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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市场局权力和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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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市场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来源: 方山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 2021-10-14 10:05 方山县市场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事 项 监管事 序号 项子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类 项 型 《医疗用毒性药 1.受理责 1.《行政许可 品管理办法》 任:公示 法》第三十条第 (1988 年 12 月 法定应当 一款“行政机关 27 日国务院令第 提交的材 应当将法律、法 行 科研和教 1 政 学用毒性 许 药品购买 可 审批 23 号)第十条: 料;一次 规、规章规定的 科研和教学单位 性告知补 有关行政许可 所需的毒性药品, 正材料; 的事项、依据、 必须持本单位的 依法受理 条件、数量、程 证明信,经单位 或不予受 序、期限以 需 所在地县以上卫 理申请 要提交的全部 生行政部门批准 (不予受 材料的目录和 后,供应部门方 理的说明 申请书示范文 能发售。…… 理由)。 本等在办公场 所公示。” 2. 2.审 《行政许可法》 查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 对申请人 一款:行政机关 提交的申 应当对申请人 请材料进 提交的申请材 行审查, 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 3.《行政许可 意见。 法》第三十八条: 3.决 申请人的申请 定责任: 符合法定条件、 在规定期 标准的,行政机 限内作出 关应当依法作 许可或不 出准予行政许 予许可的 可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 不予许可 作出不予行政 应告知理 许可的书面决 由,并告 定的,应当说明 知相对人 理由,并告知申 申请复议 请人享有依法 或提起行 申请行政复议 政诉讼的 或者提起行政 权利。 诉讼的权利。 4.送 4.《行政许可 达责任: 法》第四十四条 在规定期 “行政机关作 限内向申 出准予行政许 请人送达 可的决定,应当 行政许可 自作出决定 之 证件;建 日起十日内向 立信息档 申请人颁发、送 案;公开 达行政许 可证 有关信息。 件,或者加贴标 5.事 签、加盖检验、 中事后责 检测、 检疫印 任:建立 章。” 5.《行 健全事中 政许可法》第六 事后监管 十一条“行政机 措施,加 关应 当建立健 强监管。 全监督制度,通 6.法 过核查反映被 律法规规 许可人从事行 章文件规 政许可事项活 定应履行 动情况的有关 的其他责 材料,履行监督 任。 责任。……” 《山西省食品小 1.受理责 《行政许可法》 作坊小经营店小 任:公示 第三十条第一 摊点管理条例》 法定应当 款“行政机关应 第十条,食品小 提交的材 当将法律、 法规、 作坊实行许可证 料;一次 规章规定的有 管理,食品小经 性告知补 关行政许可的 其 2 他 食品小经 权 营店备案 力 营店实行备案证 正材料; 事项、依据、条 管理,食品小摊 依法受理 件、数量、程序、 点实行备案卡管 或不予受 期限以需要提 理。 理申请 交的全部材料 (不予受 的目录和申请 食品小作坊 理的说明 书示范文本等 许可证、食品小 理由)。 在办公场所公 经营店备案证、 食品小摊点备案 示。” 2.审 卡由省食品药品 查责任: 《行政许 监督管理部门负 对申请人 可法》第三十四 责监制。许可证 提交的申 条第一款:行政 有效期五年,备 请材料进 机关应当对申 案证、备案卡有 行审查, 请人提交的申 效期二年。办理 提出审查 请材料进行审 许可、备案不得 意见。 收取费用。 3.决 查。 《行政许 定责任: 可法》第三十八 在规定期 条:申请人的申 限内作出 请符合法定条 书面决定。 件、标准的,行 4.送 政机关应当依 达责任: 法作出准予行 在规定期 政许可的书面 限内制定 决定。行政机关 并向申请 依法作出不予 人送达法 行政许可的书 律证件。 面决定的,应当 5.信 说明理由,并告 息共享责 知申请人享有 任:通过 依法申请行政 审管衔接 复议或者提起 互动系统 行政诉讼的权 将备案信 利。 息推送至 《行政许 主管部门。 可法》第四十四 6.法 条“行政机关作 律法规规 出准予行政许 章文件规 可的决定,应当 定应履行 自作出决定之 的其他责 日起十日内向 任。 申请人颁发、送 达行政许可证 件,或者加贴标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山西省 食品小作坊小 经营店小摊点 管理条例》第十 条,食品小作坊 实行许可证管 理,食品小经营 店实行备案证 管理,食品小摊 点实行备案卡 管理。 食品小作 坊许可证、食品 小经营店备案 证、食品小摊点 备案卡由省食 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监 制。许可证有效 期五年, 备案证、 备案卡有效期 二年。办理许可、 备案不得收取 费用。 《山西省食品小 1.受理责 《行政许可法》 其 3 作坊小经营店小 任:公示 第三十条第一 他 食品小摊 摊点管理条例》 法定应当 款“行政机关应 权 点备案 第十条,食品小 提交的材 当将法律、 法规、 力 作坊实行许可证 料;一次 规章规定的有 管理,食品小经 性告知补 关行政许可的 营店实行备案证 正材料; 事项、依据、条 管理,食品小摊 依法受理 件、数量、程序、 点实行备案卡管 或不予受 期限以需要提 理。 理申请 交的全部材料 (不予受 的目录和申请 食品小作坊 理的说明 书示范文本等 许可证、食品小 理由)。 在办公场所公 经营店备案证、 食品小摊点备案 示。” 2.审 《行政许 卡由省食品药品 查责任: 监督管理部门负 对申请人 可法》第三十四 责监制。许可证 提交的申 条第一款:行政 有效期五年,备 请材料进 机关应当对申 案证、备案卡有 行审查, 请人提交的申 效期二年。办理 提出审查 请材料进行审 许可、备案不得 意见。 收取费用。 3.决 查。 《行政许 定责任: 可法》第三十八 在规定期 条:申请人的申 限内作出 请符合法定条 书面决定。 件、标准的,行 4.送 政机关应当依 达责任: 法作出准予行 在规定期 政许可的书面 限内制定 决定。行政机关 并向申请 依法作出不予 人送达法 行政许可的书 律证件。 面决定的,应当 5.信 说明理由,并告 息共享责 知申请人享有 任:通过 依法申请行政 审管衔接 复议或者提起 互动系统 行政诉讼的权 将备案信 利。 息推送至 《行政许 主管部门。 可法》第四十四 6.法 条“行政机关作 律法规规 出准予行政许 章文件规 可的决定,应当 定应履行 自作出决定之 的其他责 日起十日内向 任。 申请人颁发、送 达行政许可证 件,或者加贴标 签、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 章。” 《山西省 食品小作坊小 经营店小摊点 管理条例》第十 条,食品小作坊 实行许可证管 理,食品小经营 店实行备案证 管理,食品小摊 点实行备案卡 管理。 食品小作 坊许可证、食品 小经营店备案 证、食品小摊点 备案卡由省食 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监 制。许可证有效 期五年, 备案证、 备案卡有效期 二年。办理许可、 备案不得收取 费用。 《个体工商户条 1.受理责 《行政许可法》 例》第三条:县、任:公示 第三十条第一 自治县、不设区 法定应当 款“行政机关应 的市、市辖区工 提交的材 当将法律、 法规、 商行政管理部门 料;一次 规章规定的有 为个体工商户的 性告知补 关行政许可的 行 个体工商 4 政 户设立、 许 变更、注 可 销登记 登记机关(以下 正材料; 事项、依据、条 简称登记机关)。依法受理 件、数量、程序、 登记机关按照国 或不予受 期限以需要提 务院工商行政管 理申请 交的全部材料 理部门的规定, (不予受 的目录和申请 可以委托其下属 理的说明 书示范文本等 工商行政管理所 理由)。 在办公场所公 办理个体工商户 登记。 示。” 2.审 查责任: 《行政许 第八条:申 对申请人 可法》第三十四 请登记为个体工 提交的材 条第一款:行政 商户,应当向经 料进行审 机关应当对申 营场所所在地登 查,提出 请人提交的申 记机关申请注册 审查意见。 请材料进行审 登记。申请人应 3.决 查。 当提交登记申请 定责任: 《行政许 书、身份证明和 在规定期 可法》第三十八 经营场所证明。 限内作出 条:申请人的申 个体工商户登记 许可或不 请符合法定条 事项变更的,应 予许可的 件、标准的,行 当向登记机关申 书面决定; 政机关应当依 不予许可 法作出准予行 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 应告知理 政许可的书面 体工商户登记事 由,并告 决定。行政机关 项变更的,应当 知相对人 依法作出不予 向登记机关申请 申请复议 行政许可的书 办理变更登记。 或提起行 面决定的,应当 个体工商户变更 政诉讼的 说明理由,并告 经营者的,应当 权利。 在办理注销登记 知申请人享有 4.送 依法申请行政 后,由新的经营 达责任: 复议或者提起 者重新申请办理 在规定期 行政诉讼的权 注册登记。家庭 限内向申 利。 经营的个体工商 请人送达 《行政许 户在家庭成员间 行政许可 可法》第四十四 变更经营者的, 证件;告 条“行政机关作 依照前款规定办 知需办理 出准予行政许 理变更手续。 许可事项; 可的决定,应当 第十一条: 公开有关 自作出决定之 申请注册登记或 信息。 者变更登记的登 日起十日内向 5.信 申请人颁发、送 记事项属于依法 息共享责 达行政许可证 须取得行政许可 任:通过 件,或者加贴标 的,应当向登记 审管衔接 签、加盖检验、 机关提交许可证 互动系统 检测、 检疫印 明。 将审批信 章。” 第十二条: 息推送至 《行政许 个体工商户不再 主管部门。 可法》第六十一 从事经营活动的, 6.法 条“行政机关应 应当到登记机关 律法规规 当建立健全监 办理注销登记。 章文件规 督制度,通过核 定应履行 查反映被许可 的其他责 人从事行政许 任。 可事项活动情 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 任。……” "《山西省计量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监督管理条例》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第七条 省人民政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和企业、事业单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位依法建立标准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行 5 政 强 制 对不符合 规定的计 量器具进 行封存的 行政强制 计量器具,其各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项最高计量标准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器具按国家规定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办法考核合格后,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方可使用。第十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七条销售进口计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量器具,必须经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省级以上技术监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督行政部门指定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的计量检定机构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检定合格后,方 取行政强制措 可销售。第二十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八条违反本条例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第七条、第八条、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第二款、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第十三条、第十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五条、第十六条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第(三)、(五)项、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第十七条、第十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八条规定的,依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照《中华人民共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和国计量法实施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细则》的规定处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罚。《中华人民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共和国计量法实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施细则》第四十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四条:制造、销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售未经型式批准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或样机试验合格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的计量器具新产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品的,责令其停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止制造、销售,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封存该种新产品, 法规规定的其 制的理由、 没收全部违法所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得,可并处 3000 当事人依 元以下的罚款。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国进口计量器具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违反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定,进口或销售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未经国务院计量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行政部门型式批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准的计量器具的,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计量行政部门有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权封存其计量器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具,责令其补办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型式批准手续, 并可处以相当于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进口或销售额百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分之三十以下的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罚款。"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任。 设施或者财物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6 行 对充装单 1.《中华人民共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政 位的行政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强 强制 全法》第二条第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制 一款:特种设备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的生产(包括设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计、制造、安装、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改造、修理)、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经营、使用、检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验、检测和特种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设备安全的监督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管理,适用本法。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第七条:特种设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备生产、经营、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使用单位应当遵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守本法和其他有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关法律、法规,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建立、健全特种 取行政强制措 设备安全和节能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责任制度,加强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特种设备安全和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节能管理,确保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特种设备生产、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经营、使用安全,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符合节能要求。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第八条第二款: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特种设备生产、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经营、使用、检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验、检测应当遵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守有关特种设备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安全技术规范及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相关标准。第五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十七条:负责特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种设备安全监督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管理的部门依照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本法规定,对特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种设备生产、经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营、使用单位和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检验、检测机构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实施监督检查。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第六十一条及第 依据以及 他程序。 (一)项、第(二)当事人依 项、第(三)项、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第(四)项、第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五)项:负责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特种设备安全监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督管理的部门在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依法履行监督检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查职责时,可以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行使下列职权: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一)进入现场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进行检查,向特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种设备生产、经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营、使用单位和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检验、检测机构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的主要负责人和 其他有关人员调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查、了解有关情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况;(二)根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举报或者取得的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涉嫌违法证据, 任。 设施或者财物 查阅、复制特种 的名称、 数量等; 设备生产、经营、 (四)申请行政 使用单位和检验、 复议或者提起 检测机构的有关 行政诉讼的途 合同、发票、账 径和期限;(五) 簿以及其他有关 行政机关的名 资料;(三)对 称、印章和日期。 有证据表明不符 查封、扣押清单 合安全技术规范 一式二份,由当 要求或者存在严 事人和行政机 重事故隐患的特 关分别保存。 种设备实施查封、 第二十六 扣押;(四)对 条 对查封、扣 流入市场的达到 押的场所、设施 报废条件或者已 或者财物,行政 经报废的特种设 机关应当妥善 备实施查封、扣 保管,不得使用 押;(五)对违 或者损毁;造成 反本法规定的行 损失的,应当承 为作出行政处罚 担赔偿责任。对 决定。第六十二 查封的场所、设 条:负责特种设 施或者财物,行 备安全监督管理 政机关可以委 的部门在依法履 托第三人保管, 行职责过程中, 第三人不得损 发现违反本法规 毁或者擅自转 定和安全技术规 移、处置。因第 范要求的行为或 三人的原因造 者特种设备存在 成的损失,行政 事故隐患时,应 机关先行赔付 当以书面形式发 后,有权向第三 出特种设备安全 人追偿。 因查封、 监察指令,责令 扣押发生的保 有关单位及时采 管费用由行政 取措施予以改正 机关承担。 或者消除事故隐 第三十一 患。紧急情况下 条 依照法律规 要求有关单位采 定冻结存款、汇 取紧急处置措施 款的,作出决定 的,应当随后补 的行政机关应 发特种设备安全 当在三日内向 监察指令。第六 当事人交付冻 十三条第一款: 结决定书。冻结 负责特种设备安 决定书应当载 全监督管理的部 明下列事项: 门在依法履行职 (一)当事人的 责过程中,发现 姓名或者名称、 重大违法行为或 地址;(二)冻 者特种设备存在 结的理由、依据 严重事故隐患时, 和期限;(三) 应当责令有关单 冻结的账号和 位立即停止违法 数额;(四)申 行为、采取措施 请行政复议或 消除事故隐患, 者提起行政诉 并及时向上级负 讼的途径和期 责特种设备安全 限;(五)行政 监督管理的部门 机关的名称、印 报告。接到报告 章和日期。 的负责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 安全监督管理的 条 自冻结存款、 部门应当采取必 汇款之日起三 要措施,及时予 十日内,行政机 以处理。第六十 关应当作出处 五条第三款:负 理决定或者作 责特种设备安全 出解除冻结决 监督管理的部门 定;情况复杂的, 实施安全监督检 经行政机关负 查时,应当有二 责人批准,可以 名以上特种设备 延长,但是延长 安全监察人员参 期限不得超过 加,并出示有效 三十日。法律另 的特种设备安全 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证件。 延长冻结 第六十六条:负 的决定应当及 责特种设备安全 时书面告知当 监督管理的部门 事人,并说明理 对特种设备生产、 由。 经营、使用单位 第三十三 和检验、检测机 条 有下列情形 构实施监督检查, 之一的,行政机 应当对每次监督 关应当及时作 检查的内容、发 出解除冻结决 现的问题及处理 定:(一)当事 情况作出记录, 人没有违法行 并由参加监督检 为;(二)冻结 查的特种设备安 的存款、汇款与 全监察人员和被 违法行为无关; 检查单位的有关 (三)行政机关 负责人签字后归 对违法行为已 档。被检查单位 经作出处理决 的有关负责人拒 定,不再需要冻 绝签字的,特种 结;(四)冻结 设备安全监察人 期限已经届满; 员应当将情况记 (五)其他不再 录在案。第七十 需要采取冻结 条第一款:特种 措施的情形。行 设备发生事故后, 政机关作出解 事故发生单位应 除冻结决定的, 当按照应急预案 应当及时通知 采取措施,组织 金融机构和当 抢救,防止事故 事人。金融机构 扩大,减少人员 接到通知后,应 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立即解除冻 保护事故现场和 结。行政机关逾 有关证据,并及 期未作出处理 时向事故发生地 决定或者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 冻结决定的,金 府负责特种设备 融机构应当自 安全监督管理的 冻结期满之日 部门和有关部门 起解除冻结。 报告。第七十条 第三款:与事故 相关的单位和人 员不得迟报、谎 报或者瞒报事故 情况,不得隐匿、 毁灭有关证据或 者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第七十三 条第二款:事故 责任单位应当依 法落实整改措施, 预防同类事故发 生。事故造成损 害的,事故责任 单位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六条:违反 本法规定,被依 法吊销许可证的, 自吊销许可证之 日起三年内,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 不予受理其新的 许可申请。2.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五 十二条:依照本 条例规定实施许 可、核准、登记 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严格依照本 条例规定条件和 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对有关事项进 行审查;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条件 和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不得许 可、核准、登记; 在申请办理许可、 核准期间,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发现申请 人未经许可从事 特种设备相应活 动或者伪造许可、 核准证书的,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 许可、核准,并 在 1 年内不再受 理其新的许可、 核准申请。 1.《中华人民共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全法》第二条第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一款:特种设备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的生产(包括设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计、制造、安装、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对除压力 行 管道以外 7 政 的特种设 强 备安装单 制 位的行政 强制 改造、修理)、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经营、使用、检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验、检测和特种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设备安全的监督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管理,适用本法。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第七条:特种设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备生产、经营、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使用单位应当遵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守本法和其他有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关法律、法规,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建立、健全特种 取行政强制措 设备安全和节能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责任制度,加强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特种设备安全和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节能管理,确保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特种设备生产、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经营、使用安全,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符合节能要求。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第八条第二款: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特种设备生产、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经营、使用、检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验、检测应当遵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守有关特种设备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安全技术规范及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相关标准。第五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十七条:负责特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种设备安全监督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管理的部门依照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本法规定,对特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种设备生产、经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营、使用单位和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检验、检测机构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实施监督检查。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第六十一条及第 依据以及 他程序。 (一)项、第(二)当事人依 项、第(三)项、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第(五)项:负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责特种设备安全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监督管理的部门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在依法履行监督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检查职责时,可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以行使下列职权: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一)进入现场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进行检查,向特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种设备生产、经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营、使用单位和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检验、检测机构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的主要负责人和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其他有关人员调 查、了解有关情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况;(二)根据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举报或者取得的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涉嫌违法证据,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查阅、复制特种 任。 设施或者财物 设备生产、经营、 的名称、 数量等; 使用单位和检验、 (四)申请行政 检测机构的有关 复议或者提起 合同、发票、账 行政诉讼的途 簿以及其他有关 径和期限;(五) 资料;(三)对 行政机关的名 有证据表明不符 称、印章和日期。 合安全技术规范 查封、扣押清单 要求或者存在严 一式二份,由当 重事故隐患的特 事人和行政机 种设备实施查封、 关分别保存。 扣押;(五)对 第二十六 违反本法规定的 条 对查封、扣 行为作出行政处 押的场所、设施 罚决定。第六十 或者财物,行政 二条:负责特种 机关应当妥善 设备安全监督管 保管,不得使用 理的部门在依法 或者损毁;造成 履行职责过程中, 损失的,应当承 发现违反本法规 担赔偿责任。对 定和安全技术规 查封的场所、设 范要求的行为或 施或者财物,行 者特种设备存在 政机关可以委 事故隐患时,应 托第三人保管, 当以书面形式发 第三人不得损 出特种设备安全 毁或者擅自转 监察指令,责令 移、处置。因第 有关单位及时采 三人的原因造 取措施予以改正 成的损失,行政 或者消除事故隐 机关先行赔付 患。紧急情况下 后,有权向第三 要求有关单位采 人追偿。 因查封、 取紧急处置措施 扣押发生的保 的,应当随后补 管费用由行政 发特种设备安全 机关承担。 监察指令。第六 第三十一 十三条第一款: 条 依照法律规 负责特种设备安 定冻结存款、汇 全监督管理的部 款的,作出决定 门在依法履行职 的行政机关应 责过程中,发现 当在三日内向 重大违法行为或 当事人交付冻 者特种设备存在 结决定书。冻结 严重事故隐患时, 决定书应当载 应当责令有关单 明下列事项: 位立即停止违法 (一)当事人的 行为、采取措施 姓名或者名称、 消除事故隐患, 地址;(二)冻 并及时向上级负 结的理由、依据 责特种设备安全 和期限;(三) 监督管理的部门 冻结的账号和 报告。接到报告 数额;(四)申 的负责特种设备 请行政复议或 安全监督管理的 者提起行政诉 部门应当采取必 讼的途径和期 要措施,及时予 限;(五)行政 以处理。第六十 机关的名称、印 五条第三款:负 章和日期。 责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 监督管理的部门 条 自冻结存款、 实施安全监督检 汇款之日起三 查时,应当有二 十日内,行政机 名以上特种设备 关应当作出处 安全监察人员参 理决定或者作 加,并出示有效 出解除冻结决 的特种设备安全 定;情况复杂的, 行政执法证件。 经行政机关负 第六十六条:负 责人批准,可以 责特种设备安全 延长,但是延长 监督管理的部门 期限不得超过 对特种设备生产、 三十日。法律另 经营、使用单位 有规定的除外。 和检验、检测机 延长冻结 构实施监督检查, 的决定应当及 应当对每次监督 时书面告知当 检查的内容、发 事人,并说明理 现的问题及处理 由。 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十三 并由参加监督检 条 有下列情形 查的特种设备安 之一的,行政机 全监察人员和被 关应当及时作 检查单位的有关 出解除冻结决 负责人签字后归 定:(一)当事 档。被检查单位 人没有违法行 的有关负责人拒 为;(二)冻结 绝签字的,特种 的存款、汇款与 设备安全监察人 违法行为无关; 员应当将情况记 (三)行政机关 录在案。第七十 对违法行为已 三条:组织事故 经作出处理决 调查的部门应当 定,不再需要冻 将事故调查报告 结;(四)冻结 报本级人民政府, 期限已经届满; 并报上一级人民 (五)其他不再 政府负责特种设 需要采取冻结 备安全监督管理 措施的情形。行 的部门备案。有 政机关作出解 关部门和单位应 除冻结决定的, 当依照法律、行 应当及时通知 政法规的规定, 金融机构和当 追究事故责任单 事人。金融机构 位和人员的责任。 接到通知后,应 第九十六条:违 当立即解除冻 反本法规定,被 结。行政机关逾 依法吊销许可证 期未作出处理 的,自吊销许可 决定或者解除 证之日起三年内, 冻结决定的,金 负责特种设备安 融机构应当自 全监督管理的部 冻结期满之日 门不予受理其新 起解除冻结。 的许可申请。2.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五 十二条:依照本 条例规定实施许 可、核准、登记 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严格依照本 条例规定条件和 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对有关事项进 行审查;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条件 和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不得许 可、核准、登记; 在申请办理许可、 核准期间,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发现申请 人未经许可从事 特种设备相应活 动或者伪造许可、 核准证书的,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 许可、核准,并 在 1 年内不再受 理其新的许可、 核准申请。 1、《麻醉药品和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例》第六十条第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二款药品监督管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理部门、卫生主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对第二类 行 精神药品 8 政 零售业务 强 违法行为 制 的行政强 制 管部门发现生产、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经营企业和使用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单位的麻醉药品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和精神药品管理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存在安全隐患时,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应当责令其立即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排除或者限期排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除;对有证据证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明可能流入非法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渠道的,应当及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时采取查封、扣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押的行政强制措 取行政强制措 施,在 7 日内作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出行政处理决定,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并通报同级公安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机关。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和行政执法人 行政强制。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 制的理由、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任。 设施或者财物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9 行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监督 1.调查责《行政强制法》 政 医疗器械 管理条例》第五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强 产品的行 十四条食品药品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制 政强制 监督管理部门在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监督检查中有下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列职权:(一)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进入现场实施检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查、抽取样品;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二)查阅、复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制、查封、扣押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有关合同、票据、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账簿以及其他有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关资料;(三)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查封、扣押不符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合法定要求的医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疗器械,违法使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用的零配件、原 取行政强制措 材料以及用于违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法生产医疗器械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的工具、设备;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四)查封违反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本条例规定从事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医疗器械生产经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营活动的场所。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食品药品监督管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理部门进行监督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检查,应当出示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执法证件,保守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被检查单位的商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业秘密。有关单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位和个人应当对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食品药品监督管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理部门的监督检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查予以配合,不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行政强制。 得隐瞒有关情况。 和行政执法人 第五十五条对人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体造成伤害或者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有证据证明可能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危害人体健康的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医疗器械,食品 依据以及 他程序。 药品监督管理部 当事人依 门可以采取暂停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生产、进口、经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营、使用的紧急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控制措施。《药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品医疗器械飞行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检查办法》第十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九条检查组认为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证据可能灭失或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者以后难以取得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的,以及需要采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取行政强制措施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的,可以通知被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检查单位所在地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被检查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单位所在地食品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门应当依法采取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证据保全或者行 任。 设施或者财物 政强制措施。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麻醉药品和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行 10 政 强 制 对购买麻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醉药品和 例》第六十条第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精神药品 二款药品监督管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的行政强 理部门、卫生主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制 管部门发现生产、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经营企业和使用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单位的麻醉药品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和精神药品管理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存在安全隐患时,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应当责令其立即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排除或者限期排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除;对有证据证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明可能流入非法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渠道的,应当及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时采取查封、扣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押的行政强制措 取行政强制措 施,在 7 日内作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出行政处理决定, 并通报同级公安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机关。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人员签名或者 进行审查。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任。 设施或者财物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医疗器械监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督管理条例》第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五十四条食品药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品监督管理部门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行 对国产第 11 政 三类医器 强 械企业的 制 行政强制 在监督检查中有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下列职权:(一)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进入现场实施检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查、抽取样品;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二)查阅、复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制、查封、扣押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有关合同、票据、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账簿以及其他有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关资料;(三)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查封、扣押不符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合法定要求的医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疗器械,违法使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用的零配件、原 取行政强制措 材料以及用于违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法生产医疗器械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的工具、设备;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四)查封违反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本条例规定从事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医疗器械生产经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营活动的场所。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食品药品监督管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理部门进行监督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检查,应当出示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执法证件,保守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被检查单位的商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业秘密。有关单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位和个人应当对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食品药品监督管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理部门的监督检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查予以配合,不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得隐瞒有关情况。 和行政执法人 行政强制。 2、《药品医疗器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械飞行检查办法》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第十九条检查组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认为证据可能灭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失或者以后难以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取得的,以及需 当事人依 要采取行政强制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措施的,可以通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知被检查单位所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在地食品药品监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督管理部门。被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检查单位所在地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食品药品监督管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理部门应当依法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采取证据保全或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者行政强制措施。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任。 设施或者财物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医疗器械监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督管理条例》第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五十四条食品药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品监督管理部门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在监督检查中有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下列职权:(一)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进入现场实施检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行 12 政 强 制 查、抽取样品;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对进口医 (二)查阅、复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疗器械的 制、查封、扣押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行政强制 有关合同、票据、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账簿以及其他有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关资料;(三)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查封、扣押不符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合法定要求的医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疗器械,违法使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用的零配件、原 取行政强制措 材料以及用于违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法生产医疗器械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的工具、设备;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四)查封违反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本条例规定从事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医疗器械生产经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营活动的场所。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食品药品监督管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理部门进行监督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检查,应当出示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执法证件,保守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被检查单位的商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业秘密。有关单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位和个人应当对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食品药品监督管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理部门的监督检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查予以配合,不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行政强制。 得隐瞒有关情况。 和行政执法人 第五十五条对人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体造成伤害或者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有证据证明可能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危害人体健康的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医疗器械,食品 依据以及 他程序。 药品监督管理部 当事人依 门可以采取暂停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生产、进口、经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营、使用的紧急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控制措施 2《药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品医疗器械飞行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检查办法》第十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九条检查组认为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证据可能灭失或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者以后难以取得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的,以及需要采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取行政强制措施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的,可以通知被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检查单位所在地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被检查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单位所在地食品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门应当依法采取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证据保全或者行 任。 设施或者财物 政强制措施。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行 对经营企 《麻醉药品和精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13 政 业和使用 神药品管理条例》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强 单位的麻 第六十条第二款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制 醉药品和 药品监督管理部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精神药品 门、卫生主管部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管理存在 门发现生产、经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安全隐患 营企业和使用单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有证据证 位的麻醉药品和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明可能流 精神药品管理存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入非法渠 在安全隐患时,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道的,采 应当责令其立即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取查封、 排除或者限期排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扣押的行 除;对有证据证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政强制 明可能流入非法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渠道的,应当及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时采取查封、扣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押的行政强制措 取行政强制措 施,在 7 日内作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出行政处理决定, 并通报同级公安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机关。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和行政执法人 行政强制。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任。 设施或者财物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麻醉药品和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行 14 政 强 制 对麻醉药 例》第六十条第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品和第一 二款药品监督管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类精神药 理部门、卫生主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品运输的 管部门发现生产、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行政强制 经营企业和使用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单位的麻醉药品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和精神药品管理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存在安全隐患时,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应当责令其立即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排除或者限期排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除;对有证据证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明可能流入非法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渠道的,应当及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时采取查封、扣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押的行政强制措 取行政强制措 施,在 7 日内作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出行政处理决定,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并通报同级公安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机关。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人员签名或者 进行审查。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任。 设施或者财物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麻醉药品和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例》第六十条第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二款药品监督管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理部门、卫生主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行 15 政 强 制 对麻醉药 管部门发现生产、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品和精神 经营企业和使用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药品生产 单位的麻醉药品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企业的行 和精神药品管理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政强制 存在安全隐患时,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应当责令其立即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排除或者限期排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除;对有证据证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明可能流入非法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渠道的,应当及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时采取查封、扣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押的行政强制措 取行政强制措 施,在 7 日内作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出行政处理决定,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并通报同级公安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机关。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人员签名或者 进行审查。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和行政执法人 行政强制。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任。 设施或者财物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山西省食品小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作坊小经营店小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摊点管理条例》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第三十四条 食品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药品监督管理部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门和其他监督管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理部门按照职责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分工,对食品小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行 16 政 强 制 对食品小 作坊、小经营店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作坊、小 和小摊点可以采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经营店和 取下列措施实施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小摊点的 监督检查:(一)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行政强制 进入生产经营场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所实施现场检查;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二)对生产经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营的食品等进行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抽样检验,也可 取行政强制措 以采用快速检测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方法进行抽查检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测; (三)查阅、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复制有关票据、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记录以及其他有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关资料,向有关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人员了解相关情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况; (四)依法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查封、扣押有证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据证明不符合食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品安全要求的食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品,违法使用的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食品原料、食品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关产品,以及用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于违法生产经营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或者被污染的工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具、设备等物品;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五)依法查封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违法从事食品生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产经营活动的场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所。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查封、 冻结、拆 书和清单。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任。 设施或者财物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行 对特种设 17 政 备检验人 强 员的行政 制 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国特种设备安全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法》第二条第一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款:特种设备的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生产(包括设计、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制造、安装、改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造、修理)、经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营、使用、检验、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检测和特种设备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安全的监督管理,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适用本法。第八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条第二款:特种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设备生产、经营、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使用、检验、检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测应当遵守有关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特种设备安全技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术规范及相关标 取行政强制措 准。第五十七条: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负责特种设备安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全监督管理的部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门依照本法规定, 对特种设备生产、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经营、使用单位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和检验、检测机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构实施监督检查。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第六十一条及第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一)项、第(二)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项、第(五)项: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负责特种设备安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全监督管理的部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门在依法履行监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督检查职责时,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可以行使下列职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权:(一)进入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现场进行检查,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向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和检验、检测机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构的主要负责人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和其他有关人员 依据以及 他程序。 调查、了解有关 当事人依 情况;(二)根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据举报或者取得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的涉嫌违法证据,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查阅、复制特种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设备生产、经营、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检验、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检测机构的有关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合同、发票、账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簿以及其他有关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资料;(五)对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违反本法规定的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行为作出行政处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罚决定。第六十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二条: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理的部门在依法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履行职责过程中, 发现违反本法规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定和安全技术规 任。 设施或者财物 范要求的行为或 的名称、 数量等; 者特种设备存在 (四)申请行政 事故隐患时,应 复议或者提起 当以书面形式发 行政诉讼的途 出特种设备安全 径和期限;(五) 监察指令,责令 行政机关的名 有关单位及时采 称、印章和日期。 取措施予以改正 查封、扣押清单 或者消除事故隐 一式二份,由当 患。紧急情况下 事人和行政机 要求有关单位采 关分别保存。 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 的,应当随后补 条 对查封、扣 发特种设备安全 押的场所、设施 监察指令。第六 或者财物,行政 十三条第一款: 机关应当妥善 负责特种设备安 保管,不得使用 全监督管理的部 或者损毁;造成 门在依法履行职 损失的,应当承 责过程中,发现 担赔偿责任。对 重大违法行为或 查封的场所、设 者特种设备存在 施或者财物,行 严重事故隐患时, 政机关可以委 应当责令有关单 托第三人保管, 位立即停止违法 第三人不得损 行为、采取措施 毁或者擅自转 消除事故隐患, 移、处置。因第 并及时向上级负 三人的原因造 责特种设备安全 成的损失,行政 监督管理的部门 机关先行赔付 报告。接到报告 后,有权向第三 的负责特种设备 人追偿。 因查封、 安全监督管理的 扣押发生的保 部门应当采取必 管费用由行政 要措施,及时予 机关承担。 以处理。第六十 第三十一 五条第三款:负 条 依照法律规 责特种设备安全 定冻结存款、汇 监督管理的部门 款的,作出决定 实施安全监督检 的行政机关应 查时,应当有二 当在三日内向 名以上特种设备 当事人交付冻 安全监察人员参 结决定书。冻结 加,并出示有效 决定书应当载 的特种设备安全 明下列事项: 行政执法证件。 (一)当事人的 第六十六条:负 姓名或者名称、 责特种设备安全 地址;(二)冻 监督管理的部门 结的理由、依据 对特种设备生产、 和期限;(三) 经营、使用单位 冻结的账号和 和检验、检测机 数额;(四)申 构实施监督检查, 请行政复议或 应当对每次监督 者提起行政诉 检查的内容、发 讼的途径和期 现的问题及处理 限;(五)行政 情况作出记录, 机关的名称、印 并由参加监督检 章和日期。 查的特种设备安 第三十二 全监察人员和被 条 自冻结存款、 检查单位的有关 汇款之日起三 负责人签字后归 十日内,行政机 档。被检查单位 关应当作出处 的有关负责人拒 理决定或者作 绝签字的,特种 出解除冻结决 设备安全监察人 定;情况复杂的, 员应当将情况记 经行政机关负 录在案。第七十 责人批准,可以 三条:组织事故 延长,但是延长 调查的部门应当 期限不得超过 将事故调查报告 三十日。法律另 报本级人民政府, 有规定的除外。 并报上一级人民 延长冻结 政府负责特种设 的决定应当及 备安全监督管理 时书面告知当 的部门备案。有 事人,并说明理 关部门和单位应 由。 当依照法律、行 第三十三 政法规的规定, 条 有下列情形 追究事故责任单 之一的,行政机 位和人员的责任。 关应当及时作 第九十六条:违 出解除冻结决 反本法规定,被 定:(一)当事 依法吊销许可证 人没有违法行 的,自吊销许可 为;(二)冻结 证之日起三年内, 的存款、汇款与 负责特种设备安 违法行为无关; 全监督管理的部 (三)行政机关 门不予受理其新 对违法行为已 的许可申请。第 经作出处理决 五十二条:依照 定,不再需要冻 本条例规定实施 结;(四)冻结 许可、核准、登 期限已经届满; 记的特种设备安 (五)其他不再 全监督管理部门, 需要采取冻结 应当严格依照本 措施的情形。行 条例规定条件和 政机关作出解 安全技术规范要 除冻结决定的, 求对有关事项进 应当及时通知 行审查;不符合 金融机构和当 本条例规定条件 事人。金融机构 和安全技术规范 接到通知后,应 要求的,不得许 当立即解除冻 可、核准、登记; 结。行政机关逾 在申请办理许可、 期未作出处理 核准期间,特种 决定或者解除 设备安全监督管 冻结决定的,金 理部门发现申请 融机构应当自 人未经许可从事 冻结期满之日 特种设备相应活 起解除冻结。 动或者伪造许可、 核准证书的,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 许可、核准,并 在 1 年内不再受 理其新的许可、 核准申请。 行 对特种设 1.《中华人民共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18 政 备设计单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强 位的行政 全法》第二条第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制 强制 一款:特种设备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的生产(包括设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计、制造、安装、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改造、修理)、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经营、使用、检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验、检测和特种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设备安全的监督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管理,适用本法。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第七条:特种设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备生产、经营、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使用单位应当遵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守本法和其他有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关法律、法规,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建立、健全特种 取行政强制措 设备安全和节能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责任制度,加强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特种设备安全和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节能管理,确保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特种设备生产、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经营、使用安全,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符合节能要求。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第八条第二款: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特种设备生产、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经营、使用、检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验、检测应当遵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守有关特种设备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安全技术规范及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相关标准。第五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十七条:负责特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种设备安全监督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管理的部门依照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本法规定,对特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种设备生产、经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营、使用单位和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检验、检测机构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实施监督检查。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第六十一条及第 依据以及 他程序。 (一)项、第(二)当事人依 项、第(三)项、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第(五)项:负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责特种设备安全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监督管理的部门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在依法履行监督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检查职责时,可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以行使下列职权: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一)进入现场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进行检查,向特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种设备生产、经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营、使用单位和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检验、检测机构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的主要负责人和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其他有关人员调 查、了解有关情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况;(二)根据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举报或者取得的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涉嫌违法证据,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查阅、复制特种 任。 设施或者财物 设备生产、经营、 的名称、 数量等; 使用单位和检验、 (四)申请行政 检测机构的有关 复议或者提起 合同、发票、账 行政诉讼的途 簿以及其他有关 径和期限;(五) 资料;(三)对 行政机关的名 有证据表明不符 称、印章和日期。 合安全技术规范 查封、扣押清单 要求或者存在严 一式二份,由当 重事故隐患的特 事人和行政机 种设备实施查封、 关分别保存。 扣押;(五)对 第二十六 违反本法规定的 条 对查封、扣 行为作出行政处 押的场所、设施 罚决定。第六十 或者财物,行政 二条:负责特种 机关应当妥善 设备安全监督管 保管,不得使用 理的部门在依法 或者损毁;造成 履行职责过程中, 损失的,应当承 发现违反本法规 担赔偿责任。对 定和安全技术规 查封的场所、设 范要求的行为或 施或者财物,行 者特种设备存在 政机关可以委 事故隐患时,应 托第三人保管, 当以书面形式发 第三人不得损 出特种设备安全 毁或者擅自转 监察指令,责令 移、处置。因第 有关单位及时采 三人的原因造 取措施予以改正 成的损失,行政 或者消除事故隐 机关先行赔付 患。紧急情况下 后,有权向第三 要求有关单位采 人追偿。 因查封、 取紧急处置措施 扣押发生的保 的,应当随后补 管费用由行政 发特种设备安全 机关承担。 监察指令。第六 第三十一 十三条第一款: 条 依照法律规 负责特种设备安 定冻结存款、汇 全监督管理的部 款的,作出决定 门在依法履行职 的行政机关应 责过程中,发现 当在三日内向 重大违法行为或 当事人交付冻 者特种设备存在 结决定书。冻结 严重事故隐患时, 决定书应当载 应当责令有关单 明下列事项: 位立即停止违法 (一)当事人的 行为、采取措施 姓名或者名称、 消除事故隐患, 地址;(二)冻 并及时向上级负 结的理由、依据 责特种设备安全 和期限;(三) 监督管理的部门 冻结的账号和 报告。接到报告 数额;(四)申 的负责特种设备 请行政复议或 安全监督管理的 者提起行政诉 部门应当采取必 讼的途径和期 要措施,及时予 限;(五)行政 以处理。第六十 机关的名称、印 五条第三款:负 章和日期。 责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 监督管理的部门 条 自冻结存款、 实施安全监督检 汇款之日起三 查时,应当有二 十日内,行政机 名以上特种设备 关应当作出处 安全监察人员参 理决定或者作 加,并出示有效 出解除冻结决 的特种设备安全 定;情况复杂的, 行政执法证件。 经行政机关负 第六十六条:负 责人批准,可以 责特种设备安全 延长,但是延长 监督管理的部门 期限不得超过 对特种设备生产、 三十日。法律另 经营、使用单位 有规定的除外。 和检验、检测机 延长冻结 构实施监督检查, 的决定应当及 应当对每次监督 时书面告知当 检查的内容、发 事人,并说明理 现的问题及处理 由。 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十三 并由参加监督检 条 有下列情形 查的特种设备安 之一的,行政机 全监察人员和被 关应当及时作 检查单位的有关 出解除冻结决 负责人签字后归 定:(一)当事 档。被检查单位 人没有违法行 的有关负责人拒 为;(二)冻结 绝签字的,特种 的存款、汇款与 设备安全监察人 违法行为无关; 员应当将情况记 (三)行政机关 录在案。第七十 对违法行为已 三条:组织事故 经作出处理决 调查的部门应当 定,不再需要冻 将事故调查报告 结;(四)冻结 报本级人民政府, 期限已经届满; 并报上一级人民 (五)其他不再 政府负责特种设 需要采取冻结 备安全监督管理 措施的情形。行 的部门备案。有 政机关作出解 关部门和单位应 除冻结决定的, 当依照法律、行 应当及时通知 政法规的规定, 金融机构和当 追究事故责任单 事人。金融机构 位和人员的责任。 接到通知后,应 第九十六条:违 当立即解除冻 反本法规定,被 结。行政机关逾 依法吊销许可证 期未作出处理 的,自吊销许可 决定或者解除 证之日起三年内, 冻结决定的,金 负责特种设备安 融机构应当自 全监督管理的部 冻结期满之日 门不予受理其新 起解除冻结。 的许可申请。2.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五 十二条:依照本 条例规定实施许 可、核准、登记 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严格依照本 条例规定条件和 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对有关事项进 行审查;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条件 和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不得许 可、核准、登记; 在申请办理许可、 核准期间,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发现申请 人未经许可从事 特种设备相应活 动或者伪造许可、 核准证书的,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 许可、核准,并 在 1 年内不再受 理其新的许可、 核准申请。 19 行 对特种设 《中华人民共和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政 备使用登 国特种设备安全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强 记的行政 法》第二条第一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制 强制 款:特种设备的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生产(包括设计、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制造、安装、改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造、修理)、经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营、使用、检验、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检测和特种设备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安全的监督管理,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适用本法。第七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条:特种设备生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产、经营、使用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单位应当遵守本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法和其他有关法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律、法规,建立、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健全特种设备安 取行政强制措 全和节能责任制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度,加强特种设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备安全和节能管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理,确保特种设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备生产、经营、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使用安全,符合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节能要求。第八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条第二款:特种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设备生产、经营、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使用、检验、检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测应当遵守有关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特种设备安全技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术规范及相关标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准。第五十七条: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负责特种设备安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全监督管理的部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门依照本法规定,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对特种设备生产、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经营、使用单位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和检验、检测机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负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责特种设备安全 依据以及 他程序。 监督管理的部门 当事人依 在依法履行监督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检查职责时,可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以行使下列职权: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一)进入现场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进行检查,向特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种设备生产、经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营、使用单位和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检验、检测机构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的主要负责人和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其他有关人员调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查、了解有关情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况;(二)根据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举报或者取得的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涉嫌违法证据, 查阅、复制特种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设备生产、经营、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的有关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合同、发票、账 任。 设施或者财物 簿以及其他有关 的名称、 数量等; 资料;(三)对 (四)申请行政 有证据表明不符 复议或者提起 合安全技术规范 行政诉讼的途 要求或者存在严 径和期限;(五) 重事故隐患的特 行政机关的名 种设备实施查封、 称、印章和日期。 扣押;(四)对 查封、扣押清单 流入市场的达到 一式二份,由当 报废条件或者已 事人和行政机 经报废的特种设 关分别保存。 备实施查封、扣 第二十六 押;(五)对违 条 对查封、扣 反本法规定的行 押的场所、设施 为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财物,行政 决定。第六十二 机关应当妥善 条:负责特种设 保管,不得使用 备安全监督管理 或者损毁;造成 的部门在依法履 损失的,应当承 行职责过程中, 担赔偿责任。对 发现违反本法规 查封的场所、设 定和安全技术规 施或者财物,行 范要求的行为或 政机关可以委 者特种设备存在 托第三人保管, 事故隐患时,应 第三人不得损 当以书面形式发 毁或者擅自转 出特种设备安全 移、处置。因第 监察指令,责令 三人的原因造 有关单位及时采 成的损失,行政 取措施予以改正 机关先行赔付 或者消除事故隐 后,有权向第三 患。紧急情况下 人追偿。 因查封、 要求有关单位采 扣押发生的保 取紧急处置措施 管费用由行政 的,应当随后补 机关承担。 发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一 监察指令。第六 条 依照法律规 十三条第一款: 定冻结存款、汇 负责特种设备安 款的,作出决定 全监督管理的部 的行政机关应 门在依法履行职 当在三日内向 责过程中,发现 当事人交付冻 重大违法行为或 结决定书。冻结 者特种设备存在 决定书应当载 严重事故隐患时, 明下列事项: 应当责令有关单 (一)当事人的 位立即停止违法 姓名或者名称、 行为、采取措施 地址;(二)冻 消除事故隐患, 结的理由、依据 并及时向上级负 和期限;(三) 责特种设备安全 冻结的账号和 监督管理的部门 数额;(四)申 报告。接到报告 请行政复议或 的负责特种设备 者提起行政诉 安全监督管理的 讼的途径和期 部门应当采取必 限;(五)行政 要措施,及时予 机关的名称、印 以处理。第六十 章和日期。 五条第三款:负 第三十二 责特种设备安全 条 自冻结存款、 监督管理的部门 汇款之日起三 实施安全监督检 十日内,行政机 查时,应当有二 关应当作出处 名以上特种设备 理决定或者作 安全监察人员参 出解除冻结决 加,并出示有效 定;情况复杂的, 的特种设备安全 经行政机关负 行政执法证件。 责人批准,可以 第六十六条:负 延长,但是延长 责特种设备安全 期限不得超过 监督管理的部门 三十日。法律另 对特种设备生产、 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使用单位 延长冻结 和检验、检测机 的决定应当及 构实施监督检查, 时书面告知当 应当对每次监督 事人,并说明理 检查的内容、发 由。 现的问题及处理 第三十三 情况作出记录, 条 有下列情形 并由参加监督检 之一的,行政机 查的特种设备安 关应当及时作 全监察人员和被 出解除冻结决 检查单位的有关 定:(一)当事 负责人签字后归 人没有违法行 档。被检查单位 为;(二)冻结 的有关负责人拒 的存款、汇款与 绝签字的,特种 违法行为无关; 设备安全监察人 (三)行政机关 员应当将情况记 对违法行为已 录在案。第七十 经作出处理决 条第一款:特种 定,不再需要冻 设备发生事故后, 结;(四)冻结 事故发生单位应 期限已经届满; 当按照应急预案 (五)其他不再 采取措施,组织 需要采取冻结 抢救,防止事故 措施的情形。行 扩大,减少人员 政机关作出解 伤亡和财产损失, 除冻结决定的, 保护事故现场和 应当及时通知 有关证据,并及 金融机构和当 时向事故发生地 事人。金融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 接到通知后,应 府负责特种设备 当立即解除冻 安全监督管理的 结。行政机关逾 部门和有关部门 期未作出处理 报告。第七十条 决定或者解除 第三款:与事故 冻结决定的,金 相关的单位和人 融机构应当自 员不得迟报、谎 冻结期满之日 报或者瞒报事故 起解除冻结。 情况,不得隐匿、 毁灭有关证据或 者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第七十三 条第二款:事故 责任单位应当依 法落实整改措施, 预防同类事故发 生。事故造成损 害的,事故责任 单位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六条:违反 本法规定,被依 法吊销许可证的, 自吊销许可证之 日起三年内,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 不予受理其新的 许可申请。14.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五 十二条:依照本 条例规定实施许 可、核准、登记 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严格依照本 条例规定条件和 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对有关事项进 行审查;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条件 和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不得许 可、核准、登记; 在申请办理许可、 核准期间,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发现申请 人未经许可从事 特种设备相应活 动或者伪造许可、 核准证书的,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 许可、核准,并 在 1 年内不再受 理其新的许可、 核准申请。 20 行 对特种设 1.《中华人民共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政 备无损检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强 测机构的 全法》第二条第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制 行政强制 一款:特种设备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的生产(包括设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计、制造、安装、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改造、修理)、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经营、使用、检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验、检测和特种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设备安全的监督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管理,适用本法。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第二款: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特种设备生产、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经营、使用、检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验、检测应当遵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守有关特种设备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安全技术规范及 取行政强制措 相关标准。第五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十七条:负责特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种设备安全监督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的部门依照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本法规定,对特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种设备生产、经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营、使用单位和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检验、检测机构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实施监督检查。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第六十一条及第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一)项、第(二)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项、第(五)项: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负责特种设备安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全监督管理的部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门在依法履行监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督检查职责时,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可以行使下列职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权:(一)进入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现场进行检查,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向特种设备生产、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经营、使用单位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和检验、检测机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构的主要负责人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和其他有关人员 当事人依 调查、了解有关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情况;(二)根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据举报或者取得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的涉嫌违法证据,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查阅、复制特种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设备生产、经营、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使用单位和检验、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检测机构的有关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合同、发票、账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簿以及其他有关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资料;(五)对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违反本法规定的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行为作出行政处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罚决定。第六十 二条:负责特种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设备安全监督管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理的部门在依法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履行职责过程中,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发现违反本法规 任。 设施或者财物 定和安全技术规 的名称、 数量等; 范要求的行为或 (四)申请行政 者特种设备存在 复议或者提起 事故隐患时,应 行政诉讼的途 当以书面形式发 径和期限;(五) 出特种设备安全 行政机关的名 监察指令,责令 称、印章和日期。 有关单位及时采 查封、扣押清单 取措施予以改正 一式二份,由当 或者消除事故隐 事人和行政机 患。紧急情况下 关分别保存。 要求有关单位采 第二十六 取紧急处置措施 条 对查封、扣 的,应当随后补 押的场所、设施 发特种设备安全 或者财物,行政 监察指令。第六 机关应当妥善 十三条第一款: 保管,不得使用 负责特种设备安 或者损毁;造成 全监督管理的部 损失的,应当承 门在依法履行职 担赔偿责任。对 责过程中,发现 查封的场所、设 重大违法行为或 施或者财物,行 者特种设备存在 政机关可以委 严重事故隐患时, 托第三人保管, 应当责令有关单 第三人不得损 位立即停止违法 毁或者擅自转 行为、采取措施 移、处置。因第 消除事故隐患, 三人的原因造 并及时向上级负 成的损失,行政 责特种设备安全 机关先行赔付 监督管理的部门 后,有权向第三 报告。接到报告 人追偿。 因查封、 的负责特种设备 扣押发生的保 安全监督管理的 管费用由行政 部门应当采取必 机关承担。 要措施,及时予 第三十一 以处理。第六十 条 依照法律规 五条第三款:负 定冻结存款、汇 责特种设备安全 款的,作出决定 监督管理的部门 的行政机关应 实施安全监督检 当在三日内向 查时,应当有二 当事人交付冻 名以上特种设备 结决定书。冻结 安全监察人员参 决定书应当载 加,并出示有效 明下列事项: 的特种设备安全 (一)当事人的 行政执法证件。 姓名或者名称、 第六十六条:负 地址;(二)冻 责特种设备安全 结的理由、依据 监督管理的部门 和期限;(三) 对特种设备生产、 冻结的账号和 经营、使用单位 数额;(四)申 和检验、检测机 请行政复议或 构实施监督检查, 者提起行政诉 应当对每次监督 讼的途径和期 检查的内容、发 限;(五)行政 现的问题及处理 机关的名称、印 情况作出记录, 章和日期。 并由参加监督检 第三十二 查的特种设备安 条 自冻结存款、 全监察人员和被 汇款之日起三 检查单位的有关 十日内,行政机 负责人签字后归 关应当作出处 档。被检查单位 理决定或者作 的有关负责人拒 出解除冻结决 绝签字的,特种 定;情况复杂的, 设备安全监察人 经行政机关负 员应当将情况记 责人批准,可以 录在案。第九十 延长,但是延长 六条:违反本法 期限不得超过 规定,被依法吊 三十日。法律另 销许可证的,自 有规定的除外。 吊销许可证之日 延长冻结 起三年内,负责 的决定应当及 特种设备安全监 时书面告知当 督管理的部门不 事人,并说明理 予受理其新的许 由。 可申请。2.《特 第三十三 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 有下列情形 条例》第五十二 之一的,行政机 条:依照本条例 关应当及时作 规定实施许可、 出解除冻结决 核准、登记的特 定:(一)当事 种设备安全监督 人没有违法行 管理部门,应当 为;(二)冻结 严格依照本条例 的存款、汇款与 规定条件和安全 违法行为无关; 技术规范要求对 (三)行政机关 有关事项进行审 对违法行为已 查;不符合本条 经作出处理决 例规定条件和安 定,不再需要冻 全技术规范要求 结;(四)冻结 的,不得许可、 期限已经届满; 核准、登记;在 (五)其他不再 申请办理许可、 需要采取冻结 核准期间,特种 措施的情形。行 设备安全监督管 政机关作出解 理部门发现申请 除冻结决定的, 人未经许可从事 应当及时通知 特种设备相应活 金融机构和当 动或者伪造许可、 事人。金融机构 核准证书的,不 接到通知后,应 予受理或者不予 当立即解除冻 许可、核准,并 结。行政机关逾 在 1 年内不再受 期未作出处理 理其新的许可、 决定或者解除 核准申请。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国特种设备安全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行 对特种设 法》第二条特种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21 政 备无损检 设备的生产(包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强 测人员的 括设计、制造、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制 行政强制 安装、改造、修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理)、经营、使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用、检验、检测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和特种设备安全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的监督管理,适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用本法。第八条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款特种设备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安全技术规范由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国务院负责特种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设备安全监督管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理的部门制定。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第五十二条特种 取行政强制措 设备检验、检测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工作应当遵守法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律、行政法规的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规定,并按照安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全技术规范的要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求进行。特种设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备检验、检测机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构及其检验、检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测人员应当依法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为特种设备生产、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经营、使用单位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提供安全、可靠、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便捷、诚信的检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验、检测服务。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第五十七条负责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特种设备安全监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督管理的部门依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照本法规定,对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特种设备生产、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经营、使用单位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和检验、检测机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构实施监督检查。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负责特种设备安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全监督管理的部 当事人依 门应当对学校、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幼儿园以及医院、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车站、客运码头、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商场、体育场馆、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展览馆、公园等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特种设备,实施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重点安全监督检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查。第六十一条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负责特种设备安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全监督管理的部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门在依法履行监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督检查职责时, 财物。 可以行使下列职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权:(一)进入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现场进行检查,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向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和检验、检测机 任。 设施或者财物 构的主要负责人 的名称、 数量等; 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申请行政 调查、了解有关 复议或者提起 情况;(二)根 行政诉讼的途 据举报或者取得 径和期限;(五) 的涉嫌违法证据, 行政机关的名 查阅、复制特种 称、印章和日期。 设备生产、经营、 查封、扣押清单 使用单位和检验、 一式二份,由当 检测机构的有关 事人和行政机 合同、发票、账 关分别保存。 簿以及其他有关 第二十六 资料;(五)对 条 对查封、扣 违反本法规定的 押的场所、设施 行为作出行政处 或者财物,行政 罚决定。第六十 机关应当妥善 二条负责特种设 保管,不得使用 备安全监督管理 或者损毁;造成 的部门在依法履 损失的,应当承 行职责过程中, 担赔偿责任。对 发现违反本法规 查封的场所、设 定和安全技术规 施或者财物,行 范要求的行为或 政机关可以委 者特种设备存在 托第三人保管, 事故隐患时,应 第三人不得损 当以书面形式发 毁或者擅自转 出特种设备安全 移、处置。因第 监察指令,责令 三人的原因造 有关单位及时采 成的损失,行政 取措施予以改正 机关先行赔付 或者消除事故隐 后,有权向第三 患。紧急情况下 人追偿。 因查封、 要求有关单位采 扣押发生的保 取紧急处置措施 管费用由行政 的,应当随后补 机关承担。 发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一 监察指令。第六 条 依照法律规 十三条第一款负 定冻结存款、汇 责特种设备安全 款的,作出决定 监督管理的部门 的行政机关应 在依法履行职责 当在三日内向 过程中,发现重 当事人交付冻 大违法行为或者 结决定书。冻结 特种设备存在严 决定书应当载 重事故隐患时, 明下列事项: 应当责令有关单 (一)当事人的 位立即停止违法 姓名或者名称、 行为、采取措施 地址;(二)冻 消除事故隐患, 结的理由、依据 并及时向上级负 和期限;(三) 责特种设备安全 冻结的账号和 监督管理的部门 数额;(四)申 报告。接到报告 请行政复议或 的负责特种设备 者提起行政诉 安全监督管理的 讼的途径和期 部门应当采取必 限;(五)行政 要措施,及时予 机关的名称、印 以处理。第六十 章和日期。 五条第三款负责 第三十二 特种设备安全监 条 自冻结存款、 督管理的部门实 汇款之日起三 施安全监督检查 十日内,行政机 时,应当有二名 关应当作出处 以上特种设备安 理决定或者作 全监察人员参加, 出解除冻结决 并出示有效的特 定;情况复杂的, 种设备安全行政 经行政机关负 执法证件。第六 责人批准,可以 十六条负责特种 延长,但是延长 设备安全监督管 期限不得超过 理的部门对特种 三十日。