 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 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 权。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 年 1 月 29 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47 号公布,根据 2014 年 2 月 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修订)第五条规 定: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 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 企注字〔2016〕189 号)相关规定: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管理体制,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和经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 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外资被授权局”)。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 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 1 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负责办理。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 (备案)和注销登记,仍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原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向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 业变更登记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或在本次变更登记中发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调整 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向与审批机关同级的外资被授权局申请 登记,同级没有外资被授权局的,也可向上一级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 根据下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广西自治 区贵港、百色、河池、贺州、来宾、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 知》(工商外企字〔2008〕87 号)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 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你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贵港、百 色、河池、贺州、来宾、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 审查。现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核准登记范围如下: 一、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 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辖区内注册资本低于 600 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而经其授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准入五放宽两下放的意见》(桂工商发 〔2013〕57 号)规定: (二十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内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将自 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级登记的外商投资“股份”和“集团”有限公司,改由企业所在地 的地级市工商局登记管辖。其中,注册资本低于 600 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除外。 行使内容: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崇左市辖区内(含下辖县、区、市)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的变更(备案)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是否容缺受理:否 容缺时限:无 容缺补正方式:无 办件类型: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yct 是否收费:否 2 到办事现场次数: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可选网办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771-7836281 其他咨询方式:无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771-7988114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公示地址:公示网址: http://cz.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9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查询地址:查询网址: http://cz.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9&type=1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 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条件: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 15 日内,向 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形式审查。 1.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 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 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 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3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 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 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 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计划生效日期:无 计划取消日期:无 二、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窗口电话:0771-7836281; 办理地点:崇左市石景林路 9 号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企业开办专区 25-28 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在崇左国际客运中心步行 1.1 公里约 12 分钟或乘坐 10 路、7 路公交车;在崇 左火车站(公交车站)乘 10 路、7 路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b8/0QK。 三、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6 号 条款号:第二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2020-01-01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 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设定依据 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4 实施日期:2016-02-06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 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 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 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 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 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 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 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 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 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行政法规 实施日期:2019-03-02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 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 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 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 30 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 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 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30 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 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 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 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设定依据 4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号 条款号:第四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9-03-02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5 设定依据 5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 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2000-01-01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 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 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 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 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 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 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 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6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依据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2020-10-23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 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 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 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 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 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设定依据 7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3 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20-01-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 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名单。 