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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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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 〔 2022〕33 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 、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 《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已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 2022 年 4 月 14 日 — 1 — 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 、省政府工作 要求 ,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 、恢复发展 ,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印发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 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 改 财 金 〔 2022〕 271 号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提 出 以下工作措施 。 一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2022 年对生产 、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 和 15% 加计 抵减应纳税额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 2.2022 年至 2024 年扩大 “六税两费 ”适用范围 ,将在 50% 税 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 育附加等 “六税两费 ”的适用主体 ,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 受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 3.根据条例授权和 本 地 实 际 ,对 缴 纳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 — 2 — 享受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 4.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 中小微 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 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 、 5年、 10 年的可减半扣除 ;企业可按 季 (月 )享受优惠 ,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 ,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 度结转扣除 。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责任单位 : 省税务局 ) 5.落实小规模纳税 人 阶 段 性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责 任 单 位 : 省税务局 ) 6.对小微企业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的部分 ,在现行政策基础上 ,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 对小微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部分 ,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省 财政厅 ) 7.加大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 。 落实好关于支持小微企业 、 科研和技术服务 、交通运输等领域和行业留抵退税政策 。 对小微 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 6 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 ,增量留抵税额 足额退还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 8.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 路 客 运 站 场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系 统 运 营 用地 ,免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政 策 延 长 执 行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 — 3 — 9.对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包括自有和承租 )专门用于 经营农产品的房产 、土地 ,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 策延长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 10.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 生公寓租赁合同 ,免征印花税 。 政策延长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 1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 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商品 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 、土地 , 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策延长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 12.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 策 。 对不裁员 、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 ,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 最高提至 90% 。 符合条件的服 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 、省税务局 、省财政 厅) 13.2022 年被 列 为 疫 情 中 高 风 险 地 区 所 在 的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 , 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 ,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 统筹各类资金 ,对承租非国 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 鼓励非国 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 , 2022 年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 税 确 — 4 — 有困难的 ,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 因减免租金影 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 ,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责 任单位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税务局 、省住 建厅 ,各市人民政府 ) 14.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 放的资金 ,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 ,优先支持 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责任单位 :人行太 原中心支行 ) 15.发挥好支持普惠 小 微 的 市 场 化 工 具 引 导 作 用 ,对 符 合 条 件的地方法人 银 行 ,逐 季 按 普 惠 小 微 贷 款 余 额 增 量 的 1% 提 供 激 励资金 ,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 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 。(责任单位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 银保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16.出台 2022 年山西银行业保险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 点 。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 业务办理 ,不得盲目惜贷 、抽贷 、断贷 、压贷 ,保持合理流动性 。(责 任单位 :山西银保监局 ) 17.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 ,落实好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 ( LPR)下行 、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 ,推动实际贷款利率 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 ,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 费 、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减轻服务业小微 企业和个体 工 商 户 经 营 成 本 压 力 。(责 任 单 位 :人 行 太 原 中 心 支 — 5 — 行 、山西银保监局 ) 18.向省级政府性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增 资 2 亿 元 ,按 照 新 修 订 的 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给予 保费补贴 ,并指导各市参照新修订的补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完善 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补贴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 :省财政 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19.指导金融机构加 大 与 服 务 业 企 业 的 对 接 力 度 ,协 调 相 关 部门形成合力 ,推动太原地方征信平台培育升级为省级地方征信 平台 ,更好为中小微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 :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银保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 20.支持 服 务 业 提 质 增 效 。 对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在 全 省 排 名 前 100 的重点服务 业 企 业 以 及 符 合 条 件 的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企 业 ,根 据 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对年度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的新增限上住宿 、 餐饮 、养老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入选 “中华老字号 ”、国家品牌 战略的省内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 ;对零售企业数字化 、智能化 、连 锁化发展项目 ,择优给予奖励 ;对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 范企业 、数字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示范园区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的省内电 商企业给予专项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设 备购置给予补助 ;对农村地区下行快件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 :省 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省民政厅 、省人社厅 、省农业农 村厅 、省邮政管理局 ) — 6 — 21.加强服务业统计监测服务和激励 。 加强服务业统计监测 分析工作 ,持续开展服务业入企服务 ,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 踪监测 ,及时了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困难 、问题和诉求 ,并积极 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 及时开展入库摸底调查 ,坚持应统尽统 , 按照 “个转企 、小升规 、规改股 、股上市 ”思路 ,持续推动服务业不断 壮大 。 