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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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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 许可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 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 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 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 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 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 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 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 行后6个月内完成 自然人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2 3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对建设项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专项规定的处罚。1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 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 处罚;2、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 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行政 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3.对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处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 入生产和使用的; 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4.对未按照 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评价的处罚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管理基本条件 的处罚。1.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2.对未采 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3.对未按照 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行政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4.对未 处罚 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 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5.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 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 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 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 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 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4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行为的处 罚。1.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 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2.对未实施 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 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3.对订立或者变更 行政 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处罚 的处罚;4.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 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 劳动者的处罚;5.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 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 罚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 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5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损害职工权 益的处罚。1.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 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2.对未 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的处罚;3.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 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 用状态的处罚;4.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5.对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作业的处罚;6.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 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7.对发生 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 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行政 的处罚;8.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 处罚 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的处罚;9.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检查的处罚;10.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11.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 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 障费用的处罚;12.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 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13.对隐瞒 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14.对可能发生 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 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15.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 罚;16.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 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 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的处罚;17.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 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18.对安排未经职业 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 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19.对违章指挥和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 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 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 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 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 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 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6 7 8 项目名称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处罚 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 处罚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的处罚。 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 处罚 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 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 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9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行政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41号)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 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情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 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 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 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0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4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 终止妊娠的; 行政 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 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 育证明的;(三)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1 12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 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 对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 行政 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 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 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 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行政处罚 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 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 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 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含未办理人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 处罚 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行政处罚 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 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3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 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 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 行政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 处罚 动的行政处罚 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 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 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14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 行政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且责令其校验拒不校验的 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5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34号,2016年修改) 第六十条 疾病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通过省级公共 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从疫苗生产企业、县 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 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 、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处罚 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 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 疫苗的; 、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定记录销毁情况的行政处罚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 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16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34号,2016年修改) 第六十八条 不具 行政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 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 处罚 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规定处罚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17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34号,2016年修改)第六十六条 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 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 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 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 行政 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 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罚 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 罚 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 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18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34号,2016年修改)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 行政 对违规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行政处 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处罚 罚 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9 20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行政法规】 对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34号,2016年修改)第五十九条 接种单 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 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 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行政 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 处罚 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 依照规定报告的; 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行政处罚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行政法规】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34号,2016年修改) 第七十一条 卫生 行政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 处罚 行政处罚 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 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21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34号,2016年修改)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对疾病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 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 行政 、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 的; 处罚 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 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对乡级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 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行政处罚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 依照规定报告的。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22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23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委规章】 对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 行政 动的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处 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处罚 罚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部委规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法人或非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且情 行政 (一)未 法人组织 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个体工 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 者品规的行政处罚 商户 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24 25 26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委规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 法人或非 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法人组织 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 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 、个体工 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 商户 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对医疗机构存在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 【部委规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 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非 行政 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 法人组织 处罚 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 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 、个体工 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 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商户 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 罚 、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委规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 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 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法人或非 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 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 行政 法人组织 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 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处罚 、个体工 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 :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商户 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 人员的行政处罚 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 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27 28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 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 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行政 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 处罚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 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 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 无害化处置的; 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 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 次使用的; 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处罚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 关信息、资料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13年修改)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 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 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未主动收集传 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行政 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发现传染病疫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 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故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 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 查、核实的; 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 关信息、资料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29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医疗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 法人或非 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 法人组织 行政 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 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个体工 处罚 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政处罚 商户 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 行政 对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未依法 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处罚 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对职责范围内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 法人或非 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 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法人组织 行政 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个体工 处罚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处 商户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 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 行政 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 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处罚 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 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 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33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 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 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 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 处罚 准、规范的;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 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 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对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 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 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 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处罚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34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 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行政 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 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 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 、个体工 处罚 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 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商户 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处罚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32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35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36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37 38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 【行政法规】 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 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 、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 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 行政 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 处罚 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 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 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 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 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 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存档、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4号)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行政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 处罚 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 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部委规章】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4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 对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 行政 《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且擅自开 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 处罚 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展诊疗活动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部委规章】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4号) 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 行政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 处罚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 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委规章】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4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行政 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进行中医诊 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处罚 所执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 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40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委规章】 对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 12 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 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 骗人敛财的,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的,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 (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 效力物品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 (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 (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 (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气功人员的行政处罚 (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41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 对擅自仿制被批准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的,伪造 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行政 《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 处罚 、销售的行政处罚 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42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法律】 《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 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 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 行政 相符的;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行政 的广告审查申请。 