法律另 设备生产、经营、 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单位和检验、 延长冻结 检测机构实施监 的决定应当及 督检查,应当对 时书面告知当 每次监督检查的 事人,并说明理 内容、发现的问 由。 题及处理情况作 第三十三 出记录,并由参 条 有下列情形 加监督检查的特 之一的,行政机 种设备安全监察 关应当及时作 人员和被检查单 出解除冻结决 位的有关负责人 定:(一)当事 签字后归档。被 人没有违法行 检查单位的有关 为;(二)冻结 负责人拒绝签字 的存款、汇款与 的,特种设备安 违法行为无关; 全监察人员应当 (三)行政机关 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违法行为已 第七十三条组织 经作出处理决 事故调查的部门 定,不再需要冻 应当将事故调查 结;(四)冻结 报告报本级人民 期限已经届满; 政府,并报上一 (五)其他不再 级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采取冻结 特种设备安全监 措施的情形。行 督管理的部门备 政机关作出解 案。有关部门和 除冻结决定的, 单位应当依照法 应当及时通知 律、行政法规的 金融机构和当 规定,追究事故 事人。金融机构 责任单位和人员 接到通知后,应 的责任。事故责 当立即解除冻 任单位应当依法 结。行政机关逾 落实整改措施, 期未作出处理 预防同类事故发 决定或者解除 生。事故造成损 冻结决定的,金 害的,事故责任 融机构应当自 单位应当依法承 冻结期满之日 担赔偿责任。第 起解除冻结。 九十六条违反本 法规定,被依法 吊销许可证的, 自吊销许可证之 日起三年内,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 不予受理其新的 许可申请。 行 对特种设 22 政 备制造单 强 位的行政 制 强制 1.《中华人民共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全法》第二条第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一款:特种设备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的生产(包括设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计、制造、安装、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改造、修理)、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经营、使用、检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验、检测和特种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设备安全的监督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管理,适用本法。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第七条:特种设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备生产、经营、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使用单位应当遵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守本法和其他有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关法律、法规,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建立、健全特种 取行政强制措 设备安全和节能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责任制度,加强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特种设备安全和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节能管理,确保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特种设备生产、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经营、使用安全,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符合节能要求。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第八条第二款: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特种设备生产、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经营、使用、检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验、检测应当遵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守有关特种设备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安全技术规范及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相关标准。第五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十七条:负责特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种设备安全监督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管理的部门依照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本法规定,对特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种设备生产、经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营、使用单位和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检验、检测机构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实施监督检查。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第六十一条及第 依据以及 他程序。 (一)项、第(二)当事人依 项、第(三)项、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第(五)项:负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责特种设备安全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监督管理的部门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在依法履行监督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检查职责时,可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以行使下列职权: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一)进入现场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进行检查,向特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种设备生产、经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营、使用单位和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检验、检测机构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的主要负责人和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其他有关人员调 查、了解有关情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况;(二)根据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举报或者取得的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涉嫌违法证据,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查阅、复制特种 任。 设施或者财物 设备生产、经营、 的名称、 数量等; 使用单位和检验、 (四)申请行政 检测机构的有关 复议或者提起 合同、发票、账 行政诉讼的途 簿以及其他有关 径和期限;(五) 资料;(三)对 行政机关的名 有证据表明不符 称、印章和日期。 合安全技术规范 查封、扣押清单 要求或者存在严 一式二份,由当 重事故隐患的特 事人和行政机 种设备实施查封、 关分别保存。 扣押;(五)对 第二十六 违反本法规定的 条 对查封、扣 行为作出行政处 押的场所、设施 罚决定。第六十 或者财物,行政 二条:负责特种 机关应当妥善 设备安全监督管 保管,不得使用 理的部门在依法 或者损毁;造成 履行职责过程中, 损失的,应当承 发现违反本法规 担赔偿责任。对 定和安全技术规 查封的场所、设 范要求的行为或 施或者财物,行 者特种设备存在 政机关可以委 事故隐患时,应 托第三人保管, 当以书面形式发 第三人不得损 出特种设备安全 毁或者擅自转 监察指令,责令 移、处置。因第 有关单位及时采 三人的原因造 取措施予以改正 成的损失,行政 或者消除事故隐 机关先行赔付 患。紧急情况下 后,有权向第三 要求有关单位采 人追偿。 因查封、 取紧急处置措施 扣押发生的保 的,应当随后补 管费用由行政 发特种设备安全 机关承担。 监察指令。第六 第三十一 十三条第一款: 条 依照法律规 负责特种设备安 定冻结存款、汇 全监督管理的部 款的,作出决定 门在依法履行职 的行政机关应 责过程中,发现 当在三日内向 重大违法行为或 当事人交付冻 者特种设备存在 结决定书。冻结 严重事故隐患时, 决定书应当载 应当责令有关单 明下列事项: 位立即停止违法 (一)当事人的 行为、采取措施 姓名或者名称、 消除事故隐患, 地址;(二)冻 并及时向上级负 结的理由、依据 责特种设备安全 和期限;(三) 监督管理的部门 冻结的账号和 报告。接到报告 数额;(四)申 的负责特种设备 请行政复议或 安全监督管理的 者提起行政诉 部门应当采取必 讼的途径和期 要措施,及时予 限;(五)行政 以处理。第六十 机关的名称、印 五条第三款:负 章和日期。 责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 监督管理的部门 条 自冻结存款、 实施安全监督检 汇款之日起三 查时,应当有二 十日内,行政机 名以上特种设备 关应当作出处 安全监察人员参 理决定或者作 加,并出示有效 出解除冻结决 的特种设备安全 定;情况复杂的, 行政执法证件。9 经行政机关负 第六十六条:负 责人批准,可以 责特种设备安全 延长,但是延长 监督管理的部门 期限不得超过 对特种设备生产、 三十日。法律另 经营、使用单位 有规定的除外。 和检验、检测机 延长冻结 构实施监督检查, 的决定应当及 应当对每次监督 时书面告知当 检查的内容、发 事人,并说明理 现的问题及处理 由。 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十三 并由参加监督检 条 有下列情形 查的特种设备安 之一的,行政机 全监察人员和被 关应当及时作 检查单位的有关 出解除冻结决 负责人签字后归 定:(一)当事 档。被检查单位 人没有违法行 的有关负责人拒 为;(二)冻结 绝签字的,特种 的存款、汇款与 设备安全监察人 违法行为无关; 员应当将情况记 (三)行政机关 录在案。第七十 对违法行为已 三条:组织事故 经作出处理决 调查的部门应当 定,不再需要冻 将事故调查报告 结;(四)冻结 报本级人民政府, 期限已经届满; 并报上一级人民 (五)其他不再 政府负责特种设 需要采取冻结 备安全监督管理 措施的情形。行 的部门备案。有 政机关作出解 关部门和单位应 除冻结决定的, 当依照法律、行 应当及时通知 政法规的规定, 金融机构和当 追究事故责任单 事人。金融机构 位和人员的责任。 接到通知后,应 第九十六条:违 当立即解除冻 反本法规定,被 结。行政机关逾 依法吊销许可证 期未作出处理 的,自吊销许可 决定或者解除 证之日起三年内, 冻结决定的,金 负责特种设备安 融机构应当自 全监督管理的部 冻结期满之日 门不予受理其新 起解除冻结。 的许可申请。2.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五 十二条:依照本 条例规定实施许 可、核准、登记 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严格依照本 条例规定条件和 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对有关事项进 行审查;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条件 和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不得许 可、核准、登记; 在申请办理许可、 核准期间,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发现申请 人未经许可从事 特种设备相应活 动或者伪造许可、 核准证书的,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 许可、核准,并 在 1 年内不再受 理其新的许可、 核准申请。 行 对特种设 1.《中华人民共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23 政 备综合检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强 验机构的 全法》第二条第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制 行政强制一款:特种设备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的生产(包括设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计、制造、安装、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改造、修理)、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经营、使用、检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验、检测和特种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设备安全的监督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管理,适用本法。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第二款: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特种设备生产、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经营、使用、检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验、检测应当遵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守有关特种设备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安全技术规范及 取行政强制措 相关标准。第五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十七条:负责特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种设备安全监督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的部门依照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本法规定,对特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种设备生产、经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营、使用单位和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检验、检测机构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实施监督检查。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第六十一条及第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一)项、第(二)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项、、第(五)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项:负责特种设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备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的部门在依法履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行监督检查职责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时,可以行使下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列职权:(一)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进入现场进行检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查,向特种设备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生产、经营、使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用单位和检验、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检测机构的主要 依据以及 他程序。 负责人和其他有 当事人依 关人员调查、了 法享有的 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二)根据举报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或者取得的涉嫌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违法证据,查阅、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复制特种设备生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产、经营、使用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单位和检验、检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测机构的有关合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同、发票、账簿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以及其他有关资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料;(五)对违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反本法规定的行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第六十二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条:负责特种设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备安全监督管理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的部门在依法履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行职责过程中, 任。 设施或者财物 发现违反本法规 的名称、 数量等; 定和安全技术规 (四)申请行政 范要求的行为或 复议或者提起 者特种设备存在 行政诉讼的途 事故隐患时,应 径和期限;(五) 当以书面形式发 行政机关的名 出特种设备安全 称、印章和日期。 监察指令,责令 查封、扣押清单 有关单位及时采 一式二份,由当 取措施予以改正 事人和行政机 或者消除事故隐 关分别保存。 患。紧急情况下 第二十六 要求有关单位采 条 对查封、扣 取紧急处置措施 押的场所、设施 的,应当随后补 或者财物,行政 发特种设备安全 机关应当妥善 监察指令。第六 保管,不得使用 十三条第一款: 或者损毁;造成 负责特种设备安 损失的,应当承 全监督管理的部 担赔偿责任。对 门在依法履行职 查封的场所、设 责过程中,发现 施或者财物,行 重大违法行为或 政机关可以委 者特种设备存在 托第三人保管, 严重事故隐患时, 第三人不得损 应当责令有关单 毁或者擅自转 位立即停止违法 移、处置。因第 行为、采取措施 三人的原因造 消除事故隐患, 成的损失,行政 并及时向上级负 机关先行赔付 责特种设备安全 后,有权向第三 监督管理的部门 人追偿。 因查封、 报告。接到报告 扣押发生的保 的负责特种设备 管费用由行政 安全监督管理的 机关承担。 部门应当采取必 第三十一 要措施,及时予 条 依照法律规 以处理。第六十 定冻结存款、汇 五条第三款:负 款的,作出决定 责特种设备安全 的行政机关应 监督管理的部门 当在三日内向 实施安全监督检 当事人交付冻 查时,应当有二 结决定书。冻结 名以上特种设备 决定书应当载 安全监察人员参 明下列事项: 加,并出示有效 (一)当事人的 的特种设备安全 姓名或者名称、 行政执法证件。 地址;(二)冻 第六十六条:负 结的理由、依据 责特种设备安全 和期限;(三) 监督管理的部门 冻结的账号和 对特种设备生产、 数额;(四)申 经营、使用单位 请行政复议或 和检验、检测机 者提起行政诉 构实施监督检查, 讼的途径和期 应当对每次监督 限;(五)行政 检查的内容、发 机关的名称、印 现的问题及处理 章和日期。 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十二 并由参加监督检 条 自冻结存款、 查的特种设备安 汇款之日起三 全监察人员和被 十日内,行政机 检查单位的有关 关应当作出处 负责人签字后归 理决定或者作 档。被检查单位 出解除冻结决 的有关负责人拒 定;情况复杂的, 绝签字的,特种 经行政机关负 设备安全监察人 责人批准,可以 员应当将情况记 延长,但是延长 录在案。第九十 期限不得超过 六条:违反本法 三十日。法律另 规定,被依法吊 有规定的除外。 销许可证的,自 延长冻结 吊销许可证之日 的决定应当及 起三年内,负责 时书面告知当 特种设备安全监 事人,并说明理 督管理的部门不 由。 予受理其新的许 第三十三 可申请。2.《特 条 有下列情形 种设备安全监察 之一的,行政机 条例》第五十二 关应当及时作 条:依照本条例 出解除冻结决 规定实施许可、 定:(一)当事 核准、登记的特 人没有违法行 种设备安全监督 为;(二)冻结 管理部门,应当 的存款、汇款与 严格依照本条例 违法行为无关; 规定条件和安全 (三)行政机关 技术规范要求对 对违法行为已 有关事项进行审 经作出处理决 查;不符合本条 定,不再需要冻 例规定条件和安 结;(四)冻结 全技术规范要求 期限已经届满; 的,不得许可、 (五)其他不再 核准、登记;在 需要采取冻结 申请办理许可、 措施的情形。行 核准期间,特种 政机关作出解 设备安全监督管 除冻结决定的, 理部门发现申请 应当及时通知 人未经许可从事 金融机构和当 特种设备相应活 事人。金融机构 动或者伪造许可、 接到通知后,应 核准证书的,不 当立即解除冻 予受理或者不予 结。行政机关逾 许可、核准,并 期未作出处理 在 1 年内不再受 决定或者解除 理其新的许可、 冻结决定的,金 核准申请。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中华人民共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行 对特种设 24 政 备作业人 强 员的行政 制 强制 全法》第二条第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一款:特种设备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的生产(包括设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计、制造、安装、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改造、修理)、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经营、使用、检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验、检测和特种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设备安全的监督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管理,适用本法。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第七条:特种设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备生产、经营、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使用单位应当遵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守本法和其他有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关法律、法规,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建立、健全特种 取行政强制措 设备安全和节能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责任制度,加强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特种设备安全和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节能管理,确保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特种设备生产、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经营、使用安全,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符合节能要求。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第八条第二款: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特种设备生产、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经营、使用、检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验、检测应当遵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守有关特种设备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安全技术规范及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相关标准。第五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十七条:负责特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种设备安全监督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管理的部门依照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本法规定,对特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种设备生产、经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营、使用单位和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检验、检测机构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实施监督检查。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第六十一条及第 依据以及 他程序。 (一)项、第(二)当事人依 项、第(五)项: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负责特种设备安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全监督管理的部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门在依法履行监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督检查职责时,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可以行使下列职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权:(一)进入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现场进行检查,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向特种设备生产、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经营、使用单位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和检验、检测机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和其他有关人员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调查、了解有关 情况;(二)根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据举报或者取得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的涉嫌违法证据, 查阅、复制特种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设备生产、经营、任。 设施或者财物 使用单位和检验、 的名称、 数量等; 检测机构的有关 (四)申请行政 合同、发票、账 复议或者提起 簿以及其他有关 行政诉讼的途 资料;(五)对 径和期限;(五) 违反本法规定的 行政机关的名 行为作出行政处 称、印章和日期。 罚决定。第六十 查封、扣押清单 二条:负责特种 一式二份,由当 设备安全监督管 事人和行政机 理的部门在依法 关分别保存。 履行职责过程中, 第二十六 发现违反本法规 条 对查封、扣 定和安全技术规 押的场所、设施 范要求的行为或 或者财物,行政 者特种设备存在 机关应当妥善 事故隐患时,应 保管,不得使用 当以书面形式发 或者损毁;造成 出特种设备安全 损失的,应当承 监察指令,责令 担赔偿责任。对 有关单位及时采 查封的场所、设 取措施予以改正 施或者财物,行 或者消除事故隐 政机关可以委 患。紧急情况下 托第三人保管, 要求有关单位采 第三人不得损 取紧急处置措施 毁或者擅自转 的,应当随后补 移、处置。因第 发特种设备安全 三人的原因造 监察指令。第六 成的损失,行政 十三条第一款: 机关先行赔付 负责特种设备安 后,有权向第三 全监督管理的部 人追偿。 因查封、 门在依法履行职 扣押发生的保 责过程中,发现 管费用由行政 重大违法行为或 机关承担。 者特种设备存在 严重事故隐患时,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应当责令有关单 定冻结存款、汇 位立即停止违法 款的,作出决定 行为、采取措施 的行政机关应 消除事故隐患, 当在三日内向 并及时向上级负 当事人交付冻 责特种设备安全 结决定书。冻结 监督管理的部门 决定书应当载 报告。接到报告 明下列事项: 的负责特种设备 (一)当事人的 安全监督管理的 姓名或者名称、 部门应当采取必 地址;(二)冻 要措施,及时予 结的理由、依据 以处理。第六十 和期限;(三) 五条第三款:负 冻结的账号和 责特种设备安全 数额;(四)申 监督管理的部门 请行政复议或 实施安全监督检 者提起行政诉 查时,应当有二 讼的途径和期 名以上特种设备 限;(五)行政 安全监察人员参 机关的名称、印 加,并出示有效 章和日期。 的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 行政执法证件。 条 自冻结存款、 第六十六条:负 汇款之日起三 责特种设备安全 十日内,行政机 监督管理的部门 关应当作出处 对特种设备生产、 理决定或者作 经营、使用单位 出解除冻结决 和检验、检测机 定;情况复杂的, 构实施监督检查, 经行政机关负 应当对每次监督 责人批准,可以 检查的内容、发 延长,但是延长 现的问题及处理 期限不得超过 情况作出记录, 三十日。法律另 并由参加监督检 有规定的除外。 查的特种设备安 延长冻结 全监察人员和被 的决定应当及 检查单位的有关 时书面告知当 负责人签字后归 事人,并说明理 档。被检查单位 由。 的有关负责人拒 第三十三 绝签字的,特种 条 有下列情形 设备安全监察人 之一的,行政机 员应当将情况记 关应当及时作 录在案。10 第九 出解除冻结决 十六条:违反本 定:(一)当事 法规定,被依法 人没有违法行 吊销许可证的, 为;(二)冻结 自吊销许可证之 的存款、汇款与 日起三年内,负 违法行为无关; 责特种设备安全 (三)行政机关 监督管理的部门 对违法行为已 不予受理其新的 经作出处理决 许可申请。2. 定,不再需要冻 《特种设备安全 结;(四)冻结 监察条例》第五 期限已经届满; 十二条:依照本 (五)其他不再 条例规定实施许 需要采取冻结 可、核准、登记 措施的情形。行 的特种设备安全 政机关作出解 监督管理部门,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严格依照本 应当及时通知 条例规定条件和 金融机构和当 安全技术规范要 事人。金融机构 求对有关事项进 接到通知后,应 行审查;不符合 当立即解除冻 本条例规定条件 结。行政机关逾 和安全技术规范 期未作出处理 要求的,不得许 决定或者解除 可、核准、登记; 冻结决定的,金 在申请办理许可、 融机构应当自 核准期间,特种 冻结期满之日 设备安全监督管 起解除冻结。 理部门发现申请 人未经许可从事 特种设备相应活 动或者伪造许可、 核准证书的,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 许可、核准,并 在 1 年内不再受 理其新的许可、 核准申请。3.第 九十条: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违反 特种设备的操作 规程和有关的安 全规章制度操作, 或者在作业过程 中发现事故隐患 或者其他不安全 因素,未立即向 现场安全管理人 员和单位有关负 责人报告的,由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给予批评教育、 处分;情节严重 的,撤销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资格; 触犯刑律的,依 照刑法关于重大 责任事故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 对未按规 1、《药品流通监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25 政 定使用低 督管理办法》第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强 温、冷藏 十九条药品说明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制 设施设备 书要求低温、冷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运输和储 藏储存的药品,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存药品的 药品生产、经营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行为采取 企业应当按照有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查封、扣 关规定,使用低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押的行政 温、冷藏设施设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强制 备运输和储存。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门发现药品生产、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经营企业违反本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条前款规定的,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应当立即查封、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扣押所涉药品,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并依法进行处理。 取行政强制措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 制的理由、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任。 设施或者财物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缺陷消费品召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回管理办法》第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十八条第二款生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行 对消费品 产者既不按照通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26 政 生产者缺 知实施召回又不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强 陷产品的 在本条第一款规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制 行政强制 定期限内提出异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议的,或者经省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级以上质检部门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依照本条第一款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规定经组织论证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或技术鉴定确认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消费品存在缺陷,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通知生产者实施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召回而生产者不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按要求召回的,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省级以上质检部 取行政强制措 门应当责令生产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者实施召回。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任。 设施或者财物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1.《中华人民共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全法》第二条第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一款:特种设备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的生产(包括设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计、制造、安装、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行 对压力管 改造、修理)、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27 政 道安装单 经营、使用、检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强 位的行政 验、检测和特种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制 强制 设备安全的监督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管理,适用本法。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第七条:特种设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备生产、经营、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使用单位应当遵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守本法和其他有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关法律、法规,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建立、健全特种 取行政强制措 设备安全和节能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责任制度,加强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特种设备安全和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节能管理,确保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特种设备生产、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经营、使用安全,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符合节能要求。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第八条第二款: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特种设备生产、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经营、使用、检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验、检测应当遵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守有关特种设备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安全技术规范及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相关标准。第五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十七条:负责特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种设备安全监督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管理的部门依照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本法规定,对特 行政强制。 和行政执法人 种设备生产、经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营、使用单位和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检验、检测机构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实施监督检查。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第六十一条及第 依据以及 他程序。 (一)项、第(二)当事人依 项、第(三)项、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第(五)项:负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责特种设备安全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监督管理的部门 在依法履行监督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检查职责时,可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以行使下列职权: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一)进入现场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查封、 进行检查,向特 冻结、拆 书和清单。 种设备生产、经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营、使用单位和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检验、检测机构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的主要负责人和 财物。 其他有关人员调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查、了解有关情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况;(二)根据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举报或者取得的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涉嫌违法证据,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查阅、复制特种 任。 设施或者财物 设备生产、经营、 的名称、 数量等; 使用单位和检验、 (四)申请行政 检测机构的有关 复议或者提起 合同、发票、账 行政诉讼的途 簿以及其他有关 径和期限;(五) 资料;(三)对 行政机关的名 有证据表明不符 称、印章和日期。 合安全技术规范 查封、扣押清单 要求或者存在严 一式二份,由当 重事故隐患的特 事人和行政机 种设备实施查封、 关分别保存。 扣押;(五)对 第二十六 违反本法规定的 条 对查封、扣 行为作出行政处 押的场所、设施 罚决定。第六十 或者财物,行政 二条:负责特种 机关应当妥善 设备安全监督管 保管,不得使用 理的部门在依法 或者损毁;造成 履行职责过程中, 损失的,应当承 发现违反本法规 担赔偿责任。对 定和安全技术规 查封的场所、设 范要求的行为或 施或者财物,行 者特种设备存在 政机关可以委 事故隐患时,应 托第三人保管, 当以书面形式发 第三人不得损 出特种设备安全 毁或者擅自转 监察指令,责令 移、处置。因第 有关单位及时采 三人的原因造 取措施予以改正 成的损失,行政 或者消除事故隐 机关先行赔付 患。紧急情况下 后,有权向第三 要求有关单位采 人追偿。 因查封、 取紧急处置措施 扣押发生的保 的,应当随后补 管费用由行政 发特种设备安全 机关承担。 监察指令。第六 第三十一 十三条第一款: 条 依照法律规 负责特种设备安 定冻结存款、汇 全监督管理的部 款的,作出决定 门在依法履行职 的行政机关应 责过程中,发现 当在三日内向 重大违法行为或 当事人交付冻 者特种设备存在 结决定书。冻结 严重事故隐患时, 决定书应当载 应当责令有关单 明下列事项: 位立即停止违法 (一)当事人的 行为、采取措施 姓名或者名称、 消除事故隐患, 地址;(二)冻 并及时向上级负 结的理由、依据 责特种设备安全 和期限;(三) 监督管理的部门 冻结的账号和 报告。接到报告 数额;(四)申 的负责特种设备 请行政复议或 安全监督管理的 者提起行政诉 部门应当采取必 讼的途径和期 要措施,及时予 限;(五)行政 以处理。第六十 机关的名称、印 五条第三款:负 章和日期。 责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 监督管理的部门 条 自冻结存款、 实施安全监督检 汇款之日起三 查时,应当有二 十日内,行政机 名以上特种设备 关应当作出处 安全监察人员参 理决定或者作 加,并出示有效 出解除冻结决 的特种设备安全 定;情况复杂的, 行政执法证件。 经行政机关负 第六十六条:负 责人批准,可以 责特种设备安全 延长,但是延长 监督管理的部门 期限不得超过 对特种设备生产、 三十日。法律另 经营、使用单位 有规定的除外。 和检验、检测机 延长冻结 构实施监督检查, 的决定应当及 应当对每次监督 时书面告知当 检查的内容、发 事人,并说明理 现的问题及处理 由。 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十三 并由参加监督检 条 有下列情形 查的特种设备安 之一的,行政机 全监察人员和被 关应当及时作 检查单位的有关 出解除冻结决 负责人签字后归 定:(一)当事 档。被检查单位 人没有违法行 的有关负责人拒 为;(二)冻结 绝签字的,特种 的存款、汇款与 设备安全监察人 违法行为无关; 员应当将情况记 (三)行政机关 录在案。第七十 对违法行为已 三条:组织事故 经作出处理决 调查的部门应当 定,不再需要冻 将事故调查报告 结;(四)冻结 报本级人民政府, 期限已经届满; 并报上一级人民 (五)其他不再 政府负责特种设 需要采取冻结 备安全监督管理 措施的情形。行 的部门备案。有 政机关作出解 关部门和单位应 除冻结决定的, 当依照法律、行 应当及时通知 政法规的规定, 金融机构和当 追究事故责任单 事人。金融机构 位和人员的责任。 接到通知后,应 第九十六条:违 当立即解除冻 反本法规定,被 结。行政机关逾 依法吊销许可证 期未作出处理 的,自吊销许可 决定或者解除 证之日起三年内, 冻结决定的,金 负责特种设备安 融机构应当自 全监督管理的部 冻结期满之日 门不予受理其新 起解除冻结。 的许可申请。2.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五 十二条:依照本 条例规定实施许 可、核准、登记 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严格依照本 条例规定条件和 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对有关事项进 行审查;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条件 和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不得许 可、核准、登记; 在申请办理许可、 核准期间,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发现申请 人未经许可从事 特种设备相应活 动或者伪造许可、 核准证书的,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 许可、核准,并 在 1 年内不再受 理其新的许可、 核准申请。 《药品管理法》 1.调查责 《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 任:调查 第十八条行政 对有证据 证明可能 行 28 政 强 制 危害人体 健康的药 品及其有 关材料采 取查封、 扣押的行 政强制 款药品监督管理 或检查时, 机关实施行政 部门对有证据证 案件承办 强制措施应当 明可能危害人体 人不得少 遵守下列规定: 健康的药品及其 于两人, (一)实施前须 有关材料可以采 应当向当 向行政机关负 取查封、扣押的 事人或者 责人报告并经 行政强制措施, 有关人员 批准;(二)由 并在七日内作出 出示行政 两名以上行政 行政处理决定; 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 药品需要检验的, 现场检查 (三)出示执法 必须自检验报告 情况应当 身份证件;(四) 书发出之日起十 如实记入 通知当事人到 五日内作出行政 现场检查 场;(五)当场 处理决定。 笔录。 告知当事人采 取行政强制措 2.审 施的理由、依据 查责任: 以及当事人依 案件承办 法享有的权利、 机构负责 救济途径;(六) 人对办案 听取当事人的 人员提出 陈述和申辩; 的采取行 (七)制作现场 政强制的 笔录;(八)现 理由、种 场笔录由当事 类、依据 人和行政执法 进行审查。 人员签名或者 3.决 盖章,当事人拒 定、告知 绝的,在笔录中 责任:经 予以注明;(九) 行政机构 当事人不到场 负责人批 的,邀请见证人 准后实施 到场,由见证人 和行政执法人 行政强制。 当场告知 员在现场笔录 当事人采 上签名或者盖 取行政强 章;(十)法律、 制的理由、 法规规定的其 依据以及 他程序。 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 第二十四 权利及救 条 行政机关决 济途径。 定实施查封、扣 4.执 押的,应当履行 行责任: 本法第十八条 制作并送 规定的程序,制 达查封 作并当场交付 (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 冻结、拆 书和清单。 查封、 除)决定 扣押决定书应 书,妥善 当载明下列事 保管有关 项:(一)当事 财物。 人的姓名或者 5.法 名称、地址; 律法规规 (二)查封、扣 章文件规 押的理由、依据 定应履行 和期限;(三) 的其他责 查封、扣押场所、 任。 设施或者财物 的名称、 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 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 事人和行政机 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 条 对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行政 机关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对 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行 政机关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 三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第三十一 条 依照法律规 定冻结存款、汇 款的,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冻结 决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冻 结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三) 冻结的账号和 数额;(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 限;(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 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 条 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 十日内,行政机 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 的决定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冻结决 定:(一)当事 人没有违法行 为;(二)冻结 的存款、汇款与 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处理决 定,不再需要冻 结;(四)冻结 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 需要采取冻结 措施的情形。行 政机关作出解 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 事人。金融机构 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即解除冻 结。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解除 冻结决定的,金 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 起解除冻结。 【法律】《中华 1、受理阶 【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 段责任: 人民共和国食 安全法》 依法、及 品安全法》 时调查核 第一百一十 实举报投 第一百一 五条第一款县级 诉涉及问 十五条第一款 行 29 以上人民政府食 题。 县级以上人民 品药品监督管理、 政府食品药品 2、审 监督管理、质量 质量监督等部门 政 食品安全 应当公布本部门 查阶段责 监督等部门应 奖 举报奖励 的电子邮件地址 任:依法、当公布本部门 励 或者电话,接受 及时按程 的电子邮件地 咨询、投诉、举 序报批决 址或者电话,接 报。接到咨询、 定奖励的 受咨询、投诉、 投诉、举报,对 等级和金 举报。接到咨询、 属于本部门职责 额。 的,应当受理并 投诉、举报,对 3、决 属于本部门职 在法定期限内及 定阶段责 责的,应当受理 时答复、核实、 任:及时 并在法定期限 处理;对不属于 通知当事 内及时答复、核 本部门职责的, 人领取奖 实、处理;对不 应当移交有权处 励。 理的部门并书面 属于本部门职 4、执 责的,应当移交 通知咨询、投诉、行责任: 有权处理的部 举报人。有权处 应当建立 门并书面通知 理的部门应当在 健全举报 咨询、投诉、举 法定期限内及时 奖励档案, 报人。有权处理 处理,不得推诿。包括举报 的部门应当在 对查证属实的举 记录、立 法定期限内及 报,给予举报人 案和查处 时处理,不得推 奖励。 情况、 诿。对查证属实 奖励通知、 【行政法规】 的举报,给予举 《国务院关于加 奖励领取 报人奖励。 强食品等产品安 记录、 【行政法 全监督管理的特 奖金发放 规】《国务院关 别规定》(国务 凭证等。 于加强食品等 院令 503 号) 参与举报 产品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第 奖励工作 管理的特别规 一款任何组织或 的人员应 定》(国务院令 者个人对违反本 当严格执 503 号) 规定的行为有权 行保密制 第十九条 举报。接到举报 度,未经 第一款任何组 的部门应当为举 举报人同 织或者个人对 报人保密。举报 意,不得 违反本规定的 经调查属实的, 以任何方 行为有权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 式透露举 接到举报的部 应当给予举报人 报人身份、 门应当为举报 奖励。 举报内容 人保密。举报经 【部门规章】 和奖励等 调查属实的,受 《食品药品监管 情况。 总局 财政部关于 理举报的部门 5、其 应当给予举报 印发食品药品违 他法律法 人奖励。 法行为举报奖励 规规章文 【部门规 办法的通知 》( 件规定应 章】《食品药品 食药监稽 〔2017〕 67 当履行的 监管总局 财政 号 ) 责任。 部关于印发食 【规范性文 品药品违法行 件】《关于建立 为举报奖励办 食品安全有奖举 法的通知 》 报制度的指导意 ( 食药监稽 见》(食安办 〔2017〕67 〔2011〕25 号) 号 ) 地方各级政 【规范性 府设立食品安全 文件】《关于建 举报奖励专项资 立食品安全有 金,由地方财政 奖举报制度的 按年度核拨,单 指导意见》(食 独立户、专款专 安办〔2011〕25 用,接受审计、 号) 监察等部门的监 地方各级 督检查。奖励标 政府设立食品 准及相关要求由 安全举报奖励 省级政府统筹指 专项资金,由地 导规范。 方财政按年度 【地方规范 核拨,单独立户、 性文件】《山西 专款专用,接受 省人民政府办公 审计、监察等部 厅关于印发山西 门的监督检查。 省食品药品安全 奖励标准及相 举报奖励办法的 关要求由省级 通知》(晋政办 政府统筹指导 发〔2015〕38 号) 规范。 【地方规 范性文件】《山 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 发山西省食品 药品安全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 知》(晋政办发 〔2015〕38 号) 【法律】《中华 1、受理阶 【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 段责任: 人民共和国价 法》 依法、及 格法》 时调查核 第三十八条 实举报投 第三十八 第二款任何单位 诉涉及问 条第二款任何 行 30 政 奖 励 和个人均有权对 题。 单位和个人均 对价格违 价格违法行为进 有权对价格违 法行为举 行举报。政府价 2、审 法行为进行举 报的奖励 格主管部门应当 查阶段责 报。政府价格主 对举报者给予鼓 任:依法、管部门应当对 励,并负责为举 及时按程 举报者给予鼓 报者保密。 【规章】 序报批决 励,并负责为举 定奖励的 报者保密。 《价格违法行为 等级和金 《价格违法行 举报处理规定》 额。 (国家发展改革 【规章】 3、决 为举报处理规 委令第 6 号) 定阶段责 定》(国家发展 第十六条价 任:及时 改革委令第 6 格主管部门应当 通知当事 号) 为举报人保密, 人领取奖 并对符合相关规 励。 定的举报人给予 奖励。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 4、执 应当为举报人 行责任: 保密,并对符合 应当建立 相关规定的举 健全举报 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档案, 包括举报 记录、立 案和查处 情况、 奖励通知、 奖励领取 记录、 奖金发放 凭证等。 参与举报 奖励工作 的人员应 当严格执 行保密制 度,未经 举报人同 意,不得 以任何方 式透露举 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 和奖励等 情况。 5、其 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 当履行的 责任。 行 31 政 奖 励 对违法直 【行政法规】 1、受理阶 【行政法规】 销、传销 《直销管理条例》 段责任: 《直销管理条 行为举报 (国务院令第 依法、及 例》(国务院令 有功人员 443 号)第三十七 时调查核 第 443 号)第三 给予奖励 条第二款工商行 实举报投 十七条第二款 政管理部门应当 诉涉及问 工商行政管理 为举报人保密; 题。 部门应当为举 对举报有功人员, 报人保密;对举 应当依照国家有 2、审 报有功人员,应 查阶段责 当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奖励。 任:依法、关规定给予奖 《禁止传销 及时按程 励。 条例》第六条 序报批决 任何单位和个人 定奖励的 《禁止传 有权向工商行政 等级和金 销条例》第六条 管理部门、公安 额。 机关举报传销行 任何单位和个 3、决 人有权向工商 为。工商行政管 定阶段责 行政管理部门、 理部门、公安机 任:及时 公安机关举报 关接到举报后, 通知当事 传销行为。工商 应当立即调查核 人领取奖 行政管理部门、 实,依法查处, 励。 并为举报人保密; 公安机关接到 4、执 举报后,应当立 经调查属实的, 行责任: 即调查核实,依 依照国家有关规 应当建立 法查处,并为举 定对举报人给予 健全举报 报人保密;经调 奖励。 查属实的,依照 奖励档案, 备注:国家 包括举报 国家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尚未出 记录、立 对举报人给予 台。 案和查处 奖励。 情况、 备注:国家 有关规定尚未 奖励通知、 奖励领取 出台。 记录、 奖金发放 凭证等。 参与举报 奖励工作 的人员应 当严格执 行保密制 度,未经 举报人同 意,不得 以任何方 式透露举 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 和奖励等 情况。 5、其 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 当履行的 责任。 【地方性法规】 1.受理责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消费者 任:科学 《山西省消费 权益保护条例》: 制定表彰 者权益保护条 《山西省消费者 方案,对 例》:《山西省 对保护消 权益保护条例》 申报的材 消费者权益保 行 32 政 奖 励 费者合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 料进行受 护条例》第八条 权益工作 人民政府及其有 理。 县级以上人民 做出贡献 关行政部门对保 政府及其有关 的单位和 护消费者合法权 2.审 行政部门对保 个人的表 益工作做出贡献 查责任: 护消费者合法 彰奖励 的单位和个人, 对奖励对 权益工作做出 应当给予表彰、 象的材料 贡献的单位和 奖励 个人,应当给予 进行审核。 3.公示责 表彰、奖励 【地方规范 任:对拟 性文件】《山西 奖励对象 【地方规 省评比达标表彰 进行公示。 范性文件】《山 活动管理实施细 4.决 西省评比达标 则(试行)》:参 定责任: 表彰活动管理 照《山西省评比 做出奖励 实施细则(试 达标表彰活动管 的决定, 行)》:参照《山 理实施细则(试 依法送达。 西省评比达标 行)》(晋办发 5.法律法 表彰活动管理 [2014]34 号)第 规规章文 实施细则(试 十八条第十九条 件规定应 行)》(晋办发 第二十二条 履行的其 [2014]34 号) 他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二 条 【法律】《中华 1、受理阶 【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 段责任: 人民共和国食 行 33 政 奖 励 药品违法 行为举报 奖励 安全法》 依法、及 品安全法》 时调查核 第一百一十 实举报投 第一百一 五条第一款县级 诉涉及问 十五条第一款 以上人民政府食 题。 县级以上人民 品药品监督管理、 政府食品药品 质量监督等部门 2、审 监督管理、质量 应当公布本部门 查阶段责 监督等部门应 的电子邮件地址 任:依法、当公布本部门 或者电话,接受 及时按程 的电子邮件地 咨询、投诉、举 序报批决 址或者电话,接 报。接到咨询、 定奖励的 受咨询、投诉、 投诉、举报,对 等级和金 举报。接到咨询、 属于本部门职责 额。 投诉、举报,对 3、决 属于本部门职 的,应当受理并 在法定期限内及 定阶段责 责的,应当受理 时答复、核实、 任:及时 并在法定期限 处理;对不属于 通知当事 内及时答复、核 本部门职责的, 人领取奖 实、处理;对不 应当移交有权处 励。 理的部门并书面 属于本部门职 4、执 责的,应当移交 通知咨询、投诉、行责任: 有权处理的部 举报人。有权处 应当建立 门并书面通知 理的部门应当在 健全举报 咨询、投诉、举 法定期限内及时 奖励档案, 报人。有权处理 处理,不得推诿。包括举报 的部门应当在 对查证属实的举 记录、立 法定期限内及 报,给予举报人 案和查处 时处理,不得推 奖励。 情况、 诿。对查证属实 【行政法规】 奖励通知、 的举报,给予举 《医疗器械监督 奖励领取 报人奖励。 管理条例》(国 记录、 【行政法 务院令第 650 号)奖金发放 规】《医疗器械 第六十一条 凭证等。 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款有关医疗 参与举报 (国务院令第 器械研制、生产、奖励工作 650 号) 经营、使用行为 的人员应 第六十一 的举报经调查属 当严格执 条第二款有关 实的,食品药品 行保密制 医疗器械研制、 监督管理等部门 度,未经 生产、经营、使 对举报人应当给 举报人同 用行为的举报 予奖励。 意,不得 经调查属实的, 【行政法规】 以任何方 食品药品监督 《国务院关于加 式透露举 管理等部门对 强食品等产品安 报人身份、 举报人应当给 全监督管理的特 举报内容 予奖励。 别规定》(国务 和奖励等 院令 503 号) 第十九条第 情况。 【行政法 规】《国务院关 5、其 于加强食品等 一款任何组织或 他法律法 产品安全监督 者个人对违反本 规规章文 管理的特别规 规定的行为有权 件规定应 定》(国务院令 举报。接到举报 当履行的 503 号) 的部门应当为举 责任。 第十九条 报人保密。举报 第一款任何组 经调查属实的, 织或者个人对 受理举报的部门 违反本规定的 应当给予举报人 行为有权举报。 奖励。 接到举报的部 【规范性文 门应当为举报 件】《国家食品 人保密。举报经 药品监督管理局 调查属实的,受 财政部关于印发 理举报的部门 食品药品违法行 应当给予举报 为举报奖励办法 人奖励。 的通知》(国食 【规范性 药监办[2013]13 文件】《国家食 号) 品药品监督管 第二条本办 理局财政部关 法适用于各级食 于印发食品药 品药品监督管理 品违法行为举 部门,对自然人、 报奖励办法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通知》(国食药 以来信、走访、 监办[2013]13 网络、电话等方 号) 式,举报属于其 第二条本 监管职责范围内 办法适用于各 的药品、医疗器 级食品药品监 械、保健食品、 督管理部门,对 化妆品在研制、 自然人、法人和 生产、流通和使 其他组织以来 用环节违法行为, 信、走访、网络、 经查证属实并依 电话等方式,举 法作出处理后, 报属于其监管 根据举报人的申 职责范围内的 请,予以相应物 药品、医疗器械、 质及精神奖励的 保健食品、化妆 行为。 品在研制、 生产、 第八条举报 流通和使用环 奖励标准应根据 节违法行为,经 举报案件的货值 查证属实并依 金额、等级以及 法作出处理后, 案件性质等因素 根据举报人的 综合评定,具体 申请,予以相应 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 物质及精神奖 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 一级举报奖励的, 按案件货值金额 报奖励标准应 的 4%~6%给予奖 根据举报案件 励;按比例计算 的货值金额、等 奖励金额不足 级以及案件性 500 元的,按 500 质等因素综合 元奖励。 评定,具体奖励 (二)属于 标准如下: 二级举报奖励的, (一)属于 按案件货值金额 一级举报奖励 的 2%~4%给予奖 的,按案件货值 励;按比例计算 金额的 4%~6% 奖励金额不足 给予奖励;按比 300 元的,按 300 例计算奖励金 元奖励。 额不足 500 元 (三)属于 三级举报奖励的, 的,按 500 元奖 励。 按案件货值金额 (二)属于 的 1%~2%给予奖 二级举报奖励 励;按比例计算 的,按案件货值 奖励金额不足 金额的 2%~4% 100 元的,按 100 给予奖励;按比 元奖励。 例计算奖励金 (四)货值 额不足 300 元 金额无法计算, 的,按 300 元奖 但举报情况属实, 励。 可视情况给予 (三)属于 100~2000 元的 三级举报奖励 奖励。 的,按案件货值 【规范性文 金额的 1%~2% 件】《关于印发 给予奖励;按比 食品药品违法行 例计算奖励金 为举报奖励办法 额不足 100 元 (试行)的通知》 的,按 100 元奖 (国食药监办 励。 〔2011〕505 号) 第二条本办 (四)货值 金额无法计算, 法适用于各级食 但举报情况属 品药品监督管理 实,可视情况给 部门,对自然人、 予 100~2000 法人和其他组织 元的奖励。 以来信、走访、 【规范性 网络、电话等方 文件】《关于印 式,举报属于其 发食品药品违 监管职责范围内 法行为举报奖 的药品、医疗器 励办法(试行) 械、保健食品、 的通知》(国食 化妆品在研制、 药监办〔2011〕 生产、流通和使 505 号) 用环节违法行为, 第二条本 经查证属实并依 办法适用于各 法作出处理后, 级食品药品监 根据举报人的申 督管理部门,对 请,予以相应物 自然人、法人和 质及精神奖励的 其他组织以来 行为。 信、走访、网络、 第八条举报 电话等方式,举 奖励标准应根据 报属于其监管 举报案件的货值 职责范围内的 金额、等级以及 药品、医疗器械、 案件性质等因素 保健食品、化妆 综合评定,具体 品在研制、 生产、 奖励标准如下: 流通和使用环 (一)属于 节违法行为,经 一级举报奖励的, 查证属实并依 按案件货值金额 法作出处理后, 的 4%~6%给予奖 根据举报人的 励;按比例计算 申请,予以相应 奖励金额不足 物质及精神奖 500 元的,按 500 励的行为。 元奖励。 第八条举 (二)属于 报奖励标准应 二级举报奖励的, 根据举报案件 按案件货值金额 的货值金额、等 的 2%~4%给予奖 级以及案件性 励;按比例计算 质等因素综合 奖励金额不足 评定,具体奖励 300 元的,按 300 标准如下: 元奖励。 (一)属于 (三)属于 一级举报奖励 三级举报奖励的, 的,按案件货值 按案件货值金额 金额的 4%~6% 的 1%~3%给予奖 给予奖励;按比 励;按比例计算 例计算奖励金 奖励金额不足 额不足 500 元 100 元的,按 100 的,按 500 元奖 元奖励。 励。 (四)货值 (二)属于 金额无法计算, 二级举报奖励 但举报情况属实, 的,按案件货值 可视情况给予 金额的 2%~4% 100~2000 元的奖 给予奖励;按比 励。" 例计算奖励金 额不足 300 元 的,按 300 元奖 励。 (三)属于 三级举报奖励 的,按案件货值 金额的 1%~3% 给予奖励;按比 例计算奖励金 额不足 100 元 的,按 100 元奖 励。 (四)货值 金额无法计算, 但举报情况属 实,可视情况给 予 100~2000 元 的奖励。" 1、《医疗器械监 1.检查责 1、《医疗器械 督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监督管理条例》 三条国务院食品 法规的规 第三条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和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 门负责全国医疗 实施检查, 管理部门负责 器械监督管理工 实事求是, 全国医疗器械 作。国务院有关 证据完整、 监督管理工作。 行 第二类医 34 政 疗器械产 检 品注册的 查 行政检查 部门在各自的职 确凿。监 国务院有关部 责范围内负责与 督检查人 门在各自的职 医疗器械有关的 员不得少 责范围内负责 监督管理工作。 于二人, 与医疗器械有 县级以上地方人 并应当出 关的监督管理 民政府食品药品 示合法证 工作。县级以上 监督管理部门负 件; 地方人民政府 责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药品监督 医疗器械监督管 2.处 管理部门负责 理工作。县级以 置责任: 本行政区域的 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发现的 医疗器械监督 有关部门在各自 问题问题 管理工作。县级 的职责范围内负 依法进行 以上地方人民 责与医疗器械有 处置,不 政府有关部门 关的监督管理工 得违反相 在各自的职责 作。国务院食品 关法规; 范围内负责与 药品监督管理部 对存在安 医疗器械有关 门应当配合国务 全隐患或 的监督管理工 院有关部门,贯 违法行为, 作。国务院食品 彻实施国家医疗 责令企业 药品监督管理 器械产业规划和 限期整改, 部门应当配合 政策。第五十三 并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 条食品药品监督 时限内对 门,贯彻实施国 管理部门应当对 整改情况 家医疗器械产 医疗器械的注册、 进行复查。 业规划和政策。 备案、生产、经 3.信 第五十三条食 营、使用活动加 息公开责 品药品监督管 强监督检查,并 任:依法 理部门应当对 对下列事项进行 规、按照 医疗器械的注 重点监督检查: 程序办理 册、备案、生产、 (一)医疗器械 信息公开 经营、使用活动 生产企业是否按 事项。 照经注册或者备 加强监督检查, 4.法 并对下列事项 案的产品技术要 律法规规 进行重点监督 求组织生产; 章文件规 检查:(一)医 (二)医疗器械 定应履行 疗器械生产企 生产企业的质量 的其他责 业是否按照经 管理体系是否保 任。 注册或者备案 持有效运行; 的产品技术要 (三)医疗器械 求组织生产; 生产经营企业的 (二)医疗器械 生产经营条件是 生产企业的质 否持续符合法定 量管理体系是 要求。第五十六 否保持有效运 条食品药品监督 行;(三)医疗 管理部门应当加 器械生产经营 强对医疗器械生 企业的生产经 产经营企业和使 营条件是否持 用单位生产、经 续符合法定要 营、使用的医疗 求。第五十六条 器械的抽查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 抽查检验不得收 管理部门应当 取检验费和其他 加强对医疗器 任何费用,所需 械生产经营企 费用纳入本级政 业和使用单位 府预算。省级以 生产、经营、使 上人民政府食品 用的医疗器械 药品监督管理部 的抽查检验。抽 门应当根据抽查 查检验不得收 检验结论及时发 取检验费和其 布医疗器械质量 他任何费用,所 公告。/2、《药 需费用纳入本 品医疗器械飞行 级政府预算。省 检查办法》第三 级以上人民政 条国家食品药品 府食品药品监 监督管理总局负 督管理部门应 责组织实施全国 当根据抽查检 范围内的药品医 验结论及时发 疗器械飞行检查。 布医疗器械质 地方各级食品药 量公告。/2、 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医疗器 负责组织实施本 械飞行检查办 行政区域的药品 法》第三条国家 医疗器械飞行检 食品药品监督 查。 管理总局负责 组织实施全国 范围内的药品 医疗器械飞行 检查。地方各级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本行 政区域的药品 医疗器械飞行 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 1.检查责 《医疗器械监 管理条例》第三 任:按照 督管理条例》第 条国务院食品药 法规的规 三条国务院食 品监督管理部门 定和程序 品药品监督管 负责全国医疗器 实施检查, 理部门负责全 行 35 政 检 查 第三类高 械监督管理工作。 实事求是, 国医疗器械监 风险医疗 国务院有关部门 证据完整、 督管理工作。国 器械临床 在各自的职责范 确凿。监 务院有关部门 试验的行 围内负责与医疗 督检查人 在各自的职责 政检查 器械有关的监督 员不得少 范围内负责与 管理工作。县级 于二人, 医疗器械有关 以上地方人民政 并应当出 的监督管理工 府食品药品监督 示合法证 作。县级以上地 管理部门负责本 件; 方人民政府食 行政区域的医疗 品药品监督管 器械监督管理工 2.处 理部门负责本 作。县级以上地 置责任: 行政区域的医 方人民政府有关 对发现的 疗器械监督管 部门在各自的职 问题问题 理工作。县级以 责范围内负责与 依法进行 上地方人民政 医疗器械有关的 处置,不 府有关部门在 监督管理工作。 得违反相 各自的职责范 国务院食品药品 关法规; 围内负责与医 监督管理部门应 对存在安 疗器械有关的 当配合国务院有 全隐患或 监督管理工作。 关部门,贯彻实 违法行为, 国务院食品药 施国家医疗器械 责令企业 品监督管理部 产业规划和政策。 限期整改, 门应当配合国 并在规定 务院有关部门, 时限内对 贯彻实施国家 整改情况 医疗器械产业 进行复查。 规划和政策。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法律:《中华人 1.检查责 法律:《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 任:按照 民共和国特种 36 备安全法》 第五 法规的规 设备安全法》 对(场(厂) 条国务院负责特 定和程序 第五条国务院 内专用机 种设备安全监督 实施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 动车辆、 行 管理的部门对全 实事求是, 安全监督管理 大型游乐 政 国特种设备安全 证据完整、 的部门对全国 设施、客 检 实施监督管理。 确凿。监 特种设备安全 运索道使 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 督检查人 实施监督管理。 用登记) 级人民政府负责 员不得少 县级以上地方 的行政检 特种设备安全监 于二人, 各级人民政府 查 督管理的部门对 并应当出 负责特种设备 本行政区域内特 示合法证 安全监督管理 种设备安全实施 件; 的部门对本行 监督管理。 政区域内特种 2.处 设备安全实施 置责任: 监督管理。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检查责 任:按照 《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 行 对保健食 食品安全监督管 37 政 品经营者 理部门依照本法 检 的行政检 和国务院规定的 查 查 职责,对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法规的规 《食品安全法》 定和程序 第五条:国务院 实施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 实事求是, 管理部门依照 证据完整、 本法和国务院 确凿。监 规定的职责,对 督检查人 食品生产经营 员不得少 活动实施监督 于二人, 管理。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检查责 任:按照 《食品安全法》 法规的规 第五条:国务院 定和程序 38 《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 食品安全监督 行 对保健食 食品安全监督管 实施检查, 管理部门依照 政 品生产企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事求是, 本法和国务院 检 业的行政 和国务院规定的 证据完整、 规定的职责,对 查 检查 职责,对食品生 确凿。监 食品生产经营 产经营活动实施 督检查人 活动实施监督 监督管理。 员不得少 管理。 于二人,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食品安全抽样 1.检查责 《食品安全抽 检验管理办法》 任:按照 样检验管理办 第四十条:地方 法规的规 法》第四十条: 行 39 政 检 查 对不合格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地方食品药品 食品及其 理部门收到监督 实施检查, 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 抽检不合格检验 实事求是, 收到监督抽检 者的行政 结论后,应当及 证据完整、 不合格检验结 检查 时对不合格食品 确凿。监 论后,应当及时 及其生产经营者 督检查人 对不合格食品 进行调查处理, 员不得少 及其生产经营 督促食品生产经 于二人, 者进行调查处 营者履行法定义 并应当出 理,督促食品生 务,并将相关情 示合法证 产经营者履行 况记入食品生产 件; 法定义务,并将 经营者食品安全 相关情况记入 信用档案。必要 2.处 食品生产经营 时,上级食品药 置责任: 者食品安全信 品监管部门可以 对发现的 用档案。 必要时, 直接组织调查处 问题问题 上级食品药品 理。 依法进行 监管部门可以 处置,不 直接组织调查 得违反相 处理。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反不正当竞争 1.检查责 《反不正当竞 法》第四条县级 任:按照 争法》第四条县 以上人民政府履 法规的规 级以上人民政 行 对不正当 行工商行政管理 定和程序 府履行工商行 40 政 竞争行为 职责的部门对不 实施检查, 政管理职责的 检 进行行政 正当竞争行为进 实事求是, 部门对不正当 查 检查 行查处;法律、 证据完整、 竞争行为进行 行政法规规定由 确凿。监 查处;法律、行 其他部门查处的, 督检查人 政法规规定由 依照其规定。 员不得少 其他部门查处 于二人, 的,依照其规定。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对餐饮服 行 务经营者 41 政 开展食品 检 安全信用 查 监管的行 政检查 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和国食品安全 第一百一十三条:法规的规 法》第一百一十 “县级以上人民 定和程序 三条:“县级以 政府食品药品监 实施检查, 上人民政府食 督管理部门应当 实事求是, 品药品监督管 建立食品生产经 证据完整、 理部门应当建 营者食品安全信 确凿。监 立食品生产经 用档案,记录许 督检查人 营者食品安全 可颁发、日常监 员不得少 信用档案,记录 督检查结果、违 于二人, 许可颁发、日常 法行为查处等情 并应当出 监督检查结果、 况,依法向社会 示合法证 违法行为查处 公布并实时更新;件; 等情况,依法向 对有不良信用记 社会公布并实 录的食品生产经 2.处 时更新;对有不 营者增加监督检 置责任: 良信用记录的 查频次,对违法 对发现的 食品生产经营 行为情节严重的 问题问题 者增加监督检 食品生产经营者, 依法进行 查频次,对违法 可以通报投资主 处置,不 行为情节严重 管部门、证券监 得违反相 的食品生产经 督管理机构和有 关法规; 营者,可以通报 关的金融机构。” 对存在安 投资主管部门、 全隐患或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和有关的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金融机构。”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食品安全法》 1.检查责 《食品安全法》 行 42 政 检 查 对餐饮服 务经营者 日常经营 行为的行 政检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按照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法规的规 “县级以上人 政府食品药品监 定和程序 民政府食品药 督管理、质量监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质 督部门履行各自 实事求是, 量监督部门履 食品安全监督管 证据完整、 行各自食品安 理职责,有权采 确凿。监 全监督管理职 取下列措施,对 督检查人 责,有权采取下 生产经营者遵守 员不得少 列措施,对生产 本法的情况进行 于二人, 经营者遵守本 监督检查:(一)并应当出 法的情况进行 进入生产经营场 示合法证 监督检查:(一) 所实施现场检查;件; 进入生产经营 (二)对生产经 场所实施现场 营的食品、食品 2.处 检查;(二)对 添加剂、食品相 置责任: 生产经营的食 关产品进行抽样 对发现的 品、食品添加剂、 检验;(三)查 问题问题 食品相关产品 阅、复制有关合 依法进行 进行抽样检验; 同、票据、账簿 处置,不 (三)查阅、复 以及其他有关资 得违反相 制有关合同、票 料;(四)查封、关法规; 据、账簿以及其 扣押有证据证明 对存在安 他有关资料; 不符合食品安全 全隐患或 (四)查封、扣 标准或者有证据 违法行为, 押有证据证明 证明存在安全隐 责令企业 不符合食品安 患以及用于违法 限期整改, 全标准或者有 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在规定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时限内对 安全隐患以及 品相关产品; 整改情况 用于违法生产 (五)查封违法 进行复查。 经营的食品、食 从事生产经营活 3.信 品添加剂、食品 动的场所。” 息公开责 相关产品;(五) 任:依法 查封违法从事 规、按照 生产经营活动 程序办理 的场所。”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行 43 政 检 查 对餐饮服 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和国食品安全 务经营者 第一百一十条: 法规的规 法》第一百一十 遵守本法 “县级以上人民 定和程序 条:“县级以上 情况的行 政府食品药品监 实施检查, 人民政府食品 政检查 督管理、质量监 实事求是, 药品监督管理、 督部门履行各自 证据完整、 质量监督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 确凿。监 履行各自食品 理职责,有权采 督检查人 安全监督管理 取下列措施,对 员不得少 职责,有权采取 生产经营者遵守 于二人, 下列措施,对生 本法的情况进行 并应当出 产经营者遵守 监督检查:(一)示合法证 本法的情况进 进入生产经营场 件; 行监督检查: 所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入生产 (二)对生产经 2.处 经营场所实施 营的食品、食品 置责任: 现场检查;(二) 添加剂、食品相 对发现的 对生产经营的 关产品进行抽样 问题问题 食品、食品添加 检验;(三)查 依法进行 剂、食品相关产 阅、复制有关合 处置,不 品进行抽样检 同、票据、账簿 得违反相 验;(三)查阅、 以及其他有关资 关法规; 复制有关合同、 料;(四)查封、对存在安 票据、账簿以及 扣押有证据证明 全隐患或 其他有关资料; 不符合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 (四)查封、扣 标准或者有证据 责令企业 押有证据证明 证明存在安全隐 限期整改, 不符合食品安 患以及用于违法 并在规定 全标准或者有 生产经营的食品、 时限内对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整改情况 安全隐患以及 品相关产品; 进行复查。 用于违法生产 (五)查封违法 3.信 经营的食品、食 从事生产经营活 息公开责 品添加剂、食品 动的场所。” 任:依法 相关产品;(五) 规、按照 查封违法从事 程序办理 生产经营活动 信息公开 的场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法律:《中华人 1.检查责 法律:《中华人 行 对车用气 民共和国特种设 任:按照 民共和国特种 44 政 瓶使用登 备安全法》 第五 法规的规 设备安全法》 检 记的行政 条国务院负责特 定和程序 第五条国务院 查 检查 种设备安全监督 实施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 管理的部门对全 实事求是, 安全监督管理 国特种设备安全 证据完整、 的部门对全国 实施监督管理。 确凿。监 特种设备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各 督检查人 实施监督管理。 级人民政府负责 员不得少 县级以上地方 特种设备安全监 于二人, 各级人民政府 督管理的部门对 并应当出 负责特种设备 本行政区域内特 示合法证 安全监督管理 种设备安全实施 件; 的部门对本行 监督管理。 政区域内特种 2.处 设备安全实施 置责任: 监督管理。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45 政 检 查 《电子商务法》 1.检查责 《电子商务法》 对持续公 第三十三条电子 任:按照 第三十三条电 示信息的 商务平台经营者 法规的规 子商务平台经 行政检查 应当在其首页显 定和程序 营者应当在其 著位置持续公示 实施检查, 首页显著位置 平台服务协议和 实事求是, 持续公示平台 交易规则信息或 证据完整、 服务协议和交 者上述信息的链 确凿。监 易规则信息或 接标识,并保证 督检查人 者上述信息的 经营者和消费者 员不得少 链接标识,并保 能够便利、完整 于二人, 证经营者和消 地阅览和下载。 并应当出 费者能够便利、 示合法证 完整地阅览和 件; 下载。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46 政 检 查 对充装单 位的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国特种设备安全 任:按照 和国特种设备 法》第二条第一 法规的规 安全法》第二条 款:特种设备的 定和程序 第一款:特种设 生产(包括设计、实施检查, 备的生产(包括 制造、安装、改 实事求是, 设计、制造、安 造、修理)、经 证据完整、 装、改造、修 营、使用、检验、确凿。监 理)、经营、使 检测和特种设备 督检查人 用、检验、检测 安全的监督管理, 员不得少 和特种设备安 适用本法。第七 于二人, 全的监督管理, 条:特种设备生 并应当出 适用本法。第七 产、经营、使用 示合法证 条:特种设备生 单位应当遵守本 件; 产、经营、使用 法和其他有关法 单位应当遵守 律、法规,建立、 2.处 本法和其他有 健全特种设备安 置责任: 关法律、法规, 全和节能责任制 对发现的 建立、健全特种 度,加强特种设 问题问题 设备安全和节 备安全和节能管 依法进行 能责任制度,加 理,确保特种设 处置,不 强特种设备安 备生产、经营、 得违反相 全和节能管理, 使用安全,符合 关法规; 确保特种设备 节能要求。第八 对存在安 生产、经营、使 条第一款:特种 全隐患或 用安全,符合节 设备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能要求。第八条 使用、检验、检 责令企业 第一款:特种设 测应当遵守有关 限期整改, 备生产、经营、 特种设备安全技 并在规定 使用、检验、检 术规范及相关标 时限内对 测应当遵守有 准。第十三条: 整改情况 关特种设备安 特种设备生产、 进行复查。 全技术规范及 3.信 相关标准。第十 经营、使用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 息公开责 三条:特种设备 对其生产、经营、任:依法 生产、经营、使 使用的特种设备 规、按照 用单位及其主 安全负责。特种 程序办理 要负责人对其 设备生产、经营、信息公开 生产、经营、使 使用单位应当按 事项。 用的特种设备 4.法 安全负责。特种 照国家有关规定 配备特种设备安 律法规规 设备生产、 经营、 全管理人员、检 章文件规 使用单位应当 测人员和作业人 定应履行 按照国家有关 员,并对其进行 的其他责 规定配备特种 必要的安全教育 任。 设备安全管理 和技能培训。第 人员、检测人员 十五条:特种设 和作业人员,并 备生产、经营、 对其进行必要 使用单位对其生 的安全教育和 产、经营、使用 技能培训。第十 的特种设备应当 五条:特种设备 进行自行检测和 生产、经营、使 维护保养,对国 用单位对其生 家规定实行检验 产、经营、使用 的特种设备应当 的特种设备应 及时申报并接受 当进行自行检 检验。第二十四 测和维护保养, 条:特种设备安 对国家规定实 装、改造、修理 行检验的特种 竣工后,安装、 设备应当及时 改造、修理的施 申报并接受检 工单位应当在验 验。第二十四条: 收后三十日内将 特种设备安装、 相关技术资料和 改造、修理竣工 文件移交特种设 后,安装、改造、 备使用单位。特 修理的施工单 种设备使用单位 位应当在验收 应当将其存入该 后三十日内将 特种设备的安全 相关技术资料 技术档案。第二 和文件移交特 十九条:特种设 种设备使用单 备在出租期间的 位。特种设备使 使用管理和维护 用单位应当将 保养义务由特种 其存入该特种 设备出租单位承 设备的安全技 担,法律另有规 术档案。第二十 定或者当事人另 九条:特种设备 有约定的除外。 在出租期间的 第三十二条:特 使用管理和维 种设备使用单位 护保养义务由 应当使用取得许 特种设备出租 可生产并经检验 单位承担,法律 合格的特种设备。 另有规定或者 禁止使用国家明 当事人另有约 令淘汰和已经报 定的除外。第三 废的特种设备。 十二条:特种设 第三十三条:特 备使用单位应 种设备使用单位 当使用取得许 应当在特种设备 可生产并经检 投入使用前或者 验合格的特种 投入使用后三十 设备。禁止使用 日内,向负责特 国家明令淘汰 种设备安全监督 和已经报废的 管理的部门办理 特种设备。第三 使用登记,取得 十三条:特种设 使用登记证书。 备使用单位应 登记标志应当置 当在特种设备 于该特种设备的 投入使用前或 显著位置。第三 者投入使用后 十四条:特种设 三十日内,向负 备使用单位应当 责特种设备安 建立岗位责任、 全监督管理的 隐患治理、应急 部门办理使用 救援等安全管理 登记,取得使用 制度,制定操作 登记证书。登记 规程,保证特种 标志应当置于 设备安全运行。 该特种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特 显著位置。第三 种设备使用单位 十四条:特种设 应当建立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应 备安全技术档案。 当建立岗位责 安全技术档案应 任、隐患治理、 当包括以下内容: 应急救援等安 (一)特种设备 全管理制度,制 的设计文件、产 定操作规程,保 品质量合格证明、 证特种设备安 安装及使用维护 全运行。第三十 保养说明、监督 五条:特种设备 检验证明等相关 使用单位应当 技术资料和文件; 建立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档案。 的定期检验和定 安全技术档案 期自行检查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 (三)特种设备 内容:(一)特 的日常使用状况 种设备的设计 记录;(四)特 文件、产品质量 种设备及其附属 合格证明、安装 仪器仪表的维护 及使用维护保 保养记录;(五) 养说明、监督检 特种设备的运行 验证明等相关 故障和事故记录。 技术资料和文 第三十七条:特 件;(二)特种 种设备的使用应 设备的定期检 当具有规定的安 验和定期自行 全距离、安全防 检查记录;(三) 护措施。与特种 特种设备的日 设备安全相关的 常使用状况记 建筑物、附属设 录;(四)特种 施,应当符合有 设备及其附属 关法律、行政法 仪器仪表的维 规的规定。第三 护保养记录; 十八条:特种设 (五)特种设备 备属于共有的, 的运行故障和 共有人可以委托 事故记录。第三 物业服务单位或 十七条:特种设 者其他管理人管 备的使用应当 理特种设备,受 具有规定的安 托人履行本法规 全距离、安全防 定的特种设备使 护措施。与特种 用单位的义务, 设备安全相关 承担相应责任。 的建筑物、附属 共有人未委托的, 设施,应当符合 由共有人或者实 有关法律、行政 际管理人履行管 法规的规定。第 理义务,承担相 三十八条:特种 应责任。第三十 设备属于共有 九条:特种设备 的,共有人可以 使用单位应当对 委托物业服务 其使用的特种设 单位或者其他 备进行经常性维 管理人管理特 护保养和定期自 种设备,受托人 行检查,并作出 履行本法规定 记录。特种设备 的特种设备使 使用单位应当对 用单位的义务, 其使用的特种设 承担相应责任。 备的安全附件、 共有人未委托 安全保护装置进 的,由共有人或 行定期校验、检 者实际管理人 修,并作出记录。 履行管理义务, 第四十条第一款: 承担相应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 第三十九条:特 位应当按照安全 种设备使用单 技术规范的要求, 位应当对其使 在检验合格有效 用的特种设备 期届满前一个月 进行经常性维 向特种设备检验 护保养和定期 机构提出定期检 自行检查,并作 验要求。第四十 出记录。特种设 条第三款:未经 备使用单位应 定期检验或者检 当对其使用的 验不合格的特种 特种设备的安 设备,不得继续 全附件、安全保 使用。第四十一 护装置进行定 条:特种设备安 期校验、检修, 全管理人员应当 并作出记录。第 对特种设备使用 四十条第一款: 状况进行经常性 特种设备使用 检查,发现问题 单位应当按照 应当立即处理; 安全技术规范 情况紧急时,可 的要求,在检验 以决定停止使用 合格有效期届 特种设备并及时 满前一个月向 报告本单位有关 特种设备检验 负责人。特种设 机构提出定期 备作业人员在作 检验要求。第四 业过程中发现事 十条第三款:未 故隐患或者其他 经定期检验或 不安全因素,应 者检验不合格 当立即向特种设 的特种设备,不 备安全管理人员 得继续使用。第 和单位有关负责 四十一条:特种 人报告;特种设 设备安全管理 备运行不正常时, 人员应当对特 特种设备作业人 种设备使用状 员应当按照操作 况进行经常性 规程采取有效措 检查,发现问题 施保证安全。第 应当立即处理; 四十二条:特种 情况紧急时,可 设备出现故障或 以决定停止使 者发生异常情况, 用特种设备并 特种设备使用单 及时报告本单 位应当对其进行 位有关负责人。 全面检查,消除 特种设备作业 事故隐患,方可 人员在作业过 继续使用。第四 程中发现事故 十七条:特种设 隐患或者其他 备进行改造、修 不安全因素,应 理,按照规定需 当立即向特种 要变更使用登记 设备安全管理 的,应当办理变 人员和单位有 更登记,方可继 关负责人报告; 续使用。第四十 特种设备运行 八条:特种设备 不正常时,特种 存在严重事故隐 设备作业人员 患,无改造、修 应当按照操作 理价值,或者达 规程采取有效 到安全技术规范 措施保证安全。 规定的其他报废 第四十二条:特 条件的,特种设 种设备出现故 备使用单位应当 障或者发生异 依法履行报废义 常情况,特种设 务,采取必要措 备使用单位应 施消除该特种设 当对其进行全 备的使用功能, 面检查,消除事 并向原登记的负 故隐患,方可继 责特种设备安全 续使用。第四十 监督管理的部门 七条:特种设备 办理使用登记证 进行改造、 修理, 书注销手续。前 按照规定需要 款规定报废条件 变更使用登记 以外的特种设备, 的,应当办理变 达到设计使用年 更登记,方可继 限可以继续使用 续使用。第四十 的,应当按照安 八条:特种设备 全技术规范的要 存在严重事故 求通过检验或者 隐患,无改造、 安全评估,并办 修理价值,或者 理使用登记证书 达到安全技术 变更,方可继续 规范规定的其 使用。允许继续 他报废条件的, 使用的,应当采 特种设备使用 取加强检验、检 单位应当依法 测和维护保养等 履行报废义务, 措施,确保使用 采取必要措施 安全。第四十九 消除该特种设 条第一款及第 备的使用功能, (一)项、第(二) 并向原登记的 项、第(三)项: 负责特种设备 移动式压力容器、 安全监督管理 气瓶充装单位, 的部门办理使 应当具备下列条 用登记证书注 件,并经负责特 销手续。前款规 种设备安全监督 定报废条件以 管理的部门许可, 外的特种设备, 方可从事充装活 达到设计使用 动:(一)有与 年限可以继续 充装和管理相适 使用的,应当按 应的管理人员和 照安全技术规 技术人员;(二) 范的要求通过 有与充装和管理 检验或者安全 相适应的充装设 评估,并办理使 备、检测手段、 用登记证书变 场地厂房、器具、 更,方可继续使 安全设施;(三) 用。允许继续使 有健全的充装管 用的,应当采取 理制度、责任制 加强检验、检测 度、处理措施。28 和维护保养等 第四十九条第二 措施,确保使用 款:充装单位应 安全。第四十九 当建立充装前后 条第一款及第 的检查、记录制 (一)项、第 度,禁止对不符 (二)项、第 合安全技术规范 (三)项:移动 要求的移动式压 式压力容器、气 力容器和气瓶进 瓶充装单位,应 行充装。第四十 当具备下列条 九条第三款:气 件,并经负责特 瓶充装单位应当 种设备安全监 向气体使用者提 督管理的部门 供符合安全技术 许可,方可从事 规范要求的气瓶, 充装活动:(一) 对气体使用者进 有与充装和管 行气瓶安全使用 理相适应的管 指导,并按照安 理人员和技术 全技术规范的要 人员;(二)有 求办理气瓶使用 与充装和管理 登记,及时申报 相适应的充装 定期检验。第五 设备、检测手段、 十四条:特种设 场地厂房、 器具、 备生产、经营、 安全设施;(三) 使用单位应当按 有健全的充装 照安全技术规范 管理制度、责任 的要求向特种设 制度、处理措施。 备检验、检测机 28 第四十九条 构及其检验、检 第二款:充装单 测人员提供特种 位应当建立充 设备相关资料和 装前后的检查、 必要的检验、检 记录制度,禁止 测条件,并对资 对不符合安全 料的真实性负责。 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十七条:负 的移动式压力 责特种设备安全 容器和气瓶进 监督管理的部门 行充装。第四十 依照本法规定, 九条第三款:气 对特种设备生产、 瓶充装单位应 经营、使用单位 当向气体使用 和检验、检测机 者提供符合安 构实施监督检查。 全技术规范要 第六十一条:负 求的气瓶,对气 责特种设备安全 体使用者进行 监督管理的部门 气瓶安全使用 在依法履行监督 指导,并按照安 检查职责时,可 全技术规范的 以行使下列职权: 要求办理气瓶 (一)进入现场 使用登记,及时 进行检查,向特 申报定期检验。 种设备生产、经 第五十四条:特 营、使用单位和 种设备生产、经 检验、检测机构 营、使用单位应 的主要负责人和 当按照安全技 其他有关人员调 术规范的要求 查、了解有关情 向特种设备检 况;(二)根据 验、检测机构及 举报或者取得的 其检验、检测人 涉嫌违法证据, 员提供特种设 查阅、复制特种 备相关资料和 设备生产、经营、 必要的检验、检 使用单位和检验、 测条件,并对资 检测机构的有关 料的真实性负 合同、发票、账 责。第五十七条: 簿以及其他有关 负责特种设备 资料;(三)对 安全监督管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 的部门依照本 合安全技术规范 法规定,对特种 要求或者存在严 设备生产、 经营、 重事故隐患的特 使用单位和检 种设备实施查封、 验、检测机构实 扣押;(四)对 施监督检查。第 流入市场的达到 六十一条:负责 报废条件或者已 特种设备安全 经报废的特种设 监督管理的部 备实施查封、扣 门在依法履行 押;(五)对违 监督检查职责 反本法规定的行 时,可以行使下 为作出行政处罚 列职权:(一) 决定。第六十五 进入现场进行 条第三款:负责 检查,向特种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 备生产、经营、 督管理的部门实 使用单位和检 施安全监督检查 验、检测机构的 时,应当有二名 主要负责人和 以上特种设备安 其他有关人员 全监察人员参加, 调查、了解有关 并出示有效的特 情况;(二)根 种设备安全行政 据举报或者取 执法证件。第六 得的涉嫌违法 十六条:负责特 证据,查阅、复 种设备安全监督 制特种设备生 管理的部门对特 产、经营、使用 种设备生产、经 单位和检验、检 营、使用单位和 测机构的有关 检验、检测机构 合同、发票、账 实施监督检查, 簿以及其他有 应当对每次监督 关资料;(三) 检查的内容、发 对有证据表明 现的问题及处理 不符合安全技 情况作出记录, 术规范要求或 并由参加监督检 者存在严重事 查的特种设备安 故隐患的特种 全监察人员和被 设备实施查封、 检查单位的有关 扣押;(四)对 负责人签字后归 流入市场的达 档。被检查单位 到报废条件或 的有关负责人拒 者已经报废的 绝签字的,特种 特种设备实施 设备安全监察人 查封、扣押; 员应当将情况记 (五)对违反本 录在案。第六十 法规定的行为 九条第三款:特 作出行政处罚 种设备使用单位 决定。第六十五 应当制定特种设 条第三款:负责 备事故应急专项 特种设备安全 预案,并定期进 监督管理的部 行应急演练。 门实施安全监 督检查时,应当 有二名以上特 种设备安全监 察人员参加,并 出示有效的特 种设备安全行 政执法证件。第 六十六条: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 门对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应当 对每次监督检 查的内容、发现 的问题及处理 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 检查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人 员和被检查单 位的有关负责 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 有关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 人员应当将情 况记录在案。第 六十九条第三 款: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制 定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专项预 案,并定期进行 应急演练。 对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购买、利 国野生动物保护 任:按照 和国野生动物 用、运输、法》第七条国务 法规的规 保护法》第七条 携带、寄 院林业草原、渔 定和程序 国务院林业草 行 递国家重 业主管部门分别 实施检查, 原、渔业主管部 47 政 点保护野 主管全国陆生、 实事求是, 门分别主管全 检 生动物及 水生野生动物保 证据完整、 国陆生、水生野 查 其制品或 护工作。县级以 确凿。监 生动物保护工 者相关法 上地方人民政府 督检查人 作。县级以上地 律规定的 林业草原、渔业 员不得少 方人民政府林 野生动物 主管部门分别主 于二人, 业草原、渔业主 及其制品 管本行政区域内 并应当出 管部门分别主 等行为的 陆生、水生野生 示合法证 管本行政区域 行政检查 动物保护工作。 件; 内陆生、水生野 第二十七条禁止 生动物保护工 出售、购买、利 2.处 作。第二十七条 用国家重点保护 置责任: 禁止出售、 购买、 野生动物及其制 对发现的 利用国家重点 品。因科学研究、问题问题 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公众 依法进行 及其制品。因科 展示展演、文物 处置,不 学研究、人工繁 保护或者其他特 得违反相 育、公众展示展 殊情况,需要出 关法规; 演、文物保护或 售、购买、利用 对存在安 者其他特殊情 国家重点保护野 全隐患或 况,需要出售、 生动物及其制品 违法行为, 购买、利用国家 的,应当经省、 责令企业 重点保护野生 自治区、直辖市 限期整改, 动物及其制品 人民政府野生动 并在规定 的,应当经省、 物保护主管部门 时限内对 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并按照规 整改情况 人民政府野生 定取得和使用专 进行复查。 动物保护主管 用标识,保证可 3.信 部门批准,并按 追溯,但国务院 息公开责 照规定取得和 对批准机关另有 任:依法 使用专用标识, 规定的除外。 规、按照 保证可追溯,但 程序办理 国务院对批准 信息公开 机关另有规定 事项。 的除外。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按照 共和国特种设 对除压力 行 管道以外 48 政 的特种设 检 备安装单 查 位的行政 检查 全法》第二条第 法规的规 备安全法》第二 一款:特种设备 定和程序 条第一款:特种 的生产(包括设 实施检查, 设备的生产(包 计、制造、安装、实事求是, 括设计、制造、 改造、修理)、 证据完整、 安装、改造、修 经营、使用、检 确凿。监 理)、经营、使 验、检测和特种 督检查人 用、检验、检测 设备安全的监督 员不得少 和特种设备安 管理,适用本法。于二人, 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 并应当出 适用本法。第七 备生产、经营、 示合法证 条:特种设备生 使用单位应当遵 件; 产、经营、使用 守本法和其他有 单位应当遵守 关法律、法规, 2.处 本法和其他有 建立、健全特种 置责任: 关法律、法规, 设备安全和节能 对发现的 建立、健全特种 责任制度,加强 问题问题 设备安全和节 特种设备安全和 依法进行 能责任制度,加 节能管理,确保 处置,不 强特种设备安 特种设备生产、 得违反相 全和节能管理, 经营、使用安全,关法规; 确保特种设备 符合节能要求。 对存在安 生产、经营、使 第八条第一款: 全隐患或 用安全,符合节 特种设备生产、 违法行为, 能要求。第八条 经营、使用、检 责令企业 第一款:特种设 验、检测应当遵 限期整改, 备生产、经营、 守有关特种设备 并在规定 使用、检验、检 安全技术规范及 时限内对 测应当遵守有 相关标准。第十 整改情况 关特种设备安 三条第一款:特 进行复查。 全技术规范及 种设备生产、经 3.信 相关标准。第十 营、使用单位及 息公开责 三条第一款:特 其主要负责人对 任:依法 种设备生产、经 其生产、经营、 规、按照 营、使用单位及 使用的特种设备 程序办理 其主要负责人 安全负责。第十 信息公开 对其生产、 经营、 三条第二款:特 事项。 使用的特种设 4.法 备安全负责。第 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应 律法规规 十三条第二款: 当按照国家有关 章文件规 特种设备生产、 规定配备特种设 定应履行 经营、使用单位 备安全管理人员、 的其他责 应当按照国家 检测人员和作业 任。 有关规定配备 人员,并对其进 特种设备安全 行必要的安全教 管理人员、检测 育和技能培训。 人员和作业人 第十五条:特种 员,并对其进行 设备生产、经营、 必要的安全教 使用单位对其生 育和技能培训。 产、经营、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 的特种设备应当 设备生产、 经营、 进行自行检测和 使用单位对其 维护保养,对国 生产、经营、使 家规定实行检验 用的特种设备 的特种设备应当 应当进行自行 及时申报并接受 检测和维护保 检验。第十六条 养,对国家规定 第一款:特种设 实行检验的特 备采用新材料、 种设备应当及 新技术、新工艺, 时申报并接受 与安全技术规范 检验。第十六条 的要求不一致, 第一款:特种设 或者安全技术规 备采用新材料、 范未作要求、可 新技术、 新工艺, 能对安全性能有 与安全技术规 重大影响的,应 范的要求不一 当向国务院负责 致,或者安全技 特种设备安全监 术规范未作要 督管理的部门申 求、可能对安全 报,由国务院负 性能有重大影 责特种设备安全 响的,应当向国 监督管理的部门 务院负责特种 及时委托安全技 设备安全监督 术咨询机构或者 管理的部门申 相关专业机构进 报,由国务院负 行技术评审,评 责特种设备安 审结果经国务院 全监督管理的 负责特种设备安 部门及时委托 全监督管理的部 安全技术咨询 门批准,方可投 机构或者相关 入生产、使用。 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及第 技术评审,评审 (一)项、第(二) 结果经国务院 项、第(三)项: 负责特种设备 国家按照分类监 安全监督管理 督管理的原则对 的部门批准,方 特种设备生产实 可投入生产、使 行许可制度。特 用。第十八条及 种设备生产单位 第(一)项、第 应当具备下列条 (二)项、第 件,并经负责特 (三)项:国家 种设备安全监督 按照分类监督 管理的部门许可, 管理的原则对 方可从事生产活 特种设备生产 动:(一)有与 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相适应的专 特种设备生产 业技术人员; 单位应当具备 (二)有与生产 下列条件,并经 相适应的设备、 负责特种设备 设施和工作场所; 安全监督管理 (三)有健全的 的部门许可,方 质量保证、安全 可从事生产活 管理和岗位责任 动:(一)有与 等制度。第十九 生产相适应的 条:特种设备生 专业技术人员; 产单位应当保证 (二)有与生产 特种设备生产符 相适应的设备、 合安全技术规范 设施和工作场 及相关标准的要 所;(三)有健 求,对其生产的 全的质量保证、 特种设备的安全 安全管理和岗 性能负责。不得 位责任等制度。 生产不符合安全 第十九条:特种 性能要求和能效 设备生产单位 指标以及国家明 应当保证特种 令淘汰的特种设 设备生产符合 备。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规范 电梯的安装、改 及相关标准的 造、修理,必须 要求,对其生产 由电梯制造单位 的特种设备的 或者其委托的依 安全性能负责。 照本法取得相应 不得生产不符 许可的单位进行。 合安全性能要 电梯制造单位委 求和能效指标 托其他单位进行 以及国家明令 电梯安装、改造、 淘汰的特种设 修理的,应当对 备。第二十二条: 其安装、改造、 电梯的安装、改 修理进行安全指 造、修理,必须 导和监控,并按 由电梯制造单 照安全技术规范 位或者其委托 的要求进行校验 的依照本法取 和调试。电梯制 得相应许可的 造单位对电梯安 单位进行。电梯 全性能负责。第 制造单位委托 二十三条:特种 其他单位进行 设备安装、改造、 电梯安装、 改造、 修理的施工单位 修理的,应当对 应当在施工前将 其安装、改造、 拟进行的特种设 修理进行安全 备安装、改造、 指导和监控,并 修理情况书面告 按照安全技术 知直辖市或者设 规范的要求进 区的市级人民政 行校验和调试。 府负责特种设备 电梯制造单位 安全监督管理的 对电梯安全性 部门。第二十四 能负责。第二十 条:特种设备安 三条:特种设备 装、改造、修理 安装、改造、修 竣工后,安装、 理的施工单位 改造、修理的施 应当在施工前 工单位应当在验 将拟进行的特 收后三十日内将 种设备安装、改 相关技术资料和 造、修理情况书 文件移交特种设 面告知直辖市 备使用单位。特 或者设区的市 种设备使用单位 级人民政府负 应当将其存入该 责特种设备安 特种设备的安全 全监督管理的 技术档案。第二 部门。第二十四 十五条:锅炉、 条:特种设备安 压力容器、压力 装、改造、修理 管道元件等特种 竣工后,安装、 设备的制造过程 改造、修理的施 和锅炉、压力容 工单位应当在 器、压力管道、 验收后三十日 电梯、起重机械、 内将相关技术 客运索道、大型 资料和文件移 游乐设施的安装、 交特种设备使 改造、重大修理 用单位。特种设 过程,应当经特 备使用单位应 种设备检验机构 当将其存入该 按照安全技术规 特种设备的安 范的要求进行监 全技术档案。第 督检验;未经监 二十五条:锅炉、 督检验或者监督 压力容器、压力 检验不合格的, 管道元件等特 不得出厂或者交 种设备的制造 付使用。第四十 过程和锅炉、压 五条第一款:电 力容器、压力管 梯的维护保养应 道、电梯、起重 当由电梯制造单 机械、客运索道、 位或者依照本法 大型游乐设施 取得许可的安装、 的安装、改造、 改造、修理单位 重大修理过程, 进行。第四十五 应当经特种设 条第二款:电梯 备检验机构按 的维护保养单位 照安全技术规 应当在维护保养 范的要求进行 中严格执行安全 监督检验;未经 技术规范的要求, 监督检验或者 保证其维护保养 监督检验不合 的电梯的安全性 格的,不得出厂 能,并负责落实 或者交付使用。 现场安全防护措 第四十五条第 施,保证施工安 一款:电梯的维 全。第四十五条 护保养应当由 第三款:电梯的 电梯制造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应 或者依照本法 当对其维护保养 取得许可的安 的电梯的安全性 装、改造、修理 能负责;接到故 单位进行。第四 障通知后,应当 十五条第二款: 立即赶赴现场, 电梯的维护保 并采取必要的应 养单位应当在 急救援措施。第 维护保养中严 五十四条:特种 格执行安全技 设备生产、经营、 术规范的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按 保证其维护保 照安全技术规范 养的电梯的安 的要求向特种设 全性能,并负责 备检验、检测机 落实现场安全 构及其检验、检 防护措施,保证 测人员提供特种 施工安全。第四 设备相关资料和 十五条第三款: 必要的检验、检 电梯的维护保 测条件,并对资 养单位应当对 料的真实性负责。 其维护保养的 第五十七条:负 电梯的安全性 责特种设备安全 能负责;接到故 监督管理的部门 障通知后,应当 依照本法规定, 立即赶赴现场, 对特种设备生产、 并采取必要的 经营、使用单位 应急救援措施。 和检验、检测机 第五十四条:特 构实施监督检查。 种设备生产、经 第六十一条及第 营、使用单位应 (一)项、第 当按照安全技 (二)、第(三) 术规范的要求 项:负责特种设 向特种设备检 备安全监督管理 验、检测机构及 的部门在依法履 其检验、检测人 行监督检查职责 员提供特种设 时,可以行使下 备相关资料和 列职权:(一) 必要的检验、检 进入现场进行检 测条件,并对资 查,向特种设备 料的真实性负 生产、经营、使 责。第五十七条: 用单位和检验、 负责特种设备 检测机构的主要 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人和其他有 的部门依照本 关人员调查、了 法规定,对特种 解有关情况; 设备生产、 经营、 (二)根据举报 使用单位和检 或者取得的涉嫌 验、检测机构实 违法证据,查阅、 施监督检查。第 复制特种设备生 六十一条及第 产、经营、使用 (一)项、第 单位和检验、检 (二)、第(三) 测机构的有关合 项:负责特种设 同、发票、账簿 备安全监督管 以及其他有关资 理的部门在依 料;(三)对有 法履行监督检 证据表明不符合 查职责时,可以 安全技术规范要 行使下列职权: 求或者存在严重 (一)进入现场 事故隐患的特种 进行检查,向特 设备实施查封、 种设备生产、经 扣押;第六十五 营、使用单位和 条第三款: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 的主要负责人 督管理的部门实 和其他有关人 施安全监督检查 员调查、了解有 时,应当有二名 关情况;(二) 以上特种设备安 根据举报或者 全监察人员参加, 取得的涉嫌违 并出示有效的特 法证据,查阅、 种设备安全行政 复制特种设备 执法证件。第六 生产、经营、使 十六条:负责特 用单位和检验、 种设备安全监督 检测机构的有 管理的部门对特 关合同、发票、 种设备生产、经 账簿以及其他 营、使用单位和 有关资料;(三) 检验、检测机构 对有证据表明 实施监督检查, 不符合安全技 应当对每次监督 术规范要求或 检查的内容、发 者存在严重事 现的问题及处理 故隐患的特种 情况作出记录, 设备实施查封、 并由参加监督检 扣押;第六十五 查的特种设备安 条第三款:负责 全监察人员和被 特种设备安全 检查单位的有关 监督管理的部 负责人签字后归 门实施安全监 档。被检查单位 督检查时,应当 的有关负责人拒 有二名以上特 绝签字的,特种 种设备安全监 设备安全监察人 察人员参加,并 员应当将情况记 出示有效的特 录在案。 种设备安全行 政执法证件。第 六十六条: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 门对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应当 对每次监督检 查的内容、发现 的问题及处理 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 检查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人 员和被检查单 位的有关负责 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 有关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 人员应当将情 况记录在案。 49 行 对从事产"《山西省产品 1.检查责"《山西省产品 政 品生产、 质量监督管理条 任:按照 质量监督管理 检 销售活动 例》第六条 产品 法规的规 条例》第六条 查 的行政检 质量监督检查采 定和程序 产品质量监督 查 取监督抽查为主 实施检查, 检查采取监督 与统一监督检查 实事求是, 抽查为主与统 和定期监督检查、 证据完整、 一监督检查和 日常监督检查相 确凿。监 定期监督检查、 结合的形式。监 督检查人 日常监督检查 督抽查、统一监 员不得少 相结合的形式。 督检查和定期监 于二人, 监督抽查、统一 督检査计划由省 并应当出 监督检查和定 技术监督行政部 示合法证 期监督检査计 门统一编制,并 件; 划由省技术监 由各级技术监督 督行政部门统 行政部门分别组 2.处 一编制,并由各 织实施。行业主 置责任: 级技术监督行 管部门对本行业 对发现的 政部门分别组 产品质量的监督 问题问题 织实施。行业主 抽查,经同级技 依法进行 管部门对本行 术监督行政部门 处置,不 业产品质量的 协调后,纳入全 得违反相 监督抽查,经同 省产品质量监督 关法规; 级技术监督行 抽查计划,由有 对存在安 政部门协调后, 关行业主管部门 全隐患或 纳入全省产品 组织实施。日常 违法行为, 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检查由各级 责令企业 计划,由有关行 技术监督行政部 限期整改, 业主管部门组 门或有关部门对 并在规定 织实施。日常监 日常监督中发现 时限内对 督检查由各级 的以及用户、消 整改情况 技术监督行政 费者和有关组织 进行复查。 部门或有关部 3.信 门对日常监督 举报、反映的产 品质量问题进行 息公开责 中发现的以及 检查。" 任:依法 用户、消费者和 规、按照 有关组织举报、 程序办理 反映的产品质 信息公开 量问题进行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查。" 1.检查责 《医疗器械使 《医疗器械使用 任:按照 用质量监督管 质量监督管理办 法规的规 理办法》第三条 法》第三条国家 定和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实施检查, 监督管理总局 理总局负责全国 实事求是, 负责全国医疗 医疗器械使用质 证据完整、 器械使用质量 量监督管理工作。 确凿。监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 督检查人 县级以上地方 行 对单位使 品药品监督管理 员不得少 食品药品监督 50 政 用医疗器 部门负责本行政 于二人, 管理部门负责 检 械的行政 区域的医疗器械 并应当出 本行政区域的 查 检查 使用质量监督管 示合法证 医疗器械使用 理工作。上级食 件; 质量监督管理 品药品监督管理 工作。上级食品 部门负责指导和 2.处 药品监督管理 监督下级食品药 置责任: 部门负责指导 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发现的 和监督下级食 开展医疗器械使 问题问题 品药品监督管 用质量监督管理 依法进行 理部门开展医 工作。 处置,不 疗器械使用质 得违反相 量监督管理工 关法规; 作。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药品管理法》 1.检查责 1、《药品管理 第六十三条药品 任:按照 法》第六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有 法规的规 药品监督管理 权按照法律、行 定和程序 部门有权按照 政法规的规定对 实施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 报经其审批的药 实事求是, 的规定对报经 品研制和药品的 证据完整、 其审批的药品 生产、经营以及 确凿。监 研制和药品的 行 51 政 检 查 对蛋白同 医疗机构使用药 督检查人 生产、经营以及 化制剂、 品的事项进行监 员不得少 医疗机构使用 肽类激素 督检查,有关单 于二人, 药品的事项进 进出口的 位和个人不得拒 并应当出 行监督检查,有 行政检查 绝和隐瞒。2、 示合法证 关单位和个人 《药品管理法实 件; 不得拒绝和隐 施条例》第五十 瞒。2、《药品 一条药品监督管 2.处 管理法实施条 理部门(含省级 置责任: 例》第五十一条 人民政府药品监 对发现的 药品监督管理 督管理部门依法 问题问题 部门(含省级人 设立的药品监督 依法进行 民政府药品监 管理机构,下同)处置,不 督管理部门依 依法对药品的研 得违反相 法设立的药品 制、生产、经营、关法规; 监督管理机构, 使用实施监督检 对存在安 下同)依法对药 查。 全隐患或 品的研制、 生产、 违法行为, 经营、使用实施 责令企业 监督检查。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医疗器械监 1.检查责 1、《医疗器械 督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监督管理条例》 三条国务院食品 法规的规 第三条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和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 门负责全国医疗 实施检查, 管理部门负责 器械监督管理工 实事求是, 全国医疗器械 作。国务院有关 证据完整、 监督管理工作。 52 部门在各自的职 确凿。监 国务院有关部 对第二类、 行 责范围内负责与 督检查人 门在各自的职 三类医疗 政 医疗器械有关的 员不得少 责范围内负责 器械生产 检 监督管理工作。 于二人, 与医疗器械有 的行政检 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 并应当出 关的监督管理 查 民政府食品药品 示合法证 工作。县级以上 监督管理部门负 件; 地方人民政府 责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药品监督 医疗器械监督管 2.处 管理部门负责 理工作。县级以 置责任: 本行政区域的 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发现的 医疗器械监督 有关部门在各自 问题问题 管理工作。县级 的职责范围内负 依法进行 以上地方人民 责与医疗器械有 处置,不 政府有关部门 关的监督管理工 得违反相 在各自的职责 作。国务院食品 关法规; 范围内负责与 药品监督管理部 对存在安 医疗器械有关 门应当配合国务 全隐患或 的监督管理工 院有关部门,贯 违法行为, 作。国务院食品 彻实施国家医疗 责令企业 药品监督管理 器械产业规划和 限期整改, 部门应当配合 政策。 并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 时限内对 门,贯彻实施国 整改情况 家医疗器械产 进行复查。 业规划和政策。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检查责 任:按照 1、《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 例》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 行 53 政 检 查 对第二类 精神药品 零售业务 的行政检 查 门应当根据规定 的职责权限,对 麻醉药品药用原 植物的种植以及 麻醉药品和精神 法规的规 1、《麻醉药品 定和程序 和精神药品管 实施检查, 理条例》第五十 实事求是, 七条药品监督 证据完整、 管理部门应当 确凿。监 根据规定的职 督检查人 责权限,对麻醉 员不得少 药品药用原植 于二人, 物的种植以及 并应当出 麻醉药品和精 药品的实验研究、 示合法证 神药品的实验 生产、经营、使 件; 研究、生产、经 用、储存、运输 营、使用、储存、 活动进行监督检 2.处 运输活动进行 查。 置责任: 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医疗器械监督 1.检查责 《医疗器械监 管理条例》第五 任:按照 督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食品药品 法规的规 五十六条 食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 定和程序 药品监督管理 当加强对医疗器 实施检查, 部门应当加强 械生产经营企业 实事求是, 对医疗器械生 行 54 政 检 查 对第二类 医疗器械 产品质量 的行政检 查 和使用单位生产、 证据完整、 产经营企业和 经营、使用的医 确凿。监 使用单位生产、 疗器械的抽查检 督检查人 经营、使用的医 验。抽查检验不 员不得少 疗器械的抽查 得收取检验费和 于二人, 检验。抽查检验 其他任何费用, 并应当出 不得收取检验 所需费用纳入本 示合法证 费和其他任何 级政府预算。省 件; 费用,所需费用 级以上人民政府 纳入本级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 2.处 预算。省级以上 理部门应当根据 置责任: 人民政府食品 抽查检验结论及 对发现的 药品监督管理 时发布医疗器械 问题问题 部门应当根据 质量公告。 依法进行 抽查检验结论 处置,不 及时发布医疗 得违反相 器械质量公告。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医疗器械监 1.检查责 1、《医疗器械 督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监督管理条例》 五十三条食品药 法规的规 第五十三条食 品监督管理部门 定和程序 品药品监督管 应当对医疗器械 实施检查, 理部门应当对 的注册、备案、 实事求是, 医疗器械的注 行 55 政 检 查 对第二类 生产、经营、使 证据完整、 册、备案、生产、 医疗器械 用活动加强监督 确凿。监 经营、使用活动 经营备案 检查,并对下列 督检查人 加强监督检查, 情况的行 事项进行重点监 员不得少 并对下列事项 政检查 督检查:(一) 于二人, 进行重点监督 医疗器械生产企 并应当出 检查:(一)医 业是否按照经注 示合法证 疗器械生产企 册或者备案的产 件; 业是否按照经 品技术要求组织 注册或者备案 生产;(二)医 2.处 的产品技术要 疗器械生产企业 置责任: 求组织生产; 的质量管理体系 对发现的 (二)医疗器械 是否保持有效运 问题问题 生产企业的质 行;(三)医疗 依法进行 量管理体系是 器械生产经营企 处置,不 否保持有效运 业的生产经营条 得违反相 行;(三)医疗 件是否持续符合 关法规; 器械生产经营 法定要求。2、 对存在安 企业的生产经 《医疗器械经营 全隐患或 营条件是否持 监督管理办法》 违法行为, 续符合法定要 (国家食品药品 责令企业 求。2、《医疗 监督管理总局令 限期整改, 器械经营监督 第 8 号,根据 并在规定 管理办法》(国 2017 年 11 月 7 日 时限内对 家食品药品监 国家食品药品监 整改情况 督管理总局令 督管理总局局务 进行复查。 第 8 号,根据 会议《关于修改 3.信 2017 年 11 月 7 部分规章的决定》 息公开责 日国家食品药 修正)第四十四 任:依法 品监督管理总 条食品药品监督 规、按照 局局务会议《关 管理部门应当定 程序办理 于修改部分规 期或者不定期对 信息公开 章的决定》 修正) 医疗器械经营企 事项。 第四十四条食 业符合经营质量 4.法 品药品监督管 管理规范要求的 律法规规 理部门应当定 情况进行监督检 章文件规 期或者不定期 查,督促企业规 定应履行 对医疗器械经 范经营活动。对 的其他责 营企业符合经 第三类医疗器械 任。 营质量管理规 经营企业按照医 范要求的情况 疗器械经营质量 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规范要求进 督促企业规范 行全项目自查的 经营活动。对第 年度自查报告, 三类医疗器械 应当进行审查, 经营企业按照 必要时开展现场 医疗器械经营 核查。第四十五 质量管理规范 条省、自治区、 要求进行全项 直辖市食品药品 目自查的年度 监督管理部门应 自查报告,应当 当编制本行政区 进行审查,必要 域的医疗器械经 时开展现场核 营企业监督检查 查。第四十五条 计划,并监督实 省、自治区、直 施。设区的市级 辖市食品药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 监督管理部门 理部门应当制定 应当编制本行 本行政区域的医 政区域的医疗 疗器械经营企业 器械经营企业 的监管重点、检 监督检查计划, 查频次和覆盖率, 并监督实施。设 并组织实施。 区的市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制定 本行政区域的 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的监管重 点、检查频次和 覆盖率,并组织 实施。 1、《医疗器械监 1.检查责 1、《医疗器械 行 56 政 检 查 对第三类 督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 三条国务院食品 法规的规 第三条国务院 经营企业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和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 的行政检 门负责全国医疗 实施检查, 管理部门负责 查 器械监督管理工 实事求是, 全国医疗器械 作。国务院有关 证据完整、 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在各自的职 确凿。监 国务院有关部 责范围内负责与 督检查人 门在各自的职 医疗器械有关的 员不得少 责范围内负责 监督管理工作。 于二人, 与医疗器械有 县级以上地方人 并应当出 关的监督管理 民政府食品药品 示合法证 工作。县级以上 监督管理部门负 件; 地方人民政府 责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药品监督 医疗器械监督管 2.处 管理部门负责 理工作。县级以 置责任: 本行政区域的 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发现的 医疗器械监督 有关部门在各自 问题问题 管理工作。县级 的职责范围内负 依法进行 以上地方人民 责与医疗器械有 处置,不 政府有关部门 关的监督管理工 得违反相 在各自的职责 作。国务院食品 关法规; 范围内负责与 药品监督管理部 对存在安 医疗器械有关 门应当配合国务 全隐患或 的监督管理工 院有关部门,贯 违法行为, 作。国务院食品 彻实施国家医疗 责令企业 药品监督管理 器械产业规划和 限期整改, 部门应当配合 政策。第五十三 并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 条食品药品监督 时限内对 门,贯彻实施国 管理部门应当对 整改情况 家医疗器械产 医疗器械的注册、 进行复查。 业规划和政策。 备案、生产、经 3.信 第五十三条食 营、使用活动加 息公开责 品药品监督管 强监督检查,并 任:依法 理部门应当对 对下列事项进行 规、按照 医疗器械的注 重点监督检查: 程序办理 册、备案、生产、 (一)医疗器械 信息公开 经营、使用活动 生产企业是否按 事项。 加强监督检查, 4.法 并对下列事项 照经注册或者备 案的产品技术要 律法规规 进行重点监督 求组织生产; 章文件规 检查:(一)医 (二)医疗器械 定应履行 疗器械生产企 生产企业的质量 的其他责 业是否按照经 管理体系是否保 任。 注册或者备案 持有效运行; 的产品技术要 (三)医疗器械 求组织生产; 生产经营企业的 (二)医疗器械 生产经营条件是 生产企业的质 否持续符合法定 量管理体系是 要求。第五十六 否保持有效运 条食品药品监督 行;(三)医疗 管理部门应当加 器械生产经营 强对医疗器械生 企业的生产经 产经营企业和使 营条件是否持 用单位生产、经 续符合法定要 营、使用的医疗 求。第五十六条 器械的抽查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 抽查检验不得收 管理部门应当 取检验费和其他 加强对医疗器 任何费用,所需 械生产经营企 费用纳入本级政 业和使用单位 府预算。