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举报奖励暂行办法.doc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我市开展的“散乱污”企业 专项整治行动(2018 年 11 月—12 月),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 ,严肃查处“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 境质量,参照《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管理奖励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衡水本市范围内的“散乱污”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 0318-12369 环境保护投诉举报 电话(24 小时人工值班)参与,其他环保领域、其他举报渠道 暂不参与此次专项行动有奖举报。 第三条 参与此次专项行动有奖举报的举报人举报时应向 环保部门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发生地址、基 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人还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联 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环保部门应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 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查处。 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漏举报人信息及 举报材料。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次专项行动“散乱污”企业界定范围; 2.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以 0318-12369 热线受理 时间记录为准),且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 4.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5.举报事项经衡水市环保局或所辖县市区环保分局查证属 实;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 同一污染案件有多人举报的,以衡水市环保局 12369 热线受理登记的首次举报人作为奖励对象;联合举报的, 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同一区域多个“散乱污”企 业的,结合现场执法情况,由环保部门综合认定;如有举报人 伪造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举报“散乱污”企业被取缔后,同一地点再次发 现新增“散乱污”企业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实后可再次获 得奖励。 第八条 本次“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举报奖励需经 现场执法人员、属地环保分局或市环保局逐级审定。 第九条 举报人收到衡水市环保局发出的领取举报奖励登 记备案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举报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举报人本人申领的银行卡到衡水市环保局 环境信访举报中心登记备案(其中委托代理人应携带举报人授 权的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接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 内未到市环保部门登记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本次“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有奖举报结果 会在保障举报人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20 天, 公示期间有人对奖励发放结果提出异议的,暂停该笔奖励资金 发放,待重新查证后再行发放。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之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在本次专项行动有奖举报 1.举报企业未在本次专项行动“散乱污”企业界定范围之 内; 2.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3.接到举报时,该环境违法行为已被各级环保部门立案查 处并尚未结案的; 4.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单位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 期间内的; 5.举报前该“散乱污”企业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况的。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次“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污染举报奖励总金额为 15 万元,按照每起举报 案件 5000 元进行等额发放。 第十三条 本次“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污染举报奖 励发放工作全程由驻衡水市环保局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所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 2 个月。 附件:1.“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 2.《衡水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污染举报奖励审 核表》 3.《衡水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举报奖励领取备 案表》 2018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