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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023年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增加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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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增加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序 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的内设 机构和单位 玉 1 建设 林 行 工程 市 政 规划 自 建设项目 确 核验 然 规划科 认 (验 资 收 源 局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 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 年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2016 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 政府应当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予以核实。核实的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 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 行竣工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 量成果,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 申请。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 20 日内,对建设 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房 屋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符合规划条 件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 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 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 年 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11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 核实。核实的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 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量成 1.受理责任:对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果,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申请。 申请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 20 日内,对建设工程是 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房屋和已到期的 2.审查责任:按程序进行核实,提 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 出规划核实初步意见。 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新予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划条件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新予以核实。 2.同 1. 4.事后监管责任:联合相关部门查 3.同 1. 处在规划核实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法 4.【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 年 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 行为. 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11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 (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控制情况;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责任清单 承办的内设 机构和单位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1.【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 年 3 月 25 日国 务院令第 592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2.【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 年 12 月 27 日国土资源部第 56 号令公布,根据 2019 年 本行 政区 域内 2 行 政 检 查 的土 地复 垦活 动的 监督 检查 7 月 16 日自然资源部第 2 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 玉 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林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 市 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 自 然 资 国土空间 生态修复 科 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 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源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 局 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 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3.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 年 3 月 2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6 日自然资源部第 2 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 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 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592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国 1.检查责任: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 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于 2 人,应当持《土地复垦检查工作方 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案》或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人 2.【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 年 12 月 27 日国土资源部第 56 号令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 16 日自然资源部第 2 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 假。 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 2.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 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 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情况;通 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报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检查情况。 3.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 年 3 月 2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6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日自然资源部第 2 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 责任。 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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