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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 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 定》已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58 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 4 月 20 日 法释〔2022〕13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2021 年 12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58 次会议通过,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 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 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 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 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 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 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 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 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发布时间: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