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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2年版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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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2年版试行)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2.市生态环境局(共193项) 1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 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 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 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次 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 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务院令第40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评审指南,对书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 场检查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医疗废物经 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 营许可证、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危险废物收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管理平台备案,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集许可证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 信息公开。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 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 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 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3〕 44号,条款号:附件第19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 1 页,共 80 页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 场检查。 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只针对危险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废物经营单 法给予处分: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管理平台备案,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位 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 信息公开。 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外。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2 行政许可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2022版新增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 项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 结果。 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 4 5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022版新增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项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 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 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 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 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2 页,共 80 页 序号 6 7 8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 。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 遭受损害的; 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 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以下的罚款: 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 (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等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行政处罚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3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9 10 11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废物检查或在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等 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行为的行政处罚 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 、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 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 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表的行政处罚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4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2 13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 设施或者场所,未 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遭受损害的;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 用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 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 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 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4 15 16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遭受损害的; 可证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 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 。 遭受损害的; 罚 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 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6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7 18 19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 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遭受损害的; 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的放射源,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许可证: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编码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案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 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2、《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处理废弃放射源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有相 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7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20 21 22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 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 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 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2、《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室外、野外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 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违反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 。 遭受损害的; 有放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罚。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 (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 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 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8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23 24 25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 遭受损害的; 置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处罚的;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况。” 遭受损害的; 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行政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第四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罚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核设施营运等单位未按照规定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遭受损害的; 考核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9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26 27 28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 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 。 遭受损害的; 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 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的行政处罚 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连续处罚: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建设、安装、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第 10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29 3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的行政处罚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 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 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 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 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 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统计调查范围的企业事业 、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绝提供环境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环境统计 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予以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11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3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 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 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 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 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 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对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 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 款,并予以公告。” 5、《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四十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四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公开。逾期不公开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 续处罚。 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6、《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 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予以公告。”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12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32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 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 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 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的规定治理。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 行为的行政处罚 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 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 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 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 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 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13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 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 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 业废水的。” 33 行政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 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 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 闭。”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物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 遭受损害的; 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 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 污染物的; (三)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 物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 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 业废水的。” 第 14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34 35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遭受损害的; 处罚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等 的罚款: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二)未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三)未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15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3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 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 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 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 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 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3、《中华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 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 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5、《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 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 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 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 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 16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37 38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 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 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等行为 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 的行政处罚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 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 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 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 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 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 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 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作出相应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17 页,共 80 页 备注 设区的市 序号 39 40 41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遭受损害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设区的市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 定中的环保措施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令停止建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设区的市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 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 。 遭受损害的; 罚 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18 页,共 80 页 序号 42 43 44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 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遭受损害的; 为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19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4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遭受损害的; 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20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4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 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 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 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 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 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 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 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设施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遭受损害的; 坏的行政处罚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五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5、《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 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 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 6、《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 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7、《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冀办发[2019]15号)。 8、《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第62项对在 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第 21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47 4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 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或者 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 在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假的行政处罚 责任。” 3、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拖延、围堵、 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 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 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 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 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 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 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 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 的行政处罚 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 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亩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 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湿地违法排污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 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22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49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 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 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 业废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气污染物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 3、《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活动: 。 遭受损害的; 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及其他污染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 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三十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 4、《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冀办发[2019]15号)。 5、《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第65项对在国 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 第 23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5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 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 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 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 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 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 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 环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 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 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 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 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 定处理。 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24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51 52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擅自移动饮用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毁损、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水水源保护区护栏围网、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护区护栏围网、地理界标和警示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遭受损害的; 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 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 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 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 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 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 》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物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停产整治: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4、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 第 25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5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 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 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 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26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5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 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 可溶性剧毒废渣向 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运河、渠道、水 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 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 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者未进行防渗漏监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测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八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第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款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十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 排放、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 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农用标 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第 27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 物的。”