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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提交材料清单2022.9.14.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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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1 2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材料清单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 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 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 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4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质权合同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备注 序号 5 6 7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 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 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记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 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职工(代表)大会材料(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提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 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 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8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司法》改制登记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改制后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 ◆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 料。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9 10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 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 ◆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记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 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 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 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 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 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 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 算报告 记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11 12 13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设 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立登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 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 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 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 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 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销登记 备注 序号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 事项名称 13 14 销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材料清单 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 定的人员签署) 15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 登记 备注 序号 15 16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 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登记 ,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 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 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 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 继任委派书。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 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 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 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 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 的证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注 16 序号 17 18 19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 登记 ,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 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 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 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 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 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的证明 登记 备注 序号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事项名称 19 20 21 22 23 24 登记 材料清单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连锁企业门店还应当提交包含连锁企业及品牌名称、经营方式(加盟或直营)、联系人、联系电话 等内容的说明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食品贸易商还应当提交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 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 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 许可证》复印件;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提交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 营许可(新办) 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式样、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 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清单; 自动售货设备证明信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面积、设备 设施、储存条件的情况说明,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营许可(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经办人授权书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 刊登“原件遗失声明”的媒体材料; 营许可(补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营许可(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营许可(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备注 序号 25 26 27 28 29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产许可(核发)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 刊登“原件遗失声明”的媒体材料 产许可(补发) 食品生产许可补发申请书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表 产许可(注销)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 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表 产许可(变更) 食品生产许登记变更或许可变更申请书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 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表 产许可(延续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0 公司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 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 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 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 件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 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 准文件复印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31 公司变更登记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 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 ,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 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 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 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 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2 33 公司注销登记 分公司设立登记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 认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 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 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 复印件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 序号 34 35 36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 ,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 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 认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 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 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分公司隶属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 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2)载 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3)因合并(分 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 件 1.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 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分公司注销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住所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7 38 39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 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 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 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复印件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信息即可) 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备注 39 序号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设立登记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40 41 4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 ,提交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分支机构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的任免信息及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变更登记 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 印件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 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注销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社)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3 44 45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 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社)变更登记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 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 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社)注销登记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 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 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 序号 45 46 47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材料清单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 印件。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因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 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 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 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业务范围的,变更后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 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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