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住建局权责清单.docx
权责事项总表 单位: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序号 类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责任 事项数 一 行政许可 主项共 9 项(含子项共 0 项) 共9项 1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2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3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4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5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6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7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 批 8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备案 9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 行政处罚 主项共 79 项(含子项共 0 项) 1 对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处罚 2 对未对检查井、箱盖或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未在设置标志和 安全范围设施;不及时清理现场及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抢修 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照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未 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3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 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擅自架设通讯(缆) 或安置其它设施、私自接用路灯电源、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故意打砸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4 对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5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临街工 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覆盖或不及时清理和平 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6 对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7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 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9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 筑垃圾的处罚 10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 共 79 项 原行使 主体 序号 类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11 对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12 对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13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处罚 14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处罚 15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 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 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 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 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盗用燃气的处罚 16 17 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 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 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 罚 18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19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20 21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 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擅自 将自建设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产生或者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 供水设施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 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22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23 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处罚 24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 赁住房的处罚 25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26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27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28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29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30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31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2 责任 事项数 原行使 主体 序号 类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32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33 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处罚 34 35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 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处罚 36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37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38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39 对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40 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41 对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 变房屋使用性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42 对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43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44 对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因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处罚 45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46 对建筑业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47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处罚 48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49 对建设工程企业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处罚 50 51 52 53 54 55 56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 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 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3 责任 事项数 原行使 主体 序号 57 58 59 60 61 62 63 类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 标公告而不发布;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未经 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 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 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 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 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 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64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65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 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 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66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处罚 67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处罚 68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擅自施工的处罚 69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70 对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71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72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73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74 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75 76 77 78 79 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处 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 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的;修 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 库等的处罚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 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处罚 对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4 责任 事项数 原行使 主体 序号 类别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及数量 责任 事项数 三 行政奖励 主项共 2 项(含子项共 0 项) 共2项 1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 对人民防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 四 行政确认 主项共 2 项(含子项共 0 项) 1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2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共2项 五 其他行政 职权 主项共 4 项(含子项共 0 项) 共4项 1 备案类 主项共 2 项(含子项共 0 项) 共2项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 其他类 主项共 2 项(含子项共 0 项)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公租房租金收缴 5 共2项 原行使 主体 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1 行 政 许 可 职 权 编 码 130 0-A -00 100 -14 043 0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关闭、闲 置、拆除 城市环卫 设施许可 子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四十四 条:建设生活垃圾 处置的设施、场所, 必须符合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和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环境保护和环境卫 生标准。禁止擅自 关闭、闲置或者拆 除生活垃圾处置的 设施、场所;确有 必要关闭、闲置或 者拆除的,必须经 所在地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商所 在地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核 准,并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一切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 设施;因建设需要 必须拆除的,建设 单位必须事先提出 拆迁方案,报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 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 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向申请 人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出具《申请材料收件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 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 义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 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 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 息。 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 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 县 正。 (4)不符合条件的,不 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 住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 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房 说明理由。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 和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 然 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 常 人, 乡 符合法定形式,出具《收件清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 用 法 建 单》,当场制作《行政许可受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人 设 理通知书》。 (2)实地核查。 凭证。 管 由内部相关业务机构共同审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 理 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 局 现场进行核查,制作现场调查 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笔录,收集影像资料,填写现 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场勘验、技术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3)相关业务机构综合评审,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1)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人审查后作出决定。 (2)予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 以批准的, 制作相关决定文书。章。 (3)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 说明理由。 (4)予以批准的, 作出决定后,予以公开。制作 许可证。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和许 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6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综合执 机构行使 法情况 情况 职 综 受 权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县 级 部门间 备 权责边 注 界 共 同 权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2 行 政 许 可 职 权 编 码 130 0-A -00 200 -14 043 0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特殊车辆 在城市道 路上行驶 (包括经 过城市桥 梁)审批 子 项 《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 (1996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令第 198 号,2011 年 1 月 1 日予以修改)第二 十八条:履带车、 铁轮车或者超重、 超高、超长车辆需 要在城市道路上行 驶的,事先须征得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并按照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的时间、路线 行驶。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 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县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住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推 房 2、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 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 自 和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然 城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常 2、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人, 乡 面告知理由)。 用 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法 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人 设 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管 审核,组织现场勘查。 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理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局 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 3、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 息公开。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 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 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 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 权查阅。 4、《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综合执 机构行使 法情况 情况 职 综 受 权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县 级 部门间 备 权责边 注 界 共 同 权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3 行 政 许 可 职 权 编 码 130 0-A -00 300 -14 043 0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改变绿化 规划、绿 化用地的 使用性质 审批 子 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 (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 107 项:改变绿化 规划、绿化用地的 使用性质审批,实 施机关:城市人民政 府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 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县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住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推 房 2、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 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 自 和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然 城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常 2、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人, 乡 面告知理由)。 用 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法 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人 设 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管 审核,组织现场勘查。 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理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局 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 3、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 息公开。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 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 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 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 权查阅。 4、《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8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综合执 机构行使 法情况 情况 职 综 受 权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县 级 部门间 备 权责边 注 界 共 同 权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4 行 政 许 可 职 权 编 码 130 0-A -00 400 -14 043 0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迁移古 树名木审 批 子 项 《城市绿化条例》 (1992 年 6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100 号,2017 年 3 月 1 日予以修改)第二 十四条:……严禁 砍伐或者迁移古树 名木。因特殊需要 迁移古树名木,必 须经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并 报同级或者上级人 民政府批准。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 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县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住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推 房 2、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 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 自 和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然 城 非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2、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人, 乡 常 面告知理由)。 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法 建 用 3、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人 设 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管 审核,组织现场勘查。 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理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局 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 3、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 息公开。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 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 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 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 权查阅。 4、《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9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综合执 机构行使 法情况 情况 职 综 受 权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县 级 部门间 备 权责边 注 界 共 同 权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5 行 政 许 可 职 权 编 码 130 0-A -00 500 -14 043 0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历史建筑 实施原址 保护审批 子 项 《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524 号)第三十四条: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 址保护的,建设单 位应当事先确定保 护措施,报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文物主管部门批 准。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实 施 对 象 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 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1、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提 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交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 应当告知理由)。 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2、 决定环节责任:做出许可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推 (不予许可应当当面告知理 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 由)。 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3、 送达环节责任: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作出后,向社会公布。 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4、 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法 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人 意见, 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勘查、 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检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 3、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 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5、 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的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 定应履行的责任。 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 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 权查阅。 