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55 56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第五条 :“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 。 遭受损害的; 施: 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 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 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 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 遭受损害的; 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道、电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冀办发[2019]15号)。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第75项对擅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28 页,共 80 页 设区的市 序号 57 58 59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 行政处罚 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 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污染饮用水水 源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2、《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冀办发[2019]15号)。3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第77项对在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 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急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第 29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60 6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 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 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 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第二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 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2、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 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违法排放水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 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第 30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62 63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 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物的行政处罚 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日连续处罚: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禁止下列污染地表水体和地 下水体的行为: (九)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 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 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措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 。 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冀办发[2019]15号)。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第98项。 第 31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64 65 66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 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关依法予以处罚。” 政处罚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 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 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 准,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气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气污染物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32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6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 按日连续处罚: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遭受损害的;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气污染物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33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6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 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 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 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 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 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等行为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的行政处罚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篡改、伪造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 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 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 (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5、《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网的; (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34 页,共 80 页 备注 设区的市 序号 69 70 71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 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燃用不符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 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 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遭受损害的; 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以下的罚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35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72 7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 进行日常维护、维 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 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 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 回收利用条件未进 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新的。” 定的行政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 有害气体作业的; (三)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 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 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四)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五)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 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六)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 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设区的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设区的市 第 36 页,共 80 页 序号 74 75 76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 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 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 ” 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 诊断 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 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 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 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 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 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五千元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对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 。 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行政处 遭受损害的; 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罚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第 37 页,共 80 页 备注 设区的市 序号 77 78 79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对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 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制装置,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车载终端的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 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罚 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重点用车单位违法事项的行政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 处罚 遭受损害的; 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二)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五次以上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 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 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排放检验机构违法事项的行政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 处罚 检验数据、视频监控 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 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38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80 81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 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 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 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 处罚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决定规定,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 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 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遭受损害的; 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39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82 83 84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 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 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必要措施的,由生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 预案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 遭受损害的; 政处罚 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40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85 86 87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实现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由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实现扬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尘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行政处罚 2、《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 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行政处罚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决定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三)未依法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数据的。”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2、《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 遭受损害的; 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停产整治: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拒不采取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 遭受损害的; 作业的行政处罚 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41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88 89 90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 100 万元的罚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 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的,并处 50 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 3 倍的罚款;对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配额数量。”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42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91 92 93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 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 。 遭受损害的; 处罚 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数量。”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 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 进行回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 3 倍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 、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 大气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 3 倍的罚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43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94 95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 、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七条:“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一年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前三年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时予以查处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的; 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受理配额申请。” 。 遭受损害的; 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进出口单位需要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批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申请书;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二)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订单等相关材料,非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生产企业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供货证明;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 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 口许可证或者其 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出口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数据 、材料有谎报、瞒报情形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除给予前款规定 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事实通报给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并由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 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022版调整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 。 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遭受损害的; 项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44 页,共 80 页 设区的市 序号 96 97 98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022版调整 。 遭受损害的; 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 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在噪声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 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工业噪声污染的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 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022版调整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 、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遭受损害的; 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 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 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 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022版调整 。 遭受损害的; 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45 页,共 80 页 序号 99 100 101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022版调整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 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遭受损害的; 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拒不接受固体废物污染检查或 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元以下的罚款。”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 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拒不接受医疗废物检查或在检 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责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46 页,共 80 页 序号 102 103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违法排放固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 。 遭受损害的; 体废物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罚。”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和生态破坏。” 。 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47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0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 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 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及选煤厂应节约 土地、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 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 (库)的,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 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煤矸石临时性堆放场(库) 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 标准》、《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利用煤矸石进行土地复垦时,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土、环 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环保 要求。” 第十四条:“煤矸石综合利用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达标排放。煤矸石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和总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量控制要求,应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并实行专人负责;发电机组烟气系统必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求,同时保留好完整的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数据,且保存一年以上;煤矸石发电产生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的粉煤灰、脱硫石膏、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利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选煤 用和妥善处置。”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厂,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 第十六条:“下列产品和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环境、节能和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 安全标准: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处罚 (一)利用煤矸石生产的建筑材料或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产品;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二)煤矸石井下充填置换工程;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利用煤矸石或制品的建筑、道路等工程;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四)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项目。”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改扩建)煤矿或煤炭洗选企业建设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的或不符合《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要求的,由国土资源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由环境保护部门依 法处罚;煤矸石发电企业超标排放的,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部门提 供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按照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有关规 定罚没其环保电价款,同时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不达标企业名单。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一)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 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三)(四)项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安 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弄虚作假、不符 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超标排放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取消其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扶 持政策资格,并限期整改;对已享受国家鼓励扶持政策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 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缴。” 