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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9号(营鸥)运营单位超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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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6]19 号 珠海营鸥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0000090852 组织机构代码:67524869-6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湾路富湾工业区石嘴围简易厂房 B 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建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致 使你(单位)负责运营的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 WS-34424-3 含镍处理后废 水排放口废水六价铬 0.35mg/L、总镍 0.72 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 准。以上事实,有 2015 年 9 月 14 日现场检查笔录、2015 年 10 月 8 日调查询问 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5]40261 号) 、珠海市斗门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斗)环境监测字(2015)第 0314 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4404092013000021) 、污水处理运营项目合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5 年修订)第二 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5]133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 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 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及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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