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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MBZC-2020-116 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勤工作站信息平台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延安市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曼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西安天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1.总则 ........................................................................................................................................8 2.磋商文件 ...............................................................................................................................10 3.磋商响应文件 ........................................................................................................................12 4.投标 ......................................................................................................................................16 5.磋商 ......................................................................................................................................17 6.评标 ......................................................................................................................................18 7.合同授予 ...............................................................................................................................21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3 9.纪律和监督 ............................................................................................................................24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2 1. 评标方法 ................................................................................................................................35 2. 评审标准 ................................................................................................................................35 3. 评标程序 ................................................................................................................................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2 第五章 采购内容和技术要求 ........................................................................................................43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4 一、投标函 .................................................................................................................................47 二、磋商一览表(首次) .............................................................................................................49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3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4 五、磋商保证金 ..........................................................................................................................55 六、技术方案 ..............................................................................................................................57 七、商务方案 ..............................................................................................................................58 八、供应商承诺书 .......................................................................................................................59 九、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63 十、资格审查资料 .......................................................................................................................64 十一、其他材料 ..........................................................................................................................67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陕西曼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延安市公安局的委托,按照相关程序对本项目进行竞 争性磋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服务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 1、项目编号:MBZC-2020-116 2、项目名称: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勤工作站信息平台 3、预算金额:500,000.00 元 4、最高限价: 无 5、采购需求: 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勤工作站信息平台,1 批, 采购预算: 500,000.00 元, 项目概况: 一、数据流模型维护管理模块;二、数据流模型设计管理 模块;三、数据来源类节点模块;四、数据处理类节点模块;五、数据流调度模块数据 流发布执行模块;六、其他硬件设备。,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 队联勤工作站信息平台 6、合同履行期限:2020-12-17 00:00:00 至 2020-12-27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 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 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 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 库[2004]185 号);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第 1 页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7、《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应运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 〔2019〕27 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 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 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竞争性谈判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提供具 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4)财务状况:提供上一年度完 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收缴纳证明: 提供近半年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 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8)供应 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图(查询日期为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日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磋商);(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 商。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 2020-12-09 17:30:00 止 地点:延安市新区嘉宁万兴 3-2-1102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每套 5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第 2 页 注:购买招标文件请携带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0-12-15 14:30:00 地点:延安市新区嘉宁万兴 3-2-1102 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延安市公安局 联系人:延安市公安局经办 联系地址:陕西省延安市新区人民路 联系电话:0911216576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苗 电 话:15009117307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曼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 3 页 联系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嘉宁万兴 3-2-110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采购人名称:延安市公安局 1.1.2 采购人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新区人民路 第 4 页 联系人:延安市公安局经办 联系方式:09112165761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曼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延安市新区嘉宁万兴 3-2-1102 联系人:任苗苗 联系方式:15009117307 1.1.4 项目名称 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勤工作站信息平台 1.2.1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3.1 磋商范围 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勤工作站信息平台 1.3.2 服务期 自签定合同之日1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 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 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竞争性谈判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提 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4)财务状况:提 供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收缴纳证明:提供近半年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 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 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 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8)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 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 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图(查询日期为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之日起至磋商截 止日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磋商);(9)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磋商;(10)提供磋商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 是否接受 1.4.2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第 5 页 不召开投标预备会,相关事宜以招标答疑方式进行。 供应商需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需澄清或答疑的问题,同时将澄清或 1.9.1 投标预备会 答疑问题的电子版发至采购代理机构机构电子邮箱:1649193792@qq.com,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负责做出统一解答和必要澄清后,以书面的《招标答疑纪要》 发送各供应商。 