3、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 第 48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05 106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下的罚款。”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 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 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填埋场的;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废物的;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 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 法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 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 49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07 108 109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 对土壤污染检查时拒不配合检 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 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行政处罚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 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 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 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 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 处罚的;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遭受损害的; 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50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10 111 112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 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 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垦的行政处罚 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 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 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 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的,没收违法所得。 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 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 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 款: 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行政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罚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 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 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第 51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13 114 115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 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 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调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 果进行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 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 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 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备案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第 52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1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 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 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 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的;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行政处罚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 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 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 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2、《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 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 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53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17 118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 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 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 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为的行政处罚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 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 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 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整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改后拒不改正,又拒不承担代为 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54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19 120 121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或者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遭受损害的; 口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罚款: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二)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 。 报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料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用于其他目的或者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未按规定管理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遭受损害的; 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定。”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55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22 123 12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三条:“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 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 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 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约方立法确定的 “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 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按照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有 关材料,同时抄送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 主管部门。”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 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的行政处罚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56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2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 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 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 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 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未经安 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八)将 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 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 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 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 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对每一批出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口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一式二份。转移单据应当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随出口的危险废物从转移起点直至处置或者利用地点,并由危险废物出口者、承运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人和进口国(地区)的进口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及有关国家(地区)海关部门填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运行、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写相关信息。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信息填写完整的转移单据,一份报国务院环境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等行为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份自留存档。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妥善保存自留存档的转移 遭受损害的; 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单据,不得擅自损毁。转移单据的保存期应不少于 5 年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门要求延长转移单据保存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长转移单据的保存期限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转移单据的运行情况,也可以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转移单据的运行情况。被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三)未按规 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三)未按规定期 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有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 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 57 页,共 80 页 备注 设区的市 序号 126 127 128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 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 20%以上的。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 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 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理。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 遭受损害的; 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 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 10 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 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 罚 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 58 页,共 80 页 备注 设区的市 序号 129 13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 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 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 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 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 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 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 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59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31 132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 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 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 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购买单位的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 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品种、数量、用途,或 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 1 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 所销售、购买的剧 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 毒化学品、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三款:“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 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泥产生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未按规定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或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或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建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遭受损害的; 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以下罚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60 页,共 80 页 备注 设区的市 序号 133 134 135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泥产生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未按规定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 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十万元以下罚款: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一)具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二)不具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稳 。 用和无害化处置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定化和脱水处理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利用和处置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搬迁未按照规定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监测、评估,或者造成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原址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四)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 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000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61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3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 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 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 洁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 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62 页,共 80 页 备注 设区的市 序号 13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 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 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行管理和处置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遭受损害的; 废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设区的市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 存、处置的。” 138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 。 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 遭受损害的; 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63 页,共 80 页 设区的市 序号 139 140 141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无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 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 。 遭受损害的;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 遭受损害的; 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元以下的罚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 遭受损害的; 为的行政处罚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64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42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 事故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 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 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 遭受损害的; 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 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 65 页,共 80 页 备注 设区的市 序号 143 144 145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废弃电器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3 万元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 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 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 为的行政处罚 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 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起实施)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 遭受损害的; 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设区的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66 页,共 80 页 设区的市 序号 146 147 148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 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 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 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1日起实施)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关闭。”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 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遭受损害的;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67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49 150 151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 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 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罚 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 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 遭受损害的; 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2、《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冀办发[2019]15号)。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第208项对因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68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52 153 154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污染检查或被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遭受损害的; 要资料的行政处罚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 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 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69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55 156 157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 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 以下的罚款。” 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 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进口、回收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 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 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 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 物送交贮存、处置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 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 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 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 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 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遭受损害的; 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70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时予以查处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处罚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辐射事故的单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缓报、谎 位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报、瞒报、漏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 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追究刑事责任。”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 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 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催告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代履行;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对未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下达代履行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决定书,代履行前送达;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执行责任∶派员到现场监督。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 、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以查封、扣押: 、场所、工具、物品的行政强制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1、调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不少于2人。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部门负责人批准。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决定责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整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 改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 催告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代履行; 2. 决定责任∶对未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下达代履行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决定书,代履行前送达;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执行责任∶派员到现场监督。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 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 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 行政强制 强制措施。” 1、调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不少于2人。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部门负责人批准。