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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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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1 残疾学生助学补贴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3 残疾人就业咨询与职业 团场 介绍服务 核算中心 法律依据 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 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 社会事务服 社会事务办 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务中心 公室 4 残疾人托养服务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5 残疾人法律救助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 团场 障碍改造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8 残疾人水电暖生活补贴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补 团场 贴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6 7 9 残疾人康复服务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10 残疾人证申办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11 孤儿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12 儿童督导员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儿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国家 高领人 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 员 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 13 80岁高龄补贴 法律依据 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核算中心 孤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津贴制 14 残疾人两项补贴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员 15 优抚优待申请受理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退役军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人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 团场 补助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退役军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退役军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给 团场 付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退役军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人 16 17 18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 19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团场 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 的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 20 团场 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法律依据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退役军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七条 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退役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 人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 团场 间生活费的给付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退役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 人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 22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 团场 理费的给付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退役军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 人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 团场 故丧葬费的给付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退役军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 24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退役军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人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25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团场 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退役军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人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26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团场 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退役军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 人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 团场 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核算中心 退役军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人 21 23 27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28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团场 法律依据 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服 《就业服务玉就业管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自然人 公室 务中心 ) 29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团场 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就业服务玉就业管理规定》 公室 务中心 30 团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 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助制度,采取税费减肥、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 公室 务中心 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31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 团场 补贴申领 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自然人 公室 务中心 号) 32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自然人 公室 务中心 号) 33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关于引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公室 务中心 34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 团场 补申领 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服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 自然人 公室 务中心 〕28号) 35 创业补贴申领 团场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 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公室 务中心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古丽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36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公室 务中心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37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自然人 公室 务中心 号) 38 生活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关于引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公室 务中心 法律依据 39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团场 社会事务办 社会事务服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公室 务中心 40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困难群 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师市民政发[2018]7号) 众 41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 困难群 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 众 23号) 42 城乡医疗救助 团场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少数民族职工群众国家 43 团场 通用语言培训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少数民 族职工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群众 44 社会事务服 务中心 低保户 价格临时补贴 团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5 团级 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社保所 社保所 困难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 众 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431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 自然人 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 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46 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 团级 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社保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47 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 团级 遇认定 社保所 48 工伤待遇(统筹地区以 团场 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社保所 49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团级 社保所 50 个人明细查询 团级 社保所 51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团级 社保所 52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团场 社保所 5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团场 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社保所 54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团场 接续申请 社保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 自然人 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 自然人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 发〔2020〕18号) 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 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 自然人 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 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 就医的交通食宿费。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 )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 自然人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 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关于印发 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 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 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 转移接续。 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 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自然人 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 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 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五 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 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自然人 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 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 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会保险登记手续。 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 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 自然人 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 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 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 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 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 自然人 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 记手续。 〔2017〕40号)全文。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 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 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 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 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自然人 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 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联〔2011〕3号)全文。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 法人 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 〕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2015〕369号)全文。 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 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5 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团场 险制度衔接申请 社保所 56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团场 社保所 57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团场 社保所 58 参保单位注销 团场 社保所 59 职工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6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团场 登记 社保所 61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 团场 变更 社保所 62 63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团场 社保所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 团场 维护申请 社保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 自然人 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 法人 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 自然人 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 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人 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系随之转移。 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 自然人 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 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 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 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 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 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 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 自然人 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 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 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 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 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保险费。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自然人 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国务院 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关于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 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 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 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 〔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 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自然人 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 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用 规定。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 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 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 社会保险费。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 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 自然人 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 》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 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 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 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关于印发城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 自然人 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工伤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 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 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 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 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 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国务院关 自然人 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关于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 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 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 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 、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 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 64 团场 维护申请 社保所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 团场 维护申请 社保所 65 66 团场 社保所 67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 团场 更 社保所 68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 团场 报 社保所 69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 团场 报 社保所 70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社会保险费缴纳 团场 社保所 71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团场 社保所 72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团场 社保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自然人 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 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受工伤医疗待遇。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自然人 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 2012〕11号)第八十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 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 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 有求职要求的。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 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 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 自然人 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申报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 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 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3.《失业 自然人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2.《社会 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 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 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 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 行领取。 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自然人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2.《 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 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 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 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4.《社会保险费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 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自然人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 15年。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 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 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 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 算。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 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 》(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 至满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 自然人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 位代为申报。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受相应的缴费补贴。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 。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 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 自然人 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 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 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 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 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社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 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 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 自然人 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 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 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 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 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 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 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 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 社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 询服务。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 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73 团场 申领 社保所 74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团场 社保所 75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团场 社保所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 团场 领 社保所 77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团场 社保所 78 团场 社保所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 团场 账户退费 社保所 80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团场 社保所 81 社保所 76 79 遗属待遇申领 变更工伤登记 团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自然人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 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国务院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 自然人 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 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 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 民养老保险待遇。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 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2.《关 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 自然人 全文。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 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 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 函〔2001〕44号)全文。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号)全文。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 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 2003〕315号)全文。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 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5.《关于印发 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 自然人 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 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 继承。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 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 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6.《关于印发〈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自然人 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 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6.《 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 〕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 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二 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 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4.《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 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 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 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自然人 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中华人民共 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 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 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 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 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 养老金。 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 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 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 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 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自然人 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 ,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第13号)执行。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 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 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关于城镇企业 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 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 〕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 自然人 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 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 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 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 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 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 分一次性退还本人。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 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 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 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 自然人 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 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 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 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 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 询服务。