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021年全省第二批企业告知书1218.pdf
附件 3: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事项告知书(模板) 编号: ******公司(企业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 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等文件要求, 你公司因“双超”、“双有”、“综合能耗高”“重 点工作任务”原因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现正式通知你 公司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1、2022 年 1 月 31 日前,登陆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 核管理系统,填报相关内容;自行开展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2022 年 1 月 31 日前,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 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公布企业清洁生产 审核的相关信息。 3、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前完成 清洁生产方案的制定,并向负责组织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或 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在系统内填报提交相关内容, 2022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评估。 - 1 - 4、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前完 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并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生态环境 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在系统内填报提交相关 内容,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验收。 其他告知事项: 1、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期间,需按照管理系统相关 要求提交审核过程资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 验收报告等材料,并在管理系统中获取评估意见和验收意见 等信息。 2、对于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公 布能源消耗或者重大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年 3 月 15 日前, 应当披露上一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企业违反规定, 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 要求、或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或未将环境信息上传 - 2 - 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4、对于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不实施清洁生 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清洁生 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 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清 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 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 律责任。 6、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和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将强化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成果应用,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对 标情况、审核结果和因停产未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名单分别 移交排污许可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纳入排污许可证 “环境管理事项”,同时作为环境执法重要依据。同时,将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 7、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系统,通过河北省 生态环境厅(http://hbepb.hebei.gov.cn/hbhjt/sjzx/) - 3 - 页面底部“应用系统”,打开“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管理系统”;登录账户:********;初始密码为:QyQjscUser.6, 首次登陆务必完成密码修改,请妥善保管密码,保护账户安 全,防止信息被窃取。 特此告知。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章)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章) *年*月*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