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20〕29号).doc

_Edmundヾ7 页 27.5 KB下载文档
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20〕29号).doc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20〕29号).doc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20〕29号).doc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20〕29号).doc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20〕29号).doc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20〕29号).doc
当前文档共7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20〕29号).doc

潭复决字〔2020〕29 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湘乡市行政中心。 负责人:郭勇,代市长。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 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6 号)向本复议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经中止审理、恢复审理、 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 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6 号)。 申请人黄某某称,2018 年 5 月,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 中心发布通告,拟对湘乡五矿红星片区棚户区进行征收改造,进 行模拟签约。2019 年 6 月 20 日,被申请人发布《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决定》(湘乡政征字〔2019〕第 1 号),决定对五矿湘乡 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20 年 6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 〔2020〕第 6 号)决定对申请人所有的某某办事处某某路 4 号 26 幢 205 号(原编号 16 栋 205 号)房屋实施征收。被申请人没有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和补偿,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建房作出 合法认定和处理。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没有参照周边区域的市 场价格进行。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也不 合理。 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6 号)认定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对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认定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 确定的补偿方式合法。四、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应 规定。五、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为实施五矿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 要,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依法发布《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湘乡政征字〔2019〕第 1 号),决定 对湘乡市某某街道某某路与某某路交汇处某公司湘乡基地范围 内的房屋及土地(包括构筑物、其他附属物)实施征收,其中涉 及 21 栋私产房屋,分别是 1-4 栋、12-21 栋、27-33 栋。该《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签约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止。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某某办事 处某某路的 4 号 26 幢 205 号,属于此次征收范围。申请人不服, - 2 - 先后就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1 年 4 月 12 日,湖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行终***号《行政判决书》, 终审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程序 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合法。 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原湘乡市征地拆迁 事务管理中心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协商选定五矿湘 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明确了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的办法。2018 年 5 月 31 日,原湘乡市征 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进行公示,明确湖 南励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新融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分别以 76.7%、56.9%的支持率作为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2018 年 6 月 1 日,原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对上述评估机构职 责和估价对象范围进行了公示。2018 年 6 月 28 日,原湘乡市征 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的公告》。2018 年 7 月 3 日, 原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公示了《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 果》。 2019 年 4 月 8 日,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对五矿红星片区棚户 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118 户所搭建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设。申请人 黄某某 26 幢 205 号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建设。2019 年 6 月 27 日,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方式上户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 未作出选择。2019 年 6 月 27 日,评估机构湖南新融达房地产土 - 3 - 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励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位 于 4 号 26 幢 205 号房屋出具《湘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户 估价报告》,以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采取比较法和收 益法,根据产权登记信息,确定申请人该房屋的用途为住宅、建 筑建构为混合、楼层为三层、建筑面积为 26.8㎡,评估单价为 3785 元/㎡,评估价值为 101438 元。该分户评估报告依法载明 了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 2019 年 7 月 12 日,该分户评估报告依法送达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黄某 某未对该分户评估报告申请复估。因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 定》限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就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达成一致, 2020 年 4 月 28 日,被申请人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规定,《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 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6 号)。该《房屋征收补 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1.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某某办事 处某某路 4 号 26 幢 205 号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在协商过程 中未选择安置补偿方式,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2.依据评估 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确定申请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为人民 币 101438 元(未包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3.被征收房屋室 内装饰装修补偿费,由于申请人不予配合评估,无法确认。4.向 - 4 - 申请人支付搬迁补偿费(一次)人民币 800 元。5.向申请人支付 临时安置补偿费(3 个月)人民币 2400 元。6.申请人如不服该 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 年 6 月 22 日,被申请人将该《房屋征收 补偿决定》留置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复议机关申请 复议。 另查明,此次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涉房 屋为申请人黄某某位于湘乡市某某办事处某某路 4 号 26 幢 205 号房屋。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号,用途 为住宅,总层数为三层,在第二层,建筑面积为 26.8㎡,混合 结 构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号 为 湘 乡 国 用 ( 1998 ) 字 第 B02-64-38-2-7-**号,土地使用者黄某某,申请人于 1999 年 3 月购买,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共有使用权面积 258.5㎡,其中共用分摊面积 8.94㎡。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 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法定职 权,其对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 - 5 - 〔2020〕第 6 号)符合法定权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认定清楚, 证据充分,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 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相关规定。1.《房 屋征收补偿决定》所认定的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等房 屋情况,与房屋产权登记一致;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认定 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所依据的《分户评估报告》真实可信;3.《房 屋征收补偿决定》所认定的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数额符 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未遗漏补偿法定项目。装饰装修补偿费,由于未进行评估暂不计 价,符合《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 〔2020〕第 6 号)程序合法。本案所涉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 机构产生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评估符合法定 程序。涉案房屋评估报告依法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了法定救济权 利。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告知了申请人 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6 号)。 - 6 -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30 日 - 7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