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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沈阳市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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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沈阳市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 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 管工作,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 效,推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新提升,根据《国家药 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 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 号)及《辽宁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遵循风险分级、科 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 实施全市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区、县(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监管级别的确定和分级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局负责综合分析产品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 测、产品召回、质量投诉、风险会商等情况,对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进行补充, 制定本市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经营企业的分级 第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为其他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 输服务的”经营企业和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本行政 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涉及的批发企业, 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或者存在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经营企 业; 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除三 级、四级监管以外的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 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涉及的零 售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除二、 三、四级监管以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 第六条 市局、区县局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在全面有效 归集医疗器械产品、企业和监管等信息的基础上,每年 12 月份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设区的市增设库房的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进行评估,科学研判企业风险程度,确定监管级别 并告知企业。 第七条 对于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企业新增经 营业态等特殊情况,可以即时确定或调整企业监管级别。 第八条 对于长期以来监管信用情况较好的企业,可以 酌情下调监管级别;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异地增设 库房、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和疫情防控用产品经营企 业,应当酌情上调监管级别。具体调整方式由市局结合企业 整体监管信用状况、企业数量和监管资源配比等情况确定。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九条 市局、区县局应当采用网格化智慧监管系统实 施监督管理,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 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 故。 第十条 市局、区县局应当根据监管级别,制定年度监 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和覆盖率。 检查方式原则上应当采取突击性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 于一次;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 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每两 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每年随机抽取 25% 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 年内达到全覆盖。必要时,对 新开办和新增经营业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市局、区县局应当贯彻“四个最严”要求,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依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要 求处置,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上级监管部门 报告。对于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市局应当及时调整完 善分级监管规定,实现监管精准化、科学化、实效化,确保 监管全覆盖、无缝隙。 第十三条 市局、区县局应当每季度组织对本辖区医疗 器械经营安全形势进行研判,分析共性问题、突出问题、薄 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并于每年 11 月 25 日前形成年度报 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全项目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按 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对经营企业开展 的覆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查。对“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企 业开展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委托的经营企业的抽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沈阳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器械经营环节分 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食药监发〔2015〕157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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