4、《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 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0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县 住 房 和 城 非 乡 常 建 用 设 管 理 局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综合执 机构行使 法情况 情况 职 综 受 权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县 级 部门间 备 权责边 注 界 共 同 权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6 行 政 许 可 职 权 编 码 130 0-A -00 600 -14 043 0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历史文化 街区、名 镇、名村 保护范围 内拆除历 史建筑以 外的建筑 物、构筑 物或者其 他设施审 批 子 项 《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524 号)第二十八 条:……在历史文 化街区、名镇、名 村核心保护范围内,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 的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的, 应当经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文 物主管部门批准。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实 施 对 象 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 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1、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提 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交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 应当告知理由)。 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2、 决定环节责任:做出许可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推 (不予许可应当当面告知理 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 由)。 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3、 送达环节责任:许可决定 2、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作出后,向社会公布。 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4、 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法 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人 意见, 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勘查、 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检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 3、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 利害关心人的意见,涉及公共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 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5、 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的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 定应履行的责任。 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 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 权查阅。 4、《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 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1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县 住 房 和 城 非 乡 常 建 用 设 管 理 局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综合执 机构行使 法情况 情况 职 综 受 权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县 级 部门间 备 权责边 注 界 共 同 权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7 行 政 许 可 职 权 编 码 130 0-A -00 700 -14 043 0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历史建筑 外部修缮 装饰添加 设施以及 改变历史 建筑的结 构或者使 用性质审 批 子 项 《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524 号)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 部修缮装饰、添加 设施以及改变历史 建筑的结构或者使 用性质的,应当经 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文物主管 部门批准,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实 施 对 象 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 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1、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提 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交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 应当告知理由)。 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2、 决定环节责任:做出许可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推 (不予许可应当当面告知理 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 由)。 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3、 送达环节责任:许可决定 2、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作出后,向社会公布。 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4、 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法 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人 意见, 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勘查、 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检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 3、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 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5、 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的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 定应履行的责任。 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 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 权查阅。 4、《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 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2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县 住 房 和 城 非 乡 常 建 用 设 管 理 局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综合执 机构行使 法情况 情况 职 综 受 权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县 级 部门间 备 权责边 注 界 共 同 权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8 行 政 许 可 职 权 编 码 130 0-A -00 800 -14 043 0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重要经济 目标防护 措施和应 急抢险抢 修方案备 案 子 项 【法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实 施 对 象 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 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1、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提 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交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 应当告知理由)。 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2、 决定环节责任:做出许可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推 (不予许可应当当面告知理 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 由)。 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3、 送达环节责任:许可决定 2、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作出后,向社会公布。 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4、 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法 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人 意见, 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勘查、 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检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 3、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 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5、 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的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 定应履行的责任。 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 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 权查阅。 4、《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 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3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县 人 常 防 用 办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综合执 机构行使 法情况 情况 职 综 受 权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县 级 部门间 备 权责边 注 界 共 同 权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9 行 政 许 可 职 权 编 码 130 0-A -00 900 -14 043 0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建筑起重 机械使用 登记 子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该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 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后三十日内向负责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的部门办理使用登 记,取得使用登记 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国务院 第 549 号)第二十 五条:特种设备在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 入使用后 30 日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向直辖市或者 设区的市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第十七条:使用单 位应当自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验收合格 之日起 30 日内,将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验收材料、建筑起 重机械安全管理制 度、特种作业人员 名单等,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办理建筑起重 机械使用登记。登 记标志置于或附着 于该设备的显著位 置。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实 施 对 象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建筑 起重机械登记申请材料当场 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申 1.受理环节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 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环节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2、审批阶段责任:对申请登 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 法 记的材料符合法定情形的要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 人 在规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成,不 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符合法定情形的要退回并说 3.决定环节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 明原因。 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 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 告知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 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县 住 房 和 城 常 乡 用 建 设 管 理 局 前 置 条 件 委托其他 综合执 机构行使 法情况 情况 职 综 受 权 执 合 委 权 委 法 执 托 限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县 级 部门间 备 权责边 注 界 共 同 权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1 职权 编码 主项 行 1300- 对未经放 政 B-001 线、验线擅 处 00-14 自进行建 罚 0430 设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 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未经放线、验 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 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责任:对未经放线、验线擅 自进行建设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理由。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未经放线、验线擅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住 自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房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十三条。 和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自然 城 出审查意见。 常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人, 乡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用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法人 建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设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条、第三十九条。 管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理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局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法院强制执行。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2 行 政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未对检 查井、箱盖 或附属设 施的缺损 及时补缺 或修复;未 在设置标 志和安全 防围设施; 不及时清 理现场及 1300- 各种管线、 B-002 杆线等设 00-14 施,不按规 0430 定抢修管 线,不按照 规定补办 批准手续; 未按照批 准占用或 挖掘城市 道路,或未 提前办理 变更审批 手续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189 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 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 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 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 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 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 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 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 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 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 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 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 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 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3 行 政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擅自拆 除、迁移、 改动城市 道路照明 设施、堆放 杂物,挖坑 取土,兴建 建筑物及 有碍城市 道路照明 设施正常 维护和安 1300- 全运行、擅 B-003 自架设通 00-14 讯(缆)或 0430 安置其它 设施、私自 接用路灯 电源、偷盗 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 故意打砸 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 非法占用 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管理规定》(1992 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21 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 经济损失、 没收违章用电设备, 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拆除、 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的。(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 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 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 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 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 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 置其他设施的;(四)私自接用 路灯电源的;(五)偷盗城市道 路照明设施的;(六)故意打、 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 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4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未按规 行 1300定交纳城 政 B-004 市生活垃 处 00-14 圾处理费 罚 0430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101 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凡委 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 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 当交纳服务费。 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规章】《山西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94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单位 和职工住宅区内的垃圾、 粪便, 均由单位自行组织收集、 运输。 单位和个人无力处理的,可委 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 集、运输和处理,井按规定交 纳服务费。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办法》(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 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 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 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5 行 政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运输液 体、散装货 物不作密 封、包扎、 覆盖,造成 泄漏、遗撒; 临街工地 不设置护 1300栏或者不 B-005 作遮挡、停 00-14 工场地不 0430 及时整理 覆盖或不 及时清理 和平整场 地,影响市 容和环境 卫生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第 101 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 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 运输液体、 散装货物不作密封、 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 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 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 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 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规章】《山西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97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第 93 号令)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 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 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 泄漏、抛撒的;(七)建筑垃 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 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6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盗窃、损 行 1300- 坏各类环 政 B-006 境卫生设 处 00-14 施及其附 罚 0430 属设施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1 号)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 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 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 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7 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 93 号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 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 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 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以 20000 元以下罚款;(二)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 有病菌的特种垃圾或废弃物,未 按国家规定处理,倒入公共垃圾 场(站)的,处以 20000 元以下 罚款;(三)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按价 赔偿外,处以按设施价值 1 至 3 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盗窃、故意损 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 阻挠其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7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随意倾 行 1300倒、抛洒、 政 B-007 堆放城市 处 00-14 生活垃圾 罚 0430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 第四十二条随意倾倒、抛 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 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 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8 行 政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将建筑 垃圾混入 生活垃圾、 1300- 将危险废 B-008 物混入建 00-14 筑垃圾、擅 0430 自设立弃 置场受纳 建筑垃圾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 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 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 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O 元 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 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O 元 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 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9 行 政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处置建 筑垃圾的 单位(个人) 1300在运输建 B-009 筑垃圾过 00-14 程中沿途 0430 丢弃、遗撒 建筑垃圾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 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 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10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施工单 位未按照 1300民用建筑 B-010 节能强制 00-14 性标准进 0430 行施工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 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 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4%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 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 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应及时告知。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2、取证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规定》第七条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取证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县 3、审查环节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住 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房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3.《山西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和 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九条。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城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常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法人 乡 条。 用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建 5、决定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设 八条;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3.《建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管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理 6、送达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内容。 