1.9.2 1.10 2.2.1 2.2.2 2.2.3 2.3.2 3.3.1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踏勘现场 采购人澄清磋商文 件的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之日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 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 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磋商有效期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并 将电子版发至 1649193792@qq.com),逾期不再接受。 踏勘现场: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会,若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组织踏 勘,但因踏勘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 2020 年 12 月 15 日 14 时 30 分 磋商文件澄清发出后当日内 磋商文件修改发出后当日内 90 日历天(从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投标保证金:5000.00 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备注:MBZC-2020-116 磋商保证金 保证金有效期限: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4.1 磋商保证金 交款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网银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 提交。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请投标 人截止 2020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7 时前将保证金缴纳到下列账户,投标人在缴 纳投标保证金后,将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作为有效的缴纳证明,复印件装置响 应文件。 第 6 页 开户单位:陕西曼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 账 号:26905401040002871 是否允许递交 3.6 不允许 备选投标方案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全套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确需修改,修改处必须由供 应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U盘壹份。 3.7.4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磋商响应文件,其投 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采购人名称: (2)标注“正本”、“副本”、“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字样,所有封套均应加贴封条, 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4.1.3 封套上写明 (3)供应商:(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4)(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响应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在 年 4.1.5 装订要求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胶缝方式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 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延安市新区嘉宁万兴 3-2-1102 4.2.2 地点 4.2.3 5.1 是否退还磋商响应 文件 磋商时间和地点 不予退还 磋商时间:2020 年 12 月 15 日 14 时 30 分 第 7 页 磋商地点:递交地点:延安市新区嘉宁万兴 3-2-1102 5.3 磋商现场需带的原 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 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 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竞争性谈判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提 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4)财务状况:提 供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收缴纳证明:提供近半年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 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 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 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8)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 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 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图(查询日期为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之日起至磋商截 止日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磋商);(9)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磋商;(10)提供磋商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供应商的必备文件,开标当天,请将上述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投标文件一起单独密封递交(原件备查)。若未按上述提供, 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2人; 6.1.1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抽取。 7.1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 确定成交供应商 7.3.1 履约担保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否,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无 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2011】534 号规 定向陕西曼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服务费。 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 8 页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4〕2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本招标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 1.1.2 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磋商范围、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服务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供货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供应商应是通过投 标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 第 9 页 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直接参加竞争性谈判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4)财务状况:提供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 资信证明。 (5)税收缴纳证明:提供近半年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 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 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7)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8)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图(查询日期为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日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磋商);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0)提供磋商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 第 10 页 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9 投标预备会: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 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1.10 踏勘现场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 现场的正常进行。 1.10.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关。 1.10.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磋商文件 第 11 页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 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 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并将电子版发 至 1649193792@qq.com,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发 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 3 个工作日,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 第 12 页 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之日不足 3 个工作日,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2.3.3 供应商应同时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 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 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被拒绝。 2.3.4.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 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 文件为准。 2.3.5.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 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 受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1)磋商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发售,一经售出,恕不能退。 (2)供应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复制磋商文件进行投标。 (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 2.4 澄清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条文 2.4.1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6.更正事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 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 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 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 第 13 页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4.2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库〔2014〕214 号 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 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 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 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磋商响应文件 3.1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磋商一览表(首次)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磋商保证金 第 14 页 6)技术方案 7)商务方案 8)供应商承诺书 9)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10)资格审查资料 11)其它资料 3.1.2 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为“项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 行投标,但不得将其子目自行分解或针对该项目中的品目进行不完全投标,任何不完全 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2 磋商报价 3.2.1 供应商应对此项目进行全面响应,不得将其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拆开报价。 