省级以 生产、经营、使 上人民政府食品 用的医疗器械 药品监督管理部 的抽查检验。抽 门应当根据抽查 查检验不得收 检验结论及时发 取检验费和其 布医疗器械质量 他任何费用,所 公告。《药品医 需费用纳入本 疗器械飞行检查 级政府预算。省 办法》第三条国 级以上人民政 家食品药品监督 府食品药品监 管理总局负责组 督管理部门应 织实施全国范围 当根据抽查检 内的药品医疗器 验结论及时发 械飞行检查。地 布医疗器械质 方各级食品药品 量公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负 医疗器械飞行 责组织实施本行 检查办法》第三 政区域的药品医 条国家食品药 疗器械飞行检查。 品监督管理总 局负责组织实 施全国范围内 的药品医疗器 械飞行检查。地 方各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实 施本行政区域 的药品医疗器 械飞行检查。 行 对第一类 《医疗器械监督 1.检查责 《医疗器械监 57 政 医疗器械 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督管理条例》: 检 生产企业 八条第一类医疗 法规的规 第八条第一类 查 的行政检 器械实行产品备 定和程序 医疗器械实行 查 案管理,第二类、实施检查, 产品备案管理, 第三类医疗器械 实事求是, 第二类、第三类 实行产品注册管 证据完整、 医疗器械实行 理。第五十三条 确凿。监 产品注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 督检查人 第五十三条食 理部门应当对医 员不得少 品药品监督管 疗器械的注册、 于二人, 理部门应当对 备案、生产、经 并应当出 医疗器械的注 营、使用活动加 示合法证 册、备案、生产、 强监督检查,并 件; 经营、使用活动 对下列事项进行 加强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 2.处 并对下列事项 (一)医疗器械 置责任: 进行重点监督 生产企业是否按 对发现的 检查:(一)医 照经注册或者备 问题问题 疗器械生产企 案的产品技术要 依法进行 业是否按照经 求组织生产; 处置,不 注册或者备案 (二)医疗器械 得违反相 的产品技术要 生产企业的质量 关法规; 求组织生产; 管理体系是否保 对存在安 (二)医疗器械 持有效运行; 全隐患或 生产企业的质 (三)医疗器械 违法行为, 量管理体系是 生产经营企业的 责令企业 否保持有效运 生产经营条件是 限期整改, 行;(三)医疗 否持续符合法定 并在规定 器械生产经营 要求。第六十五 时限内对 企业的生产经 条未依照本条例 整改情况 营条件是否持 规定备案的,由 进行复查。 续符合法定要 3.信 求。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 息公开责 未依照本条例 管理部门责令限 任:依法 规定备案的,由 期改正;逾期不 规、按照 县级以上人民 改正的,向社会 程序办理 政府食品药品 公告未备案单位 信息公开 监督管理部门 和产品名称,可 事项。 责令限期改正; 4.法 逾期不改正的, 以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备案时提 律法规规 向社会公告未 供虚假资料的, 章文件规 备案单位和产 由县级以上人民 定应履行 品名称,可以处 政府食品药品监 的其他责 1 万元以下罚 督管理部门向社 任。 款。备案时提供 会公告备案单位 虚假资料的,由 和产品名称;情 县级以上人民 节严重的,直接 政府食品药品 责任人员 5 年内 监督管理部门 不得从事医疗器 向社会公告备 械生产经营活动。 案单位和产品 名称;情节严重 的,直接责任人 员 5 年内不得 从事医疗器械 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中华人 1.检查责 法律:《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 任:按照 民共和国特种 备安全法》 第五 法规的规 设备安全法》 条国务院负责特 定和程序 第五条国务院 种设备安全监督 实施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 行 58 政 检 查 对电梯使 用登记的 行政检查 管理的部门对全 实事求是, 安全监督管理 国特种设备安全 证据完整、 的部门对全国 实施监督管理。 确凿。监 特种设备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各 督检查人 实施监督管理。 级人民政府负责 员不得少 县级以上地方 特种设备安全监 于二人, 各级人民政府 督管理的部门对 并应当出 负责特种设备 本行政区域内特 示合法证 安全监督管理 种设备安全实施 件; 的部门对本行 监督管理。 政区域内特种 2.处 设备安全实施 置责任: 监督管理。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对电梯销 售单位, 安装、改 造、修理 行 单位,经 59 政 营、使用 检 单位,维 查 护保养单 位和电梯 检验检测 机构的行 政检查 【地方法规】 1.检查责 【地方法规】 《吕梁市电梯使 任:按照 《吕梁市电梯 用安全条例》 法规的规 使用安全条例》 (2018 年 11 月 定和程序 (2018 年 11 30 日山西省第十 实施检查, 月 30 日山西省 三届人民代表大 实事求是, 第十三届人民 会常务委员会第 证据完整、 代表大会常务 七次会议批准) 确凿。监 委员会第七次 第五条“市、县 督检查人 会议批准)第五 (市区)电梯监 员不得少 条“市、县(市 督管理部门负责 于二人, 区)电梯监督管 本行政区域内电 并应当出 理部门负责本 梯安全监督管理 示合法证 行政区域内电 工作,履行下列 件; 梯安全监督管 职责:(一)对 理工作,履行下 电梯销售单位, 2.处 列职责:(一) 安装、改造、修 置责任: 对电梯销售单 理单位,经营、 对发现的 位,安装、改造、 使用单位,维护 问题问题 修理单位, 经营、 保养单位和电梯 依法进行 使用单位,维护 检验检测机构实 处置,不 保养单位和电 施监督检查; 得违反相 梯检验检测机 (二)对电梯维 关法规; 构实施监督检 保单位的维保质 对存在安 查;(二)对电 量进行监督检查;全隐患或 梯维保单位的 (三)对电梯检 违法行为, 维保质量进行 验检测机构的检 责令企业 监督检查;(三) 验检测质量进行 限期整改, 对电梯检验检 监督抽查。 并在规定 测机构的检验 时限内对 检测质量进行 整改情况 监督抽查。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检查责 《电子商务法》 任:按照 第十五条电子商 法规的规 对电子商 60 务经营者应当在 定和程序 《电子商务法》 第十五条电子 商务经营者应 当在其首页显 行 其首页显著位置, 实施检查, 务经营者 著位置,持续公 政 持续公示营业执 实事求是, 亮证亮照 示营业执照信 检 照信息、与其经 证据完整、 的行政检 息、与其经营业 查 营业务有关的行 确凿。监 查 务有关的行政 政许可信息、或 督检查人 许可信息、或者 者上述信息的链 员不得少 上述信息的链 接标识。 于二人, 接标识。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电子商务法》 1.检查责 《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电子商 任:按照 第十七条电子 务经营者应当全 法规的规 商务经营者应 行 61 政 检 查 对电子商 面、真实、准确、定和程序 当全面、真实、 务经营者 及时地披露商品 实施检查, 准确、及时地披 披露信息 或者服务信息, 实事求是, 露商品或者服 的行政检 保障消费者的知 证据完整、 务信息,保障消 查 情权和选择权。 确凿。监 费者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 督检查人 和选择权。电子 不得以虚构交易、 员不得少 商务经营者不 编造用户评价等 于二人, 得以虚构交易、 方式进行虚假或 并应当出 编造用户评价 者引人误解的商 示合法证 等方式进行虚 业宣传,欺骗、 件; 假或者引人误 误导消费者。 解的商业宣传, 2.处 欺骗、误导消费 置责任: 者。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电子商务法》 1.检查责 《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一条电子 任:按照 第三十一条电 商务平台经营者 法规的规 子商务平台经 行 对电子商 应当记录、保存 定和程序 营者应当记录、 62 政 务经营者 平台上发布的商 实施检查, 保存平台上发 检 信息的行 品和服务信息、 实事求是, 布的商品和服 查 政检查 交易信息,并确 证据完整、 务信息、交易信 保信息的完整性、 确凿。监 息,并确保信息 保密性、可用性。督检查人 的完整性、保密 商品和服务信息、 员不得少 性、可用性。商 交易信息保存时 于二人, 品和服务信息、 间自交易完成之 并应当出 交易信息保存 日起不少于三年;示合法证 时间自交易完 法律、行政法规 件; 成之日起不少 另有规定的,依 于三年;法律、 照其规定。 2.处 行政法规另有 置责任: 规定的,依照其 对发现的 规定。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电子商务法》 1.检查责 《电子商务法》 对电子商 行 务平台对 63 政 平台内用 检 户设置条 查 件的行政 检查 第二十四条电子 任:按照 第二十四条电 商务经营者应当 法规的规 子商务经营者 明示用户信息查 定和程序 应当明示用户 询、更正、删除 实施检查, 信息查询、 更正、 以及用户注销的 实事求是, 删除以及用户 方式、程序,不 证据完整、 注销的方式、程 得对用户信息查 确凿。监 序,不得对用户 询、更正、删除 督检查人 信息查询、 更正、 以及用户注销设 员不得少 删除以及用户 置不合理条件。 于二人, 注销设置不合 并应当出 理条件。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电子商务法》 1.检查责 《电子商务法》 行 64 政 检 查 对电子商 务平台经 营者搭售 的行政检 查 第十九条电子商 任:按照 第十九条电子 务经营者搭售商 法规的规 商务经营者搭 品或者服务,应 定和程序 售商品或者服 当以显著方式提 实施检查, 务,应当以显著 请消费者注意, 实事求是, 方式提请消费 不得将搭售商品 证据完整、 者注意,不得将 或者服务作为默 确凿。监 搭售商品或者 认同意的选项。 督检查人 服务作为默认 员不得少 同意的选项。 于二人,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电子商务法》 1.检查责 《电子商务法》 行 对电子商 65 政 务平台经 检 营者的行 查 政检查 第二十七条电子 任:按照 第二十七条电 商务平台经营者 法规的规 子商务平台经 应当要求申请进 定和程序 营者应当要求 入平台销售商品 实施检查, 申请进入平台 或者提供服务的 实事求是, 销售商品或者 经营者提交其身 证据完整、 提供服务的经 份、地址、联系 确凿。监 营者提交其身 方式、行政许可 督检查人 份、地址、联系 等真实信息,进 员不得少 方式、行政许可 行核验、登记, 于二人, 等真实信息,进 建立登记档案, 并应当出 行核验、登记, 并定期核验更新。 示合法证 建立登记档案, 件; 并定期核验更 新。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对电子商 《电子商务法》 1.检查责 《电子商务法》 行 务平台经 第三十九条电子 任:按照 第三十九条电 66 政 营者信用 商务平台经营者 法规的规 子商务平台经 检 评价制度 应当建立健全信 定和程序 营者应当建立 查 的行政检 用评价制度,公 实施检查, 健全信用评价 查 示信用评价规则, 实事求是, 制度,公示信用 为消费者提供对 证据完整、 评价规则,为消 平台内销售的商 确凿。监 费者提供对平 品或者提供的服 督检查人 台内销售的商 务进行评价的途 员不得少 品或者提供的 径。电子商务平 于二人, 服务进行评价 台经营者不得删 并应当出 的途径。电子商 除消费者对其平 示合法证 务平台经营者 台内销售的商品 件; 不得删除消费 或者提供的服务 者对其平台内 的评价。 2.处 销售的商品或 置责任: 者提供的服务 对发现的 的评价。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67 政 检 查 对电子商 《电子商务法》 1.检查责 《电子商务法》 务平台经 第三十四条电子 任:按照 第三十四条电 营者修改 商务平台经营者 法规的规 子商务平台经 平台服务 修改平台服务协 定和程序 营者修改平台 协议和交 议和交易规则, 实施检查, 服务协议和交 易规则的 应当在其首页显 实事求是, 易规则,应当在 行政检查 著位置公开征求 证据完整、 其首页显著位 意见,采取合理 确凿。监 置公开征求意 措施确保有关各 督检查人 见,采取合理措 方能够及时充分 员不得少 施确保有关各 表达意见。修改 于二人, 方能够及时充 内容应当至少在 并应当出 分表达意见。修 实施前七日予以 示合法证 改内容应当至 公示。 件; 少在实施前七 日予以公示。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对电子商 《电子商务法》 1.检查责 《电子商务法》 68 政 务平台经 第三十七条电子 任:按照 第三十七条电 检 营者自营 商务平台经营者 法规的规 子商务平台经 查 业务的行 在其平台上开展 定和程序 营者在其平台 政检查 自营业务的,应 实施检查, 上开展自营业 当以显著方式区 实事求是, 务的,应当以显 分标记自营业务 证据完整、 著方式区分标 和平台内经营者 确凿。监 记自营业务和 开展的业务,不 督检查人 平台内经营者 得误导消费者。 员不得少 开展的业务,不 于二人, 得误导消费者。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对定量包 《定量包装商品 1.检查责 《定量包装商 69 政 装商品的 计量监督管理办 任:按照 品计量监督管 检 计量行政 法》第三条:国 法规的规 理办法》 第三条: 查 检查 家质量监督检验 定和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 检疫总局对全国 实施检查, 检验检疫总局 定量包装商品的 实事求是, 对全国定量包 计量工作实施统 证据完整、 装商品的计量 一监督管理。县 确凿。监 工作实施统一 级以上地方质量 督检查人 监督管理。县级 技术监督管部门 员不得少 以上地方质量 对本行政区域内 于二人, 技术监督管部 定量包装商品的 并应当出 门对本行政区 计量工作实施监 示合法证 域内定量包装 督管理。 件; 商品的计量工 作实施监督管 2.处 理。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70 行 对发生食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政 品安全事 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和国食品安全 检 故风险较 第一百零九条第 法规的规 法》第一百零九 查 高的餐饮 一款、第二款、 定和程序 条第一款、第二 服务经营 第三款第(三)、实施检查, 款、第三款第 者的行政 (四)项:“县 实事求是, (三)、(四) 检查 级以上人民政府 证据完整、 项:“县级以上 食品药品监督管 确凿。监 人民政府食品 理、质量监督部 督检查人 药品监督管理、 门根据食品安全 员不得少 质量监督部门 风险监测、风险 于二人, 根据食品安全 评估结果和食品 并应当出 风险监测、风险 安全状况等,确 示合法证 评估结果和食 定监督管理的重 件; 品安全状况等, 点、方式和频次, 确定监督管理 实施风险分级管 2.处 的重点、方式和 理。县级以上地 置责任: 频次,实施风险 方人民政府组织 对发现的 分级管理。县级 本级食品药品监 问题问题 以上地方人民 督管理、质量监 依法进行 政府组织本级 督、农业行政等 处置,不 食品药品监督 部门制定本行政 得违反相 管理、质量监督、 区域的食品安全 关法规; 农业行政等部 年度监督管理计 对存在安 门制定本行政 划,向社会公布 全隐患或 区域的食品安 并组织实施。食 违法行为, 全年度监督管 品安全年度监督 责令企业 理计划,向社会 管理计划应当将 限期整改, 公布并组织实 下列事项作为监 并在规定 施。食品安全年 督管理的重点: 时限内对 度监督管理计 (三)发生食品 整改情况 划应当将下列 安全事故风险较 进行复查。 事项作为监督 3.信 管理的重点: 高的食品生产经 营者;(四)食 息公开责 (三)发生食品 品安全风险监测 任:依法 安全事故风险 结果表明可能存 规、按照 较高的食品生 在食品安全隐患 程序办理 产经营者;(四) 的事项。”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风险 事项。 监测结果表明 4.法 可能存在食品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的事 章文件规 项。”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71 行 对法定计《山西省计量监 1.检查责《山西省计量 政 量单位的 督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监督管理条例》 检 行政检查 三条使用计量单 法规的规 第三条使用计 查 位,制造计量器 定和程序 量单位,制造计 具,均须采用国 实施检查, 量器具,均须采 家法定计量单位。 实事求是, 用国家法定计 证据完整、 量单位。 确凿。监 督检查人 员不得少 于二人,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山西省计量监 督管理条例》第 九条计量检定机 构应当自接到受 检计量器具之日 起十日内完成检 定工作;特殊情 对法定计 行 量检定机 72 政 构拖延检 检 定期限的 查 行为的行 政检查 况需延长的,由 检定机构与送检 单位协商确定检 定期限。第三十 三条违反本条例 第九条规定,拖 延检定期限的, 应当按照送检单 位要求,及时安 排检定,并免收 检定费;对送检 1.检查责 《山西省计量 任:按照 监督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 第九条计量检 定和程序 定机构应当自 实施检查, 接到受检计量 实事求是, 器具之日起十 证据完整、 日内完成检定 确凿。监 工作;特殊情况 督检查人 需延长的,由检 员不得少 定机构与送检 于二人, 单位协商确定 并应当出 检定期限。第三 示合法证 十三条违反本 件; 条例第九条规 定,拖延检定期 2.处 限的,应当按照 置责任: 送检单位要求, 对发现的 及时安排检定, 问题问题 并免收检定费; 单位造成损失的, 依法进行 对送检单位造 承担相应民事责 处置,不 成损失的,承担 任。 得违反相 相应民事责任。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国计量法》第三 任:按照 和国计量法》第 条第三款因特殊 法规的规 三条第三款因 需要采用非法定 定和程序 特殊需要采用 计量单位的管理 实施检查, 非法定计量单 办法,由国务院 实事求是, 位的管理办法, 计量行政部门另 证据完整、 由国务院计量 行制定。第十四 确凿。监 行政部门另行 行 73 政 检 查 对非法定 条任何单位和个 督检查人 制定。第十四条 计量单位 人不得违反规定 员不得少 任何单位和个 的计量器 制造、销售和进 于二人, 人不得违反规 具的行政 口非法定计量单 并应当出 定制造、销售和 检查 位的计量器具。 示合法证 进口非法定计 第十八条县级以 件; 量单位的计量 上人民政府计量 器具。第十八条 行政部门应当依 2.处 县级以上人民 法对制造、修理、置责任: 政府计量行政 销售、进口和使 对发现的 部门应当依法 用计量器具,以 问题问题 对制造、修理、 及计量检定等相 依法进行 销售、进口和使 关计量活动进行 处置,不 用计量器具,以 监督检查。有关 得违反相 及计量检定等 单位和个人不得 关法规; 相关计量活动 拒绝、阻挠。 对存在安 进行监督检查。 全隐患或 有关单位和个 违法行为, 人不得拒绝、阻 责令企业 挠。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旅行社条例》 第十条旅行社设 立分社的,应当 持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副本向 对分社的 经营范围 行 超出设立 74 政 分社的旅 检 行社的经 查 营范围行 为的行政 检查 分社所在地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设立登记, 并自设立登记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向分社所在地 的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旅行 社分社的设立不 受地域限制。分 社的经营范围不 得超出设立分社 的旅行社的经营 范围。 1.检查责 《旅行社条例》 任:按照 第十条旅行社 法规的规 设立分社的,应 定和程序 当持旅行社业 实施检查, 务经营许可证 实事求是, 副本向分社所 证据完整、 在地的工商行 确凿。监 政管理部门办 督检查人 理设立登记,并 员不得少 自设立登记之 于二人, 日起 3 个工作 并应当出 日内向分社所 示合法证 在地的旅游行 件; 政管理部门备 案。旅行社分社 2.处 的设立不受地 置责任: 域限制。分社的 对发现的 经营范围不得 问题问题 超出设立分社 依法进行 的旅行社的经 处置,不 营范围。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广告法》第 任:按照 共和国广告法》 六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第六条:“国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 定和程序 院市场监督管 门主管全国的广 实施检查, 理部门主管全 对公共场 告监督管理工作, 实事求是, 国的广告监督 所的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 证据完整、 管理工作,国务 行 75 政 检 查 者、电信 在各自的职责范 确凿。监 院有关部门在 业务经营 围内负责广告管 督检查人 各自的职责范 者、互联 理相关工作。县 员不得少 围内负责广告 网信息服 级以上地方市场 于二人, 管理相关工作。 务提供者 监督管理部门主 并应当出 县级以上地方 的行政检 管本行政区域的 示合法证 市场监督管理 查 广告监督管理工 件; 部门主管本行 作,县级以上地 政区域的广告 方人民政府有关 2.处 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在各自的职 置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 责范围内负责广 对发现的 人民政府有关 告管理相关工 问题问题 部门在各自的 作。”2.《中华 依法进行 职责范围内负 人民共和国广告 处置,不 责广告管理相 法》第四十九条:得违反相 关工作。”2. “市场监督管理 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 部门履行广告监 对存在安 和国广告法》第 督管理职责,可 全隐患或 四十九条:“市 以行使下列职权:违法行为, 场监督管理部 (一)对涉嫌从 责令企业 门履行广告监 事违法广告活动 限期整改, 督管理职责,可 的场所实施现场 并在规定 以行使下列职 检查;(二)询 时限内对 权:(一)对涉 问涉嫌违法当事 整改情况 嫌从事违法广 人或者其法定代 进行复查。 告活动的场所 表人、主要负责 3.信 实施现场检查; 人和其他有关人 息公开责 (二)询问涉嫌 员、对有关单位 任:依法 违法当事人或 或者个人进行调 规、按照 者其法定代表 查;(三)要求 程序办理 人、主要负责人 涉嫌违法当事人 信息公开 和其他有关人 限期提供有关证 事项。 明文件;(四) 员、对有关单位 4.法 或者个人进行 查阅、复制与涉 律法规规 调查;(三)要 嫌违法广告有关 章文件规 求涉嫌违法当 的合同、票据、 定应履行 事人限期提供 账簿、广告作品 的其他责 有关证明文件; 和其他有关资料;任。 (四)查阅、复 (五)查封、扣 制与涉嫌违法 押与涉嫌违法广 广告有关的合 告直接相关的广 同、票据、账簿、 告物品、经营工 广告作品和其 具、设备等财物; 他有关资料; (六)责令暂停 (五)查封、扣 发布可能造成严 押与涉嫌违法 重后果的涉嫌违 广告直接相关 法广告;(七) 的广告物品、经 法律、行政法规 营工具、设备等 规定的其他职权。 财物;(六)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 令暂停发布可 门应当建立健全 能造成严重后 广告监测制度, 果的涉嫌违法 完善监测措施, 广告;(七)法 及时发现和依法 律、行政法规规 查处违法广告行 定的其他职权。 为。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广告监测 制度,完善监测 措施,及时发现 和依法查处违 法广告行为。 1、《易制毒化学 1.检查责 1、《易制毒化 品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学品管理条例》 三十二条县级以 法规的规 第三十二条县 上人民政府公安 定和程序 级以上人民政 机关、药品监督 实施检查, 府公安机关、药 对购买第 管理部门、安全 实事求是, 品监督管理部 行 一类中的 生产监督管理部 证据完整、 门、安全生产监 76 政 药品类易 门、商务主管部 确凿。监 督管理部门、商 检 制毒化学 门、卫生主管部 督检查人 务主管部门、卫 查 品的行政 门、价格主管部 员不得少 生主管部门、价 检查 门、铁路主管部 于二人, 格主管部门、铁 门、交通主管部 并应当出 路主管部门、交 门、市场监督管 示合法证 通主管部门、市 理部门、生态环 件; 场监督管理部 境主管部门和海 门、生态环境主 关,应当依照本 2.处 管部门和海关, 条例和有关法律、 置责任: 应当依照本条 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发现的 例和有关法律、 在各自的职责范 问题问题 行政法规的规 围内,加强对易 依法进行 定,在各自的职 制毒化学品生产、 处置,不 责范围内,加强 经营、购买、运 得违反相 对易制毒化学 输、价格以及进 关法规; 品生产、经营、 口、出口的监督 对存在安 购买、运输、价 检查;对非法生 全隐患或 格以及进口、出 产、经营、购买、违法行为, 口的监督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 责令企业 对非法生产、经 品,或者走私易 限期整改, 营、购买、运输 制毒化学品的行 并在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 为,依法予以查 时限内对 或者走私易制 处。前款规定的 整改情况 毒化学品的行 行政主管部门在 进行复查。 为,依法予以查 进行易制毒化学 3.信 处。前款规定的 品监督检查时, 息公开责 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依法查看现 任:依法 在进行易制毒 场、查阅和复制 规、按照 化学品监督检 有关资料、记录 程序办理 查时,可以依法 有关情况、扣押 信息公开 查看现场、查阅 相关的证据材料 事项。 和复制有关资 4.法 料、记录有关情 和违法物品;必 要时,可以临时 律法规规 况、扣押相关的 查封有关场所。 章文件规 证据材料和违 被检查的单位或 定应履行 法物品;必要时, 者个人应当如实 的其他责 可以临时查封 提供有关情况和 任。 有关场所。被检 材料、物品,不 查的单位或者 得拒绝或者隐匿。 个人应当如实 2、《药品类易制 提供有关情况 毒化学品管理办 和材料、物品, 法》(卫生部令 不得拒绝或者 第 72 号)第四条 隐匿。2、《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 品类易制毒化 督管理局主管全 学品管理办法》 国药品类易制毒 (卫生部令第 化学品生产、经 72 号)第四条 营、购买等方面 国家食品药品 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局主 县级以上地方食 管全国药品类 品药品监督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 部门负责本行政 生产、经营、购 区域内的药品类 买等方面的监 易制毒化学品生 督管理工作。县 产、经营、购买 级以上地方食 等方面的监督管 品药品监督管 理工作。第三十 理部门负责本 四条县级以上地 行政区域内的 方食品药品监督 药品类易制毒 管理部门负责本 化学品生产、经 行政区域内药品 营、购买等方面 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监督管理工 生产企业、经营 作。第三十四条 企业、使用药品 县级以上地方 类易制毒化学品 食品药品监督 的药品生产企业 管理部门负责 和教学科研单位 本行政区域内 的监督检查。 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企 业、经营企业、 使用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的 药品生产企业 和教学科研单 位的监督检查。 1、《麻醉药品和 1.检查责 1、《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按照 和精神药品管 例》第五条国务 法规的规 理条例》第五条 院药品监督管理 定和程序 国务院药品监 部门负责全国麻 实施检查, 督管理部门负 醉药品和精神药 实事求是, 责全国麻醉药 品的监督管理工 证据完整、 品和精神药品 作,并会同国务 确凿。监 的监督管理工 行 77 政 检 查 对购买麻 院农业主管部门 督检查人 作,并会同国务 醉药品和 对麻醉药品药用 员不得少 院农业主管部 精神药品 原植物实施监督 于二人, 门对麻醉药品 的行政检 管理。……省、 并应当出 药用原植物实 查 自治区、直辖市 示合法证 施监督管 人民政府药品监 件; 理。……省、自 督管理部门负责 治区、直辖市人 本行政区域内麻 2.处 民政府药品监 醉药品和精神药 置责任: 督管理部门负 品的监督管理工 对发现的 责本行政区域 作。第五十七条 问题问题 内麻醉药品和 药品监督管理部 依法进行 精神药品的监 门应当根据规定 处置,不 督管理工作。第 的职责权限,对 得违反相 五十七条药品 麻醉药品药用原 关法规; 监督管理部门 植物的种植以及 对存在安 应当根据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 全隐患或 的职责权限,对 药品的实验研究、 违法行为, 麻醉药品药用 生产、经营、使 责令企业 原植物的种植 用、储存、运输 限期整改, 以及麻醉药品 活动进行监督检 并在规定 和精神药品的 查。 时限内对 实验研究、 生产、 整改情况 经营、使用、储 进行复查。 存、运输活动进 3.信 行监督检查。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广告法》第 任:按照 共和国广告法》 二十九条:“广 法规的规 第二十九条: 播电台、电视台、定和程序 “广播电台、电 报刊出版单位从 实施检查, 视台、报刊出版 事广告发布业务 实事求是, 单位从事广告 对广播电 行 78 政 检 查 台、电视 台、报刊 出版单位 的广告发 布登记的 行政检查 的,应当设有专 证据完整、 发布业务的,应 门从事广告业务 确凿。监 当设有专门从 的机构,配备必 督检查人 事广告业务的 要的人员,具有 员不得少 机构,配备必要 与发布广告相适 于二人, 的人员,具有与 应的场所、设备,并应当出 发布广告相适 并向县级以上地 示合法证 应的场所、 设备, 方市场监督管理 件; 并向县级以上 部门办理广告发 地方市场监督 布登记。”2. 2.处 管理部门办理 《广告发布登记 置责任: 广告发布登 管理规定》第十 对发现的 记。”2.《广告 三条:“工商行 问题问题 发布登记管理 政管理部门应当 依法进行 规定》第十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对 处置,不 “工商行政管 辖区内的广告发 得违反相 理部门应当依 布单位采取抽查 关法规; 照有关规定对 等形式进行监督 对存在安 辖区内的广告 管理。抽查内容 全隐患或 发布单位采取 包括:(一)是 违法行为, 抽查等形式进 否按照广告发布 责令企业 行监督管理。抽 登记事项从事广 限期整改, 查内容包括: 告发布活动; 并在规定 (一)是否按照 (二)广告从业 时限内对 广告发布登记 人员和广告审查 整改情况 事项从事广告 人员情况;(三)进行复查。 发布活动;(二) 广告业务承接登 3.信 广告从业人员 记、审核、档案 息公开责 和广告审查人 管理、统计报表 任:依法 员情况;(三) 等基本管理制度 规、按照 广告业务承接 的建立和执行情 程序办理 登记、审核、档 况;(四)是否 信息公开 案管理、统计报 按照规定报送 《广告业统计报 事项。 表等基本管理 4.法 制度的建立和 表》;(五)其 律法规规 执行情况;(四) 他需要进行抽查 章文件规 是否按照规定 的事项。” 定应履行 报送《广告业统 的其他责 计报表》;(五) 任。 其他需要进行 抽查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广告法》第 任:按照 共和国广告法》 六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第六条:“国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 定和程序 院市场监督管 门主管全国的广 实施检查, 理部门主管全 对广告经 行 79 政 检 查 营者、广 告发布者 未建立健 全相关制 度的行政 检查 告监督管理工作, 实事求是, 国的广告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 证据完整、 管理工作,国务 在各自的职责范 确凿。监 院有关部门在 围内负责广告管 督检查人 各自的职责范 理相关工作。县 员不得少 围内负责广告 级以上地方市场 于二人, 管理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部门主 并应当出 县级以上地方 管本行政区域的 示合法证 市场监督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工 件; 部门主管本行 作,县级以上地 政区域的广告 方人民政府有关 2.处 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在各自的职 置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 责范围内负责广 对发现的 人民政府有关 告管理相关工 问题问题 部门在各自的 作。”2.《中华 依法进行 职责范围内负 人民共和国广告 处置,不 责广告管理相 法》第四十九条:得违反相 关工作。”2. “市场监督管理 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 部门履行广告监 对存在安 和国广告法》第 督管理职责,可 全隐患或 四十九条:“市 以行使下列职权:违法行为, 场监督管理部 (一)对涉嫌从 责令企业 门履行广告监 事违法广告活动 限期整改, 督管理职责,可 的场所实施现场 并在规定 以行使下列职 检查;(二)询 时限内对 权:(一)对涉 问涉嫌违法当事 整改情况 嫌从事违法广 人或者其法定代 进行复查。 告活动的场所 表人、主要负责 3.信 实施现场检查; 人和其他有关人 息公开责 (二)询问涉嫌 员、对有关单位 任:依法 违法当事人或 或者个人进行调 规、按照 者其法定代表 查;(三)要求 程序办理 人、主要负责人 涉嫌违法当事人 信息公开 和其他有关人 限期提供有关证 事项。 明文件;(四) 员、对有关单位 4.法 或者个人进行 查阅、复制与涉 律法规规 调查;(三)要 嫌违法广告有关 章文件规 求涉嫌违法当 的合同、票据、 定应履行 事人限期提供 账簿、广告作品 的其他责 有关证明文件; 和其他有关资料;任。 (四)查阅、复 (五)查封、扣 制与涉嫌违法 押与涉嫌违法广 广告有关的合 告直接相关的广 同、票据、账簿、 告物品、经营工 广告作品和其 具、设备等财物; 他有关资料; (六)责令暂停 (五)查封、扣 发布可能造成严 押与涉嫌违法 重后果的涉嫌违 广告直接相关 法广告;(七) 的广告物品、经 法律、行政法规 营工具、设备等 规定的其他职权。 财物;(六)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 令暂停发布可 门应当建立健全 能造成严重后 广告监测制度, 果的涉嫌违法 完善监测措施, 广告;(七)法 及时发现和依法 律、行政法规规 查处违法广告行 定的其他职权。 为。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广告监测 制度,完善监测 措施,及时发现 和依法查处违 法广告行为。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广告法》第 任:按照 共和国广告法》 六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第六条:“国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 定和程序 院市场监督管 门主管全国的广 实施检查, 理部门主管全 行 80 政 检 查 对广告未 告监督管理工作, 实事求是, 国的广告监督 显著标明 国务院有关部门 证据完整、 管理工作,国务 关闭标志 在各自的职责范 确凿。监 院有关部门在 的行政检 围内负责广告管 督检查人 各自的职责范 查 理相关工作。县 员不得少 围内负责广告 级以上地方市场 于二人, 管理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部门主 并应当出 县级以上地方 管本行政区域的 示合法证 市场监督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工 件; 部门主管本行 作,县级以上地 政区域的广告 方人民政府有关 2.处 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在各自的职 置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 责范围内负责广 对发现的 人民政府有关 告管理相关工 问题问题 部门在各自的 作。”2.《中华 依法进行 职责范围内负 人民共和国广告 处置,不 责广告管理相 法》第四十九条:得违反相 关工作。”2. “市场监督管理 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 部门履行广告监 对存在安 和国广告法》第 督管理职责,可 全隐患或 四十九条:“市 以行使下列职权:违法行为, 场监督管理部 (一)对涉嫌从 责令企业 门履行广告监 事违法广告活动 限期整改, 督管理职责,可 的场所实施现场 并在规定 以行使下列职 检查;(二)询 时限内对 权:(一)对涉 问涉嫌违法当事 整改情况 嫌从事违法广 人或者其法定代 进行复查。 告活动的场所 表人、主要负责 3.信 实施现场检查; 人和其他有关人 息公开责 (二)询问涉嫌 员、对有关单位 任:依法 违法当事人或 或者个人进行调 规、按照 者其法定代表 查;(三)要求 程序办理 人、主要负责人 涉嫌违法当事人 信息公开 和其他有关人 限期提供有关证 事项。 明文件;(四) 员、对有关单位 4.法 或者个人进行 查阅、复制与涉 律法规规 调查;(三)要 嫌违法广告有关 章文件规 求涉嫌违法当 的合同、票据、 定应履行 事人限期提供 账簿、广告作品 的其他责 有关证明文件; 和其他有关资料;任。 (四)查阅、复 (五)查封、扣 制与涉嫌违法 押与涉嫌违法广 广告有关的合 告直接相关的广 同、票据、账簿、 告物品、经营工 广告作品和其 具、设备等财物; 他有关资料; (六)责令暂停 (五)查封、扣 发布可能造成严 押与涉嫌违法 重后果的涉嫌违 广告直接相关 法广告;(七) 的广告物品、经 法律、行政法规 营工具、设备等 规定的其他职权。 财物;(六)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 令暂停发布可 门应当建立健全 能造成严重后 广告监测制度, 果的涉嫌违法 完善监测措施, 广告;(七)法 及时发现和依法 律、行政法规规 查处违法广告行 定的其他职权。 为。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广告监测 制度,完善监测 措施,及时发现 和依法查处违 法广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对广告主 国广告法》第四 任:按照 和国广告法》第 申请药品、 十六条:“发布 法规的规 四十六条:“发 医疗器械、 医疗、药品、医 定和程序 布医疗、药品、 行 保健食品 疗器械、农药、 实施检查, 医疗器械、 农药、 81 政 和特殊医 兽药、和保健食 实事求是, 兽药、和保健食 检 学用途配 品广告,以及法 证据完整、 品广告,以及法 查 方食品广 律、行政法规规 确凿。监 律、行政法规规 告审查情 定应当进行审查 督检查人 定应当进行审 况的行政 的其他广告,应 员不得少 查的其他广告, 检查 当在发布前由有 于二人, 应当在发布前 关部门(以下称 并应当出 由有关部门(以 广告审查机关) 示合法证 下称广告审查 对广告内容进行 件; 机关)对广告内 审查;未经审查, 容进行审查;未 不得发布。” 2.处 经审查,不得发 《中华人民共和 置责任: 布。”《中华人 国广告法》第四 对发现的 民共和国广告 十七条第一款: 问题问题 法》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 依法进行 第一款:“广告 告审查,应当依 处置,不 主申请广告审 照法律、行政法 得违反相 查,应当依照法 规向广告审查机 关法规; 律、行政法规向 关提交有关证明 对存在安 广告审查机关 文件。”《中华 全隐患或 提交有关证明 人民共和国广告 违法行为, 文件。”《中华 法》第四十八条:责令企业 人民共和国广 “任何单位或者 限期整改, 告法》第四十八 个人不得伪造、 并在规定 条:“任何单位 变造或者转让广 时限内对 或者个人不得 告审查批准文 整改情况 伪造、变造或者 件。” 转让广告审查 进行复查。 3.信 批准文件。”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法律:《中华人 1.检查责 法律:《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 任:按照 民共和国特种 备安全法》 第五 法规的规 设备安全法》 行 82 政 检 查 条国务院负责特 定和程序 第五条国务院 对锅炉使 种设备安全监督 实施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 用登记的 管理的部门对全 实事求是, 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国特种设备安全 证据完整、 的部门对全国 实施监督管理。 确凿。监 特种设备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各 督检查人 实施监督管理。 级人民政府负责 员不得少 县级以上地方 特种设备安全监 于二人, 各级人民政府 督管理的部门对 并应当出 负责特种设备 本行政区域内特 示合法证 安全监督管理 种设备安全实施 件; 的部门对本行 监督管理。 政区域内特种 2.处 设备安全实施 置责任: 监督管理。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医疗器械监督 1.检查责 《医疗器械监 管理条例》第五 任:按照 督管理条例》第 行 83 政 检 查 对国产第 三类医疗 器械产品 质量的行 政检查 十六条 食品药品 法规的规 五十六条 食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 定和程序 药品监督管理 当加强对医疗器 实施检查, 部门应当加强 械生产经营企业 实事求是, 对医疗器械生 和使用单位生产、 证据完整、 产经营企业和 经营、使用的医 确凿。监 使用单位生产、 疗器械的抽查检 督检查人 经营、使用的医 验。抽查检验不 员不得少 疗器械的抽查 得收取检验费和 于二人, 检验。抽查检验 其他任何费用, 并应当出 不得收取检验 所需费用纳入本 示合法证 费和其他任何 级政府预算。省 件; 费用,所需费用 级以上人民政府 纳入本级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 2.处 预算。省级以上 理部门应当根据 置责任: 人民政府食品 抽查检验结论及 对发现的 药品监督管理 时发布医疗器械 问题问题 部门应当根据 质量公告。 依法进行 抽查检验结论 处置,不 及时发布医疗 得违反相 器械质量公告。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医疗器械监 1.检查责 1、《医疗器械 督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监督管理条例》 行 对国产第 84 政 三类医器 检 械企业的 查 行政检查 三条国务院食品 法规的规 第三条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和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 门负责全国医疗 实施检查, 管理部门负责 器械监督管理工 实事求是, 全国医疗器械 作。国务院有关 证据完整、 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在各自的职 确凿。监 国务院有关部 责范围内负责与 督检查人 门在各自的职 医疗器械有关的 员不得少 责范围内负责 监督管理工作。 于二人, 与医疗器械有 县级以上地方人 并应当出 关的监督管理 民政府食品药品 示合法证 工作。县级以上 监督管理部门负 件; 地方人民政府 责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药品监督 医疗器械监督管 2.处 管理部门负责 理工作。县级以 置责任: 本行政区域的 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发现的 医疗器械监督 有关部门在各自 问题问题 管理工作。县级 的职责范围内负 依法进行 以上地方人民 责与医疗器械有 处置,不 政府有关部门 关的监督管理工 得违反相 在各自的职责 作。国务院食品 关法规; 范围内负责与 药品监督管理部 对存在安 医疗器械有关 门应当配合国务 全隐患或 的监督管理工 院有关部门,贯 违法行为, 作。国务院食品 彻实施国家医疗 责令企业 药品监督管理 器械产业规划和 限期整改, 部门应当配合 政策。第五十三 并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 条食品药品监督 时限内对 门,贯彻实施国 管理部门应当对 整改情况 家医疗器械产 医疗器械的注册、 进行复查。 业规划和政策。 3.信 第五十三条食 备案、生产、经 营、使用活动加 息公开责 品药品监督管 强监督检查,并 任:依法 理部门应当对 对下列事项进行 规、按照 医疗器械的注 重点监督检查: 程序办理 册、备案、生产、 (一)医疗器械 信息公开 经营、使用活动 生产企业是否按 事项。 加强监督检查, 4.法 并对下列事项 照经注册或者备 案的产品技术要 律法规规 进行重点监督 求组织生产; 章文件规 检查:(一)医 (二)医疗器械 定应履行 疗器械生产企 生产企业的质量 的其他责 业是否按照经 管理体系是否保 任。 注册或者备案 持有效运行; 的产品技术要 (三)医疗器械 求组织生产; 生产经营企业的 (二)医疗器械 生产经营条件是 生产企业的质 否持续符合法定 量管理体系是 要求。第五十六 否保持有效运 条食品药品监督 行;(三)医疗 管理部门应当加 器械生产经营 强对医疗器械生 企业的生产经 产经营企业和使 营条件是否持 用单位生产、经 续符合法定要 营、使用的医疗 求。第五十六条 器械的抽查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 抽查检验不得收 管理部门应当 取检验费和其他 加强对医疗器 任何费用,所需 械生产经营企 费用纳入本级政 业和使用单位 府预算。省级以 生产、经营、使 上人民政府食品 用的医疗器械 药品监督管理部 的抽查检验。抽 门应当根据抽查 查检验不得收 检验结论及时发 取检验费和其 布医疗器械质量 他任何费用,所 公告。2、《药品 需费用纳入本 医疗器械飞行检 级政府预算。省 查办法》第三条 级以上人民政 国家食品药品监 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负责 督管理部门应 组织实施全国范 当根据抽查检 围内的药品医疗 验结论及时发 器械飞行检查。 布医疗器械质 地方各级食品药 量公告。2、《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品医疗器械飞 负责组织实施本 行检查办法》第 行政区域的药品 三条国家食品 医疗器械飞行检 药品监督管理 查。3、《医疗器 总局负责组织 械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全国范围 第三十四条食品 内的药品医疗 药品监督管理部 器械飞行检查。 门在组织产品技 地方各级食品 术审评时可以调 药品监督管理 阅原始研究资料, 部门负责组织 并组织对申请人 实施本行政区 进行与产品研制、 域的药品医疗 生产有关的质量 器械飞行检查。 管理体系核查。 3、《医疗器械 境内第二类、第 注册管理办法》 三类医疗器械注 第三十四条食 册质量管理体系 品药品监督管 核查,由省、自 理部门在组织 治区、直辖市食 产品技术审评 品药品监督管理 时可以调阅原 部门开展,其中 始研究资料,并 境内第三类医疗 组织对申请人 器械注册质量管 进行与产品研 理体系核查,由 制、生产有关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 质量管理体系 督管理总局技术 核查。境内第二 审评机构通知相 类、第三类医疗 应省、自治区、 器械注册质量 直辖市食品药品 管理体系核查, 监督管理部门开 由省、自治区、 展核查,必要时 直辖市食品药 参与核查。省、 品监督管理部 自治区、直辖市 门开展,其中境 食品药品监督管 内第三类医疗 理部门应当在 30 器械注册质量 个工作日内根据 管理体系核查, 相关要求完成体 由国家食品药 系核查。国家食 品监督管理总 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技术审评机 总局技术审评机 构通知相应省、 构在对进口第二 自治区、直辖市 类、第三类医疗 食品药品监督 器械开展技术审 管理部门开展 评时,认为有必 核查,必要时参 要进行质量管理 与核查。省、自 体系核查的,通 治区、直辖市食 知国家食品药品 品药品监督管 监督管理总局质 理部门应当在 量管理体系检查 30 个工作日内 技术机构根据相 根据相关要求 关要求开展核查, 完成体系核查。 必要时技术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 机构参与核查。 监督管理总局 技术审评机构 在对进口第二 类、第三类医疗 器械开展技术 审评时,认为有 必要进行质量 管理体系核查 的,通知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质量管 理体系检查技 术机构根据相 关要求开展核 查,必要时技术 审评机构参与 核查。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计量法实施 任:按照 共和国计量法 细则》第十八条:法规的规 实施细则》第十 凡制造在全国范 定和程序 八条:凡制造在 对国家标 行 85 政 检 查 准物质质 量、生产 条件是否 符合要求 的行政检 查 围内从未生产过 实施检查, 全国范围内从 的计量器具新产 实事求是, 未生产过的计 品,必须经过定 证据完整、 量器具新产品, 型鉴定。定型鉴 确凿。监 必须经过定型 定合格后,应当 督检查人 鉴定。定型鉴定 履行型式批准手 员不得少 合格后,应当履 续,颁发证书。 于二人, 行型式批准手 在全国范围内已 并应当出 续,颁发证书。 经定型,而本单 示合法证 在全国范围内 位未生产过的计 件; 已经定型,而本 量器具新产品, 单位未生产过 应当进行样机实 2.处 的计量器具新 验,样机实验合 置责任: 产品,应当进行 格后,发给合格 对发现的 样机实验,样机 证书。凡未经型 问题问题 实验合格后,发 式批准或者未取 依法进行 给合格证书。凡 得样机实验合格 处置,不 未经型式批准 证书的计量器具, 得违反相 或者未取得样 不准生产。2. 关法规; 机实验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 对存在安 书的计量器具, 国计量法实施细 全隐患或 不准生产。2. 则》第六十一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 计量器具是指能 责令企业 和国计量法实 用以直接或间接 限期整改, 施细则》第六十 测出被测对象量 并在规定 一条:计量器具 值的装置、仪器 时限内对 是指能用以直 仪表、量具和用 整改情况 接或间接测出 于统一量值的标 进行复查。 被测对象量值 准物质。3.《标 3.信 的装置、仪器仪 准物质管理办法》 息公开责 表、量具和用于 第十七条国务院 任:依法 统一量值的标 计量行政部门负 规、按照 准物质。3.《标 责全国标准物质 程序办理 准物质管理办 工作的管理,其 信息公开 法》第十七条国 工作机构负责受 事项。 务院计量行政 4.法 部门负责全国 理《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考核、律法规规 标准物质工作 定级鉴定的申请, 章文件规 的管理,其工作 办理发证手续, 定应履行 机构负责受理 并进行其他有关 的其他责 《制造计量器 组织工作。第十 任。 具许可证》 考核、 八条县级以上地 定级鉴定的申 方人民政府计量 请,办理发证手 行政部门负责本 续,并进行其他 行政区域内制造、 有关组织工作。 销售标准物质的 第十八条县级 监督检查,对违 以上地方人民 反本办法规定的, 政府计量行政 有权依照《中华 部门负责本行 人民共和国计量 政区域内制造、 法实施细则》的 销售标准物质 有关规定决定行 的监督检查,对 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有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量法实 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决定行政 处罚。 1.检查责 "《山西省合同 "《山西省合同 任:按照 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 第七条 第七条 工商 工商行 定和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 政管理部门对合 实施检查, 对合同格式条 同格式条款进行 实事求是, 款进行监督;其 监督;其他有关 证据完整、 他有关行政主 行 对合同格 86 政 式条款进 检 行行政检 查 查 行政主管部门在 确凿。监 管部门在各自 各自职责范围内, 督检查人 职责范围内,做 做好合同格式条 员不得少 好合同格式条 款监督工作。 第八条 于二人, 款监督工作。 提供格 并应当出 第八条 提供 式条款的一方应 示合法证 格式条款的一 当遵循公平原则, 件; 方应当遵循公 不得以优势地位 平原则,不得以 做出侵害对方合 2.处 优势地位做出 法权益的不公平、 置责任: 侵害对方合法 不合理规定。" 对发现的 权益的不公平、 问题问题 不合理规定。"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检查责 任:按照 法规的规 定和程序 实施检查, 87 实事求是, 1、《化妆品卫 1、《化妆品卫生 证据完整、 生监督条例》第 行 对化妆品 监督条例》第十 确凿。监 十七条各级化 政 经营企业 七条各级化妆品 督检查人 妆品监督管理 检 的行政检 监督管理部门行 员不得少 部门行使化妆 查 查 使化妆品卫生监 于二人, 品卫生监督职 督职责 并应当出 责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化妆品卫生 1.检查责 1、《化妆品卫 监督条例》第十 任:按照 生监督条例》第 七条各级化妆品 法规的规 十七条各级化 监督管理部门行 定和程序 妆品监督管理 使化妆品卫生监 实施检查, 部门行使化妆 督职责。/2、《化 实事求是, 品卫生监督职 行 对化妆品 88 政 生产企业 检 的行政检 查 查 妆品卫生监督条 证据完整、 责。/2、《化妆 例实施细则》第 确凿。监 品卫生监督条 二十八条地市以 督检查人 例实施细则》第 上卫生行政部门 员不得少 二十八条地市 对已取得《化妆 于二人, 以上卫生行政 品生产企业卫生 并应当出 部门对已取得 许可证》的企业,示合法证 《化妆品生产 组织定期和不定 件; 企业卫生许可 期检查。定期检 证》的企业,组 查每年第一、第 2.处 织定期和不定 三季度各 1 次; 置责任: 期检查。定期检 审查发放《化妆 对发现的 查每年第一、第 品生产企业卫生 问题问题 三季度各 1 次; 许可证》当年和 依法进行 审查发放《化妆 复核年度各减少 处置,不 品生产企业卫 1 次。具体办法由 得违反相 生许可证》当年 各省、自治区、 关法规; 和复核年度各 直辖市卫生行政 对存在安 减少 1 次。具体 部门制定,报卫 全隐患或 办法由各省、自 生部备案。定期 违法行为, 治区、直辖市卫 检查和不定期检 责令企业 生行政部门制 查结果逐级上报 限期整改, 定,报卫生部备 上一级卫生行政 并在规定 案。定期检查和 部门及化妆品卫 时限内对 不定期检查结 生监督检验机构, 整改情况 果逐级上报上 并抄送企业主管 进行复查。 一级卫生行政 部门。第三十五 3.信 部门及化妆品 条各级卫生行政 息公开责 卫生监督检验 部门指定县级以 任:依法 机构,并抄送企 上具备检验条件 规、按照 业主管部门。第 的卫生防疫机构 程序办理 三十五条各级 为化妆品卫生监 信息公开 卫生行政部门 督检验机构,承 事项。 指定县级以上 担化妆品卫生监 督检验任务。 4.法 具备检验条件 律法规规 的卫生防疫机 章文件规 构为化妆品卫 定应履行 生监督检验机 的其他责 构,承担化妆品 任。 卫生监督检验 任务。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计量法》第 任:按照 共和国计量法》 六条:县级以上 法规的规 第六条:县级以 地方人民政府计 定和程序 上地方人民政 对计量标 行 准器具出 89 政 具的数据 检 是否准确 查 可靠的行 政检查 量行政部门根据 实施检查, 府计量行政部 本地区的需要, 实事求是, 门根据本地区 建立社会公用计 证据完整、 的需要,建立社 量标准器具,经 确凿。监 会公用计量标 上级人民政府计 督检查人 准器具,经上级 量行政部门主持 员不得少 人民政府计量 考核合格后使用。 于二人, 行政部门主持 第七条:国务院 并应当出 考核合格后使 有关主管部门和 示合法证 用。第七条:国 省、自治区、直 件; 务院有关主管 辖市人民政府有 部门和省、自治 关主管部门,根 2.处 区、直辖市人民 据本部门的特殊 置责任: 政府有关主管 需要,可以建立 对发现的 部门,根据本部 本部门使用的计 问题问题 门的特殊需要, 量标准器具,其 依法进行 可以建立本部 各项最高计量标 处置,不 门使用的计量 准器具经同级人 得违反相 标准器具,其各 民政府计量行政 关法规; 项最高计量标 部门主持考核合 对存在安 准器具经同级 格后使用。第八 全隐患或 人民政府计量 条:企业、事业 违法行为, 行政部门主持 单位根据需要, 责令企业 考核合格后使 可以建立本单位 限期整改, 用。第八条:企 使用的计量标准 并在规定 业、事业单位根 器具,其各项最 时限内对 据需要,可以建 高计量标准器具 整改情况 立本单位使用 经有关人民政府 进行复查。 的计量标准器 计量行政部门主 3.信 具,其各项最高 持考核合格后使 息公开责 计量标准器具 用。2."《山西省 任:依法 经有关人民政 计量监督管理条 规、按照 府计量行政部 例》第七条 省人 程序办理 门主持考核合 民政府有关主管 信息公开 格后使用。2." 部门和企业、事 事项。 业单位依法建立 《山西省计量 4.法 监督管理条例》 标准计量器具, 律法规规 第七条 省人民 其各项最高计量 章文件规 政府有关主管 标准器具按国家 定应履行 部门和企业、事 规定办法考核合 的其他责 业单位依法建 格后,方可使用。任。 立标准计量器 第八条 社会公用 具,其各项最高 计量标准器具, 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和企业、事 按国家规定办 业单位使用的最 法考核合格后, 高计量标准器具, 方可使用。第八 以及用于贸易结 条 社会公用计 算、安全防护、 量标准器具,部 医疗卫生、环境 门和企业、事业 监测方面的列入 单位使用的最 强制检定目录的 高计量标准器 工作计量器具, 具,以及用于贸 使用单位或者个 易结算、安全防 人必须向当地技 护、医疗卫生、 术监督行政部门 环境监测方面 申报备案,并按 的列入强制检 规定到指定的检 定目录的工作 定机构进行周期 计量器具,使用 检定;当地不能 单位或者个人 检定的,向上一 必须向当地技 级技术监督行政 术监督行政部 部门指定的计量 门申报备案,并 检定机构申请周 按规定到指定 期检定。非强制 的检定机构进 检定的计量器具, 行周期检定;当 使用单位或者个 地不能检定的, 人必须自行定期 向上一级技术 检定或者送计量 监督行政部门 检定机构定期检 指定的计量检 定。" 定机构申请周 期检定。非强制 3."《山西 检定的计量器 省计量监督管理 具,使用单位或 条例》第八条 社 者个人必须自 会公用计量标准 行定期检定或 器具,部门和企 者送计量检定 业、事业单位使 机构定期检定。 " 用的最高计量标 准器具,以及用 3."《山西 于贸易结算、安 省计量监督管 全防护、医疗卫 理条例》第八条 生、环境监测方 社会公用计量 面的列入强制检 标准器具,部门 定目录的工作计 和企业、事业单 量器具,使用单 位使用的最高 位或者个人必须 计量标准器具, 向当地技术监督 以及用于贸易 行政部门申报备 结算、安全防护、 案,并按规定到 医疗卫生、环境 指定的检定机构 监测方面的列 进行周期检定; 入强制检定目 当地不能检定的, 录的工作计量 向上一级技术监 器具,使用单位 督行政部门指定 或者个人必须 的计量检定机构 向当地技术监 申请周期检定。 督行政部门申 非强制检定的计 报备案,并按规 量器具,使用单 定到指定的检 位或者个人必须 定机构进行周 自行定期检定或 期检定;当地不 者送计量检定机 能检定的,向上 构定期检定。" 一级技术监督 4.《计量标 行政部门指定 准考核办法)》 的计量检定机 (总局令第72 号) 3. 构申请周期检 《计量标准考核 定。非强制检定 规范》 (JJF1033) 的计量器具,使 用单位或者个 人必须自行定 期检定或者送 计量检定机构 定期检定。" 4.《计量 标准考核办 法)》(总局令 第 72 号)3. 《计量标准考 核规范》 (JJF1033) 90 行 对计量检 1.《计量检定人 1.检查责 1.《计量检定 政 定人员违 员管理办法》第 任:按照 人员管理办法》 检 反计量检 十六条“计量检 法规的规 第十六条“计量 查 定规程开 定人员不得有下 定和程序 检定人员不得 展计量检 列行为:伪造、 实施检查, 有下列行为:伪 定工作等 篡改数据、报告、实事求是, 造、篡改数据、 行为的行 证书或技术档案 证据完整、 报告、证书或技 政检查 等资料;违反计 确凿。监 术档案等资料; 量检定规程开展 督检查人 违反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使用 员不得少 规程开展计量 未经考核合格的 于二人, 检定;使用未经 计量标准开展计 并应当出 考核合格的计 量检定;伪造、 示合法证 量标准开展计 篡改数据、报告、件; 量检定;伪造、 证书或技术档案 篡改数据、 报告、 等资料”。2. 2.处 证书或技术档 《计量检定人员 置责任: 案等资料”。2. 管理办法》第十 对发现的 《计量检定人 三条“任何单位 问题问题 员管理办法》第 和个人不得伪造、 依法进行 十三条“任何单 冒用《计量检定 处置,不 位和个人不得 员证》或者《注 得违反相 伪造、冒用《计 册计量师注册 关法规; 量检定员证》或 证》”。 对存在安 者《注册计量师 全隐患或 注册证》”。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91 行 对计量检部门规章: 《计1.检查责部门规章: 政 定员的行 量检定人员管理 任:按照 《计量检定人 检 政检查 办法》(2015 年 法规的规 员管理办法》 查 修订稿)第十七 定和程序 (2015 年修订 条 各级质量技 实施检查, 稿)第十七条 术监督部门应当 实事求是, 各级质量技术 加强对计量检定 证据完整、 监督部门应当 人员的监督管理, 确凿。监 加强对计量检 建立计量检定人 督检查人 定人员的监督 员管理档案,并 员不得少 管理,建立计量 将计量检定人员 于二人, 检定人员管理 有关情况逐级上 并应当出 档案,并将计量 报国家质检总局 示合法证 检定人员有关 备案。 件; 情况逐级上报 国家质检总局 2.处 备案。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检验检测机构 1.检查责 《检验检测机 资质认定管理办 任:按照 构资质认定管 法》第三十三条:法规的规 理办法》第三十 国家认监委组织 定和程序 三条:国家认监 对检验检测机构 实施检查, 委组织对检验 实施监督管理, 实事求是, 检测机构实施 对省级资质认定 证据完整、 监督管理,对省 部门的资质认定 确凿。监 级资质认定部 工作进行监督和 督检查人 门的资质认定 行 92 政 检 查 对检验检 测机构的 行政检查 指导。省级资质 员不得少 工作进行监督 认定部门自行或 于二人, 和指导。省级资 者组织地(市)、并应当出 质认定部门自 县级质量技术监 示合法证 行或者组织地 督部门对所辖区 件; (市)、县级质 域内的检验检测 量技术监督部 机构进行监督检 2.处 门对所辖区域 查,依法查处违 置责任: 内的检验检测 法行为;定期向 对发现的 机构进行监督 国家认监委报送 问题问题 检查,依法查处 年度资质认定工 依法进行 违法行为;定期 作情况、监督检 处置,不 向国家认监委 查结果、统计数 得违反相 报送年度资质 据等相关信息。 关法规; 认定工作情况、 地(市)、县级 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结果、 质量技术监督部 全隐患或 统计数据等相 门对所辖区域内 违法行为, 关信息。地 的检验检测机构 责令企业 (市)、县级质 进行监督检查, 限期整改, 量技术监督部 依法查处违法行 并在规定 门对所辖区域 为,并将查处结 时限内对 内的检验检测 果上报省级资质 整改情况 机构进行监督 认定部门。涉及 进行复查。 检查,依法查处 国家认监委或者 3.信 违法行为,并将 其他省级资质认 息公开责 查处结果上报 定部门的,由其 任:依法 省级资质认定 省级资质认定部 规、按照 部门。涉及国家 门负责上报或者 程序办理 认监委或者其 通报。 信息公开 他省级资质认 事项。 定部门的,由其 4.法 省级资质认定 律法规规 部门负责上报 章文件规 或者通报。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医疗器 械生产经营企业 93 1.检查责 《医疗器械监 任:按照 督管理条例》第 法规的规 五十六条 食品 定和程序 药品监督管理 实施检查, 部门应当加强 实事求是, 对医疗器械生 证据完整、 产经营企业和 和使用单位生产、 确凿。监 使用单位生产、 对进口第 经营、使用的医 督检查人 经营、使用的医 行 三类、第 疗器械的抽查检 员不得少 疗器械的抽查 政 二类医疗 验。抽查检验不 于二人, 检验。抽查检验 检 器械质量 得收取检验费和 并应当出 不得收取检验 查 的行政检 其他任何费用, 示合法证 费和其他任何 查 所需费用纳入本 件; 费用,所需费用 级政府预算。省 纳入本级政府 级以上人民政府 2.处 预算。省级以上 食品药品监督管 置责任: 人民政府食品 理部门应当根据 对发现的 药品监督管理 抽查检验结论及 问题问题 部门应当根据 时发布医疗器械 依法进行 抽查检验结论 质量公告。 处置,不 及时发布医疗 得违反相 器械质量公告。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药品管理法》 1.检查责 1、《药品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药 任:按照 法》第五条 国 品监督管理部门 法规的规 务院药品监督 主管全国药品监 定和程序 管理部门主管 督管理工作。国 实施检查, 全国药品监督 务院有关部门在 实事求是, 管理工作。国务 对进口药 行 94 品(包括 各自的职责范围 证据完整、 院有关部门在 内负责与药品有 确凿。监 各自的职责范 关的监督管理工 督检查人 围内负责与药 进口药品、 政 作。第六十三条 员不得少 品有关的监督 进口药材、 检 药品监督管理部 于二人, 管理工作。第六 临时进口 查 门有权按照法律、 并应当出 十三条 药品 药品)的 行政法规的规定 示合法证 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检查 对报经其审批的 件; 有权按照法律、 药品研制和药品 行政法规的规 的生产、经营以 2.处 定对报经其审 及医疗机构使用 置责任: 批的药品研制 药品的事项进行 对发现的 和药品的生产、 监督检查,有关 问题问题 经营以及医疗 单位和个人不得 依法进行 机构使用药品 拒绝和隐瞒。 2、处置,不 的事项进行监 《药品管理法实 得违反相 督检查,有关单 施条例》第五十 关法规; 位和个人不得 一条 药品监督管 对存在安 拒绝和隐瞒。 理部门(含省级 全隐患或 2、《药品管理 人民政府药品监 违法行为, 法实施条例》第 督管理部门依法 责令企业 五十一条 药品 设立的药品监督 限期整改, 监督管理部门 管理机构,下同)并在规定 (含省级人民 依法对药品的研 时限内对 政府药品监督 制、生产、经营、整改情况 管理部门依法 使用实施监督检 进行复查。 设立的药品监 查。" 3.信 督管理机构,下 息公开责 同)依法对药品 任:依法 的研制、生产、 规、按照 经营、使用实施 程序办理 监督检查。"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医疗器械监 1.检查责 1、《医疗器械 督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监督管理条例》 三条国务院食品 法规的规 第三条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和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 门负责全国医疗 实施检查, 管理部门负责 器械监督管理工 实事求是, 全国医疗器械 对进口医 行 疗器械的 95 政 注册申请 检 人及其代 查 理人的行 政检查 作。国务院有关 证据完整、 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在各自的职 确凿。监 国务院有关部 责范围内负责与 督检查人 门在各自的职 医疗器械有关的 员不得少 责范围内负责 监督管理工作。 于二人, 与医疗器械有 县级以上地方人 并应当出 关的监督管理 民政府食品药品 示合法证 工作。县级以上 监督管理部门负 件; 地方人民政府 责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药品监督 医疗器械监督管 2.处 管理部门负责 理工作。县级以 置责任: 本行政区域的 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发现的 医疗器械监督 有关部门在各自 问题问题 管理工作。县级 的职责范围内负 依法进行 以上地方人民 责与医疗器械有 处置,不 政府有关部门 关的监督管理工 得违反相 在各自的职责 作。国务院食品 关法规; 范围内负责与 药品监督管理部 对存在安 医疗器械有关 门应当配合国务 全隐患或 的监督管理工 院有关部门,贯 违法行为, 作。国务院食品 彻实施国家医疗 责令企业 药品监督管理 器械产业规划和 限期整改, 部门应当配合 政策。第五十三 并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 条食品药品监督 时限内对 门,贯彻实施国 管理部门应当对 整改情况 家医疗器械产 医疗器械的注册、 进行复查。 业规划和政策。 备案、生产、经 3.信 第五十三条食 营、使用活动加 息公开责 品药品监督管 强监督检查,并 任:依法 理部门应当对 对下列事项进行 规、按照 医疗器械的注 重点监督检查: 程序办理 册、备案、生产、 (一)医疗器械 信息公开 经营、使用活动 生产企业是否按 事项。 照经注册或者备 加强监督检查, 4.法 并对下列事项 案的产品技术要 律法规规 进行重点监督 求组织生产; 章文件规 检查:(一)医 (二)医疗器械 定应履行 疗器械生产企 生产企业的质量 的其他责 业是否按照经 管理体系是否保 任。 注册或者备案 持有效运行; 的产品技术要 (三)医疗器械 求组织生产; 生产经营企业的 (二)医疗器械 生产经营条件是 生产企业的质 否持续符合法定 量管理体系是 要求。第五十六 否保持有效运 条食品药品监督 行;(三)医疗 管理部门应当加 器械生产经营 强对医疗器械生 企业的生产经 产经营企业和使 营条件是否持 用单位生产、经 续符合法定要 营、使用的医疗 求。第五十六条 器械的抽查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 抽查检验不得收 管理部门应当 取检验费和其他 加强对医疗器 任何费用,所需 械生产经营企 费用纳入本级政 业和使用单位 府预算。省级以 生产、经营、使 上人民政府食品 用的医疗器械 药品监督管理部 的抽查检验。抽 门应当根据抽查 查检验不得收 检验结论及时发 取检验费和其 布医疗器械质量 他任何费用,所 公告。2、《药品 需费用纳入本 医疗器械飞行检 级政府预算。省 查办法》第三条 级以上人民政 国家食品药品监 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负责 督管理部门应 组织实施全国范 当根据抽查检 围内的药品医疗 验结论及时发 器械飞行检查。 布医疗器械质 地方各级食品药 量公告。2、《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品医疗器械飞 负责组织实施本 行检查办法》第 行政区域的药品 三条国家食品 医疗器械飞行检 药品监督管理 查。 总局负责组织 实施全国范围 内的药品医疗 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行政区 域的药品医疗 器械飞行检查。 1、《易制毒化学 1.检查责 1、《易制毒化 品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学品管理条例》 三十二条县级以 法规的规 第三十二条县 上人民政府公安 定和程序 级以上人民政 机关、药品监督 实施检查, 府公安机关、药 对经营第 管理部门、安全 实事求是, 品监督管理部 行 一类中的 生产监督管理部 证据完整、 门、安全生产监 96 政 药品类易 门、商务主管部 确凿。监 督管理部门、商 检 制毒化学 门、卫生主管部 督检查人 务主管部门、卫 查 品的行政 门、价格主管部 员不得少 生主管部门、价 检查 门、铁路主管部 于二人, 格主管部门、铁 门、交通主管部 并应当出 路主管部门、交 门、市场监督管 示合法证 通主管部门、市 理部门、生态环 件; 场监督管理部 境主管部门和海 门、生态环境主 关,应当依照本 2.处 管部门和海关, 条例和有关法律、 置责任: 应当依照本条 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发现的 例和有关法律、 在各自的职责范 问题问题 行政法规的规 围内,加强对易 依法进行 定,在各自的职 制毒化学品生产、 处置,不 责范围内,加强 经营、购买、运 得违反相 对易制毒化学 输、价格以及进 关法规; 品生产、经营、 口、出口的监督 对存在安 购买、运输、价 检查;对非法生 全隐患或 格以及进口、出 产、经营、购买、违法行为, 口的监督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 责令企业 对非法生产、经 品,或者走私易 限期整改, 营、购买、运输 制毒化学品的行 并在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 为,依法予以查 时限内对 或者走私易制 处。前款规定的 整改情况 毒化学品的行 行政主管部门在 进行复查。 为,依法予以查 进行易制毒化学 3.信 处。前款规定的 品监督检查时, 息公开责 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依法查看现 任:依法 在进行易制毒 场、查阅和复制 规、按照 化学品监督检 有关资料、记录 程序办理 查时,可以依法 有关情况、扣押 信息公开 查看现场、查阅 相关的证据材料 事项。 和复制有关资 4.法 料、记录有关情 和违法物品;必 要时,可以临时 律法规规 况、扣押相关的 查封有关场所。 章文件规 证据材料和违 被检查的单位或 定应履行 法物品;必要时, 者个人应当如实 的其他责 可以临时查封 提供有关情况和 任。 有关场所。被检 材料、物品,不 查的单位或者 得拒绝或者隐匿。 个人应当如实 2、《药品类易制 提供有关情况 毒化学品管理办 和材料、物品, 法》(卫生部令 不得拒绝或者 第 72 号)第四条 隐匿。2、《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 品类易制毒化 督管理局主管全 学品管理办法》 国药品类易制毒 (卫生部令第 化学品生产、经 72 号)第四条 营、购买等方面 国家食品药品 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局主 第三十四条县级 管全国药品类 以上地方食品药 易制毒化学品 品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购 负责本行政区域 买等方面的监 内药品类易制毒 督管理工作。第 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十四条县级 经营企业、使用 以上地方食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 药品监督管理 学品的药品生产 部门负责本行 企业和教学科研 政区域内药品 单位的监督检查。 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企业、经 营企业、使用药 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的药品生 产企业和教学 科研单位的监 督检查。 《价格法》第三 1.检查责 《价格法》第三 行 对经营者 97 政 价格活动 检 的行政检 查 查 十三条县级以上 任:按照 十三条县级以 各级人民政府价 法规的规 上各级人民政 格主管部门,依 定和程序 府价格主管部 法对价格活动进 实施检查, 门,依法对价格 行监督检查,并 实事求是, 活动进行监督 依照本法的规定 证据完整、 检查,并依照本 对价格违法行为 确凿。监 法的规定对价 实施行政处罚。 督检查人 格违法行为实 员不得少 施行政处罚。 于二人,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98 政 检 查 对经营者 销售民用 散煤质量 的行政检 查 《山西省大气污 1.检查责 《山西省大气 染防治条例》第 任:按照 污染防治条例》 五十七条 违反本 法规的规 第五十七条 违 条例规定,销售 定和程序 反本条例规定, 不符合民用散煤 实施检查, 销售不符合民 质量标准的煤炭, 实事求是, 用散煤质量标 或者在禁煤区内 证据完整、 准的煤炭,或者 销售煤炭及其制 确凿。监 在禁煤区内销 品的,由县级以 督检查人 售煤炭及其制 上人民政府市场 员不得少 品的,由县级以 监督管理部门责 于二人, 上人民政府市 令改正,没收原 并应当出 场监督管理部 材料、产品和违 示合法证 门责令改正,没 法所得,并处货 件; 收原材料、产品 值金额一倍以上 和违法所得,并 三倍以下的罚款。 2.处 处货值金额一 置责任: 倍以上三倍以 对发现的 下的罚款。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99 政 检 查 对竞买人 1.《拍卖法》第 1.检查责 1.《拍卖法》第 之间、竞 三十七条竞买人 任:按照 三十七条竞买 买人与拍 之间、竞买人与 法规的规 人之间、竞买人 卖人之间 拍卖人之间不得 定和程序 与拍卖人之间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 实施检查, 不得恶意串通, 行为的行 他人利益。2. 政检查 实事求是, 损害他人利益。 《拍卖监督管理 证据完整、 2.《拍卖监督 办法》第三条工 确凿。监 管理办法》第三 商行政管理部门 督检查人 条工商行政管 依照《中华人民 员不得少 理部门依照《中 共和国拍卖法》 于二人, 华人民共和国 等法律法规和本 并应当出 拍卖法》等法律 办法对拍卖活动 示合法证 法规和本办法 实施监督管理, 件; 对拍卖活动实 主要职责是: 施监督管理,主 (一)依法对拍 2.处 要职责是:(一) 卖人进行登记注 置责任: 依法对拍卖人 册;(二)依法 对发现的 进行登记注册; 对拍卖人、委托 问题问题 (二)依法对拍 人、竞买人及其 依法进行 卖人、委托人、 他参与拍卖活动 处置,不 竞买人及其他 的当事人进行监 得违反相 参与拍卖活动 督管理;(三) 关法规; 的当事人进行 依法查处违法拍 对存在安 监督管理;(三) 卖行为;(四) 全隐患或 依法查处违法 法律法规及规章 违法行为, 拍卖行为;(四) 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令企业 法律法规及规 本办法所称工商 限期整改, 章规定的其他 行政管理部门, 并在规定 职责。本办法所 包括履行工商行 时限内对 称工商行政管 政管理职责的市 整改情况 理部门,包括履 场监督管理部门。 进行复查。 行工商行政管 3.信 理职责的市场 第七条竞买人之 间不得有下列恶 息公开责 监督管理部门。 意串通行为: 任:依法 第七条竞买人 (一)相互约定 规、按照 之间不得有下 一致压低拍卖应 程序办理 列恶意串通行 价;(二)相互 信息公开 为:(一)相互 约定拍卖应价; 事项。 约定一致压低 4.法 拍卖应价;(二) (三)相互约定 买受人或相互约 律法规规 相互约定拍卖 定排挤其他竞买 章文件规 应价;(三)相 人;(四)其他 定应履行 互约定买受人 恶意串通行为。 的其他责 或相互约定排 第八条竞买人与 任。 挤其他竞买人; 拍卖人之间不得 (四)其他恶意 有下列恶意串通 串通行为。第八 行为:(一)私 条竞买人与拍 下约定成交价; 卖人之间不得 (二)拍卖人违 有下列恶意串 背委托人的保密 通行为:(一) 要求向竞买人泄 私下约定成交 露拍卖标的保留 价;(二)拍卖 价;(三)其他 人违背委托人 恶意串通行为。 的保密要求向 竞买人泄露拍 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 串通行为。 《山西省酒类管 1.检查责 《山西省酒类 理条例》第二十 任:按照 管理条例》第二 二条 各级主管 法规的规 十二条 各级 酒类生产的部门 定和程序 主管酒类生产 行 100 政 检 查 对酒类销 售环节的 行政检查 应当对酒类生产 实施检查, 的部门应当对 者的生产条件、 实事求是, 酒类生产者的 工艺、作业过程 证据完整、 生产条件、 工艺、 和产品检验情况 确凿。监 作业过程和产 进行监督、检查,督检查人 品检验情况进 保证酒类生产者 员不得少 行监督、检查, 按规范程序和质 于二人, 保证酒类生产 量要求生产质量 并应当出 者按规范程序 合格的酒类。各 示合法证 和质量要求生 级主管酒类流通 件; 产质量合格的 的部门应当加强 酒类。各级主管 对批发和零售的 2.处 酒类流通的部 监督、检查,保 置责任: 门应当加强对 证酒类依法规范 对发现的 批发和零售的 流通。 问题问题 监督、检查,保 依法进行 证酒类依法规 处置,不 范流通。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药品管理办 1.检查责 1、《药品管理 法》第六十三条 任:按照 办法》第六十三 药品监督管理部 法规的规 条药品监督管 行 101 政 检 查 对科研和 门有权按照法律、 定和程序 理部门有权按 教学用毒 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检查, 照法律、行政法 性药品购 对报经其审批的 实事求是, 规的规定对报 买的行政 药品研制和药品 证据完整、 经其审批的药 检查 的生产、经营以 确凿。监 品研制和药品 及医疗机构使用 督检查人 的生产、经营以 药品的事项进行 员不得少 及医疗机构使 监督检查,有关 于二人, 用药品的事项 单位和个人不得 并应当出 进行监督检查, 拒绝和隐瞒。药 示合法证 有关单位和个 品监督管理部门 件; 人不得拒绝和 进行监督检查时, 隐瞒。药品监督 必须出示证明文 2.处 管理部门进行 件,对监督检查 置责任: 监督检查时,必 中知悉的被检查 对发现的 须出示证明文 人的技术秘密和 问题问题 件,对监督检查 业务秘密应当保 依法进行 中知悉的被检 密。2、《关于切 处置,不 查人的技术秘 实加强医疗用毒 得违反相 密和业务秘密 性药品监管的通 关法规; 应当保密。2、 知》(国药监安 对存在安 《关于切实加 〔2002〕368 号)全隐患或 强医疗用毒性 一、高度重视毒 违法行为, 药品监管的通 性药品监管工作, 责令企业 知》(国药监安 进一步落实防范 限期整改, 〔2002〕 368 号) 措施各省、自治 并在规定 一、高度重视毒 区、直辖市药品 时限内对 性药品监管工 监督管理部门要 整改情况 作,进一步落实 从贯彻落实“三 进行复查。 防范措施各省、 个代表”重要思 3.信 自治区、直辖市 想的高度重视毒 息公开责 药品监督管理 性药品监管工作, 任:依法 部门要从贯彻 坚决杜绝毒性药 规、按照 落实“三个代表” 品的流失,禁止 程序办理 重要思想的高 违法生产、经营、信息公开 度重视毒性药 使用毒性药品现 事项。 品监管工作,坚 4.法 决杜绝毒性药 象的发生。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 律法规规 品的流失,禁止 门主要领导要亲 章文件规 违法生产、 经营、 自抓,分管领导 定应履行 使用毒性药品 具体负责,层层 的其他责 现象的发生。各 落实毒性药品监 任。 级药品监督管 管责任。三、开 理部门主要领 展毒性药品监管 导要亲自抓,分 专项检查,切实 管领导具体负 消除各种安全隐 责,层层落实毒 患各省、自治区、 性药品监管责 直辖市药品监督 任。三、开展毒 管理部门应迅速 性药品监管专 组织开展对辖区 项检查,切实消 内毒性药品监管 除各种安全隐 的专项检查。检 患各省、 自治区、 查主要以《药品 直辖市药品监 管理法》、《药 督管理部门应 品管理法实施条 迅速组织开展 例》和《医疗用 对辖区内毒性 毒性药品管理办 药品监管的专 法》为依据,检 项检查。检查主 查重点为生产、 要以《药品管理 经营、使用单位 法》、《药品管 安全管理设施和 理法实施条例》 措施,进货和销 和《医疗用毒性 售渠道,采购、 药品管理办法》 运输、进库、在 为依据,检查重 库、生产或销售 点为生产、 经营、 是否按规定建立 使用单位安全 严格的规章制度 管理设施和措 及制度执行情况, 施,进货和销售 有无完整准确的 渠道,采购、运 记录以及帐物相 输、进库、在库、 符情况。各级药 生产或销售是 品监督管理部门 否按规定建立 要督促各毒性药 严格的规章制 品生产、经营、 度及制度执行 使用单位积极进 情况,有无完整 行自查,对检查 准确的记录以 中发现的问题要 及帐物相符情 及时报告,及时 况。各级药品监 纠正,立即整改。 督管理部门要 督促各毒性药 品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积极 进行自查,对检 查中发现的问 题要及时报告, 及时纠正,立即 整改。 1.《强制性产品 1.检查责 1.《强制性产 认证管理规定》 任:按照 品认证管理规 行 102 政 检 查 对列入强 第三十七条:地 法规的规 定》第三十七条: 制性产品 方质检两局依法 定和程序 地方质检两局 认证目录 按照各自职责, 实施检查, 依法按照各自 内产品的 对所辖区域内强 实事求是, 职责,对所辖区 行政检查 制性产品认证活 证据完整、 域内强制性产 动实施监督检查, 确凿。监 品认证活动实 对违法行为进行 督检查人 施监督检查,对 查处。 员不得少 违法行为进行 于二人, 查处。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对旅行社 行 服务网点 《旅行社条例》 1.检查责 《旅行社条例》 第十一条旅行社 任:按照 第十一条旅行 设立专门招徕旅 法规的规 社设立专门招 从事招徕、 政 游者、提供旅游 定和程序 徕旅游者、提供 103 咨询以外 检 咨询的服务网点 实施检查, 旅游咨询的服 的活动的 查 (以下简称旅行 实事求是, 务网点(以下简 行为的行 社服务网点)应 证据完整、 称旅行社服务 政检查 当依法向工商行 确凿。监 网点)应当依法 政管理部门办理 督检查人 向工商行政管 设立登记手续, 员不得少 理部门办理设 并向所在地的旅 于二人, 立登记手续,并 游行政管理部门 并应当出 向所在地的旅 备案。旅行社服 示合法证 游行政管理部 务网点应当接受 件; 门备案。旅行社 旅行社的统一管 服务网点应当 理,不得从事招 2.处 接受旅行社的 徕、咨询以外的 置责任: 统一管理,不得 活动。 对发现的 从事招徕、咨询 问题问题 以外的活动。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对旅行社 1.《旅游法》第 1.检查责 1.《旅游法》第 行 104 政 检 查 转让、出 三十条旅行社不 任:按照 三十条旅行社 租、出借 得出租、出借旅 法规的规 不得出租、出借 旅行社业 行社业务经营许 定和程序 旅行社业务经 务经营许 可证,或者以其 实施检查, 营许可证,或者 可证行为 他形式非法转让 实事求是, 以其他形式非 的行政检 旅行社业务经营 证据完整、 法转让旅行社 查 许可。 确凿。监 业务经营许可。 督检查人 员不得少 于二人,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105 政 检 查 对麻醉药 品和精神 药品生产 企业的行 政检查 1、《麻醉药品和 1.检查责 1、《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按照 和精神药品管 例》》第五条国 法规的规 理条例》》第五 务院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条国务院药品 理部门负责全国 实施检查, 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 实事求是, 负责全国麻醉 药品的监督管理 证据完整、 药品和精神药 工作,并会同国 确凿。监 品的监督管理 务院农业主管部 督检查人 工作,并会同国 门对麻醉药品药 员不得少 务院农业主管 用原植物实施监 于二人, 部门对麻醉药 督管理。……省、 并应当出 品药用原植物 自治区、直辖市 示合法证 实施监督管 人民政府药品监 件; 理。……省、自 督管理部门负责 治区、直辖市人 本行政区域内麻 2.处 民政府药品监 醉药品和精神药 置责任: 督管理部门负 品的监督管理工 对发现的 责本行政区域 作。第五十七条 问题问题 内麻醉药品和 药品监督管理部 依法进行 精神药品的监 门应当根据规定 处置,不 督管理工作。第 的职责权限,对 得违反相 五十七条药品 麻醉药品药用原 关法规; 监督管理部门 植物的种植以及 对存在安 应当根据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 全隐患或 的职责权限,对 药品的实验研究、 麻醉药品药用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使 责令企业 原植物的种植 用、储存、运输 限期整改, 以及麻醉药品 活动进行监督检 并在规定 和精神药品的 查第五十九条尚 时限内对 实验研究、 生产、 未连接监控信息 整改情况 经营、使用、储 网络的麻醉药品 进行复查。 存、运输活动进 3.信 行监督检查第 和精神药品定点 生产企业、定点 息公开责 五十九条尚未 批发企业和使用 任:依法 连接监控信息 单位,应当每月 规、按照 网络的麻醉药 通过电子信息、 程序办理 品和精神药品 传真、书面等方 信息公开 定点生产企业、 式,将本单位麻 事项。 定点批发企业 4.法 和使用单位,应 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生产、进货、 律法规规 当每月通过电 销售、库存、使 章文件规 子信息、传真、 用的数量以及流 定应履行 书面等方式,将 向,报所在地设 的其他责 本单位麻醉药 区的市级药品监 任。 品和精神药品 督管理部门和公 生产、进货、销 安机关;医疗机 售、库存、使用 构还应当报所在 的数量以及流 地设区的市级人 向,报所在地设 民政府卫生主管 区的市级药品 部门。设区的市 监督管理部门 级药品监督管理 和公安机关;医 部门应当每 3 个 疗机构还应当 月向上一级药品 报所在地设区 监督管理部门报 的市级人民政 告本地区麻醉药 府卫生主管部 品和精神药品的 门。设区的市级 相关情况。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每 3 个月向上一级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本地 区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相 关情况。 对棉花等 《棉花质量监督 1.检查责 《棉花质量监 管理条例》第十 任:按照 督管理条例》第 行 纤维收购、 九条棉花质量监 法规的规 十九条棉花质 政 加工、销 106 督机构对棉花质 定和程序 量监督机构对 检 售、承储 量公证检验以外 实施检查, 棉花质量公证 查 的行政检 的棉花,可以在 实事求是, 检验以外的棉 查 棉花收购、加工、证据完整、 花,可以在棉花 销售、承储的现 确凿。监 收购、加工、销 场实施监督检查。 督检查人 售、承储的现场 监督检查的内容 员不得少 实施监督检查。 是:棉花质量、 于二人, 监督检查的内 数量和包装是否 并应当出 容是:棉花质量、 符合国家标准; 示合法证 数量和包装是 棉花标识以及质 件; 否符合国家标 量凭证是否与实 准;棉花标识以 物相符。《棉花 2.处 及质量凭证是 质量监督管理条 置责任: 否与实物相符。 例》第二十条棉 对发现的 《棉花质量监 花质量监督机构 问题问题 督管理条例》第 在实施棉花质量 依法进行 二十条棉花质 处置,不 量监督机构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 根据违法嫌疑证 得违反相 实施棉花质量 据或者举报,对 关法规; 监督检查过程 涉嫌违反本条例 对存在安 中,根据违法嫌 规定的行为进行 全隐患或 疑证据或者举 查处时,可以行 违法行为, 报,对涉嫌违反 使下列职权: 责令企业 本条例规定的 (一)对涉嫌从 限期整改, 行为进行查处 事违反本条例的 并在规定 时,可以行使下 经营活动的场所 时限内对 列职权:(一) 实施现场检查; 整改情况 对涉嫌从事违 (二)向棉花经 进行复查。 反本条例的经 营单位的有关人 3.信 营活动的场所 员调查、了解与 息公开责 实施现场检查; 涉嫌从事违反本 任:依法 (二)向棉花经 条例的经营活动 规、按照 营单位的有关 有关的情况; 程序办理 人员调查、了解 (三)查阅、复 信息公开 与涉嫌从事违 制与棉花经营有 事项。 反本条例的经 4.法 营活动有关的 关的合同、单据、 账簿以及其他资 律法规规 情况;(三)查 料;(四)对涉 章文件规 阅、复制与棉花 嫌掺杂掺假、以 定应履行 经营有关的合 次充好、以假充 的其他责 同、单据、账簿 真或者其他有严 任。 以及其他资料; 重质量问题的棉 (四)对涉嫌掺 花以及专门用于 杂掺假、以次充 生产掺杂掺假、 好、以假充真或 以次充好、以假 者其他有严重 充真的棉花的设 质量问题的棉 备、工具予以查 花以及专门用 封或者扣押。 于生产掺杂掺 《棉花质量监督 假、以次充好、 管理条例》第二 以假充真的棉 十一条棉花质量 花的设备、工具 监督机构根据监 予以查封或者 督检查的需要, 扣押。《棉花质 可以对棉花质量 量监督管理条 进行检验;检验 例》第二十一条 所需样品按照国 棉花质量监督 家有关标准,从 机构根据监督 收购、加工、销 检查的需要,可 售、储备的棉花 以对棉花质量 中随机抽取,并 进行检验;检验 应当自抽取检验 所需样品按照 样品之日起 3 日 国家有关标准, 内作出检验结论。 从收购、加工、 依照前款规定进 销售、储备的棉 行的检验不得收 花中随机抽取, 取费用,所需检 并应当自抽取 验费用按照国家 检验样品之日 有关规定列支。 起 3 日内作出 《棉花质量监督 检验结论。依照 管理条例》第三 前款规定进行 十八条毛绒茧丝 的检验不得收 麻类纤维的质量 取费用,所需检 监督管理比照本 验费用按照国 条例执行。 家有关规定列 支。《棉花质量 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毛 绒茧丝麻类纤 维的质量监督 管理比照本条 例执行。 《棉花质量监督 1.检查责 《棉花质量监 管理条例》第十 任:按照 督管理条例》第 行 107 政 检 查 对棉花等 纤维质量 公证检验 的行政检 查 八条国务院质量 法规的规 十八条国务院 监督检验检疫部 定和程序 质量监督检验 门在全国范围内 实施检查, 检疫部门在全 对经棉花质量公 实事求是, 国范围内对经 证检验的棉花组 证据完整、 棉花质量公证 织实施监督抽验, 确凿。监 检验的棉花组 省、自治区、直 督检查人 织实施监督抽 辖市人民政府质 员不得少 验,省、自治区、 量监督部门在本 于二人, 直辖市人民政 行政区域内对经 并应当出 府质量监督部 棉花质量公证检 示合法证 门在本行政区 验的棉花组织实 件; 域内对经棉花 施监督抽验。监 质量公证检验 督抽验的内容是: 2.处 的棉花组织实 棉花等纤维质量 置责任: 施监督抽验。监 公证检验证书和 对发现的 督抽验的内容 公证检验标志是 问题问题 是:棉花等纤维 否与实物相符; 依法进行 质量公证检验 专业纤维检验机 处置,不 证书和公证检 构实施的棉花等 得违反相 验标志是否与 纤维质量公证检 关法规; 实物相符;专业 验是否客观、公 对存在安 纤维检验机构 正、及时。《棉 全隐患或 实施的棉花等 花质量监督管理 违法行为, 纤维质量公证 条例》第三十八 责令企业 检验是否客观、 条毛绒茧丝麻类 限期整改, 公正、及时。 纤维的质量监督 并在规定 《棉花质量监 管理比照本条例 时限内对 督管理条例》第 执行。 整改情况 三十八条毛绒 进行复查。 茧丝麻类纤维 3.信 的质量监督管 息公开责 理比照本条例 任:依法 执行。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对拍卖人 采用财物 行 或者其他 108 政 手段进行 检 贿赂以争 查 揽业务行 为的行政 检查 1.《拍卖监督管 1.检查责 1.《拍卖监督 理办法》第五条 任:按照 管理办法》第五 拍卖人不得有下 法规的规 条拍卖人不得 列行为:(一) 定和程序 有下列行为: 采用财物或者其 实施检查, (一)采用财物 他手段进行贿赂 实事求是, 或者其他手段 以争揽业务;……证据完整、 进行贿赂以争 2.《反不正当竞 确凿。监 揽业务;……2. 争法》第七条经 督检查人 《反不正当竞 营者不得采用财 员不得少 争法》第七条经 物或者其他手段 于二人, 营者不得采用 贿赂下列单位或 并应当出 财物或者其他 者个人,以谋取 示合法证 手段贿赂下列 交易机会或者竞 件; 单位或者个人, 争优势:(一) 以谋取交易机 交易相对方的工 2.处 会或者竞争优 作人员;(二) 置责任: 势:(一)交易 受交易相对方委 对发现的 相对方的工作 托办理相关事务 问题问题 人员;(二)受 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 交易相对方委 (三)利用职权 处置,不 托办理相关事 或者影响力影响 得违反相 务的单位或者 交易的单位或者 关法规; 个人;(三)利 个人。经营者在 对存在安 用职权或者影 交易活动中,可 全隐患或 响力影响交易 以以明示方式向 违法行为, 的单位或者个 交易相对方支付 责令企业 人。经营者在交 折扣,或者向中 限期整改, 易活动中,可以 间人支付佣金。 并在规定 以明示方式向 经营者向交易相 时限内对 交易相对方支 对方支付折扣、 整改情况 付折扣,或者向 向中间人支付佣 进行复查。 中间人支付佣 3.信 金。经营者向交 金的,应当如实 入账。接受折扣、息公开责 易相对方支付 佣金的经营者也 任:依法 折扣、向中间人 应当如实入账。 规、按照 支付佣金的,应 经营者的工作人 程序办理 当如实入账。接 员进行贿赂的, 信息公开 受折扣、佣金的 应当认定为经营 事项。 经营者也应当 4.法 如实入账。经营 者的行为;但是, 经营者有证据证 律法规规 者的工作人员 明该工作人员的 章文件规 进行贿赂的,应 行为与为经营者 定应履行 当认定为经营 谋取交易机会或 的其他责 者的行为;但是, 者竞争优势无关 任。 经营者有证据 的除外。 证明该工作人 员的行为与为 经营者谋取交 易机会或者竞 争优势无关的 除外。 109 行 对拍卖人 《拍卖监督管理 1.检查责 《拍卖监督管 政 雇佣非拍 办法》第三条工 任:按照 理办法》第三条 检 卖师主持 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规的规 工商行政管理 查 拍卖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 定和程序 部门依照《中华 行为的行 共和国拍卖法》 实施检查, 人民共和国拍 政检查 等法律法规和本 实事求是, 卖法》等法律法 办法对拍卖活动 证据完整、 规和本办法对 实施监督管理, 确凿。监 拍卖活动实施 主要职责是: 督检查人 监督管理,主要 (一)依法对拍 员不得少 职责是:(一) 卖人进行登记注 于二人, 依法对拍卖人 册;(二)依法 并应当出 进行登记注册; 对拍卖人、委托 示合法证 (二)依法对拍 人、竞买人及其 件; 卖人、委托人、 他参与拍卖活动 竞买人及其他 的当事人进行监 2.处 参与拍卖活动 督管理;(三) 置责任: 的当事人进行 依法查处违法拍 对发现的 监督管理;(三) 卖行为;(四) 问题问题 依法查处违法 法律法规及规章 依法进行 拍卖行为;(四) 规定的其他职责。 处置,不 法律法规及规 本办法所称工商 得违反相 章规定的其他 行政管理部门, 关法规; 职责。本办法所 包括履行工商行 对存在安 称工商行政管 政管理职责的市 全隐患或 理部门,包括履 场监督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 行工商行政管 第五条拍卖人不 责令企业 理职责的市场 得有下列行 限期整改, 监督管理部门。 为:……(七) 并在规定 第五条拍卖人 雇佣非拍卖师主 时限内对 不得有下列行 持拍卖活动;……整改情况 为:……(七) 进行复查。 雇佣非拍卖师 3.信 主持拍卖活 息公开责 动;……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10 行 对拍卖人1.《拍卖法》第 1.检查责1.《拍卖法》第 政 及其工作 二十二条拍卖人 任:按照 二十二条拍卖 检 人员以竞 及其工作人员不 法规的规 人及其工作人 查 买人的身 得以竞买人的身 定和程序 员不得以竞买 份参与自 份参与自己组织 实施检查, 人的身份参与 己组织的 的拍卖活动,并 实事求是, 自己组织的拍 拍卖活动 不得委托他人代 证据完整、 卖活动,并不得 或者委托 为竞买。2.《拍 确凿。监 委托他人代为 他人代为 卖监督管理办法》 督检查人 竞买。2.《拍卖 竞买的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 员不得少 监督管理办法》 为的行政 管理部门依照 检查 于二人, 第三条工商行 《中华人民共和 并应当出 政管理部门依照 国拍卖法》等法 示合法证 《中华人民共 律法规和本办法 件; 和国拍卖法》等 对拍卖活动实施 法律法规和本 监督管理,主要 2.处 办法对拍卖活 职责是:(一) 置责任: 动实施监督管 依法对拍卖人进 对发现的 理,主要职责是: 行登记注册; 问题问题 (一)依法对拍 (二)依法对拍 依法进行 卖人进行登记 卖人、委托人、 处置,不 注册;(二)依 竞买人及其他参 得违反相 法对拍卖人、委 与拍卖活动的当 关法规; 托人、竞买人及 事人进行监督管 对存在安 其他参与拍卖 理;(三)依法 全隐患或 活动的当事人 查处违法拍卖行 违法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 为;(四)法律 责令企业 (三)依法查处 法规及规章规定 限期整改, 违法拍卖行为; 的其他职责。本 并在规定 (四)法律法规 办法所称工商行 时限内对 及规章规定的 政管理部门,包 整改情况 其他职责。本办 括履行工商行政 进行复查。 法所称工商行 3.信 政管理部门,包 管理职责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 息公开责 括履行工商行 第五条拍卖人不 任:依法 政管理职责的 得有下列行 规、按照 市场监督管理 为:……(五) 程序办理 部门。第五条拍 拍卖人及其工作 信息公开 卖人不得有下 人员以竞买人的 事项。 身份参与自己组 列行为:…… 4.法 (五)拍卖人及 织的拍卖活动, 律法规规 其工作人员以 或者委托他人代 章文件规 竞买人的身份 为竞买;…… 定应履行 参与自己组织 的其他责 的拍卖活动,或 任。 者委托他人代 为竞买;…… 1.《拍卖监督管 1.检查责 1.《拍卖监督 理办法》第五条 任:按照 管理办法》第五 拍卖人不得有下 法规的规 条拍卖人不得 列行为:…… 定和程序 有下列行 (二)利用拍卖 实施检查, 为:……(二) 对拍卖人 利用拍卖 公告或者 公告或者其他方 实事求是, 利用拍卖公告 法,对拍卖标的 证据完整、 或者其他方法, 作引人误解的虚 确凿。监 对拍卖标的作 假宣传;……2. 督检查人 引人误解的虚 行 其他方法, 《反不正当竞争 员不得少 假宣传;……2. 政 对拍卖标 111 法》第八条经营 于二人, 《反不正当竞 检 的作引人 者不得对其商品 并应当出 争法》第八条经 查 误解的虚 的性能、功能、 示合法证 营者不得对其 假宣传行 质量、销售状况、件; 商品的性能、功 为的行政 用户评价、曾获 能、质量、销售 检查 2.处 状况、用户评价、 荣誉等作虚假或 者引人误解的商 置责任: 曾获荣誉等作 业宣传,欺骗、 对发现的 虚假或者引人 误导消费者。经 问题问题 误解的商业宣 营者不得通过组 依法进行 传,欺骗、误导 织虚假交易等方 处置,不 消费者。经营者 式,帮助其他经 得违反相 不得通过组织 营者进行虚假或 关法规; 虚假交易等方 者引人误解的商 对存在安 式,帮助其他经 业宣传。3.《广 全隐患或 营者进行虚假 告法》第二十八 违法行为, 或者引人误解 条广告以虚假或 责令企业 的商业宣传。3. 者引人误解的内 限期整改, 《广告法》第二 容欺骗、误导消 并在规定 十八条广告以 费者的,构成虚 时限内对 虚假或者引人 假广告。广告有 整改情况 误解的内容欺 下列情形之一的, 进行复查。 骗、误导消费者 为虚假广告: 3.信 的,构成虚假广 (一)商品或者 息公开责 告。广告有下列 服务不存在的; 任:依法 情形之一的,为 (二)商品的性 规、按照 虚假广告:(一) 能、功能、产地、程序办理 商品或者服务 用途、质量、规 信息公开 不存在的;(二) 格、成分、价格、事项。 生产者、有效期 商品的性能、功 4.法 能、产地、用途、 限、销售状况、 律法规规 质量、规格、成 章文件规 分、价格、生产 曾获荣誉等信息, 定应履行 者、有效期限、 或者服务的内容、 提供者、形式、 的其他责 销售状况、曾获 质量、价格、销 任。 荣誉等信息,或 售状况、曾获荣 者服务的内容、 誉等信息,以及 提供者、形式、 与商品或者服务 质量、价格、销 有关的允诺等信 售状况、曾获荣 息与实际情况不 誉等信息,以及 符,对购买行为 与商品或者服 有实质性影响的; 务有关的允诺 (三)使用虚构、 等信息与实际 伪造或者无法验 情况不符,对购 证的科研成果、 买行为有实质 统计资料、调查 性影响的;(三) 结果、文摘、引 使用虚构、伪造 用语等信息作证 或者无法验证 明材料的;(四) 的科研成果、统 虚构使用商品或 计资料、调查结 者接受服务的效 果、文摘、引用 果的;(五)以 语等信息作证 虚假或者引人误 明材料的;(四) 解的内容欺骗、 虚构使用商品 误导消费者的其 或者接受服务 他情形。 的效果的;(五) 以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内容 欺骗、误导消费 者的其他情形。 1.《拍卖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 对拍卖人 捏造、散 行 布虚假事 实,损害 列行为:…… (三)捏造、散 布虚假事实,损 害其他拍卖人的 1.检查责 1.《拍卖监督 任:按照 管理办法》第五 法规的规 条拍卖人不得 定和程序 有下列行 实施检查, 为:……(三) 实事求是, 捏造、散布虚假 证据完整、 事实,损害其他 确凿。监 拍卖人的商业 政 商业信誉;……2. 112 其他拍卖 督检查人 信誉;……2. 检 《反不正当竞争 人的商业 员不得少 《反不正当竞 查 法》第十一条经 信誉行为 于二人, 争法》第十一条 营者不得编造、 的行政检 并应当出 经营者不得编 传播虚假信息或 查 示合法证 造、传播虚假信 者误导性信息, 件; 息或者误导性 损害竞争对手的 信息,损害竞争 商业信誉、商品 2.处 对手的商业信 声誉。 置责任: 誉、商品声誉。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拍卖监督管 1.检查责 1.《拍卖监督 理办法》第五条 任:按照 管理办法》第五 拍卖人不得有下 法规的规 条拍卖人不得 列行为:…… 对拍卖人 行 113 政 检 查 以不正当 手段侵犯 他人的商 业秘密行 为的行政 检查 定和程序 有下列行 (四)以不正当 实施检查, 为:……(四) 手段侵犯他人的 实事求是, 以不正当手段 商业秘密;……2.证据完整、 侵犯他人的商 《反不正当竞争 确凿。监 业秘密;……2. 法》第九条经营 督检查人 《反不正当竞 者不得实施下列 员不得少 争法》第九条经 侵犯商业秘密的 于二人, 营者不得实施 行为:(一)以 并应当出 下列侵犯商业 盗窃、贿赂、欺 示合法证 秘密的行为: 诈、胁迫或者其 件; (一)以盗窃、 他不正当手段获 贿赂、欺诈、胁 取权利人的商业 2.处 迫或者其他不 秘密;(二)披 置责任: 正当手段获取 露、使用或者允 对发现的 权利人的商业 许他人使用以前 问题问题 秘密;(二)披 项手段获取的权 依法进行 露、使用或者允 利人的商业秘密;处置,不 许他人使用以 (三)违反约定 得违反相 前项手段获取 或者违反权利人 关法规; 的权利人的商 有关保守商业秘 对存在安 业秘密;(三) 密的要求,披露、全隐患或 违反约定或者 使用或者允许他 违法行为, 违反权利人有 人使用其所掌握 责令企业 关保守商业秘 的商业秘密。第 限期整改, 密的要求, 披露、 三人明知或者应 并在规定 使用或者允许 知商业秘密权利 时限内对 他人使用其所 人的员工、前员 整改情况 掌握的商业秘 工或者其他单位、 进行复查。 密。第三人明知 个人实施前款所 3.信 或者应知商业 列违法行为,仍 息公开责 秘密权利人的 获取、披露、使 任:依法 员工、前员工或 用或者允许他人 规、按照 者其他单位、个 使用该商业秘密 程序办理 人实施前款所 的,视为侵犯商 信息公开 列违法行为,仍 业秘密。本法所 事项。 获取、披露、使 4.法 用或者允许他 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 律法规规 人使用该商业 知悉、具有商业 章文件规 秘密的,视为侵 价值并经权利人 定应履行 犯商业秘密。本 采取相应保密措 的其他责 法所称的商业 施的技术信息和 任。 秘密,是指不为 经营信息。 公众所知悉、具 有商业价值并 经权利人采取 相应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对拍卖人 1.《拍卖法》第 1.检查责 1.《拍卖法》第 在自己组 二十二条拍卖人 任:按照 二十二条拍卖 行 114 政 检 查 织的拍卖 及其工作人员不 法规的规 人及其工作人 活动中拍 得以竞买人的身 定和程序 员不得以竞买 卖自己的 份参与自己组织 实施检查, 人的身份参与 物品或者 的拍卖活动,并 实事求是, 自己组织的拍 财产权利 不得委托他人代 证据完整、 卖活动,并不得 行为的行 为竞买。2.《拍 确凿。监 委托他人代为 政检查 卖监督管理办法》 督检查人 竞买。2.《拍卖 第三条工商行政 员不得少 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部门依照 于二人, 第三条工商行 《中华人民共和 并应当出 政管理部门依照 国拍卖法》等法 示合法证 《中华人民共 律法规和本办法 件; 和国拍卖法》等 对拍卖活动实施 法律法规和本 监督管理,主要 2.处 办法对拍卖活 职责是:(一) 置责任: 动实施监督管 依法对拍卖人进 对发现的 理,主要职责是: 行登记注册; 问题问题 (一)依法对拍 (二)依法对拍 依法进行 卖人进行登记 卖人、委托人、 处置,不 注册;(二)依 竞买人及其他参 得违反相 法对拍卖人、委 与拍卖活动的当 关法规; 托人、竞买人及 事人进行监督管 对存在安 其他参与拍卖 理;(三)依法 全隐患或 活动的当事人 查处违法拍卖行 违法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 为;(四)法律 责令企业 (三)依法查处 法规及规章规定 限期整改, 违法拍卖行为; 的其他职责。本 并在规定 (四)法律法规 办法所称工商行 时限内对 及规章规定的 政管理部门,包 整改情况 其他职责。本办 括履行工商行政 进行复查。 法所称工商行 3.信 政管理部门,包 管理职责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 息公开责 括履行工商行 第五条拍卖人不 任:依法 政管理职责的 得有下列行 规、按照 市场监督管理 为:……(六) 程序办理 部门。第五条拍 在自己组织的拍 信息公开 卖人不得有下 卖活动中拍卖自 事项。 4.法 (六)在自己组 己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列行为:…… 律法规规 织的拍卖活动 章文件规 中拍卖自己的 定应履行 物品或者财产 的其他责 权利;…… 任。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广告法》第 任:按照 共和国广告法》 行 对其他违 六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第六条:“国务 115 政 法广告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 定和程序 院市场监督管 检 为的行政 门主管全国的广 实施检查, 理部门主管全 查 检查 告监督管理工作, 实事求是, 国的广告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 证据完整、 管理工作,国务 在各自的职责范 确凿。监 院有关部门在 围内负责广告管 督检查人 各自的职责范 理相关工作。县 员不得少 围内负责广告 级以上地方市场 于二人, 管理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部门主 并应当出 县级以上地方 管本行政区域的 示合法证 市场监督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工 件; 部门主管本行 作,县级以上地 政区域的广告 方人民政府有关 2.处 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在各自的职 置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 责范围内负责广 对发现的 人民政府有关 告管理相关工 问题问题 部门在各自的 作。”2.《中华 依法进行 职责范围内负 人民共和国广告 处置,不 责广告管理相 法》第四十九条:得违反相 关工作。”2. “市场监督管理 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 部门履行广告监 对存在安 和国广告法》第 督管理职责,可 全隐患或 四十九条:“市 以行使下列职权:违法行为, 场监督管理部 (一)对涉嫌从 责令企业 门履行广告监 事违法广告活动 限期整改, 督管理职责,可 的场所实施现场 并在规定 以行使下列职 检查;(二)询 时限内对 权:(一)对涉 问涉嫌违法当事 整改情况 嫌从事违法广 人或者其法定代 进行复查。 告活动的场所 表人、主要负责 3.信 实施现场检查; 人和其他有关人 息公开责 (二)询问涉嫌 员、对有关单位 任:依法 违法当事人或 或者个人进行调 规、按照 者其法定代表 查;(三)要求 程序办理 人、主要负责人 涉嫌违法当事人 信息公开 和其他有关人 限期提供有关证 事项。 员、对有关单位 4.法 或者个人进行 明文件;(四) 查阅、复制与涉 律法规规 调查;(三)要 嫌违法广告有关 章文件规 求涉嫌违法当 的合同、票据、 定应履行 事人限期提供 账簿、广告作品 的其他责 有关证明文件; 和其他有关资料;任。 (四)查阅、复 (五)查封、扣 制与涉嫌违法 押与涉嫌违法广 广告有关的合 告直接相关的广 同、票据、账簿、 告物品、经营工 广告作品和其 具、设备等财物; 他有关资料; (六)责令暂停 (五)查封、扣 发布可能造成严 押与涉嫌违法 重后果的涉嫌违 广告直接相关 法广告;(七) 的广告物品、经 法律、行政法规 营工具、设备等 规定的其他职权。 财物;(六)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 令暂停发布可 门应当建立健全 能造成严重后 广告监测制度, 果的涉嫌违法 完善监测措施, 广告;(七)法 及时发现和依法 律、行政法规规 查处违法广告行 定的其他职权。 为。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广告监测 制度,完善监测 措施,及时发现 和依法查处违 法广告行为。 行 116 政 检 查 对企业、 1.《企业信息公 1.检查责 1.《企业信息 个体工商 示暂行条例》第 任:按照 公示暂行条例》 户、农民 十四条国务院工 法规的规 第十四条国务 专业合作 商行政管理部门 定和程序 院工商行政管 社公示信 和省、自治区、 实施检查, 理部门和省、自 息的行政 直辖市人民政府 实事求是, 治区、直辖市人 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 证据完整、 民政府工商行 门应当按照公平 确凿。监 政管理部门应 规范的要求,根 督检查人 当按照公平规 据企业注册号等 员不得少 范的要求,根据 随机摇号,确定 于二人, 企业注册号等 抽查的企业,组 并应当出 随机摇号,确定 织对企业公示信 示合法证 抽查的企业,组 息的情况进行检 件; 织对企业公示 查。2.《企业信 信息的情况进 息公示暂行条例》 2.处 行检查。2.《企 第十三条公民、 置责任: 业信息公示暂 法人或者其他组 对发现的 行条例》第十三 织发现企业公示 问题问题 条公民、法人或 的信息虚假的, 依法进行 者其他组织发 可以向工商行政 处置,不 现企业公示的 管理部门举报, 得违反相 信息虚假的,可 接到举报的工商 关法规; 以向工商行政 行政管理部门应 对存在安 管理部门举报, 当自接到举报材 全隐患或 接到举报的工 料之日起 20 个工 违法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 作日内进行核查, 责令企业 门应当自接到 予以处理,并将 限期整改, 举报材料之日 处理情况书面告 并在规定 起 20 个工作日 知举报人。3. 时限内对 内进行核查,予 《企业公示信息 整改情况 以处理,并将处 抽查暂行办法》 进行复查。 理情况书面告 3.信 知举报人。3. 《个体工商户年 度报告暂行办法》 息公开责 《企业公示信 《农民专业合作 任:依法 息抽查暂行办 社年度报告公示 规、按照 法》《个体工商 暂行办法》分别 程序办理 户年度报告暂 就工商行政管理 信息公开 行办法》《农民 部门对相关市场 事项。 专业合作社年 4.法 度报告公示暂 主体公示信息随 机抽查、核查工 律法规规 行办法》分别就 作作出规定。 章文件规 工商行政管理 定应履行 部门对相关市 的其他责 场主体公示信 任。 息随机抽查、核 查工作作出规 定。 117 行 对企业产 "《企业产品标 1.检查责 "《企业产品标 政 品标准自 准自我声明公开 任:按照 准自我声明公 检 我声明公 和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的规 开和监督管理 查 开工作的 (省质监局 2017 定和程序 办法》(省质监 行政检查 年第 3 号公告) 实施检查, 局 2017 年第 3 第十六条 省标准 实事求是, 号公告)第十六 化行政主管部门 证据完整、 条 省标准化行 负责全省企业产 确凿。监 政主管部门负 品标准自我声明 督检查人 责全省企业产 公开工作的指导 员不得少 品标准自我声 和监督,组织对 于二人, 明公开工作的 自我声明公开的 并应当出 指导和监督,组 企业产品标准信 示合法证 织对自我声明 息的完整性、真 件; 公开的企业产 实性、准确性和 品标准信息的 合法性进行监督 2.处 完整性、 真实性、 检查。第十七条 置责任: 准确性和合法 设区的市人民政 对发现的 性进行监督检 府标准化行政主 问题问题 查。第十七条 管部门负责辖区 依法进行 设区的市人民 内自我声明公开 处置,不 政府标准化行 企业产品标准信 得违反相 政主管部门负 息的监督抽查工 关法规; 责辖区内自我 作,对全市的企 对存在安 声明公开企业 业产品标准自我 全隐患或 产品标准信息 声明公开工作进 违法行为, 的监督抽查工 行指导和监督。 责令企业 作,对全市的企 第十八条: 县 限期整改, 业产品标准自 级标准化行政主 并在规定 我声明公开工 管部门负责辖区 时限内对 作进行指导和 企业产品标准自 整改情况 监督。第十八条: 我声明公开工作, 进行复查。 县级标准化行 3.信 政主管部门负 并对辖区内企业 自我声明公开的 息公开责 责辖区企业产 企业产品标准信 任:依法 品标准自我声 规、按照 明公开工作,并 息进行监督检查。 " 程序办理 对辖区内企业 信息公开 自我声明公开 事项。 的企业产品标 4.法 准信息进行监 律法规规 督检查。"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18 行 对企业法1.《企业法人登 1.检查责1.《企业法人 政 定代表人 记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登记管理条例》 检 (负责人) 二十九条登记主 法规的规 第二十九条登 查 任职情况 管机关对企业法 定和程序 记主管机关对 的行政检 人依法履行下列 实施检查, 企业法人依法 查 监督管理职责: 实事求是, 履行下列监督 (一)监督企业 证据完整、 管理职责:(一) 法人按照规定办 确凿。监 监督企业法人 理开业、变更、 督检查人 按照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二)员不得少 开业、变更、注 监督企业法人按 于二人, 销登记;(二) 照登记注册事项 并应当出 监督企业法人 和章程、合同从 示合法证 按照登记注册 事经营活动;2. 件; 事项和章程、合 《公司法》第七 同从事经营活 条依法设立的公 2.处 动;2.《公司法》 司,由公司登记 置责任: 第七条依法设 机关发给公司营 对发现的 立的公司,由公 业执照。公司营 问题问题 司登记机关发 业执照签发日期 依法进行 给公司营业执 为公司成立日期。 处置,不 照。公司营业执 公司营业执照应 得违反相 照签发日期为 当载明公司的名 关法规; 公司成立日期。 称、住所、注册 对存在安 公司营业执照 资本、经营范围、全隐患或 应当载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行为, 的名称、住所、 等事项。公司营 责令企业 注册资本、经营 业执照记载的事 限期整改, 范围、法定代表 项发生变更的, 并在规定 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办 时限内对 公司营业执照 理变更登记,由 整改情况 记载的事项发 公司登记机关换 进行复查。 生变更的,公司 3.信 应当依法办理 发营业执照。3. 《合伙企业登记 息公开责 变更登记,由公 管理办法》第十 任:依法 司登记机关换 八条合伙企业登 规、按照 发营业执照。3. 记事项发生变更 程序办理 《合伙企业登 的,执行合伙事 信息公开 记管理办法》第 务的合伙人应当 事项。 自作出变更决定 十八条合伙企 4.法 业登记事项发 或者发生变更事 律法规规 生变更的,执行 由之日起 15 日内, 章文件规 合伙事务的合 向原企业登记机 定应履行 伙人应当自作 关申请变更登记。 的其他责 出变更决定或 任。 者发生变更事 由之日起 15 日 内,向原企业登 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1.《企业法人登 1.检查责 1.《企业法人 记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九条登记主 法规的规 第二十九条登 管机关对企业法 定和程序 记主管机关对 对企业提 交虚假材 行 119 政 检 查 料或者采 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 实取得登 记的行政 检查 人依法履行下列 实施检查, 企业法人依法 监督管理职责: 实事求是, 履行下列监督 (一)监督企业 证据完整、 管理职责:(一) 法人按照规定办 确凿。监 监督企业法人 理开业、变更、 督检查人 按照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二)员不得少 开业、变更、注 监督企业法人按 于二人, 销登记;(二) 照登记注册事项 并应当出 监督企业法人 和章程、合同从 示合法证 按照登记注册 事经营活动;2. 件; 事项和章程、合 《公司法》第七 同从事经营活 条依法设立的公 2.处 动;2.《公司法》 司,由公司登记 置责任: 第七条依法设 机关发给公司营 对发现的 立的公司,由公 业执照。公司营 问题问题 司登记机关发 业执照签发日期 依法进行 给公司营业执 为公司成立日期。 处置,不 照。公司营业执 公司营业执照应 得违反相 照签发日期为 当载明公司的名 关法规; 公司成立日期。 称、住所、注册 对存在安 公司营业执照 资本、经营范围、全隐患或 应当载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行为, 的名称、住所、 等事项。公司营 责令企业 注册资本、经营 业执照记载的事 限期整改, 范围、法定代表 项发生变更的, 并在规定 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办 时限内对 公司营业执照 理变更登记,由 整改情况 记载的事项发 公司登记机关换 进行复查。 生变更的,公司 发营业执照。3. 3.信 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登记 息公开责 变更登记,由公 管理办法》第十 任:依法 司登记机关换 八条合伙企业登 规、按照 发营业执照。3. 记事项发生变更 程序办理 《合伙企业登 的,执行合伙事 信息公开 记管理办法》第 务的合伙人应当 事项。 自作出变更决定 十八条合伙企 4.法 业登记事项发 或者发生变更事 律法规规 生变更的,执行 由之日起 15 日内, 章文件规 合伙事务的合 向原企业登记机 定应履行 伙人应当自作 关申请变更登记。 的其他责 出变更决定或 任。 者发生变更事 由之日起 15 日 内,向原企业登 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1.《拍卖法》第 1.检查责 1.《拍卖法》第 十一条企业取得 任:按照 十一条企业取 从事拍卖业务的 法规的规 得从事拍卖业 许可必须经所在 定和程序 务的许可必须 行 120 政 检 查 对企业未 地的省、自治区、实施检查, 经所在地的省、 经许可从 直辖市人民政府 实事求是, 自治区、直辖市 事拍卖业 负责管理拍卖业 证据完整、 人民政府负责 务行为的 的部门审核批准。 确凿。监 管理拍卖业的 行政检查 拍卖企业可以在 督检查人 部门审核批准。 设区的市设立。2.员不得少 拍卖企业可以 《拍卖监督管理 于二人, 在设区的市设 办法》第四条设 并应当出 立。2.《拍卖监 立拍卖企业应当 示合法证 督管理办法》第 依照《中华人民 件; 四条设立拍卖 共和国拍卖法》 企业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2.处 《中华人民共 国公司法》等法 置责任: 和国拍卖法》 律法规的规定, 对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 向工商行政管理 问题问题 和国公司法》等 部门申请登记, 依法进行 法律法规的规 领取营业执照, 处置,不 定,向工商行政 得违反相 管理部门申请 并经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关法规; 登记,领取营业 人民政府负责管 对存在安 执照,并经所在 理拍卖业的部门 全隐患或 地的省、 自治区、 审核,取得从事 违法行为, 直辖市人民政 拍卖业务的许可。 责令企业 府负责管理拍 卖业的部门审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核,取得从事拍 时限内对 卖业务的许可。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企业法人登 1.检查责 1.《企业法人 记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九条登记主 法规的规 第二十九条登 管机关对企业法 定和程序 记主管机关对 行 对企业注 人依法履行下列 实施检查, 企业法人依法 121 政 册资本实 监督管理职责: 实事求是, 履行下列监督 检 缴情况的 (一)监督企业 证据完整、 管理职责:(一) 查 行政检查 法人按照规定办 确凿。监 监督企业法人 理开业、变更、 督检查人 按照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二)员不得少 开业、变更、注 监督企业法人按 于二人, 销登记;(二) 照登记注册事项 并应当出 监督企业法人 和章程、合同从 示合法证 按照登记注册 事经营活动;2. 件; 事项和章程、合 《公司法》第七 同从事经营活 条依法设立的公 2.处 动;2.《公司法》 司,由公司登记 置责任: 第七条依法设 机关发给公司营 对发现的 立的公司,由公 业执照。公司营 问题问题 司登记机关发 业执照签发日期 依法进行 给公司营业执 处置,不 照。公司营业执 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 得违反相 照签发日期为 当载明公司的名 关法规; 公司成立日期。 称、住所、注册 对存在安 公司营业执照 资本、经营范围、全隐患或 应当载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行为, 的名称、住所、 等事项。公司营 责令企业 注册资本、经营 业执照记载的事 限期整改, 范围、法定代表 项发生变更的, 并在规定 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办 时限内对 公司营业执照 理变更登记,由 整改情况 记载的事项发 公司登记机关换 进行复查。 生变更的,公司 发营业执照。3. 3.信 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登记 息公开责 变更登记,由公 管理办法》第十 任:依法 司登记机关换 八条合伙企业登 规、按照 发营业执照。3. 记事项发生变更 程序办理 《合伙企业登 的,执行合伙事 信息公开 记管理办法》第 务的合伙人应当 事项。 十八条合伙企 4.法 业登记事项发 自作出变更决定 或者发生变更事 律法规规 生变更的,执行 由之日起 15 日内, 章文件规 合伙事务的合 向原企业登记机 定应履行 伙人应当自作 关申请变更登记。 的其他责 出变更决定或 4.《个体工商户 任。 者发生变更事 条例》第五条工 由之日起 15 日 商行政管理部门 内,向原企业登 和县级以上人民 记机关申请变 政府其他有关部 更登记。4.《个 门应当依法对个 体工商户条例》 体工商户实行监 第五条工商行 督和管理。5. 政管理部门和 《农民专业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 社法》第十六条 政府其他有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 部门应当依法 法定登记事项变 对个体工商户 更的,应当申请 实行监督和管 变更登记。6. 理。5.《农民专 《外国企业常驻 业合作社法》第 代表机构登记管 十六条农民专 理条例》第二十 业合作社法定 一条登记机关对 登记事项变更 代表机构涉嫌违 的,应当申请变 反本条例的行为 更登记。6.《外 进行查处,可以 国企业常驻代 依法行使下列职 表机构登记管 权:(一)向有 理条例》第二十 关的单位和个人 一条登记机关 调查、 了解情况 7. 对代表机构涉 《电子商务法》 嫌违反本条例 第十五条电子商 的行为进行查 务经营者应当在 处,可以依法行 其首页显著位置, 使下列职权: 持续公示营业执 (一)向有关的 照信息、与其经 单位和个人调 营业务有关的行 查、 了解情况 7. 政许可信息、属 《电子商务法》 于依照本法第十 第十五条电子 条规定的不需要 商务经营者应 办理市场主体登 当在其首页显 记情形等信息, 著位置,持续公 或者上述信息的 示营业执照信 链接标识。前款 息、与其经营业 规定的信息发生 务有关的行政 变更的,电子商 许可信息、属于 务经营者应当及 依照本法第十 时更新公示信息。 条规定的不需 要办理市场主 体登记情形等 信息,或者上述 信息的链接标 识。前款规定的 信息发生变更 的,电子商务经 营者应当及时 更新公示信息。 行 对起重机 法律:《中华人 1.检查责 法律:《中华人 122 政 械使用登 民共和国特种设 任:按照 民共和国特种 检 记的行政 备安全法》 第五 法规的规 设备安全法》 查 检查 条国务院负责特 定和程序 第五条国务院 种设备安全监督 实施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 管理的部门对全 实事求是, 安全监督管理 国特种设备安全 证据完整、 的部门对全国 实施监督管理。 确凿。监 特种设备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各 督检查人 实施监督管理。 级人民政府负责 员不得少 县级以上地方 特种设备安全监 于二人, 各级人民政府 督管理的部门对 并应当出 负责特种设备 本行政区域内特 示合法证 安全监督管理 种设备安全实施 件; 的部门对本行 监督管理。 政区域内特种 2.处 设备安全实施 置责任: 监督管理。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对强制产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123 政 品认证、 和国认证认可条 任:按照 共和国认证认 检 检验检测 例》第五十二条:法规的规 可条例》第五十 查 活动及结 国务院认证认可 定和程序 二条:国务院认 果的行政 监督管理部门应 实施检查, 证认可监督管 检查 当重点对指定的 实事求是, 理部门应当重 认证机构、检查 证据完整、 点对指定的认 机构、实验室进 确凿。监 证机构、检查机 行监督,对其认 督检查人 构、实验室进行 证、检查、检测 员不得少 监督,对其认证、 活动进行定期或 于二人, 检查、检测活动 者不定期的检查。 并应当出 进行定期或者 指定的认证机构、 示合法证 不定期的检查。 检查机构、实验 件; 指定的认证机 室,应当定期向 构、检查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 2.处 实验室,应当定 监督管理部门提 置责任: 期向国务院认 交报告,并对报 对发现的 证认可监督管 告的真实性负责;问题问题 理部门提交报 报告应当对从事 依法进行 告,并对报告的 列入目录产品认 处置,不 真实性负责;报 证、检查、检测 得违反相 告应当对从事 活动的情况作出 关法规; 列入目录产品 说明。2.《强制 对存在安 认证、检查、检 性产品认证管理 全隐患或 测活动的情况 办法》第三十六 违法行为, 作出说明。2. 条:国家质检总 责令企业 《强制性产品 局统一计划,国 限期整改, 认证管理办法》 家认监委采取定 并在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 期或者不定期的 时限内对 家质检总局统 方式对获证产品 整改情况 一计划,国家认 进行监督检查。 进行复查。 监委采取定期 3.信 或者不定期的 息公开责 方式对获证产 任:依法 品进行监督检 规、按照 查。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24 行 对认证从 1.《认证及认证 1.检查责 1.《认证及认 政 业人员执 培训、咨询人员 任:按照 证培训、咨询人 检 业行为的 管理办法》第五 法规的规 员管理办法》第 查 行政检查 条:国家认证认 定和程序 五条:国家认证 可监督管理委员 实施检查, 认可监督管理 会(以下简称国 实事求是, 委员会(以下简 家认监委)负责 证据完整、 称国家认监委) 对从事认证及认 确凿。监 负责对从事认 证培训、咨询活 督检查人 证及认证培训、 动人员执业资格 员不得少 咨询活动人员 注册制度的批准 于二人, 执业资格注册 工作;对认证及 并应当出 制度的批准工 认证培训、咨询 示合法证 作;对认证及认 人员执业行为实 件; 证培训、咨询人 施监督管理。地 员执业行为实 方质量技术监督 2.处 施监督管理。地 部门和各地出入 置责任: 方质量技术监 境检验检疫机构 对发现的 督部门和各地 (以下统称地方 问题问题 出入境检验检 认证监督管理部 依法进行 疫机构(以下统 门)按照各自职 处置,不 称地方认证监 责分工,依法对 得违反相 督管理部门)按 所辖区域内的认 关法规; 照各自职责分 证及认证培训、 对存在安 工,依法对所辖 咨询人员的执业 全隐患或 区域内的认证 行为实施监督检 违法行为, 及认证培训、咨 查。 责令企业 询人员的执业 限期整改, 行为实施监督 并在规定 检查。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25 行 对认证活《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中华人民共 政 动和认证 国认证认可条例》 任:按照 和国认证认可 检 结果的行 第五十一条:国 法规的规 条例》第五十一 查 政检查 务院认证认可监 定和程序 条:国务院认证 督管理部门可以 实施检查, 认可监督管理 采取组织同行评 实事求是, 部门可以采取 议,向被认证企 证据完整、 组织同行评议, 业征求意见,对 确凿。监 向被认证企业 认证活动和认证 督检查人 征求意见,对认 结果进行抽查, 员不得少 证活动和认证 要求认证机构以 于二人, 结果进行抽查, 及与认证有关的 并应当出 要求认证机构 检查机构、实验 示合法证 以及与认证有 室报告业务活动 件; 关的检查机构、 情况的方式,对 实验室报告业 其遵守本条例的 2.处 务活动情况的 情况进行监督。 置责任: 方式,对其遵守 发现有违反本条 对发现的 本条例的情况 例行为的,应当 问题问题 进行监督。发现 及时查处,涉及 依法进行 有违反本条例 国务院有关部门 处置,不 行为的,应当及 职责的,应当及 得违反相 时查处,涉及国 时通报有关部门。 关法规; 务院有关部门 对存在安 职责的,应当及 全隐患或 时通报有关部 违法行为, 门。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认证证书和 认证标志管理办 法》第四条: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国家认监 委)依法负责认 证证书和认证标 行 对认证证 志的管理、监督 1.检查责 1.《认证证书 任:按照 和认证标志管 法规的规 理办法》 第四条: 定和程序 国家认证认可 实施检查, 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事求是, (以下简称国 证据完整、 家认监委)依法 确凿。监 负责认证证书 督检查人 和认证标志的 员不得少 管理、监督和综 书和认证 和综合协调工作。 政 于二人, 合协调工作。地 126 标志的使 地方质量技术监 检 并应当出 方质量技术监 用情况的 督部门和各地出 查 示合法证 督部门和各地 行政检查 入境检验检疫机 件; 出入境检验检 构(以下统称地 疫机构(以下统 方认证监督管理 2.处 称地方认证监 部门)按照各自 置责任: 督管理部门)按 职责分工,依法 对发现的 照各自职责分 负责所辖区域内 问题问题 工,依法负责所 的认证证书和认 依法进行 辖区域内的认 证标志的监督检 处置,不 证证书和认证 查工作。 得违反相 标志的监督检 关法规; 查工作。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国商标法实施条 任:按照 和国商标法实 例》第八十四条 法规的规 施条例》第八十 商标法所称商标 定和程序 四条 商标法 代理机构,包括 实施检查, 所称商标代理 经工商行政管理 实事求是, 机构,包括经工 部门登记从事商 证据完整、 商行政管理部 标代理业务的服 确凿。监 门登记从事商 行 对商标代 127 政 理机构代 检 理行为的 查 行政检查 务机构和从事商 督检查人 标代理业务的 标代理业务的律 员不得少 服务机构和从 师事务所。 于二人, 事商标代理业 商标代理机构从 并应当出 务的律师事务 事商标局、商标 示合法证 所。 