局 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十七条;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7、执行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四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二十九条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24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未取得 行 1300- 排水许可 政 B-011 向城镇排 11 处 00-14 水设施排 罚 0430 放污水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641 号) 第五十条 排水户未取 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 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 可证,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 令第 21 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 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未按排 行 1300水许可证 政 B-012 12 要求排放 处 00-14 污水的处 罚 0430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641 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 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 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 令第 21 号) 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 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 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 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 5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列 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 户,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 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从事危 行 1300及城镇排 政 B-013 13 水设施安 处 00-14 全活动处 罚 0430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 令第 21 号) 第三十一条 从事危及 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 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14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未取得燃 气经营许 可证和已 1300取得燃气 B-014 经营许可 00-14 证违规从 0430 事燃气经 营活动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 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 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行 政 15 处 罚 对擅自操 作公用燃 气阀门;将 燃气管道 作为负重 支架或者 接地引线; 安装、使用 不符合气 源要求的 燃气燃烧 器具;擅自 安装、改装、 拆除户内 燃气设施 和燃气计 量装置;在 不具备安 1300全条件的 B-015 场所使用、 00-14 储存燃气; 0430 改变燃气 用途或者 转供燃气; 未设立售 后服务站 点或者未 配备经考 核合格的 燃气燃烧 器具安装、 维修人员; 燃气燃烧 器具的安 装、维修不 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 盗用燃气 的处罚 主项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 第四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 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 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 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 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 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 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 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 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 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 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 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 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 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 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16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未与燃 气经营者 制定燃气 设施保护 方案,采取 相应的安 1300全保护措 B-016 施,从事敷 00-14 设管道、打 0430 桩、顶进、 挖掘、钻探 等可能影 响燃气设 施安全活 动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 第五十条 在燃气设施保 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 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 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 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 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 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 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 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 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 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 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 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 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17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单位或 者个人擅 1300- 自在城市 B-017 桥梁上架 00-14 设各类管 0430 线、设置广 告等辅助 物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 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 118 号)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 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 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 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行 1300- 对擅自占 政 B-018 用城市绿 18 处 00-14 化用地的 罚 0430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0 号)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 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 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规章】《山西省城市绿化实 施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条例》 规定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 恢复原状,可处以 10000 元 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的,应及时告知。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处罚。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利。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十一条。 理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限等内容。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损坏城 行 1300- 市树木花 政 B-019 草,擅自修 19 处 00-14 剪或者砍 罚 0430 伐城市树 木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 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 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 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 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是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 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 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 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 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 土,堆放物料;(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 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五)擅自砍伐树木, 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攀 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 (六)距树木一米以 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其他 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 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补栽胸径不少 于 5 厘米的树木十株以上,移植、修剪城市树 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 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 队伍进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 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 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 侵害,并处以每株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的,应及时告知。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处罚。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利。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十一条。 理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限等内容。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行 政 20 处 罚 对未按规 定缴纳水 费;盗用或 者转供城 市公共供 水;在规定 的城市公 共供水管 道及其附 属设施的 安全保护 范围内进 行危害供 水设施安 全活动;擅 自将自建 设供水管 网系统与 城市公共 1300供水管网 B-020 系统连接; 00-14 产生或者 0430 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 的单位将 其生产用 水管网系 统与城市 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 直接连接; 在城市公 共供水管 道上直接 装泵抽水; 擅自拆除、 改装或者 迁移城市 公共供水 设施的处 罚 主项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 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并处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除 下列第(二)项行为外,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 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一)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的;(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 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 设施安全活动的;(三)擅自 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的;(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 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 装泵抽水的;(六)擅自拆除、 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 设施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责任:有对未按规定缴纳水 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规 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 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 活动;擅自将自建设供水管网系统与城 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产生或者使 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 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 行规定》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水;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 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 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知。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县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住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十三条。 和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自然 城 常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人, 乡 用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法人 建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 设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管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依据: 理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建设行政处罚 局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内容。 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34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21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新建、改 建和扩建 的工程项 目未按照 1300- 规定配套 B-021 建设节约 00-14 用水设施 0430 或者节约 用水设施 经验收不 合格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规】《山西省城市供水和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 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 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 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 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 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 水设施,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责任:有对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 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格的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 行规定》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县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住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房 十三条。 3、审查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和 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自然 城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法人 建 条。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设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管 条、第三十九条。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理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局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内容。 第二十八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35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建设工 行 1300程施工危 政 B-022 22 害城市公 处 00-14 共供水设 罚 0430 施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 (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58 号)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 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 处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 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 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 责任方依法赔偿;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责任:有对建设工程施工危 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发生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行规定》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的,应及时告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县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住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房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条。 和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自然 城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人, 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用 法人 建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条。 设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管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条、第三十九条。 理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局 内容。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第二十八条。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36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23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申请人 弄虚作假、 1300- 隐瞒家庭 B-023 收入和住 00-14 房条件,骗 0430 取城镇住 房保障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 部委令第 162 号)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 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 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 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 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 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 前房租。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 令第 11 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 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 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 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 以 1000 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 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 号)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 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 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 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 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 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 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 1、立案阶段责任:有城镇保障房建 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 设单位未按标准建设违法行为的,应予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 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处罚。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示执法身份证件。 县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住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 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和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 城 常 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自然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乡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人 用 利。 建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5-1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设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管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 理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 局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2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 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 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 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37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24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承租人 转借、转租 或者擅自 调换所承 租公共租 赁住房,改 变所承租 公共租赁 住房用途, 破坏或者 1300- 擅自装修 B-024 所承租公 00-14 共租赁住 0430 房,拒不恢 复原状,在 公共租赁 住房内从 事违法活 动,无正当 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 闲置公共 租赁住房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办法》(住建部令第 11 号)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 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 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一)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 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 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 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 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 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 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 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 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 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 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1、立案阶段责任:有对承租人转借、 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 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 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 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公共租赁住房违法行为发生并应予以处 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 示执法身份证件。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县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处罚。 住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房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 和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城 自然 常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乡 人 用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5-1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建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设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管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 利。 理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 局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2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 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的印章。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的责任。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阶段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38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25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擅自预 售商品房、 1300未取得《商 B-025 品房预售 00-14 许可证》预 0430 售商品房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726 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 款。