设定依据 8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5 号 条款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2007-06-01 6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 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 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 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 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 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 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 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 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9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 条款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2018-10-26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 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 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说明:无 是否证照分离:是 改革方式:优化准入服务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是否智能审批: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送达付费方式:到付 涉密或敏感:否 是否网办:是 通办范围:全市 数量限制:无 是否证照联办:否 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是否代办、帮办:否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 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 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yct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设立变更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7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乡镇街道名称:无 村居社区名称:无 是否有联办机构:是 乡镇街道代码:无 村居社区代码:无 五、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内容 来源渠道 材料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 性 依据 1 变更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 委派代表— —提交新任 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委派 代表身份证 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2 变更认缴、 实缴出资数 额——提交 认缴出资的 确认书/协商 作价确认书/ 评估作价证 明/外国人就 业许可证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第 二部分 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三、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及分支 机构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41】外商 投资合伙企业变更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 明文件。 ◆变更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委派代表,应提交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委派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合伙 企业变更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无需修改合伙协议 的,不用提交合伙 协议修正案或修改 后的合伙协议及修 改合伙协议的变更 决定书。新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是外国 企业、中国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还 应当提交其委派代 表的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复印件。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变更的,还应当 提交继任代表的委 托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第 二部分 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三、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及分支 机构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41】外商 投资合伙企业变更 3 变更企业类 型——如涉 及其他登记 事项变更, 应同时申请 变更登记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4 变更经营范 围——应提 交全体合伙 人签署的符 合外商投资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行 业主管部门 非必要 9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 明文件。 ◆变更 认缴、实缴出资数 额,应提交全体合 伙人对各合伙人认 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利出资,经全体合 伙人协商作价的, 提交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协商作价确认 书;经全体合伙人 委托法定评估机构 评估作价的,提交 法定评估机构出具 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 劳务出资的,应当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 交外国人就业许可 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第 二部分 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三、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及分支 机构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41】外商 投资合伙企业变更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 明文件。 ◆变更 企业类型,如涉及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 的,应当同时申请 变更登记,按相应 的提交材料格式规 范提交相应的材 料。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设立特殊的 普通合伙企业需要 提交合伙人的职业 资格证明的,应提 交相应证明。合伙 企业类型为“普通 合伙企业”或者 “特殊的普通合伙 企业”或者“有限 合伙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第 二部分 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产业政策的 说明 5 变更合伙人 承担责任方 式——应当 提交资信证 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10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规范 三、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及分支 机构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41】外商 投资合伙企业变更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 明文件。 ◆变更 经营范围,应提交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 政策的说明。该说 明应当列明其经营 范围,并说明其中 每个项目属于《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的项目名称及 类别。如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规定需要在登记前 经批准的,说明批 准情况。如涉及前 置许可审批的,还 应提交有关前置许 可的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书复印件。 8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文件——变更企业 类型,如涉及其他 登记事项变更的, 应当同时申请变更 登记,按相应的提 交材料格式规范提 交相应的材料。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 伙企业需要提交合 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明的,应提交相应 证明。 提交材料依 据.docx[示范文本 下载] 提交原件。使用 A4 纸型。 申请人自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第 二部分 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三、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及分支 机构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41】外商 投资合伙企业变更 6 全体合伙人 或者合伙协 议约定的人 员签署的变 更决定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必要 7 变更合伙人 住所——应 当提交住所 变更的证明 材料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产 权证明由自然 资源局核发 非必要 11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 明文件。 ◆变更 合伙人承担责任方 式,如外国合伙人 由有限合伙人变更 为普通合伙人的, 还应当提交资信证 明。承担责任方式 为“无限责任”或 者“特殊普通合伙 人责任”或者“有 限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登记申 请文书规范》《企 业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的通知(国市 监注【2019】2 号) 第二部分 外 商投资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三、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及分支机构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41】外商投资合 伙企业变更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2.全 体合伙人或者合伙 协议约定的人员签 署的变更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与所 申请的事项应当一 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第 二部分 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三、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及分支 机构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41】外商 投资合伙企业变更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 明文件。 ◆变更 合伙人住所,应当 提交住所变更的证 明材料。