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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市区 2021 年度 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20) 〔2022〕13 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潮州市市区 2021 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 地的请示》 (潮自然资〔2021〕354 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以及《广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 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 将湘桥区磷溪镇田心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 8.1964 公顷 (122.946 亩)[耕地 5.8699 公顷(88.049 亩) ,园地 1.2323 公 顷(18.484 亩) ,其他农用地 1.0942 公顷(16.413 亩)]转为建 设用地,以上合计 8.1964 公顷(122.946 亩)集体土地一并办理 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 8.1964 公顷(122.946 亩) 〕 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湘桥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 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 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 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107089657) , 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湘桥区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 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湘桥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发 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 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 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 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潮州市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完善相关 征地社保审核手续。未完成征地社保审核和落实征地社保的,地 方政府不得强行收地。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 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 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7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 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林业局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7 日印发 ———————————————————————————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