凡本磋商文件要求(或允许)及供应商认为需要进行投标的各项费用项目(不论是否要 求进入报价),若投标时未报或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 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总报价中(项目内容、项目量调整除外) 3.2.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单位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 包括在磋商单位提交的磋商报价中。 3.2.3 磋商单位的磋商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 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 3.2.4 磋商单位的磋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 诚信履约的,可要求该磋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拒绝该磋商单位的磋商。 3.2.5 凡因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对市场行情了解不清 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磋商单位自负。 3.2.6 供应商应对此项目进行全面响应,不得将其中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拆开报价。 第 15 页 3.2.7 凡本磋商文件要求(或允许)及供应商认为需要进行投标的各项费用项目(不 论是否要求进入报价),若投标时未报或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采购人将认为 这些费用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总报价中(项目内容、项目量调整除外)。 3.2.8 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加投标,当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 不合理或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 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否则,可拒绝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 3.2.9 第二次报价。 进入评审阶段,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后,各有效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此报价 作为最终报价评定的依据。 3.2.10 最低磋商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条件,须经磋商报价、技术部分、商务部分 等综合评定。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 商响应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 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 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 回其磋商保证金。 3.4 磋商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 保形式和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的 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第 16 页 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 标保证金,向未中标的供应商扣除银行交易手续费后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向中标供应 商扣除银行交易手续费后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 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采购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3.4.5 采购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 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 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 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6 供应商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采 购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4.7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 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 致。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8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 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 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3.4.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招标公司有权扣留其投标保证 第 17 页 金,以弥补采购人损失。 (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交履约担保。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5)供应商中标后未能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6)供应商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 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套改、虚假资料参加投标的。 (8)供应商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捏造事实,查无实据,造成恶劣影响, 导致采购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9)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4.10 以信用担保函形式交纳保证金,必须是陕西省财政厅认定的具有开具投标保 函资格的单位开具的保函。投标供应商违约,开具保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其保函内容 及格式详见附件一。 3.5 资格审查内容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直接参加竞争性谈判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 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4)财务状况:提供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开 标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收缴纳证明:提供近半年至今已缴纳 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社 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 第 18 页 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7)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8)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 记录截图(查询日期为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日前),对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 本项目磋商);(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10)提供磋商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供应商的必备文件,开标当天,请将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同投标文件一起单独密封递交(原件备查)。若未按上述提供,将按无效投 标处理。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 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 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7.4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 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必须全部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统 一装订、编码,必须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 3.7.6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必须逐页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7.7 磋商响应文件侧面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供应商的法人印鉴骑缝章。 第 19 页 3.7.8 未按本章第 3.7.1 项至第 3.7.7 项规定,出现任何一项未按要求编制的磋商响 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4.投标 4.1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须单独包装在档案袋或其他密封袋,副本可以包装在一 个封套内(包装要求同正本)或分别包装(包装要求同正本),所有封套均应加贴封 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4.1.2 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字样,资格证明文件的 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 “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字样,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至第 4.1.2 项规定,出现任何一项未按要求编制的磋商响 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4.2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4.2.2 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磋商响应文件后,供应商须登记填写《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登记 表》、《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作为签收凭证存根。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6 每家单位只允许提交壹套《磋商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 资格。 4.3 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4.2.2 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供应 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第 20 页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 要求必须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供应商须在其登记填 写的《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登记表》“备注”栏注明,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登记表》作为 向供应商出具的签收凭证存根。 4.3.3 修改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磋商 5.1 磋商时间和地点 5.1.1 采购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磋商时间)和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 参加。 5.1.2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2 磋商程序(摘要)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磋商: (1)宣布项目名称及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终止一切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 工作,并宣布磋商会议开始。 (2)宣布磋商会议纪律。 (3)介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监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4)宣布本项目供应商签到名单,确认供应商身份。 (5)按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有关规定,由监标人和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共同查验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监标人宣布审核结果。对检查出的不符合密封规定要求 的磋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不得启封。采购代理机构接标人在开标大会结束后, 经该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将其磋商响应文件退回。 (6)休会(请各供应商代表不要远离会场,保持通信畅通,以便磋商小组及时通 第 21 页 知磋商响应文件中需要进行澄清或说明的事项)。 (7)将磋商响应文件送交磋商小组评审; (8)通过资格审查后启封磋商文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后,再进行第二 次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各供应商就磋商中的技术、商务、价格、服务等内容, 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澄清、承诺,并按给定格式报出不可更改的第二次磋商报价, 第二次报价为最终评定的依据,并作为成交价格,参与综合比较与评价。 (9)磋商结束。 5.3 磋商现场需带的原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磋商小组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第 22 页 6.3 评标 6.3.1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 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 依据。 6.3.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 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 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 报。 6.3.3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 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 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 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 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 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3.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 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6.3.5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 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 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 23 页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 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6.3.6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 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 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6.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3.8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 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 6.3.9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第 24 页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 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 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10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 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 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 25 页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 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3.11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磋 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1.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7.1.3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 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 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1.4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成交通知 7.2.1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 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第 26 页 7.2.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 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 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 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7.2.3 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一个工作日。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采购人取 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赔偿成交金额的 10% 的损失。违约后,磋商保证金和赔偿金一并缴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退 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7.4.4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 第 27 页 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7.4.5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 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 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6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内容除外。 7.4.7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 金。 7.4.8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7.4.9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 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 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10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7.4.11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 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第 28 页 (l)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供应商少于 3 个的; (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 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9.2.1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 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2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9.2.3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 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 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 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 第 29 页 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 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9.2.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 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 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9.2.5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 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第 30 页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 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 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9.2.7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第 31 页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9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10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1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 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 32 页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 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2.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 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 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 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2.13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 第 33 页 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9.3.1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 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 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3.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 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 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3.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 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 第 34 页 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4.1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2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 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 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 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9.5 投诉 9.5.1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5.2 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 第 35 页 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 9.5.3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 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9.6 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 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9.7 质疑 9.7.1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7.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7.3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 程序提出。供应商已经参与开标,并于开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应当被视 为无效质疑。在法定质疑期内对采购文件只能是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 疑。 9.7.4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 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9.7.5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9.7.6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范本见附件 1)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 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 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 第 36 页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质疑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将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将被予以驳回。 