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 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 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9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26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未取得 房地产开 发企业资 质证书或 1300者超越资 B-026 质等级从 00-14 事房地产 0430 开发经营, 擅自销售 商品房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726 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 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 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 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 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物业服 行 1300- 务企业超 政 B-027 越资质等 27 处 00-14 级承接物 罚 0430 业管理业 务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64 号 令)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 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1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行 1300- 对挪用住 政 B-028 宅专项维 28 处 00-14 修资金的 罚 0430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5 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 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 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 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 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 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2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物业服 行 1300- 务企业擅 政 B-029 自改变物 29 处 00-14 业管理用 罚 0430 房用途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504 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 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 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 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30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开发企 1300- 业不按规 B-030 定使用商 00-14 品房预售 0430 款项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1 号)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 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 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4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未取得 行 1300资质证书 政 B-031 31 从事物业 处 00-14 管理活动 罚 0430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9 号,2007 年 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 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 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 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 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 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5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建设单 行 1300- 位不按照 政 B-032 规定配置 32 处 00-14 必要的物 罚 0430 业管理用 房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504 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 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破坏房 行 1300屋承重结 政 B-033 33 构和主体 处 00-14 结构的处 罚 0430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物业 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 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7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34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住宅物 业的建设 单位未通 过招投标 的方式选 1300聘物业服 B-034 务企业或 00-14 者未经批 0430 准,擅自采 用协议方 式选聘物 业服务企 业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9 号,2007 年 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 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 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 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8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35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建设单 位擅自处 分属于业 1300- 主的物业 B-035 共用部位、 00-14 共用设施 0430 设备的所 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9 号,2007 年 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 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36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未取得 资质证书 1300- 从事物业 B-036 管理的、以 00-14 欺骗手段 0430 取得资质 证书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9 号,2007 年 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 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 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 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 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 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37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擅自改 变物业管 理区域内 按照规划 建设的公 共建筑和 共用设施 用途的、擅 1300- 自占用、挖 B-037 掘物业管 00-14 理区域内 0430 道路、场地, 损害业主 共同利益 的、擅自利 用物业共 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 备进行经 营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9 号,2007 年 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 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 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 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 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 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 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 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 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 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1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物业服 行 1300- 务企业出 政 B-038 租、出借、 38 处 00-14 转让资质 罚 0430 证书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 164 号)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2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行 1300- 对未经验 政 B-039 收的房屋 39 处 00-14 交付使用 罚 0430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726 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 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 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 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 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行 1300- 对验收不 政 B-040 合格的房 40 处 00-14 屋交付使 罚 0430 用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726 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 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 屋总造价 2%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4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41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出租违 法建筑、不 符合安全、 防灾等工 程建设强 1300- 制性标准、 B-041 违反规定 00-14 改变房屋 0430 使用性质、 法律、法规 规定禁止 出租的其 他情形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 办法》(住建部令第 6 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 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 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 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 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 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应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3、审查和告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常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4、决定和送达环节责任:根据审理 用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十一条。 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期限等内容并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执行等措施。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行的责任。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5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行 1300对未缴纳 政 B-042 42 污水处理 处 00-14 费的处罚 罚 0430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641 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 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 处理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的,应及时告知。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2.调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处罚。 十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第十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审查阶段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自然 城 常 利。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面核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告知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十一条。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5.决定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局 限等内容。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7.执行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行的责任。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6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43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未取得 施工许可 1300证或者开 B-043 工报告未 00-14 经批准擅 0430 自施工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 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 款。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 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 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 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 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 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 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 停止施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 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 报。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调查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2.《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法人员对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 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 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 应及时告知。 能作为处罚的依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审查环节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 县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 房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 和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 城 常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 法人 乡 用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建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 管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理 内容。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权利。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决定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九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送达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2.《建设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 责任。 八条。 执行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2.《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 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 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7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44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承包单 位将工程 1300- 转包或分 B-044 包,因工程 00-14 不符合质 0430 量标准造 成损失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 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 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 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 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 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14 年建设部令第 124 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 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 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 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 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 止交易活动或者施工,并可以根 据投资额数量分别处以工程造价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根据 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 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 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二) 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实行监理或者 转让监理业务的;(三)不办理 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倒手转 包工程的;(五)泄漏标底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调查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 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 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应及时告知。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立案后,执法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县 第十三条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住 审查环节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房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和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城 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 常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法人 乡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用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建 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设 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管 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理 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 内容。 局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权利。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决定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九条;2.《建设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送达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2.《建设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责任。 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八 条。 执行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2.《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 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 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58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45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工程监 理单位与 建设单位 或者建筑 1300- 施工企业 B-045 串通,弄虚 00-14 作假、降低 0430 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 单位转让 监理业务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 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 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 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 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 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 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停止交易活动或者施工, 并可以根据投资额数量分别处以工程造 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根据管理权限, 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二) 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实行监理或者转让监 理业务的;(三)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的;(四)倒手转包工程的;(五)泄 漏标底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调查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 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 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应及时告知。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立案后,执法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县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住 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十三条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房 审查环节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和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 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城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 常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法人 乡 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 用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建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设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管 究刑事责任。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理 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 内容。 局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权利。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决定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九条;2.《建设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送达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2.《建设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责任。 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八 条。 执行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2.《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 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 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59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46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建筑业 企业不如 1300实提供有 B-046 关材料,或 00-14 者拒绝、阻 0430 碍监督检 查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2015 年建设部令第 22 号)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 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 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 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3 万元 以下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调查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 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 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应及时告知。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立案后,执法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县 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住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房 调查终结报告。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和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城 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常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法人 乡 审查环节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 用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建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设 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管 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理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内容。 