外方合伙 人的境外住所变更 证明文件应经其本 国主管机关公证送 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如 其本国与我国没有 外交关系,则应当 经与我国有外交关 系的第三国驻该国 8 变更名称— —应当向其 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市 场监管局 非必要 9 变更事项相 关证明文件 ——入伙变 更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12 使(领)馆认证, 再由我国驻该第三 国使(领)馆认 证。某些国家的海 外属地出具的文 书,应先在该属地 办妥公证,再经该 国外交机构认证, 最后由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 地区合伙人的住所 变更应当按照专项 规定或协议依法提 供当地公证机构的 公证文件。外国合 伙人在国内有住所 的,可以提交国内 住所证明,无需公 证认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第 二部分 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三、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及分支 机构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41】外商 投资合伙企业变更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 明文件。 ◆变更 名称,应当向其登 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 机关管辖权限的, 由登记机关向有该 名称核准权的上级 登记机关申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第 二部分 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三、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及分支 机构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41】外商 投资合伙企业变更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 明文件。 ◆入伙 变更,应提交新合 伙人的主体资格证 明或自然人身份证 明和住所证明、全 体合伙人对新合伙 人认缴或实缴出资 的确认书和外商投 资企业法律文件送 达授权委托书。 其中,中方新合伙 人是自然人的,应 当提交身份证明复 印件,并提交原件 供核对;中方新合 伙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提交 由本单位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民办非企业 单位证书复印件作 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新合伙人的主 体资格证明或自然 人身份证明和境外 住所证明应经其本 国主管机关公证后 送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如 其本国与我国没有 外交关系,则应当 经与我国有外交关 系的第三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 再由我国驻该第三 国使(领)馆认 证。某些国家的海 外属地出具的文 书,应先在该属地 办妥公证,再经该 国外交机构认证, 最后由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 地区新合伙人的主 体资格证明或身份 证明应当按照专项 规定或协议依法提 供当地公证机构的 公证文件。外国新 合伙人在国内有住 所的,可以提交国 内住所证明,无需 公证认证。 合伙 人以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或 者其他财产权利出 资,经全体合伙人 协商作价的,提交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 协商作价确认书; 经全体合伙人委托 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作价的,提交法定 13 10 变更主要经 营场所—— 应提交变更 后的主要经 营场所使用 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产 权证明由自然 资源局核发 非必要 11 变更事项相 关证明文件 ——退伙变 更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12 已领取纸质 材料形式: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14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 估作价证明。 如 新入伙的外国合伙 人为普通合伙人, 还应提交资信证 明,即由与该外国 合伙人有业务往来 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资本信用证明书。 如受让原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部分 或全部财产份额, 还应提交财产转让 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第 二部分 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三、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及分支 机构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41】外商 投资合伙企业变更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 明文件。 ◆变更 主要经营场所,应 提交变更后的主要 经营场所使用证 明。如外商投资合 伙企业迁移,跨原 企业登记机关管辖 的,应当向迁入地 企业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变更登记;迁 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受理的,由原企业 登记机关将登记档 案移送至迁入地登 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第 二部分 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三、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及分支 机构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41】外商 投资合伙企业变更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 明文件。 ◆退伙 变更,应提交全体 合伙人对各合伙人 认缴或实缴出资的 确认书。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版营业执照 的缴回营业 执照正、副 本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来源说明:市 场监管部门核 发 13 住所(经营 场所)使用 承诺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14 住所(经营 场所)登记 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15 全体合伙人 签署的合伙 协议修正案 或修改后的 合伙协议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必要 16 变更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提交法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行 政主管部门 非必要 15 印发《企业登记申 请文书规范》《企 业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的通知(国市 监注【2019】2 号)第二部分 外 商投资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三、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及分支机构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41】外商投资合 伙企业变更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5.已 领取纸质版营业执 照的缴回营业执照 正、副本。 《广西住所和经营 场所登记管理办 法》(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04 号)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企 业住所和经营场所 合法使用的书面承 诺。 《广西住所和经营 场所登记管理办 法》(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04 号)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企 业住所和经营场所 合法使用的书面承 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登记申 请文书规范》《企 业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的通知(国市 监注【2019】2 号) 第二部分 外 商投资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三、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及分支机构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41】外商投资合 伙企业变更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3.全 体合伙人签署(全 体合伙人依法约定 签署人员的除外) 的合伙协议修正案 或修改后的合伙协 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第 17 定登记机关 出具的合伙 人姓名(名 称)变更的 证明文件 复印件份数:1 《合伙企业 登记(备 案)申请 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16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市 场监管部门核 发 必要 二部分 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三、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及分支 机构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 【41】外商 投资合伙企业变更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 明文件。 ◆变更 合伙人姓名或名 称,应提交法定登 记机关出具的合伙 人姓名(名称)变 更的证明文件。外 方合伙人的企业姓 名(名称)变更证 明文件应经其本国 主管机关公证送我 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如其本国 与我国没有外交关 系,则应当经与我 国有外交关系的第 三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再 由我国驻该第三国 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 地出具的文书,应 先在该属地办妥公 证,再经该国外交 机构认证,最后由 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香 港、澳门和台湾地 区合伙人的名称变 更应当按照专项规 定或协议依法提供 当地公证机构的公 证文件。变更合伙 人姓名或者名称等 登记事项的,有关 申请文书的签名应 当经过中国法定公 证机构的公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登记申 请文书规范》《企 业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的通知(国市 监注【2019】2 号)《外商投资合 伙企业登记管理规 定》第十八条 外 商投资合伙企业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该合伙企业应 当自作出变更决定 或者发生变更事由 之日起 15 日内, 向原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申请变 更登记,应当向原 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签署的变更登记申 请书; 六、特别程序 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1 问题: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如何认定(认证)? 解答: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 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常见错误示例: 2 问题: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如何认定(认证)? 解答: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 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常见错误示例: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