9.7.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没有法定代表人 的特别授权;质疑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 (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9.7.8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 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 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政府采购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 9.7.9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9.7.10 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应驳回质疑: (1)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质疑而无实据的; (3)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又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 据的;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第 37 页 9.7.11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代理机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 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 布。 9.7.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 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 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 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 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 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7.13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范本见附件 2)。 第 38 页 附件 1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第 39 页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 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 40 页 附件 2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地 联系电话: 址: 邮编: 被投诉人 1: 地 址: 联系人: 邮编: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联系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第 41 页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 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第 42 页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 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 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 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 43 页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合格供应商(社会资本)不足 3 家的有关法律条文 (1)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5〕124 号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 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 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库〔2014〕214 号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 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10.2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通过发布公告征集,征集不够的,可由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 推荐。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且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不推荐 的,须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0.3 竞争性磋商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标 方式。若继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 3 家,且只有 2 家 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与 2 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 商。只有 1 家的,先按废标处理,如采购单位有特殊需求,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与 第 44 页 该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谈判。 10.4 第一次报价后,磋商小组可以变更采购需求,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如采购需 求没有实质性变化,各供应商的报价应逐次降低,本次报价超过上次报价的,为无效报 价。出现相同报价的,可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低报价。如果因此导致报价在预算 之内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10.5 磋商开始到成交供应商确定前,磋商小组、采购人及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循保密 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向与评审无关的单位和人员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 料、价格及其它信息。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0.6 磋商代理服务费 10.6.1 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代理服务 费。 第 45 页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供应商名称 形式 2.1. 1 评审 标准 响应 2.1. 2 性 评审 标准 投标函签字盖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 式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一致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7 款规定 符合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磋商报价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2.1 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服务期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评审项目 标准分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编列内容 评 分 标 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 报价 10 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得 分按“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第 46 页 类似项目建 设经验情况 自主知识产 权能力 投标人案件 研判能力情 况 要求提供软件产品相关类似项目合同为参考依据,提供合同 10 关键页复印件。每提供一个有效案例为 2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未提供不得分。 5 投标企业提供相关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相关证书 复印件。每一证书得 1 分,最多得 5 分。未提供不得分。 10 投标人是否具备经侦案件实战情报研判能力,是否拥有经侦 情报研判实战经验,是否能够协助客户做经侦案件研判分析。 需以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出具的相关参与办案证明为 依据,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每一份证明 1 分,最高 10 分。 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由评委根据“产品技术参数”的优 劣,由磋商小组在 10-40 打分:磋商小组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1、评价投标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对招标文件要求的符 合性。 设备的质量、 性能及可靠 性 2、根据供应商的内容、产品的灵敏程度,准确度综合评价。 40 3、视投标设备技术指标、质量性能、稳定性、可靠性综合 评价。 4、视投标设备市场评价、耐用性、技术水平综合评价。 投标人提供的软件功能强大、界面易用、成熟稳定、维护简 便、兼容扩展性高。在该领域具有很好的市场评价。 供应商提供相关类似产品的应用案例以证明其能力,根据 满足下列条件情况给予评分: ①、相关类似产品部署的同一系统内同时具有关系 型数据库、大数据平台及云平台并开展应用; 投标厂商 系统对接能 力情况 9 ②、相关类似产品成功对接百亿以上级别信息资源 数据总量且有 100 个以上的用户注册使用; ③、相关类似产品成功对接私有云平台。 每提供 1 个同时满足上述 3 个条件的应用案例加 3 分, 包含该案例的客户证明材料及该案例合同的复印件(至少包 第 47 页 含首页、合同标的、盖章页、服务说明一览表等能够说明合 同内容的信息),二者缺一不可。最高 9 分。未提供不得分。 有完善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可行 性和实用性。要求提供详细的分阶段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 包括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教材、培训大纲,横向比较, 综合评分。 培训承诺 5 1、培训方案。方案完备且具备提供详细的分阶段的培训计 划得 2 分; 2、培训师资质。要求培训讲师具有多次大规模情报实战研 判培训经验。具备 30 人次以上培训经验得 1 分;培训次数 多于 3 次得 1 分。 3、培训方式及教材。提供针对性独立封闭培训方式和针对 性培训教材得 1 分。 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包括技术 服务机构、技术人员水平、服务措施、响应时间、服务方式、 服务范围、应急响应时间、解决时间和应急措施,横向比较, 综合评分。 服务承诺 6 1、技术服务方案。方案完备得 2 分。 2、技术人员水平。技术人员有多年从事公安情报分析行业 经验得 2 分, 3、有具体的参与办案经验得 2 分。 与其他系统 融合度承诺 5 本项目所采购工具软件必须满足与经侦实战研判系统实现 无缝对接,以开展进一步数据深入挖掘分析工作,服务本地 案件深度分析研判,支撑本地案件类罪分析能力。满足支撑 远程任务库建设,共享数据库,开展合成研判,协同作战模 式。 承诺实现以上功能得 5 分。无法实现数据融合的不得分。 第 48 页 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勤工作站信息平台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由陕西曼博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要求和商务要求编制,经采购人审定、备案后发售。 1. 评标方法 1.1 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服务期合理、方案可行; (3)价格合理,且不低于成本价; (4)禁止不正当竞争。 1.2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在最 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 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并依次排序。 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 分标准进行打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服务期、质量、投标价格 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赋分,向采购人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 应商,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1.3 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 投标资格被取消。 1.4 为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 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选取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 49 页 2.1.2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按照初审、详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三个步骤进行评标。