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部门 “一套表 ”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 单位 ,一次性给 予 10 万 元 奖 励 ,由 省 、市 财 政 按 5梄5 比 例 负 担 。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统计局 ,各市人民政府 ) 22.持续严厉整 治 乱 收 费 、乱 摊 派 、乱 罚 款 行 为 ,研 究 实 施 专 项整治行动方案 ,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 加强对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 。 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 政策效果被 “三乱 ”抵消 。 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 活动 。(责任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文旅厅 、 省交通厅 ) 二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2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 ,对企业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2022 年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 ,对餐饮企业员工统一要求的核酸检测 ,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补 贴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 ,各市人民政府 ) 24.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 费标准 ,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 。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 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 ,给予阶段性 — 7 — 商户服务费优惠 。(责任单位 :省商务厅 ) 25.2022 年 ,餐 饮 行 业 以 单 位 方 式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的 企 业 ,可 申请缓缴失业保险 ,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 ,期限不超过一 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缓缴期间 ,参保职工失业后 ,依法享受 相应失业保险待遇 。 缓缴期限结束后 ,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 的失业保险费 。(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 2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中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 、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 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 ,提升风险定价能力 ,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 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餐饮企业多 元化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银保监局 、省 发展改革委 、山西证监局 、省商务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2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积极帮助受疫 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注资 、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 ) 28.鼓励保险机构优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开 发 适 合 餐 饮 企 业 特 点 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产品 ,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理赔效率 。 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 :山西银保监局 、省财政 厅 、省商务厅 ) 29.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 结合实际因地制 — 8 — 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 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 优惠措施 。(责任单位 :省商务厅 、省民政厅 ) 三 、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3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 ,对企业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2022 年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 ,对零售企业员工统一要求的核酸检测 ,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补 贴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 ,各市人民政府 ) 31.统筹中央 、省 级 服 务 业 发 展 资 金 ,加 强 政 策 支 持 ,发 挥 市 场机制作用 ,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 改造升级县域商超 、物 流配送中心 、乡镇服务中心和农村便利店 ,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 , 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 推动 “一个上行 (农产品上行 )”和 “三 个下沉 (供应链下沉 、物流配送下沉 、商品和服务下沉 )”。(责任单 位 :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 32.2022 年 ,零 售 行 业 以 单 位 方 式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的 企 业 ,可 申请缓缴失业保险 ,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 ,期限不超过一 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缓缴期间 ,参保职工失业后 ,依法享受 相应失业保险待遇 。 缓缴期限结束后 ,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 的失业保险费 。(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 33.对于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 、重点培育 、便民生活 圈建设等名单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适当降低 贷款利率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 。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 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 — 9 — 交易流水 、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 ,提 升风险定价能力 ,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 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 发行公司信 用 类 债 券 ,拓 宽 零 售 企 业 多 元 化 融 资 渠 道 。(责 任 单 位 :省商务厅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银保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 山西证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财政厅 ) 34.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积极帮助受疫 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注资 、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 财政厅 ) 35.通过 “总对总 ”业务和网商 保 ,加 大 对 零 售 业 小 微 企 业 的 融资增信支持 ,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 企业续保续贷 ,开发零售业专项产品 。(责任单位 :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 、省财政厅 ) 四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36.2022 年继 续 实 施 旅 行 社 暂 退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金 扶 持 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 的暂退比例 ,鼓励有条 件 的 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 。 同时 ,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 工作 。(责任单位 :省文旅厅 、山西银保监局 ) 37.2022 年 ,旅 游 行 业 以 单 位 方 式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的 企 业 ,可 申请缓缴失业保险 ,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 ,期限不超过一 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缓缴期间 ,参保职工失业后 ,依法享受 — 10 — 相应失业保险待遇 。 缓缴期限结束后 ,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 的失业保险费 。(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文旅厅 ) 38.加强银企合作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 , 引导 金 融 机 构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预 期 发 展 前 景 较 好 的 A 级 旅 游 景 区 、旅游度假区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 、星级酒店 、旅行社等重点文化 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 ,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责任单位 : 省文旅厅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银保监局 ) 39.政府采购住 宿 、会 议 、餐 饮 等 服 务 项 目 时 ,严 格 执 行 经 费 支出额度规定 ,不得以星级 、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 府采购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 ) 40.鼓励机关企事业 单 位 将 符 合 规 定 举 办 的 工 会 活 动 、会 展 活动 、集体性参观等的方案制定 、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 ,明 确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合理确定 预付款比例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旅 行 社 支 付 资 金 。(责 任 单 位 :省文旅厅 、省商务厅 )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 。 建 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 。 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 款利率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 。 鼓励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 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银保监局 、省文旅 厅 、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证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42.