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 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 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 第五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 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 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82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团场 社保所 83 团场 社保所 84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团场 申报 社保所 85 工伤待遇(住院伙食补 团场 助费申领) 社保所 8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团场 申请 社保所 87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 团场 费用申报 社保所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 88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团场 和生活护理费) 社保所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 89 生活困难,预支50%确 团场 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社保所 90 社保所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团场 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 自然人 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 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 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 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 自然人 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 部门批准。 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 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 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 自然人 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 续治疗。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 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 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自然人 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 就医的交通食宿费。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 )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 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 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 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 自然人 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 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关于印发 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 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 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批准到 疗补助金。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 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三) 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 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自然人 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2.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 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 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自然人 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 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 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 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 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 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 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 自然人 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残就业补助金。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付费用。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11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务部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 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 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 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 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 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 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 自然人 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 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 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 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 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 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91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团场 社保所 92 失业保险金申领 团场 社保所 93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 团场 领 社保所 94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 团场 申领 社保所 95 社会保障卡申领 团场 社保所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 96 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团场 ) 社保所 97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 团场 询 社保所 98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团场 社保所 99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 团场 重置 社保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然人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 定的;(三)拒绝治疗的。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自然人 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 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 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 自然人 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 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 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 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 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 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 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2.《失业保险条 自然人 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 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 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 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 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 自然人 〔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 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 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岗补贴标准。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 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 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 意见》(国发〔2018〕39号)(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 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 自然人 〔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 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 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 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 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 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 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之日起计算。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 自然人 〔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 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 管理运行规范。5.《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 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 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于加快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 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发〔2019〕23号)全文。 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 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 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 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 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 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 自然人 〔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 写终端规范》全文。 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 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于加快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 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 。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 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 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18号)全文。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 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 自然人 〔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 写终端规范》全文。 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 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于加快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 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 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 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 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100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团场 社保所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 团场 、换发 社保所 101 102 单位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103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团场 社保所 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自然人 〔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 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 自然人 〔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 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 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 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 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 自然人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 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 发〔2020〕18号) 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于加快 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 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 自然人 。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 写终端规范》全文。 发〔2020〕18号) 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于加快 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 自然人 写终端规范》全文。 发〔2020〕18号) 104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团场 社保所 105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 发〔2020〕18号)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 团场 登记 社保所 自然人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 发〔2020〕18号) 团场 社保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自然人 2020〕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医 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医保网信办〔2019〕39号) 108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团场 社保所 自然人 106 107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 发〔2020〕18号)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109 医疗费用手工(零星) 团场 报销 社保所 自然人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 发〔2020〕18号)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团场 异地就医备案 社保所 自然人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 发〔2020〕18号)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 111 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 团场 支取 社保所 自然人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 发〔2020〕18号) 110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 112 团场 打印 社保所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团场 亲属待遇资格认证 社保所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 114 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 团场 格认证 社保所 115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 团场 查询 社保所 116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 团场 格认证 社保所 117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 团场 的接转 党建办 113 社事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自然人 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 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 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 自然人 程(暂行)>的通知》 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 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 服务。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 2018〕54号)要求,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 自然人 程(暂行)>的通知》 认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定本规程。 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 2018〕54号)要求,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自然人 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 :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 认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制 第九条以下人员列入本年度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 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定本规程。 本年度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联网或手机APP的人 社会保险待遇记录。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 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含 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 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自然人 程(暂行)>的通知》 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 第九条以下人员列入本年度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 本年度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联网或手机APP的人 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 服务。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 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含 干部党 2018〕54号)要求,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 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 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员 认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 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 定本规程。 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知》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118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咨询 团场 服务 农业发展中 心 119 工伤认定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20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21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22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 团级 请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23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 团级 确认 社会事务办 公室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25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2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24 劳动用工备案 文广中心 法律依据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11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自然人 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 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 自然人 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 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社会保险行政 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 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 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自然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 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 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 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 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 自然人 八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 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 ,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职 )〉(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一、《服务项目》和《 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 自然人 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 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 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 ,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 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 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 自然人 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 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 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 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录》的规定执行。 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门。 自然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 自然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 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 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 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127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28 信访事项提出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29 信访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30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31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团级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32 《生育服务证》办理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 励扶助对象确认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 134 (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 ) 申请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35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33 工伤事故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自然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 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 自然人 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 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 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 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 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 自然人 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 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 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然人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 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二条:工伤 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 自然人 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 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 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 2.《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 自然人 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 号)第八条: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 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 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城镇 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 障行政部门申报。第十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 自然人 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 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 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 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 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 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计不超过十六周年;(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 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 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列入社会 )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光荣证 自然人 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 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第三十一条领取 》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领取《光荣 保险待遇……。 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 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 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 自然人 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部门备案。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法人 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 、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 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 伤事故备案表》。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织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136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 团场 申请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38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39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40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 团场 和归档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37 141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43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 团场 务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44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 团场 证明 社会事务办 公室 142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自然人 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然人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国务院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 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 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 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 自然人 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 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 龄满10年的。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 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 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六条:申请鉴 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 自然人 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4.《国务院关于机关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 情况进行清查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 询服务。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4.《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 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第五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 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 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5.《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 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 自然人 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6.《关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 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 职工登记。第五十七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或职工与用人单位 档案管理。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 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 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登记 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 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 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 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自然人 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 6.《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 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 档案管理。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结论。 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 》(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 自然人 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档案管理。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5〕14号)全文。 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 自然人 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档案管理。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 自然人 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档案管理。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 备注 79团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 号 基本目录名称 形式主体 形式 服务 层级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对象 145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 自然人 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管理。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 )等政审(考察)服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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