在上一步评审中被 废标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3.1.1 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 按照以下内容对磋商响应文件初审,一项不合格即为废标。 (1)磋商响应文件的完整性。磋商响应文件构成是否有重大缺项,是否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写磋商响应文件。 (2)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加盖印章是否合格、有效; 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数据、资料是否齐全。 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满足本次 投标的特殊要求;投标方案是否有重大缺漏项;投标服务内容与要求是否有重大偏离; 投标商务条款是否有重大偏离;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修 改。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有效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第 50 页 3.1.2 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不一致和算术计算错误按以下方法更正: (1)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 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磋商小组将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修正后的价 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被拒绝。 3.1.3 详评:对于经初审合格的所有投标,由磋商小组各成员按照下列《评标分值及 评审要素一览表》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评价、比较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 分,按包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2 初步评审 3.2.1 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 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3.2.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 投标。 (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 51 页 3.3 详细评审 3.3.1 评审内容及步骤 评标前磋商小组需先对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 印件、原件备查)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然后再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的 供应商进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进行量化打分。 3.3.2 技术部分的评审: 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对供应商的技术部分进行详细评审。 3.3.3 确定供应商的有效报价: 供应商有效报价 αi:磋商报价≤最高投标限价(采购预算)的磋商报价。当出现价 格汇总错误、单价与合不符时,必须以磋商小组修正的为准,否则不再参与评标。 3.3.4 商务标评审,详见上述评标办法前附表。 3.3.5 汇总上述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得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3.3.6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候选人,按照评标排序来确定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成 交供应商磋商报价(总价和综合单价)为成交价即为合同价,以此类推。 当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不能够履行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的条款,成交供应商 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经采购人及监管同意后项目废标。 3.3.7 其他情况: 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磋商报价,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靠前;若磋商报价得分仍相 同,比较供应商技术部分得分;如仍相同,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以得票高低确定排序 先后。 评标中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办法由采购人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有关规定。 第 52 页 3.4 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中 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 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 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5.2 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 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 评标价=投标报价*(1-6%)。 (2)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 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的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2%)。 (3)参加本项目的小微企业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附件),未提供的不视 为小微企业。本项目提供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 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投标人须做出承诺,保证真实性,如有 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标准确认。 第 53 页 4.2 监狱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 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2)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4.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 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的不视为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节能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的有关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节能清单所列 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标注“★”的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 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第 54 页 采 购 实 施 的 意 见 > 》 ( 财 库 【 2006 】 90 号 ) 的 规 定 , 以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环保清单 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 (3)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 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4.5 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 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计分。 附件 A:废标条件 废 标 条 件 A0. 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所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正文 部分所归定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章正文部 分的规定为准。 A1. 否决投标条件 供应商或其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 A1.1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1.2 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3 在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投标不符合评 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4 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投标。 A1.5 投标函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的投标。 A1.6 磋商响应文件完整性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7.4 项规定的投标。 A1.7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关键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第 55 页 投标 A1.8 供应商递交两分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或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 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A1.9 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且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A1.10 供应商所提供样品与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要求不符合的。 A1.11 其他经磋商小组确认的未能实质性相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 A1.12 法律、法规及行业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A1.13 供应商名称与领取文件时登记名称不一致的。 A2 . 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供应商之间协商磋商报价等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第 56 页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A3. 弄虚作假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3.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A3.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A3.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A3.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A3.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 57 页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勤工作站信息平台 合 同 书 第 58 页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 方友好协商,签订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1.采购明细表: 序 号 采购内 容 产品名称 制造商 技术参数 1 2 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 59 页 数量 (套) 含税单价 (元) 含税金额 (元)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向乙方购买上述软件后,供最终用户:延安市公安局(下称最终用户) 在其警务业务 中使用。在遵循乙方公司许可协议的前提下, 在延安市公安局工作环境中安装、部署、使用。 (1) 甲方应依乙方所建议的环境需求,备妥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并进行相应安装。 (2) 甲方应配合双方商定的培训计划,安排适当人员接受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服务培训。 (3) 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的软件许可协议和合同的规定使用该软件。 (4) 甲方同意其自身不会,也不会通过其他任何关联方、或第三方: a) 对软件进行任何的反编译,代码破解或复制设计; b) 或者其他任何有关侵犯乙方公司及乙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5) 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一经发现有任何其他第三方侵犯乙方知识产权 的行为,应及时通报给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负责软件系统的安装、调试、培训以及其他使用帮助等。 (2)乙方在软件系统验收前应向甲方提供安装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文档资料。 (3)乙方须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为。 (4)乙方保证在甲方使用过程内,采取一切所需的行动维持及保障甲方对产品的使用权利。 (5)乙方须经常确认产品的有效性及乙方对产品的所有权,并保证不会使产品的有效性出现 问题,亦不会作出有意损害该等有效性的任何行动。 第 60 页 (6)乙方在向甲方提供的软件系统技术更新之后,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最新相关 技术资料。 (7)在技术服务期内要向用户方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在技术服务期外乙方要保证服务质量 不减。 (9)乙方应保证适时响应技术服务请求。系统发生故障并且远程无法修复时,乙方应在故障 产生后的 48 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服务,期间需要给甲方现场工程师提出应急解决方案,乙方到达现 场后需 4 小时内修复完毕。 三、货物交付及技术服务 项目完成时间:自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 免费服务期限一年。从乙方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给甲方,甲方能正常使用之日起算。技术 服务内容包括: 1)、软件安装、部署、调试和维护; 2)、软件版本升级和补丁更新服务; 3)、技术远程指导、咨询服务; 4)、两天本地化实战培训服务; 免费升级服务期限过后,如用户要求继续享有该产品后续的相应升级和服务,乙方则提供有偿 产品相应的升级和服务。 长期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服务,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 建议等。 四、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后货物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100%, 。 第 61 页 (2) 乙方提供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 (3) 付款方式:转账。 (4) 甲方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的即视为甲方已按 照履行支付义务。 五、保密 甲乙双方同时承诺:对于在安装、调试、培训、使用、维护系统的过程中接触和了解的有 关对方技术、工作等方面的资料,双方均有严格保密的义务。未经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 露对方有关资料,否则将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保密期限不以本合同期限终止 而终止。 六、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3‰的数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 乙方承担。 (2) 甲方无正当理由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 3‰向乙方偿付 违约金。 (3)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七、解除合同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方在通知对方后,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违约方在对方通知后三十天仍未纠正,非违约方 第 62 页 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时。如果该违约无法在三十天内纠正,而违约方在此期限内 已经开始着手,并将以努力诚恳继续纠正此违约行为,则守约方应为违约方合理地延长该时间 的期限。 (2)当一方按正常程序停止业务、破产、处于付款拖欠、延期偿付、公司重组或倒闭状况, 或全部转让利润与债权人、书面承认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委派清算人清算其业务或财产,或参 与或接受与破产或债权人权利有关的法律或行政诉讼程序时。 (3)当本合同以任何原因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包含甲方机密信息的所有物件, 并证明该销毁情况;或者将这些物件归还对方。 八、争端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 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 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 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一、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等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二、合同生效: 第 63 页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公司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代 表: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表: 号: 确 认 方: 第 64 页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合同签订日期: 第 65 页 年 月 日 第五章 采购内容和规格参数要求 软件研发 序号 功能模块 1 2 3 数据流模型 维护管理模 块 4 功能 描述 新建空白数据流功能 实现数据流支持在个人资料库中新建数据流 删除数据流功能 实现数据流支持在个人资料库中支持删除操作 重命名数据流功能 实现数据流支持在个人资料库中重命名数据流 移动数据流功能 实现数据流支持在个人资料库中移动数据流存放位置 套 1 套 实现包括合并操作、关联模型操作、比对碰撞操作、根据条件 查找操作、根据条件删除操作等。 6 操作选项卡功能 7 实现在数据流选项卡,用户可以执行保存流、将流另存为、关 数据流选项卡功能 闭流、查看流属性、新建流、打开流等于流有关的操作。同时 在流建模工具内,实现流之间的切换编辑。 8 输出选项卡功能 实现在输出选项卡,用户可以浏览输出的内容、重命名并为输 出填写注解内容、保存输出、另存为输出、删除输出、全部删 除输出等操作。 合法性校验功能 实现在执行流之前,用户可以校验流的定义是否合法,只有合 法的流,才可被执行。 10 执行监控功能 实现执行数据流时,数据流设计人员可实时地浏览数据流每个 步骤的执行日志,通过对数据流执行过程的跟踪与观察,以方 便了解数据流各个节点的执行数据记录量及消耗时间。 11 结果二次分析功能 实现数据流的执行结果以各类输出的形式呈现给用户,用户打 开输出之后,针对输出的内容,可开展明细查询等操作。 12 发布至数据流市场功 实现在个人资料库中,数据流的设计人员可以将流发布为公共 能 对象,给系统中其他的用户直接使用。 13 1 为形成整体意义上的数据分析流程,数据流设计面板作为建模 人员工作的起点,建模人员可将研判分析涉及的步骤环节以拖 数据流设计面板功能 拽的形式添加到数据流设计面板中,并将步骤节点通过连线的 方式进行连接,最后配置好相关的执行参数。 5 9 数量 单位 备注 数据流模型 设计管理模 块 预览图片功能 实现支持模型设计人员将设计完毕的数据流内容导出为图片, 以嵌入到汇报材料中。 第 66 页 14 插入其他要素功能 实现除了插入数据流可配置节点类型之外,数据流建模工具还 支持插入文本、插入标题、插入线条、插入方框、插入椭圆形。 15 视图控制功能 实现允许用户显示隐藏右侧的管理器面板以及底部的节点面 板。 16 实现支持一键执行数据流已经配置好的全部节点内容。系统将 执行数据流全部内容 解读用户配置的数据流定义信息,构造数据流执行链路图,按 功能 节点之间先后依赖的次序执行数据流。 17 从选定节点开始执行 实现从当前选定的节点开始执行数据流,忽略选定节点之前的 功能 其他的节点。 18 执行至选定的节点处 实现在当前的数据流中,从开始节点出发,执行至选定的节点 功能 处。 19 绘图区域放大缩小功 实现绘图区域支持放大缩小操作。绘图区域支持网格显示隐藏。 能 20 Excel 至数据表格节 实现上传本地 Excel 电子表格,系统自动同步将 Excel 文件数 点功能 据为数据表格形式 21 手工输入节点功能 实现通过人工方式,输入所需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数据 打开集合节点功能 实现通过个人资料库选择已有的集合并打开 23 数据表格节点功能 实现用户通过个人资料库选择已有的数据表格并打开 24 战法查询节点功能 实现用户选取战法应用库中的一个战法资源,通过自由设定多 种组合条件进行战法数据检索 25 数据表格至战法节点 实现将数据表格形式的数据转化为战法实例,进一步实现战法 功能 研判功能 26 手工输入至集合节点 功能 27 实现对两个或多个集合进行运算操作,接入两个及以上集合类 集合运算节点功能 输出节点,对输入的节点集合数据进行集合运算,可选择集合 合并操作或集合求交集操作 28 数据处理类 实现接入两个集合类输出节点,通过选取主集合和次集合,实 节点模块 集合求差集节点功能 现对两两集合之间进行求差集运算操作 29 实现集合关联跳转战法,通过集合实体绑定选取的战法实体数 集合至战法节点功能 据项,对选取的战法展开进一步扩展分析,同时可是自由设置 战法内置条件 30 集合至战法实例节点 功能 实现查找集合在战法实例中的记录 31 集合至大图节点功能 实现集合数据通过其内部绑定的实体类型转化为大图形式 22 数据来源类 节点模块 1 套 1 套 实现将手工输入的数据存入集合中 第 67 页 32 集合至专题库节点功 实现选取已有专题库,集合数据通过其内部绑定的实体类型推 能 送入专题库中 33 数据表格至战法节点 实现转化数据表格为战法实例,数据内容不了,转换分析形式 功能 34 实现从战法应用库汇总选择需要跳转的战法资源,通过源战法 战法跳转节点功能 实例中的数据与新战法中的数据进行关联绑定,扩展新战法中 的资源,同时可设定战法查询条件,进一步精确扩展结果。 35 战法过滤节点功能 实现用户可自由实现对接入战法实例进行长度、号码种类、数 值大小等多种不同条件的过滤操作 36 战法去重节点功能 实现用户对接入战法实例数据选择一个或多个字段进行自定 义组合字段去重 37 实现接入两个或多个战法实例输出节点,配置关联模式(内联、 战法关联节点功能 外联等),配置关联字段,通过关联字段将多个战法实例关联 组合为一个战法实例宽表 38 战法排序节点功能 实现对战法执行结果进行排序,通过选择排序字段进行排序并 设定升序、降序排列 39 战法取样节点功能 实现对战法结果进行取样操作 40 战法统计取样节点功 实现对战法结果进行分析统计功能,再针对统计结果进行针对 能 性取样分析 41 字段选择节点功能 42 战法实例合并节点功 实现通过接入多个相同格式的战法实例输出节点,对该批战法 能 实例数据进行统一合并 43 战法至集合节点功能 实现选择战法实例中的实体要素数据项,将该项转化为实体对 象存入集合中 44 二维表统计节点功能 实现对战法执行结果实现二维表的统计功能。 45 输出战法节点 实现战法实例形式输出执行结果。 46 输出集合节点 实现集合形式输出执行结果 47 输出图表节点 实现图表形式输出执行结果 生成 Excel 节点 实现提供数据生成 Excel 表格操作,并提供下载 49 生成数据包节点 实现提供多种数据类型的打包,通过将多种数据放入同一个数 据包,便于维护执行结果。 50 存至资料库节点 实现用户选择个人资料库指定目录,将战法实例数据、集合数 据等各类数据存到对应资料库目录中。 48 数据输出类 节点模块 实现针对接入战法实例数据,用户可自定义筛选,选择一个或 多个数据字段项,排除研判分析过程中的干扰字段项 第 68 页 1 套 51 配置调度 实现针对选定的数据流,配置时间调度,包括每天/每星期/每 月固定时间掉执行调度,隔一段时间执行一次调度,使用 CRON 表达式执行调度。调度时选择调度服务器。 52 删除调度 实现删除为一个数据流已经分配的时间调度器,系统将不在调 度此数据流 执行调度 实现针对选择的数据流及配置的时间调取器,开始执行时间调 度。 53 数据流调度 模块 54 暂停调度 实现针对选择的数据流,暂停时间调度。 55 查看调度日志 实现查询一个数据流时间调度日志信息,包括每次执行的记录, 允许用户清空全部日志或者删除指定日志,也可以打开步骤, 以浏览本次调度执行的每个步骤的执行清空。 56 浏览调度信息 实现在本功能右侧浏览关于选定数据流的调度情况,包括名称、 创建人、创建时间、是否配置调度、调度频率、调度执行中。 57 数据流发布 实现用户选择一个数据流,执行发布操作,系统将用户选择的 数据流发布至数据流市场。发布时,可选择发布的目标分类。 58 数据流市场分类 实现数据流市场内嵌系统默认分类,包括话单分析类、资金分 析类、微信分析类、支付宝分析类、企业发票分析类等专用数 据类,也包括多种数据组合到一起的开展分析的数据综合里。 59 打开数据流 实现从数据流市场可打开一个数据流,并对打开的数据流进行 编辑修改 数据流授权控制 实现发布至数据流市场的数据流,对本系统的全部用户可见, 并授予执行权 60 数据流发布 执行模块 61 实现在数据流市场中选中一个数据流,支持打开数据流的流程 执行数据流(按图形) 图,流程图支持放大缩小,支持执行并输出。 62 实现在数据流市场中选中一个数据流,支持以条件列式的形式 执行数据流(按条件) 执行数据流,并在界面底部显示输出结果。 63 后台数据流市场初始 实现支持初始化系统默认的数据流,并支持启用禁用数据流分 化 类目录。 64 后台数据流启用禁用 65 66 1 套 1 套 4 台 实现支持启用、禁用一个系统默认的数据流。默认数据流被禁 用之后,前端将不再显示 设备采购 可视化分析 数据分析硬件基础设 建模专用分 施 析仪 荣耀 MagicBook Pro 16.1 英寸笔记本电脑(标压锐龙 5 16G512G100%sRGBWin10) 第 69 页 数据分析硬件基础设 施 惠普 1108 鼓粉一体打印机 第 70 页 4 台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编号: 正本/副本 ****采购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第 71 页 供应商: (单位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法人印鉴)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第 72 页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磋商一览表(首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磋商保证金 六、技术方案 七、商务方案 八、供应商承诺书 九、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其它资料 注:以上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必须逐页加盖公司公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第 73 页 一、投标函 致:(采购人) 我公司收到贵单位 (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的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项目 的磋商活动。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愿意按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采购项目服务,磋商报价为: 大写: 元 小写: 元 2.该报价是完成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所需的一切费用,且不低于我单位服务的成本 价。 3.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如果我们响应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 质、按量完成任务。 5.我们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你们有选择供应商成交的权力。 6.我方保证以前递交的本项目相关资料和投标函中各种附件是真实可靠的,如有不 实,我方将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处理决定,甚至自动退出投标,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 由我方负责。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磋商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 双方的合同。 8.