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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一 ) 行政处罚 实施对象 承办机 公开 构 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 社 会 团 体 、 其 向 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会 拒绝、阻碍检查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有及国有控股企 开 业 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被 公 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2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 向 国有及国有控股 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可给予警告 州审计局 会 企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 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社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 公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 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3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 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向 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州审计局 会 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 企业 开 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可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 社 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 公 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4 事业单位、社会 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的财政违法行为, 团 体 、 其 他 社 会 州审计局 会 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组织 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 社 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 公 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 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的规定执行。” 无 5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 、 社 会 团 体 、 其 向 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会 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可给予没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开 收违法所得、罚款。 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 社 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公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无 1 承诺 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2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3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4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5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6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其他 序号 6 7 (二)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机 公开 构 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向 、社会团体、其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可给予没收违法所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会 得、罚款。 开 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 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 社 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公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 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 机关、事业单位 向 、社会团体、其 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可给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会 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开 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 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 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行政强制 前置条件 1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2 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其 对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民法院提出申请。 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3 机关、事业单位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 、社会团体、其 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 有及国有控股企 使用。 业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无 无 行政检查 追责情形及依据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7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8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州审计局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 、 社 会 团 体 、 其 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产的,审计机关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的资产。 业 (三) 承诺 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2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3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4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其他 序号 1 2 3 4 (四) 1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机 公开 构 范围 要求提供资料权 机关、事业单位 向 、社会团体、其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会 开 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 审计检查权 机关、事业单位 向 、社会团体、其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会 开 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 调查取证权 机关、事业单位 向 、社会团体、其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会 开 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 向金融机构查询权 机关、事业单位 向 、社会团体、其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会 开 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社 公 无 无 社 公 无 无 社 公 无 无 社 公 无 无 承诺 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2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3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4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5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行政监督 对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权 机关、事业单位 州审计局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2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其他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机 公开 构 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2 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权 金融机构 州审计局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3 对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权 事业单位 州审计局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4 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权 国有及国有控股 州审计局 企业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5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 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其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6 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权 机关、事业单位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他社会组织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承诺 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3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4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5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6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7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其他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机 公开 构 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 机关、事业单位 州审计局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 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其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专项审计调查权 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其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10 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权 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其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内部审计机构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11 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的检查权 社会审计机构 向社 会公 开 无 无 7 8 9 (四) 其他权力 州审计局 承诺 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8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9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60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61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62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其他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机 公开 构 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他社会组织 向社 会公 开 1 审计处理权 2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 入项目;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财 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 机关、事业单位 向 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会 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 他社会组织 开 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财政收 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 ,可给予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3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 收入;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 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向 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会 目入库;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 他社会组织 开 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可给予限期退 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社 公 社 公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无 无 无 前置条件 承诺 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2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3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4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其他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机 公开 构 范围 4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 上解的财政收入;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国 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 机关、事业单位 向 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会 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 他社会组织 开 专户核算;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 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 可给予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5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 资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开支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 他社会组织 取财政资金,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追回有关财政资 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6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财政预决算的编 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 向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会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预决算的 他社会组织 开 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 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可给予追回有关款项、警 告、通报批评。 7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向 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可给予限期退还违法所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会 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警告、通报批评。 他社会组织 开 社 公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无 前置条件 无 无 无 社 公 无 无 社 公 无 无 承诺 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5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6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7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8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其他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机 公开 构 范围 8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 家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向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超概算投资 、 社 会 团 体 、 其 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虚列投资 他 社 会 组 织 、 国 州审计局 会 开 完成额的;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可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给予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 业 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警告、通报批评 。 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可给予没收违法 机关、事业单位 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10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社 公 无 无 向 州审计局 会 开 社 公 无 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可给予没收违法所 机关、事业单位 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警告、通报批评。 向 州审计局 会 开 社 公 无 无 11 国家机关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滞留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机关、事业单位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可给予警告、通报 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向 州审计局 会 开 社 公 无 无 12 建议纠正权 机关、事业单位 向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会 他社会组织 开 社 公 无 无 承诺 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59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60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61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62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63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其他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机 公开 构 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13 审计结果公布权 机关、事业单位 向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会 他社会组织 开 社 公 无 无 14 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权 机关、事业单位 向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会 他社会组织 开 社 公 无 无 15 建议有关部门处分权 机关、事业单位 向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会 他社会组织 开 社 公 无 无 16 审计移送处理权 机关、事业单位 向 、 社 会 团 体 、 其 州审计局 会 他社会组织 开 社 公 无 无 承诺 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64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65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66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 席令第32号2006.2.28 )第67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 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 责令退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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