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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自由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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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1 —1—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买卖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土 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没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执违 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非或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 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者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 五十以下。 3.《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 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处 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 5 亩,或者一 般耕地不足 10 亩, 或者其他土地 不足 30 亩,处以非法所得 15%以下 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5 亩以上不足 10 亩,或者一般耕地 10 亩以上不足 30 亩,或者其他土地 30 亩不足 50 亩, 处以非法所得 15%以上 25% 以下的 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10 亩以上不足 30 亩,或者一般耕地 30 亩以上不足 50 亩,或者其他土地 50 亩以上不 足 100 亩,处以非法所得 25%以上 40% 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30 亩以上,或者 一般耕地 50 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100 亩以上,处以非法所得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下: (一)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 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擅自转 让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 不动产买卖、转让时,其占用范围 内划拨的国有土地,未依法办理土 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国务院决定可 以不办理的除外) 和未缴纳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的。 (三)擅自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易房、易物、作价- 入股或者作 为合作、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个 人联合建设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擅自转让以出 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转 让土地的行为。 —2— 序号 2 —3— 违法行为 破坏耕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 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 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 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2 倍以 下。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非法占用基本农 田以外的耕地,破 坏种植条件的,责 令限期治理,可以 并处罚款,并处罚 款的,按下列标准 执行 破坏一般耕地 5 亩以下的,处以耕 地开垦费 1 倍的 罚款破坏一般耕 地 5 亩以上不足 10 亩的,处以耕 地开垦费 1.5 倍的罚款 破坏一般耕地 10 亩以上的,处以耕 地开垦费 2 倍的 罚款 序号 3 违法行为 拒不履行土地复 垦义务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 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 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 以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 地复垦费的 2 倍以下。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 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 复垦费 2 倍以下的罚款。 4.《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 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 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 1 倍以 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 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 来矿许可证。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应当缴纳土地复 垦费而不缴纳土 地复垦费处应缴 纳土地复垦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罚款 —4— 序号 4 —5—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非法占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 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 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非法占用建设用 地、未利用地面积 较小,进行非农业 建设,经批评教育, 立即停止土地违 法行为,没有形成 不良后果或消除 不良后果的,责令 退还土地,不予罚 款 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 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 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 论处。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 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 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处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 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 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 —6— 序号 5 —7— 违法行为 破坏基本农田 执法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 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 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 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 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 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 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 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破坏基本农田责 令整改或者治理, 恢复原种植条件, 并处以占用基本 农田的耕地开垦 费 2 倍的罚款 序号 6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 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 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 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 破坏或者擅自改 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变基本农田保护 2.《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区标志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 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500 元以 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破坏或者擅自改 变基本农田保护 区标志的, 处 1000 元罚款 —8— 序号 7 —9—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 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擅自转让、出租、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抵押划拨(国有) 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 土地使用权 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 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 以下。(同上)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非法所得额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非法所 得 20%以上 30%以 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非法所 得 30%以上 40%以 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非 法所得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序号 9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擅自出让、转让、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出租集体土地使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用权用于非农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设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罚款。罚款按 下列标准执行,擅自将 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 田不足 5 亩,或者一般 耕地不足 10 亩,或者其 他土地不足 30 亩的使 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 租的,处以非法所得 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 基本农田 5 亩以上不足 10 亩,或者一般耕地 10 亩以上不足 30 亩,或者 其他土地 30 亩以上不 足 50 亩的使用权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的,处以 非法所得 10%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擅自将农 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 田,10 亩以上,或者一 般耕地 30 亩以上,或者 其他土地 50 亩以上使 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 租的, 处以非法所得 15% 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 10 — 序号 10 — 11 —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村民未经批准或 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 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非法占用土地建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住宅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 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 法占用土地论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 住宅,责令退还非 法占用的土地,限 期拆除在非法占 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房屋 序号 11 违法行为 收回国有土地当 事人拒不交出、 临时用地期满拒 不归还、不按批 准用途使用土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 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 土地,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 用土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交还土地,并 处罚款。