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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权责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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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权责清单梳理调整汇总表 单位名称:大宁县统计局 联系电话: 序号 事项类别 数量(项) 1 行政许可 1 2 行政确认 3 其他 4 行政处罚 5 行政强制 6 行政征收征用 7 行政给付 8 行政奖励 9 行政检查 10 行政裁决 合计 4 7 12 备注 汇总表 备注 大宁县统计局行政许可类事项责任清单 序 职权 号 类型 职 职权名称 权 编 项目 子项 码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 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 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 教育。 1 行 政 许 可 012850 【部门规章】《统 对统计从业人 141- 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员资格认定条件 XK第二条 在国家机 的审核转报 0001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 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 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 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 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 资格证书。 第五条 县级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 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 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 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的有关工作。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报考人员按 要求向统计部门申请取得 统计从业资格,统计部门 接受申请者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 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 审,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 1.受理:《统计从业资格 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 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十 起五日内报送市级人民政 五条。 府统计机构。 2.审查:《统计从业资格 3.送达责任:颁发统计从 认定办法》第十六条。 大宁县统 业资格证书,送达并信息 3.送达:《统计从业资格 计局 公开。 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4.事后监管责任:统计机 4.监督:《统计从业资格 构及时监督取得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个人,不得涂改、转让 、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 格证书,并及时对其进行 再教育,组织培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1、《行政许可 请不予受理的; 法》第七十四条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 2、《行政机关 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公务员处分条例 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 》第二十一条; 定的; 3、《统计从业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资格认定办法》 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 第二十六条 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大宁县统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责任清单 序 号 1 职权类 型 行 政 处 罚 职权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1.1对拒绝提供 统计资料或者经 催报后仍未按时 提供统计资料的 处罚 1.2 对提供不 真实或者不完整 的统计资料的处 罚 1.3 对拒绝答 012850141- CF-0001-01 复或者不如实答 复统计检查查询 书的处罚 1.4 对拒绝、 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的处罚 1.5 对转移、 隐匿、篡改、毁 弃或者拒绝提供 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 计调查表及其他 相关证明和资料 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 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 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 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 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 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 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 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 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统计部门在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 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 件,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 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 大宁县统计 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 法》第三十五条 局 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 造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 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罚款数额较大的,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统计违法 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在规定期限 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立案查处 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 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 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三个月。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 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 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问责情形 大宁县统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责任清单 序 号 2 职权类 型 行 政 处 罚 职权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2.对迟报统计资 料或者未按照国 012850141- 家有关规定设置 CF-0001-02 原始记录、统计 台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 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 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 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 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统计部门在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 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 件,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 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 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 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 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 造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大宁县统计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理意见。 局 》第三十五条 4.告知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 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罚款数额较大的,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统计违法 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在规定期限 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立案查处 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 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 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三个月。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 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 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问责情形 大宁县统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责任清单 序 号 职权类 型 职权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 行 政 处 罚 3.1 对拒绝或 者妨碍接受经济 普查机构、经济 普查人员依法进 行调查的处罚 3.2 对提供虚 012850141- 假或者不完整的 CF-0001-03 经济普查资料的 处罚 3.3 对未按时 提供与经济普查 有关的资料,经 催报后仍未提供 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 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 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 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 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 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任主 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 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 案件,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 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 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 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 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 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 造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大宁县统计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理意见。 局 第三十五条 4.告知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 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罚款数额较大的,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统计违法 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在规定期限 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立案查处 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 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 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三个月。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 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 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问责情形 大宁县统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责任清单 序 号 4 职权类 型 行 政 处 罚 职权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4.1 对拒绝或 者妨碍普查办公 室、普查人员依 法进行调查的处 罚 4.2 对提供虚 假或者不完整的 农业普查资料的 处罚 4.3 对未按时 提供与农业普查 有关的资料,经 012850141- 催报后仍未提供 的处罚 CF-0001-04 4.4 对拒绝、 推诿和阻挠依法 进行的农业普查 执法检查的处罚 4.5 对在接受 农业普查执法检 查时,转移、隐 匿、篡改、毁弃 原始记录、统计 台账、普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 相关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 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 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 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 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 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 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 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 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主 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 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 案件,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 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 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 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 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 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 造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大宁县统计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理意见。 局 第三十七条 4.