局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权利。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决定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九条;2.《建设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送达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2.《建设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八 责任。 条。 执行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2.《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 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 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60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47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建设单 位将工程 1300发包给不 B-047 具有相应 00-14 资质等级 0430 的单位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建筑法》 第六十五发包单位将工程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 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 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 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 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 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 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 条,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2.调查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 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 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 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 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 应及时告知。 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立案后,执法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 县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 房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 和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城 常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3.审查环节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法人 乡 用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建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设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 管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理 内容。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的权利。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5.决定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十九条;2.《建设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6.送达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2.《建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 责任。 八条。 7.执行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2.《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 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 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61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48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勘察设 计单位未 1300取得资质 B-048 证书或超 00-14 越资质等 0430 级承揽工 程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 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 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 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 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 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 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业务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七条,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 外。 2.调查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 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应及时告知。 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建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县 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住 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房 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和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城 3.审查环节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常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法人 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 用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建 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设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管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内容。 局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5.决定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2.《建设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九条。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6.送达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2.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 责任。 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八条。 7.执行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 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 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2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1300B-049 00-14 0430 行 政 49 处 罚 对建设工 程企业未 取得资质 或超越资 质承揽工 程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 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 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 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 年建 设部令第 124 号) 第十九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 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注册、 登记)手续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 交易活动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未重 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的;(二)未办 理报建手续、未取得工程发包许可证 的,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三)出 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和设 计图签的;(四)超越资质证书规定 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 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 条,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应及时告知。 2.调查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立案后,执法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县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 住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查终结报告 房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3.审查环节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和 内容。 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城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常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 法人 乡 用 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设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管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的权利。 理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5.决定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 局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十九条;2.《建设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6.送达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 责任。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建设行政处罚程 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 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 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八条。 7.执行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2.《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 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 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63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49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建设工 程企业未 取得资质 或超越资 质承揽工 程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依据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22 号)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 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 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 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 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 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 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 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 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 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 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 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 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 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 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 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 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 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 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县 住 房 和 城 常 法人 乡 用 建 设 管 理 局 64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50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必须进 行招标的 项目而不 招标的,将 1300- 必须进行 B-050 招标的项 00-14 目化整为 0430 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 招标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 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 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 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自然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法人 建 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八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七条、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设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 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65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51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招标人 以不合理 条件限制 或排斥潜 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 1300- 标人实行 B-051 歧视待遇, 00-14 强制要求 0430 投标人组 成联合体 共同投标 的,或者限 制投标人 之间竞争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 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自然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法人 建 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66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52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投标人 以他人名 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 1300方式弄虚 B-052 作假,骗取 00-14 中标的,中 0430 标无效,给 招标人造 成损失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 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 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 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建 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设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 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67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53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依法必 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 1300- 反本法规 B-053 定,与投标 00-14 人就投标 0430 价格、投标 方案等实 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 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 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 果的,中标无效。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自然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法人 建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设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 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68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54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招标人 在评标委 员会依法 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 以外确定 1300- 中标人的, B-054 依法必须 00-14 进行招标 0430 的项目在 所有投标 被评标委 员会否决 后自行确 定中标人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 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 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 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自然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法人 建 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八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69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55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中标人 将中标项 目转让给 他人的, 将中标项 目肢解后 分别转让 1300- 给他人的, B-055 违反本法 00-14 规定将中 0430 标项目的 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 作分包给 他人的,或 者分包人 再次分包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 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 将中 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 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 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人的,或分包人再次分包 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记保存时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人有利害关系的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县 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住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房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和 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城 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法人 乡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用 建 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设 行政诉讼的权力。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理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条、第三十九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第二十八条。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设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 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70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56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招标人 与中标人 不按照招 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 1300- 投标文件 B-056 订立合同 00-14 的,或者招 0430 标人、中标 人订立背 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 的协议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建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设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 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71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中标人 行 1300不履行与 政 B-057 57 招标人订 处 00-14 立的合同 罚 0430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 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 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 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 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 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 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 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 两款规定。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建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72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58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不具备 招标条件 而进行招 标;应当公 开招标而 不公开招 标;应当发 布招标公 1300告而不发 B-058 布;不在指 00-14 定媒介发 0430 布依法必 须招标项 目的招标 公告;未经 批准采用 邀请招标 方式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 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 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 标的;(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而不发布的;(四)不在指定媒 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 公告的;(五)未经批准采用邀 请招标方式的;(六)自招标文 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 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 个工作日的;(七)自招标文件开 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 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 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后终止招标的。 [法律]《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 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 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 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告知理由。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3、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自然 城 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 乡 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告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法人 建 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罚法》第四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7、执行环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设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 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依据 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 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 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 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 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 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 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 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 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 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 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 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 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 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 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 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处罚。 