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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政府性基金事项 序号 1 项 目 称 名 铁路建设基金 执收部门 铁路部门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标准 缴入中央国库 1991年3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 0.2分/吨•公里;1992年7月1 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分/吨•公 里;1993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 运输1.5分/吨•公里 2 民航发展基金 民航 管理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90元/人• 次,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50元 /人•次;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 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 行里程及适用的征收标准分类 征收,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3 国家重大水利 工程建设基金 电力部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按销售电量1.292分∕千瓦时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 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0.6‰征收。其中,银行(含 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 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 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 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 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4 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部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5 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取消) 电力部门、供水部 门 缴入地方国库 按工业用水水费、工业用电电 费的5%-8%征收 - 1 - 对企业优惠政策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 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序号 5 项 目 名 称 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取消) 执收部门 电力部门、供水部 门 资金管理方式 缴入地方国库 执收标准 按工业用水水费、工业用电电 费的5%-8%征收 对企业优惠政策 取消 6 7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 教育费附加 建设部门 税务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 详见文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按增值税、营业税(已改为增 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 2 - 8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 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 按增值税、营业税(已改为增 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 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序号 项 目 称 名 执收部门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标准 对企业优惠政策 8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 按增值税、营业税(已改为增 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 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9 文化事业建设 费 税务部门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 的营业额的3%征收 10 国家电影事业 发展专项资金 新闻出版 广电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 - 3 - 序号 项 目 称 名 11 旅游发展基金 12 水库移民扶持 基金 13 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调整) 执收部门 资金管理方式 民航管理 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详见文件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详见文件 电力部门 财政、 地税、残联 执收标准 对企业优惠政策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 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 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 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 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 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 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 - 4 - ,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 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 缴入地方国库 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 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 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 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 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 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 序号 13 14 15 项 目 称 名 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调整) 新菜地开发建 设 基金 森林植被恢复 费 执收部门 资金管理方式 财政、 地税、残联 缴入地方国库 农业部门 林业部门 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 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 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 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 执收标准 对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 ,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 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 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 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 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 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 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 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 )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 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 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 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 定执行。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的市,每 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元至 10000元;城市人口50万以上 ,不足100万的市,每征用一 亩菜地,缴纳5000元至7000元 ;在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市, 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元 至5000元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 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 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 4元/平方米;防护林和特种用 途林林地, 8元/平方米;国 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 地,10元/平方米;疏林地、 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 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2 元/平方米;城市及城市规划 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 2倍征收;详见文件 - 5 - 征收标准降为零 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 4元/平方米;防护林和特种用 途林林地, 8元/平方米;国 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 地,10元/平方米;疏林地、 执收标准 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 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2 元/平方米;城市及城市规划 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 2倍征收;详见文件 对企业优惠政策 征收标准降为零 15 序号 森林植被恢复 项 目 费 名 称 林业部门 执收部门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资金管理方式 16 育林基金 林业部门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征 收 17 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 ( 取消)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 室 缴入地方国库 详见文件 18 可再生能源发 展基金 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基金 取消 电力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按销售电量0.8分∕千瓦时 国税、海关 缴入中央国库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 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 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 台 - 6 - 19 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基金 序号 项 目 称 名 国税、海关 缴入中央国库 执收部门 资金管理方式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 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 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 台 执收标准 对企业优惠政策 19 20 南水北调工程 基金 (河北) 水利部门 缴入中央国库 详见文件 21 污水处理费收 入 建设部门 缴入地方国库 详见文件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要求,从2014年 起,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期延长五年。 - 7 - 廊坊市安次区政府性基金事项 政 策 依 据 《关于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国发 〔1992〕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1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9〕90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综〔2010〕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预王字第380号)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的通知》(财预26号) - 8 - 政 策 依 据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的通知》(建发城584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 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冀财税〔2017〕12号)(2017年4月1日取消)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 〔20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1994〕2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 〔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0〕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0〕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 9 - 政 策 依 据 《关于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函 〔2003〕18号)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 〔1996〕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字〔1997〕9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6〕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 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 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6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 知》(国办发〔2006〕43号) 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5〕91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 〕43号) - 10 - 政 策 依 据 转发民航总局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1995〕57号) 《关于提高机场费的通知》(旅办发〔1991〕124号)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 〔2001〕24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 财政部《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 123号)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06〕29号) 《监察部 人事部 财政部令第13号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 〕303号)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 2012〕315号) 《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1号) 《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 11 - 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 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12号)(2017年 4月1日调整) 政 策 依 据 《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 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12号)(2017年 4月1日调整) 《土地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农牧渔业部 国家计委 商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5〕农(土)字第1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02〕73号) - 12 - 政 策 依 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冀财综〔20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字第144号)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 国发〔1992〕66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冀财税〔2017〕12号)(2017年4月1日取消)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07〕77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1号)(2017年4月1日取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2〕102号)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综 〔2013〕8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号)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综〔2012〕48号) - 13 - 政 策 依 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财综〔2012〕80号) 《关于公布第三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综〔2013〕109 号)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7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4〕8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9〕21号)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税〔2014〕151号) 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要求,从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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