商标代 评审委员会主管 件; 理机构从事商 的商标事宜代理 标局、商标评审 业务的,应当按 2.处 委员会主管的 照下列规定向商 置责任: 商标事宜代理 标局备案: 对发现的 业务的,应当按 (一)交验工商 问题问题 照下列规定向 行政管理部门的 依法进行 商标局备案: 登记证明文件或 处置,不 (一)交验工商 者司法行政部门 得违反相 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设立律师事 关法规; 的登记证明文 务所的证明文件 对存在安 件或者司法行 并留存复印件; 全隐患或 政部门批准设 (二)报送商标 违法行为, 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机构的名称、 责令企业 的证明文件并 住所、负责人、 限期整改, 留存复印件; 联系方式等基本 并在规定 (二)报送商标 信息; (三)时限内对 代理机构的名 报送商标代理从 整改情况 称、住所、负责 业人员名单及联 进行复查。 人、联系方式等 系方式。 工 3.信 基本信息; 商行政管理部门 息公开责 (三)报送商标 应当建立商标代 任:依法 代理从业人员 理机构信用档案。 规、按照 名单及联系方 商标代理机构违 程序办理 式。 工商行 反商标法或者本 信息公开 政管理部门应 条例规定的,由 事项。 商标局或者商标 当建立商标代 4.法 理机构信用档 评审委员会予以 律法规规 案。商标代理机 公开通报,并记 章文件规 构违反商标法 入其信用档案。 定应履行 或者本条例规 第八十七条 商 的其他责 定的,由商标局 标代理机构申请 任。 或者商标评审 注册或者受让其 委员会予以公 代理服务以外的 开通报,并记入 其他商标,商标 其信用档案。第 局不予受理。 八十七条 商 第八十九条 商 标代理机构申 标代理机构有商 请注册或者受 标法第六十八条 让其代理服务 规定行为的,由 以外的其他商 行为人所在地或 标,商标局不予 者违法行为发生 受理。 第八十 地县级以上工商 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进 理机构有商标 行查处并将查处 法第六十八条 情况通报商标局。 规定行为的,由 第九十一条 工 行为人所在地 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违法行为 应当加强对商标 发生地县级以 代理行业组织的 上工商行政管 监督和指导。 理部门进行查 商标代 处并将查处情 况通报商标局。 第九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 对商标代理行 业组织的监督 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国野生动物保护 任:按照 和国野生动物 法》第七条国务 法规的规 保护法》第七条 对生产、 院林业草原、渔 定和程序 国务院林业草 经营使用 业主管部门分别 实施检查, 原、渔业主管部 行 128 政 检 查 国家重点 主管全国陆生、 实事求是, 门分别主管全 保护野生 水生野生动物保 证据完整、 国陆生、水生野 动物及其 护工作。县级以 确凿。监 生动物保护工 制品制作 上地方人民政府 督检查人 作。县级以上地 食品行为 林业草原、渔业 员不得少 方人民政府林 的行政检 主管部门分别主 于二人, 业草原、渔业主 查 管本行政区域内 并应当出 管部门分别主 陆生、水生野生 示合法证 管本行政区域 动物保护工作。 件; 内陆生、水生野 第三十条禁止生 生动物保护工 产、经营使用国 2.处 作。第三十条禁 家重点保护野生 置责任: 止生产、经营使 动物及其制品制 对发现的 用国家重点保 作的食品,或者 问题问题 护野生动物及 使用没有合法来 依法进行 其制品制作的 源证明的非国家 处置,不 食品,或者使用 重点保护野生动 得违反相 没有合法来源 物及其制品制作 关法规; 证明的非国家 的食品。禁止为 对存在安 重点保护野生 食用非法购买国 全隐患或 动物及其制品 家重点保护的野 违法行为, 制作的食品。禁 生动物及其制品。 责令企业 止为食用非法 限期整改, 购买国家重点 并在规定 保护的野生动 时限内对 物及其制品。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国家对 产品质量实行以 抽查为主要方式 1.检查责 《产品质量法》 任:按照 第十五条国家 法规的规 对产品质量实 定和程序 行以抽查为主 实施检查, 要方式的监督 的监督检查制度, 行 对生产、 实事求是, 检查制度,对可 对可能危及人体 政 流通领域 证据完整、 能危及人体健 129 健康和人身、财 检 产品的行 确凿。监 康和人身、 财产, 产,影响国计民 查 政检查 督检查人 影响国计民生 生的重要工业产 员不得少 的重要工业产 品以及消费者、 于二人, 品以及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 并应当出 有关组织反映 质量问题的产品 示合法证 有质量问题的 进行抽查。 件; 产品进行抽查。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易制毒化学 1.检查责 1、《易制毒化 品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学品管理条例》 三十二条县级以 法规的规 第三十二条县 对生产第 行 一类中的 130 政 药品类易 检 制毒化学 查 品的行政 检查 上人民政府公安 定和程序 级以上人民政 机关、药品监督 实施检查, 府公安机关、药 管理部门、安全 实事求是, 品监督管理部 生产监督管理部 证据完整、 门、安全生产监 门、商务主管部 确凿。监 督管理部门、商 门、卫生主管部 督检查人 务主管部门、卫 门、价格主管部 员不得少 生主管部门、价 门、铁路主管部 于二人, 格主管部门、铁 门、交通主管部 并应当出 路主管部门、交 门、市场监督管 示合法证 通主管部门、市 理部门、生态环 件; 场监督管理部 境主管部门和海 门、生态环境主 关,应当依照本 2.处 管部门和海关, 条例和有关法律、 置责任: 应当依照本条 对发现的 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 问题问题 行政法规的规 围内,加强对易 依法进行 定,在各自的职 制毒化学品生产、 处置,不 责范围内,加强 经营、购买、运 得违反相 对易制毒化学 输、价格以及进 关法规; 品生产、经营、 口、出口的监督 对存在安 购买、运输、价 检查;对非法生 全隐患或 格以及进口、出 产、经营、购买、违法行为, 口的监督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 责令企业 对非法生产、经 品,或者走私易 限期整改, 营、购买、运输 制毒化学品的行 并在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 为,依法予以查 时限内对 或者走私易制 处。前款规定的 整改情况 毒化学品的行 行政主管部门在 进行复查。 为,依法予以查 进行易制毒化学 3.信 处。前款规定的 品监督检查时, 息公开责 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依法查看现 任:依法 在进行易制毒 场、查阅和复制 规、按照 化学品监督检 有关资料、记录 程序办理 查时,可以依法 有关情况、扣押 信息公开 查看现场、查阅 相关的证据材料 事项。 和复制有关资 4.法 料、记录有关情 和违法物品;必 要时,可以临时 律法规规 况、扣押相关的 查封有关场所。 章文件规 证据材料和违 被检查的单位或 定应履行 法物品;必要时, 者个人应当如实 的其他责 可以临时查封 提供有关情况和 任。 有关场所。被检 材料、物品,不 查的单位或者 得拒绝或者隐匿 个人应当如实 2、《药品类易制 提供有关情况 毒化学品管理办 和材料、物品, 法》(卫生部令 不得拒绝或者 第 72 号)第四条 隐匿 2、《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 类易制毒化学 督管理局主管全 品管理办法》 国药品类易制毒 (卫生部令第 化学品生产、经 72 号)第四条 营、购买等方面 国家食品药品 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局主 县级以上地方食 管全国药品类 品药品监督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 部门负责本行政 生产、经营、购 区域内的药品类 买等方面的监 易制毒化学品生 督管理工作。县 产、经营、购买 级以上地方食 等方面的监督管 品药品监督管 理工作。第三十 理部门负责本 四条县级以上地 行政区域内的 方食品药品监督 药品类易制毒 管理部门负责本 化学品生产、经 行政区域内药品 营、购买等方面 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监督管理工 生产企业、经营 作。第三十四条 企业、使用药品 县级以上地方 类易制毒化学品 食品药品监督 的药品生产企业 管理部门负责 和教学科研单位 本行政区域内 的监督检查。 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企 业、经营企业、 使用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的 药品生产企业 和教学科研单 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和国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国 法规的规 法》第十四条: 家建立食品安全 定和程序 “国家建立食 风险监测制度, 实施检查, 品安全风险监 对食源性疫病、 实事求是, 测制度,对食源 对生产具 食品污染以及食 证据完整、 性疫病、食品污 行 有较高风 品中的有害因素 确凿。监 染以及食品中 131 政 险的食品 进行监测。国务 督检查人 的有害因素进 检 相关产品 院卫生行政部门 员不得少 行监测。国务院 查 进行行政 会同国务院食品 于二人, 卫生行政部门 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 并应当出 会同国务院食 质量监督等部门, 示合法证 品药品监督管 制定、实施国家 件; 理、质量监督等 食品安全风险监 部门,制定、实 测计划。……省、 2.处 施国家食品安 自治区、直辖市 置责任: 全风险监测计 人民政府卫生行 对发现的 划。……省、自 政部门会同同级 问题问题 治区、直辖市人 食品药品监督管 依法进行 民政府卫生行 理、质量监督等 处置,不 政部门会同同 部门,根据国家 得违反相 级食品药品监 食品安全风险监 关法规; 督管理、质量监 测计划,结合本 对存在安 督等部门,根据 行政区域的具体 全隐患或 国家食品安全 情况,制定、调 违法行为, 风险监测计划, 整本行政区域的 责令企业 结合本行政区 食品安全风险监 限期整改, 域的具体情况, 测方案,报国务 并在规定 制定、调整本行 院卫生行政部门 时限内对 政区域的食品 备案并实施。” 整改情况 安全风险监测 进行复查。 方案,报国务院 3.信 卫生行政部门 息公开责 备案并实施。”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工业产品生 任:按照 共和国工业产 产许可证管理条 法规的规 品生产许可证 例》第三十六条 定和程序 管理条例》第三 国务院工业产品 实施检查, 十六条国务院 对生产列 生产许可证主管 实事求是, 工业产品生产 行 132 政 检 查 入目录产 部门和县级以上 证据完整、 许可证主管部 品且已经 地方工业产品生 确凿。监 门和县级以上 获得生产 产许可证主管部 督检查人 地方工业产品 许可证的 门依照本条例规 员不得少 生产许可证主 企业进行 定负责对生产列 于二人, 管部门依照本 行政检查 入目录产品的企 并应当出 条例规定负责 业以及核查人员、 示合法证 对生产列入目 检验机构及其检 件; 录产品的企业 验人员的相关活 以及核查人员、 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 检验机构及其 国务院工业产品 置责任: 检验人员的相 生产许可证主管 对发现的 关活动进行监 部门对县级以上 问题问题 督检查。国务院 地方工业产品生 依法进行 工业产品生产 产许可证主管部 处置,不 许可证主管部 门的生产许可证 得违反相 门对县级以上 管理工作进行监 关法规; 地方工业产品 督。2.第三十七 对存在安 生产许可证主 条县级以上工业 全隐患或 管部门的生产 产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 许可证管理工 主管部门根据已 责令企业 作进行监督。2. 经取得的违法嫌 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县 疑证据或者举报, 并在规定 级以上工业产 对涉嫌违反本条 时限内对 品生产许可证 例的行为进行查 整改情况 主管部门根据 处并可以行使下 进行复查。 已经取得的违 列职权;(一) 3.信 法嫌疑证据或 向有关生产、销 息公开责 者举报,对涉嫌 售或者在经营活 任:依法 违反本条例的 动中使用列入目 规、按照 行为进行查处 录产品的单位和 程序办理 并可以行使下 检验机构的法定 信息公开 列职权;(一) 代表人、主要负 事项。 向有关生产、销 责人和其他有关 4.法 售或者在经营 人员调查、了解 律法规规 活动中使用列 有关涉嫌从事违 章文件规 入目录产品的 反本条例活动的 定应履行 单位和检验机 情况;(二)查 的其他责 构的法定代表 阅、复制有关生 任。 人、主要负责人 产、销售或者在 和其他有关人 经营活动中使用 员调查、了解有 列入目录产品的 关涉嫌从事违 单位和检验机构 反本条例活动 的有关合同、发 的情况;(二) 票、账簿以及其 查阅、复制有关 他有关资料;3. 生产、销售或者 第三十八条企业 在经营活动中 应当保证产品质 使用列入目录 量稳定合格,并 产品的单位和 定期向省、自治 检验机构的有 区、直辖市工业 关合同、发票、 产品生产许可证 账簿以及其他 主管部门提交报 有关资料;3.第 告。企业对报告 三十八条企业 的真实性负责。 4. 应当保证产品 第三十九条国务 质量稳定合格, 院工业产品生产 并定期向省、自 许可证主管部门 治区、直辖市工 和县级以上地方 业产品生产许 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主管部门 可证主管部门应 提交报告。企业 当对企业实施定 对报告的真实 期或者不定期的 性负责。4.第三 监督检查。需要 十九条国务院 对产品进行检验 工业产品生产 的,应当依照《中 许可证主管部 华人民共和国产 门和县级以上 品质量法》的有 地方工业产品 关规定进行。5. 生产许可证主 第四十一条国务 管部门应当对 院工业产品生产 企业实施定期 许可证主管部门 或者不定期的 和县级以上地方 监督检查。需要 工业产品生产许 对产品进行检 可证主管部门依 验的,应当依照 法对企业进行监 《中华人民共 督检查时,应当 和国产品质量 对监督检查的情 法》的有关规定 况和处理结果予 进行。5.第四十 以记录,由监督 一条国务院工 检查人员签字后 业产品生产许 归档。公众有权 可证主管部门 查阅监督检查记 和县级以上地 录。 方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依法对企 业进行监督检 查时,应当对监 督检查的情况 和处理结果予 以记录,由监督 检查人员签字 后归档。公众有 权查阅监督检 查记录。 行 对食品 133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政 (含食品 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和国食品安全 检 添加剂, 第 109 条第二款 法规的规 法》第 109 条第 查 不含特殊 “县级以上地方 定和程序 二款“县级以上 食品)生 人民政府组织本 实施检查, 地方人民政府 产企业的 级食品安全监督 实事求是, 组织本级食品 行政检查 管理、农业行政 证据完整、 安全监督管理、 等部门制定本行 确凿。监 农业行政等部 政区域的食品安 督检查人 门制定本行政 全年度监督管理 员不得少 区域的食品安 计划,向社会公 于二人, 全年度监督管 布并组织实施。” 并应当出 理计划,向社会 示合法证 公布并组织实 件; 施。”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对食品生 "《山西省食品 1.检查责 "《山西省食品 134 政 产加工小 小作坊小经营店 任:按照 小作坊小经营 检 作坊小经 小摊点管理条例》 法规的规 店小摊点管理 查 营店小摊 第七条 第一款:定和程序 条例》第七条 点的行政 “县级以上人民 实施检查, 第一款:“县级 检查 政府食品药品监 实事求是, 以上人民政府 督管理部门负责 证据完整、 食品药品监督 本行政区域的食 确凿。监 管理部门负责 品小作坊、小经 督检查人 本行政区域的 营店和小摊点的 员不得少 食品小作坊、小 食品安全监督管 于二人, 经营店和小摊 理工作。”" 并应当出 点的食品安全 示合法证 监督管理工 件; 作。”"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35 行 对食品相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政 关产品进 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和国食品安全 检 行行政检 第十五条:“国 法规的规 法》第十五条: 查 查 家对产品质量实 定和程序 “国家对产品 行以抽查为主要 实施检查, 质量实行以抽 方式的监督检查 实事求是, 查为主要方式 制度,对可能危 证据完整、 的监督检查制 及人体健康和人 确凿。监 度,对可能危及 身、财产安全的 督检查人 人体健康和人 产品,影响国计 员不得少 身、财产安全的 民生的重要工业 于二人, 产品,影响国计 产品以及消费者、 并应当出 民生的重要工 有关组织反映有 示合法证 业产品以及消 质量问题的产品 件; 费者、有关组织 进行抽查”。 反映有质量问 2.处 题的产品进行 置责任: 抽查”。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36 行 对食品相《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中华人民共 政 关产品生 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和国食品安全 检 产活动进 第一百一十条: 法规的规 法》第一百一十 查 行行政检 “县级以上人民 定和程序 条:“县级以上 查 政府食品药品监 实施检查, 人民政府食品 督管理、质量监 实事求是, 药品监督管理、 督部门履行各自 证据完整、 质量监督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 确凿。监 履行各自食品 理职责,有权采 督检查人 安全监督管理 取下列措施,对 员不得少 职责,有权采取 生产经营者遵守 于二人, 下列措施,对生 本法的情况进行 并应当出 产经营者遵守 监督检查……” 示合法证 本法的情况进 《中华人民共和 件; 行监督检 国食品安全法》 查……”《中华 第四十一条: 2.处 人民共和国食 “……质量技术 置责任: 品安全法》第四 监督部门应当加 对发现的 十一条:“…… 强对食品相关产 问题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 品生产活动的监 依法进行 部门应当加强 督管理。” 处置,不 对食品相关产 得违反相 品生产活动的 关法规; 监督管理。”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和国食品安全 第四十一条: 法规的规 法》第四十一条: “对直接接触食 定和程序 “对直接接触 品的包装材料等 实施检查, 食品的包装材 具有较高风险的 实事求是, 料等具有较高 食品相关产品, 证据完整、 风险的食品相 按照国家有关工 确凿。监 关产品,按照国 行 137 政 检 查 对食品相 关产品生 产许可企 业进行行 政检查 业产品生产许可 督检查人 家有关工业产 证管理的规定实 员不得少 品生产许可证 施生产许可。” 于二人, 管理的规定实 质量技术监督部 并应当出 施生产许可。” 门应当加强对食 示合法证 质量技术监督 品相关产品生产 件; 部门应当加强 活动的监督管 对食品相关产 理。”《中华人 2.处 品生产活动的 民共和国工业产 置责任: 监督管理。” 品生产许可证管 对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 理条例》第三十 问题问题 和国工业产品 六条:“国务院 依法进行 生产许可证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 处置,不 理条例》第三十 可证主管部门和 得违反相 六条:“国务院 县级以上地方工 关法规; 工业产品生产 业产品生产许可 对存在安 许可证主管部 证主管部门依照 全隐患或 门和县级以上 本条例规定负责 违法行为, 地方工业产品 对生产列入目录 责令企业 生产许可证主 产品的企业以及 限期整改, 管部门依照本 核查人员、检验 并在规定 条例规定负责 机构及其检验人 时限内对 对生产列入目 员的相关活动进 整改情况 录产品的企业 行监督检查。 进行复查。 以及核查人员、 3.信 检验机构及其 息公开责 检验人员的相 任:依法 关活动进行监 规、按照 督检查。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对食用农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产品集中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行 138 政 检 查 交易市场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开办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食用农产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品类别实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行分区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售的行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检查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对食用农 产品集中 交易市场 开办者按 行 要求建立 139 政 入场销售 检 者档案, 查 或者按要 求保存和 更新销售 者档案的 行政检查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全标准或者有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产品集中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交易市场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开办者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行 140 政 检 查 验并留存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入场销售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者的社会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信用代码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或者身份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食用农产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品产地证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明或者购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货凭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合格证明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文件的行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政检查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产品集中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行 141 政 检 查 交易市场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开办者发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现食用农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产品不符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合食品安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全标准等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依照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交易市场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或者与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售者签订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的协议处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理的行政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检查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料;(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行 142 政 检 查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产品集中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交易市场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开办者环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境、设施、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设备等符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合有关食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用农产品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要求的行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政检查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料;(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事项。 生产经营的食品、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143 行 对食用农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1.《中华人民 政 产品集中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检 交易市场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查 开办者建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立或者落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实食品安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全管理制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度的行政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检查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料;(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事项。 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对食用农 产品集中 交易市场 开办者进 行抽样检 验或者快 速检测, 行 无法提供 144 政 食用农产 检 品产地证 查 明或者购 货凭证、 合格证明 文件的销 售者不得 入场销售 的行政检 查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对食用农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产品集中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交易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开办者配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行 145 政 检 查 备食品安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全管理人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员、专业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技术人员,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或者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食品安全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知识培训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的行政检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查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产品集中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交易市场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行 146 政 检 查 开办者如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实向所在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地县级市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场监管部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门报告市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场基本信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息的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检查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行 147 政 检 查 产品集中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交易市场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开办者在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醒目位置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及时公布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食用农产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品质量安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全管理制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度、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安全管理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人员、食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用农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抽样检验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结果以及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不合格食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用农产品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处理结果、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投诉举报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电话等信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息的行政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检查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行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148 政 产品集中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检 交易市场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查 开办者制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定食品安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全事故处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置方案的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行政检查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料;(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事项。 生产经营的食品、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对食用农 产品批发 市场开办 者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 法》第六 行 十四条, 149 政 开展入场 检 销售食用 查 农产品抽 样检验、 对发现不 合格情况 要求停止 销售、并 向监管部 门报告的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对食用农 产品批发 市场开办 者与入场 销售者签 行 订食用农 150 政 产品质量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检 安全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查 印制统一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格式的食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用农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销售凭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的行政检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查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部门履行各自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全标准或者有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对食用农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行 151 政 检 查 产品销售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者按要求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进行包装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或者附加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标签的行 监督管理。2. 政检查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产品销售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行 152 政 检 查 者按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配备与销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售品种相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适应的冷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藏、冷冻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设施,温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度、湿度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和环境等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符合特殊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要求的行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料;(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行 153 政 检 查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产品销售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者建立食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用农产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进货查验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记录制度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的行政检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查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料;(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事项。 生产经营的食品、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154 行 对食用农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1.《中华人民 政 产品销售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检 者是否存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查 在销售病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死、毒死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或者死因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不明的禽、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畜、兽、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水产动物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肉类,未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按规定进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行检疫或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者检疫不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合格的肉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类,以及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为防病等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特殊需要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明令禁止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销售的食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用农产品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的行政检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查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料;(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事项。 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对食用农 产品销售 者是否存 在销售使 用国家禁 止的兽药 和剧毒、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行 高毒农药,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政 或者添加 155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检 食品添加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查 以外的化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学物质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其他可能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危害人体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健康物质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部门履行各自食 的食用农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产品的行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政检查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产品销售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者是否存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在销售使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用食品添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行 156 政 检 查 加剂和食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品相关产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品不符合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标准,被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包装材料、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容器、运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输工具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污染的食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用农产品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的行政检 部门履行各自食 查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产品销售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者是否存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行 157 政 检 查 在销售违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规使用食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品添加剂,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感观性状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异常或者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掺假掺杂,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标注虚假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生产日期、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保质期或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者超过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质期的食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用农产品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的行政检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查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行 158 政 检 查 产品销售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者是否存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在销售未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按规定进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行检验的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肉类,或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者销售标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准虚假的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信息,标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注伪造、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冒用质量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标志的食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用农产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的行政检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查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行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159 政 产品销售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检 者是否存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查 在销售未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按要求选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择贮存服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务提供者,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对贮存服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务提供者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履行食用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农产品贮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存相关义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务的行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检查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料;(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事项。 生产经营的食品、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对食用农 产品销售 者是否存 在销售致 病性微生 物,农药 残留、兽 药残留、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行 生物毒素、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政 重金属等 160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检 污染物质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查 以及其他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危害人体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健康的物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质含量超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部门履行各自食 过食品安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全标准限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量的食用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农产品的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行政检查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全标准或者有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按照 共和国食品安 第五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全法》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和程序 国务院食品药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部 对食用农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事求是, 门依照本法和 行 161 政 检 查 产品者按 职责,对食品生 证据完整、 国务院规定的 要求公布 产经营活动实施 确凿。监 职责,对食品生 食用农产 监督管理。2. 督检查人 产经营活动实 品相关信 《中华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施监督管理。2. 息的行政 国食品安全法》 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 检查 第一百一十条: 并应当出 和国食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 示合法证 法》第一百一十 府食品药品监督 件; 条:县级以上人 管理、质量监督 民政府食品药 部门履行各自食 2.处 品监督管理、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 置责任: 量监督部门履 职责,有权采取 对发现的 行各自食品安 下列措施,对生 问题问题 全监督管理职 产经营者遵守本 依法进行 责,有权采取下 法的情况进行监 处置,不 列措施,对生产 督检查:(一) 得违反相 经营者遵守本 进入生产经营场 关法规; 法的情况进行 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存在安 监督检查:(一) (二)对生产经 全隐患或 进入生产经营 营的食品、食品 违法行为, 场所实施现场 添加剂、食品相 责令企业 检查;(二)对 关产品进行抽样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的食 检验;(三)查 并在规定 品、食品添加剂、 阅、复制有关合 时限内对 食品相关产品 同、票据、账簿 整改情况 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 进行复查。 (三)查阅、复 料;(四)查封、 3.信 制有关合同、票 扣押有证据证明 息公开责 据、账簿以及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 任:依法 他有关资料; 标准或者有证据 规、按照 (四)查封、扣 证明存在安全隐 程序办理 押有证据证明 患以及用于违法 信息公开 不符合食品安 生产经营的食品、 事项。 全标准或者有 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4.法 证据证明存在 律法规规 安全隐患以及 (五)查封违法 章文件规 用于违法生产 从事生产经营活 定应履行 经营的食品、食 动的场所。 的其他责 品添加剂、食品 任。 相关产品;(五) 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对使用没 有合法来 源证明的 行 非国家重 162 政 点保护野 检 生动物及 查 其制品制 作食品行 为的行政 检查 国野生动物保护 任:按照 和国野生动物 法》第七条国务 法规的规 保护法》第七条 院林业草原、渔 定和程序 国务院林业草 业主管部门分别 实施检查, 原、渔业主管部 主管全国陆生、 实事求是, 门分别主管全 水生野生动物保 证据完整、 国陆生、水生野 护工作。县级以 确凿。监 生动物保护工 上地方人民政府 督检查人 作。县级以上地 林业草原、渔业 员不得少 方人民政府林 主管部门分别主 于二人, 业草原、渔业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 并应当出 管部门分别主 陆生、水生野生 示合法证 管本行政区域 动物保护工作。 件; 内陆生、水生野 第三十条禁止生 生动物保护工 产、经营使用国 2.处 作。第三十条禁 家重点保护野生 置责任: 止生产、经营使 动物及其制品制 对发现的 用国家重点保 作的食品,或者 问题问题 护野生动物及 使用没有合法来 依法进行 其制品制作的 源证明的非国家 处置,不 食品,或者使用 重点保护野生动 得违反相 没有合法来源 物及其制品制作 关法规; 证明的非国家 的食品。禁止为 对存在安 重点保护野生 食用非法购买国 全隐患或 动物及其制品 家重点保护的野 违法行为, 制作的食品。禁 生动物及其制品。 责令企业 止为食用非法 购买国家重点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保护的野生动 时限内对 物及其制品。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企业法人登 1.检查责 1.《企业法人 记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九条登记主 法规的规 第二十九条登 行 163 政 检 查 对市场主 体经营 (驻在) 期限的行 政检查 管机关对企业法 定和程序 记主管机关对 人依法履行下列 实施检查, 企业法人依法 监督管理职责: 实事求是, 履行下列监督 (一)监督企业 证据完整、 管理职责:(一) 法人按照规定办 确凿。监 监督企业法人 理开业、变更、 督检查人 按照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二)员不得少 开业、变更、注 监督企业法人按 于二人, 销登记;(二) 照登记注册事项 并应当出 监督企业法人 和章程、合同从 示合法证 按照登记注册 事经营活动;2. 件; 事项和章程、合 《公司法》第七 同从事经营活 条依法设立的公 2.处 动;2.《公司法》 司,由公司登记 置责任: 第七条依法设 机关发给公司营 对发现的 立的公司,由公 业执照。公司营 问题问题 司登记机关发 业执照签发日期 依法进行 给公司营业执 处置,不 照。公司营业执 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 得违反相 照签发日期为 当载明公司的名 关法规; 公司成立日期。 称、住所、注册 对存在安 公司营业执照 资本、经营范围、全隐患或 应当载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行为, 的名称、住所、 等事项。公司营 责令企业 注册资本、经营 业执照记载的事 限期整改, 范围、法定代表 项发生变更的, 并在规定 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办 时限内对 公司营业执照 理变更登记,由 整改情况 记载的事项发 公司登记机关换 进行复查。 生变更的,公司 发营业执照。3. 3.信 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登记 息公开责 变更登记,由公 管理办法》第十 任:依法 司登记机关换 八条合伙企业登 规、按照 发营业执照。3. 记事项发生变更 程序办理 《合伙企业登 的,执行合伙事 信息公开 记管理办法》第 务的合伙人应当 事项。 十八条合伙企 4.法 业登记事项发 自作出变更决定 或者发生变更事 律法规规 生变更的,执行 由之日起 15 日内, 章文件规 合伙事务的合 向原企业登记机 定应履行 伙人应当自作 关申请变更登记。 的其他责 出变更决定或 4.《个体工商户 任。 者发生变更事 条例》第五条工 由之日起 15 日 商行政管理部门 内,向原企业登 和县级以上人民 记机关申请变 政府其他有关部 更登记。4.《个 门应当依法对个 体工商户条例》 体工商户实行监 第五条工商行 督和管理。5. 政管理部门和 《农民专业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 社法》第十六条 政府其他有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 部门应当依法 法定登记事项变 对个体工商户 更的,应当申请 实行监督和管 变更登记。6. 理。5.《农民专 《外国企业常驻 业合作社法》第 代表机构登记管 十六条农民专 理条例》第二十 业合作社法定 一条登记机关对 登记事项变更 代表机构涉嫌违 的,应当申请变 反本条例的行为 更登记。6.《外 进行查处,可以 国企业常驻代 依法行使下列职 表机构登记管 权:(一)向有 理条例》第二十 关的单位和个人 一条登记机关 调查、 了解情况 7. 对代表机构涉 《电子商务法》 嫌违反本条例 第十五条电子商 的行为进行查 务经营者应当在 处,可以依法行 其首页显著位置, 使下列职权: 持续公示营业执 (一)向有关的 照信息、与其经 单位和个人调 营业务有关的行 查、 了解情况 7. 政许可信息、属 《电子商务法》 于依照本法第十 第十五条电子 条规定的不需要 商务经营者应 办理市场主体登 当在其首页显 记情形等信息, 著位置,持续公 或者上述信息的 示营业执照信 链接标识。前款 息、与其经营业 规定的信息发生 务有关的行政 变更的,电子商 许可信息、属于 务经营者应当及 依照本法第十 时更新公示信息。 条规定的不需 要办理市场主 体登记情形等 信息,或者上述 信息的链接标 识。前款规定的 信息发生变更 的,电子商务经 营者应当及时 更新公示信息。 行 对市场主 1.《企业法人登 1.检查责 1.《企业法人 164 政 体名称规 记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登记管理条例》 检 范使用情 二十九条登记主 法规的规 第二十九条登 查 况的行政 管机关对企业法 定和程序 记主管机关对 检查 人依法履行下列 实施检查, 企业法人依法 监督管理职责: 实事求是, 履行下列监督 (一)监督企业 证据完整、 管理职责:(一) 法人按照规定办 确凿。监 监督企业法人 理开业、变更、 督检查人 按照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二)员不得少 开业、变更、注 监督企业法人按 于二人, 销登记;(二) 照登记注册事项 并应当出 监督企业法人 和章程、合同从 示合法证 按照登记注册 事经营活动;2. 件; 事项和章程、合 《公司法》第七 同从事经营活 条依法设立的公 2.处 动;2.《公司法》 司,由公司登记 置责任: 第七条依法设 机关发给公司营 对发现的 立的公司,由公 业执照。公司营 问题问题 司登记机关发 业执照签发日期 依法进行 给公司营业执 为公司成立日期。 处置,不 照。公司营业执 公司营业执照应 得违反相 照签发日期为 当载明公司的名 关法规; 公司成立日期。 称、住所、注册 对存在安 公司营业执照 资本、经营范围、全隐患或 应当载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行为, 的名称、住所、 等事项。公司营 责令企业 注册资本、经营 业执照记载的事 限期整改, 范围、法定代表 项发生变更的, 并在规定 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办 时限内对 公司营业执照 理变更登记,由 整改情况 记载的事项发 公司登记机关换 进行复查。 生变更的,公司 3.信 应当依法办理 发营业执照。3. 《合伙企业登记 息公开责 变更登记,由公 管理办法》第十 任:依法 司登记机关换 八条合伙企业登 规、按照 发营业执照。3. 记事项发生变更 程序办理 《合伙企业登 的,执行合伙事 信息公开 记管理办法》第 务的合伙人应当 事项。 十八条合伙企 4.法 业登记事项发 自作出变更决定 或者发生变更事 律法规规 生变更的,执行 由之日起 15 日内, 章文件规 合伙事务的合 向原企业登记机 定应履行 伙人应当自作 关申请变更登记。 的其他责 出变更决定或 4.《个体工商户 任。 者发生变更事 条例》第五条工 由之日起 15 日 商行政管理部门 内,向原企业登 和县级以上人民 记机关申请变 政府其他有关部 更登记。4.《个 门应当依法对个 体工商户条例》 体工商户实行监 第五条工商行 督和管理。5. 政管理部门和 《农民专业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 社法》第十六条 政府其他有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 部门应当依法 法定登记事项变 对个体工商户 更的,应当申请 实行监督和管 变更登记。6. 理。5.《农民专 《外国企业常驻 业合作社法》第 代表机构登记管 十六条农民专 理条例》第二十 业合作社法定 一条登记机关对 登记事项变更 代表机构涉嫌违 的,应当申请变 反本条例的行为 更登记。6.《外 进行查处,可以 国企业常驻代 依法行使下列职 表机构登记管 权:(一)向有 理条例》第二十 关的单位和个人 一条登记机关 调查、 了解情况 7. 对代表机构涉 《电子商务法》 嫌违反本条例 第十五条电子商 的行为进行查 务经营者应当在 处,可以依法行 其首页显著位置, 使下列职权: 持续公示营业执 (一)向有关的 照信息、与其经 单位和个人调 营业务有关的行 查、 了解情况 7. 政许可信息、属 《电子商务法》 于依照本法第十 第十五条电子 条规定的不需要 商务经营者应 办理市场主体登 当在其首页显 记情形等信息, 著位置,持续公 或者上述信息的 示营业执照信 链接标识。前款 息、与其经营业 规定的信息发生 务有关的行政 变更的,电子商 许可信息、属于 务经营者应当及 依照本法第十 时更新公示信息。 条规定的不需 要办理市场主 体登记情形等 信息,或者上述 信息的链接标 识。前款规定的 信息发生变更 的,电子商务经 营者应当及时 更新公示信息。 1.《企业法人登 1.检查责 1.《企业法人 记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九条登记主 法规的规 第二十九条登 管机关对企业法 定和程序 记主管机关对 对市场主 人依法履行下列 实施检查, 企业法人依法 体擅自改 监督管理职责: 实事求是, 履行下列监督 变主要登 (一)监督企业 证据完整、 管理职责:(一) 行 记事项或 法人按照规定办 确凿。监 监督企业法人 165 政 者超出核 理开业、变更、 督检查人 按照规定办理 检 准登记的 注销登记;(二)员不得少 开业、变更、注 查 经营范围 监督企业法人按 于二人, 销登记;(二) 从事经营 照登记注册事项 并应当出 监督企业法人 活动的行 和章程、合同从 示合法证 按照登记注册 政检查 事经营活动;2. 件; 事项和章程、合 《公司法》第七 同从事经营活 条依法设立的公 2.处 动;2.《公司法》 司,由公司登记 置责任: 第七条依法设 机关发给公司营 对发现的 立的公司,由公 业执照。公司营 问题问题 司登记机关发 业执照签发日期 依法进行 给公司营业执 为公司成立日期。 处置,不 照。公司营业执 公司营业执照应 得违反相 照签发日期为 当载明公司的名 关法规; 公司成立日期。 称、住所、注册 对存在安 公司营业执照 资本、经营范围、全隐患或 应当载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行为, 的名称、住所、 等事项。公司营 责令企业 注册资本、经营 业执照记载的事 限期整改, 范围、法定代表 项发生变更的, 并在规定 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办 时限内对 公司营业执照 理变更登记,由 整改情况 记载的事项发 公司登记机关换 进行复查。 生变更的,公司 发营业执照。3. 3.信 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登记 息公开责 变更登记,由公 管理办法》第十 任:依法 司登记机关换 八条合伙企业登 规、按照 发营业执照。3. 记事项发生变更 程序办理 《合伙企业登 的,执行合伙事 信息公开 记管理办法》第 务的合伙人应当 事项。 自作出变更决定 十八条合伙企 4.法 业登记事项发 或者发生变更事 律法规规 生变更的,执行 由之日起 15 日内, 章文件规 合伙事务的合 向原企业登记机 定应履行 伙人应当自作 关申请变更登记。 的其他责 出变更决定或 4.《个体工商户 任。 者发生变更事 条例》第五条工 由之日起 15 日 商行政管理部门 内,向原企业登 和县级以上人民 记机关申请变 政府其他有关部 更登记。4.《个 门应当依法对个 体工商户条例》 体工商户实行监 第五条工商行 督和管理。5. 政管理部门和 《农民专业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 社法》第十六条 政府其他有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 部门应当依法 法定登记事项变 对个体工商户 更的,应当申请 实行监督和管 变更登记。6. 理。5.《农民专 《外国企业常驻 业合作社法》第 代表机构登记管 十六条农民专 理条例》第二十 业合作社法定 一条登记机关对 登记事项变更 代表机构涉嫌违 的,应当申请变 反本条例的行为 更登记。6.《外 进行查处,可以 国企业常驻代 依法行使下列职 表机构登记管 权:(一)向有 理条例》第二十 关的单位和个人 一条登记机关 调查、 了解情况 7. 对代表机构涉 《电子商务法》 嫌违反本条例 第十五条电子商 的行为进行查 务经营者应当在 处,可以依法行 其首页显著位置, 使下列职权: 持续公示营业执 (一)向有关的 照信息、与其经 单位和个人调 营业务有关的行 查、 了解情况 7. 政许可信息、属 《电子商务法》 于依照本法第十 第十五条电子 条规定的不需要 商务经营者应 办理市场主体登 当在其首页显 记情形等信息, 著位置,持续公 或者上述信息的 示营业执照信 链接标识。前款 息、与其经营业 规定的信息发生 务有关的行政 变更的,电子商 许可信息、属于 务经营者应当及 依照本法第十 时更新公示信息。 条规定的不需 要办理市场主 体登记情形等 信息,或者上述 信息的链接标 识。前款规定的 信息发生变更 的,电子商务经 营者应当及时 更新公示信息。 1.《企业法人登 1.检查责 1.《企业法人 对市场主 行 166 政 检 查 体营业执 照(登记 证)规范 使用情况 的行政检 查 记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九条登记主 法规的规 第二十九条登 管机关对企业法 定和程序 记主管机关对 人依法履行下列 实施检查, 企业法人依法 监督管理职责: 实事求是, 履行下列监督 (一)监督企业 证据完整、 管理职责:(一) 法人按照规定办 确凿。监 监督企业法人 理开业、变更、 督检查人 按照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二)员不得少 开业、变更、注 监督企业法人按 于二人, 销登记;(二) 照登记注册事项 并应当出 监督企业法人 和章程、合同从 示合法证 按照登记注册 事经营活动;2. 件; 事项和章程、合 《公司法》第七 同从事经营活 条依法设立的公 2.处 动;2.《公司法》 司,由公司登记 置责任: 第七条依法设 机关发给公司营 对发现的 立的公司,由公 业执照。公司营 问题问题 司登记机关发 业执照签发日期 依法进行 给公司营业执 为公司成立日期。 处置,不 照。公司营业执 公司营业执照应 得违反相 照签发日期为 当载明公司的名 关法规; 公司成立日期。 称、住所、注册 对存在安 公司营业执照 资本、经营范围、全隐患或 应当载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行为, 的名称、住所、 等事项。公司营 责令企业 注册资本、经营 业执照记载的事 限期整改, 范围、法定代表 项发生变更的, 并在规定 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办 时限内对 公司营业执照 理变更登记,由 整改情况 记载的事项发 公司登记机关换 进行复查。 生变更的,公司 发营业执照。3. 3.信 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登记 息公开责 变更登记,由公 管理办法》第三 任:依法 司登记机关换 条合伙企业经依 规、按照 发营业执照。3. 法登记,领取合 程序办理 《合伙企业登 伙企业营业执照 信息公开 记管理办法》第 后,方可从事经 事项。 三条合伙企业 4.法 经依法登记,领 营活动。4.《个 体工商户条例》 律法规规 取合伙企业营 第五条工商行政 章文件规 业执照后,方可 管理部门和县级 定应履行 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人民政府其 的其他责 4.《个体工商 他有关部门应当 任。 户条例》第五条 依法对个体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 户实行监督和管 部门和县级以 理。5.《农民专 上人民政府其 业合作社法》第 他有关部门应 十六条设立农民 当依法对个体 专业合作社,应 工商户实行监 当向工商行政管 督和管理。5. 理部门提交下列 《农民专业合 文件,申请设立 作社法》第十六 登记……登记机 条设立农民专 关应当自受理登 业合作社,应当 记申请之日起二 向工商行政管 十日内办理完毕, 理部门提交下 向符合登记条件 列文件,申请设 的申请者颁发营 立登记……登 业执照,登记类 记机关应当自 型为农民专业合 受理登记申请 作社。农民专业 之日起二十日 合作社法定登记 内办理完毕,向 事项变更的,应 符合登记条件 当申请变更登记。 的申请者颁发 6.《外国企业常 营业执照,登记 驻代表机构登记 类型为农民专 管理条例》第二 业合作社。农民 十一条登记机关 专业合作社法 对代表机构涉嫌 定登记事项变 违反本条例的行 更的,应当申请 为进行查处,可 变更登记。6. 以依法行使下列 《外国企业常 职权:(一)向 驻代表机构登 有关的单位和个 记管理条例》第 人调查、了解情 二十一条登记 况 7.《电子商务 机关对代表机 法》第十五条电 构涉嫌违反本 子商务经营者应 条例的行为进 当在其首页显著 行查处,可以依 位置,持续公示 法行使下列职 营业执照信息、 权:(一)向有 与其经营业务有 关的单位和个 关的行政许可信 人调查、了解情 息、属于依照本 况 7.《电子商 法第十条规定的 务法》第十五条 不需要办理市场 电子商务经营 主体登记情形等 者应当在其首 信息,或者上述 页显著位置,持 信息的链接标识。 续公示营业执 前款规定的信息 照信息、与其经 发生变更的,电 营业务有关的 子商务经营者应 行政许可信息、 当及时更新公示 属于依照本法 信息。 第十条规定的 不需要办理市 场主体登记情 形等信息,或者 上述信息的链 接标识。前款规 定的信息发生 变更的,电子商 务经营者应当 及时更新公示 信息。 1.《企业法人登 1.检查责 1.《企业法人 记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九条登记主 法规的规 第二十九条登 管机关对企业法 定和程序 记主管机关对 对市场主 人依法履行下列 实施检查, 企业法人依法 行 体住所 167 监督管理职责: 实事求是, 履行下列监督 政 (经营场 (一)监督企业 证据完整、 管理职责:(一) 检 所)或驻 法人按照规定办 确凿。监 监督企业法人 查 在场所的 理开业、变更、 督检查人 按照规定办理 行政检查 注销登记;(二)员不得少 开业、变更、注 监督企业法人按 于二人, 销登记;(二) 照登记注册事项 并应当出 监督企业法人 和章程、合同从 示合法证 按照登记注册 事经营活动;2. 件; 事项和章程、合 《公司法》第七 同从事经营活 条依法设立的公 2.处 动;2.《公司法》 司,由公司登记 置责任: 第七条依法设 机关发给公司营 对发现的 立的公司,由公 业执照。公司营 问题问题 司登记机关发 业执照签发日期 依法进行 给公司营业执 为公司成立日期。 处置,不 照。公司营业执 公司营业执照应 得违反相 照签发日期为 当载明公司的名 关法规; 公司成立日期。 称、住所、注册 对存在安 公司营业执照 资本、经营范围、全隐患或 应当载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行为, 的名称、住所、 等事项。公司营 责令企业 注册资本、经营 业执照记载的事 限期整改, 范围、法定代表 项发生变更的, 并在规定 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办 时限内对 公司营业执照 理变更登记,由 整改情况 记载的事项发 公司登记机关换 进行复查。 生变更的,公司 发营业执照。3. 3.信 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登记 息公开责 变更登记,由公 管理办法》第十 任:依法 司登记机关换 八条合伙企业登 规、按照 发营业执照。3. 记事项发生变更 程序办理 《合伙企业登 的,执行合伙事 信息公开 记管理办法》第 务的合伙人应当 事项。 自作出变更决定 十八条合伙企 4.法 业登记事项发 或者发生变更事 律法规规 生变更的,执行 章文件规 合伙事务的合 由之日起 15 日内, 向原企业登记机 定应履行 伙人应当自作 关申请变更登记。 的其他责 出变更决定或 4.《个体工商户 任。 者发生变更事 条例》第五条工 由之日起 15 日 商行政管理部门 内,向原企业登 和县级以上人民 记机关申请变 政府其他有关部 更登记。4.《个 门应当依法对个 体工商户条例》 体工商户实行监 第五条工商行 督和管理。5. 政管理部门和 《农民专业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 社法》第十六条 政府其他有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 部门应当依法 法定登记事项变 对个体工商户 更的,应当申请 实行监督和管 变更登记。6. 理。5.《农民专 《外国企业常驻 业合作社法》第 代表机构登记管 十六条农民专 理条例》第二十 业合作社法定 一条登记机关对 登记事项变更 代表机构涉嫌违 的,应当申请变 反本条例的行为 更登记。6.《外 进行查处,可以 国企业常驻代 依法行使下列职 表机构登记管 权:(一)向有 理条例》第二十 关的单位和个人 一条登记机关 调查、 了解情况 7. 对代表机构涉 《电子商务法》 嫌违反本条例 第十五条电子商 的行为进行查 务经营者应当在 处,可以依法行 其首页显著位置, 使下列职权: 持续公示营业执 (一)向有关的 照信息、与其经 单位和个人调 营业务有关的行 查、 了解情况 7. 政许可信息、属 《电子商务法》 于依照本法第十 第十五条电子 条规定的不需要 商务经营者应 办理市场主体登 当在其首页显 记情形等信息, 著位置,持续公 或者上述信息的 示营业执照信 链接标识。前款 息、与其经营业 规定的信息发生 务有关的行政 变更的,电子商 许可信息、属于 务经营者应当及 依照本法第十 时更新公示信息。 条规定的不需 要办理市场主 体登记情形等 信息,或者上述 信息的链接标 识。前款规定的 信息发生变更 的,电子商务经 营者应当及时 更新公示信息。 对是否办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行 理计量器 和国计量法》第 任:按照 共和国计量法》 168 政 具型式批 十三条“制造计 法规的规 第十三条“制造 检 准,是否 量器具的企业、 定和程序 计量器具的企 查 按照批准 事业单位生产本 实施检查, 业、事业单位生 的型式组 单位未生产过的 实事求是, 产本单位未生 织生产的 计量器具新产品, 证据完整、 产过的计量器 行政检查 必须经省级以上 确凿。监 具新产品,必须 人民政府计量行 督检查人 经省级以上人 政部门对其样品 员不得少 民政府计量行 的计量性能考核 于二人, 政部门对其样 合格,方可投入 并应当出 品的计量性能 生产。”2.《中 示合法证 考核合格,方可 华人民共和国计 件; 投入生产。”2. 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 第十五条:凡制 2.处 和国计量法实 造在全国范围内 置责任: 施细则》第十五 从未生产过的计 对发现的 条:凡制造在全 量器具新产品, 问题问题 国范围内从未 必须经过定型鉴 依法进行 生产过的计量 定。定型鉴定合 处置,不 器具新产品,必 格后,应当履行 得违反相 须经过定型鉴 型式批准手续, 关法规; 定。定型鉴定合 颁发证书。在全 对存在安 格后,应当履行 国范围内已经定 全隐患或 型式批准手续, 型,而本单位未 违法行为, 颁发证书。在全 生产过的计量器 责令企业 国范围内已经 具新产品,应当 限期整改, 定型,而本单位 进行样机实验, 并在规定 未生产过的计 样机实验合格后, 时限内对 量器具新产品, 发给合格证书。 整改情况 应当进行样机 凡未经型式批准 进行复查。 实验,样机实验 3.信 合格后,发给合 或者未取得样机 实验合格证书的 息公开责 格证书。凡未经 计量器具,不准 任:依法 型式批准或者 生产。 规、按照 未取得样机实 程序办理 验合格证书的 信息公开 计量器具,不准 事项。 生产。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169 政 检 查 对是否办 《山西省计量监 1.检查责 《山西省计量 理进口计 督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监督管理条例》 量器具型 十七条 销售进口 法规的规 第十七条 销售 式批准的 计量器具,必须 定和程序 进口计量器具, 行政检查 经省级以上技术 实施检查, 必须经省级以 监督行政部门指 实事求是, 上技术监督行 定的计量检定机 证据完整、 政部门指定的 构检定合格后, 确凿。监 计量检定机构 方可销售。 督检查人 检定合格后,方 员不得少 可销售。 于二人,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对是否规 《山西省计量监 1.检查责 《山西省计量 170 政 范使用计 督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监督管理条例》 检 量器具的 十八条使用计量 法规的规 第十八条使用 查 行政检查 器具不得有下列 定和程序 计量器具不得 行为:(一)破坏计 实施检查, 有下列行 量器具准确 实事求是, 为:(一)破坏计 度;(二)弄虚作假, 证据完整、 量器具准确 伪造数据;(三)使 确凿。监 度;(二)弄虚作 用超过检定周期 督检查人 假,伪造数 或者经检定不合 员不得少 据;(三)使用超 格的计量器 于二人, 过检定周期或 具;(四)使用国家 并应当出 者经检定不合 明令淘汰或者失 示合法证 格的计量器 去应有准确度的 件; 具;(四)使用国 计量器具;(五)使 家明令淘汰或 用以欺骗消费者 2.处 者失去应有准 为目的的计量器 置责任: 确度的计量器 具。 对发现的 具;(五)使用以 问题问题 欺骗消费者为 依法进行 目的的计量器 处置,不 具。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对首次进 《化妆品卫生监 1.检查责 《化妆品卫生 171 政 口化妆品 督条例》第二十 任:按照 监督条例》第二 检 质量的行 一条 化妆品卫生 法规的规 十一条 化妆品 查 政检查 监督员有权按照 定和程序 卫生监督员有 国家规定向生产 实施检查, 权按照国家规 企业和经营单位 实事求是, 定向生产企业 抽检样品,索取 证据完整、 和经营单位抽 与卫生监督有关 确凿。监 检样品,索取与 的安全性资料, 督检查人 卫生监督有关 任何单位不得拒 员不得少 的安全性资料, 绝、隐瞒和提供 于二人, 任何单位不得 假材料。 并应当出 拒绝、隐瞒和提 示合法证 供假材料。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72 行 对授权的 1.《计量法》第 1.检查责 1.《计量法》第 政 法定计量 三条第一款国家 任:按照 三条第一款国 检 检定机构 实行法定计量单 法规的规 家实行法定计 查 的行政检 位制度。第 3 款 定和程序 量单位制度。 查 因特殊需要采用 实施检查, 第 3 款因特殊 非法定计量单位 实事求是, 需要采用非法 的管理办法,由 证据完整、 定计量单位的 国务院计量行政 确凿。监 管理办法,由国 部门另行制定。 2. 督检查人 务院计量行政 《计量法实施细 员不得少 部门另行制定。 则》第二条国家 于二人, 2.《计量法实 实行法定计量单 并应当出 施细则》第二条 位制度。法定计 示合法证 国家实行法定 量单位的名称、 件; 计量单位制度。 符号按照国务院 法定计量单位 关于在我国统一 2.处 的名称、符号按 实行法定计量单 置责任: 照国务院关于 位的有关规定执 对发现的 在我国统一实 行。第二十三条 问题问题 行法定计量单 国务院计量行政 依法进行 位的有关规定 部门和县级以上 处置,不 执行。第二十三 地方人民政府计 得违反相 条国务院计量 量行政部门监督 关法规; 行政部门和县 和贯彻实施计量 对存在安 级以上地方人 法律、法规的职 全隐患或 民政府计量行 责是:(一)贯 违法行为, 政部门监督和 彻执行国家计量 责令企业 贯彻实施计量 工作的方针、政 限期整改, 法律、法规的职 策和规章制度, 并在规定 责是:(一)贯 推行国家法定计 时限内对 彻执行国家计 量单位。 整改情况 量工作的方针、 进行复查。 政策和规章制 3.信 度,推行国家法 息公开责 定计量单位。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73 行 对特种设《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中华人民共 政 备检验人 国特种设备安全 任:按照 和国特种设备 检 员的行政 法》第二条第一 法规的规 安全法》第二条 查 检查 款:特种设备的 定和程序 第一款:特种设 生产(包括设计、实施检查, 备的生产(包括 制造、安装、改 实事求是, 设计、制造、安 造、修理)、经 证据完整、 装、改造、修 营、使用、检验、确凿。监 理)、经营、使 检测和特种设备 督检查人 用、检验、检测 安全的监督管理, 员不得少 和特种设备安 适用本法。第八 于二人, 全的监督管理, 条第一款:特种 并应当出 适用本法。第八 设备生产、经营、示合法证 条第一款:特种 使用、检验、检 件; 设备生产、 经营、 测应当遵守有关 使用、检验、检 特种设备安全技 2.处 测应当遵守有 术规范及相关标 置责任: 关特种设备安 准。第五十一条:对发现的 全技术规范及 特种设备检验、 问题问题 相关标准。第五 检测机构的检验、 依法进行 十一条:特种设 检测人员应当经 处置,不 备检验、检测机 考核,取得检验、得违反相 构的检验、检测 检测人员资格, 关法规; 人员应当经考 方可从事检验、 对存在安 核,取得检验、 检测工作。特种 全隐患或 检测人员资格, 设备检验、检测 违法行为, 方可从事检验、 机构的检验、检 责令企业 检测工作。特种 测人员不得同时 限期整改, 设备检验、检测 在两个以上检验、 并在规定 机构的检验、检 检测机构中执业;时限内对 测人员不得同 变更执业机构的, 整改情况 时在两个以上 应当依法办理变 进行复查。 检验、检测机构 3.信 中执业;变更执 更手续。第五十 二条:特种设备 息公开责 业机构的,应当 检验、检测工作 任:依法 依法办理变更 应当遵守法律、 规、按照 手续。第五十二 程序办理 条:特种设备检 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安全技术 信息公开 验、检测工作应 事项。 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 当遵守法律、行 4.法 政法规的规定, 检测机构及其检 律法规规 并按照安全技 验、检测人员应 章文件规 术规范的要求 当依法为特种设 定应履行 进行。特种设备 备生产、经营、 的其他责 检验、检测机构 使用单位提供安 任。 及其检验、检测 全、可靠、便捷、 人员应当依法 诚信的检验、检 为特种设备生 测服务。第五十 产、经营、使用 三条:特种设备 单位提供安全、 检验、检测机构 可靠、便捷、诚 及其检验、检测 信的检验、检测 人员应当客观、 服务。第五十三 公正、及时地出 条:特种设备检 具检验、检测报 验、检测机构及 告,并对检验、 其检验、检测人 检测结果和鉴定 员应当客观、公 结论负责。特种 正、及时地出具 设备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报告, 机构及其检验、 并对检验、检测 检测人员在检验、 结果和鉴定结 检测中发现特种 论负责。特种设 设备存在严重事 备检验、检测机 故隐患时,应当 构及其检验、检 及时告知相关单 测人员在检验、 位,并立即向负 检测中发现特 责特种设备安全 种设备存在严 监督管理的部门 重事故隐患时, 报告。第五十五 应当及时告知 条:特种设备检 相关单位,并立 验、检测机构及 即向负责特种 其检验、检测人 设备安全监督 员对检验、检测 管理的部门报 过程中知悉的商 告。第五十五条: 业秘密,负有保 特种设备检验、 密义务。特种设 检测机构及其 备检验、检测机 检验、检测人员 构及其检验、检 对检验、检测过 测人员不得从事 程中知悉的商 有关特种设备的 业秘密,负有保 生产、经营活动, 密义务。特种设 不得推荐或者监 备检验、检测机 制、监销特种设 构及其检验、检 备。第五十六条: 测人员不得从 特种设备检验机 事有关特种设 构及其检验人员 备的生产、经营 利用检验工作故 活动,不得推荐 意刁难特种设备 或者监制、监销 生产、经营、使 特种设备。第五 用单位的,特种 十六条:特种设 设备生产、经营、 备检验机构及 使用单位有权向 其检验人员利 负责特种设备安 用检验工作故 全监督管理的部 意刁难特种设 门投诉,接到投 备生产、经营、 诉的部门应当及 使用单位的,特 时进行调查处理。 种设备生产、经 第五十七条:负 营、使用单位有 责特种设备安全 权向负责特种 监督管理的部门 设备安全监督 依照本法规定, 管理的部门投 对特种设备生产、 诉,接到投诉的 经营、使用单位 部门应当及时 和检验、检测机 进行调查处理。 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负 第六十一条及第 责特种设备安 (一)项、第(二) 全监督管理的 项:负责特种设 部门依照本法 备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对特种设 的部门在依法履 备生产、经营、 行监督检查职责 使用单位和检 时,可以行使下 验、检测机构实 列职权:(一) 施监督检查。第 进入现场进行检 六十一条及第 查,向特种设备 (一)项、第 生产、经营、使 (二)项:负责 用单位和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 检测机构的主要 监督管理的部 负责人和其他有 门在依法履行 关人员调查、了 监督检查职责 解有关情况; 时,可以行使下 (二)根据举报 列职权:(一) 或者取得的涉嫌 进入现场进行 违法证据,查阅、 检查,向特种设 复制特种设备生 备生产、经营、 产、经营、使用 使用单位和检 单位和检验、检 验、检测机构的 测机构的有关合 主要负责人和 同、发票、账簿 其他有关人员 以及其他有关资 调查、了解有关 料第六十五条第 情况;(二)根 三款:负责特种 据举报或者取 设备安全监督管 得的涉嫌违法 理的部门实施安 证据,查阅、复 全监督检查时, 制特种设备生 应当有二名以上 产、经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 单位和检验、检 察人员参加,并 测机构的有关 出示有效的特种 合同、发票、账 设备安全行政执 簿以及其他有 法证件。第六十 关资料第六十 六条:负责特种 五条第三款:负 设备安全监督管 责特种设备安 理的部门对特种 全监督管理的 设备生产、经营、 部门实施安全 使用单位和检验、 监督检查时,应 检测机构实施监 当有二名以上 督检查,应当对 特种设备安全 每次监督检查的 监察人员参加, 内容、发现的问 并出示有效的 题及处理情况作 特种设备安全 出记录,并由参 行政执法证件。 加监督检查的特 第六十六条:负 种设备安全监察 责特种设备安 人员和被检查单 全监督管理的 位的有关负责人 部门对特种设 签字后归档。被 备生产、经营、 检查单位的有关 使用单位和检 负责人拒绝签字 验、检测机构实 的,特种设备安 施监督检查,应 全监察人员应当 当对每次监督 将情况记录在案。 检查的内容、发 2.《特种设备安 现的问题及处 全监察条例》第 理情况作出记 四十四条:从事 录,并由参加监 本条例规定的监 督检查的特种 督检验、定期检 设备安全监察 验、型式试验和 人员和被检查 无损检测的特种 单位的有关负 设备检验检测人 责人签字后归 员应当经国务院 档。被检查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 的有关负责人 督管理部门组织 拒绝签字的,特 考核合格,取得 种设备安全监 检验检测人员证 察人员应当将 书,方可从事检 情况记录在案。 验检测工作。 2.《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从 事本条例规定 的监督检验、定 期检验、型式试 验和无损检测 的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人员应 当经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组 织考核合格,取 得检验检测人 员证书,方可从 事检验检测工 作。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行 对特种设 174 政 备设计单 检 位的行政 查 检查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按照 共和国特种设 全法》第二条第 法规的规 备安全法》第二 一款:特种设备 定和程序 条第一款:特种 的生产(包括设 实施检查, 设备的生产(包 计、制造、安装、实事求是, 括设计、制造、 改造、修理)、 证据完整、 安装、改造、修 经营、使用、检 确凿。监 理)、经营、使 验、检测和特种 督检查人 用、检验、检测 设备安全的监督 员不得少 和特种设备安 管理,适用本法。于二人, 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 并应当出 适用本法。第七 备生产、经营、 示合法证 条:特种设备生 使用单位应当遵 件; 产、经营、使用 守本法和其他有 单位应当遵守 关法律、法规, 2.处 本法和其他有 建立、健全特种 置责任: 关法律、法规, 设备安全和节能 对发现的 建立、健全特种 责任制度,加强 问题问题 设备安全和节 特种设备安全和 依法进行 能责任制度,加 节能管理,确保 处置,不 强特种设备安 特种设备生产、 得违反相 全和节能管理, 经营、使用安全,关法规; 确保特种设备 符合节能要求。 对存在安 生产、经营、使 第八条第一款: 全隐患或 用安全,符合节 特种设备生产、 违法行为, 能要求。第八条 经营、使用、检 责令企业 第一款:特种设 验、检测应当遵 限期整改, 备生产、经营、 守有关特种设备 并在规定 使用、检验、检 安全技术规范及 时限内对 测应当遵守有 相关标准。第十 整改情况 关特种设备安 三条第一款:特 进行复查。 全技术规范及 种设备生产、经 3.信 相关标准。第十 营、使用单位及 息公开责 三条第一款:特 其主要负责人对 任:依法 种设备生产、经 其生产、经营、 规、按照 营、使用单位及 使用的特种设备 程序办理 其主要负责人 安全负责。第十 信息公开 对其生产、 经营、 三条第二款:特 事项。 使用的特种设 4.法 备安全负责。第 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及 律法规规 十三条第二款: 其主要负责人对 章文件规 特种设备生产、 其生产、经营、 定应履行 经营、使用单位 使用的特种设备 的其他责 及其主要负责 安全负责。第十 任。 人对其生产、经 五条:特种设备 营、使用的特种 生产、经营、使 设备安全负责。 用单位对其生产、 第十五条:特种 经营、使用的特 设备生产、 经营、 种设备应当进行 使用单位对其 自行检测和维护 生产、经营、使 保养,对国家规 用的特种设备 定实行检验的特 应当进行自行 种设备应当及时 检测和维护保 申报并接受检验。 养,对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实行检验的特 特种设备采用新 种设备应当及 材料、新技术、 时申报并接受 新工艺,与安全 检验。第十六条 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一款:特种设 不一致,或者安 备采用新材料、 全技术规范未作 新技术、 新工艺, 要求、可能对安 与安全技术规 全性能有重大影 范的要求不一 响的,应当向国 致,或者安全技 务院负责特种设 术规范未作要 备安全监督管理 求、可能对安全 的部门申报,由 性能有重大影 国务院负责特种 响的,应当向国 设备安全监督管 务院负责特种 理的部门及时委 设备安全监督 托安全技术咨询 管理的部门申 机构或者相关专 报,由国务院负 业机构进行技术 责特种设备安 评审,评审结果 全监督管理的 经国务院负责特 部门及时委托 种设备安全监督 安全技术咨询 管理的部门批准, 机构或者相关 方可投入生产、 专业机构进行 使用。第十八条 技术评审,评审 及第(一)项、 结果经国务院 第(二)项、第 负责特种设备 (三)项:国家 安全监督管理 按照分类监督管 的部门批准,方 理的原则对特种 可投入生产、使 设备生产实行许 用。第十八条及 可制度。特种设 第(一)项、第 备生产单位应当 (二)项、第 具备下列条件, (三)项:国家 并经负责特种设 按照分类监督 备安全监督管理 管理的原则对 的部门许可,方 特种设备生产 可从事生产活动: 实行许可制度。 (一)有与生产 特种设备生产 相适应的专业技 单位应当具备 术人员;(二) 下列条件,并经 有与生产相适应 负责特种设备 的设备、设施和 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场所;(三) 的部门许可,方 有健全的质量保 可从事生产活 证、安全管理和 动:(一)有与 岗位责任等制度。 生产相适应的 第十九条:特种 专业技术人员; 设备生产单位应 (二)有与生产 当保证特种设备 相适应的设备、 生产符合安全技 设施和工作场 术规范及相关标 所;(三)有健 准的要求,对其 全的质量保证、 生产的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和岗 的安全性能负责。 位责任等制度。 不得生产不符合 第十九条:特种 安全性能要求和 设备生产单位 能效指标以及国 应当保证特种 家明令淘汰的特 设备生产符合 种设备。第二十 安全技术规范 六条:国家建立 及相关标准的 缺陷特种设备召 要求,对其生产 回制度。因生产 的特种设备的 原因造成特种设 安全性能负责。 备存在危及安全 不得生产不符 的同一性缺陷的, 合安全性能要 特种设备生产单 求和能效指标 位应当立即停止 以及国家明令 生产,主动召回。 淘汰的特种设 国务院负责特种 备。第二十六条: 设备安全监督管 国家建立缺陷 理的部门发现特 特种设备召回 种设备存在应当 制度。因生产原 召回而未召回的 因造成特种设 情形时,应当责 备存在危及安 令特种设备生产 全的同一性缺 单位召回。第五 陷的,特种设备 十四条:特种设 生产单位应当 备生产、经营、 立即停止生产, 使用单位应当按 主动召回。国务 照安全技术规范 院负责特种设 的要求向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 备检验、检测机 理的部门发现 构及其检验、检 特种设备存在 测人员提供特种 应当召回而未 设备相关资料和 召回的情形时, 必要的检验、检 应当责令特种 测条件,并对资 设备生产单位 料的真实性负责。 召回。第五十四 第五十七条:负 条:特种设备生 责特种设备安全 产、经营、使用 监督管理的部门 单位应当按照 依照本法规定, 安全技术规范 对特种设备生产、 的要求向特种 经营、使用单位 设备检验、检测 和检验、检测机 机构及其检验、 构实施监督检查。 检测人员提供 第六十一条及第 特种设备相关 (一)项、第 资料和必要的 (二)、第(三) 检验、检测条件, 项:负责特种设 并对资料的真 备安全监督管理 实性负责。第五 的部门在依法履 十七条:负责特 行监督检查职责 种设备安全监 时,可以行使下 督管理的部门 列职权:(一) 依照本法规定, 进入现场进行检 对特种设备生 查,向特种设备 产、经营、使用 生产、经营、使 单位和检验、检 用单位和检验、 测机构实施监 检测机构的主要 督检查。第六十 负责人和其他有 一条及第(一) 关人员调查、了 项、第(二)、 解有关情况; 第(三)项:负 (二)根据举报 责特种设备安 或者取得的涉嫌 全监督管理的 违法证据,查阅、 部门在依法履 复制特种设备生 行监督检查职 产、经营、使用 责时,可以行使 单位和检验、检 下列职权:(一) 测机构的有关合 进入现场进行 同、发票、账簿 检查,向特种设 以及其他有关资 备生产、经营、 料;(三)对有 使用单位和检 证据表明不符合 验、检测机构的 安全技术规范要 主要负责人和 求或者存在严重 其他有关人员 事故隐患的特种 调查、了解有关 设备实施查封、 情况;(二)根 扣押;第六十五 据举报或者取 条第三款:负责 得的涉嫌违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 证据,查阅、复 督管理的部门实 制特种设备生 施安全监督检查 产、经营、使用 时,应当有二名 单位和检验、检 以上特种设备安 测机构的有关 全监察人员参加, 合同、发票、账 并出示有效的特 簿以及其他有 种设备安全行政 关资料;(三) 执法证件。第六 对有证据表明 十六条:负责特 不符合安全技 种设备安全监督 术规范要求或 管理的部门对特 者存在严重事 种设备生产、经 故隐患的特种 营、使用单位和 设备实施查封、 检验、检测机构 扣押;第六十五 实施监督检查, 条第三款:负责 应当对每次监督 特种设备安全 检查的内容、发 监督管理的部 现的问题及处理 门实施安全监 情况作出记录, 督检查时,应当 并由参加监督检 有二名以上特 查的特种设备安 种设备安全监 全监察人员和被 察人员参加,并 检查单位的有关 出示有效的特 负责人签字后归 种设备安全行 档。被检查单位 政执法证件。第 的有关负责人拒 六十六条:负责 绝签字的,特种 特种设备安全 设备安全监察人 监督管理的部 员应当将情况记 门对特种设备 录在案。2.《特 生产、经营、使 种设备安全监察 用单位和检验、 条例》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实施 压力容器的设计 监督检查,应当 单位应当经国务 对每次监督检 院特种设备安全 查的内容、发现 监督管理部门许 的问题及处理 可,方可从事压 情况作出记录, 力容器的设计活 并由参加监督 动。压力容器的 检查的特种设 设计单位应当具 备安全监察人 备下列条件: 员和被检查单 (一)有与压力 位的有关负责 容器设计相适应 人签字后归档。 的设计人员、设 被检查单位的 计审核人员; 有关负责人拒 (二)有与压力 绝签字的,特种 容器设计相适应 设备安全监察 的场所和设备; 人员应当将情 (三)有与压力 况记录在案。2. 容器设计相适应 《特种设备安 的健全的管理制 全监察条例》第 度和责任制度。 十一条:压力容 器的设计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 压力容器的设 计活动。压力容 器的设计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一)有 与压力容器设 计相适应的设 计人员、设计审 核人员;(二) 有与压力容器 设计相适应的 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 容器设计相适 应的健全的管 理制度和责任 制度。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按照 共和国特种设 全法》第二条第 法规的规 备安全法》第二 行 对特种设 一款:特种设备 定和程序 条第一款:特种 175 政 备使用登 的生产(包括设 实施检查, 设备的生产(包 检 记的行政 计、制造、安装、实事求是, 括设计、制造、 查 检查 改造、修理)、 证据完整、 安装、改造、修 经营、使用、检 确凿。监 理)、经营、使 验、检测和特种 督检查人 用、检验、检测 设备安全的监督 员不得少 和特种设备安 管理,适用本法。于二人, 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 并应当出 适用本法。第七 备生产、经营、 示合法证 条:特种设备生 使用单位应当遵 件; 产、经营、使用 守本法和其他有 单位应当遵守 关法律、法规, 2.处 本法和其他有 建立、健全特种 置责任: 关法律、法规, 设备安全和节能 对发现的 建立、健全特种 责任制度,加强 问题问题 设备安全和节 特种设备安全和 依法进行 能责任制度,加 节能管理,确保 处置,不 强特种设备安 特种设备生产、 得违反相 全和节能管理, 经营、使用安全,关法规; 确保特种设备 符合节能要求。 对存在安 生产、经营、使 第八条第一款: 全隐患或 用安全,符合节 特种设备生产、 违法行为, 能要求。第八条 经营、使用、检 责令企业 第一款:特种设 验、检测应当遵 限期整改, 备生产、经营、 守有关特种设备 并在规定 使用、检验、检 安全技术规范及 时限内对 测应当遵守有 相关标准。第十 整改情况 关特种设备安 三条:特种设备 进行复查。 全技术规范及 生产、经营、使 3.信 相关标准。第十 用单位及其主要 息公开责 三条:特种设备 负责人对其生产、 任:依法 生产、经营、使 经营、使用的特 规、按照 用单位及其主 种设备安全负责。 程序办理 要负责人对其 特种设备生产、 信息公开 生产、经营、使 经营、使用单位 事项。 用的特种设备 4.法 安全负责。特种 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配备特种 律法规规 设备生产、 经营、 设备安全管理人 章文件规 使用单位应当 员、检测人员和 定应履行 按照国家有关 作业人员,并对 的其他责 规定配备特种 其进行必要的安 任。 设备安全管理 全教育和技能培 人员、检测人员 训。第十五条: 和作业人员,并 特种设备生产、 对其进行必要 经营、使用单位 的安全教育和 对其生产、经营、 技能培训。第十 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条:特种设备 应当进行自行检 生产、经营、使 测和维护保养, 用单位对其生 对国家规定实行 产、经营、使用 检验的特种设备 的特种设备应 应当及时申报并 当进行自行检 接受检验。第二 测和维护保养, 十四条:特种设 对国家规定实 备安装、改造、 行检验的特种 修理竣工后,安 设备应当及时 装、改造、修理 申报并接受检 的施工单位应当 验。第二十四条: 在验收后三十日 特种设备安装、 内将相关技术资 改造、修理竣工 料和文件移交特 后,安装、改造、 种设备使用单位。 修理的施工单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应当在验收 位应当将其存入 后三十日内将 该特种设备的安 相关技术资料 全技术档案。第 和文件移交特 二十九条:特种 种设备使用单 设备在出租期间 位。特种设备使 的使用管理和维 用单位应当将 护保养义务由特 其存入该特种 种设备出租单位 设备的安全技 承担,法律另有 术档案。第二十 规定或者当事人 九条:特种设备 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出租期间的 第三十二条:特 使用管理和维 种设备使用单位 护保养义务由 应当使用取得许 特种设备出租 可生产并经检验 单位承担,法律 合格的特种设备。 另有规定或者 禁止使用国家明 当事人另有约 令淘汰和已经报 定的除外。第三 废的特种设备。 十二条:特种设 第三十三条:特 备使用单位应 种设备使用单位 当使用取得许 应当在特种设备 可生产并经检 投入使用前或者 验合格的特种 投入使用后三十 设备。禁止使用 日内,向负责特 国家明令淘汰 种设备安全监督 和已经报废的 管理的部门办理 特种设备。第三 使用登记,取得 十三条:特种设 使用登记证书。 备使用单位应 登记标志应当置 当在特种设备 于该特种设备的 投入使用前或 显著位置。第三 者投入使用后 十四条:特种设 三十日内,向负 备使用单位应当 责特种设备安 建立岗位责任、 全监督管理的 隐患治理、应急 部门办理使用 救援等安全管理 登记,取得使用 制度,制定操作 登记证书。登记 规程,保证特种 标志应当置于 设备安全运行。 该特种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及第 显著位置。第三 (一)项、第(二) 十四条:特种设 项、第(三)项、 备使用单位应 第(四)项、第 当建立岗位责 (五)项:特种 任、隐患治理、 设备使用单位应 应急救援等安 当建立特种设备 全管理制度,制 安全技术档案。 定操作规程,保 安全技术档案应 证特种设备安 当包括以下内容: 全运行。第三十 (一)特种设备 五条及第(一) 的设计文件、产 项、第(二)项、 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三)项、第 安装及使用维护 (四)项、第 保养说明、监督 (五)项:特种 检验证明等相关 设备使用单位 技术资料和文件; 应当建立特种 (二)特种设备 设备安全技术 的定期检验和定 档案。安全技术 期自行检查记录; 档案应当包括 (三)特种设备 以下内容:(一) 的日常使用状况 特种设备的设 记录;(四)特 计文件、产品质 种设备及其附属 量合格证明、安 仪器仪表的维护 装及使用维护 保养记录;(五) 保养说明、监督 特种设备的运行 检验证明等相 故障和事故记录。 关技术资料和 第三十六条:电 文件;(二)特 梯、客运索道、 种设备的定期 大型游乐设施等 检验和定期自 为公众提供服务 行检查记录; 的特种设备的运 (三)特种设备 营使用单位,应 的日常使用状 当对特种设备的 况记录;(四) 使用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及其 设置特种设备安 附属仪器仪表 全管理机构或者 的维护保养记 配备专职的特种 录;(五)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人 设备的运行故 员;其他特种设 障和事故记录。 备使用单位,应 第三十六条:电 当根据情况设置 梯、客运索道、 特种设备安全管 大型游乐设施 理机构或者配备 等为公众提供 专职、兼职的特 服务的特种设 种设备安全管理 备的运营使用 人员。第三十七 单位,应当对特 条:特种设备的 种设备的使用 使用应当具有规 安全负责,设置 定的安全距离、 特种设备安全 安全防护措施。 管理机构或者 与特种设备安全 配备专职的特 相关的建筑物、 种设备安全管 附属设施,应当 理人员;其他特 符合有关法律、 种设备使用单 行政法规的规定。 位,应当根据情 第三十八条:特 况设置特种设 种设备属于共有 备安全管理机 的,共有人可以 构或者配备专 委托物业服务单 职、兼职的特种 位或者其他管理 设备安全管理 人管理特种设备, 人员。第三十七 受托人履行本法 条:特种设备的 规定的特种设备 使用应当具有 使用单位的义务, 规定的安全距 承担相应责任。 离、安全防护措 共有人未委托的, 施。与特种设备 由共有人或者实 安全相关的建 际管理人履行管 筑物、附属设施, 理义务,承担相 应当符合有关 应责任。第三十 法律、行政法规 九条:特种设备 的规定。第三十 使用单位应当对 八条:特种设备 其使用的特种设 属于共有的,共 备进行经常性维 有人可以委托 护保养和定期自 物业服务单位 行检查,并作出 或者其他管理 记录。特种设备 人管理特种设 使用单位应当对 备,受托人履行 其使用的特种设 本法规定的特 备的安全附件、 种设备使用单 安全保护装置进 位的义务,承担 行定期校验、检 相应责任。共有 修,并作出记录。 人未委托的,由 第四十条第一款: 共有人或者实 特种设备使用单 际管理人履行 位应当按照安全 管理义务,承担 技术规范的要求, 相应责任。第三 在检验合格有效 十九条:特种设 期届满前一个月 备使用单位应 向特种设备检验 当对其使用的 机构提出定期检 特种设备进行 验要求。第四十 经常性维护保 条第三款:未经 养和定期自行 定期检验或者检 检查,并作出记 验不合格的特种 录。特种设备使 设备,不得继续 用单位应当对 使用。第四十一 其使用的特种 条:特种设备安 设备的安全附 全管理人员应当 件、安全保护装 对特种设备使用 置进行定期校 状况进行经常性 验、检修,并作 检查,发现问题 出记录。第四十 应当立即处理; 条第一款:特种 情况紧急时,可 设备使用单位 以决定停止使用 应当按照安全 特种设备并及时 技术规范的要 报告本单位有关 求,在检验合格 负责人。特种设 有效期届满前 备作业人员在作 一个月向特种 业过程中发现事 设备检验机构 故隐患或者其他 提出定期检验 不安全因素,应 要求。第四十条 当立即向特种设 第三款:未经定 备安全管理人员 期检验或者检 和单位有关负责 验不合格的特 人报告;特种设 种设备,不得继 备运行不正常时, 续使用。第四十 特种设备作业人 一条:特种设备 员应当按照操作 安全管理人员 规程采取有效措 应当对特种设 施保证安全。第 备使用状况进 四十二条:特种 行经常性检查, 设备出现故障或 发现问题应当 者发生异常情况, 立即处理;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 紧急时,可以决 位应当对其进行 定停止使用特 全面检查,消除 种设备并及时 事故隐患,方可 报告本单位有 继续使用。第四 关负责人。特种 十三条:客运索 设备作业人员 道、大型游乐设 在作业过程中 施在每日投入使 发现事故隐患 用前,其运营使 或者其他不安 用单位应当进行 全因素,应当立 试运行和例行安 即向特种设备 全检查,并对安 安全管理人员 全附件和安全保 和单位有关负 护装置进行检查 责人报告;特种 确认。电梯、客 设备运行不正 运索道、大型游 常时,特种设备 乐设施的运营使 作业人员应当 用单位应当将电 按照操作规程 梯、客运索道、 采取有效措施 大型游乐设施的 保证安全。第四 安全使用说明、 十二条:特种设 安全注意事项和 备出现故障或 警示标志置于易 者发生异常情 于为乘客注意的 况,特种设备使 显著位置。公众 用单位应当对 乘坐或者操作电 其进行全面检 梯、客运索道、 查,消除事故隐 大型游乐设施, 患,方可继续使 应当遵守安全使 用。第四十三条: 用说明和安全注 客运索道、大型 意事项的要求, 游乐设施在每 服从有关工作人 日投入使用前, 员的管理和指挥; 其运营使用单 遇有运行不正常 位应当进行试 时,应当按照安 运行和例行安 全指引,有序撤 全检查,并对安 离。第四十四条: 全附件和安全 锅炉使用单位应 保护装置进行 当按照安全技术 检查确认。 电梯、 规范的要求进行 客运索道、大型 锅炉水(介)质 游乐设施的运 处理,并接受特 营使用单位应 种设备检验机构 当将电梯、客运 的定期检验。从 索道、大型游乐 事锅炉清洗,应 设施的安全使 当按照安全技术 用说明、安全注 规范的要求进行, 意事项和警示 并接受特种设备 标志置于易于 检验机构的监督 为乘客注意的 检验。第四十七 显著位置。公众 条:特种设备进 乘坐或者操作 行改造、修理, 电梯、客运索道、 按照规定需要变 大型游乐设施, 更使用登记的, 应当遵守安全 应当办理变更登 使用说明和安 记,方可继续使 全注意事项的 用。第四十八条 要求,服从有关 第一款:特种设 工作人员的管 备存在严重事故 理和指挥;遇有 隐患,无改造、 运行不正常时, 修理价值,或者 应当按照安全 达到安全技术规 指引,有序撤离。 范规定的其他报 第四十四条:锅 废条件的,特种 炉使用单位应 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按照安全技 当依法履行报废 术规范的要求 义务,采取必要 进行锅炉水 (介) 措施消除该特种 质处理,并接受 设备的使用功能, 特种设备检验 并向原登记的负 机构的定期检 责特种设备安全 验。从事锅炉清 监督管理的部门 洗,应当按照安 办理使用登记证 全技术规范的 书注销手续。第 要求进行,并接 四十八条第二款: 受特种设备检 前款规定报废条 验机构的监督 件以外的特种设 检验。第四十七 备,达到设计使 条:特种设备进 用年限可以继续 行改造、修理, 使用的,应当按 按照规定需要 照安全技术规范 变更使用登记 的要求通过检验 的,应当办理变 或者安全评估, 更登记,方可继 并办理使用登记 续使用。第四十 证书变更,方可 八条第一款:特 继续使用。允许 种设备存在严 继续使用的,应 重事故隐患,无 当采取加强检验、 改造、修理价值, 检测和维护保养 或者达到安全 等措施,确保使 技术规范规定 用安全。第五十 的其他报废条 四条:特种设备 件的,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 使用单位应当 用单位应当按照 依法履行报废 安全技术规范的 义务,采取必要 要求向特种设备 措施消除该特 检验、检测机构 种设备的使用 及其检验、检测 功能,并向原登 人员提供特种设 记的负责特种 备相关资料和必 设备安全监督 要的检验、检测 管理的部门办 条件,并对资料 理使用登记证 的真实性负责。 书注销手续。第 第五十七条:负 四十八条第二 责特种设备安全 款:前款规定报 监督管理的部门 废条件以外的 依照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达到 对特种设备生产、 设计使用年限 经营、使用单位 可以继续使用 和检验、检测机 的,应当按照安 构实施监督检查。 全技术规范的 第六十一条:负 要求通过检验 责特种设备安全 或者安全评估, 监督管理的部门 并办理使用登 在依法履行监督 记证书变更,方 检查职责时,可 可继续使用。允 以行使下列职权: 许继续使用的, (一)进入现场 应当采取加强 进行检查,向特 检验、检测和维 种设备生产、经 护保养等措施, 营、使用单位和 确保使用安全。 检验、检测机构 第五十四条:特 的主要负责人和 种设备生产、经 其他有关人员调 营、使用单位应 查、了解有关情 当按照安全技 况;(二)根据 术规范的要求 举报或者取得的 向特种设备检 涉嫌违法证据, 验、检测机构及 查阅、复制特种 其检验、检测人 设备生产、经营、 员提供特种设 使用单位和检验、 备相关资料和 检测机构的有关 必要的检验、检 合同、发票、账 测条件,并对资 簿以及其他有关 料的真实性负 资料;(三)对 责。第五十七条: 有证据表明不符 负责特种设备 合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监督管理 要求或者存在严 的部门依照本 重事故隐患的特 法规定,对特种 种设备实施查封、 设备生产、 经营、 扣押;(四)对 使用单位和检 流入市场的达到 验、检测机构实 报废条件或者已 施监督检查。第 经报废的特种设 六十一条:负责 备实施查封、扣 特种设备安全 押;(五)对违 监督管理的部 反本法规定的行 门在依法履行 为作出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职责 决定。第六十五 时,可以行使下 条第三款:负责 列职权:(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 进入现场进行 督管理的部门实 检查,向特种设 施安全监督检查 备生产、经营、 时,应当有二名 使用单位和检 以上特种设备安 验、检测机构的 全监察人员参加, 主要负责人和 并出示有效的特 其他有关人员 种设备安全行政 调查、了解有关 执法证件。第六 情况;(二)根 十六条:负责特 据举报或者取 种设备安全监督 得的涉嫌违法 管理的部门对特 证据,查阅、复 种设备生产、经 制特种设备生 营、使用单位和 产、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 单位和检验、检 实施监督检查, 测机构的有关 应当对每次监督 合同、发票、账 检查的内容、发 簿以及其他有 现的问题及处理 关资料;(三) 情况作出记录, 对有证据表明 并由参加监督检 不符合安全技 查的特种设备安 术规范要求或 全监察人员和被 者存在严重事 检查单位的有关 故隐患的特种 负责人签字后归 设备实施查封、 档。被检查单位 扣押;(四)对 的有关负责人拒 流入市场的达 绝签字的,特种 到报废条件或 设备安全监察人 者已经报废的 员应当将情况记 特种设备实施 录在案。第六十 查封、扣押; 九条第三款:特 (五)对违反本 种设备使用单位 法规定的行为 应当制定特种设 作出行政处罚 备事故应急专项 决定。第六十五 预案,并定期进 条第三款:负责 行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 门实施安全监 督检查时,应当 有二名以上特 种设备安全监 察人员参加,并 出示有效的特 种设备安全行 政执法证件。第 六十六条: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 门对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应当 对每次监督检 查的内容、发现 的问题及处理 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 检查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人 员和被检查单 位的有关负责 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 有关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 人员应当将情 况记录在案。第 六十九条第三 款: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制 定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专项预 案,并定期进行 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国特种设备安全 任:按照 和国特种设备 法》第二条第一 法规的规 安全法》第二条 款:特种设备的 定和程序 第一款:特种设 行 对特种设 生产(包括设计、实施检查, 备的生产(包括 176 政 备无损检 制造、安装、改 实事求是, 设计、制造、安 检 测机构的 造、修理)、经 证据完整、 装、改造、修 查 行政检查 营、使用、检验、确凿。监 理)、经营、使 检测和特种设备 督检查人 用、检验、检测 安全的监督管理, 员不得少 和特种设备安 适用本法。第八 于二人, 全的监督管理, 条第一款:特种 并应当出 适用本法。第八 设备生产、经营、示合法证 条第一款:特种 使用、检验、检 件; 设备生产、 经营、 测应当遵守有关 使用、检验、检 特种设备安全技 2.处 测应当遵守有 术规范及相关标 置责任: 关特种设备安 准。第五十条及 对发现的 全技术规范及 第(一)项、第 问题问题 相关标准。第五 (二)项、第(三)依法进行 十条及第(一) 项:从事本法规 处置,不 项、第(二)项、 定的监督检验、 得违反相 第(三)项:从 定期检验的特种 关法规; 事本法规定的 设备检验机构, 对存在安 监督检验、定期 以及为特种设备 全隐患或 检验的特种设 生产、经营、使 违法行为, 备检验机构,以 用提供检测服务 责令企业 及为特种设备 的特种设备检测 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使 机构,应当具备 并在规定 用提供检测服 下列条件,并经 时限内对 务的特种设备 负责特种设备安 整改情况 检测机构,应当 全监督管理的部 进行复查。 具备下列条件, 门核准,方可从 3.信 并经负责特种 事检验、检测工 息公开责 设备安全监督 作:(一)有与 任:依法 管理的部门核 检验、检测工作 规、按照 准,方可从事检 相适应的检验、 程序办理 验、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二)信息公开 (一)有与检验、 有与检验、检测 事项。 检测工作相适 4.法 应的检验、检测 工作相适应的检 验、检测仪器和 律法规规 人员;(二)有 设备;(三)有 章文件规 与检验、检测工 健全的检验、检 定应履行 作相适应的检 测管理制度和责 的其他责 验、检测仪器和 任制度。第五十 任。 设备;(三)有 二条第一款:特 健全的检验、检 种设备检验、检 测管理制度和 测工作应当遵守 责任制度。第五 法律、行政法规 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并按照 特种设备检验、 安全技术规范的 检测工作应当 要求进行。第五 遵守法律、行政 十二条第二款: 法规的规定,并 特种设备检验、 按照安全技术 检测机构及其检 规范的要求进 验、检测人员应 行。第五十二条 当依法为特种设 第二款:特种设 备生产、经营、 备检验、检测机 使用单位提供安 构及其检验、检 全、可靠、便捷、 测人员应当依 诚信的检验、检 法为特种设备 测服务。第五十 生产、经营、使 三条第一款:特 用单位提供安 种设备检验、检 全、可靠、便捷、 测机构及其检验、 诚信的检验、检 检测人员应当客 测服务。第五十 观、公正、及时 三条第一款:特 地出具检验、检 种设备检验、检 测报告,并对检 测机构及其检 验、检测结果和 验、检测人员应 鉴定结论负责。 当客观、公正、 第五十三条第二 及时地出具检 款: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报告, 验、检测机构及 并对检验、检测 其检验、检测人 结果和鉴定结 员在检验、检测 论负责。第五十 中发现特种设备 三条第二款:特 存在严重事故隐 种设备检验、检 患时,应当及时 测机构及其检 告知相关单位, 验、检测人员在 并立即向负责特 检验、检测中发 种设备安全监督 现特种设备存 管理的部门报告。 在严重事故隐 第五十五条第一 患时,应当及时 款:特种设备检 告知相关单位, 验、检测机构及 并立即向负责 其检验、检测人 特种设备安全 员对检验、检测 监督管理的部 过程中知悉的商 门报告。第五十 业秘密,负有保 五条第一款:特 密义务。第五十 种设备检验、检 五条第二款:特 测机构及其检 种设备检验、检 验、检测人员对 测机构及其检验、 检验、检测过程 检测人员不得从 中知悉的商业 事有关特种设备 秘密,负有保密 的生产、经营活 义务。第五十五 动,不得推荐或 条第二款:特种 者监制、监销特 设备检验、检测 种设备。第五十 机构及其检验、 七条:负责特种 检测人员不得 设备安全监督管 从事有关特种 理的部门依照本 设备的生产、经 法规定,对特种 营活动,不得推 设备生产、经营、 荐或者监制、监 使用单位和检验、 销特种设备。第 检测机构实施监 五十七条:负责 督检查。第六十 特种设备安全 一条及第(一) 监督管理的部 项、第(二)项: 门依照本法规 负责特种设备安 定,对特种设备 全监督管理的部 生产、经营、使 门在依法履行监 用单位和检验、 督检查职责时, 检测机构实施 可以行使下列职 监督检查。第六 权:(一)进入 十一条及第 (一) 现场进行检查, 项、第(二)项: 向特种设备生产、 负责特种设备 经营、使用单位 安全监督管理 和检验、检测机 的部门在依法 构的主要负责人 履行监督检查 和其他有关人员 职责时,可以行 调查、了解有关 使下列职权: 情况;(二)根 (一)进入现场 据举报或者取得 进行检查,向特 的涉嫌违法证据, 种设备生产、经 查阅、复制特种 营、使用单位和 设备生产、经营、 检验、检测机构 使用单位和检验、 的主要负责人 检测机构的有关 和其他有关人 合同、发票、账 员调查、了解有 簿以及其他有关 关情况;(二) 资料;第六十五 根据举报或者 条第三款:负责 取得的涉嫌违 特种设备安全监 法证据,查阅、 督管理的部门实 复制特种设备 施安全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使 时,应当有二名 用单位和检验、 以上特种设备安 检测机构的有 全监察人员参加, 关合同、发票、 并出示有效的特 账簿以及其他 种设备安全行政 有关资料;第六 执法证件。第六 十五条第三款: 十六条:负责特 负责特种设备 种设备安全监督 安全监督管理 管理的部门对特 的部门实施安 种设备生产、经 全监督检查时, 营、使用单位和 应当有二名以 检验、检测机构 上特种设备安 实施监督检查, 全监察人员参 应当对每次监督 加,并出示有效 检查的内容、发 的特种设备安 现的问题及处理 全行政执法证 情况作出记录, 件。第六十六条: 并由参加监督检 负责特种设备 查的特种设备安 安全监督管理 全监察人员和被 的部门对特种 检查单位的有关 设备生产、 经营、 负责人签字后归 使用单位和检 档。被检查单位 验、检测机构实 的有关负责人拒 施监督检查,应 绝签字的,特种 当对每次监督 设备安全监察人 检查的内容、发 员应当将情况记 现的问题及处 录在案。 理情况作出记 录,并由参加监 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 人员和被检查 单位的有关负 责人签字后归 档。被检查单位 的有关负责人 拒绝签字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 察人员应当将 情况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国特种设备安全 任:按照 和国特种设备 法》第二条第一 法规的规 安全法》第二条 行 对特种设 177 政 备无损检 检 测人员的 查 行政检查 款:特种设备的 定和程序 第一款:特种设 生产(包括设计、实施检查, 备的生产(包括 制造、安装、改 实事求是, 设计、制造、安 造、修理)、经 证据完整、 装、改造、修 营、使用、检验、确凿。监 理)、经营、使 检测和特种设备 督检查人 用、检验、检测 安全的监督管理, 员不得少 和特种设备安 适用本法。第八 于二人, 全的监督管理, 条第一款:特种 并应当出 适用本法。第八 设备生产、经营、示合法证 条第一款:特种 使用、检验、检 件; 设备生产、 经营、 测应当遵守有关 使用、检验、检 特种设备安全技 2.处 测应当遵守有 术规范及相关标 置责任: 关特种设备安 准。第十三条第 对发现的 全技术规范及 二款:“特种设 问题问题 相关标准。第十 备生产、经营、 依法进行 三条第二款: 使用单位应当按 处置,不 “特种设备生 照国家有关规定 得违反相 产、经营、使用 配备特种设备安 关法规; 单位应当按照 全管理人员、检 对存在安 国家有关规定 测人员和作业人 全隐患或 配备特种设备 员,并对其进行 违法行为, 安全管理人员、 必要的安全教育 责令企业 检测人员和作 和技能培训。第 限期整改, 业人员,并对其 十四条:特种设 并在规定 进行必要的安 备安全管理人员、 时限内对 全教育和技能 检测人员和作业 整改情况 培训。第十四条: 人员应当按照国 进行复查。 特种设备安全 家有关规定取得 3.信 管理人员、检测 相应资格,方可 息公开责 人员和作业人 从事相关工作。 任:依法 员应当按照国 特种设备安全管 规、按照 家有关规定取 理人员、检测人 程序办理 得相应资格,方 员和作业人员应 信息公开 可从事相关工 当严格执行安全 事项。 作。特种设备安 4.法 全管理人员、检 技术规范和管理 制度,保证特种 律法规规 测人员和作业 设备安全。第五 章文件规 人员应当严格 十一条:特种设 定应履行 执行安全技术 备检验、检测机 的其他责 规范和管理制 构的检验、检测 任。 度,保证特种设 人员应当经考核, 备安全。第五十 取得检验、检测 一条:特种设备 人员资格,方可 检验、检测机构 从事检验、检测 的检验、检测人 工作。特种设备 员应当经考核, 检验、检测机构 取得检验、检测 的检验、检测人 人员资格,方可 员不得同时在两 从事检验、检测 个以上检验、检 工作。特种设备 测机构中执业; 检验、检测机构 变更执业机构的, 的检验、检测人 应当依法办理变 员不得同时在 更手续。第五十 两个以上检验、 二条:特种设备 检测机构中执 检验、检测工作 业;变更执业机 应当遵守法律、 构的,应当依法 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理变更手续。 并按照安全技术 第五十二条:特 规范的要求进行。 种设备检验、检 特种设备检验、 测工作应当遵 检测机构及其检 守法律、行政法 验、检测人员应 规的规定,并按 当依法为特种设 照安全技术规 备生产、经营、 范的要求进行。 使用单位提供安 特种设备检验、 全、可靠、便捷、 检测机构及其 诚信的检验、检 检验、检测人员 测服务。第五十 应当依法为特 三条:特种设备 种设备生产、经 检验、检测机构 营、使用单位提 及其检验、检测 供安全、可靠、 人员应当客观、 便捷、诚信的检 公正、及时地出 验、检测服务。 具检验、检测报 第五十三条:特 告,并对检验、 种设备检验、检 检测结果和鉴定 测机构及其检 结论负责。特种 验、检测人员应 设备检验、检测 当客观、公正、 机构及其检验、 及时地出具检 检测人员在检验、 验、检测报告, 检测中发现特种 并对检验、检测 设备存在严重事 结果和鉴定结 故隐患时,应当 论负责。特种设 及时告知相关单 备检验、检测机 位,并立即向负 构及其检验、检 责特种设备安全 测人员在检验、 监督管理的部门 检测中发现特 报告。第五十五 种设备存在严 条第一款:特种 重事故隐患时, 设备检验、检测 应当及时告知 机构及其检验、 相关单位,并立 检测人员对检验、 即向负责特种 检测过程中知悉 设备安全监督 的商业秘密,负 管理的部门报 有保密义务。特 告。第五十五条 种设备检验、检 第一款:特种设 测机构及其检验、 备检验、检测机 检测人员不得从 构及其检验、检 事有关特种设备 测人员对检验、 的生产、经营活 检测过程中知 动,不得推荐或 悉的商业秘密, 者监制、监销特 负有保密义务。 种设备。第五十 特种设备检验、 六条:特种设备 检测机构及其 检验机构及其检 检验、检测人员 验人员利用检验 不得从事有关 工作故意刁难特 特种设备的生 种设备生产、经 产、经营活动, 营、使用单位的, 不得推荐或者 特种设备生产、 监制、监销特种 经营、使用单位 设备。第五十六 有权向负责特种 条:特种设备检 设备安全监督管 验机构及其检 理的部门投诉, 验人员利用检 接到投诉的部门 验工作故意刁 应当及时进行调 难特种设备生 查处理。第五十 产、经营、使用 七条:负责特种 单位的,特种设 设备安全监督管 备生产、经营、 理的部门依照本 使用单位有权 法规定,对特种 向负责特种设 设备生产、经营、 备安全监督管 使用单位和检验、 理的部门投诉, 检测机构实施监 接到投诉的部 督检查。第六十 门应当及时进 一条:负责特种 行调查处理。第 设备安全监督管 五十七条:负责 理的部门在依法 特种设备安全 履行监督检查职 监督管理的部 责时,可以行使 门依照本法规 下列职权:(一) 定,对特种设备 进入现场进行检 生产、经营、使 查,向特种设备 用单位和检验、 生产、经营、使 检测机构实施 用单位和检验、 监督检查。第六 检测机构的主要 十一条:负责特 负责人和其他有 种设备安全监 关人员调查、了 督管理的部门 解有关情况; 在依法履行监 (二)根据举报 督检查职责时, 或者取得的涉嫌 可以行使下列 违法证据,查阅、 职权:(一)进 复制特种设备生 入现场进行检 产、经营、使用 查,向特种设备 单位和检验、检 生产、经营、使 测机构的有关合 用单位和检验、 同、发票、账簿 检测机构的主 以及其他有关资 要负责人和其 料;第六十五条 他有关人员调 第三款:负责特 查、了解有关情 种设备安全监督 况;(二)根据 管理的部门实施 举报或者取得 安全监督检查时, 的涉嫌违法证 应当有二名以上 据,查阅、复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 特种设备生产、 察人员参加,并 经营、使用单位 出示有效的特种 和检验、检测机 设备安全行政执 构的有关合同、 法证件。第六十 发票、账簿以及 六条:负责特种 其他有关资料; 设备安全监督管 第六十五条第 理的部门对特种 三款:负责特种 设备生产、经营、 设备安全监督 使用单位和检验、 管理的部门实 检测机构实施监 施安全监督检 督检查,应当对 查时,应当有二 每次监督检查的 名以上特种设 内容、发现的问 备安全监察人 题及处理情况作 员参加,并出示 出记录,并由参 有效的特种设 加监督检查的特 备安全行政执 种设备安全监察 法证件。第六十 人员和被检查单 六条:负责特种 位的有关负责人 设备安全监督 签字后归档。被 管理的部门对 检查单位的有关 特种设备生产、 负责人拒绝签字 经营、使用单位 的,特种设备安 和检验、检测机 全监察人员应当 构实施监督检 将情况记录在案。 查,应当对每次 监督检查的内 容、发现的问题 及处理情况作 出记录,并由参 加监督检查的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人员和被 检查单位的有 关负责人签字 后归档。被检查 单位的有关负 责人拒绝签字 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人员应 当将情况记录 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国特种设备安全 任:按照 和国特种设备 行 对特种设 法》第二条第一 法规的规 安全法》第二条 178 政 备制造单 款:特种设备的 定和程序 第一款:特种设 检 位的行政 生产(包括设计、实施检查, 备的生产(包括 查 检查 制造、安装、改 实事求是, 设计、制造、安 造、修理)、经 证据完整、 装、改造、修 营、使用、检验、确凿。监 理)、经营、使 检测和特种设备 督检查人 用、检验、检测 安全的监督管理, 员不得少 和特种设备安 适用本法。第七 于二人, 全的监督管理, 条:特种设备生 并应当出 适用本法。第七 产、经营、使用 示合法证 条:特种设备生 单位应当遵守本 件; 产、经营、使用 法和其他有关法 单位应当遵守 律、法规,建立、 2.处 本法和其他有 健全特种设备安 置责任: 关法律、法规, 全和节能责任制 对发现的 建立、健全特种 度,加强特种设 问题问题 设备安全和节 备安全和节能管 依法进行 能责任制度,加 理,确保特种设 处置,不 强特种设备安 备生产、经营、 得违反相 全和节能管理, 使用安全,符合 关法规; 确保特种设备 节能要求。第八 对存在安 生产、经营、使 条第一款:特种 全隐患或 用安全,符合节 设备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能要求。第八条 使用、检验、检 责令企业 第一款:特种设 测应当遵守有关 限期整改, 备生产、经营、 特种设备安全技 并在规定 使用、检验、检 术规范及相关标 时限内对 测应当遵守有 准。第十三条第 整改情况 关特种设备安 一款:特种设备 进行复查。 全技术规范及 生产、经营、使 3.信 相关标准。第十 用单位及其主要 息公开责 三条第一款:特 任:依法 种设备生产、经 负责人对其生产、 经营、使用的特 规、按照 营、使用单位及 种设备安全负责。 程序办理 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第二款:信息公开 对其生产、 经营、 特种设备生产、 事项。 使用的特种设 4.法 备安全负责。第 经营、使用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 律法规规 十三条第二款: 关规定配备特种 章文件规 特种设备生产、 设备安全管理人 定应履行 经营、使用单位 员、检测人员和 的其他责 应当按照国家 作业人员,并对 任。 