74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59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投标人 以他人名 义投标,利 用伪造、转 让、租借、 无效的资 质证书参 1300加投标,或 B-059 者请其他 00-14 单位在自 0430 己编制的 投标文件 上代为签 字盖章,弄 虚作假,骗 取中标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 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 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 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 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 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建 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八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七条、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 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75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60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招标人 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 1300制或者排 B-060 斥资格预 00-14 审合格的 0430 潜在投标 人参加投 标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 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 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 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 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 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记保存时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人有利害关系的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县 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住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房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和 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城 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法人 乡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用 建 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 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设 行政诉讼的权力。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理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八条、第三十九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第二十八条。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 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76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61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招标人 与中标人 1300- 不按照招 B-061 标文件和 00-14 中标人的 0430 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 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 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 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 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 件;(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 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三)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 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 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 前提条件;(四)中标人无正 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的;(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 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 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 合同的前提条件;(六)中标 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自然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法人 建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设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 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77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62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依法应 当公开招 标而采用 邀请招标;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 文件的发 售、澄清、 修改的时 限,或者确 定的提交 资格预审 1300申请文件、 B-062 投标文件 00-14 的时限不 0430 符合招标 投标法和 本条例规 定;接受未 通过资格 预审的单 位或者个 人参加投 标;接受应 当拒收的 投标文件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 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 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 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 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 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 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 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 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自然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法人 建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七条、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78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63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投标人 相互串通 投标或者 与招标人 1300- 串通投标 B-063 的,投标人 00-14 向招标人 0430 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 取中标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 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 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 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 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 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 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 行贿谋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 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 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 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 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 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 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 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 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记保存时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人有利害关系的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县 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住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房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和 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自然 城 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人, 乡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用 法人 建 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设 行政诉讼的权力。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理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八条、第三十九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第二十八条。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设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 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79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64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投标人 以他人名 1300- 义投标或 B-064 者以其他 00-14 方式弄虚 0430 作假骗取 中标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 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 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 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 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 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 证件骗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 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 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 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 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 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 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 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建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设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 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0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65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无正当 理由不发 出中标通 知书;不按 照规定确 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 书发出后 1300无正当理 B-065 由改变中 00-14 标结果;无 0430 正当理由 不与中标 人订立合 同;在订立 合同时向 中标人提 出附加条 件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 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 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 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 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 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自然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法人 建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设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 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1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66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招标人 和中标人 1300- 不按照招 B-066 标文件和 00-14 中标人的 0430 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 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 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自然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法人 建 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设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 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2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67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中标人 将中标项 目转让给 1300他人的,将 B-067 中标项目 00-14 肢解后分 0430 别转让给 他人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 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 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 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 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 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 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 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理由。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建设行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自然 城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法人 建 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第二十八条。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设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 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3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68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未取得 1300- 建筑工程 B-068 质量监督 00-14 注册证书 0430 擅自施工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 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照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 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 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 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 案应当填写立案 1.立案环节责任:对未取得建筑工程质 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量监督注册证书擅自施工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建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理由。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的依据。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住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 房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 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第十五条 第十六 城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 法人 乡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建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设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 理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有关文书,应直接送受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受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文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书的,送成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十八条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 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法可以 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4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未取得 行 1300安全生产 政 B-069 69 许可证擅 处 00-14 自进行生 罚 0430 产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 年建设部令第 128 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 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 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照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 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 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 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 案应当填写立案 1.立案环节责任: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予以立案,不符合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建 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理由。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的依据。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住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 房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 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第十五条 第十六 城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 法人 乡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建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设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 理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应直接送受送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受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文书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的,送成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八条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 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法可以 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5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70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施工企 业不履行 1300保修义务 B-070 或拖延履 00-14 行保修义 0430 务的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 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 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 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 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 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 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 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规章】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2000 年建设部令第 80 号)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 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 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 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 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未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提供建 筑工程使用说明书的;(二)未出具 质量保修书或者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保修责任不明确的;(三)保修期限 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照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 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 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 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 案应当填写立案 1.立案环节责任:对施工企业不履行保 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予以立案,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建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理由。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的依据。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住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 房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 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第十五条 第十六 城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 法人 乡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建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设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 理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有关文书,应直接送受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受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文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书的,送成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 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八条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 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法可以 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6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施工单 行 1300位违反工 政 B-071 71 程建设强 处 00-14 制性标准 罚 0430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 年建 设部令第 81 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 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 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 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照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 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 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 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 案应当填写立案 1.立案环节责任: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 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建 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理由。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的依据。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住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 房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 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第十五条 第十六 城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 法人 乡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建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设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 理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有关文书,应直接送受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受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文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书的,送成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十八条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 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法可以 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7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建设单 行 1300位未办理 政 B-072 72 工程竣工 处 00-14 验收备案 罚 0430 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办法》(2009 年建设部令第 2 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 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 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 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 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 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 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照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 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 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 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 案应当填写立案 1.