我方的磋商响应文件在磋商后 90 天内有效,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或撤回磋商 响应文件。 9.我方理解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另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无论我方总报价中 是否包括投标费用,也无论是否能够成交,均不要求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费用做 任何补偿。 第 74 页 10.我方理解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我方不要求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原因 做任何解释,也不退回磋商响应文件。 11.如果因我方原因放弃成交,我方承诺,除采购人有权没收磋商保证金外,还承 担因下个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给采购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12.若我方成交,将按时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3.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75 页 二、磋商一览表(首次) 单位 :元 磋商内容 磋商报价 服务期 供应商 备注: 注:以上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76 页 质量要求 备注 表二 磋商分项报价表 单位:元 无固定格式,供应商自拟。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中的“总价”与“磋商一览表(首次)”中的“磋商报价”一致。 第 77 页 表三 偏离表 1.技术规范偏离表 磋商文件 磋商响应文件 序号 偏离 简要内容 简要内容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第 78 页 说明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号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供应商:(盖章) 第 79 页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80 页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致:陕西曼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法定地址 企 邮政编码 业 网 法 人 址 工商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机关 机构代码证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 姓 名 (签名) 性 别 定 联系 代 职 务 电话 表 人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复印 传 真 (正反面粘贴处) 第 81 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件 (企业公章) 年 第 82 页 月 日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 年 本授权委托书于 月 年 日至 月 年 身 份 证 日 日签字生效,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职 月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务: 职 号: 身 务: 份 证 号: 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复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反面) (要求:授权有效期为自开标开始之日起不少于 90 天) 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身份证有头像的一面是反面,有国徽的一面是正面。 第 83 页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84 页 五、磋商保证金 注:本页附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电子回单复印件和银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第 85 页 六、技术方案 按照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编制,格式不限。但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 1. 设备的质量、性能及可靠性 2. 投标厂商系统对接能力情况 3. 培训承诺 4. 服务承诺 5. 与其他系统融合度承诺 注:响应磋商文件评标办法相应要求,无固定格式,供应商自拟。 第 86 页 七、商务方案 按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编制,格式不限。但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 1. 类似项目建设经验情况 2. 自主知识产权能力 3 .投标人案件研判能力情况 注:响应磋商文件评标办法相应要求,无固定格式,供应商自拟。 第 87 页 八、供应商承诺书 注: (1)、未签署或者虚假承诺签署本承诺书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编制的响应文件正本须装订原件,副本可装订复印件,逐页盖章。 第 88 页 承诺书(一) 致:陕西曼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参加贵公司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本公司承诺:在 参加本项目磋商之前不存在被依法禁止经营行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的情况,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签字或法人印鉴) 第 89 页 日 期 年 月 日 承诺书(二) 致:陕西曼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参加贵公司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本公司承诺:近 三年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 次(没 有填 0),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签字或法人印鉴) 第 90 页 日 年 期 月 日 承诺书(三) 致:陕西曼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参加贵公司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本公司承诺:近 三年因项目(产品)质量及供货问题(产权纠纷等)的不法行为记录 为 次(没有填 0),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签字或法人印鉴) 第 91 页 日 年 期 月 日 第 92 页 九、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 商业贿赂承诺书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公司在此庄 严承诺: 1.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 2.不向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 谋取交易机会。 3.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 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 4.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定单。 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7.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 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8.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要求,承 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93 页 十、资格审查资料 以下资格审查资料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 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直接参加竞争性谈判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4) 财务状况:提供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 资信证明。 (5)税收缴纳证明:提供近半年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 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 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7)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8)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图(查询日期为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日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磋商);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0)提供磋商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 第 94 页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供应商的必备文件,开标当天,请将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 件加盖公章同投标文件一起单独密封递交(原件备查)。若未按上述提供,将按无效 投标处理。 附件 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 我单位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 若采购人在本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 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并承担因 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95 页 第 96 页 附件 2 非联合体投标声明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收到贵单位 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项目编号: )的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项目 的磋商活动。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内容,并负法律责任。 1.本项目我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存在联合体投标的情况。 2.我公司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97 页 十一、其他材料 第 98 页 附件 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 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 物,由本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 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日 期: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库【2011】181 号)相关规定。 第 99 页 填表须知 本表适用于企业申请小型微型企业价格优惠资格认定时使用。 一、小型微型企业条件 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是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为划分依据。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具体详见评标办法的规定。 三、《申请小型微型企业价格优惠资格认定表》填写说明 1.“所属时期”:正常经营企业填报上年度公历 1 月至 12 月。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 上年度实际生产经营当月至 12 月。年度中间发生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 1 月至实 际停业、破产之日的当月。 2.“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发 改委第 40 号令)。 3.“年初数”、“年末数”:企业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按“期初数”、“期末数”填报。 4.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 =(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 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提供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的相关证明。 第 100 页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所属行业 具体行业类别: 所属年度营 业收入 所属年度资 产总额 年初数 资产总 年末数 额 所属年度从 业人数 年初数 从业人 年末数 数 本公司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属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101 页 附件 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 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 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第 102 页 附件 3 监狱企业证明函(是/否) 陕西曼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 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法人印鉴)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10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