有关规定配备 其进行必要的安 特种设备安全 全教育和技能培 管理人员、检测 训。第十五条: 人员和作业人 特种设备生产、 员,并对其进行 经营、使用单位 必要的安全教 对其生产、经营、 育和技能培训。 使用的特种设备 第十五条:特种 应当进行自行检 设备生产、 经营、 测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对其 对国家规定实行 生产、经营、使 检验的特种设备 用的特种设备 应当及时申报并 应当进行自行 接受检验。第十 检测和维护保 六条第一款:特 养,对国家规定 种设备采用新材 实行检验的特 料、新技术、新 种设备应当及 工艺,与安全技 时申报并接受 术规范的要求不 检验。第十六条 一致,或者安全 第一款:特种设 技术规范未作要 备采用新材料、 求、可能对安全 新技术、 新工艺, 性能有重大影响 与安全技术规 的,应当向国务 范的要求不一 院负责特种设备 致,或者安全技 安全监督管理的 术规范未作要 部门申报,由国 求、可能对安全 务院负责特种设 性能有重大影 备安全监督管理 响的,应当向国 的部门及时委托 务院负责特种 安全技术咨询机 设备安全监督 构或者相关专业 管理的部门申 机构进行技术评 报,由国务院负 审,评审结果经 责特种设备安 国务院负责特种 全监督管理的 设备安全监督管 部门及时委托 理的部门批准, 安全技术咨询 方可投入生产、 机构或者相关 使用。第十八条 专业机构进行 及第(一)项、 技术评审,评审 第(二)项、第 结果经国务院 (三)项:国家 负责特种设备 按照分类监督管 安全监督管理 理的原则对特种 的部门批准,方 设备生产实行许 可投入生产、使 可制度。特种设 用。第十八条及 备生产单位应当 第(一)项、第 具备下列条件, (二)项、第 并经负责特种设 (三)项:国家 备安全监督管理 按照分类监督 的部门许可,方 管理的原则对 可从事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 (一)有与生产 实行许可制度。 相适应的专业技 特种设备生产 术人员;(二) 单位应当具备 有与生产相适应 下列条件,并经 的设备、设施和 负责特种设备 工作场所;(三) 安全监督管理 有健全的质量保 的部门许可,方 证、安全管理和 可从事生产活 岗位责任等制度。 动:(一)有与 第十九条:特种 生产相适应的 设备生产单位应 专业技术人员; 当保证特种设备 (二)有与生产 生产符合安全技 相适应的设备、 术规范及相关标 设施和工作场 准的要求,对其 所;(三)有健 生产的特种设备 全的质量保证、 的安全性能负责。 安全管理和岗 不得生产不符合 位责任等制度。 安全性能要求和 第十九条:特种 能效指标以及国 设备生产单位 家明令淘汰的特 应当保证特种 种设备。第二十 设备生产符合 条第二款:特种 安全技术规范 设备产品、部件 及相关标准的 或者试制的特种 要求,对其生产 设备新产品、新 的特种设备的 部件以及特种设 安全性能负责。 备采用的新材料, 不得生产不符 按照安全技术规 合安全性能要 范的要求需要通 求和能效指标 过型式试验进行 以及国家明令 安全性验证的, 淘汰的特种设 应当经负责特种 备。第二十条第 设备安全监督管 二款:特种设备 理的部门核准的 产品、部件或者 检验机构进行型 试制的特种设 式试验。第二十 备新产品、新部 一条:特种设备 件以及特种设 出厂时,应当随 备采用的新材 附安全技术规范 料,按照安全技 要求的设计文件、 术规范的要求 产品质量合格证 需要通过型式 明、安装及使用 试验进行安全 维护保养说明、 性验证的,应当 监督检验证明等 经负责特种设 相关技术资料和 备安全监督管 文件,并在特种 理的部门核准 设备显著位置设 的检验机构进 置产品铭牌、安 行型式试验。第 全警示标志及其 二十一条:特种 说明。第二十五 设备出厂时,应 条:锅炉、压力 当随附安全技 容器、压力管道 术规范要求的 元件等特种设备 设计文件、产品 的制造过程和锅 质量合格证明、 炉、压力容器、 安装及使用维 压力管道、电梯、 护保养说明、监 起重机械、客运 督检验证明等 索道、大型游乐 相关技术资料 设施的安装、改 和文件,并在特 造、重大修理过 种设备显著位 程,应当经特种 置设置产品铭 设备检验机构按 牌、安全警示标 照安全技术规范 志及其说明。第 的要求进行监督 二十五条:锅炉、 检验;未经监督 压力容器、压力 检验或者监督检 管道元件等特 验不合格的,不 种设备的制造 得出厂或者交付 过程和锅炉、压 使用。第二十六 力容器、压力管 条第一款:国家 道、电梯、起重 建立缺陷特种设 机械、客运索道、 备召回制度。因 大型游乐设施 生产原因造成特 的安装、改造、 种设备存在危及 重大修理过程, 安全的同一性缺 应当经特种设 陷的,特种设备 备检验机构按 生产单位应当立 照安全技术规 即停止生产,主 范的要求进行 动召回。第二十 监督检验;未经 六条第二款:国 监督检验或者 务院负责特种设 监督检验不合 备安全监督管理 格的,不得出厂 的部门发现特种 或者交付使用。 设备存在应当召 第二十六条第 回而未召回的情 一款:国家建立 形时,应当责令 缺陷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生产单 召回制度。因生 位召回。第二十 产原因造成特 七条第三款:禁 种设备存在危 止销售未取得许 及安全的同一 可生产的特种设 性缺陷的,特种 备,未经检验和 设备生产单位 检验不合格的特 应当立即停止 种设备,或者国 生产,主动召回。 家明令淘汰和已 第二十六条第 经报废的特种设 二款:国务院负 备。第三十条: 责特种设备安 进口的特种设备 全监督管理的 应当符合我国安 部门发现特种 全技术规范的要 设备存在应当 求,并经检验合 召回而未召回 格;需要取得我 的情形时,应当 国特种设备生产 责令特种设备 许可的,应当取 生产单位召回。 得许可。第五十 第二十七条第 四条:特种设备 三款:禁止销售 生产、经营、使 未取得许可生 用单位应当按照 产的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的 未经检验和检 要求向特种设备 验不合格的特 检验、检测机构 种设备,或者国 及其检验、检测 家明令淘汰和 人员提供特种设 已经报废的特 备相关资料和必 种设备。第三十 要的检验、检测 条:进口的特种 条件,并对资料 设备应当符合 的真实性负责。 我国安全技术 18 第五十七条: 规范的要求,并 负责特种设备安 经检验合格;需 全监督管理的部 要取得我国特 门依照本法规定, 种设备生产许 对特种设备生产、 可的,应当取得 经营、使用单位 许可。第五十四 和检验、检测机 条:特种设备生 构实施监督检查。 产、经营、使用 第六十一条及第 单位应当按照 (一)项、第 安全技术规范 (二)、第(三) 的要求向特种 项:负责特种设 设备检验、检测 备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及其检验、 的部门在依法履 检测人员提供 行监督检查职责 特种设备相关 时,可以行使下 资料和必要的 列职权:(一) 检验、检测条件, 进入现场进行检 并对资料的真 查,向特种设备 实性负责。18 生产、经营、使 第五十七条:负 用单位和检验、 责特种设备安 检测机构的主要 全监督管理的 负责人和其他有 部门依照本法 关人员调查、了 规定,对特种设 解有关情况; 备生产、经营、 (二)根据举报 使用单位和检 或者取得的涉嫌 验、检测机构实 违法证据,查阅、 施监督检查。第 复制特种设备生 六十一条及第 产、经营、使用 (一)项、第 单位和检验、检 (二)、第(三) 测机构的有关合 项:负责特种设 同、发票、账簿 备安全监督管 以及其他有关资 理的部门在依 料;(三)对有 法履行监督检 证据表明不符合 查职责时,可以 安全技术规范要 行使下列职权: 求或者存在严重 (一)进入现场 事故隐患的特种 进行检查,向特 设备实施查封、 种设备生产、经 扣押;第六十五 营、使用单位和 条第三款: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 的主要负责人 督管理的部门实 和其他有关人 施安全监督检查 员调查、了解有 时,应当有二名 关情况;(二) 以上特种设备安 根据举报或者 全监察人员参加, 取得的涉嫌违 并出示有效的特 法证据,查阅、 种设备安全行政 复制特种设备 执法证件。第六 生产、经营、使 十六条:负责特 用单位和检验、 种设备安全监督 检测机构的有 管理的部门对特 关合同、发票、 种设备生产、经 账簿以及其他 营、使用单位和 有关资料;(三) 检验、检测机构 对有证据表明 实施监督检查, 不符合安全技 应当对每次监督 术规范要求或 检查的内容、发 者存在严重事 现的问题及处理 故隐患的特种 情况作出记录, 设备实施查封、 并由参加监督检 扣押;第六十五 查的特种设备安 条第三款:负责 全监察人员和被 特种设备安全 检查单位的有关 监督管理的部 负责人签字后归 门实施安全监 档。被检查单位 督检查时,应当 的有关负责人拒 有二名以上特 绝签字的,特种 种设备安全监 设备安全监察人 察人员参加,并 员应当将情况记 出示有效的特 录在案。 种设备安全行 政执法证件。第 六十六条: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 门对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应当 对每次监督检 查的内容、发现 的问题及处理 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 检查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人 员和被检查单 位的有关负责 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 有关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 人员应当将情 况记录在案。 行 对特种设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179 政 备综合检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按照 共和国特种设 检 验机构的 全法》第二条第 法规的规 备安全法》第二 查 行政检查 一款:特种设备 定和程序 条第一款:特种 的生产(包括设 实施检查, 设备的生产(包 计、制造、安装、实事求是, 括设计、制造、 改造、修理)、 证据完整、 安装、改造、修 经营、使用、检 确凿。监 理)、经营、使 验、检测和特种 督检查人 用、检验、检测 设备安全的监督 员不得少 和特种设备安 管理,适用本法。于二人, 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第一款: 并应当出 适用本法。第八 特种设备生产、 示合法证 条第一款:特种 经营、使用、检 件; 设备生产、 经营、 验、检测应当遵 使用、检验、检 守有关特种设备 2.处 测应当遵守有 安全技术规范及 置责任: 关特种设备安 相关标准。第四 对发现的 全技术规范及 十条第二款:特 问题问题 相关标准。第四 种设备检验机构 依法进行 十条第二款:特 接到定期检验要 处置,不 种设备检验机 求后,应当按照 得违反相 构接到定期检 安全技术规范的 关法规; 验要求后,应当 要求及时进行安 对存在安 按照安全技术 全性能检验。特 全隐患或 规范的要求及 种设备使用单位 违法行为, 时进行安全性 应当将定期检验 责令企业 能检验。特种设 标志置于该特种 限期整改, 备使用单位应 设备的显著位置。 并在规定 当将定期检验 第五十条及第 时限内对 标志置于该特 (一)项、第(二)整改情况 种设备的显著 项、第(三)项:进行复查。 位置。第五十条 3.信 及第(一)项、 从事本法规定的 监督检验、定期 息公开责 第(二)项、第 检验的特种设备 任:依法 (三)项:从事 检验机构,以及 规、按照 本法规定的监 为特种设备生产、 程序办理 督检验、定期检 经营、使用提供 信息公开 验的特种设备 检测服务的特种 事项。 检验机构,以及 4.法 为特种设备生 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 律法规规 产、经营、使用 件,并经负责特 章文件规 提供检测服务 种设备安全监督 定应履行 的特种设备检 管理的部门核准, 的其他责 测机构,应当具 方可从事检验、 任。 备下列条件,并 检测工作:(一) 经负责特种设 有与检验、检测 备安全监督管 工作相适应的检 理的部门核准, 验、检测人员; 方可从事检验、 (二)有与检验、 检测工作:(一) 检测工作相适应 有与检验、检测 的检验、检测仪 工作相适应的 器和设备;(三) 检验、检测人员; 有健全的检验、 (二)有与检验、 检测管理制度和 检测工作相适 责任制度。第五 应的检验、检测 十二条第一款: 仪器和设备; 特种设备检验、 (三)有健全的 检测工作应当遵 检验、检测管理 守法律、行政法 制度和责任制 规的规定,并按 度。第五十二条 照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款:特种设 的要求进行。第 备检验、检测工 五十二条第二款: 作应当遵守法 特种设备检验、 律、行政法规的 检测机构及其检 规定,并按照安 验、检测人员应 全技术规范的 当依法为特种设 要求进行。第五 备生产、经营、 十二条第二款: 使用单位提供安 特种设备检验、 全、可靠、便捷、 检测机构及其 诚信的检验、检 检验、检测人员 测服务。第五十 应当依法为特 三条第一款:特 种设备生产、经 种设备检验、检 营、使用单位提 测机构及其检验、 供安全、可靠、 检测人员应当客 便捷、诚信的检 观、公正、及时 验、检测服务。 地出具检验、检 第五十三条第 测报告,并对检 一款:特种设备 验、检测结果和 检验、检测机构 鉴定结论负责。 及其检验、检测 第五十三条第二 人员应当客观、 款:特种设备检 公正、及时地出 验、检测机构及 具检验、检测报 其检验、检测人 告,并对检验、 员在检验、检测 检测结果和鉴 中发现特种设备 定结论负责。第 存在严重事故隐 五十三条第二 患时,应当及时 款:特种设备检 告知相关单位, 验、检测机构及 并立即向负责特 其检验、检测人 种设备安全监督 员在检验、检测 管理的部门报告。 中发现特种设 第五十五条第一 备存在严重事 款:特种设备检 故隐患时,应当 验、检测机构及 及时告知相关 其检验、检测人 单位,并立即向 员对检验、检测 负责特种设备 过程中知悉的商 安全监督管理 业秘密,负有保 的部门报告。第 密义务。第五十 五十五条第一 五条第二款:特 款:特种设备检 种设备检验、检 验、检测机构及 测机构及其检验、 其检验、检测人 检测人员不得从 员对检验、检测 事有关特种设备 过程中知悉的 的生产、经营活 商业秘密,负有 动,不得推荐或 保密义务。第五 者监制、监销特 十五条第二款: 种设备。第五十 特种设备检验、 六条:特种设备 检测机构及其 检验机构及其检 检验、检测人员 验人员利用检验 不得从事有关 工作故意刁难特 特种设备的生 种设备生产、经 产、经营活动, 营、使用单位的, 不得推荐或者 特种设备生产、 监制、监销特种 经营、使用单位 设备。第五十六 有权向负责特种 条:特种设备检 设备安全监督管 验机构及其检 理的部门投诉, 验人员利用检 接到投诉的部门 验工作故意刁 应当及时进行调 难特种设备生 查处理。第五十 产、经营、使用 七条:负责特种 单位的,特种设 设备安全监督管 备生产、经营、 理的部门依照本 使用单位有权 法规定,对特种 向负责特种设 设备生产、经营、 备安全监督管 使用单位和检验、 理的部门投诉, 检测机构实施监 接到投诉的部 督检查。第六十 门应当及时进 一条及第(一) 行调查处理。第 项、第(二)项: 五十七条:负责 负责特种设备安 特种设备安全 全监督管理的部 监督管理的部 门在依法履行监 门依照本法规 督检查职责时, 定,对特种设备 可以行使下列职 生产、经营、使 权:(一)进入 用单位和检验、 现场进行检查, 检测机构实施 向特种设备生产、 监督检查。第六 经营、使用单位 十一条及第 (一) 和检验、检测机 项、第(二)项: 构的主要负责人 负责特种设备 和其他有关人员 安全监督管理 调查、了解有关 的部门在依法 情况;(二)根 履行监督检查 据举报或者取得 职责时,可以行 的涉嫌违法证据, 使下列职权: 查阅、复制特种 (一)进入现场 设备生产、经营、 进行检查,向特 使用单位和检验、 种设备生产、经 检测机构的有关 营、使用单位和 合同、发票、账 检验、检测机构 簿以及其他有关 的主要负责人 资料;第六十五 和其他有关人 条第三款:负责 员调查、了解有 特种设备安全监 关情况;(二) 督管理的部门实 根据举报或者 施安全监督检查 取得的涉嫌违 时,应当有二名 法证据,查阅、 以上特种设备安 复制特种设备 全监察人员参加, 生产、经营、使 并出示有效的特 用单位和检验、 种设备安全行政 检测机构的有 执法证件。第六 关合同、发票、 十六条:负责特 账簿以及其他 种设备安全监督 有关资料;第六 管理的部门对特 十五条第三款: 种设备生产、经 负责特种设备 营、使用单位和 安全监督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 的部门实施安 实施监督检查, 全监督检查时, 应当对每次监督 应当有二名以 检查的内容、发 上特种设备安 现的问题及处理 全监察人员参 情况作出记录, 加,并出示有效 并由参加监督检 的特种设备安 查的特种设备安 全行政执法证 全监察人员和被 件。第六十六条: 检查单位的有关 负责特种设备 负责人签字后归 安全监督管理 档。被检查单位 的部门对特种 的有关负责人拒 设备生产、 经营、 绝签字的,特种 使用单位和检 设备安全监察人 验、检测机构实 员应当将情况记 施监督检查,应 录在案。 当对每次监督 检查的内容、发 现的问题及处 理情况作出记 录,并由参加监 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 人员和被检查 单位的有关负 责人签字后归 档。被检查单位 的有关负责人 拒绝签字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 察人员应当将 情况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国特种设备安全 任:按照 和国特种设备 法》第二条第一 法规的规 安全法》第二条 款:特种设备的 定和程序 第一款:特种设 生产(包括设计、实施检查, 备的生产(包括 制造、安装、改 实事求是, 设计、制造、安 造、修理)、经 证据完整、 装、改造、修 行 对特种设 180 政 备作业人 检 员的行政 查 检查 营、使用、检验、确凿。监 理)、经营、使 检测和特种设备 督检查人 用、检验、检测 安全的监督管理, 员不得少 和特种设备安 适用本法。第七 于二人, 全的监督管理, 条:特种设备生 并应当出 适用本法。第七 产、经营、使用 示合法证 条:特种设备生 单位应当遵守本 件; 产、经营、使用 法和其他有关法 单位应当遵守 律、法规,建立、 2.处 本法和其他有 健全特种设备安 置责任: 关法律、法规, 全和节能责任制 对发现的 建立、健全特种 度,加强特种设 问题问题 设备安全和节 备安全和节能管 依法进行 能责任制度,加 理,确保特种设 处置,不 强特种设备安 备生产、经营、 得违反相 全和节能管理, 使用安全,符合 关法规; 确保特种设备 节能要求。第八 对存在安 生产、经营、使 条第一款:特种 全隐患或 用安全,符合节 设备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能要求。第八条 使用、检验、检 责令企业 第一款:特种设 测应当遵守有关 限期整改, 备生产、经营、 特种设备安全技 并在规定 使用、检验、检 术规范及相关标 时限内对 测应当遵守有 准。第十三条第 整改情况 关特种设备安 一款:特种设备 进行复查。 全技术规范及 生产、经营、使 3.信 相关标准。第十 用单位及其主要 息公开责 三条第一款:特 负责人对其生产、 任:依法 种设备生产、经 经营、使用的特 规、按照 营、使用单位及 种设备安全负责。 程序办理 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第二款:信息公开 对其生产、 经营、 特种设备生产、 事项。 经营、使用单位 使用的特种设 4.法 备安全负责。第 应当按照国家有 律法规规 十三条第二款: 关规定配备特种 章文件规 特种设备生产、 设备安全管理人 定应履行 经营、使用单位 员、检测人员和 的其他责 应当按照国家 作业人员,并对 任。 有关规定配备 其进行必要的安 特种设备安全 全教育和技能培 管理人员、检测 训。第十四条: 人员和作业人 特种设备安全管 员,并对其进行 理人员、检测人 必要的安全教 员和作业人员应 育和技能培训。 当按照国家有关 第十四条:特种 规定取得相应资 设备安全管理 格,方可从事相 人员、检测人员 关工作。特种设 和作业人员应 备安全管理人员、 当按照国家有 检测人员和作业 关规定取得相 人员应当严格执 应资格,方可从 行安全技术规范 事相关工作。特 和管理制度,保 种设备安全管 证特种设备安全。 理人员、检测人 第四十一条第一 员和作业人员 款:特种设备安 应当严格执行 全管理人员应当 安全技术规范 对特种设备使用 和管理制度,保 状况进行经常性 证特种设备安 检查,发现问题 全。第四十一条 应当立即处理; 第一款:特种设 情况紧急时,可 备安全管理人 以决定停止使用 员应当对特种 特种设备并及时 设备使用状况 报告本单位有关 进行经常性检 负责人。第四十 查,发现问题应 一条第二款:特 当立即处理;情 种设备作业人员 况紧急时,可以 在作业过程中发 决定停止使用 现事故隐患或者 特种设备并及 其他不安全因素, 时报告本单位 应当立即向特种 有关负责人。第 设备安全管理人 四十一条第二 员和单位有关负 款:特种设备作 责人报告;特种 业人员在作业 设备运行不正常 过程中发现事 时,特种设备作 故隐患或者其 业人员应当按照 他不安全因素, 操作规程采取有 应当立即向特 效措施保证安全。 种设备安全管 第六十一条及第 理人员和单位 (一)项、第(二) 有关负责人报 项、第(五)项: 告;特种设备运 负责特种设备安 行不正常时,特 全监督管理的部 种设备作业人 门在依法履行监 员应当按照操 督检查职责时, 作规程采取有 可以行使下列职 效措施保证安 权:(一)进入 全。第六十一条 现场进行检查, 及第(一)项、 向特种设备生产、 第(二)项、第 经营、使用单位 (五)项:负责 和检验、检测机 特种设备安全 构的主要负责人 监督管理的部 和其他有关人员 门在依法履行 调查、了解有关 监督检查职责 情况;(二)根 时,可以行使下 据举报或者取得 列职权:(一) 的涉嫌违法证据, 进入现场进行 查阅、复制特种 检查,向特种设 设备生产、经营、 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 使用单位和检 检测机构的有关 验、检测机构的 合同、发票、账 主要负责人和 簿以及其他有关 其他有关人员 资料;(五)对 调查、了解有关 违反本法规定的 情况;(二)根 行为作出行政处 据举报或者取 罚决定。第六十 得的涉嫌违法 五条第三款:负 证据,查阅、复 责特种设备安全 制特种设备生 监督管理的部门 产、经营、使用 实施安全监督检 单位和检验、检 查时,应当有二 测机构的有关 名以上特种设备 合同、发票、账 安全监察人员参 簿以及其他有 加,并出示有效 关资料;(五) 的特种设备安全 对违反本法规 行政执法证件。 定的行为作出 第六十六条:负 行政处罚决定。 责特种设备安全 第六十五条第 监督管理的部门 三款:负责特种 对特种设备生产、 设备安全监督 经营、使用单位 管理的部门实 和检验、检测机 施安全监督检 构实施监督检查, 查时,应当有二 应当对每次监督 名以上特种设 检查的内容、发 备安全监察人 现的问题及处理 员参加,并出示 情况作出记录, 有效的特种设 并由参加监督检 备安全行政执 查的特种设备安 法证件。第六十 全监察人员和被 六条:负责特种 检查单位的有关 设备安全监督 负责人签字后归 管理的部门对 档。被检查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 的有关负责人拒 经营、使用单位 绝签字的,特种 和检验、检测机 设备安全监察人 构实施监督检 员应当将情况记 查,应当对每次 录在案。 监督检查的内 容、发现的问题 及处理情况作 出记录,并由参 加监督检查的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人员和被 检查单位的有 关负责人签字 后归档。被检查 单位的有关负 责人拒绝签字 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人员应 当将情况记录 在案。 对同级人 《价格管理条例》 1.检查责 《价格管理条 民政府业 第二十条各级物 任:按照 例》第二十条各 务主管部 价部门的物价检 法规的规 级物价部门的 行 门、下级 查机构,依法行 定和程序 物价检查机构, 181 政 人民政府 政价格监督检查 实施检查, 依法行政价格 检 以及本地 和处理价格违法 实事求是, 监督检查和处 查 区事业单 行为的职权。对 证据完整、 理价格违法行 位执行价 同级人民政府业 确凿。监 为的职权。对同 格法规、 务主管部门、下 督检查人 级人民政府业 政策的行 级人民政府以及 员不得少 务主管部门、下 政检查 本地区内的企业、 于二人, 级人民政府以 事业单位和个体 并应当出 及本地区内的 工商户执行价格 示合法证 企业、事业单位 法规、政策的行 件; 和个体工商户 为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价格法规、 2.处 政策的行为进 置责任: 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团体标准培育 1.检查责 《团体标准培 发展指导办法》 任:按照 育发展指导办 行 对团体标 182 政 准自我声 检 明的行政 查 检查 (山西省质监局 法规的规 法》(山西省质 2016 年第 15 号 定和程序 监局 2016 年第 公告)第二十六 实施检查, 15 号公告)第 条:各级标准化 实事求是, 二十六条:各级 行政主管部门依 证据完整、 标准化行政主 职责权限可对团 确凿。监 管部门依职责 体标准内容的合 督检查人 权限可对团体 法性进行随机抽 员不得少 标准内容的合 查。对违反法律 于二人, 法性进行随机 法规和强制性标 并应当出 抽查。对违反法 准要求的团体标 示合法证 律法规和强制 准,应督促有关 件; 性标准要求的 社会团体限期改 团体标准,应督 正或废止,拒不 2.处 促有关社会团 执行的,应在全 置责任: 体限期改正或 国团体标准信息 对发现的 废止,拒不执行 平台上予以披露, 问题问题 的,应在全国团 并将有关情况通 依法进行 体标准信息平 报社会团体登记 处置,不 台上予以披露, 管理部门。 得违反相 并将有关情况 关法规; 通报社会团体 对存在安 登记管理部门。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对外商投 和国中外合资经 任:按照 共和国中外合 行 资企业合 营企业法》第三 法规的规 资经营企业法》 183 政 同/章程 条合营各方签订 定和程序 第三条合营各 检 的执行情 的合营协议、合 实施检查, 方签订的合营 查 况的行政 同、章程……合 实事求是, 协议、合同、章 检查 营企业经批准后, 证据完整、 程……合营企 向国家工商行政 确凿。监 业经批准后,向 管理主管部门登 督检查人 国家工商行政 记,领取营业执 员不得少 管理主管部门 照,开始营业。 于二人, 登记,领取营业 2.《中华人民共 并应当出 执照,开始营业。 和国中外合资经 示合法证 2.《中华人民 营企业法实施条 件; 共和国中外合 例》第六条在中 资经营企业法 国境内设立合营 2.处 实施条例》第六 企业,必须经中 置责任: 条在中国境内 华人民共和国对 对发现的 设立合营企业, 外贸易经济合作 问题问题 必须经中华人 部(以下简称对 依法进行 民共和国对外 外贸易经济合作 处置,不 贸易经济合作部 部) 审查批准…… 得违反相 (以下简称对 以下统称审批机 关法规; 外贸易经济合 构。第十五条审 对存在安 作部)审查批 批机构和登记管 全隐患或 准……以下统 理机构对合营企 违法行为, 称审批机构。第 业合同、章程的 责令企业 十五条审批机 执行负有监督检 限期整改, 构和登记管理 查的责任。3. 并在规定 机构对合营企 《中华人民共和 时限内对 业合同、章程的 国中外合作经营 整改情况 执行负有监督 企业法》第三条 进行复查。 检查的责任。3. 国家依法保护合 3.信 《中华人民共 作企业和中外合 息公开责 和国中外合作 任:依法 经营企业法》第 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 规、按照 三条国家依法 守中国的法律、 程序办理 保护合作企业 法规,不得损害 信息公开 和中外合作者 中国的社会公共 事项。 的合法权益。合 4.法 作企业必须遵 利益。国家有关 机关依法对合作 律法规规 守中国的法律、 企业实行监督。 章文件规 法规,不得损害 第五条申请设立 定应履行 中国的社会公 合作企业……审 的其他责 共利益。国家有 查批准机关应当 任。 关机关依法对 自接到申请之日 合作企业实行 起四十五天内决 监督。第五条申 定批准或者不批 请设立合作企 准。4.《中华人 业……审查批 民共和国中外合 准机关应当自 作经营企业法实 接到申请之日 施细则》第六条 起四十五天内 设立合作企业由 决定批准或者 对外贸易经济合 不批准。4.《中 作部或者国务院 华人民共和国 授权的部门和地 中外合作经营 方人民政府审查 企业法实施细 批准……其他情 则》第六条设立 形的。5.《中华 合作企业由对 人民共和国外资 外贸易经济合 企业法》第六条 作部或者国务 设立外资企业的 院授权的部门 申请,由国务院 和地方人民政 对外经济贸易主 府审查批准…… 管部门或者国务 其他情形的。5. 院授权的机关审 《中华人民共 查批准。审查批 和国外资企业 准机关应当在接 法》第六条设立 到申请之日起九 外资企业的申 十天内决定批准 请,由国务院对 或者不批准。6. 外经济贸易主 《中华人民共和 管部门或者国 国外资企业法实 务院授权的机 施细则》第七条 关审查批准。审 设立外资企业的 查批准机关应 申请……以下统 当在接到申请 称审批机关)。 之日起九十天 内决定批准或 者不批准。6.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资企业 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设立外资 企业的申请…… 以下统称审批 机关)。 对网络交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易平台、 国野生动物保护 任:按照 和国野生动物 商品交易 法》第三十二条 法规的规 保护法》第三十 行 市场等交 禁止网络交易平 定和程序 二条禁止网络 184 政 易场所为 台、商品交易市 实施检查, 交易平台、商品 检 违法出售、 场等交易场所, 实事求是, 交易市场等交 查 购买、利 为违法出售、购 证据完整、 易场所,为违法 用野生动 买、利用野生动 确凿。监 出售、购买、利 物及其制 物及其制品或者 督检查人 用野生动物及 品或者禁 禁止使用的猎捕 员不得少 其制品或者禁 止使用的 工具提供交易服 于二人, 止使用的猎捕 猎捕工具 务。 并应当出 工具提供交易 提供交易 示合法证 服务。 服务行为 件; 的行政检 查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广告法》第 任:按照 共和国广告法》 行 对违法广 185 政 告代言活 检 动的行政 查 检查 六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第六条:“国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 定和程序 院市场监督管 门主管全国的广 实施检查, 理部门主管全 告监督管理工作, 实事求是, 国的广告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 证据完整、 管理工作,国务 在各自的职责范 确凿。监 院有关部门在 围内负责广告管 督检查人 各自的职责范 理相关工作。县 员不得少 围内负责广告 级以上地方市场 于二人, 管理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部门主 并应当出 县级以上地方 管本行政区域的 示合法证 市场监督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工 件; 部门主管本行 作,县级以上地 政区域的广告 方人民政府有关 2.处 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在各自的职 置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 责范围内负责广 对发现的 人民政府有关 告管理相关工 问题问题 部门在各自的 作。”2.《中华 依法进行 职责范围内负 人民共和国广告 处置,不 责广告管理相 法》第四十九条:得违反相 关工作。”2. “市场监督管理 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 部门履行广告监 对存在安 和国广告法》第 督管理职责,可 全隐患或 四十九条:“市 以行使下列职权:违法行为, 场监督管理部 (一)对涉嫌从 责令企业 门履行广告监 事违法广告活动 限期整改, 督管理职责,可 的场所实施现场 并在规定 以行使下列职 检查;(二)询 时限内对 权:(一)对涉 问涉嫌违法当事 整改情况 嫌从事违法广 人或者其法定代 进行复查。 告活动的场所 3.信 实施现场检查; 表人、主要负责 人和其他有关人 息公开责 (二)询问涉嫌 员、对有关单位 任:依法 违法当事人或 或者个人进行调 规、按照 者其法定代表 查;(三)要求 程序办理 人、主要负责人 涉嫌违法当事人 信息公开 和其他有关人 限期提供有关证 事项。 员、对有关单位 4.法 或者个人进行 明文件;(四) 查阅、复制与涉 律法规规 调查;(三)要 嫌违法广告有关 章文件规 求涉嫌违法当 的合同、票据、 定应履行 事人限期提供 账簿、广告作品 的其他责 有关证明文件; 和其他有关资料;任。 (四)查阅、复 (五)查封、扣 制与涉嫌违法 押与涉嫌违法广 广告有关的合 告直接相关的广 同、票据、账簿、 告物品、经营工 广告作品和其 具、设备等财物; 他有关资料; (六)责令暂停 (五)查封、扣 发布可能造成严 押与涉嫌违法 重后果的涉嫌违 广告直接相关 法广告;(七) 的广告物品、经 法律、行政法规 营工具、设备等 规定的其他职权。 财物;(六)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 令暂停发布可 门应当建立健全 能造成严重后 广告监测制度, 果的涉嫌违法 完善监测措施, 广告;(七)法 及时发现和依法 律、行政法规规 查处违法广告行 定的其他职权。 为。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广告监测 制度,完善监测 措施,及时发现 和依法查处违 法广告行为。 对违规开 《医疗器械监督 1.检查责 《医疗器械监 行 展医疗器 管理条例》第三 任:按照 督管理条例》第 186 政 械临床试 条国务院食品药 法规的规 三条国务院食 检 验的企业 品监督管理部门 定和程序 品药品监督管 查 及机构的 负责全国医疗器 实施检查, 理部门负责全 行政检查 械监督管理工作。 实事求是, 国医疗器械监 国务院有关部门 证据完整、 督管理工作。国 在各自的职责范 确凿。监 务院有关部门 围内负责与医疗 督检查人 在各自的职责 器械有关的监督 员不得少 范围内负责与 管理工作。县级 于二人, 医疗器械有关 以上地方人民政 并应当出 的监督管理工 府食品药品监督 示合法证 作。县级以上地 管理部门负责本 件; 方人民政府食 行政区域的医疗 品药品监督管 器械监督管理工 2.处 理部门负责本 作。县级以上地 置责任: 行政区域的医 方人民政府有关 对发现的 疗器械监督管 部门在各自的职 问题问题 理工作。县级以 责范围内负责与 依法进行 上地方人民政 医疗器械有关的 处置,不 府有关部门在 监督管理工作。 得违反相 各自的职责范 国务院食品药品 关法规; 围内负责与医 监督管理部门应 对存在安 疗器械有关的 当配合国务院有 全隐患或 监督管理工作。 关部门,贯彻实 违法行为, 国务院食品药 施国家医疗器械 责令企业 品监督管理部 产业规划和政策。 限期整改, 门应当配合国 并在规定 务院有关部门, 时限内对 贯彻实施国家 整改情况 医疗器械产业 进行复查。 规划和政策。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187 政 检 查 对委托人 1.《拍卖法》第 1.检查责 1.《拍卖法》第 参与竞买 三十条委托人不 任:按照 三十条委托人 或者委托 得参与竞买,也 法规的规 不得参与竞买, 他人代为 不得委托他人代 定和程序 也不得委托他 竞买行为 为竞买。2.《拍 实施检查, 人代为竞买。2. 的行政检 卖监督管理办法》 实事求是, 《拍卖监督管 查 第三条工商行政 证据完整、 理办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依照 确凿。监 工商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 督检查人 部门依照《中华 国拍卖法》等法 员不得少 人民共和国拍 律法规和本办法 于二人, 卖法》等法律法 对拍卖活动实施 并应当出 规和本办法对 监督管理,主要 示合法证 拍卖活动实施 职责是:(一) 件; 监督管理,主要 依法对拍卖人进 职责是:(一) 行登记注册; 2.处 依法对拍卖人 (二)依法对拍 置责任: 进行登记注册; 卖人、委托人、 对发现的 (二)依法对拍 竞买人及其他参 问题问题 卖人、委托人、 与拍卖活动的当 依法进行 竞买人及其他 事人进行监督管 处置,不 参与拍卖活动 理;(三)依法 得违反相 的当事人进行 查处违法拍卖行 关法规; 监督管理;(三) 为;(四)法律 对存在安 依法查处违法 法规及规章规定 全隐患或 拍卖行为;(四) 的其他职责。本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及规 办法所称工商行 责令企业 章规定的其他 政管理部门,包 限期整改, 职责。本办法所 括履行工商行政 并在规定 称工商行政管 管理职责的市场 时限内对 理部门,包括履 监督管理部门。 整改情况 行工商行政管 第六条委托人在 进行复查。 理职责的市场 3.信 监督管理部门。 拍卖活动中不得 参与竞买或者委 息公开责 第六条委托人 托他人代为竞买。 任:依法 在拍卖活动中 规、按照 不得参与竞买 程序办理 或者委托他人 信息公开 代为竞买。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对为食用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188 政 非法购买 国野生动物保护 任:按照 和国野生动物 检 国家重点 法》第七条国务 法规的规 保护法》第七条 查 保护的野 院林业草原、渔 定和程序 国务院林业草 生动物及 业主管部门分别 实施检查, 原、渔业主管部 其制品行 主管全国陆生、 实事求是, 门分别主管全 为的行政 水生野生动物保 证据完整、 国陆生、水生野 检查 护工作。县级以 确凿。监 生动物保护工 上地方人民政府 督检查人 作。县级以上地 林业草原、渔业 员不得少 方人民政府林 主管部门分别主 于二人, 业草原、渔业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 并应当出 管部门分别主 陆生、水生野生 示合法证 管本行政区域 动物保护工作。 件; 内陆生、水生野 第三十条禁止生 生动物保护工 产、经营使用国 2.处 作。第三十条禁 家重点保护野生 置责任: 止生产、经营使 动物及其制品制 对发现的 用国家重点保 作的食品,或者 问题问题 护野生动物及 使用没有合法来 依法进行 其制品制作的 源证明的非国家 处置,不 食品,或者使用 重点保护野生动 得违反相 没有合法来源 物及其制品制作 关法规; 证明的非国家 的食品。禁止为 对存在安 重点保护野生 食用非法购买国 全隐患或 动物及其制品 家重点保护的野 违法行为, 制作的食品。禁 生动物及其制品。 责令企业 止为食用非法 限期整改, 购买国家重点 并在规定 保护的野生动 时限内对 物及其制品。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对未经许 《文物保护法》 1.检查责 《文物保护法》 189 政 可,擅自 第五十三条文物 任:按照 第五十三条文 检 设立文物 商店应当由省、 法规的规 物商店应当由 查 商店、经 自治区、直辖市 定和程序 省、自治区、直 营文物拍 人民政府文物行 实施检查, 辖市人民政府 卖的拍卖 政部门批准设立, 实事求是, 文物行政部门 企业的行 依法进行管理。 证据完整、 批准设立,依法 政检查 文物商店不得从 确凿。监 进行管理。文物 事文物拍卖经营 督检查人 商店不得从事 活动,不得设立 员不得少 文物拍卖经营 经营文物拍卖的 于二人, 活动,不得设立 拍卖企业。第五 并应当出 经营文物拍卖 十四条依法设立 示合法证 的拍卖企业。第 的拍卖企业经营 件; 五十四条依法 文物拍卖的,应 设立的拍卖企 当取得省、自治 2.处 业经营文物拍 区、直辖市人民 置责任: 卖的,应当取得 政府文物行政部 对发现的 省、自治区、直 门颁发的文物拍 问题问题 辖市人民政府 卖许可证。经营 依法进行 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拍卖的拍卖 处置,不 颁发的文物拍 企业不得从事文 得违反相 卖许可证。经营 物购销经营活动, 关法规; 文物拍卖的拍 不得设立文物商 对存在安 卖企业不得从 店。 全隐患或 事文物购销经 违法行为, 营活动,不得设 责令企业 立文物商店。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90 行 对未经许 1.《旅游法》第 1.检查责 1.《旅游法》第 政 可经营旅 二十八条设立旅 任:按照 二十八条设立 检 行社业务 行社,招徕、组 法规的规 旅行社,招徕、 查 行为的行 织、接待旅游者,定和程序 组织、接待旅游 政检查 为其提供旅游服 实施检查, 者,为其提供旅 务,应当具备下 实事求是, 游服务,应当具 列条件,取得旅 证据完整、 备下列条件,取 游主管部门的许 确凿。监 得旅游主管部 可,依法办理工 督检查人 门的许可,依法 商登记:(一) 员不得少 办理工商登记: 有固定的经营场 于二人, (一)有固定的 所;(二)有必 并应当出 经营场所;(二) 要的营业设施; 示合法证 有必要的营业 (三)有符合规 件; 设施;(三)有 定的注册资本; 符合规定的注 (四)有必要的 2.处 册资本;(四) 经营管理人员和 置责任: 有必要的经营 导游;(五)法 对发现的 管理人员和导 律、行政法规规 问题问题 游;(五)法律、 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进行 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十五条违反 处置,不 的其他条件。第 本法规定,未经 得违反相 九十五条违反 许可经营旅行社 关法规; 本法规定,未经 业务的,由旅游 对存在安 许可经营旅行 主管部门或者市 全隐患或 社业务的,由旅 场监督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 游主管部门或 责令改正,没收 责令企业 者市场监督管 违法所得,并处 限期整改, 理部门责令改 一万元以上十万 并在规定 正,没收违法所 元以下罚款;违 时限内对 得,并处一万元 法所得十万元以 整改情况 以上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 进行复查。 下罚款;违法所 3.信 得十万元以上 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对 息公开责 的,并处违法所 有关责任人员, 任:依法 得一倍以上五 处二千元以上二 规、按照 倍以下罚款;对 万元以下罚款。 2. 程序办理 有关责任人员, 《旅行社条例》 信息公开 处二千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设立 事项。 二万元以下罚 4.法 款。2.《旅行社 旅行社,经营国 内旅游业务和入 律法规规 条例》第七条申 境旅游业务的, 章文件规 请设立旅行社, 应当向所在地省、 定应履行 经营国内旅游 自治区、直辖市 的其他责 业务和入境旅 旅游行政管理部 任。 游业务的,应当 门或者其委托的 向所在地省、自 设区的市级旅游 治区、直辖市旅 行政管理部门提 游行政管理部 出申请,并提交 门或者其委托 符合本条例第六 的设区的市级 条规定的相关证 旅游行政管理 明文件。受理申 部门提出申请, 请的旅游行政管 并提交符合本 理部门应当自受 条例第六条规 理申请之日起 20 定的相关证明 个工作日内作出 文件。受理申请 许可或者不予许 的旅游行政管 可的决定。予以 理部门应当自 许可的,向申请 受理申请之日 人颁发旅行社业 起 20 个工作日 务经营许可证, 内作出许可或 申请人持旅行社 者不予许可的 业务经营许可证 决定。予以许可 向工商行政管理 的,向申请人颁 部门办理设立登 发旅行社业务 记;不予许可的, 经营许可证,申 书面通知申请人 请人持旅行社 并说明理由。第 业务经营许可 四十六条违反本 证向工商行政 条例的规定,有 管理部门办理 下列情形之一的, 设立登记;不予 由旅游行政管理 许可的,书面通 部门或者工商行 知申请人并说 政管理部门责令 明理由。第四十 改正,没收违法 六条违反本条 所得,违法所得 例的规定,有下 10 万元以上的, 列情形之一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由旅游行政管 倍以上 5 倍以下 理部门或者工 的罚款;违法所 商行政管理部 得不足 10 万元或 门责令改正,没 者没有违法所得 收违法所得,违 的,并处 10 万元 法所得 1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 以上的,并处违 的罚款:(一) 法所得 1 倍以 未取得相应的旅 上 5 倍以下的 行社业务经营许 罚款;违法所得 可,经营国内旅 不足 10 万元或 游业务、入境旅 者没有违法所 游业务、出境旅 得的,并处 10 游业务的;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 应的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经 营国内旅游业 务、入境旅游业 务、出境旅游业 务的; 1.《旅游法》第 1.检查责 1.《旅游法》第 二十九条旅行社 任:按照 二十九条旅行 可以经营下列业 法规的规 社可以经营下 对未经许 行 可经营相 191 政 关法律规 检 定业务行 查 为的行政 检查 务:……(二) 定和程序 列业务:…… 出境旅游;(三)实施检查, (二)出境旅游; 边境旅游;…… 实事求是, (三)边境旅 旅行社经营前款 证据完整、 游;……旅行 第二项和第三项 确凿。监 社经营前款第 业务,应当取得 督检查人 二项和第三项 相应的业务经营 员不得少 业务,应当取得 许可,具体条件 于二人, 相应的业务经 由国务院规定。2.并应当出 营许可,具体条 《旅行社条例》 示合法证 件由国务院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 件; 定。2.《旅行社 旅行社,经营国 条例》第七条申 内旅游业务和入 2.处 请设立旅行社, 境旅游业务的, 置责任: 经营国内旅游 对发现的 业务和入境旅 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 问题问题 游业务的,应当 旅游行政管理部 依法进行 向所在地省、自 门或者其委托的 处置,不 治区、直辖市旅 设区的市级旅游 得违反相 游行政管理部 行政管理部门提 关法规; 门或者其委托 出申请,并提交 对存在安 的设区的市级 符合本条例第六 全隐患或 旅游行政管理 条规定的相关证 违法行为, 部门提出申请, 明文件。受理申 责令企业 并提交符合本 请的旅游行政管 限期整改, 条例第六条规 理部门应当自受 并在规定 定的相关证明 理申请之日起 20 时限内对 文件。受理申请 个工作日内作出 整改情况 的旅游行政管 许可或者不予许 进行复查。 理部门应当自 可的决定。予以 3.信 受理申请之日 许可的,向申请 息公开责 起 20 个工作日 人颁发旅行社业 任:依法 内作出许可或 务经营许可证, 规、按照 者不予许可的 申请人持旅行社 程序办理 决定。予以许可 业务经营许可证 信息公开 的,向申请人颁 向工商行政管理 事项。 发旅行社业务 4.法 经营许可证,申 部门办理设立登 记;不予许可的,律法规规 请人持旅行社 书面通知申请人 章文件规 业务经营许可 并说明理由。第 定应履行 证向工商行政 八条旅行社取得 的其他责 管理部门办理 经营许可满两年, 任。 设立登记;不予 且未因侵害旅游 许可的,书面通 者合法权益受到 知申请人并说 行政机关罚款以 明理由。第八条 上处罚的,可以 旅行社取得经 申请经营出境旅 营许可满两年, 游业务。第九条 且未因侵害旅 申请经营出境旅 游者合法权益 游业务的,应当 受到行政机关 向国务院旅游行 罚款以上处罚 政主管部门或者 的,可以申请经 其委托的省、自 营出境旅游业 治区、直辖市旅 务。第九条申请 游行政管理部门 经营出境旅游 提出申请,受理 业务的,应当向 申请的旅游行政 国务院旅游行 管理部门应当自 政主管部门或 受理申请之日起 者其委托的省、 20 个工作日内作 自治区、直辖市 出许可或者不予 旅游行政管理 许可的决定。予 部门提出申请, 以许可的,向申 受理申请的旅 请人换发旅行社 游行政管理部 业务经营许可证, 门应当自受理 旅行社应当持换 申请之日起 20 发的旅行社业务 个工作日内作 经营许可证到工 出许可或者不 商行政管理部门 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变更登记; 予以许可的,向 不予许可的,书 申请人换发旅 面通知申请人并 行社业务经营 说明理由。 许可证,旅行社 应当持换发的 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变更登 记;不予许可的, 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法》 1.检查责 《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文物 任:按照 第五十三条文 商店应当由省、 法规的规 物商店应当由 自治区、直辖市 定和程序 省、自治区、直 对未经许 人民政府文物行 实施检查, 辖市人民政府 可擅自从 政部门批准设立, 实事求是, 文物行政部门 行 192 政 检 查 事文物的 依法进行管理。 证据完整、 批准设立,依法 商业经营 文物商店不得从 确凿。监 进行管理。文物 活动,尚 事文物拍卖经营 督检查人 商店不得从事 不构成犯 活动,不得设立 员不得少 文物拍卖经营 罪的行为 经营文物拍卖的 于二人, 活动,不得设立 的行政检 拍卖企业。第五 并应当出 经营文物拍卖 查 十四条依法设立 示合法证 的拍卖企业。第 的拍卖企业经营 件; 五十四条依法 文物拍卖的,应 设立的拍卖企 当取得省、自治 2.处 业经营文物拍 区、直辖市人民 置责任: 卖的,应当取得 政府文物行政部 对发现的 省、自治区、直 门颁发的文物拍 问题问题 辖市人民政府 卖许可证。经营 依法进行 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拍卖的拍卖 处置,不 颁发的文物拍 企业不得从事文 得违反相 卖许可证。经营 物购销经营活动, 关法规; 文物拍卖的拍 不得设立文物商 对存在安 卖企业不得从 店。 全隐患或 事文物购销经 违法行为, 营活动,不得设 责令企业 立文物商店。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文物保护法》 1.检查责 《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禁止 任:按照 第四十四条禁 国有文物收藏单 法规的规 止国有文物收 位将馆藏文物赠 定和程序 藏单位将馆藏 与、出租或者出 实施检查, 文物赠与、出租 对文物收 售给其他单位、 实事求是, 或者出售给其 行 藏单位从 个人。第五十条 证据完整、 他单位、个人。 193 政 事文物的 文物收藏单位以 确凿。监 第五十条文物 检 商业经营 外的公民、法人 督检查人 收藏单位以外 查 活动的行 和其他组织可以 员不得少 的公民、法人和 政检查 收藏通过下列方 于二人, 其他组织可以 式取得的文物: 并应当出 收藏通过下列 (一)依法继承 示合法证 方式取得的文 或者接受赠与; 件; 物:(一)依法 (二)从文物商 继承或者接受 店购买;(三) 2.处 赠与;(二)从 从经营文物拍卖 置责任: 文物商店购买; 的拍卖企业购买;对发现的 (三)从经营文 (四)公民个人 问题问题 物拍卖的拍卖 合法所有的文物 依法进行 企业购买;(四) 相互交换或者依 处置,不 公民个人合法 法转让;(五) 得违反相 所有的文物相 国家规定的其他 关法规; 互交换或者依 合法方式。文物 对存在安 法转让;(五) 收藏单位以外的 全隐患或 国家规定的其 公民、法人和其 违法行为, 他合法方式。文 他组织收藏的前 责令企业 物收藏单位以 款文物可以依法 限期整改, 外的公民、法人 流通。第五十一 并在规定 和其他组织收 条公民、法人和 时限内对 藏的前款文物 其他组织不得买 整改情况 可以依法流通。 卖下列文物: 进行复查。 第五十一条公 (一)国有文物, 3.信 民、法人和其他 但是国家允许的 息公开责 组织不得买卖 除外;(二)非 任:依法 下列文物:(一) 国有馆藏珍贵文 规、按照 国有文物,但是 物;(三)国有 程序办理 国家允许的除 不可移动文物中 信息公开 外;(二)非国 的壁画、雕塑、 事项。 有馆藏珍贵文 4.法 物;(三)国有 建筑构件等,但 是依法拆除的国 律法规规 不可移动文物 有不可移动文物 章文件规 中的壁画、 雕塑、 中的壁画、雕塑、定应履行 建筑构件等,但 建筑构件等不属 的其他责 是依法拆除的 于本法第二十条 任。 国有不可移动 第四款规定的应 文物中的壁画、 由文物收藏单位 雕塑、建筑构件 收藏的除外; 等不属于本法 (四)来源不符 第二十条第四 合本法第五十条 款规定的应由 规定的文物。第 文物收藏单位 五十六条文物商 收藏的除外; 店不得销售、拍 (四)来源不符 卖企业不得拍卖 合本法第五十 本法第五十一条 条规定的文物。 规定的文物。拍 第五十六条文 卖企业拍卖的文 物商店不得销 物,在拍卖前应 售、拍卖企业不 当经省、自治区、 得拍卖本法第 直辖市人民政府 五十一条规定 文物行政部门审 的文物。拍卖企 核,并报国务院 业拍卖的文物, 文物行政部门备 在拍卖前应当 案。 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文物行政部 门审核,并报国 务院文物行政 部门备案。 《无证无照经营 1.检查责 《无证无照经 查处办法》第十 任:按照 营查处办法》第 一条县级以上人 法规的规 十一条县级以 民政府工商行政 定和程序 上人民政府工 行 194 政 检 查 管理部门对涉嫌 实施检查, 商行政管理部 对无照经 无照经营进行查 实事求是, 门对涉嫌无照 营的行政 处,可以行使下 证据完整、 经营进行查处, 检查 列职权:(一) 确凿。监 可以行使下列 责令停止相关经 督检查人 职权:(一)责 营活动;(二) 员不得少 令停止相关经 向与涉嫌无照经 于二人, 营活动;(二) 营有关的单位和 并应当出 向与涉嫌无照 个人调查了解有 示合法证 经营有关的单 关情况;(三) 件; 位和个人调查 进入涉嫌从事无 了解有关情况; 照经营的场所实 2.处 (三)进入涉嫌 施现场检查; 置责任: 从事无照经营 (四)查阅、复 对发现的 的场所实施现 制与涉嫌无照经 问题问题 场检查;(四) 营有关的合同、 依法进行 查阅、复制与涉 票据、账簿以及 处置,不 嫌无照经营有 其他有关资料。 得违反相 关的合同、 票据、 对涉嫌从事无照 关法规; 账簿以及其他 经营的场所,可 对存在安 有关资料。对涉 以予以查封;对 全隐患或 嫌从事无照经 涉嫌用于无照经 违法行为, 营的场所,可以 营的工具、设备、责令企业 予以查封;对涉 原材料、产品(商 限期整改, 嫌用于无照经 品)等物品,可 并在规定 营的工具、 设备、 以予以查封、扣 时限内对 原材料、产品 押。对涉嫌无证 整改情况 (商品) 等物品, 经营进行查处, 进行复查。 可以予以查封、 依照相关法律、 3.信 扣押。对涉嫌无 法规的规定采取 息公开责 证经营进行查 措施。 任:依法 处,依照相关法 规、按照 律、法规的规定 程序办理 采取措施。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广告发布登记 1.检查责 《广告发布登 管理规定》第十 任:按照 记管理规定》第 对辖区内 三条:“工商行 法规的规 十三条:“工商 的广告发 政管理部门应当 定和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 行 布单位按 依照有关规定对 实施检查, 应当依照有关 195 政 规定报送 辖区内的广告发 实事求是, 规定对辖区内 检 《广告业 布单位采取抽查 证据完整、 的广告发布单 查 统计报表》 等形式进行监督 确凿。监 位采取抽查等 的行政检 管理。抽查内容 督检查人 形式进行监督 查 包括:(一)是 员不得少 管理。抽查内容 否按照广告发布 于二人, 包括:(一)是 登记事项从事广 并应当出 否按照广告发 告发布活动; 示合法证 布登记事项从 (二)广告从业 件; 事广告发布活 人员和广告审查 动;(二)广告 人员情况;(三) 2.处 从业人员和广 广告业务承接登 置责任: 告审查人员情 记、审核、档案 对发现的 况;(三)广告 管理、统计报表 问题问题 业务承接登记、 等基本管理制度 依法进行 审核、档案管理、 的建立和执行情 处置,不 统计报表等基 况;(四)是否 得违反相 本管理制度的 按照规定报送 关法规; 建立和执行情 《广告业统计报 对存在安 况;(四)是否 表》;(五)其 全隐患或 按照规定报送 他需要进行抽查 违法行为, 《广告业统计 的事项。” 责令企业 报表》;(五) 限期整改, 其他需要进行 并在规定 抽查的事项。”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电子商务法》 1.检查责 《电子商务法》 第十八条电子商 任:按照 第十八条电子 务经营者根据消 法规的规 商务经营者根 行 对向消费 196 政 者显示搜 检 索结果的 查 行政检查 费者的兴趣爱好、 定和程序 据消费者的兴 消费习惯等特征 实施检查, 趣爱好、消费习 向其提供商品或 实事求是, 惯等特征向其 者服务的搜索结 证据完整、 提供商品或者 果的,应当同时 确凿。监 服务的搜索结 向该消费者提供 督检查人 果的,应当同时 不针对其个人特 员不得少 向该消费者提 征的选项,尊重 于二人, 供不针对其个 和平等保护消费 并应当出 人特征的选项, 者合法权益。 示合法证 尊重和平等保 件; 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缺陷消费品召 1.检查责 《缺陷消费品 回管理办法》第 任:按照 召回管理办法》 行 197 政 检 查 对消费品 生产者产 品是否存 在缺陷的 行政检查 十四条第二款、 法规的规 第十四条第二 第十五条第一款 定和程序 款、第十五条第 质检总局认为消 实施检查, 一款质检总局 费品可能存在会 实事求是, 认为消费品可 造成严重后果的 证据完整、 能存在会造成 缺陷或者影响范 确凿。监 严重后果的缺 围较大的,可以 督检查人 陷或者影响范 直接组织开展缺 员不得少 围较大的,可以 陷调查,并通报 于二人, 直接组织开展 生产者所在地省 并应当出 缺陷调查,并通 级质检部门;也 示合法证 报生产者所在 可以通知生产者 件; 地省级质检部 所在地省级质检 门;也可以通知 部门开展缺陷调 2.处 生产者所在地 查。省级以上质 置责任: 省级质检部门 检部门开展缺陷 对发现的 开展缺陷调查。 调查,可以进入 问题问题 省级以上质检 生产者、经营者 依法进行 部门开展缺陷 的生产经营场所 处置,不 调查,可以进入 进行现场调查, 得违反相 生产者、经营者 查阅、复制相关 关法规; 的生产经营场 资料和记录,向 对存在安 所进行现场调 相关单位和个人 全隐患或 查,查阅、复制 了解消费品可能 违法行为, 相关资料和记 存在缺陷的情况。 责令企业 录,向相关单位 限期整改, 和个人了解消 并在规定 费品可能存在 时限内对 缺陷的情况。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广告法》第 任:按照 共和国广告法》 行 198 政 检 查 六条:“国务院 法规的规 第六条:“国务 对虚假广 市场监督管理部 定和程序 院市场监督管 告的行政 门主管全国的广 实施检查, 理部门主管全 检查 告监督管理工作, 实事求是, 国的广告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 证据完整、 管理工作,国务 在各自的职责范 确凿。监 院有关部门在 围内负责广告管 督检查人 各自的职责范 理相关工作。县 员不得少 围内负责广告 级以上地方市场 于二人, 管理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部门主 并应当出 县级以上地方 管本行政区域的 示合法证 市场监督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工 件; 部门主管本行 作,县级以上地 政区域的广告 方人民政府有关 2.处 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在各自的职 置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 责范围内负责广 对发现的 人民政府有关 告管理相关工 问题问题 部门在各自的 作。”2.《中华 依法进行 职责范围内负 人民共和国广告 处置,不 责广告管理相 法》第四十九条:得违反相 关工作。”2. “市场监督管理 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 部门履行广告监 对存在安 和国广告法》第 督管理职责,可 全隐患或 四十九条:“市 以行使下列职权:违法行为, 场监督管理部 (一)对涉嫌从 责令企业 门履行广告监 事违法广告活动 限期整改, 督管理职责,可 的场所实施现场 并在规定 以行使下列职 检查;(二)询 时限内对 权:(一)对涉 问涉嫌违法当事 整改情况 嫌从事违法广 人或者其法定代 进行复查。 告活动的场所 3.信 实施现场检查; 表人、主要负责 人和其他有关人 息公开责 (二)询问涉嫌 员、对有关单位 任:依法 违法当事人或 或者个人进行调 规、按照 者其法定代表 查;(三)要求 程序办理 人、主要负责人 涉嫌违法当事人 信息公开 和其他有关人 限期提供有关证 事项。 员、对有关单位 4.法 或者个人进行 明文件;(四) 查阅、复制与涉 律法规规 调查;(三)要 嫌违法广告有关 章文件规 求涉嫌违法当 的合同、票据、 定应履行 事人限期提供 账簿、广告作品 的其他责 有关证明文件; 和其他有关资料;任。 (四)查阅、复 (五)查封、扣 制与涉嫌违法 押与涉嫌违法广 广告有关的合 告直接相关的广 同、票据、账簿、 告物品、经营工 广告作品和其 具、设备等财物; 他有关资料; (六)责令暂停 (五)查封、扣 发布可能造成严 押与涉嫌违法 重后果的涉嫌违 广告直接相关 法广告;(七) 的广告物品、经 法律、行政法规 营工具、设备等 规定的其他职权。 财物;(六)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 令暂停发布可 门应当建立健全 能造成严重后 广告监测制度, 果的涉嫌违法 完善监测措施, 广告;(七)法 及时发现和依法 律、行政法规规 查处违法广告行 定的其他职权。 为。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广告监测 制度,完善监测 措施,及时发现 和依法查处违 法广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行 对压力管 国特种设备安全 任:按照 和国特种设备 199 政 道安装单 法》第二条第一 法规的规 安全法》第二条 检 位的行政 款:特种设备的 定和程序 第一款:特种设 查 检查 生产(包括设计、实施检查, 备的生产(包括 制造、安装、改 实事求是, 设计、制造、安 造、修理)、经 证据完整、 装、改造、修 营、使用、检验、确凿。监 理)、经营、使 检测和特种设备 督检查人 用、检验、检测 安全的监督管理, 员不得少 和特种设备安 适用本法。第七 于二人, 全的监督管理, 条:特种设备生 并应当出 适用本法。第七 产、经营、使用 示合法证 条:特种设备生 单位应当遵守本 件; 产、经营、使用 法和其他有关法 单位应当遵守 律、法规,建立、 2.处 本法和其他有 健全特种设备安 置责任: 关法律、法规, 全和节能责任制 对发现的 建立、健全特种 度,加强特种设 问题问题 设备安全和节 备安全和节能管 依法进行 能责任制度,加 理,确保特种设 处置,不 强特种设备安 备生产、经营、 得违反相 全和节能管理, 使用安全,符合 关法规; 确保特种设备 节能要求。第八 对存在安 生产、经营、使 条第一款:特种 全隐患或 用安全,符合节 设备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能要求。第八条 使用、检验、检 责令企业 第一款:特种设 测应当遵守有关 限期整改, 备生产、经营、 特种设备安全技 并在规定 使用、检验、检 术规范及相关标 时限内对 测应当遵守有 准。第十三条第 整改情况 关特种设备安 一款:特种设备 进行复查。 全技术规范及 3.信 相关标准。第十 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及其主要 息公开责 三条第一款:特 负责人对其生产、 任:依法 种设备生产、经 经营、使用的特 规、按照 营、使用单位及 种设备安全负责。 程序办理 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第二款:信息公开 对其生产、 经营、 特种设备生产、 事项。 使用的特种设 4.法 备安全负责。第 经营、使用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 律法规规 十三条第二款: 关规定配备特种 章文件规 特种设备生产、 设备安全管理人 定应履行 经营、使用单位 员、检测人员和 的其他责 应当按照国家 作业人员,并对 任。 有关规定配备 其进行必要的安 特种设备安全 全教育和技能培 管理人员、检测 训。第十五条: 人员和作业人 特种设备生产、 员,并对其进行 经营、使用单位 必要的安全教 对其生产、经营、 育和技能培训。 使用的特种设备 第十五条:特种 应当进行自行检 设备生产、 经营、 测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对其 对国家规定实行 生产、经营、使 检验的特种设备 用的特种设备 应当及时申报并 应当进行自行 接受检验。第十 检测和维护保 六条第一款:特 养,对国家规定 种设备采用新材 实行检验的特 料、新技术、新 种设备应当及 工艺,与安全技 时申报并接受 术规范的要求不 检验。第十六条 一致,或者安全 第一款:特种设 技术规范未作要 备采用新材料、 求、可能对安全 新技术、 新工艺, 性能有重大影响 与安全技术规 的,应当向国务 范的要求不一 院负责特种设备 致,或者安全技 安全监督管理的 术规范未作要 部门申报,由国 求、可能对安全 务院负责特种设 性能有重大影 备安全监督管理 响的,应当向国 的部门及时委托 务院负责特种 安全技术咨询机 设备安全监督 构或者相关专业 管理的部门申 机构进行技术评 报,由国务院负 审,评审结果经 责特种设备安 国务院负责特种 全监督管理的 设备安全监督管 部门及时委托 理的部门批准, 安全技术咨询 方可投入生产、 机构或者相关 使用。第十八条 专业机构进行 及第(一)项、 技术评审,评审 第(二)项、第 结果经国务院 (三)项:国家 负责特种设备 按照分类监督管 安全监督管理 理的原则对特种 的部门批准,方 设备生产实行许 可投入生产、使 可制度。特种设 用。第十八条及 备生产单位应当 第(一)项、第 具备下列条件, (二)项、第 并经负责特种设 (三)项:国家 备安全监督管理 按照分类监督 的部门许可,方 管理的原则对 可从事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 (一)有与生产 实行许可制度。 相适应的专业技 特种设备生产 术人员;(二) 单位应当具备 有与生产相适应 下列条件,并经 的设备、设施和 负责特种设备 工作场所;(三) 安全监督管理 有健全的质量保 的部门许可,方 证、安全管理和 可从事生产活 岗位责任等制度。 动:(一)有与 第十九条:特种 生产相适应的 设备生产单位应 专业技术人员; 当保证特种设备 (二)有与生产 生产符合安全技 相适应的设备、 术规范及相关标 设施和工作场 准的要求,对其 所;(三)有健 生产的特种设备 全的质量保证、 的安全性能负责。 安全管理和岗 不得生产不符合 位责任等制度。 安全性能要求和 第十九条:特种 能效指标以及国 设备生产单位 家明令淘汰的特 应当保证特种 种设备。第二十 设备生产符合 三条: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 安装、改造、修 及相关标准的 理的施工单位应 要求,对其生产 当在施工前将拟 的特种设备的 进行的特种设备 安全性能负责。 安装、改造、修 不得生产不符 理情况书面告知 合安全性能要 直辖市或者设区 求和能效指标 的市级人民政府 以及国家明令 负责特种设备安 淘汰的特种设 全监督管理的部 备。第二十三条: 门。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 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的施 改造、修理竣工 工单位应当在 后,安装、改造、 施工前将拟进 修理的施工单位 行的特种设备 应当在验收后三 安装、改造、修 十日内将相关技 理情况书面告 术资料和文件移 知直辖市或者 交特种设备使用 设区的市级人 单位。特种设备 民政府负责特 使用单位应当将 种设备安全监 其存入该特种设 督管理的部门。 备的安全技术档 第二十四条:特 案。第二十五条: 种设备安装、改 锅炉、压力容器、 造、修理竣工后, 压力管道元件等 安装、改造、修 特种设备的制造 理的施工单位 过程和锅炉、压 应当在验收后 力容器、压力管 三十日内将相 道、电梯、起重 关技术资料和 机械、客运索道、 文件移交特种 大型游乐设施的 设备使用单位。 安装、改造、重 特种设备使用 大修理过程,应 单位应当将其 当经特种设备检 存入该特种设 验机构按照安全 备的安全技术 技术规范的要求 档案。第二十五 进行监督检验; 条:锅炉、压力 未经监督检验或 容器、压力管道 者监督检验不合 元件等特种设 格的,不得出厂 备的制造过程 或者交付使用。 和锅炉、压力容 第五十四条:特 器、压力管道、 种设备生产、经 电梯、起重机械、 营、使用单位应 客运索道、大型 当按照安全技术 游乐设施的安 规范的要求向特 装、改造、重大 种设备检验、检 修理过程,应当 测机构及其检验、 经特种设备检 检测人员提供特 验机构按照安 种设备相关资料 全技术规范的 和必要的检验、 要求进行监督 检测条件,并对 检验;未经监督 资料的真实性负 检验或者监督 责。第五十七条: 检验不合格的, 负责特种设备安 不得出厂或者 全监督管理的部 交付使用。第五 门依照本法规定, 十四条:特种设 对特种设备生产、 备生产、经营、 经营、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 和检验、检测机 按照安全技术 构实施监督检查。 规范的要求向 第六十一条及第 特种设备检验、 (一)项、第 检测机构及其 (二)、第(三) 检验、检测人员 项:负责特种设 提供特种设备 备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资料和必 的部门在依法履 要的检验、检测 行监督检查职责 条件,并对资料 时,可以行使下 的真实性负责。 列职权:(一) 第五十七条:负 进入现场进行检 责特种设备安 查,向特种设备 全监督管理的 生产、经营、使 部门依照本法 用单位和检验、 规定,对特种设 检测机构的主要 备生产、经营、 负责人和其他有 使用单位和检 关人员调查、了 验、检测机构实 解有关情况; 施监督检查。第 (二)根据举报 六十一条及第 或者取得的涉嫌 (一)项、第 违法证据,查阅、 (二)、第(三) 复制特种设备生 项:负责特种设 产、经营、使用 备安全监督管 单位和检验、检 理的部门在依 测机构的有关合 法履行监督检 同、发票、账簿 查职责时,可以 以及其他有关资 行使下列职权: 料;(三)对有 (一)进入现场 证据表明不符合 进行检查,向特 安全技术规范要 种设备生产、经 求或者存在严重 营、使用单位和 事故隐患的特种 检验、检测机构 设备实施查封、 的主要负责人 扣押;第六十五 和其他有关人 条第三款:负责 员调查、了解有 特种设备安全监 关情况;(二) 督管理的部门实 根据举报或者 施安全监督检查 取得的涉嫌违 时,应当有二名 法证据,查阅、 以上特种设备安 复制特种设备 全监察人员参加, 生产、经营、使 并出示有效的特 用单位和检验、 种设备安全行政 检测机构的有 执法证件。第六 关合同、发票、 十六条:负责特 账簿以及其他 种设备安全监督 有关资料;(三) 管理的部门对特 对有证据表明 种设备生产、经 不符合安全技 营、使用单位和 术规范要求或 检验、检测机构 者存在严重事 实施监督检查, 故隐患的特种 应当对每次监督 设备实施查封、 检查的内容、发 扣押;第六十五 现的问题及处理 条第三款:负责 情况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 并由参加监督检 监督管理的部 查的特种设备安 门实施安全监 全监察人员和被 督检查时,应当 检查单位的有关 有二名以上特 负责人签字后归 种设备安全监 档。被检查单位 察人员参加,并 的有关负责人拒 出示有效的特 绝签字的,特种 种设备安全行 设备安全监察人 政执法证件。第 员应当将情况记 六十六条:负责 录在案。 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 门对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应当 对每次监督检 查的内容、发现 的问题及处理 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 检查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人 员和被检查单 位的有关负责 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 有关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 人员应当将情 况记录在案。 200 行 对压力管 法律:《中华人 1.检查责 法律:《中华人 政 道使用登 民共和国特种设 任:按照 民共和国特种 检 记的行政 备安全法》 第五 法规的规 设备安全法》 查 检查 条国务院负责特 定和程序 第五条国务院 种设备安全监督 实施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 管理的部门对全 实事求是, 安全监督管理 国特种设备安全 证据完整、 的部门对全国 实施监督管理。 确凿。监 特种设备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各 督检查人 实施监督管理。 级人民政府负责 员不得少 县级以上地方 特种设备安全监 于二人, 各级人民政府 督管理的部门对 并应当出 负责特种设备 本行政区域内特 示合法证 安全监督管理 种设备安全实施 件; 的部门对本行 监督管理。 政区域内特种 2.处 设备安全实施 置责任: 监督管理。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201 行 对压力容法律:《中华人 1.检查责法律:《中华人 政 器使用登 民共和国特种设 任:按照 民共和国特种 检 记(含气 备安全法》 第五 法规的规 设备安全法》 查 瓶)的行 条国务院负责特 定和程序 第五条国务院 政检查 种设备安全监督 实施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 管理的部门对全 实事求是, 安全监督管理 国特种设备安全 证据完整、 的部门对全国 实施监督管理。 确凿。监 特种设备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各 督检查人 实施监督管理。 级人民政府负责 员不得少 县级以上地方 特种设备安全监 于二人, 各级人民政府 督管理的部门对 并应当出 负责特种设备 本行政区域内特 示合法证 安全监督管理 种设备安全实施 件; 的部门对本行 监督管理。 政区域内特种 2.处 设备安全实施 置责任: 监督管理。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检查责 任:按照 法规的规 定和程序 实施检查, 《山西省盐业管 理条例》 十条 行 对盐产品 202 政 的质量进 检 行行政检 查 查 第三 质量技术 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根 据《中华人民共 实事求是, 《山西省盐业 证据完整、 管理条例》 确凿。监 第三十条 质 督检查人 量技术监督、工 员不得少 商行政管理部 于二人, 门应当根据《中 并应当出 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产品质量法》 示合法证 产品质量法》的 的有关规定,按 件; 有关规定,按照 照各自的职责, 各自的职责,对 对盐产品的质量 2.处 盐产品的质量 进行监督检查。 置责任: 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检查责 任:按照 法规的规 定和程序 1、《药品管理 1、《药品管理法》 实施检查, 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药品 实事求是, 药品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应 证据完整、 部门应当按照 当按照规定,依 确凿。监 对药品经 规定,依据《药 据《药品生产质 督检查人 行 营质量管 品生产质量管 量管理规范》、 员不得少 政 理规范 理规范》、《药 203 《药品经营质量 于二人, 检 (GSP)认 品经营质量管 管理规范》,对 并应当出 查 证的行政 理规范》,对经 经其认证合格的 示合法证 检查 其认证合格的 药品生产企业、 件;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进 药品经营企业 2.处 行认证后的跟踪 进行认证后的 检查。 置责任: 跟踪检查。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药品管理法》 1.检查责 1、《药品管理 第六十三条药品 任:按照 法》第六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有 法规的规 药品监督管理 权按照法律、行 定和程序 部门有权按照 政法规的规定对 实施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 报经其审批的药 实事求是, 的规定对报经 品研制和药品的 证据完整、 其审批的药品 生产、经营以及 确凿。监 研制和药品的 行 204 政 检 查 对药品零 售企业的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使用药 督检查人 生产、经营以及 品的事项进行监 员不得少 医疗机构使用 督检查,有关单 于二人, 药品的事项进 位和个人不得拒 并应当出 行监督检查,有 绝和隐瞒。第九 示合法证 关单位和个人 十六条药品监督 件; 不得拒绝和隐 管理部门应当依 瞒。第九十六条 法履行监督检查 2.处 药品监督管理 职责,监督已取 置责任: 部门应当依法 得《药品生产许 对发现的 履行监督检查 可证》、《药品 问题问题 职责,监督已取 经营许可证》的 依法进行 得《药品生产许 企业依照本法规 处置,不 可证》、《药品 定从事药品生产、 得违反相 经营许可证》的 经营活动。 关法规; 企业依照本法 对存在安 规定从事药品 全隐患或 生产、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药品管理法》 1.检查责 1、《药品管理 第六十三条第一 任:按照 法》第六十三条 款药品监督管理 法规的规 第一款药品监 部门有权按照法 定和程序 督管理部门有 律、行政法规的 实施检查, 权按照法律、行 规定对报经其审 实事求是, 政法规的规定 对药品批 批的药品研制和 证据完整、 对报经其审批 行 205 政 检 查 发企业经 药品的生产、经 确凿。监 的药品研制和 营蛋白同 营以及医疗机构 督检查人 药品的生产、经 化制剂、 使用药品的事项 员不得少 营以及医疗机 肽类激素 进行监督检查, 于二人, 构使用药品的 的行政检 有关单位和个人 并应当出 事项进行监督 查 不得拒绝和隐瞒。 示合法证 检查,有关单位 第九十六条药品 件; 和个人不得拒 监督管理部门应 绝和隐瞒。第九 当依法履行监督 2.处 十六条药品监 检查职责,监督 置责任: 督管理部门应 已取得《药品生 对发现的 当依法履行监 产许可证》、《药 问题问题 督检查职责,监 品经营许可证》 依法进行 督已取得《药品 的企业依照本法 处置,不 生产许可证》、 规定从事药品生 得违反相 《药品经营许 产、经营活动。 关法规; 可证》的企业依 2、《药品管理法 对存在安 照本法规定从 实施条例》第五 全隐患或 事药品生产、经 十一条药品监督 违法行为, 营活动。2、《药 管理部门(含省 责令企业 品管理法实施 级人民政府药品 限期整改, 条例》第五十一 监督管理部门依 并在规定 条药品监督管 法设立的药品监 时限内对 理部门(含省级 督管理机构,下 整改情况 人民政府药品 同)依法对药品 进行复查。 监督管理部门 的研制、生产、 3.信 依法设立的药 经营、使用实施 息公开责 品监督管理机 监督检查。3、 任:依法 构,下同)依法 《反兴奋剂条例》 规、按照 对药品的研制、 第四条国务院体 程序办理 生产、经营、使 育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公开 用实施监督检 并组织全国的反 事项。 兴奋剂工作。县 查。3、《反兴 4.法 奋剂条例》第四 级以上人民政府 律法规规 条国务院体育 负责药品监督管 章文件规 主管部门负责 理的部门和卫生、 定应履行 并组织全国的 教育等有关部门, 的其他责 反兴奋剂工作。 在各自职责范围 任。 县级以上人民 内依照本条例和 政府负责药品 有关法律、行政 监督管理的部 法规的规定负责 门和卫生、教育 反兴奋剂工作。 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 内依照本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负责反兴奋剂 工作。 1、《药品管理法》 1.检查责 1、《药品管理 行 206 政 检 查 对医疗单 位使用放 射性药品 的行政检 查 第六十三条第一 任:按照 法》第六十三条 款药品监督管理 法规的规 第一款药品监 部门有权按照法 定和程序 督管理部门有 律、行政法规的 实施检查, 权按照法律、行 规定对报经其审 实事求是, 政法规的规定 批的药品研制和 证据完整、 对报经其审批 药品的生产、经 确凿。监 的药品研制和 营以及医疗机构 督检查人 药品的生产、经 使用药品的事项 员不得少 营以及医疗机 进行监督检查, 于二人, 构使用药品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 并应当出 事项进行监督 不得拒绝和隐瞒。 示合法证 检查,有关单位 第九十六条药品 件; 和个人不得拒 监督管理部门应 绝和隐瞒。第九 当依法履行监督 2.处 十六条药品监 检查职责,监督 置责任: 督管理部门应 已取得《药品生 对发现的 当依法履行监 产许可证》、《药 问题问题 督检查职责,监 品经营许可证》 依法进行 督已取得《药品 的企业依照本法 处置,不 生产许可证》、 规定从事药品生 得违反相 《药品经营许 产、经营活动。 关法规; 可证》的企业依 2、《药品管理法 对存在安 照本法规定从 实施条例》第五 全隐患或 事药品生产、经 十一条药品监督 违法行为, 营活动。2、《药 管理部门(含省 责令企业 品管理法实施 级人民政府药品 限期整改, 条例》第五十一 监督管理部门依 并在规定 条药品监督管 法设立的药品监 时限内对 理部门(含省级 督管理机构,下 整改情况 人民政府药品 同)依法对药品 进行复查。 监督管理部门 的研制、生产、 3.信 依法设立的药 经营、使用实施 息公开责 品监督管理机 监督检查。3、 任:依法 构,下同)依法 《放射性药品管 规、按照 对药品的研制、 理办法》第四条 程序办理 生产、经营、使 国务院药品监督 信息公开 用实施监督检 管理部门负责全 事项。 查。3、《放射 4.法 性药品管理办 国放射性药品监 督管理工作。国 律法规规 法》第四条国务 务院国防科技工 章文件规 院药品监督管 业主管部门依据 定应履行 理部门负责全 职责负责与放射 的其他责 国放射性药品 性药品有关的管 任。 监督管理工作。 理工作。国务院 国务院国防科 环境保护主管部 技工业主管部 门负责与放射性 门依据职责负 药品有关的辐射 责与放射性药 安全与防护的监 品有关的管理 督管理工作。 工作。国务院环 境保护主管部 门负责与放射 性药品有关的 辐射安全与防 护的监督管理 工作。 1《药品管理法》1.检查责 1《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药品 任:按照 第六十三条药 监督管理部门有 法规的规 品监督管理部 权按照法律、行 定和程序 门有权按照法 政法规的规定对 实施检查, 律、行政法规的 报经其审批的药 实事求是, 规定对报经其 行 对医疗机 207 政 构配制制 检 剂的行政 查 检查 品研制和药品的 证据完整、 审批的药品研 生产、经营以及 确凿。监 制和药品的生 医疗机构使用药 督检查人 产、经营以及医 品的事项进行监 员不得少 疗机构使用药 督检查,有关单 于二人, 品的事项进行 位和个人不得拒 并应当出 监督检查,有关 绝和隐瞒。2《医 示合法证 单位和个人不 疗机构制剂配制 件; 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管理办法 2《医疗机构制 (试行)》第四 2.处 剂配制监督管 条国家食品药品 置责任: 理办法(试 监督管理局负责 对发现的 行)》第四条国 全国医疗机构制 问题问题 家食品药品监 剂配制的监督管 依法进行 督管理局负责 理工作。省、自 处置,不 全国医疗机构 治区、直辖市(食 得违反相 制剂配制的监 品)药品监督管 关法规; 督管理工作。 省、 理部门负责本辖 对存在安 自治区、直辖市 区医疗机构制剂 全隐患或 (食品)药品监 配制的监督管理 违法行为, 督管理部门负 工作。第三十八 责令企业 责本辖区医疗 条本办法规定的 限期整改, 机构制剂配制 监督检查的主要 并在规定 的监督管理工 内容是医疗机构 时限内对 作。第三十八条 执行《医疗机构 整改情况 本办法规定的 制剂配制质量管 进行复查。 监督检查的主 理规范》的情况、 3.信 要内容是医疗 《医疗机构制剂 息公开责 机构执行《医疗 许可证》换发的 任:依法 机构制剂配制 现场检查以及日 规、按照 质量管理规范》 常的监督检查。 程序办理 的情况、《医疗 第三十九条省、 信息公开 机构制剂许可 自治区、直辖市 事项。 证》换发的现场 (食品)药品监 4.法 检查以及日常 督管理部门负责 律法规规 的监督检查。第 本辖区内医疗机 章文件规 三十九条省、自 构制剂配制的监 定应履行 治区、直辖市 督检查工作,应 的其他责 (食品)药品监 当建立实施监督 任。 督管理部门负 检查的运行机制 责本辖区内医 和管理制度,确 疗机构制剂配 定设区的市级 制的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 工作,应当建立 督管理机构和县 实施监督检查 级(食品)药品 的运行机制和 监督管理机构的 管理制度,确定 监督检查职责。 设区的市级(食 国家食品药品监 品)药品监督管 督管理局可以根 理机构和县级 据需要组织对医 (食品)药品监 疗机构制剂配制 督管理机构的 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职责。 同时对省、自治 国家食品药品 区、直辖市(食 监督管理局可 品)药品监督管 以根据需要组 理部门的监督检 织对医疗机构 查工作情况进行 制剂配制进行 监督和抽查。 监督检查,同时 对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的监督检 查工作情况进 行监督和抽查。 1、《药品管理法》 1.检查责 1、《药品管理 第六十三条药品 任:按照 法》第六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有 法规的规 药品监督管理 对医疗机 权按照法律、行 定和程序 部门有权按照 行 208 政 检 查 构擅自使 政法规的规定对 实施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 用其他医 报经其审批的药 实事求是, 的规定对报经 疗机构配 品研制和药品的 证据完整、 其审批的药品 制的制剂 生产、经营以及 确凿。监 研制和药品的 的行政检 医疗机构使用药 督检查人 生产、经营以及 查 品的事项进行监 员不得少 医疗机构使用 督检查,有关单 于二人, 药品的事项进 位和个人不得拒 并应当出 行监督检查,有 绝和隐瞒。2、 示合法证 关单位和个人 《药品管理法实 件; 不得拒绝和隐 施条例》第五十 瞒。2、《药品 一条药品监督管 2.处 管理法实施条 理部门(含省级 置责任: 例》第五十一条 人民政府药品监 对发现的 药品监督管理 督管理部门依法 问题问题 部门(含省级人 设立的药品监督 依法进行 民政府药品监 管理机构,下同)处置,不 督管理部门依 依法对药品的研 得违反相 法设立的药品 制、生产、经营、关法规; 监督管理机构, 使用实施监督检 对存在安 下同)依法对药 查。 全隐患或 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使用实施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监督检查。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医疗器械监 1.检查责 1、《医疗器械 督管理条例》第 任:按照 监督管理条例》 三条国务院食品 法规的规 第三条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和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 行 对医疗器 门负责全国医疗 实施检查, 管理部门负责 209 政 械临床试 器械监督管理工 实事求是, 全国医疗器械 检 验机构的 作。国务院有关 证据完整、 监督管理工作。 查 行政检查 部门在各自的职 确凿。监 国务院有关部 责范围内负责与 督检查人 门在各自的职 医疗器械有关的 员不得少 责范围内负责 监督管理工作。 于二人, 与医疗器械有 县级以上地方人 并应当出 关的监督管理 民政府食品药品 示合法证 工作。县级以上 监督管理部门负 件; 地方人民政府 责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药品监督 医疗器械监督管 2.处 管理部门负责 理工作。县级以 置责任: 本行政区域的 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发现的 医疗器械监督 有关部门在各自 问题问题 管理工作。县级 的职责范围内负 依法进行 以上地方人民 责与医疗器械有 处置,不 政府有关部门 关的监督管理工 得违反相 在各自的职责 作。国务院食品 关法规; 范围内负责与 药品监督管理部 对存在安 医疗器械有关 门应当配合国务 全隐患或 的监督管理工 院有关部门,贯 违法行为, 作。国务院食品 彻实施国家医疗 责令企业 药品监督管理 器械产业规划和 限期整改, 部门应当配合 政策。 并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 时限内对 门,贯彻实施国 整改情况 家医疗器械产 业规划和政策。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医疗器械网 1.检查责 1、《医疗器械 对医疗器 络销售监督管理 任:按照 网络销售监督 械网络销 办法》第三条国 法规的规 管理办法》第三 行 210 政 检 查 售和医疗 家食品药品监督 定和程序 条国家食品药 器械网络 管理总局负责指 实施检查, 品监督管理总 交易服务 导全国医疗器械 实事求是, 局负责指导全 第三方平 网络销售、医疗 证据完整、 国医疗器械网 台的行政 器械网络交易服 确凿。监 络销售、医疗器 管理行政 务的监督管理, 督检查人 械网络交易服 检查 并组织开展全国 员不得少 务的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网络销 于二人, 并组织开展全 售和网络交易服 并应当出 国医疗器械网 务监测。省级食 示合法证 络销售和网络 品药品监督管理 件; 交易服务监测。 部门负责医疗器 省级食品药品 械网络交易服务 2.处 监督管理部门 的监督管理。县 置责任: 负责医疗器械 级以上地方食品 对发现的 网络交易服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问题问题 的监督管理。县 门负责本行政区 依法进行 级以上地方食 域内医疗器械网 处置,不 品药品监督管 络销售的监督管 得违反相 理部门负责本 理。第二十五条 关法规; 行政区域内医 食品药品监督管 对存在安 疗器械网络销 全隐患或 售的监督管理。 理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 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食 定,依职权对从 责令企业 品药品监督管 事医疗器械网络 限期整改, 理部门依照法 销售的企业和医 并在规定 律、法规、规章 疗器械网络交易 时限内对 的规定,依职权 服务第三方平台 整改情况 对从事医疗器 实施监督检查和 进行复查。 械网络销售的 抽样检验。第二 3.信 企业和医疗器 十六条对从事医 息公开责 械网络交易服 疗器械网络销售 任:依法 务第三方平台 的企业违法行为 规、按照 实施监督检查 的查处,由其所 程序办理 和抽样检验。第 在地县级以上地 信息公开 二十六条对从 方食品药品监督 事项。 事医疗器械网 4.法 络销售的企业 管理部门管辖。 未经许可或者备 律法规规 违法行为的查 案从事医疗器械 章文件规 处,由其所在地 网络销售,能确 定应履行 县级以上地方 定违法销售企业 的其他责 食品药品监督 地址的,由违法 任。 管理部门管辖。 销售企业所在地 未经许可或者 县级以上地方食 备案从事医疗 品药品监督管理 器械网络销售, 部门管辖;不能 能确定违法销 确定违法销售企 售企业地址的, 业所在地的,由 由违法销售企 违法行为发生地 业所在地县级 或者违法行为结 以上地方食品 果地的县级以上 药品监督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 部门管辖;不能 督管理部门管辖。 确定违法销售 通过医疗器械网 企业所在地的, 络交易服务第三 由违法行为发 方平台销售的, 生地或者违法 由医疗器械网络 行为结果地的 交易服务第三方 县级以上地方 平台提供者所在 食品药品监督 地省级食品药品 管理部门管辖。 监督管理部门管 通过医疗器械 辖;经调查后能 网络交易服务 够确定管辖地的, 第三方平台销 及时移送有管辖 售的,由医疗器 权的食品药品监 械网络交易服 督管理部门。对 务第三方平台 医疗器械网络交 提供者所在地 易服务第三方平 省级食品药品 台提供者违法行 监督管理部门 为的查处,由其 管辖;经调查后 所在地省级食品 能够确定管辖 药品监督管理部 地的,及时移送 门管辖。网络销 有管辖权的食 售的医疗器械发 品药品监督管 生重大质量事故 理部门。对医疗 或者造成其他严 器械网络交易 重危害后果的, 服务第三方平 可以由违法企业 台提供者违法 所在地、违法行 行为的查处,由 为发生地或者违 其所在地省级 法行为结果地省 食品药品监督 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管辖。 管理部门管辖; 网络销售的医 后果特别严重的, 疗器械发生重 省级食品药品监 大质量事故或 督管理部门可以 者造成其他严 报请国家食品药 重危害后果的, 品监督管理总局 可以由违法企 协调或者组织直 业所在地、违法 接查处。对发生 行为发生地或 医疗器械网络销 者违法行为结 售违法行为的网 果地省级食品 站,由省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 部门管辖;后果 门通报同级通信 特别严重的,省 主管部门。第三 级食品药品监 十六条县级以上 督管理部门可 地方食品药品监 以报请国家食 督管理部门应当 品药品监督管 定期汇总分析本 理总局协调或 行政区域医疗器 者组织直接查 械网络销售监督 处。对发生医疗 管理情况,报告 器械网络销售 上一级食品药品 违法行为的网 监督管理部门, 站,由省级食品 并依法向社会公 药品监督管理 开。省级食品药 部门通报同级 品监督管理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 应当每年汇总分 第三十六条县 析医疗器械网络 级以上地方食 销售和网络交易 品药品监督管 服务第三方平台 理部门应当定 监督管理情况, 期汇总分析本 报告国家食品药 行政区域医疗 品监督管理总局, 器械网络销售 并依法向社会公 监督管理情况, 开。 报告上一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并依法 向社会公开。省 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 当每年汇总分 析医疗器械网 络销售和网络 交易服务第三 方平台监督管 理情况,报告国 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并 依法向社会公 开。 对疫苗类 1.《药品管理法》 1.检查责 1.《药品管理 制品、血 第六十三条药品 任:按照 法》第六十三条 行 液制品、 监督管理部门有 法规的规 药品监督管理 211 政 用于血源 权按照法律、行 定和程序 部门有权按照 检 筛查的体 政法规的规定对 实施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 查 外诊断试 报经其审批的药 实事求是, 的规定对报经 剂以及国 品研制和药品的 证据完整、 其审批的药品 务院药品 生产、经营以及 确凿。监 研制和药品的 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使用药 督检查人 生产、经营以及 部门规定 品的事项进行监 员不得少 医疗机构使用 的其他生 督检查,有关单 于二人, 药品的事项进 物制品在 位和个人不得拒 并应当出 行监督检查,有 销售前或 绝和隐瞒。第九 示合法证 关单位和个人 者进口时 十六条药品监督 件; 不得拒绝和隐 的行政检 管理部门应当依 瞒。第九十六条 查 法履行监督检查 2.处 药品监督管理 职责,监督已取 置责任: 部门应当依法 得《药品生产许 对发现的 履行监督检查 可证》、《药品 问题问题 职责,监督已取 经营许可证》的 依法进行 得《药品生产许 企业依照本法规 处置,不 可证》、《药品 得违反相 经营许可证》的 定从事药品生产、 经营活动。2. 关法规; 企业依照本法 《生物制品批签 对存在安 规定从事药品 发管理办法》第 全隐患或 生产、经营活动。 四条食品药品监 违法行为, 2.《生物制品 管总局主管全国 责令企业 批签发管理办 生物制品批签发 限期整改, 法》第四条食品 工作,负责规定 并在规定 药品监管总局 批签发品种范围, 时限内对 主管全国生物 指定批签发机构, 整改情况 制品批签发工 指导批签发工作 进行复查。 作,负责规定批 的实施。 3.信 签发品种范围, 息公开责 指定批签发机 任:依法 构,指导批签发 规、按照 工作的实施。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对婴幼儿 《食品安全法》 1.检查责 《食品安全法》 行 212 政 检 查 配方乳粉、 第五条:国务院 任:按照 第五条:国务院 特殊医学 食品安全监督管 法规的规 食品安全监督 用途配方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定和程序 管理部门依照 食品经营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施检查, 本法和国务院 者的行政 职责,对食品生 实事求是, 规定的职责,对 检查 产经营活动实施 证据完整、 食品生产经营 监督管理。 确凿。监 活动实施监督 督检查人 管理。 员不得少 于二人,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对婴幼儿 《食品安全法》 1.检查责 《食品安全法》 行 配方乳粉、 第五条:国务院 任:按照 第五条:国务院 213 政 特殊医学 食品安全监督管 法规的规 食品安全监督 检 用途配方 理部门依照本法 定和程序 管理部门依照 查 食品生产 和国务院规定的 实施检查, 本法和国务院 企业的行 职责,对食品生 实事求是, 规定的职责,对 政检查 产经营活动实施 证据完整、 食品生产经营 监督管理。 确凿。监 活动实施监督 督检查人 管理。 员不得少 于二人,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行 214 政 检 查 对用重点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能单位能 和国节约能源法》 任:按照 共和国节约能 源计量工 第二十七条:用 法规的规 源法》第二十七 作人员配 能单位应当加强 定和程序 条:用能单位应 备和培训 能源计量管理, 实施检查, 当加强能源计 情况的行 按照规定配备和 实事求是, 量管理,按照规 政检查 使用经依法检定 证据完整、 定配备和使用 合格的能源计量 确凿。监 经依法检定合 器具。用能单位 督检查人 格的能源计量 应当建立能源消 员不得少 器具。用能单位 费统计和能源利 于二人, 应当建立能源 用状况分析制度, 并应当出 消费统计和能 对各类能源的消 示合法证 源利用状况分 费实行分类计量 件; 析制度,对各类 和统计,并确保 能源的消费实 能源消费统计数 2.处 行分类计量和 据真实、完整。 置责任: 统计,并确保能 第七十四条:用 对发现的 源消费统计数 能单位未按照规 问题问题 据真实、完整。 定配备、使用能 依法进行 第七十四条:用 源计量器具的, 处置,不 能单位未按照 由市场监督管理 得违反相 规定配备、使用 部门责令限期改 关法规; 能源计量器具 正。2.《能源计 对存在安 的,由市场监督 量监督管理办法》 全隐患或 管理部门责令 第六条:用能单 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2. 位应该配备符合 责令企业 《能源计量监 规定要求的能源 限期整改, 督管理办法》第 计量器具。用能 并在规定 六条:用能单位 单位配备的能源 时限内对 应该配备符合 计量器具应当满 整改情况 规定要求的能 足能源分类、分 进行复查。 源计量器具。用 3.信 能单位配备的 级、分项计量要 求。第七条:用 息公开责 能源计量器具 能单位应当建立 任:依法 应当满足能源 能源计量器具台 规、按照 分类、分级、分 帐,加强能源计 程序办理 项计量要求。第 量器具管理。第 信息公开 七条:用能单位 八条:用能单位 事项。 应当建立能源 4.法 计量器具台帐, 应当按照规定使 用符合要求的能 律法规规 加强能源计量 源计量器具,确 章文件规 器具管理。第八 保在用能源计量 定应履行 条:用能单位应 器具的量值准确 的其他责 当按照规定使 可靠。第九条: 任。 用符合要求的 用能单位应当加 能源计量器具, 强能源计量数据 确保在用能源 管理,建立完善 计量器具的量 的能源计量数据 值准确可靠。第 管理制度。第十 九条:用能单位 四条:计量技术 应当加强能源 机构可以开展能 计量数据管理, 源计量技术研究、 建立完善的能 能源效率测试、 源计量数据管 用能产品能源效 理制度。第十四 率计量检测工作。 条:计量技术机 第十七条:质量 构可以开展能 技术监督部门应 源计量技术研 当对重点用能单 究、能源效率测 位的能源计量器 试、用能产品能 具配备和使用, 源效率计量检 计量数据管理以 测工作。第十七 及能源计量工作 条:质量技术监 人员配备和培训 督部门应当对 等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 情况开展定期审 的能源计量器 查。 具配备和使用, 计量数据管理 以及能源计量 工作人员配备 和培训等能源 计量工作情况 开展定期审查。 1.《有机产品认 1.检查责 1.《有机产品 证管理办法》第 任:按照 认证管理办法》 四条:国家认证 法规的规 第四条:国家认 认可监督管理委 定和程序 证认可监督管 员会(以下简称 实施检查, 理委员会(以下 国家认监委)负 实事求是, 简称国家认监 责全国有机产品 证据完整、 委)负责全国有 认证的统一管理、 确凿。监 机产品认证的 行 215 政 检 查 对有机产 品认证的 行政检查 监督和综合协调 督检查人 统一管理、监督 工作。地方各级 员不得少 和综合协调工 质量技术监督部 于二人, 作。地方各级质 门和各地出入境 并应当出 量技术监督部 检验检疫机构 示合法证 门和各地出入 (以下统称地方 件; 境检验检疫机 认证监管部门) 构(以下统称地 按照职责分工, 2.处 方认证监管部 依法负责所辖区 置责任: 门)按照职责分 域内有机产品认 对发现的 工,依法负责所 证活动的监督检 问题问题 辖区域内有机 查和行政执法工 依法进行 产品认证活动 作。2.《有机产 处置,不 的监督检查和 品认证管理办法》 得违反相 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九条:地 关法规; 2.《有机产品 方认证监管部门 对存在安 认证管理办法》 的监督检查的方 全隐患或 第三十九条:地 式包括:(一) 违法行为, 方认证监管部 对有机产品认证 责令企业 门的监督检查 活动是否符合本 限期整改, 的方式包括: 办法和有机产品 并在规定 (一)对有机产 认证实施规则规 时限内对 品认证活动是 定的监督检查; 整改情况 否符合本办法 (二)对获证产 进行复查。 和有机产品认 品的监督抽查; 3.信 证实施规则规 (三)对获证产 息公开责 定的监督检查; 品认证、生产、 任:依法 (二)对获证产 加工、进口、销 规、按照 品的监督抽查; 售单位的监督检 程序办理 (三)对获证产 查;(四)对有 信息公开 品认证、生产、 机产品认证证书、 事项。 认证标志的监督 加工、进口、销 4.法 售单位的监督 检查;(五)对 律法规规 检查;(四)对 有机产品认证咨 章文件规 有机产品认证 询活动是否符合 定应履行 证书、认证标志 相关规定的监督 的其他责 的监督检查; 检查;(六)对 任。 (五)对有机产 有机产品认证和 品认证咨询活 认证咨询活动举 动是否符合相 报的调查处理; 关规定的监督 (七)对违法行 检查;(六)对 为的依法查处。 有机产品认证 和认证咨询活 动举报的调查 处理;(七)对 违法行为的依 法查处。 1、《麻醉药品和 1.检查责 1、《麻醉药品 对运输麻 行 醉药品和 216 政 第一类精 检 神药品运 查 输的行政 检查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按照 和精神药品管 例》第五条国务 法规的规 理条例》第五条 院药品监督管理 定和程序 国务院药品监 部门负责全国麻 实施检查, 督管理部门负 醉药品和精神药 实事求是, 责全国麻醉药 品的监督管理工 证据完整、 品和精神药品 作,并会同国务 确凿。监 的监督管理工 院农业主管部门 督检查人 作,并会同国务 对麻醉药品药用 员不得少 院农业主管部 原植物实施监督 于二人, 门对麻醉药品 管理。……省、 并应当出 药用原植物实 自治区、直辖市 示合法证 施监督管 人民政府药品监 件; 理。……省、自 督管理部门负责 治区、直辖市人 本行政区域内麻 2.处 民政府药品监 醉药品和精神药 置责任: 督管理部门负 品的监督管理工 对发现的 责本行政区域 作。第五十七条 问题问题 内麻醉药品和 药品监督管理部 依法进行 精神药品的监 门应当根据规定 处置,不 督管理工作。第 的职责权限,对 得违反相 五十七条药品 麻醉药品药用原 关法规; 监督管理部门 植物的种植以及 对存在安 应当根据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 全隐患或 的职责权限,对 药品的实验研究、 麻醉药品药用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使 责令企业 原植物的种植 用、储存、运输 限期整改, 以及麻醉药品 活动进行监督检 并在规定 和精神药品的 查。 生产、 时限内对 实验研究、 整改情况 经营、使用、储 进行复查。 存、运输活动进 3.信 行监督检查。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国家药监局 1.检查责 1、《国家药监 人力资源社会保 任:按照 局人力资源社 行 对执业药 障部关于印发执 法规的规 会保障部关于 217 政 师执业活 业药师职业资格 定和程序 印发执业药师 检 动的行政 制度规定和执业 实施检查, 职业资格制度 查 检查 药师职业资格考 实事求是, 规定和执业药 试实施办法的通 证据完整、 师职业资格考 知》(国药监人 确凿。监 试实施办法的 〔2019〕12 号) 督检查人 通知》(国药监 第二十三条负责 员不得少 人〔2019〕12 药品监督管理的 于二人, 号)第二十三条 部门按照有关法 并应当出 负责药品监督 律、法规和规章 示合法证 管理的部门按 的规定,对执业 件; 照有关法律、法 药师配备情况及 规和规章的规 其执业活动实施 2.处 定,对执业药师 监督检查。监督 置责任: 配备情况及其 检查时应当查验 对发现的 执业活动实施 《执业药师注册 问题问题 监督检查。监督 证》、处方审核 依法进行 检查时应当查验 记录、执业药师 处置,不 《执业药师注 挂牌明示、执业 得违反相 册证》、处方审 药师在岗服务等 关法规; 核记录、执业药 事项。第二十五 对存在安 师挂牌明示、执 条建立执业药师 全隐患或 业药师在岗服 个人诚信记录, 违法行为, 务等事项。第二 对其执业活动实 责令企业 十五条建立执 行信用管理。执 限期整改, 业药师个人诚 业药师的违法违 并在规定 信记录,对其执 规行为、接受表 时限内对 业活动实行信 彰奖励及处分等, 整改情况 用管理。执业药 作为个人诚信信 进行复查。 师的违法违规 息由负责药品监 3.信 行为、接受表彰 督管理的部门及 息公开责 奖励及处分等, 时记入全国执业 任:依法 作为个人诚信 药师注册管理信 规、按照 信息由负责药 息系统;执业药 程序办理 品监督管理的 师的继续教育学 信息公开 部门及时记入 分,由继续教育 事项。 全国执业药师 4.法 注册管理信息 管理机构及时记 入全国执业药师 律法规规 系统;执业药师 注册管理信息系 章文件规 的继续教育学 统。执业单位和 定应履行 分,由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应当对 的其他责 管理机构及时 负责药品监督管 任。 记入全国执业 理的部门的监督 药师注册管理 检查予以协助、 信息系统。执业 配合,不得拒绝、 单位和执业药 阻挠。 师应当对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 的部门的监督 检查予以协助、 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1.检查责 任:按照 法规的规 定和程序 实施检查, 《直销管理条 《直销管理条例》 实事求是, 例》第六条国务 第六条国务院商 证据完整、 院商务主管部 务主管部门和工 确凿。监 对直销企 门和工商行政 行 商行政管理部门 督检查人 业、直销 管理部门依照 政 依照其职责分工 员不得少 218 员及其直 其职责分工和 检 和本条例规定, 于二人, 销活动的 本条例规定,负 查 负责对直销企业 并应当出 行政检查 责对直销企业 和直销员及其直 示合法证 和直销员及其 销活动实施监督 件; 直销活动实施 管理。 监督管理。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检查责 任:按照 《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二条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 应当遵循公开、 行 219 政 检 查 对制定平 台服务协 议和交易 规则的行 政检查 公平、公正的原 则,制定平台服 务协议和交易规 则,明确进入和 退出平台、商品 法规的规 《电子商务法》 定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电 实施检查, 子商务平台经 实事求是, 营者应当遵循 证据完整、 公开、公平、公 确凿。监 正的原则,制定 督检查人 平台服务协议 员不得少 和交易规则,明 于二人, 确进入和退出 并应当出 平台、商品和服 和服务质量保障、 示合法证 务质量保障、消 消费者权益保护、 件; 费者权益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等 个人信息保护 方面的权利和义 2.处 等方面的权利 务 置责任: 和义务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检查责 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对制造、 修理、销 售、进口 行 和使用计 220 政 量器具, 检 以及计量 查 检定等相 关计量活 动的行政 检查。 国计量法》第十 八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应当依法对 制造、修理、销 售、进口和使用 计量器具,以及 计量检定等相关 计量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有关单 位和个人不得拒 绝、阻挠。 法规的规 《中华人民共 定和程序 和国计量法》第 实施检查, 十八条县级以 实事求是, 上人民政府计 证据完整、 量行政部门应 确凿。监 当依法对制造、 督检查人 修理、销售、进 员不得少 口和使用计量 于二人, 器具,以及计量 并应当出 检定等相关计 示合法证 量活动进行监 件; 督检查。有关单 位和个人不得 2.处 拒绝、阻挠。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检查责 任:按照 法规的规 "《山西省计量 定和程序 "《山西省计量 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任何 第十五条任何单 实事求是, 单位和个人不 对制造、 位和个人不得制 证据完整、 行 得制造、改装国 修理计量 造、改装国家明 确凿。监 政 家明令禁止使 221 器具活动 令禁止使用或者 督检查人 检 用或者以欺骗 的行政检 以欺骗消费者为 员不得少 查 消费者为目的 查。 目的的计量器具;于二人, 的计量器具;不 不得用残次零部 并应当出 得用残次零部 件组装和修理计 示合法证 件组装和修理 量器具。" 件; 计量器具。"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法律:《中华人 1.检查责 法律:《中华人 任:按照 民共和国计量 民共和国计量法》 法规的规 法》(2017 年 (2017 年 12 月 定和程序 12 月 27 日修订) 27 日修订)第十 实施检查, 第十八条 县 八条 县级以上 实事求是, 级以上人民政 对制造、 人民政府计量行 行 证据完整、 府计量行政部 修理计量 政部门应当依法 政 确凿。监 门应当依法对 222 器具企业 对制造、修理、 检 督检查人 制造、修理、销 的行政检 销售、进口和使 查 员不得少 售、进口和使用 查 用计量器具,以 于二人, 计量器具,以及 及计量检定等相 并应当出 计量检定等相 关计量活动进行 示合法证 关计量活动进 监督检查。有关 件; 行监督检查。有 单位和个人不得 关单位和个人 拒绝、阻挠。 2.处 不得拒绝、 阻挠。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1.《中华人民共 1.检查责 1.《中华人民 和国节约能源法》 任:按照 共和国节约能 第二十七条:用 法规的规 源法》第二十七 能单位应当加强 定和程序 条:用能单位应 对重点用 能源计量管理, 实施检查, 当加强能源计 行 223 政 检 查 能单位能 按照规定配备和 实事求是, 量管理,按照规 源计量器 使用经依法检定 证据完整、 定配备和使用 具配备和 合格的能源计量 确凿。监 经依法检定合 使用情况 器具。用能单位 督检查人 格的能源计量 的行政检 应当建立能源消 员不得少 器具。用能单位 查 费统计和能源利 于二人, 应当建立能源 用状况分析制度, 并应当出 消费统计和能 对各类能源的消 示合法证 源利用状况分 费实行分类计量 件; 析制度,对各类 和统计,并确保 能源的消费实 能源消费统计数 2.处 行分类计量和 据真实、完整。 置责任: 统计,并确保能 第七十四条:用 对发现的 源消费统计数 能单位未按照规 问题问题 据真实、完整。 定配备、使用能 依法进行 第七十四条:用 源计量器具的, 处置,不 能单位未按照 由市场监督管理 得违反相 规定配备、使用 部门责令限期改 关法规; 能源计量器具 正。2.《能源计 对存在安 的,由市场监督 量监督管理办法》 全隐患或 管理部门责令 第六条:用能单 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2. 位应该配备符合 责令企业 《能源计量监 规定要求的能源 限期整改, 督管理办法》第 计量器具。用能 并在规定 六条:用能单位 单位配备的能源 时限内对 应该配备符合 计量器具应当满 整改情况 规定要求的能 足能源分类、分 进行复查。 源计量器具。用 级、分项计量要 3.信 能单位配备的 求。第七条:用 息公开责 能源计量器具 能单位应当建立 任:依法 应当满足能源 能源计量器具台 规、按照 分类、分级、分 帐,加强能源计 程序办理 项计量要求。第 量器具管理。第 信息公开 七条:用能单位 八条:用能单位 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使 应当建立能源 4.法 计量器具台帐, 用符合要求的能 律法规规 加强能源计量 源计量器具,确 章文件规 器具管理。第八 保在用能源计量 定应履行 条:用能单位应 器具的量值准确 的其他责 当按照规定使 可靠。第九条: 任。 用符合要求的 用能单位应当加 能源计量器具, 强能源计量数据 确保在用能源 管理,建立完善 计量器具的量 的能源计量数据 值准确可靠。第 管理制度。第十 九条:用能单位 四条:计量技术 应当加强能源 机构可以开展能 计量数据管理, 源计量技术研究、 建立完善的能 能源效率测试、 源计量数据管 用能产品能源效 理制度。第十四 率计量检测工作。 条:计量技术机 第十七条:质量 构可以开展能 技术监督部门应 源计量技术研 当对重点用能单 究、能源效率测 位的能源计量器 试、用能产品能 具配备和使用, 源效率计量检 计量数据管理以 测工作。第十七 及能源计量工作 条:质量技术监 人员配备和培训 督部门应当对 等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 情况开展定期审 的能源计量器 查。 具配备和使用, 计量数据管理 以及能源计量 工作人员配备 和培训等能源 计量工作情况 开展定期审查。 1.检查责 《禁止传销条 《禁止传销条例》 任:按照 例》第四条工商 对组织者 第四条工商行政 行 法规的规 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经营 管理部门、公安 政 定和程序 公安机关应当 224 者的传销 机关应当依照本 检 实施检查, 依照本条例的 行为的行 条例的规定,在 查 实事求是, 规定,在各自的 政检查 各自的职责范围 证据完整、 职责范围内查 内查处传销行为。 确凿。监 处传销行为。 督检查人 员不得少 于二人, 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为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 1.检查责 《中华人民共 行 225 政 检 查 购买、利 国野生动物保护 任:按照 和国野生动物 用野生动 法》第三十一条 法规的规 保护法》第三十 物及其制 禁止为出售、购 定和程序 一条禁止为出 品或者禁 买、利用野生动 实施检查, 售、购买、利用 止使用的 物或者禁止使用 实事求是, 野生动物或者 猎捕工具 的猎捕工具发布 证据完整、 禁止使用的猎 发布广告 广告。禁止为违 确凿。监 捕工具发布广 的行政检 法出售、购买、 督检查人 告。禁止为违法 查 利用野生动物制 员不得少 出售、购买、利 品发布广告。 于二人, 用野生动物制 并应当出 品发布广告。 示合法证 件; 2.处 置责任: 对发现的 问题问题 依法进行 处置,不 得违反相 关法规; 对存在安 全隐患或 违法行为, 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 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 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 3.信 息公开责 任:依法 规、按照 程序办理 信息公开 事项。 4.法 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 任。 "对酒类 "《山西省酒类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经营者向 管理条例》第二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226 政 未取得酒 十六条 酒类经营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类生产、 者向未取得酒类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批发许可 生产、批发许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证的生产 证的生产者和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和经营 营者采购酒类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者采购酒 由县级以上主管 罚的,行政机关 类的行为 酒类流通的部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政处 责令改正,没收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所购酒类和违法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所得,可并处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所得百分之十 定专人负 处罚。 五至百分之二十 责,及时 的罚款。"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不配合食 1、《医疗器械使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227 政 品药品监 用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督管理部 办法》第二十三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门的监督 条,食品药品监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检查,或 督管理部门对医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者拒绝、 疗器械使用单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隐瞒、不 建立、执行医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如实提供 器械使用质量管 罚的,行政机关 有关情况 理制度的情况进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和资料的 行监督检查,应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 当记录监督检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结果,并纳入监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督管理档案。食 定专人负 处罚。 品药品监督管理 责,及时 部门对医疗器械 组织调查 2-1《行政 使用单位进行监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督检查时,可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对相关的医疗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械生产经营企业、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维修服务机构等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进行延伸检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医疗器械使用单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位、生产经营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业和维修服务机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构等应当配合食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品药品监督管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部门的监督检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如实提供有关情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况和资料,不得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拒绝和隐瞒。2、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使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质量监督管理办 秘密。 法》第三十二条,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医疗器械使用单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位、生产经营企 审查案件 立案。 业和维修服务机 调查报告, 2-2《行政 构等不配合食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药品监督管理部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门的监督检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或者拒绝、隐瞒、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不如实提供有关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情况和资料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由县级以上食品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药品监督管理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门责令改正,给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予警告,可以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处 2 万元以下罚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款。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回管理办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二十九条医疗器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械生产企业违反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四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条规定,拒绝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回医疗器械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第二类、 依据《医疗器械 罚的,行政机关 第三类医 监督管理条例》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 疗器械生 第六十六条的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228 政 产企业违 定进行处理。第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反医疗器 三十条医疗器械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械召回管 生产企业有下列 定专人负 处罚。 理办法的 情形之一的,予 责,及时 2-1《行政 行政处罚 以警告,责令限 组织调查 期改正,并处 3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一)违反本办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法第十四条规定,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未按照要求及时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向社会发布产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召回信息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二)违反本办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法第十五条规定,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未在规定时间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将召回医疗器械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决定通知到医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疗器械经营企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使用单位或者告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知使用者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三)违反本办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法第十八条、第 秘密。 二十三条、第二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十七条第二款规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定,未按照食品 审查案件 立案。 药品监督管理部 调查报告, 2-2《行政 门要求采取改正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措施或者重新召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回医疗器械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四)违反本办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法第二十一条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定,未对召回医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疗器械的处理作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详细记录或者未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向食品药品监督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管理部门报告的。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第三十一条医疗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器械生产企业有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下列情形之一的,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予以警告,责令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限期改正;逾期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未改正的,处 3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万元以下罚款: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一)未按照本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办法规定建立医 查)。 疗器械召回管理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制度的;(二)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拒绝配合食品药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品监督管理部门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开展调查的; 前,应制 笔录。 (三)未按照本 作《行政 3-1《行政 办法规定提交医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疗器械召回事件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报告表、调查评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估报告和召回计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划、医疗器械召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回计划实施情况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和总结评估报告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的;(四)变更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召回计划,未报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理部门备案的。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不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二类、 良事件监测和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三类医 评价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疗器械生 第七十条持有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产企业未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按照《医 的,依照《医疗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229 政 处 罚 疗器械不 器械监督管理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良事件监 例》第六十八条 罚的,行政机关 测和再评 的规定,由县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价管理办 以上药品监督管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法》有关 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规定开展 给予警告;拒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医疗器械 改正的,处 5000 定专人负 处罚。 不良事件 元以上 2 万元以 责,及时 2-1《行政 监测和再 下罚款;情节严 组织调查 评价工作 重的,责令停产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行政处 停业,直至由发 当事人有 四条 罚 除本法 证部门吊销相关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证明文件:(一)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未主动收集并按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照时限要求报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医疗器械不良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件的;(二)瞒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报、漏报、虚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报告的;(三)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未按照时限要求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报告评价结果或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者提交群体医疗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器械不良事件调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查报告的;(四)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不配合药品监督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管理部门和监测 秘密。 机构开展的医疗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器械不良事件相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关调查和采取的 审查案件 立案。 控制措施的。第 调查报告, 2-2《行政 七十二条持有人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未按照要求开展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再评价、隐匿再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评价结果、应当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提出注销申请而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未提出的,由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级以上药品监督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管理部门责令改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正,给予警告,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可以并处 1 万元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以上 3 万元以下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罚款。