立案环节责任: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 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建 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理由。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的依据。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住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 房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 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第十五条 第十六 城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 法人 乡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建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设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 理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有关文书,应直接送受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受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文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书的,送成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十八条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 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法可以 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8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73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建设单 位违反违 1300反建筑工 B-073 程质量、安 00-14 全标准,降 0430 低工程质 量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 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 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 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 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 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 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 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 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 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规章】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 规定》(2000 年建设部令第 81 号)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 质量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照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 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 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 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 案应当填写立案 1.立案环节责任:对建设单位违反违反 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建 量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 立案并告知理由。 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的依据。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县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住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 房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 和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第十五条 第十六 城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常 条 法人 乡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用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建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设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第三十九条。 管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 理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 局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有关文书,应直接送受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受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文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书的,送成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 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法可以 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9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行 1300- 对监理单 政 B-074 位降低工 74 处 00-14 程质量行 罚 0430 为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 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 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 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 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 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 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 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 规定》(2000 年建设部令第 81 号)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 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照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 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 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 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 案应当填写立案 1.立案环节责任: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 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质量行为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建 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理由。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的依据。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住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 房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 和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第十五条 第十六 城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 法人 乡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建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设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 理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有关文书,应直接送受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受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文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书的,送成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十八条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 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 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法可以 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0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75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在建设 工程竣工 1300- 验收后,建 B-075 设单位未 00-14 按照本规 0430 定移交建 设工程档 案的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城市建设档案 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 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 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 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 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 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 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 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 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 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 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 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 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 1、立案环节责任依据:《建设行政处罚 处罚。 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2、调查环节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第三十七条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县 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 3、审查环节责任依据:《建设行政处罚 房 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和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六条。 自然 城 常 利。 4、告知环节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 人, 乡 用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 第三十一条。 法人 建 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5、决定环节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 设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管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6、送达环节责任依据:6-1《行政处罚 理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法》第四十条。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局 限等内容。 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依据:7-1《行政处罚 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第四十四条。7-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91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76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未取得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 1300- 证或者未 B-076 按照建设 00-14 工程规划 0430 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 建设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 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 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 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 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之十 以下的罚款。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 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处于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 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二)不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正常运 行的;(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 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四)没有引起相邻 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 除的;(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 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 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告知理由。 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 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 集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 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 事实的依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 人并出示证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需 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 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系的执行回避制度。 县 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住 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房 条、第十三条。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和 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自然 城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常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 乡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用 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法人 建 十一条。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设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 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 管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 理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 十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定情形执行当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场收缴、罚缴分离,并出据财政部门统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在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2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77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在历史 文化名镇、 名村保护 范围内开 山、采石、 开矿等破 坏传统格 局和历史 风貌的;占 用保护规 1300划确定保 B-077 留的园林 00-14 绿地、河湖 0430 水系、道路 的;修建生 产、储存爆 炸性、易燃 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 的工厂、仓 库等的处 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 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 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 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 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 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 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应及时告知。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2、取证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2.取证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县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条、第十三条。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审查环节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房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和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自然 城 常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人, 乡 用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法人 建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条。 设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5.决定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管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八条、第三十九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理 内容。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6.送达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7.执行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四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责任。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3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行 政 78 处 罚 职权 编码 主项 对在村庄、 集镇规划 区内,未按 规划审批 1300- 程序批准 B-078 或者违反 00-14 规划的规 0430 定进行建 设,严重影 响村庄、集 镇规划的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 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116 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程序 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 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 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 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 改,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 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 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 照前款规定处罚。 【规章】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设管理建设实施办法》(省政 府令第 97 号)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划 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 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 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 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 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 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 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 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 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 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 应及时告知。 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2、取证环节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2.取证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 七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县 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住 4、告知环节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第十三条。 房 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 3.审查环节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和 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自然 城 常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人, 乡 用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条。 法人 建 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5.决定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设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八条、第三十九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管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理 内容。 6.送达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局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7.执行环节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四条;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 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 94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职权名称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 编码 主项 行 1300- 对未足额 政 B-079 缴纳易地 79 处 00-14 建设费的 罚 0430 处罚 子项 四级四 同法律 依据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 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 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 设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 的,按日加收 3‰的滞纳金。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承 实施 办 对象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立案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 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 1.立案环节责任:人防办执法人员对发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 现的违法事实要及时核实、登记,及时 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 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 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一步展开调查。2.取证环节责任:对核 2.调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 实登记的违法事实,要指定专人成立检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 查组开展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 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条 允许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3.审查环节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3.审查环节责任:检查组应当对违法事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山 实、证据、处罚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七条违 幅度告知当事人,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有 反本条例规定,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 申辩、陈述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 县 4.告知环节责任:检查组在做出处罚决 令建设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 自然 人 常 定前,应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 收 3‰的滞纳金。 人, 防 用 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4.告知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法人 办 5.决定环节责任:检查组根据审核、复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核、审理情况,召开会议审定是否予以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处罚及具体处罚办法。