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劳人仲案非终字〔2022〕56号_朱军诉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pdf
茂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茂劳人仲案非终字〔2022〕56 号 申 请 人:朱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 份证号:******************,籍贯:茂名电白,现住茂名 市电白区。 被申请人: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 5 层 5A1。 法定代表人:唐宁。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本委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立案受理,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依有关规定通过仲 裁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当事人本 人到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并依法组庭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朱军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 委合法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裁决。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87839.05 元(6756.85 元/月×6.5 个月×2);2.支付申请 人 2022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3106.6 元(6756.85 元/月÷21.75 ×5 天×200%);3.支付(201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5 月)每 月绩效工资 81000 元(1500 元/月×54 个月);4.支付(2019 1 年 7 月至 10 月、2020 年 6 月至 10 月、2021 年 6 月至 10 月) 高温补贴 2100 元(150 元/月×14 个月);合计 174045.65 元。 相关案情 本委查明及认定情况: 一、关于被申请人缺席庭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 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 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以及第六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 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 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供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出席庭审,依法 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基本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6 年 4 月 14 日。 (二)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担任信贷资产管理部部 门外访催收高级专员岗位,工作地点为茂名市,每月 10 日 左右发放上月工资。被申请人有为申请人参缴社会保险。 (三)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申请人主张离职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8 日,主张被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李辉于 2022 年 5 月 7 日发送电子邮件给俞宙“各位,附件为专员周报模 板,请各位宣导,每周周六下班前完成并邮件发送给主管抄 2 送分区经理和大区经理。下周执行。”,俞宙于 2022 年 5 月 7 日转发给罗树青,罗树青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转发给朱 军。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1 日 11:46 分发出第一次《警 告信》“经调阅您的工作周报记录并核实,5 月您在未获批 准的情况下无故不提交工作周报,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并提 交相关说明文件。您作为公司的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制度要 求并开展工作。但您的行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公司给 予您书面警告处分。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等制度规定,员 工自入职之日起,累计被书面警告两次(含)以上的,视为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对此申请人回复“您好,本人在 5 月 13 日才收到提交工作周报的通知,然后在 5 月 13 日、21 日、 28 日分别提交了工作周报,为何出警告信?”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1 日 17:31 分发出第二次《警告信》“经公司业 务管理要求,5 月指标下达管理目标,您在全月工作达成情 况远低于管理要求,工作量明显不饱和,主观上不配合公司 的管理要求。您作为公司的员工,应配合公司的管理要求开 展工作。但您的行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公司给予您书 面警告处分。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等制度规定,员工自入 职之日起,累计被书面警告两次(含)以上的,视为严重违 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 偿金。”,对此警告信,申请人回复“您好,本人在 5 月份 每天都是按照要求进行拨打工作,工作量完全饱和,宜路人 可以查到数据,为何发警告信?”;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6 3 月 8 日 12:15 分发出第三次《警告信》“经公司业务管理要 求,6 月指标下达管理目标,您在截止当前的工作达成情况 远低于管理要求,工作量明显不饱和,主观上不配合公司的 管理要求。您作为公司的员工,应配合公司的管理要求开展 工作。但您的行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公司给予您书面 警告处分。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等制度规定,员工自入职 之日起,累计被书面警告两次(含)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 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金。”对此警告信,申请人回复“您好,本人 6 月份每天都 是按照要求进行拨打工作,工作量完全饱和,宜路人可以查 到数据,为何发警告信?”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出 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为由与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8 日解除劳动合同。 (四)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其月均工资为 6756.85 元。 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金额具体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工资月份 2022年5月 2022年4月 2022年3月 2022年2月 2022年1月 年终奖 2021年12月 2021年11月 2021年10月 2021年9月 2021年8月 2021年7月 2021年6月 合计 月均 交易日期 实发金额 应发工资 对方账号与户名 2022-6-10 1546.07 2263.00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2-5-10 2465.56 3182.11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2-4-10 2607.76 3331.61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2-3-10 9720.01 10456.35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2-2-10 5246.45 5963.00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2-1-28 1060.21 1093.00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2-1-10 6833.02 7518.57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1-12-10 5277.45 5963.00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1-11-10 6835.05 7547.00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1-10-10 5565.80 6259.00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1-9-10 5477.45 6163.00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1-8-10 10949.98 11816.42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1-7-10 9577.89 10242.71 *******************普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73162.7 81798.77 —— 6096.89 6816.56 —— 4 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应发工资月均金额为 6816.56 元。 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87839.05 元的仲裁 请求。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关系 的合法性、合理性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申请 人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 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属 违法解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金。申请人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入职,于 2022 年 6 月 8 日 离职,工作约满 6 年 2 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 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88615.28 元 (6816.56 元/月×6.5 个月×2 倍)。现申请人主张违法解 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87839.05 元,主张金额少于应得金额, 属于自主权利之处置,本委予以支持。 四、关于 2022 年未休年假工资 3106.6 元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应 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 五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 5 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 年休假十五天。又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 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 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 的,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 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 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 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 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十二个月剔 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 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 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持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 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在全年应当享受的年 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申请人已工作满 11 年, 2022 年已在被申请人处上班 158 天,申请人 2022 年未休年 休假天数为(158÷365)×10=4 天。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 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022 年 未休年休假工资 2507.24 元[(6816.56÷21.75)×4 天×2 倍]。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 2022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3106.6 元,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五、关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5 月期间每月绩效工 资共计 81000 元的仲裁请求。 6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聘用函》及薪资详情,申请人的工 资由基本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贴、绩效工资 组成,其中绩效工资 1500 元/月。201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5 月期间,申请人的实发工资未包括绩效工资 1500 元。综上,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01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5 月期间绩 效工资 81000 元(1500 元/月×54 个月)。 六、关于 2019 年 7 月至 10 月、2020 年 6 月至 10 月、 2021 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高温津贴共计 2100 元的仲裁请求。 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粤人社发〔2012〕 117 号)之规定,每年 6 月至 10 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 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 33℃以下(不含 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 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根据《关 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 号) 之规定,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高温津贴由每人每月 15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300 元。申请人提交的出差报销单及出差 申请显示申请人 2019 年 7 月至 10 月、2020 年 6 月至 10 月、 2021 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经常外出访客,符合领取高温津贴 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019 年 7 月至 10 月 高温津贴 600 元(150 元/月×4 个月)、2020 年 6 月至 10 月高温津贴 750 元(150 元/月×5 个月)、2021 年 6 月至 10 月高温津贴 1500 元(300 元/月×5 个月),合计 2850 元。 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期间高温津贴 2100 元,主 张金额少于应得金额,属于自主权利之处置,本委予以支持。 7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 117 号),《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 规〔2021〕9 号)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 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87839.05 元; 二 、 被 申 请 人 支 付 申 请 人 2022 年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资 2507.24 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5 月 期间绩效工资 81000 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9 年 7 月至 10 月、2020 年 6 月至 10 月、2021 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高温津贴共计 2100 元; 五、以上款项合计 173446.29 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 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 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 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 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周 挺 仲 裁 员:李稳国 仲 裁 员:温华富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9 记 员:麦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