第七十三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条持有人有下列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情形之一的,由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县级以上药品监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督管理部门责令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改正,给予警告;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拒不改正的,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5000 元以上 2 万 查)。 元以下罚款: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一)未按照规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定建立医疗器械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不良事件监测和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再评价工作制度 前,应制 笔录。 的;(二)未按 作《行政 3-1《行政 照要求配备与其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产品相适应的机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构和人员从事医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疗器械不良事件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监测相关工作的;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三)未保存不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良事件监测记录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或者保存年限不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足的;(四)应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当注册而未注册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为医疗器械不良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事件监测信息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统用户的;(五)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未主动维护用户 书》。 决定;(二)违 信息,或者未持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续跟踪和处理监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测信息的;(六)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未根据不良事件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情况采取相应控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制措施并向社会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公布的;(七) 告知、当 政处罚;(四) 未按照要求撰写、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提交或者留存上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市后定期风险评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价报告的;(八)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未按照要求报告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境外医疗器械不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良事件和境外控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制措施的;(九)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未按照要求提交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创新医疗器械产 的方式送 品分析评价汇总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报告的;(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未公布联系方式、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主动收集不良事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件信息的;(十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一)未按照要求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开展医疗器械重 进行处罚。 点监测的;(十 8.其 实、理由、依据, 二)其他违反本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办法规定的。第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七十五条持有人、 经营企业、使用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单位按照本办法 责任。 4-2《行政 要求报告、调查、 处罚法》第六十 评价、处置医疗 二条 行政机 器械不良事件, 关及其执法人 主动消除或者减 员在作出行政 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决定之前, 对其相关违法行 未依照本法第 为,依照《中华 四十四条、第四 人民共和国行政 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法》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从轻或者减轻处 拟作出的行政 罚。违法行为轻 处罚内容及事 微并及时纠正, 实、理由、依据, 没有造成危害后 或者拒绝听取 果的,不予处罚, 当事人的陈述、 但不免除其依法 申辩,不得作出 应当承担的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责任。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回管理办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三十二条医疗器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三类医 疗器械经 行 230 政 处 罚 营企业未 按照《医 疗器械召 回管理办 法》经营 的行政处 罚 械经营企业、使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用单位违反本办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第七条第一款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规定的,责令停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止销售、使用存 罚的,行政机关 在缺陷的医疗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械,并处 5000 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以上 3 万元以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款;造成严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后果的,由原发 定专人负 处罚。 证部门吊销《医 责,及时 疗器械经营许可 组织调查 2-1《行政 证》。第三十三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条医疗器械经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企业、使用单位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拒绝配合有关医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疗器械缺陷调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拒绝协助医疗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械生产企业召回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医疗器械的,予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警告,责令限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期改正;逾期拒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不改正的,处 3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不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三类医 疗器械经 营未按照 行 《医疗器 231 政 械不良事 处 件监测和 罚 再评价管 理办法》 经营的行 政处罚 良事件监测和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评价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七十一条医疗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器械经营企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使用单位有下列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情形之一的,依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照《医疗器械监 罚的,行政机关 督管理条例》第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六十八条的规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由县级以上药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监督管理部门和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卫生行政部门依 定专人负 处罚。 据各自职责责令 责,及时 2-1《行政 改正,给予警告;组织调查 拒不改正的,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5000 元以上 2 万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下罚款;情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节严重的,责令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停产停业,直至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由发证部门吊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相关证明文件: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一)未主动收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集并按照时限要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求报告医疗器械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不良事件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二)瞒报、漏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报、虚假报告的;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三)不配合药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品监督管理部门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和监测机构开展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医疗器械不良 秘密。 事件相关调查和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采取的控制措施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第七十四条 审查案件 立案。 医疗器械经营企 调查报告, 2-2《行政 业、使用单位有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由县级以上药品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监督管理部门和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卫生行政部门依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据各自职责责令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改正,给予警告;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拒不改正的,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5000 元以上 2 万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元以下罚款: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一)未按照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求建立医疗器械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不良事件监测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作制度的;(二)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未按照要求配备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与其经营或者使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用规模相适应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机构或者人员从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事医疗器械不良 查)。 事件监测相关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作的;(三)未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保存不良事件监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测记录或者保存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年限不足的; 前,应制 笔录。 (四)应当注册 作《行政 3-1《行政 而未注册为国家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医疗器械不良事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件监测信息系统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用户的;(五)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未及时向持有人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报告所收集或者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获知的医疗器械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不良事件的;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六)未配合持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有人对医疗器械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不良事件调查和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评价的;(七)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其他违反本办法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规定的。药品监 书》。 决定;(二)违 督管理部门发现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使用单位有前款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规定行为的,应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当移交同级卫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行政部门处理。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卫生行政部门对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使用单位作出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政处罚决定的,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应当及时通报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级药品监督管理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部门。第七十五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条持有人、经营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企业、使用单位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按照本办法要求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报告、调查、评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价、处置医疗器 法律规定 定。 械不良事件,主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动消除或者减轻 达当事人。 危害后果的,对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其相关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共和国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法》的规定从轻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或者减轻处罚。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违法行为轻微并 8.其 实、理由、依据, 及时纠正,没有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不予处罚,但不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免除其依法应当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承担的其他法律 责任。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电梯使用 《吕梁市电梯使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单位未按 用安全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电梯使用 本条例规定,电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232 政 登记、申 梯使用单位有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报并接受 列行为之一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检验的; 由电梯监督管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未按规定 部门责令限期改 罚的,行政机关 配备专职 正;逾期未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电梯安全 的,处一万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人员 上三万元以下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未对 款:(一)未按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电梯安全 规定办理电梯使 定专人负 处罚。 管理人员 用登记、申报并 责,及时 进行安全 接受检验的; 2-1《行政 组织调查 教育和技 (二)未按规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能培训的; 配备专职电梯安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未依法设 全管理人员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置电梯使 (三)未对电梯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用登记标 安全管理人员进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志、定期 行安全教育和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检验标志 能培训的;(四)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处罚 未依法设置电梯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使用登记标志、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定期检验标志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安排未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233 政 处 罚 取得健康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证明或者 第 126 条第一款。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患有有碍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食品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疾病的人 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员从事接 人民政府食品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触直接入 全监督管理部门 罚的,行政机关 口食品的 责令改正,给予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工作的行 警告;拒不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处罚 的,处五千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上五万元以下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款;情节严重的,定专人负 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责,及时 2-1《行政 直至吊销许可证:组织调查 (一)食品、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添加剂生产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未按规定对采购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食品原料和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产的食品、食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添加剂进行检验;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二)食品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企业未按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定建立食品安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管理制度,或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未按规定配备或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者培训、考核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品安全管理人员;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三)食品、食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品添加剂生产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营者进货时未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验许可证和相关 秘密。 证明文件,或者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未按规定建立并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遵守进货查验记 审查案件 立案。 录、出厂检验记 调查报告, 2-2《行政 录和销售记录制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度;(四)食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生产经营企业未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制定食品安全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故处置方案;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五)餐具、饮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具和盛放直接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口食品的容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使用前未经洗净、 消毒或者清洗消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毒不合格,或者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餐饮服务设施、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设备未按规定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期维护、清洗、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校验;(六)食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品生产经营者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排未取得健康证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明或者患有国务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院卫生行政部门 查)。 规定的有碍食品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安全疾病的人员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从事接触直接入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七)食品经营 前,应制 笔录。 者未按规定要求 作《行政 3-1《行政 销售食品;(八)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保健食品生产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业未按规定向食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部门备案,或者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未按备案的产品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配方、生产工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技术要求组织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生产;(九)婴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幼儿配方食品生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产企业未将食品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原料、食品添加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剂、产品配方、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标签等向食品安 书》。 决定;(二)违 全监督管理部门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备案;(十)特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殊食品生产企业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未按规定建立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产质量管理体系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并有效运行,或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者未定期提交自 告知、当 政处罚;(四) 查报告;(十一)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食品生产经营者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未定期对食品安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全状况进行检查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评价,或者生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经营条件发生变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化,未按规定处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理;(十二)学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校、托幼机构、 法律规定 定。 养老机构、建筑 的方式送 4-1《行政 工地等集中用餐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单位未按规定履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食品安全管理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责任;(十三)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食品生产企业、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餐饮服务提供者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未按规定制定、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实施生产经营过 程控制要求。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被吊销 《食品生产许可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234 政 生产许可 管理办法》第 55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证的食品 条。被吊销生产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生产者及 许可证的食品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其法定代 产者及其法定代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表人、直 表人、直接负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接负责的 的主管人员和其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主管人员 他直接责任人员 罚的,行政机关 和其他直 自处罚决定作出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接责任人 之日起 5 年内不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员的行政 得申请食品生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罚 经营许可,或者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从事食品生产经 定专人负 处罚。 营管理工作、担 责,及时 2-1《行政 任食品生产经营 组织调查 企业食品安全管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理人员。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235 行 对被授权《计量授权管理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机关擅自 办法》第十八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终止所承 第一款:被授权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担的授权 单位要终止所承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工作的行 担的授权工作,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政处罚 应提前6个月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授权单位提出书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面报告,未经批 罚的,行政机关 准不得擅自终止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工作。第十八条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第二款:违反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款规定,给有关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单位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食品生产许可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管理办法》第 52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条。被许可人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236 对被许可 欺骗、贿赂等不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人以欺骗、 正当手段取得食 罚的,行政机关 行 贿赂等不 品生产许可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正当手段 由原发证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取得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生产许可 门撤销许可,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行政处 处 1 万元以上 3 定专人负 处罚。 罚 万元以下罚款。 责,及时 2-1《行政 被许可人在 3 年 组织调查 内不得再次申请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生产许可。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企业法人登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记管理条例》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三十条企业法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登记主管机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237 政 处 罚 对不按照 关可以根据情况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规定办理 分别给予警告、 罚的,行政机关 注销登记 罚款、没收非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政处 所得、停业整顿、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扣缴、吊销《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业法人营业执照》 的处罚:(三) 定专人负 处罚。 不按照规定办理 责,及时 2-1《行政 注销登记的;对 组织调查 企业法人按照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述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时,应当根据违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法行为的情节,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追究法定代表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的行政责任、经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济责任;触犯刑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律的,由司法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关依法追究刑事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责任。2.《中华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人民共和国企业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法人登记管理条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例施行细则》第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六十条对有下列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行为的企业和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营单位,登记主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管机关作出如下 秘密。 处罚,可以单处, 也可以并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九)不按规定 审查案件 立案。 申请办理注销登 调查报告, 2-2《行政 记的,责令限期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办理注销登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拒不办理的,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以 3000 元以下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罚款,吊销营业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执照,并可追究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企业主管部门的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责任。(十)拒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绝监督检查或者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在接受监督检查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过程中弄虚作假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的,除责令其接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受监督检查和提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供真实情况外,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予以警告,处以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1 万元以下的罚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款。登记主管机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关对有上述违法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行为的企业作出 查)。 处罚决定后,企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业逾期不提出申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诉又不缴纳罚没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款的,可以申请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人民法院强制执 前,应制 笔录。 行。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不符合 本条例规 定条件的 申请人准 行 238 政 处 罚 予许可或 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 出准予许 可决定的 生产许可 证主管部 门的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六十二条工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产品生产许可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主管部门有下列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情形之一的,由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其上级行政机关、 罚的,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或者有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关机关责令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依法处理;对直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接负责的主管人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员和其他直接责 定专人负 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 责,及时 降级或者撤职的 组织调查 2-1《行政 行政处分;构成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犯罪的,依法追 当事人有 四条 究刑事责任: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一)对不符合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本条例规定条件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的申请人准予许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可或者超越法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职权作出准予许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可决定的;(二)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对符合本条例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定条件的申请人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不予许可或者不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在法定期限内作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出准予许可决定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三)发现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未依照本条例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定申请取得生产 秘密。 许可证擅自生产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列入目录产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不及时依法查处 审查案件 立案。 的;(四)发现 调查报告, 2-2《行政 检验机构的检验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报告、检验结论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严重失实,不及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时依法查处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五)违反法律、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行政法规或者本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条例的规定,乱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收费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盐业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理条例 》第三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 行 国家仓储 239 政 措施的进 处 行食盐批 罚 发的行政 处罚 三条 违反《山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西省盐业管理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例》第十二条第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三款规定,未取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得食用盐批发许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可证批发食用盐 罚的,行政机关 的,由盐业行政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主管部门责令其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停止违法行为,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食用盐和违法所 定专人负 处罚。 得,并处违法经 责,及时 营的食用盐价值 组织调查 2-1《行政 1 倍以上 3 倍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下罚款;构成犯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罪的,依法追究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刑事责任。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不停止 《乳品质量安全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生产、不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召回不符 第 56 条。乳制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240 政 合乳品质 生产企业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量安全国 条例第三十六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家标准、 的规定,对不符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存在危害 合乳品质量安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人体健康 国家标准、存在 罚的,行政机关 和生命安 危害人体健康和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全或者可 生命安全或者可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能危害婴 能危害婴幼儿身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幼儿身体 体健康和生长发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健康和生 育的乳制品,不 定专人负 处罚。 长发育的 停止生产、不召 责,及时 2-1《行政 乳制品的 回的,由质量监 组织调查 行政处罚 督部门责令停止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生产、召回;拒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不停止生产、拒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不召回的,没收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其违法所得、违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法乳制品和相关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工具、设备等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物品,并处违法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乳制品货值金额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15 倍以上 30 倍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以下罚款,由发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证机关吊销许可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证照。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241 政 处 罚 对不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履行监督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职责或者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监督不力 第六十四条工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工业产 产品生产许可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品生产许 主管部门不依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可证主管 履行监督职责或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部门的行 者监督不力,造 罚的,行政机关 政处罚 成严重后果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由其上级行政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关或者监察机关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责令改正,对直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接负责的主管人 定专人负 处罚。 员和其他直接责 责,及时 2-1《行政 任人员依法给予 组织调查 行政处分;构成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犯罪的,依法追 当事人有 四条 究刑事责任。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242 行 对不正当 1.《价格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价格行为 十四条经营者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的行政处 得有下列不正当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罚 价格行为:(一)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相互串通,操纵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市场价格,损害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其他经营者或者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消费者的合法权 罚的,行政机关 益;(二)在依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法降价处理鲜活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商品、季节性商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品、积压商品等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商品外,为了排 定专人负 处罚。 挤竞争对手或者 责,及时 2-1《行政 独占市场,以低 组织调查 于成本的价格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扰乱正常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生产经营秩序,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损害国家利益或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者其他经营者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合法权益;(三)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捏造、散布涨价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信息,哄抬价格,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推动商品价格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高上涨的;(四)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利用虚假的或者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使人误解的价格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手段,诱骗消费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者或者其他经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者与其进行交易;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五)提供相同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商品或者服务, 秘密。 对具有同等交易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条件的其他经营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者实行价格歧视;审查案件 立案。 (六)采取抬高 调查报告, 2-2《行政 等级或者压低等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级等手段收购、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销售商品或者提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供服务,变相提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高或者压低价格;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七)违反法律、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法规的规定牟取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暴利;(八)法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律、行政法规禁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止的其他不正当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价格行为。第四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十条经营者有本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法第十四条所列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行为之一的,责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令改正,没收违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法所得,可以并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处违法所得五倍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以下的罚款;没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有违法所得的, 查)。 予以警告,可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并处罚款;情节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严重的,责令停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业整顿,或者由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关吊销营业执照。 3-1《行政 有关法律对本法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第十四条所列行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为的处罚及处罚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机关另有规定的,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可以依照有关法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律的规定执行。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有本法第十四条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第(一)项、第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二)项所列行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为,属于是全国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性的,由国务院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价格主管部门认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定;属于是省及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省以下区域性的, 书》。 决定;(二)违 由省、自治区、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直辖市人民政府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价格主管部门认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定。2.《价格违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法行为行政处罚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规定》(条款内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容过长,表格不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便打印,详见电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子版)第四条经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营者违反价格法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第十四条的规定,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有下列行为之一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的,责令改正,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并处违法所得 5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没有违法所得的, 的方式送 处 10 万元以上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100 万元以下的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罚款;情节严重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的,责令停业整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顿,或者由工商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行政管理机关吊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销营业执照: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一)除依法降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积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 处罚法》第六十 格倾销,扰乱正 二条 常的生产经营秩 关及其执法人 序,损害国家利 员在作出行政 益或者其他经营 处罚决定之前, 者的合法权益的; 未依照本法第 (二)提供相同 四十四条、第四 行政机 商品或者服务, 十五条的规定 对具有同等交易 向当事人告知 条件的其他经营 拟作出的行政 者实行价格歧视 处罚内容及事 的。第五条第一 实、理由、依据, 款、第二款经营 或者拒绝听取 者违反价格法第 当事人的陈述、 十四条的规定, 申辩,不得作出 相互串通,操纵 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价格,造成 当事人明确放 商品价格较大幅 弃陈述或者申 度上涨的,责令 辩权利的除外。 改正,没收违法 5-1《行政 所得,并处违法 处罚法》第五十 所得 5 倍以下的 九条行政机关 罚款;没有违法 依照本法第五 所得的,处 10 万 十七条的规定 元以上 100 万元 给予行政处罚, 以下的罚款,情 应当制作行政 节较重的处 100 处罚决定书。行 万元以上 500 万 政处罚决定书 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载明下列 情节严重的,责 事项:(一)当 令停业整顿,或 事人的姓名或 者由工商行政管 者名称、地址; 理机关吊销营业 (二)违反法律、 执照。除前款规 法规、规章的事 定情形外,经营 实和证据;(三) 者相互串通,操 行政处罚的种 纵市场价格,损 类和依据;(四) 害其他经营者或 行政处罚的履 者消费者合法权 行方式和期限; 益的,依照本规 (五)申请行政 定第四条的规定 复议、提起行政 处罚。第六条第 诉讼的途径和 一款经营者违反 期限;(六)作 价格法第十四条 出行政处罚决 的规定,有下列 定的行政机关 推动商品价格过 名称和作出决 快、过高上涨行 定的日期。行政 为之一的,责令 处罚决定书必 改正,没收违法 须盖有作出行 所得,并处违法 政处罚决定的 所得 5 倍以下的 行政机关的印 罚款;没有违法 章。 所得的,处 5 万 5-2.《行 元以上 50 万元以 政处罚法》第四 下的罚款,情节 十五条 较重的处 50 万元 人有权进行陈 以上 300 万元以 述和申辩。行政 下的罚款;情节 机关必须充分 严重的,责令停 听取当事人的 业整顿,或者由 意见,对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 提出的事实、理 关吊销营业执照: 由和证据,应当 (一)捏造、散 进行复核;当事 布涨价信息,扰 人提出的事实、 乱市场价格秩序 理由或者证据 的;(二)除生 成立的,行政机 产自用外,超出 关应当采纳。行 正常的存储数量 政机关不得因 或者存储周期, 当事人陈述、申 大量囤积市场供 辩而给予更重 应紧张、价格发 的处罚。6-1. 生异常波动的商 《行政处罚法》 品,经价格主管 第六十一条 当事 部门告诫仍继续 行政处罚决定 囤积的;(三) 书应当在宣告 利用其他手段哄 后当场交付当 抬价格,推动商 事人;当事人不 品价格过快、过 在场的,行政机 高上涨的。第七 关应当在七日 条经营者违反价 内依照《中华人 格法第十四条的 民共和国民事 规定,利用虚假 诉讼法》的有关 的或者使人误解 规定,将行政处 的价格手段,诱 罚决定书送达 骗消费者或者其 当事人。 他经营者与其进 7-1.《行 行交易的,责令 政处罚法》第六 改正,没收违法 十六条 所得,并处违法 处罚决定依法 所得 5 倍以下的 作出后,当事人 罚款;没有违法 应当在行政处 所得的,处 5 万 罚决定书载明 元以上 50 万元以 的期限内,予以 下的罚款;情节 履行。当事人确 严重的,责令停 有经济困难,需 行政 业整顿,或者由 要延期或者分 工商行政管理机 期缴纳罚款的, 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当事人申请 第八条经营者违 和行政机关批 反价格法第十四 准,可以暂缓或 条的规定,采取 者分期缴纳 抬高等级或者压 7-2.《行 低等级等手段销 政处罚法》第七 售、收购商品或 十二条 者提供服务,变 人逾期不履行 相提高或者压低 行政处罚决定 价格的,责令改 的,作出行政处 正,没收违法所 罚决定的行政 得,并处违法所 机关可以采取 得 5 倍以下的罚 下列措施:(一) 款;没有违法所 到期不缴纳罚 得的,处 2 万元 款的,每日按罚 以上 20 万元以下 款数额的百分 的罚款;情节严 之三加处罚款, 重的,责令停业 加处罚款的数 整顿,或者由工 额不得超出罚 商行政管理机关 款的数额;(二) 当事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者 将查封、扣押的 违反法律、法规 财物拍卖、依法 的规定牟取暴利 处理或者将冻 的,责令改正, 结的存款、汇款 没收违法所得, 划拨抵缴罚款; 可以并处违法所 (三)根据法律 得 5 倍以下的罚 规定,采取其他 款;情节严重的, 行政强制执行 责令停业整顿, 方式;(四)依 或者由工商行政 照《中华人民共 管理机关吊销营 和国行政强制 业执照。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价格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三十九条经营者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不执行政府指导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价、政府定价以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及法定的价格干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预措施、紧急措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243 政 处 罚 对不执行 施的,责令改正,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府定价、 没收违法所得, 罚的,行政机关 政府指导 可以并处违法所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价以及法 得五倍以下的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定的价格 款;没有违法所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干预措施、 得的,可以处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紧急措施 罚款;情节严重 定专人负 处罚。 的行政处 的,责令停业整 责,及时 罚 2-1《行政 顿。2.《价格违 组织调查 法行为行政处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规定》第九条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者不执行政府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指导价、政府定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价,有下列行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之一的,责令改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正,没收违法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得,并处违法所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得 5 倍以下的罚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款;没有违法所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得的,处 5 万元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以上 50 万元以下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的罚款,情节较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重的处 50 万元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上 200 万元以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的罚款;情节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重的,责令停业 秘密。 整顿:(一)超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出政府指导价浮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动幅度制定价格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的;(二)高于 调查报告, 或者低于政府定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价制定价格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三)擅自制定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属于政府指导价、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政府定价范围内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的商品或者服务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价格的;(四)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提前或者推迟执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行政府指导价、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政府定价的;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五)自立收费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项目或者自定标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准收费的;(六)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采取分解收费项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目、重复收费、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扩大收费范围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方式变相提高收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费标准的;(七)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对政府明令取消 查)。 的收费项目继续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收费的;(八)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违反规定以保证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金、抵押金等形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式变相收费的; 前,应制 笔录。 (九)强制或者 作《行政 3-1《行政 变相强制服务并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收费的;(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不按照规定提供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服务而收取费用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的;(十一)不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执行政府指导价、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政府定价的其他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行为。第十条经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营者不执行法定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的价格干预措施、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紧急措施,有下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列行为之一的,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责令改正,没收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并处 书》。 决定;(二)违 违法所得 5 倍以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下的罚款;没有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违法所得的,处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10 万元以上 100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情节较重的处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100 万元以上 500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万元以下的罚款;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情节严重的,责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令停业整顿: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一)不执行提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价申报或者调价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备案制度的;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二)超过规定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的差价率、利润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率幅度的;(三)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不执行规定的限 的方式送 价、最低保护价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的;(四)不执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集中定价权限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措施的;(五)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不执行冻结价格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措施的;(六)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不执行法定的价 进行处罚。 格干预措施、紧 8.其 实、理由、依据, 急措施的其他行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计量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部门和 第八条第一款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企业、事 会公用计量标准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业单位的 器具,部门和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各项最高 业、事业单位使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计量标准 用的最高计量标 立案。 244 当给予行政处 行 未经有关 准器具,以及用 罚的,行政机关 政 人民政府 于贸易结算、安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计量行政 全防护、医疗卫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部门考核 生、环境监测方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合格而开 面的列入强制检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展计量检 定目录的工作计 定专人负 处罚。 定的行为 量器具,使用单 责,及时 2-1《行政 的行政处 位或者个人必须 组织调查 罚 向当地技术监督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行政部门申报备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案,并按规定到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指定的检定机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进行周期检定;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当地不能检定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向上一级技术监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督行政部门指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计量检定机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申请周期检定。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本条例第七条、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第八条、第十一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条第二款、第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三条、第十五条、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第(三)、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五)项、第十七 秘密。 条、第十八条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定的,依照《中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华人民共和国计 审查案件 立案。 量法实施细则》 调查报告, 的规定处罚。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中华人民共和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国计量法实施细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则》第四十二条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部门和企业、事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业单位的各项最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高计量标准,未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经有关人民政府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计量行政部门考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核合格而开展计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量检定的,责令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其停止使用,可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并处 1000 元以下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的罚款。"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禁止传销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款:有本条例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七条规定的行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参加 行 245 政 处 罚 参加传销的,由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禁止传 工商行政管理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销条例》 门责令停止违法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第七条规 行为,可以处 罚的,行政机关 定的传销 2000 元以下的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为的行 款。第二十五条: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门依照本条例第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二十四条的规定 定专人负 处罚。 进行处罚时,可 责,及时 以依照有关法律、 组织调查 2-1《行政 行政法规的规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令停业整顿或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者吊销营业执照。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餐饮服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务经营者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拒绝、阻 第一百三十三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挠、干涉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有关部门、 拒绝、阻挠、干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246 政 机构及其 涉有关部门、机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人员依法 构及其工作人员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开展食品 依法开展食品安 罚的,行政机关 安全工作、 全监督检查、事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或对举报 故调查处理、风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人打击报 险监测和风险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复等的行 估的,由有关主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管部门按照各自 定专人负 处罚。 职责分工责令停 责,及时 产停业,并处二 组织调查 2-1《行政 千元以上五万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下罚款;情节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严重的,吊销许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可证;构成违反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治安管理行为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由公安机关依法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给予治安管理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罚。违反本法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定,对举报人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解除、变更劳动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合同或者其他方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式打击报复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应当依照有关法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律的规定承担责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任。”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247 政 处 罚 对餐饮服 第一百三十四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务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屡次违法 者在一年内累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政处 三次因违反本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规定受到责令停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停业、吊销许 罚的,行政机关 可证以外处罚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由食品药品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部门责令停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产停业,直至吊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销许可证。”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餐饮服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务经营者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248 政 生产经营 第一百二十三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食品安全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法所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生产经营 尚不构成犯罪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食品行为 由县级以上人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政府食品药品监 罚的,行政机关 罚 督管理部门没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所得和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违法生产经营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工具、设备、原 责,及时 料等物品;违法 组织调查 2-1《行政 生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不足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的,并处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以上十五万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元以下罚款;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值金额一万元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上的,并处货值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金额十五倍以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三十倍以下罚款;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情节严重的,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销许可证,并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以由公安机关对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其直接负责的主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接责任人员处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日以上十五日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下拘留:(一) 秘密。 用非食品原料生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产食品、在食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中添加食品添加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剂以外的化学物 调查报告, 质和其他可能危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害人体健康的物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质,或者用回收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食品作为原料生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产食品,或者经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营上述食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二)生产经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营养成分不符合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食品安全标准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专供婴幼儿和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他特定人群的主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辅食品;(三)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经营病死、毒死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或者死因不明的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禽、畜、兽、水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产动物肉类,或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者生产经营其制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品;(四)经营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未按规定进行检 查)。 疫或者检疫不合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格的肉类,或者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生产经营未经检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验或者检验不合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格的肉类制品; 前,应制 笔录。 (五)生产经营 作《行政 3-1《行政 国家为防病等特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殊需要明令禁止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六)生产经营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添加药品的食品。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明知从事前款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定的违法行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仍为其提供生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经营场所或者其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他条件的,由县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级以上人民政府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食品药品监督管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理部门责令停止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没收 书》。 决定;(二)违 违法所得,并处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十万元以上二十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万元以下罚款;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使消费者的合法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权益受到损害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应当与食品生产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经营者承担连带 告知、当 政处罚;(四) 责任。违法使用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剧毒、高毒农药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的,除依照有关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法律、法规规定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给予处罚外,可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以由公安机关依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照第一款规定给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予拘留。”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餐饮服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249 政 务经营者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生产经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食品安全 第一款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法所禁止 至(五)、(九)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生产经营 项,第二款:“违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为的行 反本法规定,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处罚 罚的,行政机关 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由县级以上人民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府食品药品监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督管理部门没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违法所得和违法 定专人负 处罚。 生产经营的食品、 责,及时 食品添加剂,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可以没收用于违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法生产经营的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具、设备、原料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等物品;违法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产经营的食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食品添加剂货值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金额不足一万元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并处五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十万元以下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罚款;货值金额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一万元以上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并处货值金额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倍以上二十倍以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下罚款;情节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重的,吊销许可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证:(一)生产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经营致病性微生 秘密。 物,农药残留、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兽药残留、生物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毒素、重金属等 审查案件 立案。 污染物质以及其 调查报告, 2-2《行政 他危害人体健康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的物质含量超过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食品安全标准限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量的食品、食品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添加剂;(二)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用超过保质期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食品原料、食品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添加剂生产食品、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食品添加剂,或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者经营上述食品、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食品添加剂;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三)生产经营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超范围、超限量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使用食品添加剂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的食品;(四)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生产经营腐败变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质、油脂酸败、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霉变生虫、污秽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不洁、混有异物、查)。 掺假掺杂或者感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官性状异常的食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品、食品添加剂;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五)生产经营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标注虚假生产日 前,应制 笔录。 期、保质期或者 作《行政 3-1《行政 超过保质期的食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品、食品添加剂;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九)食品生产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经营者在食品药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品监督管理部门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责令其召回或者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停止经营后,仍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拒不召回或者停 等权利。 决定:(一)确 止经营。除前款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和本法第一百二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十三条、第一百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二十五条规定的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情形外,生产经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营不符合法律、 书》。 决定;(二)违 法规或者食品安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全标准的食品、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食品添加剂的,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依照前款规定给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予处罚。”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国食品安全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第一百三十二条: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违反本法规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未按要求进行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对餐饮服 品贮存、运输和 罚的,行政机关 务经营者 装卸的,由县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 未按要求 以上人民政府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250 政 进行食品 品药品监督管理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贮存、运 等部门按照各自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输、装卸 职责分工责令改 定专人负 处罚。 等的行政 正,给予警告; 责,及时 处罚 2-1《行政 拒不改正的,责 组织调查 令停产停业,并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一万元以上五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情节严重的,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销许可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未取得食品生产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餐饮服 经营许可从事食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251 政 处 罚 务经营者 品生产经营活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未取得食 或者未取得食品 罚的,行政机关 品生产经 添加剂生产许可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营许可从 从事食品添加剂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事食品生 生产活动的,由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产经营活 县级以上人民政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动的行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管理部门没收违 责,及时 2-1《行政 法所得和违法生 组织调查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以及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用于违法生产经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营的工具、设备、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原料等物品;违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法生产经营的食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品、食品添加剂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货值金额不足一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万元的,并处五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万元以上十万元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以下罚款;货值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金额一万元以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的,并处货值金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额十倍以上二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倍以下罚款。明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知从事前款规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违法行为,仍 秘密。 为其提供生产经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营场所或者其他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条件的,由县级 审查案件 立案。 以上人民政府食 调查报告, 2-2《行政 品药品监督管理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法行为,没收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法所得,并处五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万元以上十万元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以下罚款;使消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费者的合法权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受到损害的,应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当与食品、食品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添加剂生产经营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者承担连带责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任。”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餐饮服 事故单位在发生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务经营者 食品安全事故后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252 行 在发生食 未进行处置、报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品安全事 告的,由有关主 罚的,行政机关 处 故后未进 管部门按照各自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行处置、 职责分工责令改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报告等的 正,给予警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 隐匿、伪造、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灭有关证据的, 定专人负 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责,及时 没收违法所得, 组织调查 2-1《行政 并处十万元以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五十万元以下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款;造成严重后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果的,吊销许可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餐饮服 务提供者 行 未按要求 253 政 进行食品 处 贮存、运 罚 输和装卸 的行政处 罚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未按要求进行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品贮存、运输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装卸的,由县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以上人民政府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药品监督管理 罚的,行政机关 等部门按照各自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职责分工责令改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正,给予警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拒不改正的,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令停产停业,并 定专人负 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五 责,及时 2-1《行政 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调查 情节严重的,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许可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 第一百二十八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务提供者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在发生食 事故单位在发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254 政 品安全事 食品安全事故后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故后未进 未进行处置、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行处置、 告的,由有关主 立案。 报告的行 管部门按照各自 政处罚 职责分工责令改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正,给予警告;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隐匿、伪造、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灭有关证据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责令停产停业, 定专人负 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责,及时 2-1《行政 并处十万元以上 组织调查 五十万元以下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款;造成严重后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果的,吊销许可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产品或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255 政 处 罚 者其包装 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上的标识 第二十七条:产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不符合产 品或者其包装上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品质量法 的标识必须真实,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要求行为 并符合下列要求: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行政处 (一)有产品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明的产品名称、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生产厂厂名和厂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址;(三)根据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产品的特点和使 定专人负 处罚。 用要求,需要标 责,及时 2-1《行政 明产品规格、等 组织调查 级、所含主要成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份的名称和含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用中文相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予以标明;需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事先让消费者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晓的,应当在外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包装上标明,或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者预先向消费者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提供有关资料;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四)限期使用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产品,应当在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显著位置清晰地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标明生产日期和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安全使用期或者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失效日期;(五)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使用不当,容易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造成产品本身损 秘密。 坏或者可能危及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人身、财产安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产品,应当有 审查案件 立案。 警示标志或者中 调查报告, 2-2《行政 文警示说明。裸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装的食品和其他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根据产品的特点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难以附加标识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裸装产品,可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产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品标识不符合本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法第二十七条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定的,责令改正;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有包装的产品标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识不符合本法第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二十七条第(四)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项、第(五)项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规定,情节严重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的,责令停止生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产、销售,并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违法生产、销售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产品货值金额百 查)。 