罚款按以 下标准执行:拒不 交还或不按批准 用途使用土地不 足 5 亩,处每平方 米 10 元以上 15 元 以下罚款,拒不交 还或不按批准用 途使用土地 5 亩 以上不足 10 亩, 处每平方米 15 元 以上 20 元以下罚 款,拒不交还或不 按批准用途使用 土地 10 亩以上, 处每平方米 20 元 以上 30 元以下罚 款。 — 12 — 序号 12 — 13 —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 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 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 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 在土地利用总体 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规划确定的禁止 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开垦区内从事土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 地开发活动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六条的规定处罚。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 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 以下。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退还 非法占用的土地,对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擅自将农用地 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 复土地原状,罚款按 下列标准执行:占用 土地 5 亩以下的,处 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 罚款,占用土地 5 亩 以上 10 亩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 10 元以 上 20 元以下罚款, 占用土地 10 亩以上 的或其他情节严重 的,处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罚 款。 序号 13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 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 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 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 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占用耕地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期不恢复种植条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 件违法行为 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 地复垦费 2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自临时用地期满 之日起 1 年内恢 复种植条件。逾期 不恢复种植条件 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罚款。并 处罚款的, 按下列标准执行: 临时占用的耕地 属一般耕地的,处 土地复垦费 1 倍 的罚款,临时占用 的耕地属基本农 田的,处土地复垦 费 2 倍的罚款。 — 14 — 序号 14 — 15 — 违法行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 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 划矿区、对国民 经济具有重要价 值的矿区范围采 矿的,擅自开采 国家规定实行保 护性开采的特定 矿种的 ,进 入 他人矿区范围采 矿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 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 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 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 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 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 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 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 任。 2.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 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 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露天开采面积不 足 100 平方米,或 者地下开采采出 矿 石 量 不 足 100 吨的,责令停止开 采、赔偿损失,没 收采出的矿产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 以违法所得 10%以 上 20%以下的罚款, 露天开采面积 100 平 方 米 至 500 平 方米或者地下开 采采出矿石量 100 吨至 500 吨的,责 令停止开采、赔偿 损失,没收采出的 矿产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 20%以上 40%以 下的罚款,露天开 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 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 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 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 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 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 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 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 区范围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 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 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采 面 积 大 于 500 平方米,或者地下 开采采出矿石量 大于 500 吨的,责 令停止开采、赔偿 损失,没收采出的 矿产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 40%以上 50%以 下的罚款, — 16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 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 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 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 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0%以下的 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由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责令 停止开采之日起 30 日内强行 封闭井口,其费用由违法行为 人承担。” 5.《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 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 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 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 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 — 17 — 破坏,价值总额在 10 万元以上 的,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 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 坏,价值总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18 — 序号 15 — 19 —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 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 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 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 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 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 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 超越批准的矿区 任。 范围采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二)超越批 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 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 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越界采 矿,责令退回本矿 区 范围内开采、 赔偿损失,没收越 界开采的矿产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 以违法所得 5%以 上 10%以下的罚款 二次违法越界采 矿,责令退回本矿 区 范围内开采、 赔偿损失,没收越 界开采的矿产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 以 违 法 所 得 10% 以上 20%以下的罚 款 三次及以上违法 越界采矿,责令退 回本矿区 范围内 开采、赔偿损失, 没收越界开采的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 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 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 以处罚。” 4.《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 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 30%以下的罚款;拒不 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 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 可证。” 矿产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 20%以上 30%以 下的罚款,拒不退 回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采矿许可 证 — 20 — 序号 16 — 21 —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 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 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买卖、出租或者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 其他形式转让矿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产资源的 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 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 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 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 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下的罚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买卖出租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矿 产资源的,没收违 法所得,对卖方、 出租方、出让方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 的罚款 序号 17 违法行为 采取破坏性的开 采方法开采矿产 资源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 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 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 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 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 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 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 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 失价值 5 0%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损失矿石量:金属矿产 小于 100 吨、其他矿产 小于 1000 吨的,处以相 当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10 % 以 上 20 % 以 下 的 罚款 损失矿石量:金属矿产 100 吨至 500 吨、其他 矿产 1000 吨至 5000 吨 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 源损失价值 2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损失矿石量:金属矿产 大于 500 吨、其他矿产 大于 5000 吨的,处以相 当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40 % 以 上 50 % 以 下 的 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采矿许可证 — 22 — 序号 18 — 23 —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 非法用采矿权作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 抵押的 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 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非法用采矿权作 抵押的,处以 5000 元罚款 序号 19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 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 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 不依规提交年度 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 报告、拒绝接受 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 监督检查或者弄 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 虚作假的 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采矿许可证。 ”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予以 警告,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予以警告,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三 次及以上违法,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处 3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采矿 许可证 — 24 — 序号 20 — 25 —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破坏或者擅自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 动矿区范围界桩 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 或者地面标志的 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 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 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导致矿区范围界 桩或者地面标识 的使用效能受到 影响的,责令限期 恢复,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序号 21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未取得地质 勘查资质证书,擅 自从事地质勘查 活动的,地质勘查 资质证书有效期 届满,未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理延 续手续,继续从事 地质勘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数查资 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 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 无证或证书有效 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 期届满,未办理 定办理延续手续,组续从事地 延续手续从事地 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 质勘查活动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处罚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 26 — 22 — 27 — 1、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地质 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 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 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 证书。 2、《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 未办理变更手 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续、不配合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 整改 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 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 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情节一般,逾期不 改正的,由原审批 机关暂扣地质勘 查资质证书 6 个 月 情节严重,暂扣地 质勘查资质证书 6 个月仍不改正的, 由原审批机关吊 销地质勘查资质 证书 序号 23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非法从事、地质 勘查活动、出具 虚假地质勘查报 告、转包地质勘 查项目等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地 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 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 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允许其它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 质勘查活动的;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符合(一) 、(三) 行为的,其他行政 处罚不变,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符合(二) 、(四)、 (五)行为的,其 他行政处罚不变,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 — 序号 24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 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 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 伪造、变造、 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更、 转让地质勘查 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 5 资质证书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转让地质勘查资 质证书的,其它行 政处罚不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地质勘 查资质证书的,其 他行政处罚不变,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 — 序号 25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 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 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无证、超越批准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范围进行勘查 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 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情节一般,处以 5 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处以 10 万元罚款。 — 30 — 序号 26 — 31 —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 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 擅自进行滚动勘 试采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负 探开发、边探边 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 采或者试采 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 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情节一般,处以 5 万元罚款,情节严 重,处以 10 万元 罚款 序号 27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 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 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 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 未按规定勘查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 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 勘查项目,满 6 个月未开始施 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 工作满 6 个月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情节一般,处以 5 万元罚款,情节严 重,吊销勘查许可 证 — 32 — 序号 28 — 33 —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探矿区按、采矿权转让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 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 非法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 采矿权 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1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 许可证。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情节一般, 处以 10 万元罚款,情节严 重,吊销勘查许可 证、采矿许可证 序号 29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 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 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 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 对工程建设等人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 为活动引发的地 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 址灾害不予治理 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 的 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 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 承担,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治理不符合要求 的,处以 10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治 理的,处以 3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34 — 序号 30 — 35 — 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发掘古 生物化石的,未 按照批准的发掘 方案发掘古生物 化石的 执法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 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 古生物化石,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 石的;(二) 未按照批准的 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未按照批准的发 掘方案发掘古生 物化石的, 处以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发掘古 生物化石的,处以 3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31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 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 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 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 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未按照规定移交 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 发掘的古生物化 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 10 万元 石的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古生物化石 损毁的,处以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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