告知环节责任:统计部门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 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罚款数额较大的,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统计违法 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在规定期限 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立案查处 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 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 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三个月。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 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 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 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 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 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 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 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 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 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 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 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备注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 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 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 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 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 备注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 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 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 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 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 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 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 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 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 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 以下罚款。 备注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 条例》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 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 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 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 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 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 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 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 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 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 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 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 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 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 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 第(一)、(四)项所列违法 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备注 大宁县统计局行政奖励类事项责任清单 职 职权 职权名称 责任 序号 权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编码 项目 子项 主体 类 对经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 济普 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型 【行政法规】《全国 行 政 1 奖 励 行 政 2 奖 励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 情形 问责依据 查中 表现 突出 的集 体和 个人 给予 表彰 和奖 励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 经济普查条例》(国 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务院令第415号)第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三十四条:对在经济 大宁 内容进行公示。 》(国务院令第415号 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 县统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 )第三十四 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计局 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 人,由各级经济普查 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全国 经济普查条例》(国 务院令第415号)第三 十四条:对在经济普 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由各级经济普查机 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经 济普 查违 法行 为举 报有 功的 单位 和个 人给 予奖 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 【行政法规】《全国 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经济普查条例》(国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 务院令第415号) 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 大宁 内容进行公示。 》(国务院令第415号 举报电话,接受社会 县统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 )第三十四 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 计局 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 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 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检举和监督,并对举 。 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 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全国 经济普查条例》(国 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 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 举报电话,接受社会 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 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 检举和监督,并对举 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行 政 3 奖 励 对农 业普 查中 表现 突出 的单 位和 个人 给予 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 农业普查条例》(国 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 执行本条例,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 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 大宁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内容进行公示。 县统 》(国务院令第473号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 计局 ) 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 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全国 农业普查条例》(国 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 执行本条例,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 政 4 奖 励 对农 业普 查违 法行 为举 报有 功人 员给 予奖 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 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行政法规】《全国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 农业普查条例》(国 务院令第473号) 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 大宁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 内容进行公示。 县统 》(国务院令第473号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 话和信箱,接受社会 计局 ) 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 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 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予奖励。 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全国 农业普查条例》(国 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 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 话和信箱,接受社会 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 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 予奖励。 行 政 5 奖 励 行 政 6 奖 励 对人 口普 查中 表现 突出 的单 位和 个人 给予 表彰 和奖 励 对统 计工 作做 出突 出贡 献、 取得 显著 成绩 的单 位和 个人 给予 表彰 和奖 励 【行政法规】《全国 人口普查条例》(国 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 本条例,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 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 大宁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内容进行公示。 县统 》(国务院令第576号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 计局 ) 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 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全国 人口普查条例》(国 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 本条例,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 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实施条例》(国务 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 院令第681号)第三十 五条: 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 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81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行 政 7 奖 励 对统 计中 弄虚 作假 等违 法行 为检 举有 功的 单位 和个 人给 予表 彰和 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 共和国统计法》( 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1983年12月8日主席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 令第九号,2009年6 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月27日主席令第十五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 计法》(1983年12月8 号予以修改)第八条 大宁 内容进行公示。 日主席令第九号,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 县统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 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 社会公众的监督。任 计局 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 第十五号予以修改) 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 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第八条 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 。 违法行为。对检举有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的其他责任。 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 第九号,2009年6月27 日主席令第十五号予 以修改)第八条:统 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 公众的监督。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 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 行为。对检举有功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表彰和奖励。 备注 大宁县统计局行政强制类事项责任清单 职权名称 职 序号 权 职权编码 项目 子项 类 型 1 无 实施依据 责任 责任事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备注 大宁县统计局行政征收类事项责任清单 职 职权 职权名称 序号 权 编码 项目 子项 类 型 1 无 实施依据 责任 责任事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备注 大宁县统计局行政给付类事项责任清单 职 序号 权 类 型 1 无 职 职权名称 权 项目 子项 编 码 实施依据 责任 责任事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备注 大宁县统计局行政检查类事项责任清单 职 职权 职权名称 序号 权 编码 项目 子项 类 型 1 无 实施依据 责任 责任事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备注 大宁县统计局行政确认类事项责任清单 职 职权 职权名称 序号 权 编码 项目 子项 类 型 1 无 实施依据 责任 责任事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备注 大宁县统计局行政裁决类事项责任清单 职 序号 权 类 型 1 无 职 职权名称 权 项目 子项 编 码 实施依据 责任 责任事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备注 大宁县统计局其他类事项责任清单 职 序号 权 类 型 1 无 职 职权名称 权 项目 子项 编 码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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