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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55号(高野汽车销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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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9]55 号 珠海市高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78738900 地址:珠海市南屏镇珠海大道 3015 号 法定代表人:肖红跃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和设施堆放、贮存、处置固 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 2018 年 11 月 16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 年 11 月 19 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8]2734 号)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关于珠海市高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珠香环建表[2003]280 号)、现场照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9-2001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7-2001)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 定。 我局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珠环罚告字[2019]13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向我局提交以 下陈述申辩意见:1、当日早上精润公司派人来我司收购废机油,当时装有废机 油的油桶已经被精润公司装上车准备拉走,精润公司当日开了大货车过来,当时 车身宽大进不去放置危废房的通道,精润公司的工作人员直接放了几个空桶在车 间门口,并没有把空桶放在公司指定危废房里,公司的人当时已经通知保洁员过 来把空桶拉走并放置到危废房里,当时保洁员都在忙着打扫展厅卫生和收车间垃 圾,所以没有及时处理,后面环保局工作人员过来检查发现废机油桶放在空地上 面就拍照留存,当时我司已立即整改,马上通知保洁员来把空桶拉走并放置到指 定危废房,并对保洁员进行思想教育,因为我司深知危废的严重性,也已经在全 员加强危废知识安全生产学习,目前公司对于危废的处置都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恳请相关部门领导重轻评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 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以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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