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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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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GS--2010--009 珠规建〔2010〕31 号 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 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 施工图审图机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物业服务和太阳能产品生产和经销企业: 为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的步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 例》、《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我 市民用建筑中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以下简 称“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含别墅、宿舍)应当为 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酒店以及其它设置热水系统的 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 -1- 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水电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且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市住规建局)为太阳 能热水系统技术推广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为具体实施部门。 市、区(功能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建 筑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房屋销售与物 业管理等环节,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 和管理,共同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建设,由该建筑物的建设单位 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属于建、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应列入工 程投资计划,计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造价,不得再另行向购买者 收取费用。 四、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 范》(GB50364)等技术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 图纸中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位置、规格尺寸、管道井、 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器管线铺设、节点做法等内容。要 保证结构安全,方便使用和安装维修。设计图纸内容和深度应 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时,对未按规定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审查合格的应在 -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及其相关文件中注明。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纳入统一施工,施工安装单位应具 备相应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应单独编制针对太阳能热水系统 施工方案,包括与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装饰 装修的协调配合方案及安全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审查通过;施 工及验收应按照设计图纸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 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等国家有关的规范和标准规 定进行。 七、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 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太阳能产品相关 部件应具有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方可进行安装。 八、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 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进行监理,严 禁开发商使用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及配件,严把工程 质量关。 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太 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太 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其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 目不予验收。 十、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 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 -3- 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 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与产品供应 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 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物业服务公司应协调和督促,签订太阳能热水系统 维修服务协议的企业,做好太阳热水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严禁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热水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热 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二、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的建筑,由市建筑节能办审核认定,具体审核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应组织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 使用、维护的相关指引,对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的规模、产 品质量、安装与售后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备案,适时发布太阳 能热水系统产品、生产企业推介目录。 十四、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0 年 9 月 2 日印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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