分之三十以下的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罚款;有违法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得的,并处没收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产品质 《山西省产品质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256 政 量检验机 量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构违反 第三十三条 产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山西省 质量检验机构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产品质量 反本条例第十七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监督管理 条第一款规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条例》第 未经考核取得合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十七条规 格证书,向社会 罚的,行政机关 定未经考 提供检验数据和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核取得合 结论的,责令其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格证书, 停止检验,可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向社会提 处一百元以上一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供检验数 千元以下的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据和结论 产品质量检验机 责,及时 2-1《行政 及伪造检 构违反本条例第 组织调查 验数据或 十七条第二款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者伪造检 定,伪造检验数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验结论的 据或者伪造检验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行为的行 结论的,责令改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政处罚 正,没收检验收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入,并处所收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验费一倍以上三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倍以下的罚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情节严重的,撤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销其产品质量检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验机构资格。因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产品质量检验机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构或者检验人员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的过错,给被检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查者造成损害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应当承担赔偿责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任。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257 行 对产品质《产品质量监督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量检验机 抽查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构违规抽 第五十五条:组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样行为的 织监督抽查的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政处罚 门违反第十五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至二十五条规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违规抽样的,由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上级主管部门或 罚的,行政机关 者监察机关责令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改正;情节严重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或者拒不改正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管人员和其他直 定专人负 处罚。 接责任人员依法 责,及时 给予行政处分。 组织调查 2-1《行政 检验机构有前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所列行为的,由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组织监督抽查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部门责令改正;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情节严重或者拒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不改正的,由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在地质量技术监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督部门处 3 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罚款。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产品质量监督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抽查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五十六条:组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织监督抽查的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门违反本办法第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产品质 七条和第十七条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258 量检验机 规定,向被抽查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构向被抽 企业收取费用或 罚的,行政机关 行 查企业收 者超过规定的数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取费用或 量索取样品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者超过规 由上级主管部门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定的数量 或者监察机关按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索取样品 照《中华人民共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行为的行 和国产品质量法》 政处罚 2-1《行政 第六十六条规定 组织调查 处理。检验机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有前款所列行为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由组织监督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抽查的部门责令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改正;情节严重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或者拒不改正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由所在地质量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术监督部门处 3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万元以下罚款;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涉嫌犯罪的,移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交司法机关处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五十六条承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承担发 发证产品检验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证产品检 作的检验机构伪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259 政 处 罚 验工作的 造检验结论或者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检验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的, 罚的,行政机关 伪造检验 由工业产品生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结论或者 许可证主管部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出具虚假 责令改正,对单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证明的行 位处 5 万元以上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20 万元以下的罚 定专人负 处罚。 款,对直接负责 责,及时 2-1《行政 的主管人员和其 组织调查 他直接责任人员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 1 万元以上 5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有违法所得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没收违法所得;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情节严重的,撤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销其检验资格;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构成犯罪的,依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承担检 1.《产品质量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验、检测、督抽查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检疫或者 第五十七条:参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鉴定、专 与监督抽查的产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家评审任 品质量监督部门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务的专业 及其工作人员,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260 政 技术组织 有下列违反法律、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及其工作 法规规定和有关 罚的,行政机关 罚 人员未按 纪律要求的情形,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照法律、 由组织监督抽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法规、规 的部门或者上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章以及标 主管部门和监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准、技术 机关责令改正; 定专人负 处罚。 规范的规 情节严重或者拒 责,及时 定开展工 不改正的,依法 组织调查 2-1《行政 作,情节 给予行政处分;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严重的行 涉嫌犯罪的,移 当事人有 四条 政处罚 除本法 交司法机关处理。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一)违反第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条规定,擅自发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布监督抽查信息;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二)在开展抽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样工作前事先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知被抽查企业;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三)接受被抽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查企业的馈赠;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四)在实施监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督抽查期间,与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企业签订同类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品的有偿服务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议或者接受企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同种产品的委托 秘密。 检验;(五)利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用监督抽查结果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参与有偿活动, 审查案件 立案。 开展产品推荐、 调查报告, 2-2《行政 评比活动,向被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监督抽查企业发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放监督抽查合格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证书或牌匾;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六)利用抽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工作之便牟取其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他不正当利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检验机构有前款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所列行为的,由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组织监督抽查的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部门责令改正;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情节严重或者拒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不改正的,由所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在地质量技术监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督部门处 3 万元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以下罚款;涉嫌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犯罪的,移交司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法机关处理。2.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质量监督检验 查)。 检疫行政许可实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施办法》(国家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质检总局令第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149 号)第六十条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违反本办法二十 前,应制 笔录。 三条规定,承担 作《行政 3-1《行政 检验、检测、检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疫或者鉴定、专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家评审任务的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业技术组织及其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工作人员未按照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章以及标准、技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术规范的规定开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展工作的,由质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检部门责令改正;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处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以三万元以下罚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款,直至取消其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从事与行政许可 书》。 决定;(二)违 相关的检验、检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测、检疫资格。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法律、法规、规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章另有规定的,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依照其规定。第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二款专业技术组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织及其工作人员 告知、当 政处罚;(四) 违法实施检验、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检测、检疫或者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鉴定、专家评审,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给当事人合法权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益造成损害的,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依法承担赔偿责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任。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公司法》第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百零七条承担资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承担资 产评估、验资或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261 政 处 罚 产评估、 者验证的机构提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验资或者 供虚假材料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验证的机 由公司登记机关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构提供虚 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假材料的 处以违法所得一 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倍以上五倍以下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罚款,并可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由有关主管部门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依法责令该机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停业、吊销直接 定专人负 处罚。 责任人员的资格 责,及时 证书,吊销营业 组织调查 2-1《行政 执照。承担资产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评估、验资或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验证的机构因过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失提供有重大遗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漏的报告的,由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公司登记机关责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令改正,情节较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重的,处以所得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收入一倍以上五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倍以下的罚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并可以由有关主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管部门依法责令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该机构停业、吊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销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资格证书,吊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销营业执照。承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担资产评估、验 秘密。 资或者验证的机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构因其出具的评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估结果、验资或 审查案件 立案。 者验证证明不实, 调查报告, 2-2《行政 给公司债权人造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成损失的,除能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够证明自己没有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过错的外,在其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评估或者证明不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实的金额范围内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承担赔偿责任。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262 政 处 罚 对充装单 位行政处 罚 全法》第二条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一款:特种设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生产(包括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计、制造、安装、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改造、修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使用、检 罚的,行政机关 验、检测和特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设备安全的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适用本法。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七条:特种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备生产、经营、 定专人负 处罚。 使用单位应当遵 责,及时 2-1《行政 守本法和其他有 组织调查 关法律、法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建立、健全特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设备安全和节能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制度,加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特种设备安全和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节能管理,确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特种设备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使用安全,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符合节能要求。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第八条第二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特种设备生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经营、使用、检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验、检测应当遵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守有关特种设备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安全技术规范及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标准。第五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十七条:负责特 秘密。 种设备安全监督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管理的部门依照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本法规定,对特 审查案件 立案。 种设备生产、经 调查报告, 2-2《行政 营、使用单位和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检验、检测机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实施监督检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第六十一条及第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一)项、第(二)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项、第(三)项、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第(四)项、第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五)项:负责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督管理的部门在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依法履行监督检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查职责时,可以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行使下列职权: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一)进入现场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进行检查,向特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种设备生产、经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营、使用单位和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检验、检测机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的主要负责人和 查)。 其他有关人员调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查、了解有关情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况;(二)根据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举报或者取得的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涉嫌违法证据, 前,应制 笔录。 查阅、复制特种 作《行政 3-1《行政 设备生产、经营、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的有关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合同、发票、账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簿以及其他有关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资料;(三)对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有证据表明不符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合安全技术规范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要求或者存在严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重事故隐患的特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种设备实施查封、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扣押;(四)对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流入市场的达到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报废条件或者已 书》。 经报废的特种设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备实施查封、扣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押;(五)对违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反本法规定的行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为作出行政处罚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决定。第六十五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条第三款:负责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特种设备安全监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督管理的部门实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施安全监督检查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时,应当有二名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以上特种设备安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全监察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的特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种设备安全行政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执法证件。第六 法律规定 定。 十六条:负责特 的方式送 4-1《行政 种设备安全监督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管理的部门对特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种设备生产、经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营、使用单位和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检验、检测机构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实施监督检查,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应当对每次监督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检查的内容、发 8.其 实、理由、依据, 现的问题及处理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情况作出记录,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并由参加监督检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查的特种设备安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全监察人员和被 责任。 4-2《行政 检查单位的有关 处罚法》第六十 负责人签字后归 二条 档。被检查单位 关及其执法人 的有关负责人拒 员在作出行政 绝签字的,特种 处罚决定之前, 设备安全监察人 未依照本法第 员应当将情况记 四十四条、第四 录在案。8 第七十 十五条的规定 三条第二款:事 向当事人告知 故责任单位应当 拟作出的行政 依法落实整改措 处罚内容及事 施,预防同类事 实、理由、依据, 故发生。事故造 或者拒绝听取 行政机 成损害的,事故 当事人的陈述、 责任单位应当依 申辩,不得作出 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三条及第 当事人明确放 (一)项、第(二) 弃陈述或者申 项、第(三)项、 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项、第 5-1《行政 (六)项:违反 处罚法》第五十 本法规定,特种 九条行政机关 设备使用单位有 依照本法第五 下列行为之一的, 十七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行政处罚, 逾期未改正的, 应当制作行政 责令停止使用有 处罚决定书。行 关特种设备,处 政处罚决定书 一万元以上十万 应当载明下列 元以下罚款: 事项:(一)当 (一)使用特种 事人的姓名或 设备未按照规定 者名称、地址; 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违反法律、 (二)未建立特 法规、规章的事 种设备安全技术 实和证据;(三) 档案或者安全技 行政处罚的种 术档案不符合规 类和依据;(四) 定要求,或者未 行政处罚的履 依法设置使用登 行方式和期限; 记标志、定期检 (五)申请行政 验标志的;(三) 复议、提起行政 未对其使用的特 诉讼的途径和 种设备进行经常 期限;(六)作 性维护保养和定 出行政处罚决 期自行检查,或 定的行政机关 者未对其使用的 名称和作出决 特种设备的安全 定的日期。行政 附件、安全保护 处罚决定书必 装置进行定期校 须盖有作出行 验、检修,并作 政处罚决定的 出记录的;(四) 行政机关的印 未按照安全技术 章。 规范的要求及时 5-2.《行 申报并接受检验 政处罚法》第四 的;(六)未制 十五条 定特种设备事故 人有权进行陈 应急专项预案的。 述和申辩。行政 当事 第八十四条及第 机关必须充分 (一)项、第(二) 听取当事人的 项、第(三)项: 意见,对当事人 违反本法规定, 提出的事实、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 由和证据,应当 位有下列行为之 进行复核;当事 一的,责令停止 人提出的事实、 使用有关特种设 理由或者证据 备,处三万元以 成立的,行政机 上三十万元以下 关应当采纳。行 罚款:(一)使 政机关不得因 用未取得许可生 当事人陈述、申 产,未经检验或 辩而给予更重 者检验不合格的 的处罚。6-1. 特种设备,或者 《行政处罚法》 国家明令淘汰、 第六十一条 已经报废的特种 行政处罚决定 设备的;(二) 书应当在宣告 特种设备出现故 后当场交付当 障或者发生异常 事人;当事人不 情况,未对其进 在场的,行政机 行全面检查、消 关应当在七日 除事故隐患,继 内依照《中华人 续使用的;(三) 民共和国民事 特种设备存在严 诉讼法》的有关 重事故隐患,无 规定,将行政处 改造、修理价值, 罚决定书送达 或者达到安全技 当事人。 术规范规定的其 7-1.《行 他报废条件,未 政处罚法》第六 依法履行报废义 十六条 务,并办理使用 处罚决定依法 登记证书注销手 作出后,当事人 续的。第八十五 应当在行政处 条第一款及第 罚决定书载明 (一)、第(二) 的期限内,予以 项:违反本法规 履行。当事人确 定,移动式压力 有经济困难,需 容器、气瓶充装 要延期或者分 单位有下列行为 期缴纳罚款的, 之一的,责令改 经当事人申请 正,处二万元以 和行政机关批 上二十万元以下 准,可以暂缓或 罚款;情节严重 者分期缴纳 行政 的,吊销充装许 7-2.《行 可证:(一)未 政处罚法》第七 按照规定实施充 十二条 装前后的检查、 人逾期不履行 记录制度的; 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不符合 的,作出行政处 安全技术规范要 罚决定的行政 求的移动式压力 机关可以采取 容器和气瓶进行 下列措施:(一) 充装的。第八十 到期不缴纳罚 五条第二款:违 款的,每日按罚 反本法规定,未 款数额的百分 经许可,擅自从 之三加处罚款, 事移动式压力容 加处罚款的数 器或者气瓶充装 额不得超出罚 活动的,予以取 款的数额;(二) 缔,没收违法充 根据法律规定, 装的气瓶,处十 将查封、扣押的 万元以上五十万 财物拍卖、依法 元以下罚款;有 处理或者将冻 违法所得的,没 结的存款、汇款 收违法所得。第 划拨抵缴罚款; 当事 八十六条及第 (三)根据法律 (一)项、第(二) 规定,采取其他 项、第(三)项: 行政强制执行 违反本法规定, 方式;(四)依 特种设备生产、 照《中华人民共 经营、使用单位 和国行政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的规定申请 的,责令限期改 人民法院强制 正;逾期未改正 执行。行政机关 的,责令停止使 批准延期、分期 用有关特种设备 缴纳罚款的,申 或者停产停业整 请人民法院强 顿,处一万元以 制执行的期限, 上五万元以下罚 自暂缓或者分 款:(一)未配 期缴纳罚款期 备具有相应资格 限结束之日起 的特种设备安全 计算。 管理人员、检测 人员和作业人员 的;(二)使用 未取得相应资格 的人员从事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 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人 员、检测人员和 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和技能培 训的。第八十九 条及第(一)项、 第(二)项:发 生特种设备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单位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 主要负责人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主要 负责人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并 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 设备事故时,不 立即组织抢救或 者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 备事故迟报、谎 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及第 (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 发生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 事故,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 处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三)发生 重大事故,处五 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及第 (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 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职责或者负 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 事故,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的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三)发生 重大事故,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第一 款:违反本法规 定,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 单位或者检验、 检测机构拒不接 受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第二 款: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 单位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损 毁被查封、扣押 的特种设备或者 其主要部件的, 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 生产许可证,注 销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书。第九 十七条:违反本 法规定,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2.《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第一 款及第(一)项、 第(二)项、第 (三)项: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使用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 投入使用前或者 投入使用后 30 日 内,未向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登记,擅自 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 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建立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 档案的;(三) 未依照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 对在用特种设备 进行经常性日常 维护保养和定期 自行检查的,或 者对在用特种设 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 有关附属仪器仪 表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记 录的;(四)未 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的定期检验要 求,在安全检验 合格有效期届满 前 1 个月向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 要求的;(五) 使用未经定期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 出现故障或者发 生异常情况,未 对其进行全面检 查、消除事故隐 患,继续投入使 用的;(七)未 制定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专项预案 的;(八)未依 照本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电梯进行 清洁、润滑、调 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 进行锅炉水(介) 质处理的;(十) 特种设备不符合 能效指标,未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 进行整改的。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263 政 处 罚 对出版物 和国计量法实施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使用非法 细则》第二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定计量单 国家实行法定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位行为的 量单位制度,法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处罚 定计量单位的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称、符号按照国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务院关于在我国 罚的,行政机关 统一实行法定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量单位的有关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定执行。第四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条:违反本细则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第二条规定,使 定专人负 处罚。 用非法定计量单 责,及时 2-1《行政 位的,责令其改 组织调查 正;属出版物的,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令其停止销售,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可并处 1000 元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下的罚款。2.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计量违法行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处罚细则》第六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条:违反计量法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律、法规使用非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计量单位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按以下规定处罚: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一)非出版物使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用非法定计量单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位的,责令其改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正。(二)出版物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使用非法定计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单位的,责令其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停止销售,可并 秘密。 处一千元以下罚 款。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出售、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264 政 购买、利 和国野生动物保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用、运输、护法》第七条国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携带、寄 务院林业草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递国家重 渔业主管部门分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点保护野 别主管全国陆生、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生动物及 水生野生动物保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其制品或 护工作。县级以 罚的,行政机关 者相关法 上地方人民政府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律规定的 林业草原、渔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野生动物 主管部门分别主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及其制品 管本行政区域内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等行为的 陆生、水生野生 定专人负 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保护工作。 责,及时 2-1《行政 第二十七条禁止 组织调查 出售、购买、利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用国家重点保护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野生动物及其制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品。因科学研究、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人工繁育、公众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展示展演、文物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保护或者其他特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殊情况,需要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售、购买、利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国家重点保护野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生动物及其制品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应当经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自治区、直辖市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人民政府野生动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物保护主管部门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批准,并按照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定取得和使用专 秘密。 用标识,保证可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追溯,但国务院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对批准机关另有 审查案件 立案。 规定的除 2-2《行政 调查报告, 外。……第四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八条违反本法第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二十七条第一款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和第二款、第二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十八条第一款、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第三十三条第一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款规定,未经批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准、未取得或者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未按照规定使用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专用标识,或者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未持有、未附有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人工繁育许可证、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批准文件的副本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或者专用标识出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售、购买、利用、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运输、携带、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递国家重点保护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野生动物及其制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品或者本法第二 查)。 十八条第二款规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定的野生动物及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其制品的,由县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级以上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野生动物保护主 前,应制 笔录。 管部门或者市场 作《行政 3-1《行政 监督管理部门按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照职责分工没收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野生动物及其制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品和违法所得,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并处野生动物及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其制品价值二倍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以上十倍以下的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罚款;情节严重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的,吊销人工繁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育许可证、撤销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批准文件、收回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专用标识;构成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犯罪的,依法追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究刑事责 决定;(二)违 任。……2.《陆 书》。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生野生动物保护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实施条例》第三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十七条违反野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动物保护法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出售、收购、运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输、携带国家或 告知、当 政处罚;(四) 者地方重点保护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野生动物或者其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产品的,由工商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行政管理部门或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者其授权的野生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动物行政主管部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门没收实物和违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法所得,可以并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处相当于实物价 法律规定 定。 值十倍以下的罚 的方式送 4-1《行政 款。3.《水生野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生动物保护实施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条例》第二十八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条违反野生动物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出售、收购、运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输、携带国家重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点保护的或者地 8.其 实、理由、依据, 方重点保护的水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生野生动物或者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其产品的,由工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或者其授权的渔 责任。 业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法》第六十 没收实物和违法 二条 所得,可以并处 关及其执法人 相当于实物价值 员在作出行政 十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之前, 行政机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265 行 对出售、《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收购国家 国野生植物保护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重点保护 条例》第八条国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野生植物 务院林业行政主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为的行 管部门主管全国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政处罚 林区内野生植物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和林区外珍贵野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生树木的监督管 罚的,行政机关 理工作。国务院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农业行政主管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门主管全国其他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野生植物的监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管理工作。国务 定专人负 处罚。 院建设行政部门 责,及时 负责城市园林、 组织调查 2-1《行政 风景名胜区内野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生植物的监督管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理工作。国务院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环境保护部门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责对全国野生植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物环境保护工作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协调和监督。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国务院其他有关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部门依照职责分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工负责有关的野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生植物保护工作。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民政府负责野生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植物管理工作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部门及其职责,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由省、自治区、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直辖市人民政府 秘密。 根据当地具体情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况规定。第十八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条禁止出售、收 审查案件 立案。 购国家一级保护 调查报告, 2-2《行政 野生植物。出售、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收购国家二级保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护野生植物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必须经省、自治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区、直辖市人民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政府野生植物行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政主管部门或者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其授权的机构批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准。第二十四条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出售、收购国家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重点保护野生植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物的,由工商行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政管理部门或者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野生植物行政主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管部门按照职责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分工没收野生植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物和违法所得,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可以并处违法所 查)。 得 10 倍以下的罚 款。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全法》第二条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一款:特种设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生产(包括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计、制造、安装、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改造、修理)、 立案。 266 当给予行政处 对除压力 经营、使用、检 罚的,行政机关 行 管道以外 验、检测和特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的特种设 设备安全的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备安装单 管理,适用本法。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位的行政 第七条:特种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 备生产、经营、 定专人负 处罚。 使用单位应当遵 责,及时 2-1《行政 守本法和其他有 组织调查 关法律、法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建立、健全特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设备安全和节能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制度,加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特种设备安全和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节能管理,确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特种设备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使用安全,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符合节能要求。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第八条第二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特种设备生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经营、使用、检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验、检测应当遵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守有关特种设备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安全技术规范及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标准。第五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十七条:负责特 秘密。 种设备安全监督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管理的部门依照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本法规定,对特 审查案件 立案。 种设备生产、经 调查报告, 2-2《行政 营、使用单位和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检验、检测机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实施监督检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第六十一条及第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一)项、第(二)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项、第(五)项: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负责特种设备安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全监督管理的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门在依法履行监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督检查职责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可以行使下列职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权:(一)进入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现场进行检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向特种设备生产、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经营、使用单位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和检验、检测机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构的主要负责人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和其他有关人员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调查、了解有关 查)。 情况;(二)根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据举报或者取得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的涉嫌违法证据,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查阅、复制特种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设备生产、经营、前,应制 笔录。 使用单位和检验、 作《行政 3-1《行政 检测机构的有关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合同、发票、账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簿以及其他有关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资料;(五)对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违反本法规定的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行为作出行政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罚决定。第六十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五条第三款:负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责特种设备安全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监督管理的部门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实施安全监督检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查时,应当有二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名以上特种设备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监察人员参 书》。 决定;(二)违 加,并出示有效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的特种设备安全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行政执法证件。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第六十六条: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责特种设备安全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监督管理的部门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对特种设备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使用单位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和检验、检测机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构实施监督检查,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应当对每次监督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检查的内容、发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现的问题及处理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情况作出记录,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并由参加监督检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查的特种设备安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全监察人员和被 的方式送 检查单位的有关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负责人签字后归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档。被检查单位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的有关负责人拒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绝签字的,特种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设备安全监察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员应当将情况记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录在案。第七十 8.其 实、理由、依据, 四条:违反本法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规定,未经许可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从事特种设备生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产活动的,责令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停止生产,没收 责任。 4-2《行政 违法制造的特种 处罚法》第六十 设备,处十万元 二条 以上五十万元以 关及其执法人 行政机 下罚款;有违法 员在作出行政 所得的,没收违 处罚决定之前, 法所得;已经实 未依照本法第 施安装、改造、 四十四条、第四 修理的,责令恢 十五条的规定 复原状或者责令 向当事人告知 限期由取得许可 拟作出的行政 的单位重新安装、 处罚内容及事 改造、修理。第 实、理由、依据, 七十八条:违反 或者拒绝听取 本法规定,特种 当事人的陈述、 设备安装、改造、 申辩,不得作出 修理的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 在施工前未书面 当事人明确放 告知负责特种设 弃陈述或者申 备安全监督管理 辩权利的除外。 的部门即行施工 5-1《行政 的,或者在验收 处罚法》第五十 后三十日内未将 九条行政机关 相关技术资料和 依照本法第五 文件移交特种设 十七条的规定 备使用单位的, 给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应当制作行政 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决定书。行 处一万元以上十 政处罚决定书 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载明下列 第七十九条:违 事项:(一)当 反本法规定,特 事人的姓名或 种设备的制造、 者名称、地址; 安装、改造、重 (二)违反法律、 大修理以及锅炉 法规、规章的事 清洗过程,未经 实和证据;(三) 监督检验的,责 行政处罚的种 令限期改正;逾 类和依据;(四) 期未改正的,处 行政处罚的履 五万元以上二十 行方式和期限; 万元以下罚款; (五)申请行政 有违法所得的, 复议、提起行政 没收违法所得; 诉讼的途径和 情节严重的,吊 期限;(六)作 销生产许可证。 出行政处罚决 第八十一条第一 定的行政机关 款及第(一)项: 名称和作出决 违反本法规定, 定的日期。行政 特种设备生产单 处罚决定书必 位有下列行为之 须盖有作出行 一的,责令限期 政处罚决定的 改正;逾期未改 行政机关的印 正的,责令停止 章。 生产,处五万元 5-2.《行 以上五十万元以 政处罚法》第四 下罚款;情节严 十五条 重的,吊销生产 人有权进行陈 许可证:(一) 述和申辩。行政 不再具备生产条 机关必须充分 件、生产许可证 听取当事人的 已经过期或者超 意见,对当事人 出许可范围生产 提出的事实、理 的;第八十一条 由和证据,应当 第二款:违反本 进行复核;当事 法规定,特种设 人提出的事实、 备生产单位生产、 理由或者证据 销售、交付国家 成立的,行政机 明令淘汰的特种 关应当采纳。行 设备的,责令停 政机关不得因 止生产、销售, 当事人陈述、申 当事 没收违法生产、 辩而给予更重 销售、交付的特 的处罚。6-1. 种设备,处三万 《行政处罚法》 元以上三十万元 第六十一条 以下罚款;有违 行政处罚决定 法所得的,没收 书应当在宣告 违法所得。第八 后当场交付当 十一条第三款: 事人;当事人不 特种设备生产单 在场的,行政机 位涂改、倒卖、 关应当在七日 出租、出借生产 内依照《中华人 许可证的,责令 民共和国民事 停止生产,处五 诉讼法》的有关 万元以上五十万 规定,将行政处 元以下罚款;情 罚决定书送达 节严重的,吊销 当事人。 生产许可证。第 7-1.《行 八十二条第一款 政处罚法》第六 及第(一)项、 十六条 第(二)项:违 处罚决定依法 反本法规定,特 作出后,当事人 种设备经营单位 应当在行政处 行政 有下列行为之一 罚决定书载明 的,责令停止经 的期限内,予以 营,没收违法经 履行。当事人确 营的特种设备, 有经济困难,需 处三万元以上三 要延期或者分 十万元以下罚款; 期缴纳罚款的, 有违法所得的, 经当事人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 和行政机关批 (一)销售、出 准,可以暂缓或 租未取得许可生 者分期缴纳 产,未经检验或 7-2.《行 者检验不合格的 政处罚法》第七 特种设备的; 十二条 (二)销售、出 人逾期不履行 租国家明令淘汰、 行政处罚决定 已经报废的特种 的,作出行政处 设备,或者未按 罚决定的行政 照安全技术规范 机关可以采取 的要求进行维护 下列措施:(一) 保养的特种设备 到期不缴纳罚 的。第八十二条 款的,每日按罚 第三款:特种设 款数额的百分 当事 备生产单位销售、 之三加处罚款, 交付未经检验或 加处罚款的数 者检验不合格的 额不得超出罚 特种设备的,依 款的数额;(二) 照本条第一款规 根据法律规定, 定处罚;情节严 将查封、扣押的 重的,吊销生产 财物拍卖、依法 许可证。第八十 处理或者将冻 六条及第(一) 结的存款、汇款 项、第(二)项、 划拨抵缴罚款; 第(三)项:违 (三)根据法律 反本法规定,特 规定,采取其他 种设备生产、经 行政强制执行 营、使用单位有 方式;(四)依 下列情形之一的, 照《中华人民共 责令限期改正; 和国行政强制 逾期未改正的, 法》的规定申请 责令停止使用有 人民法院强制 关特种设备或者 执行。行政机关 停产停业整顿, 批准延期、分期 处一万元以上五 缴纳罚款的,申 万元以下罚款: 请人民法院强 (一)未配备具 制执行的期限, 有相应资格的特 自暂缓或者分 种设备安全管理 期缴纳罚款期 人员、检测人员 限结束之日起 和作业人员的; 计算。 (二)使用未取 得相应资格的人 员从事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检测 和作业的;(三) 未对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 和技能培训的。 第九十条及第 (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 发生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 事故,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 处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三)发生 重大事故,处五 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及第 (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 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职责或者负 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 事故,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的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三)发生 重大事故,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第一 款:违反本法规 定,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 单位或者检验、 检测机构拒不接 受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第二 款: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 单位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损 毁被查封、扣押 的特种设备或者 其主要部件的, 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 生产许可证,注 销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书。第九 十七条:违反本 法规定,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22 第九十八 条:违反本法规 定,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2.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八 十二条及第(一) 项、第(二)项、 第(三)项、第 (四)项:已经 取得许可、核准 的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检验检测 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 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办理许可证变 更手续的;(二) 不再符合本条例 规定或者安全技 术规范要求的条 件,继续从事特 种设备生产、检 验检测的;(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或者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进行特 种设备生产、检 验检测的;(四) 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转让 许可证书或者监 督检验报告的。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山西省盐业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理条例 》第三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九条 行 267 政 处 罚 对储存、 运输食用 盐造成污 染的行政 处罚 违反本条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例第二十一条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一款规定,储存、 罚的,行政机关 运输食用盐造成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污染的,由盐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主管部门没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收被污染的食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盐,并依法追究 定专人负 处罚。 有关人员的法律 责,及时 责任。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从事医 1、《医疗器械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疗器械网 络销售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络销售的 办法》第四十三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企业、医 条有下列情形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疗器械网 一的,由县级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268 政 处 罚 络交易服 上地方食品药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务第三方 监督管理部门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平台条件 令改正,给予警 罚的,行政机关 发生变化, 告;拒不改正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不再满足 处 1 万元以上 3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规定要求; 万元以下罚款: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不配合食 (一)从事医疗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监管部 器械网络销售的 定专人负 处罚。 门的监督 企业、医疗器械 责,及时 检查,或 网络交易服务第 组织调查 2-1《行政 者拒绝、 三方平台条件发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隐瞒、不 生变化,不再满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如实提供 足规定要求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相关材料 (二)从事医疗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和数据的 器械网络销售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行政处罚 企业、医疗器械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网络交易服务第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三方平台提供者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不配合食品药品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监督管理部门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监督检查,或者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拒绝、隐瞒、不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如实提供相关材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料和数据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从事医 1、《医疗器械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疗器械网 络销售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络销售的 办法》第四十四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企业超出 条有下列情形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经营范围 一的,由县级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269 政 销售的及 上地方食品药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部门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批发、零 令改正,处 1 万 罚的,行政机关 售企业销 元以上 3 万元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售给不具 下罚款:(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有资质的 从事医疗器械网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经营企业、 络销售的企业超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使用单位 出经营范围销售 定专人负 处罚。 或将非消 的;(二)医疗 责,及时 费者自行 器械批发企业销 组织调查 2-1《行政 使用的医 售给不具有资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疗器械销 的经营企业、使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售给消费 用单位的。医疗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个人的 器械零售企业将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行为进行 非消费者自行使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处罚。 用的医疗器械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售给消费者个人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依照前款第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一项规定予以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罚。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从事医 1、《医疗器械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疗器械网 络销售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270 政 处 罚 络销售的 办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企业或医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疗器械网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络交易服 地方食品药品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务第三方 督管理部门责令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平台提供 改正,给予警告; 罚的,行政机关 者未按照 拒不改正的,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要求展示 5000 元以上 1 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医疗器械 元以下罚款: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生产、注 (一)从事医疗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册经营许 器械网络销售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可证或者 企业未按照本办 责,及时 2-1《行政 备案凭证、 法要求展示医疗 组织调查 第三方平 器械生产经营许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台备案凭 可证或者备案凭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证编号的 证、医疗器械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行政处罚。 册证或者备案凭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证的;(二)医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疗器械网络交易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服务第三方平台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提供者未按照本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办法要求展示医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疗器械网络交易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服务第三方平台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备案凭证编号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从事医 1、《医疗器械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疗器械网 络销售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271 政 络销售的 办法》第四十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企业未按 条有下列情形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规定变更 一的,由县级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备案信息、 上地方食品药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建立并执 监督管理部门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质量管 令改正,给予警 罚的,行政机关 理制度的、 告;拒不改正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医疗器械 处 5000 元以上 2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网络交易 万元以下罚款: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服务第三 (一)从事医疗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方平台提 器械网络销售的 定专人负 处罚。 供者未按 企业备案信息发 责,及时 规定变更 生变化,未按规 组织调查 2-1《行政 备案事项、 定变更的;(二)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设置与其 从事医疗器械网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规模相适 络销售的企业未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应的质量 按规定建立并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安全管理 行质量管理制度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机构或人 的;(三)医疗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员及建立 器械网络交易服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执行质 务第三方平台提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量管理制 供者备案事项发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度的行政 生变化未按规定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 办理变更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四)医疗器械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网络交易服务第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三方平台提供者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未按规定要求设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置与其规模相适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应的质量安全管 秘密。 理机构或者配备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质量安全管理人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员的;(五)医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疗器械网络交易 调查报告, 服务第三方平台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提供者未按规定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建立并执行质量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管理制度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从事医 1、《医疗器械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272 政 疗器械网 络销售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络销售的 办法》第三十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企业未按 条从事医疗器械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照规定备 网络销售的企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案的行政 未按照本办法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罚 定备案的,由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级以上地方食品 罚的,行政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门责令限期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给予警告;拒不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改正的,向社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公告,处 1 万元 定专人负 处罚。 以下罚款。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十 对代表机 六条第二款代表 行 政 构提交的 机构提交的年度 年度报告 报告隐瞒真实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273 隐瞒真实 况、弄虚作假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 情况、弄 由登记机关责令 罚 定专人负 处罚。 虚作假的 改正,对代表机 责,及时 行政处罚 构处以 2 万元以 2-1《行政 组织调查 上 20 万元以下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罚款;情节严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吊销登记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外国企业常驻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代表机构登记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理条例》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六条提交虚假材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料或者采取其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代表机 构伪造、 行 涂改、出 欺诈手段隐瞒真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实情况,取得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表机构登记或者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备案的,由登记 政 租、出借、 274 机关责令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转让登记 对代表机构处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证、代表 2 万元以上 20 万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证的行政 元以下的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 责,及时 2-1《行政 管人员和其他直 组织调查 接责任人员处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1000 元以上 1 万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情节严重的,由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登记机关撤销登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记或者吊销登记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证,缴销代表证。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代表机构提交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年度报告隐瞒真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实情况、弄虚作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假的,由登记机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关责令改正,对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代表机构处以 2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万元以上 20 万元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以下的罚款;情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节严重的,吊销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登记证。伪造、 秘密。 涂改、出租、出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借、转让登记证、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代表证的,由登 审查案件 立案。 记机关对代表机 调查报告, 2-2《行政 构处以 1 万元以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上 10 万元以下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罚款;对直接负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责的主管人员和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其他直接责任人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员处以 1000 元以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罚款;情节严重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的,吊销登记证,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缴销代表证。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单位、 个人违反 《山西省产品质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量监督管理条例》 《山西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第三十条 违反本 产品质量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条例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规定的,没收其 行 条例》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品标识和违法 政 二十三条 罚的,行政机关 275 所得,并可以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规定非法 违法所得一倍以 罚 印制或者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上三倍以下的罚 销售名优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款,对单位有关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标志等产 责任者处五百元 品标识的 定专人负 处罚。 以上二千元以下 责,及时 行为的行 的罚款。 2-1《行政 政处罚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单位、 《山西省产品质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个人违反 量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山西省 第三十一条 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产品质量 本条例第二十五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276 政 处 罚 监督管理 条规定,故意为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条例》第 生产、销售假冒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二十五条 伪劣产品提供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规定故意 利条件的,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为生产、 违法所得,并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销售假冒 违法所得一倍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伪劣产品 上五倍以下的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提供便利 款,对单位有关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条件的行 责任者处二千元 定专人负 处罚。 为的行政 以上一万元以下 责,及时 处罚 的罚款。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合同违法行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 行 277 政 处 罚 个人为合 同违法行 为提供便 利条件行 为的行政 处罚 监督处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管理总局令第 51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号)第八条:任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何单位和个人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得在知道或者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当知道的情况下, 罚的,行政机关 为他人实施本办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法第六条、第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条规定的违法行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为,提供证明、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执照、印章、账 定专人负 处罚。 户及其他便利条 责,及时 2-1《行政 件。第十二条: 组织调查 当事人违反本办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法第六条、第七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条、第八条、第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九条、第十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第十一条规定,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法律法规已有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定的,从其规定;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法律法规没有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定的,工商行政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管理机关视其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节轻重,分别给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予警告,处以违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法所得额三倍以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下,但最高不超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过三万元的罚款,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没有违法所得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处以一万元以下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的罚款。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专利实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278 政 处 罚 对单位或 施和保护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者个人假 第三十二条 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冒专利行 反本条例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为的行政 假冒专利的,除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罚 依法承担民事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任外,由专利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主管部门责令 罚的,行政机关 改正并公告,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收违法所得,可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以并处违法所得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四倍以下的罚款;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没有违法所得, 定专人负 处罚。 情节轻微的,处 责,及时 2-1《行政 一万元以下的罚 组织调查 款,情节较重的,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一万元以上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十万元以上二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单位或 "《山西省专利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279 政 者个人为 实施和保护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假冒专利 第三十三条 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行为提供 反本条例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便利的行 为假冒专利行为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为的行政 提供便利的,由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罚 专利行政主管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门责令改正,没 罚的,行政机关 收违法所得,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一万元以下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款;情节严重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并处一万元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以上五万元以下 定专人负 处罚。 的罚款。"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280 行 对第二类1、《麻醉药品和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零售企业 例》第七十条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违反规定 二类精神药品零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储存、销 售企业违反本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售或者销 例的规定储存、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毁第二类 销售或者销毁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精神药品 二类精神药品的, 罚的,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由药品监督管理 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部门责令限期改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正,给予警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和违法销售的药 定专人负 处罚。 品;逾期不改正 责,及时 的,责令停业, 组织调查 2-1《行政 并处 5000 元以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2 万元以下的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款;情节严重的,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取消其第二类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神药品零售资格。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第八十三条本章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规定由药品监督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管理部门作出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由县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级以上药品监督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管理部门按照国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务院药品监督管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理部门规定的职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责分工决定。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例》第七十八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定点生产企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定点批发企业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第二类精神药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第二类 零售企业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精神药品 销售假劣麻醉药 罚的,行政机关 行 零售企业 品和精神药品的, 281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销售假劣 由药品监督管理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麻醉药品 部门取消其定点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和精神药 生产资格、定点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的行政 批发资格或者第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二类精神药品零 责,及时 2-1《行政 售资格,并依照 组织调查 药品管理法的有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关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第八十三条本章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规定由药品监督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管理部门作出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行政处罚,由县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级以上药品监督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管理部门按照国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务院药品监督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理部门规定的职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责分工决定。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五条:未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照本条例规定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案的,由县级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第二类 上人民政府食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282 政 处 罚 医疗器械 药品监督管理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未备 门责令限期改正; 罚的,行政机关 案或备案 逾期不改正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时提供虚 向社会公告未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假资料的 案单位和产品名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 称,可以处 1 万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元以下罚款。备 定专人负 处罚。 案时提供虚假资 责,及时 2-1《行政 料的,由县级以 组织调查 上人民政府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药品监督管理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门向社会公告备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案单位和产品名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称;情节严重的,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直接责任人员 5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年内不得从事医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疗器械生产经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活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吕梁市电梯使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电梯的 维护保养 单位未按 行 283 政 处 罚 照本条例 规定以及 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 求,进行 电梯维护 保养的行 政处罚 用安全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二十四条 电梯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的维护保养单位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未按照本条例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定以及安全技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规范的要求,进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电梯维护保养 罚的,行政机关 的,由电梯监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管理部门责令改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正,并处一万元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以上十万元以下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款;有违法所 定专人负 处罚。 得的,没收违法 责,及时 所得。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定点生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企业倒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卖、转让、例》第八十一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284 政 处 罚 出租、出 依法取得麻醉药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借、涂改 品药用原植物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其麻醉药 植或者麻醉药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品和精神 和精神药品实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药品许可 研究、生产、经 罚的,行政机关 证明文件 营、使用、运输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政处 等资格的单位,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倒卖、转让、出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租、出借、涂改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其麻醉药品和精 定专人负 处罚。 