处罚 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39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43 44 45 46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 对职责范围内的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 行政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 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 处罚 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 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法律】 《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 行政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 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处罚 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超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律】 《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 对医疗机构聘用因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 行政 而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 处罚 处罚 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 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 停止执业活动。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律】 《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 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 行政 对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中医诊所的行政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 处罚 处罚 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 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 停止执业活动。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47 48 49 50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 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 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行政 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处罚 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行政处罚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 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部委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 行政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 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 处罚 督员依照规定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部委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法人或非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 法人组织 行政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 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 、个体工 处罚 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 商户 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 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 法人或非 对未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提供必要的安全和 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 法人组织 行政 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政处 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 、个体工 处罚 罚 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 商户 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进。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51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委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 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 行政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 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处罚 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导致伤害事故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 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2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委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 对未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寄宿制学校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行政 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 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 处罚 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 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 、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 政处罚 商户 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3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委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 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 行政 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 关标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 处罚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 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54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55 56 57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行政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行政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 处罚 罚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门规章】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 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 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向医疗机构提供未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行政 经检验的精子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处罚 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门规章】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 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子、胚胎的;实施代孕技术的;使用不具有《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行政 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擅自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处罚 进行性别选择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健全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格的行政处罚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58 59 60 61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襄垣 局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修订) 行政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处罚 政处罚 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 行政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政处罚 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处罚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 行政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 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 处罚 应的血液的行政处罚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 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行政 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处罚 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办法》其他条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62 63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门规章】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 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对医疗机构违法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行政 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 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 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 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 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 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 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 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门规章】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 章制度、工作规范,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行政 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 处罚 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 制工作; 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供职业卫生防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64 65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 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 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 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 行政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含未办理人 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 处罚 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行政处罚 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 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行政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且责令其校验拒不校验的 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处罚 行政处罚 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66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5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处罚 检查的行政处罚 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 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67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委规章】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5号) 第二十四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 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 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行政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 处罚 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 的行政处罚 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 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 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的。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 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 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 ,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68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 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 处罚 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5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 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69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委规章】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5号)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 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 定进行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 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按要求建 撤职的处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 行政 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 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 处罚 息报告义务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70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 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 行政 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 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 处罚 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 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 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 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71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 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 行政 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 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 处罚 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 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72 73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 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 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 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 行政 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 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 处罚 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 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 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 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 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 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 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 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 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未经批 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 行政 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未经指定的专业 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处罚 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 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同一个实验室的 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且造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 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 验活动的; 罚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74 75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 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 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 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 行政 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且逾期不改正导致高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处罚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 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 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 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 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行政 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 处罚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76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 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 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行政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 处罚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 详细记录的; 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 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 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罚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77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行政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 处罚 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 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78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79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 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 行政 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处罚 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违反 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行政处罚 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 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 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 行政 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使用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 处罚 ,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 、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 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 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 行政 件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 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 处罚 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 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行政处罚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 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 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行政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并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处罚 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 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82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 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行政 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处罚 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83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81 【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行政 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 方的行政处罚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84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具有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 ,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 行政 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 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 处罚 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 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85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具有麻醉药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 行政 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 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 处罚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 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 处罚 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86 87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 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行政 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 处罚 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 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政处罚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 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 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行政 对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处罚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88 89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 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 行政 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 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处罚 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 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 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规定护士配备低于标准的;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 行政 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 ,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处罚 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 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的护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 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90 91 92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 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 行政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 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 处罚 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执业证书。 《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 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 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部门规章】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64 号)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 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未履行 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 报批评,给予警告: 行政 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新生儿疾 (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处罚 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罚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修改)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行政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文件且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 处罚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行政处罚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 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93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三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 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 行政 件且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但拒不校验的行政处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处罚 罚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94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95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三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 行政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 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 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执业资格。