依法需要给予行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决定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 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规定》第十九条。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6.送达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达之日起生效。 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7、执行环节责任:人防办应当在规定时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 间内检查被处罚单位和当事人执行行政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 处罚决定情况。 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7.执行环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 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建 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95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综合 执法 情况 综 执 合 法 执 权 法 限 机 构 委托其他 机构行使 情况 受 委 委 托 托 权 机 限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备 同 权 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行政确认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 规章规定的行政职 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职权 职权 号 类型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1 1300 公租 -F-0 行政 房租赁 0100 确认 补贴资 -140 格确认 430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1、 受理阶段责 任 公示申请人应 当提交的资料, 一次性书面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 1、《公共租赁住房办法》 第四条 国 受理或不予受理 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 (不予受理应当 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2、 审查阶段责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任 对照条件和标 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准,对书面申请 2、 《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材料进行审核, 法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等 组织入户调查, 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 自 并联合县公安、 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然 残联、民政对资 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三 人 料的真实性进行 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 核实。 度长治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 决定阶段责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 任 对廉租房申报 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象作出予以补 的当年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申请人及 贴或不予补贴的 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 决定,法定告知 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市 (不予补贴的应 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书面告知理由), 并公示媒体。 4、 给付阶段责 任 按照已确定保 障方式发放补贴。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 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6〕281 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 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 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 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 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 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 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 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 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 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 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 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 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 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 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 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 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 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 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 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 出情况等信息……” 96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县 住 房 和 城 常 乡 用 建 设 管 理 局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委托其他 综合执 机构行使 法情况 情况 综 受 执 合 委 委 法 执 托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权 备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 规章规定的行政职 权事项 职权名称 序 职权 职权 号 类型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2 1300 公租 -F-0 行政 房承租 0200 确认 资格确 -140 认 430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事项 名称 子项 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 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 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 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 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 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 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 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 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 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 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 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 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 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 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 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 号)规定:一、调整公共 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 2014 年起,各地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 度建设计划。2014 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 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 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 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 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工作。 《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1、 决定阶段责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本县中 任 对符合申请条 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 件的对象予以公 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 布,不符合申请 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 条件的予以书面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 告知; 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三)家庭 2、 审查阶段责 收入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 任 对照条件和标 在地社区出具); (四)现住房情况的证明 准,对书面申请 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 材料进行审核, 证明等);(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 组织入户调查, 有法定赡养、 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自 并联合县公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 然 残联、民政对资 作为共同申请人。第三十条 新就业人员申 人 料的真实性进行 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 核实; 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3、 受理阶段责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家 任 公示申请人应 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三) 当提交的资料, 相关学历、技术职称证明;(四)现住房情 一次性书面告知 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 补正材料,依法 同或借住证明等);(五)人社部门出具的 受理或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 (不予受理应当 材料。 第三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 说明理由) 公共租赁住房或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应当 向用人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一)《公共租赁住 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 口簿或居住证;(三)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 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 明等);(四)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97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县 住 房 和 城 常 乡 用 建 设 管 理 局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县 级 委托其他 综合执 机构行使 法情况 情况 综 受 执 合 委 委 法 执 托 托 权 法 权 机 限 机 限 构 构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共 同 权 备注 行 责 使 划 主 分 体 行政奖励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1 2 职 权 类 型 行 政 奖 励 行 政 奖 励 职权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1300 -H-0 0100 -140 430 1300 -H-0 0200 -140 430 对在推 广应用 新技术 工作中 作出突 出贡献 的单位 和个人 的奖励 对人 民防空 工作先 进集体 和先进 个人的 表彰 子 项 【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 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 部令第 109 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 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 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 予以奖励。 【法律】 《人民防空法》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条 职 权 依 据 市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 职权事项 事 项 名 称 综合执 法情况 责任事项 实施 对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自然 人, 法人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局 非 常 用 县 级 《人民防空法》 第十条 第十条 自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 人,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 法人 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 给予奖励。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局 非 常 用 县 级 责任事项依据 依据 《建设领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 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 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 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严格按照表彰规定的重要人物、 本行政区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 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 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 公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 术工作。 第十条、国家鼓励使用 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 《推广项目》中的新技术,保护 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 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 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 予以表彰。 推广应用活动。 第十六条、对在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 门应当予以奖励。 对人民防空做出突出贡献的先 进集体或个人 98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执 法 权 限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委托 其他机 构行使 情况 部门间 权责边 界 受 委 托 机 构 共 同 行 使 主 体 委 托 权 限 权 责 划 分 备 注 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权 职权 类型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1 1300 房屋 -Z-0 交易 其他 0100 合同 权力 -140 网签 430 备案 子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 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 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 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 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 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职权 依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 八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用脑过度 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 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房地 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荼毒管理 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 续。 1、 审查阶段 2、《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责任:材料审核、第十五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 县 提出预审意见 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 2、 决定阶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房 责任 法定告知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预售许 自 和 (不予办理的 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 然 城 应书面告知理 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 常 人,乡 由) 使用权证; (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 用 法 建 3、 决定环节 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 人 设 责任:作出决定 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 管 (不予行政许 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理 可的应当告知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局 理由),按时办 将预售合同报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 结,法定告知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3、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 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商品房预售人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商 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备案。 99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 职 况 权 权 综合 执法 限 执法 权限 机构 县 级 委托其他机 构行使情况 部门间 权责边界 备 注 受委 共同 委托 权责 托机 行使 权限 划分 构 主体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权 职权 类型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2 1300 房地 -Z-0 产经 其他 0200 纪机 权力 -140 构备 430 案 子 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 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 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备案 职权 依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县 住 房 《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 和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城 对经济机构进 法 常 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 乡 行监督 人 用 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 建 地产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设 管 理 局 100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 职 况 权 权 综合 执法 限 执法 权限 机构 县 级 委托其他机 构行使情况 部门间 权责边界 备 注 受委 共同 委托 权责 托机 行使 权限 划分 构 主体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权 职权 类型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3 对城 市轨 1300 道交 -Z-0 其他 通工 0300 权力 程验 -140 收进 430 行监 督 子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 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 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 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 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 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 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 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 监督;第六条第五款: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建质 〔2010〕 5 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 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 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 42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 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 阶段;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 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 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 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应具备以下条件:……(四)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 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 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 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 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职权 依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1、受理环节责 任:公示应当提 交的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验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监督的材料,一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次性告知补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 材料,依法受理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或不予受理(不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 予受理应当告 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 知理由)。 2、 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 审查环节责任: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 对书面申请材 资料。 料进行审查、提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 法 出是否同意的 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 人 审核意见。 3、 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决定环节责任: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 收到建设单位 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 报送的城市轨 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道交通工程验 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 收监督资料,验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 证文件齐全后, 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 应当签署文件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 收讫。 4、其他 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01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县 住 房 和 城 常 乡 用 建 设 管 理 局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 职 况 权 权 综合 执法 限 执法 权限 机构 县 级 委托其他机 构行使情况 部门间 权责边界 备 注 受委 共同 委托 权责 托机 行使 权限 划分 构 主体 职权名称 序 号 职权 职权 类型 编码 四级四同法律依据 主项 4 1300 公租 -Z-0 其他 房租 0400 权力 金收 -140 缴 430 子 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 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 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 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 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 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 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 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 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 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 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 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 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 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并定期调整。 职权 依据 市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定的行 政职权事项 事项 名称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实 施 对 象 1、 审查阶段 责任 审查资料, 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确定租金 征收金额。 2、 受理阶段 责任 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书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告知补正资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 依法受理或不 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 自 予受理申报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 然 (不予受理应 金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 人 当告知理由)。 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 3、 事后监管 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 责任 对未按时 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缴纳租金的家 庭进行催缴,逾 期仍未缴纳的, 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 4、 决定阶段 责任 按规定标 准收取租金。 102 承 办 机 构 行 使 情 况 县 住 房 和 城 常 乡 用 建 设 管 理 局 前 置 条 件 综合执法情 职 况 权 权 综合 执法 限 执法 权限 机构 县 级 委托其他机 构行使情况 部门间 权责边界 备 注 受委 共同 委托 权责 托机 行使 权限 划分 构 主体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