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运城市盐湖区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和 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近年国家、省、市陆 续出台的科技新政策,为加快建设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管理 体制,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科技研发,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更好的 引领和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实现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山西 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四十六号),参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 (晋政办发〔2016〕52 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 号)、《运城市科 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运政办发〔2018〕7 号),结合盐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引领、创新驱 动、任务需求、市场导向、遵循规律、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区科技研发资金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奖励、 科普和科技创新管理三个方面。每年的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根据盐 湖区发展实际,结合年度科技工作安排、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等统 筹编制,旨在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引导和鼓励万众创新,推 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 第四条 科技计划聚焦盐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实施,是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成果推广的重要手段。科技计划旨在解决重点共性关键技术和难 点技术问题,支持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 济增长点,引导企业加大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方面 的投入,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 的创新体系。 第二章 科技计划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区科技计划管理由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组统一 领导。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申请受理、评审评估、立项、 管理和验收工作由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 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组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科技计 划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 第三章 科技计划分类 第六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 计划分为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一般研发专项。 第七条 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政府目标导向,瞄准“六新”, 聚焦区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转型升级目标,围绕解决制约重点产 业形成和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瓶颈和经济社会发展核心科 技需求问题,选择、征集、确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命题,并设定 明确可考核的任务和关键节点目标。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突出市场导向机制,充分发挥市 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 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促 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先支持区重点发展产业、现代农业, 包括发明专利产业化、引进高技术成果、引进新品种进行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应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和项目承担单位的 科技成果转化义务,提出明确可考核的指标作为验收依据。 第九条 一般研发专项聚焦公共需求领域,面向区内各类企 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关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社会 民生领域的研究与试验开发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 验发展)。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民营科技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各类创新平台开 展的研发活动。 一般研发专项应形成明确的研发成果作为验收依据,以以下 形式为主:发表的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 新工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自主 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原始样机、样件、样品、配方及新装置等。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流程为:发布指南——项目申 报——受理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科技创新领导 组批复——发文下达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发布指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由区科技创新 服务中心结合全区科技发展规划,按科技计划的特点进行编制, 并通过广泛知晓的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符合申报指南条件 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受理审查。主要审查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资质、 科研能力、诚信度等。重点加强科研项目重复申报审查,避免一 题多报、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考察。重点查看项目申报情况是否属实、开展科 研活动或产业化的基础条件是否具备、申报单位上年度科研经费 投入情况、项目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评审。评审工作由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组织专家 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 确定。科技重大专项根据政府目标导向,采取定 向委托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和一般研发专项根据评审结果和科技研发资金额度使用情况设 定拟支持项目,经区科技创新领导组批复确定。 第十七条 立项。对确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区财政局和区 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联合发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项目承担 单位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签订《盐湖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 第十八条 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盐湖区科技 计划项目任务书》落实自筹经费,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任务 书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按照《关于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 技术标准研制的实施办法》 (运市科发〔2019〕30 号)和《运城 市盐湖区落实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运 盐标组办函〔2020〕4 号)精神,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中, 强化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五章 调整和撤销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盐湖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 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 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 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 行的; (四)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 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 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 项目需要调整或延期、终止或撤销时,项目承担 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科技创新服务 中心批准后执行。对于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 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区科技创新 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组成清算小组 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按照《山西省科研 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晋政办发〔2016〕 76 号)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科研项目的财务管 理制度,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技项目检查管理。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应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检查,定期收集、汇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 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做好项目资料收集保存工作,针对不同科 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对科技计划全过程涉及的 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 进行信用评价。对失信单位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 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资源管理。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 计划项目中产生的各类科技报告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形成科技项 目档案。科技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或试验)报 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及验收报告等能够体现项目实施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 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项目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的 2 个月内,由项目承担 单位向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由于客观原因 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区 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申请延期验收或结题,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 验收或结题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或结题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确定 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 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 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基地平台建设情况、创新人 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收到验收或结题申请后,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进行验收评 价工作,形成项目评价报告。 第八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全区科技创新奖励工作由区科技创新工作领 导组统一领导,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奖励工作, 科技创新奖每年颁发一次。科技创新奖励专项主要用于引导培育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交流合作,掌握行业关键 技术发展,加快新产品开发及新技术应用,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 台,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我区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 第九章 科普和科技管理费使用范围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普及费用主要用于宣传普及科学技术 以及有关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法规等,培养创新人才,支持科普进 校园,支持公益性科普基地建设,引导和支持全民提高创新意识 和创新热情,促进创新型盐湖建设。 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管理费主要用于在科技计划管理过 程中开展规划与指南发布、项目调研、评审评估、招标、合作交 流、监督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促进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 等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也可用于其它科技创新服务的有关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运城市盐湖区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运盐 政办发〔2020〕4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