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 行政 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 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 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96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三十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行政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 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 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 处罚 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政处罚 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97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修改) 第四十条 医 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 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行政 查、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的或者出具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 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 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98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行政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法律】《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 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 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 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 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 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 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 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99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行政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法律】《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 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 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 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 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 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 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 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00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 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 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 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 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 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 行政 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 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处罚 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 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 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 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 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 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 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01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13年修改)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 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卫生质量不符 行政 合要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 消毒处理的; 处罚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处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十 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一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二)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四)卫 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五 )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六)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七)产 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02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 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修改)第三 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 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 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 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 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且继续营 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业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拒绝卫生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 监督的;工作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处罚 服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 、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 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 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 缓报、谎报的公共场所的行政处罚 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 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 ,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 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 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 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删除2016年和2017年 修改,明确写明具体条文规定)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03 104 105 106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襄垣 局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57号)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 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 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行政 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 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 处罚 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 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政处罚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 行政 对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行政 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 处罚 处罚 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 行政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处罚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 处罚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行政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 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 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 、个体工 处罚 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 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 商户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07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 【行政法规】 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 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 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 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 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 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 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 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 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法人或非 行政 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 ;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法人组织 处罚 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 、个体工 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 商户 采集的; 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 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 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 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 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 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 ,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 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 ;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 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血浆的行政处罚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08 109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 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 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 法人或非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行政 法人组织 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 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 处罚 、个体工 、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 定期进行检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商户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 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法律】 对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 《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 行政 的血液且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传播或 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 处罚 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政处罚 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10 111 112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 《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行政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地方性法规】 处罚 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2014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2014年修正) 行政 对机构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 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书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 处罚 偿献血证的行政处罚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2014年修正) 行政 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 第三十九条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处罚 的行政处罚 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113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门规章】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15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 对有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 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 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 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 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 行政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 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浆标本等行为的单采血浆站的行政处罚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114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部门规章】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修订 行政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 )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 处罚 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15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116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 44 号,2017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 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 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 ; 行政 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处罚 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 有关规定处理的;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调配血液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等行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为的行政处罚 (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 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法律】 《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2014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医疗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17 118 119 120 121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襄垣 局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 行政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 处罚 ,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 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修改) 第六十一 行政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处罚 行政处罚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对使用放射性同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修改) 第六十 行政 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 处罚 务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 二条 仍不符合的行政处罚 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规定使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规定对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行政 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 处罚 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 档案的; 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部门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 行政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 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22 123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行政 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 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 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 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 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重复使用一次性 理。 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 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 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 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 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 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 行政 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 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四)对重复使用的 处罚 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 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 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 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六)对需要定 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 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 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 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七) 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规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 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 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 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行政处罚 准的医疗器械的;(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24 125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 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 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 行政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 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处罚 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行政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处罚 罚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证。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 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26 127 128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处罚 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政处罚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 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 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 行政 对违反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 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 术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 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 对乡村医生超范围执业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 行政 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 医生执业证书: 处罚 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29 130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 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行政 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处罚 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 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 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行政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 行政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 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 处罚 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政处罚 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131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 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 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行政 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 (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处罚 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 (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恢复尸体原貌的行政处罚 (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132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行政法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 行政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 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 、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处罚 政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3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法律】 《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 行政 对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处罚 行政处罚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34 135 136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 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 行政 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政处 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处罚 罚 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行政法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 行政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 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 处罚 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政处罚 理变更注册手续。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 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延误 【法律】 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 疗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 证明文件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 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 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 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 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 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 行政 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处罚 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 、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 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 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 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 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 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 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 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 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 来的医师证的。 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使用假学历骗取 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37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138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139 140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 《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 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 行政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 医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 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 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 行政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罚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行政相 对人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经营场所 容纳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未配备与经营项目相 行政 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设施器材不符合国际标准、 处罚 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6年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一)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 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的; (三)体育经营场所所容纳的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的; (四)没有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 (五)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六)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行政 对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 处罚 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6年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 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 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41 142 143 144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行政 对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 处罚 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 证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 倍的罚款,涂改、买卖、租借、转让的体育经营许可证予以吊销,伪造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行政 对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 处罚 营活动处罚 【行政法规】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修改)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 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 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停止体 育经营活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行政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处罚 处罚 【行政法规】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 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行政 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处罚 处罚 【部委规章】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 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项目名称 长治市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 行政 序 决定 职权 号 部门 类别 145 146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襄垣 县卫 生健 康和 体育 局 设定依据 行政相 对人 行政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 【行政法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行政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 【行政法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个体工 商户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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