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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财政局文件 临财发[2021]16号 临猗县财政局关于转发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县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购目 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及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 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 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定的政府采 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信息类产品采购30万元以下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信 息类产品全省联动协议供货的通知》实行协议供货。 公务用车采购10台以下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 2022年度全省车辆协议采购工作的通知》实行协议供货; 公 务 用 车 保 险 服 务 按 照 《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2019— 2021年度全省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实行定点采购 。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代理商、产品型号、价格和售后服务 网 点 名 单 地 址 : “ 中 国 山 西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协 议 供 货 — 信息产品(公车购置或公车保险)。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 服务均应按照《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国 资股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 目,不得实施采购。各单位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财政局业务 股室部门预算一体化编制要求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细化到 具体的明细目录、数量、规格及金额等。 政府采购预算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临猗县财政局 2021年2月7日 临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印发 山西省财政厅文件 晋财购〔2021〕2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深化政府 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76号)要 求,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政 府采购政策,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体系,推进政府采购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我厅制订了《山西省20 21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 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 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编码 品目名称 A 货物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10801 基础软件 A02010805 信息安全软件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7 LED显示屏 A020208 触控一体机 A02021101 碎纸机 A020305 乘用车 A020306 客车 A02051228 电梯 备注 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80203 空调机 A06 家具用具 编码 品目名称 A090101 复印纸 A1004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 A160104 润滑油 B 工程 B0604 供水管道工程和下水道铺设 B07 装修工程 B08 修缮工程 C 服务 C030102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2 车辆加油服务 C081401 印刷服务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备注 限各类不锈钢材料和产品。 云计算服务 注: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主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 录》的有关分类和采购项目的属性特点采用列举法的方式形成集中采购目 录。其中,字母A、B、C分别指货物、工程和服务,每2位数字为一级编码 ,本期目录末级方式列举具体的采购品目。采购项目的所属品目按照主要 产品或核心产品确定,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多频次、小额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省市 级50万元以下、县级3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金额省市县60万元以下)采购 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其中货物、服务达到10万元、工程 达到3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照框架协议确定的规则、方式进行二次竞争,对 已纳入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可按照电子形式的竞争方式采购。 3.经主管预算部门确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由 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 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 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限 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 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 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 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 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规 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要按照“谁采购、谁尽职、谁负责”原则 ,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归口管理,明确 岗位职责,细化执行标准,强化单位内部管理控制与监督问责, 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各主 管预算单位应当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主管管理职责,加强对本部 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二)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 政府采购的前提,各采购单位要严格依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 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落实资金来 源,确定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执行采购政策,做到政府采 购预算应编尽编、应列尽列、名实相符、编实列细,严禁无预算 或超预算采购。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以采购需求为统领,加强政府采购全 过程管理。在确定采购需求前,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国 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预算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 度、市场情况,按照财政部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标准规范,合规 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需求和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部门备案;组 织采购评审活动时,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原则,根 据采购目标和采购需求合理确定采购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和合同 类型,提高采购执行效率;项目完成后,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进行 履约验收,科学开展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 的绩效和政策目标。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按 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执行;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按 照招标投标法执行,并在执行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五)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 位可结合自身业务需要确定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及标准,报省级财 政部门备案,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后执行。 (六)各采购单位应当夯实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 按照绿色、创新、中小企业、脱贫攻坚等方面政策目标要求,结 合项目特点、市场供给、产业发展等情况,积极运用预留采购份 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各项政策工具,在预算编制、需求拟 定、评审过程、履约付款等采购环节嵌入和执行绿色、创新、中 小企业、脱贫攻坚等方面各项政策要求,确保落实落细,取得实 效。 (七)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 的,必须依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经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核准后采购。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 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化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进平台开展 采购。在政府采购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坚持公共属性的地 位,依规做好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 家抽取等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九)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市县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 省直管单位、省所属单位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时,可委托 所在区域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 八条的规定,授权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行使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 方式的职权。 (十一)涉及紧急采购、国家安全和秘密采购的项目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我厅负责解释,如 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