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决定责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 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 1、催告责任∶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 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有《中华人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 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 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第 71 页,共 80 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64 165 权力 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 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较大、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 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 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 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 追责情形 1、调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不少于2人。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部门负责人批准。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决定责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催告责任∶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 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72 页,共 80 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66 167 168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 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 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 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 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加油站等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 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监测的; (八)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 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 八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十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催告责任∶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 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 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 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调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不少于2人。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部门负责人批准。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决定责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 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 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 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 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1、催告责任∶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 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73 页,共 80 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强制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 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造成环境污染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 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 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强制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 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 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1、催告责任∶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 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 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 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列临时控制措施: 制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1、调查责任∶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不少于2人;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 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 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 、设施、原料及产 政强制 品。” 1、调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不少于2人。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部门负责人批准。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决定责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 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三)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 和物品;” 1、调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不少于2人。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部门负责人批准。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决定责任∶ 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 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 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 置的行政强制 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催告责任∶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 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 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 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 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1、催告责任∶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 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 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 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 守商业秘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者现场检查; 2、处置责 1、不对本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 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查 3、移送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理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第 74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76 177 178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 事项 对自然保护区的 监督检查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2、不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3、移送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理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监督检查;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1、不对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监督检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 3、移送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理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 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态环 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 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 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1、不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理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 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予以配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 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予以配合。” 179 行政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抽测;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1、不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抽测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 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情 3、移送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理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况的监督抽测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 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 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 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四款:“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5.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 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重点用车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 75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80 181 182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 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不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装置运 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装置运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3、移送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理的; 2.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储油储气库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 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受理责任: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中 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环评文件作出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审核责任: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环发〔2014 2.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或上报的;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釆用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197号 3.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标审核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通知;依据文号:环发〔2014〕47号;条款号:全文。 5.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 3、监督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五)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 处分。 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作为主要污染物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的重要内容,结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核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 由)。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2.审查责任:依法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确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或不通过行政确认的决定,并信息公开(不予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席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审核决定,并信 息公开。 十三条第二款 5.及时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 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5年9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号公布:条款号:第五条第二款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对实名举报的,查证属 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三条,举报 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八十四条,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冀环办 字函(2020)275号;条款号:第三条。 183 行政奖励 184 行政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的备案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不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6.泄露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的; 7.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举报人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不予受理应当 应责任: 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1.不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的; 2.审查责任:依法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或不通过行政确认的决定,并信息公开(不予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审核决定,并信 息公开。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受理以后按规定时限给予举报人已转账的方式发放奖励。 6.泄露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 9 月 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 国务院令第 449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3 月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2022版新增 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 项 主管部门备案。 、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第 76 页,共 80 页 序号 185 186 187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 10 月 30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七十八条。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行政备案 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第 8 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备案 行政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污染的建设用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第 8 号公布)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地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 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 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 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 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 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 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备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 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 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 2022版新增 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项 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 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 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 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二)未制 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 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 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 2022版新增 、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 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 项 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防治工作方案的; 备案并实施。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 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 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 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 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 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 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 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 77 页,共 80 页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 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 2022版新增 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 项 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 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案的。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88 行政备案 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 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 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 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 2022版新增 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 项 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 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案的。 189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1 年 12 月 30 日环境保护部令第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备案 行政备案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19 号公布)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 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 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 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 2022版新增 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 项(此项工 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作暂未开 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 展) 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90 其他类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化时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第 8 号公布)第六十七条。 行备案 《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新增排污权,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 1、受理责任:公开事项《服务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一次性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府储备排污权的,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方式,拍卖底价不低于初始排污权出让标准 知补正材料;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 责任。 。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1、对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申报人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以文件批复、函复的方式作出。 2、对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申报人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 跨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项目排污权交易由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 4、送达责任:行政决定通过当面、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排污权交易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排污权交易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机构组织实施。” 第 78 页,共 80 页 序号 191 权力 类型 其他类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二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 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 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 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2、审查责任: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评审指南,对书面申请材料进 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行审查,提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 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 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单确认及验收结果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管理平台备案,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信息公开。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 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 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第 79 页,共 80 页 备注 序号 192 193 权力 类型 其他类 其他类 权力 事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受理责任: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 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 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 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 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 3、决定责任;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 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 2015年1月9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 政处分: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 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 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 案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二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 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 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 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2、审查责任: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评审指南,对书面申请材料进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行审查,提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评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 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2.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或上报的; 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3.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管理平台备案, 5.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信息公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 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 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第 80 页,共 80 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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