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8-5申请人梁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沙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南复决字〔2019〕043-1 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作出的《公安交 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 440115-1504080337),于 2019 年 8 月 5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分局于当日依法受理,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 440115-1504080337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9 年 7 月 15 日 12 时 25 分许,申请人驾驶号 牌为粤××××车辆途径广州市南沙区番中公路与 S358 路口交 通岗时,因前车和侧车都是大货车,导致其难以观察信号灯信 息,当时车速较缓慢,且保持正常车距。根据《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该情况属于可以消除 的情形之一。应为在大货车后面挡住前方信号灯,小车司机看 不到信号灯,也就是不能反映申请人真实闯红灯的行为,而是 属于误闯红灯的行为,故申请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 被申请人称:2019 年 7 月 15 日 12 时 25 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 为粤××××小型轿车在广州市南沙区番中公路与 S358 路口实 1 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 察抓拍取证固定。通过电子警察现场监控拍摄清楚显示,申请 人驾驶粤××××小型轿车在上述地点交通信号灯左转弯信号 显示为红灯的情况下,仍然沿左转弯车道通过路口停止线。申 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通过路口停止线之前,与前方大型货车所保 持的车距存在观察不到交通信号灯显示情况的可能性。申请人 在同车道前方有大型车辆行驶的情况下,未主动采取减速、制 动等控速措施,与前车保持能够准确观察到交通信号灯状态和 前方道路状况的安全的距离,仍然驾驶车辆通过路口停止线。 申请人上述违法驾驶的行为,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极易酿成道 路交通事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 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 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 原则下通行”,又依据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 因此, 申请人上述驾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行 为。2019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通过网络车管平台处理上述违法 行为,被申请人于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对申请人作 出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 定书》(编号 440115-1504080337) 。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事实认 2 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机关审查情况如下: 根据证据显示,涉案公共交通道路信号岗位于广州市南沙 区番中公路与 S358 路口,在该交通信号岗停止线前方设有人行 横道。2019 年 07 月 15 日 12 时 25 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粤×× ××的小型轿车途径上述路口前,在交通信号岗信号灯为红灯 的情况下,实施越过停止线并通过设有人行横道的交通岗口向 前左转驾驶的行为。申请人在上述道路行驶时,跟随在同一车 道的大型货车之后。申请人在前方车辆影响其观察交通信号灯 信号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控制车速或制动状态的措施,在 未能确保交通信号灯允许通行和前方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仍 然向前左转驾驶,造成红灯越线的违法后果。据此,申请人忽视 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未尽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实施违反 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中反映 的情况,不属于可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法定情形。 认定以上事实的有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的陈述, 视频资料等证据。 现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 3 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分 局决定: 维持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作出的编号 440115-150408033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处 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19 年 9 月 10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