对符合条件的 、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 、旅游演艺等领域 — 11 — 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 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 心的积极作用 ,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 。 鼓励银行业金 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 、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市场主体 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责任单位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银 保监局 、省文旅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43.优化演出审批程序 。 对文化和旅游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 出 ,在举办单位 、参 演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演 员 、演 出 内 容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一年内跨县 (市 、区 )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不再 对巡演活动内容进行重复审核 。(责任单位 :省文旅厅 ) 44.继续实施 “引客入晋 ”旅行社奖励政策 。 引导文旅企业转 型升级 ,支持旅行社企业丰富营销手段 、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服务 质量 ,大力开拓客源市场 。(责任单位 :省文旅厅 ) 五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45.2022 年 暂 停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预 缴 增 值 税 一 年 。 (责 任 单 位 :省税务局 ) 46.2022 年免征轮客渡 、公交客运 、地铁 、出租车 、长途客运 、 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 47.2022 年对符合中央补贴政策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 ,继续 给予中央购置补贴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 、省科技厅 、省 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 48.研究制定我省农村客运补贴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 考核办法及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统筹省级财政资金 — 12 — 积极保障农村客运发展及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责任 单位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 49.2022 年继续使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支持公 路 、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 、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责任单位 :省财政 厅 、省交通厅 ) 50.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统 筹 安 排 资 金 ,用 于 存 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 、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责任单位 :各市 人民政府 ) 51.加强信息共享 ,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 ,引导金融机构创 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 ,盘活车辆 、 船舶等资产 。 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 、承担 疫情防控和 应 急 运 输 任 务 较 重 的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加 大 融 资 支 持 力 度 ,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 。 鼓励符合条件 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 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银保监局 、省交通 厅 、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证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六 、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52.2022 年 暂 停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预 缴 增 值 税 一 年 。 (责 任 单 位 :省税务局 ) 53.根据实际需要 ,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自有财力 , 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 ) 54.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 继续 — 13 — 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 、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 补贴 。 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 场运营 、安全 能 力 建 设 等 予 以 补 贴 ,对 民 航 基 础 设 施 贷 款 予 以 贴 息 ,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 。 鼓励地方财政对相 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省发展改 革委 、山西航产集团 ) 55.鼓励银行业金融 机 构 加 大 对 枢 纽 机 场 的 信 贷 支 持 力 度 。 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航空公司多 元化融资渠道 。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 山西银保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证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七 、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56.认真落实严 格 、科 学 、精 准 的 疫 情 防 控 措 施 ,坚 决 防 止 和 避免 “放松防控 ”和 “过度防控 ”两种倾向 ,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 发展正常秩序 。 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 ,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 厅 、商超 、景点 、机场 、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 、重点行业从业 人员库 ,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 ,做到应检 尽检 。 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 ,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 力以赴抓好流调 “黄金 24 小时 ”。 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 ,科学精 准定位服务业重点 、高危人群 ,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 中隔离医学观察 ,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 四是 推广精准防护理念 ,推动餐饮 、零售 、旅游 、交通客运 、民航等行业 — 14 — 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 ,建立工作人员每日 健康监测登记制度 ,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责任单 位 :省卫健委 、省商务厅 、省文旅厅 、省交通厅 ,各市人民政府 ) 57.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 制 综 合 组 防 疫 政 策 “五 个 不 得 ”的要求 ,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 ;不得随意扩大中高 风险地区范围 ;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 、高风险地区及所在 区 (县 )扩大到所在地市 ;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 离管控 、劝返等措施 ;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 。 在此基础 上 ,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 。 一是不得突破疫情 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 、封区 ,不得非必要 、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 。 二是不得非经流调 、无政策依据对餐厅 、商超 、景区景点 、电影院及 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 、延长关停时间 。 三是不得在国 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 措施 。 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 、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 加强疫情防 控 力 度 的 ,须 报 经 国 务 院 联 防 联 控 机 制 同 意 后 实 施 。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 ,针对服务业 行业特点 ,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 、核实 、纠正专项 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 :省卫健委 、省商务厅 、省文旅厅 、省交通厅 , 各市人民政府 ) 58.制定常态化疫情防控政策 ,强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 ,持续 加强流调溯源能力 ,强化集中隔离酒店建设 ,坚持开展重点人员核 酸检测 。(责任单位 :省卫健委 ,各市人民政府 ) — 15 — 八 、保障措施 59.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 、加强配合 ,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 度 ,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 ,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 , 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 、堵点问题 ,及时回应社会诉 求和关切 。 60.各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 点 ,把握好政策时度效 ,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 ,及时跟踪研判相 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 ,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措施 ,确 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 ,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 61.各有关 行 业 协 会 要 充 分 发 挥 联 系 企 业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作 用 ,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 ,加强调查研究 ,及 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 、难点问题 、企业诉求和政策措施落实 情况 。 抄送 :省委各部门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各新闻单位 。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16 — 2022 年 4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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