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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区民政部门2015年预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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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区民政部门 部门预算 (2015 年) 1 目 第一部分 录 民政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民政部门 2015 年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收支总表 二、 部门支出总表 三、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四、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五、 公共财政预算基本支出表 六、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民政部门 2015 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2 第一部分 民政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民政执法监察职责。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 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主管农村五保供养、 老年人、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双拥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 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烈士褒 扬工作;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 、复原干部接收安置、 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及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负 责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军队离 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业务工作。 (六)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 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七)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 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 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九)负责对全市福利企业的监督指导;负责审核报批 社会福利企业。 (十)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 推动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街道的设 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 (路标、门楼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 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龄工作,陈丹老龄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规,扶持民族 地区事业发展,处理民族事务,解决民族问题,维护民族团 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维护 宗教界合法权益。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财政部门 2015 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 位包括: 1.普兰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普兰店市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 4 3.普兰店市社会福利院 4. 普兰店市救助管理站 5、普兰店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5 第二部分 普兰店区民政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 1) 6 第三部分 普兰店区民政部门 2015 年部门 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普兰店区民政部门 2015 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 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普兰店区民政部门所有收入和支 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 7,230.425 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 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普兰店区民政部门 2015 年收支 总预算 14,460.85 元。 二、关于普兰店区财政部门 2015 年“三公”经费预算 情况说明 2015 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25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 (境)费 0 万元;公务接待费 4.7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 行费 20.3 万元。2015 年预算数比 2014 年预算数减少 11.2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 2014 年增加 2.8 万元;公务用 车购置及运行费比 2015 年减少 14 万元。在实际工作中,要 严格按照 “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 费支出,压减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 置及运行费。 7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 、“财政专户拨款收 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上级补助收 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 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 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 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 (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 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 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 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 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民政管理事务:指用于民政部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 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和开展民政管理事务所发生 的项目支出。 7、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指民政部机关和所属事业单 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 8 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8、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伤残抚恤指 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 工等)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 9、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立法规定,向退出现 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及其他安置所需资金和服务,使之顺利重 返并适应社会的一项优抚保障制度。 10、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措施及服务,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 障、社会服务等。 11、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 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12、临时救助: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资金的安排,依法对 因患重病、遭遇突发性意外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公民给与适当的款物援助。 13、特困人员供养: 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 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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