神药品许可证明 责,及时 文件的,由原审 组织调查 2-1《行政 批部门吊销相应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许可证明文件,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情节严重的,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违法所得 2 倍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上 5 倍以下的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款;没有违法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得的,处 2 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 5 万元以下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罚款;构成犯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罪的,依法追究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刑事责任。第八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十三条本章规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由药品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部门作出的行政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处罚,由县级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上药品监督管理 秘密。 部门按照国务院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门规定的职责分 审查案件 立案。 工决定。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定点生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企业发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生麻醉药 例》第八十条发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285 政 品和精神 生麻醉药品和精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药品被盗、 神药品被盗、被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被抢、丢 抢、丢失案件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失案件, 单位,违反本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未采取必 例的规定未采取 罚的,行政机关 要的控制 必要的控制措施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措施或者 或者未依照本条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未按规定 例的规定报告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报告的行 由药品监督管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部门和卫生主管 定专人负 处罚。 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及时 2-1《行政 责,责令改正, 组织调查 给予警告;情节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严重的,处 5000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上 1 万元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下的罚款;有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级主管部门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由其上级主管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门对直接负责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主管人员和其他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责任人员,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依法给予降级、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撤职的处分。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八十三条本章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由药品监督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理部门作出的行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政处罚,由县级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以上药品监督管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理部门按照国务 秘密。 院药品监督管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部门规定的职责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分工决定。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286 政 处 罚 对定点生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企业生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产假劣麻 例》第七十八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醉药品和 定点生产企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精神药品 定点批发企业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政处 第二类精神药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零售企业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销售假劣麻醉药 罚的,行政机关 品和精神药品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由药品监督管理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部门取消其定点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生产资格、定点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批发资格或者第 定专人负 处罚。 二类精神药品零 责,及时 2-1《行政 售资格,并依照 组织调查 药品管理法的有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关规定予以处罚。 除本法 第八十三条本章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规定由药品监督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管理部门作出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行政处罚,由县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级以上药品监督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管理部门按照国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务院药品监督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理部门规定的职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责分工决定。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287 行 对定点生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产企业使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用现金进 例》第七十九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行麻醉药 定点生产企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品和精神 定点批发企业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药品交易 其他单位使用现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行政处 金进行麻醉药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和精神药品交易 罚的,行政机关 的,由药品监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管理部门责令改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正,给予警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没收违法交易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品,并处 5 万 定专人负 处罚。 元以上 10 万元以 责,及时 2-1《行政 下的罚款。第八 组织调查 十三条本章规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由药品监督管理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部门作出的行政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处罚,由县级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上药品监督管理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部门按照国务院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门规定的职责分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工决定。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例》第七十五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定点生 隐瞒有关情况,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产企业提 或者采取其他欺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288 政 处 罚 供虚假材 骗手段取得麻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料、隐瞒 药品和精神药品 罚的,行政机关 有关情况, 的实验研究、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或者采取 产、经营、使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其他欺骗 资格的,由原审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手段取得 批部门撤销其已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麻醉药品 取得的资格,5 年 定专人负 处罚。 和精神药 内不得提出有关 责,及时 2-1《行政 品的生产 麻醉药品和精神 组织调查 资格的行 药品的申请;情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政处罚 节严重的,处 1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以上 3 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以下的罚款,有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药品生产许可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药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医疗机构执业许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可证的,依法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销其许可证明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件。第八十三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本章规定由药品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监督管理部门作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出的行政处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由县级以上药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监督管理部门按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照国务院药品监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督管理部门规定 秘密。 的职责分工决定。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例》第六十七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定点生产企业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定点生 产企业未 行 289 政 处 罚 按照麻醉 药品和精 神药品年 度生产计 划安排生 产的行政 处罚 反本条例的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由药品监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管理部门责令限 罚的,行政机关 期改正,给予警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告,并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所得和违法销售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药品;逾期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改正的,责令停 定专人负 处罚。 产,并处 5 万元 责,及时 2-1《行政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组织调查 的罚款;情节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重的,取消其定 当事人有 四条 点生产资格: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一)未按照麻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醉药品和精神药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品年度生产计划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安排生产的;第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八十三条本章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定由药品监督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理部门作出的行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政处罚,由县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以上药品监督管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理部门按照国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院药品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部门规定的职责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分工决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定点生 产企业未 依照规定 储存麻醉 行 药品和精 290 政 神药品, 处 或者未依 罚 照规定建 立、保存 专用账册 的行政处 罚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例》第六十七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定点生产企业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反本条例的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由药品监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管理部门责令限 罚的,行政机关 期改正,给予警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告,并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所得和违法销售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药品;逾期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改正的,责令停 定专人负 处罚。 产,并处 5 万元 责,及时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组织调查 2-1《行政 的罚款;情节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重的,取消其定 当事人有 四条 点生产资格: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三)未依照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定储存麻醉药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和精神药品,或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者未依照规定建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立、保存专用账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册的;第八十三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条本章规定由药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品监督管理部门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由县级以上药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监督管理部门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照国务院药品监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督管理部门规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职责分工决定。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定点生 例》第六十七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产企业未 定点生产企业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依照规定 反本条例的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291 政 向药品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督管理部 的,由药品监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门报告生 管理部门责令限 罚的,行政机关 产情况的 期改正,给予警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政处罚 告,并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所得和违法销售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药品;逾期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改正的,责令停 定专人负 处罚。 产,并处 5 万元 责,及时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组织调查 2-1《行政 的罚款;情节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重的,取消其定 当事人有 四条 点生产资格: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二)未依照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定向药品监督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理部门报告生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情况的;第八十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三条本章规定由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药品监督管理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门作出的行政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罚,由县级以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药品监督管理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门按照国务院药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品监督管理部门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规定的职责分工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决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定点生 产企业未 行 依照规定 292 政 销毁麻醉 处 药品和精 罚 神药品的 行政区处 罚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例》第六十七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定点生产企业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反本条例的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由药品监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管理部门责令限 罚的,行政机关 期改正,给予警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告,并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所得和违法销售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药品;逾期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改正的,责令停 定专人负 处罚。 产,并处 5 万元 责,及时 2-1《行政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组织调查 的罚款;情节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重的,取消其定 当事人有 四条 点生产资格: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五)未依照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定销毁麻醉药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和精神药品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第八十三条本章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规定由药品监督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管理部门作出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行政处罚,由县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级以上药品监督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管理部门按照国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务院药品监督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理部门规定的职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责分工决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定点生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产企业未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293 政 依照规定 例》第六十七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销售麻醉 定点生产企业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药品和精 反本条例的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神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政处罚的,由药品监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管理部门责令限 罚的,行政机关 期改正,给予警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告,并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所得和违法销售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药品;逾期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改正的,责令停 定专人负 处罚。 产,并处 5 万元 责,及时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组织调查 2-1《行政 的罚款;情节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重的,取消其定 当事人有 四条 点生产资格: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四)未依照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定销售麻醉药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和精神药品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第八十三条本章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规定由药品监督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管理部门作出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行政处罚,由县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级以上药品监督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管理部门按照国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务院药品监督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理部门规定的职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责分工决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定点生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294 政 产企业致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使麻醉药 例》第八十二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品和精神 违反本条例的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药品流入 定,致使麻醉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非法渠道 品和精神药品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造成危害 入非法渠道造成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危害,构成犯罪 罚的,行政机关 罚 的,依法追究刑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事责任;尚不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成犯罪的,由县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级以上公安机关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 5 万元以上 10 定专人负 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及时 有违法所得的, 组织调查 2-1《行政 没收违法所得;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情节严重的,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违法所得 2 倍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上 5 倍以下的罚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款;由原发证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门吊销其药品生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产、经营和使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许可证明文件。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药品监督管理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门、卫生主管部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门在监督管理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作中发现前款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情形的,应当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立即通报所在地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同级公安机关,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并依照国家有关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规定,将案件以 秘密。 及相关材料移送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公安机关。第八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十三条本章规定 审查案件 立案。 由药品监督管理 调查报告, 2-2《行政 部门作出的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处罚,由县级以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上药品监督管理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部门按照国务院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药品监督管理部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门规定的职责分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工决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定量包 装商品生 行 295 政 处 罚 产者未经 备案,擅 自使用计 量保证能 力合格标 志行为的 行政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计量监督管理办 罚的,行政机关 法》第十六条第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二款:生产者未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经备案,擅自使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用计量保证能力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合格标志的,责 定专人负 处罚。 令其停止使用, 责,及时 2-1《行政 可处 30000 元以 组织调查 下罚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法律】《中华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人民共和国广告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2018 年修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订)第五十七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有下列行为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由市场监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对发布广 296 政 告中含有 处 禁止性内 罚 容的处罚 管理部门责令停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止发布广告,对 罚的,行政机关 广告主处二十万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元以上一百万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以下的罚款,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节严重的,并可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以吊销营业执照, 定专人负 处罚。 由广告审查机关 责,及时 2-1《行政 撤销广告审查批 组织调查 准文件、一年内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不受理其广告审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查申请;对广告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经营者、广告发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布者,由市场监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督管理部门没收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广告费用,处二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十万元以上一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情节严重的,并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可以吊销营业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照、吊销广告发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布登记证件: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一)发布有本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法第九条、第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条规定的禁止情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第十五条规定发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布处方药广告、 审查案件 立案。 药品类易制毒化 调查报告, 2-2《行政 学品广告、戒毒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治疗的医疗器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和治疗方法广告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的;(三)违反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本法第二十条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定,发布声称全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部或者部分替代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母乳的婴儿乳制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品、饮料和其他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食品广告的;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四)违反本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第二十二条规定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发布烟草广告的;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五)违反本法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第三十七条规定,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利用广告推销禁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止生产、销售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产品或者提供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服务,或者禁止 查)。 回答询问,并协 发布广告的商品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或者服务的;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六)违反本法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第四十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规定,在针对未 前,应制 笔录。 成年人的大众传 作《行政 3-1《行政 播媒介上发布医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疗、药品、保健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食品、医疗器械、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化妆品、酒类、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美容广告,以及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不利于未成年人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身心健康的网络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游戏广告的。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发生麻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精神药品 例》第八十条发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被盗、被 生麻醉药品和精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抢、丢失 神药品被盗、被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案件的单 抢、丢失案件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297 行 位,违反 单位,违反本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本条例的 例的规定未采取 罚的,行政机关 处 规定未采 必要的控制措施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取必要的 或者未依照本条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控制措施 例的规定报告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或者未依 由药品监督管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照本条例 部门和卫生主管 定专人负 处罚。 的规定报 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及时 告的行政 责,责令改正, 组织调查 处罚 2-1《行政 给予警告;情节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严重的,处 5000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上 1 万元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下的罚款;有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级主管部门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由其上级主管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门对直接负责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主管人员和其他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责任人员,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依法给予降级、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撤职的处分。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八十三条本章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由药品监督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理部门作出的行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政处罚,由县级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以上药品监督管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理部门按照国务 秘密。 院药品监督管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部门规定的职责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分工决定。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发生麻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精神药品 例》第八十条发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被盗、被 生麻醉药品和精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298 政 处 罚 抢、丢失 神药品被盗、被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案件的单 抢、丢失案件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位,违反 单位,违反本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规定未采 例的规定未采取 罚的,行政机关 取必要的 必要的控制措施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控制措施 或者未依照本条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或者未按 例的规定报告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规定报告 由药品监督管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行政处 部门和卫生主管 定专人负 处罚。 罚 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及时 2-1《行政 责,责令改正, 组织调查 给予警告;情节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严重的,处 5000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上 1 万元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下的罚款;有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级主管部门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由其上级主管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门对直接负责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主管人员和其他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责任人员,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依法给予降级、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撤职的处分。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八十三条本章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由药品监督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理部门作出的行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政处罚,由县级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以上药品监督管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理部门按照国务 秘密。 院药品监督管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部门规定的职责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分工决定。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发生麻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精神药品 例》第八十条发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被盗、被 生麻醉药品和精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299 政 抢、丢失 神药品被盗、被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案件的单 抢、丢失案件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位,违反 单位,违反本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规定未采 例的规定未采取 罚的,行政机关 取必要的 必要的控制措施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控制措施 或者未依照本条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或者未依 例的规定报告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照规定报 由药品监督管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告的行政 部门和卫生主管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及时 2-1《行政 责,责令改正, 组织调查 给予警告;情节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严重的,处 5000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上 1 万元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下的罚款;有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级主管部门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由其上级主管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门对直接负责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主管人员和其他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责任人员,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依法给予降级、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撤职的处分。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八十三条本章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由药品监督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理部门作出的行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政处罚,由县级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以上药品监督管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理部门按照国务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院药品监督管理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部门规定的职责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分工决定。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发生食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300 政 处 罚 品安全事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故的食品 第 128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生产企业 本法规定,事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发生食品 单位在发生食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后未进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后未进行 行处置、报告的,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置、报 由有关主管部门 罚的,行政机关 告的行政 按照各自职责分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罚 工责令改正,给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予警告;隐匿、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伪造、毁灭有关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证据的,责令停 定专人负 处罚。 产停业,没收违 责,及时 2-1《行政 法所得,并处十 组织调查 万元以上五十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元以下罚款;造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成严重后果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吊销许可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法定计 1.《计量违法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301 政 量部门达 为处罚细则》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不到考核 十条:被授权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条件等违 位违反计量法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反计量法 法规的,按以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规、规章 规定处罚:(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为的行 被授权项目经检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处罚 查达不到原考核 罚的,行政机关 条件,责令其停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止检定、测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限期整改;经整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改仍达不到原考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核条件的,由授 定专人负 处罚。 权机关撤销其计 责,及时 2-1《行政 量授权。2.《法 组织调查 定计量检定机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监督管理办法》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第十条:经考核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不合格的,应当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进行整改,整改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期为三个月;整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改后考核仍不合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格的,不得开展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授权项目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工作。第十六条: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对质量技术监督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部门监督中发现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的问题,法定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量检定机构应当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认真进行整改,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并报请组织实施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监督的质量技术 秘密。 监督部门进行复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对经复查仍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不合格的,暂停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其有关工作;情 调查报告, 节严重的,吊销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其计量授权证书。 执法人 3.《计量授权管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理办法》第十九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条:被授权单位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达不到原考核条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件,经限期整顿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仍不能恢复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由授权单位撤销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其计量授权。4.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专业计量站管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理办法》第十八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条:授权的人民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政府计量行政部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门应当加强对专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业计量站工作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监督检查,对不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符合有关规定要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求的,会同专业 查)。 计量站的主管部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门责令其改正或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整顿;经整顿仍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达不到要求的,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由授权的人民政 前,应制 笔录。 府计量行政部门 作《行政 3-1《行政 吊销其授权证书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和印章。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302 行 对法定计1.《法定计量检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量检定机 定机构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构使用未 办法》第十四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经考核合 法定计量检定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格或者超 构不得从事下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过有效期 行为:(一)伪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计量基、 造数据;(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标准开展 违反计量检定规 罚的,行政机关 计量检定 程进行计量检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工作的行 (三)使用未经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为的行政 考核合格或者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罚 过有效期的计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基、标准开展计 定专人负 处罚。 量检定工作; 责,及时 (四)指派未取 组织调查 2-1《行政 得计量检定证件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人员开展计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检定工作;(五)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伪造、盗用、倒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卖强制检定印、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证。第十八条法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定计量检定机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予以警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并处一千元以下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罚款;情节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重的,吊销其计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量授权证书: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一)违反本办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法第十二条规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未经质量技术监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督部门授权或者 秘密。 批准,擅自变更 授权项目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二)违反本办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法第十四条第一、 2-2《行政 二、三、四项目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规定之一的。第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二十条:本办法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省级质量技术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监督部门决定。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吊销计量授权证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书,由发证部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决定。2.《计量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违法行为处罚细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则》第九条部门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和企业、事业单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位使用的各项最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高计量标准,违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反计量法律、法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规的,按以下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定处罚:(一)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未取得有关人民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政府计量行政部 查)。 门颁发的计量标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准考核证书而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展检定的,责令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其停止使用,可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并处一千元以下 前,应制 笔录。 罚款。(二)计 作《行政 3-1《行政 量标准考核证书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有效期满,未经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原发证机关复查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合格而继续开展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检定的,责令其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停止使用,限期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申请复查;逾期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不申请复查的,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由原发证机关吊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销其证书。(三)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考核合格投入使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用的计量标准,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经检查达不到原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考核条件的,责 书》。 决定;(二)违 令其停止使用,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限期整改;经整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改仍达不到原考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核条件的,由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发证机关吊销其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证书。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法定计量检定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机构监督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第十四条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定计量检定机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不得从事下列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为:(一)伪造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303 对法定计 数据;(二)违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量检定机 反计量检定规程 罚的,行政机关 行 构违反计 进行计量检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量检定规 (三)使用未经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程进行计 考核合格或者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量检定的 过有效期的计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行为的行 基、标准开展计 定专人负 处罚。 政处罚 量检定工作; 责,及时 2-1《行政 (四)指派未取 组织调查 得计量检定证件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人员开展计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检定工作;(五)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伪造、盗用、倒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卖强制检定印、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证。第十八条法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定计量检定机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予以警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并处一千元以下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罚款;情节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重的,吊销其计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量授权证书: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一)违反本办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法第十二条规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未经质量技术监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督部门授权或者 秘密。 批准,擅自变更 授权项目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二)违反本办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法第十四条第一、 2-2《行政 二、三、四项目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规定之一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法定计量检定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机构监督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第十四条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定计量检定机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不得从事下列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法定计 行 量检定机 304 政 构伪造数 处 据的行为 罚 的行政处 罚 为:(一)伪造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数据;(二)违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反计量检定规程 罚的,行政机关 进行计量检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三)使用未经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考核合格或者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过有效期的计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基、标准开展计 定专人负 处罚。 量检定工作; 责,及时 2-1《行政 (四)指派未取 组织调查 得计量检定证件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人员开展计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检定工作;(五)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伪造、盗用、倒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卖强制检定印、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证。第十八条法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定计量检定机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予以警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并处一千元以下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罚款;情节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重的,吊销其计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量授权证书: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一)违反本办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法第十二条规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未经质量技术监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督部门授权或者 秘密。 批准,擅自变更 授权项目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二)违反本办 审查案件 立案。 法第十四条第一、 调查报告, 2-2《行政 二、三、四项目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规定之一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法定计量检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法定计 定机构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量检定机 办法》第十二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构未经授 法定计量检定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权或超过 构需要新增授权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授权期限 项目,应当向授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305 政 开展被授 权的质量技术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权项目, 督部门提出新增 罚的,行政机关 罚 或擅自变 授权项目申请,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更授权项 经考核合格并获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目的行为 得授权证书后,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行政处 方可开展新增授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权项目的工作。 定专人负 处罚。 第十八条法定计 责,及时 量检定机构有下 组织调查 2-1《行政 列行为之一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予以警告,并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一千元以下的罚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款;情节严重的,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吊销其计量授权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证书:(一)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反本办法第十二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条规定,未经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量技术监督部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授权或者批准,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擅自变更授权项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目的;(二)违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反本办法第十四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条第一、二、三、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四项目规定之一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的。第十七条法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定计量检定机构 秘密。 有下列行为之一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的,予以警告,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并处一千元以下 审查案件 立案。 的罚款:(一) 调查报告, 2-2《行政 未经质量技术监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督部门授权开展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须经授权方可开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展的工作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二)超过授权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期限继续开展被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授权项目工作的。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2.《计量违法行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为处罚细则》第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十条被授权单位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违反计量法律、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法规的,按以下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规定处罚:(一)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被授权项目经检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查达不到原考核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条件,责令其停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止检定、测试,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限期整改;经整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改仍达不到原考 查)。 核条件的,由授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权机关撤销其计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量授权。(二)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超出授权项目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自对外进行检定、 前,应制 笔录。 测试的,责令其 作《行政 3-1《行政 改正,没收全部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违法所得,情节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严重的,吊销计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量授权证书。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三)未经授权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机关批准,擅自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终止所承担的授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权工作,给有关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单位造成损失的,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责令其赔偿损失。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未经有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关人民政府计量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行政部门授权,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擅自对外进行检 书》。 决定;(二)违 定、测试的,没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收全部违法所得。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给有关单位造成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损失的,责令其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赔偿损失。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价格法》第四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十三条经营者被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责令暂停相关营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306 政 处 罚 对妨碍价 业而不停止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格监督检 或者转移、隐匿、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查的行为 销毁依法登记保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行政处 存的财物的,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相关营业所得或 罚的,行政机关 者转移、隐匿、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销毁的财物价值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一倍以上三倍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下的罚款。第四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十四条拒绝按照 定专人负 处罚。 规定提供监督检 责,及时 查所需资料或者 组织调查 2-1《行政 提供虚假资料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令改正,予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警告;逾期不改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正的,可以处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罚款。《价格违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法行为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规定》第十四条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拒绝提供价格监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督检查所需资料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或者提供虚假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料的,责令改正,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给予警告;逾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不改正的,可以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处10万元以下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罚款,对直接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负责的主管人员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和其他直接责任 秘密。 人员给予纪律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分。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非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原料生产、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添加食品 第 123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307 政 添加剂以 本法规定,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外化学物 列情形之一,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质和其他 不构成犯罪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可能危害 由县级以上人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人体健康 政府食品安全监 罚的,行政机关 物质及用 督管理部门没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回收食品 违法所得和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生产食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行政处 并可以没收用于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工具、设备、原 责,及时 2-1《行政 料等物品;违法 组织调查 生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不足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的,并处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以上十五万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元以下罚款;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值金额一万元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上的,并处货值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金额十五倍以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三十倍以下罚款;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情节严重的,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销许可证,并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以由公安机关对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其直接负责的主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接责任人员处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日以上十五日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下拘留:(一) 秘密。 用非食品原料生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产食品、在食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中添加食品添加 审查案件 立案。 剂以外的化学物 调查报告, 2-2《行政 质和其他可能危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害人体健康的物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质,或者用回收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食品作为原料生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产食品,或者经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营上述食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二)生产经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营养成分不符合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食品安全标准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专供婴幼儿和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他特定人群的主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辅食品;(三)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经营病死、毒死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或者死因不明的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禽、畜、兽、水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产动物肉类,或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者生产经营其制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品;(四)经营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未按规定进行检 查)。 疫或者检疫不合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格的肉类,或者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生产经营未经检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验或者检验不合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格的肉类制品; 前,应制 笔录。 (五)生产经营 作《行政 3-1《行政 国家为防病等特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殊需要明令禁止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六)生产经营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定的违法行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仍为其提供生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经营场所或者其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他条件的,由县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级以上人民政府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食品安全监督管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理部门责令停止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没收 书》。 违法所得,并处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十万元以上二十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万元以下罚款;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使消费者的合法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权益受到损害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应当与食品生产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经营者承担连带 告知、当 政处罚;(四) 责任。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308 政 处 罚 对非盐业 "《山西省盐业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批发企业 管理条例 》第四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个人销 十条 违反本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售其他用 例第二十四条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盐行为的 二款、第二十五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处罚条、第二十七条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规定,有下列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为之一的,由盐 罚的,行政机关 业行政主管部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责令其停止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为,没收违法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盐产品,并处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盐产品价值 1 定专人负 处罚。 倍以上 3 倍以下 责,及时 2-1《行政 罚款:(一)转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让或者销售纯碱、 烧碱用盐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二)非盐业批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发企业和个人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售其他用盐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三)转让或者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销售不符合工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用盐国家标准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氯化钠为主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工业副产盐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309 行 对分社的 《旅行社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经营范围 第十条旅行社设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超出设立 立分社的,应当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分社的旅 持旅行社业务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社的经 营许可证副本向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营范围行 分社所在地的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为的行政 商行政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罚 办理设立登记, 罚的,行政机关 并自设立登记之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日起 3 个工作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内向分社所在地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旅游行政管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部门备案。旅行 定专人负 处罚。 社分社的设立不 责,及时 2-1《行政 受地域限制。分 组织调查 社的经营范围不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得超出设立分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旅行社的经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范围。第四十六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条违反本条例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规定,有下列情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形之一的,由旅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游行政管理部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工商行政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理部门责令改正,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违法所得 10 万元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以上的,并处违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法所得 1 倍以上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5 倍以下的罚款;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违法所得不足 10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万元或者没有违 秘密。 法所得的,并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10 万元以上 50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万元以下的罚 审查案件 立案。 款:……(二) 调查报告, 2-2《行政 分社的经营范围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超出设立分社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旅行社的经营范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围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六十条工业产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品生产许可证主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符合本 条例规定 的条件的 行 申请不予 310 政 受理的生 处 产许可证 罚 主管部门 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 政处罚 管部门及其工作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人员违反本条例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规定,有下列 罚的,行政机关 情形之一的,由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其上级行政机关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或者监察机关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令改正;情节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重的,对直接负 定专人负 处罚。 责的主管人员和 责,及时 2-1《行政 其他直接责任人 组织调查 员依法给予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分:(一)对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符合本条例规定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条件的申请不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予受理的;(二)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不在办公场所公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示依法应当公示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材料的;(三)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在受理、审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决定过程中,未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向申请人、利害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关系人履行法定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告知义务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四)申请人提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交的申请材料不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齐全、不符合法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定形式,不一次 秘密。 告知申请人必须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补正的全部内容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五)未依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法说明不受理申 调查报告, 请或者不予许可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的理由的;(六)法事实、 五条 依照本条例和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国行政许可法》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应当举行听证而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不举行听证的。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价格违法行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规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十一条本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四条、第七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至第九条规定中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经营者为个人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其没有违法所 立案。 311 当给予行政处 行 对个人从 得的价格违法行 罚的,行政机关 政 事价格违 为,可以处 10 万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法行为的 元以下的罚款。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行政处罚 本规定第五条、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六条、第十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规定中经营者为 定专人负 处罚。 个人的,对其没 责,及时 2-1《行政 有违法所得的价 组织调查 格违法行为,按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照前款规定处罚;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情节严重的,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10 万元以上 50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七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个人独 资企业法 行 定代表人 未领取营业执照,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以个人独资企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名义从事经营活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动的,责令停止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负责人) 312 经营活动,处以 罚的,行政机关 处 任职情况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三千元以下的罚 罚 违法行为 款。个人独资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行政处 业登记事项发生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变更时,未按本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规定办理有关 定专人负 处罚。 变更登记的,责 责,及时 令限期办理变更 组织调查 2-1《行政 登记;逾期不办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理的,处以二千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第三十四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313 政 处 罚 对个人独 资企业名 称规范使 用情况的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个人独资企业使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用的名称与其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登记机关登记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名称不相符合的, 罚的,行政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以二千元以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罚款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个人独 《个人独资企业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资企业擅 法》第三十七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314 政 处 罚 自改变主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要登记事 未领取营业执照,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项或者超 以个人独资企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出核准登 名义从事经营活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记的经营 动的,责令停止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范围从事 经营活动,处以 罚的,行政机关 经营活动 三千元以下的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政处 款。个人独资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业登记事项发生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变更时,未按本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规定办理有关 定专人负 处罚。 变更登记的,责 责,及时 2-1《行政 令限期办理变更 组织调查 登记;逾期不办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理的,处以二千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个人独 《个人独资企业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资企业提 法》第三十三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315 政 交虚假材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料或者采 提交虚假文件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取其他欺 采取其他欺骗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诈手段隐 段,取得企业登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瞒重要事 记的,责令改正,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实取得公 处以五千元以下 罚的,行政机关 司登记的 的罚款;情节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政处罚 重的,并处吊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营业执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个人独 《个人独资企业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316 政 资企业营 法》第三十五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业执照不 涂改、出租、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规范使用 让营业执照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情况的行 责令改正,没收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政处罚 违法所得,处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三千元以下的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款;情节严重的, 罚的,行政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伪造营业执照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责令停业,没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违法所得,处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五千元以下的罚 定专人负 处罚。 款。构成犯罪的,责,及时 依法追究刑事责 组织调查 任。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第三十七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违反本法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未领取营业执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以个人独资企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对个人独 名义从事经营活 罚的,行政机关 资企业住 动的,责令停止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 所(经营 经营活动,处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317 政 场所)或 三千元以下的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驻在场所 款。个人独资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违法行为 业登记事项发生 定专人负 处罚。 的行政处 变更时,未按本 责,及时 罚 2-1《行政 法规定办理有关 组织调查 变更登记的,责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令限期办理变更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登记;逾期不办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理的,处以二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元以下的罚款。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七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记事项发生变更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时,未按本法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定办理有关变更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个人独 行 资企业注 318 政 册资本实 处 缴情况违 罚 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登记的,责令限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期办理变更登记; 罚的,行政机关 逾期不办理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以二千元以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罚款。《个人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独资企业登记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理办法》第三十 定专人负 处罚。 八条个人独资企 责,及时 2-1《行政 业登记事项发生 组织调查 变更,未依照本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办法规定办理变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更登记的,由登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记机关责令限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改正;逾期不办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理的,处以 2000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盐业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理条例 》第三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二条 违反本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例第十一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款规定,个人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个人或 者非定点企业加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319 行 者非定点 工食用盐的,由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企业加工 盐业行政主管部 罚的,行政机关 处 食用盐行 门责令其停止违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为的行政 法行为,没收违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罚 法加工的食用盐、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加工器具和违法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所得,并处违法 定专人负 处罚。 加工的食用盐价 责,及时 值 1 倍以上 3 倍 组织调查 以下罚款。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条 例》第二十三条 行 320 政 处 罚 对个体工 商户名称 规范使用 情况的行 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登记 事项变更,未办 理变更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处 1500 元 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个体工 《个体工商户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商户擅自 例》第二十三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改变主要 第一款个体工商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登记事项 户登记事项变更,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321 政 或者超出 未办理变更登记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核准登记 的,由登记机关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的经营范 责令改正,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围从事经 1500 元以下的罚 罚的,行政机关 营活动的 款;情节严重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个体工 行 商户营业 322 政 执照不规 处 范使用情 罚 况的行政 处罚 《个体工商户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例》第二十二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虚假材料骗取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册登记,或者伪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造、涂改、出租、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出借、转让营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执照的,由登记 罚的,行政机关 机关责令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4000 元以下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款;情节严重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撤销注册登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记或者吊销营业 定专人负 处罚。 执照。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个体工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323 政 商户制造、 和国计量法实施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修理国家 细则》第十章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规定范围 四十九条:个体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以外的计 工商户制造、修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量器具或 理国家规定范围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不按照 以外的计量器具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规定场所 或者不按照规定 罚的,行政机关 从事经营 场所从事经营活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活动的行 动的,责令其停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为的行政 止制造、修理,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罚 没收全部违法所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得,可并处以 500 定专人负 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 2. 责,及时 2-1《行政 《计量违法行为 组织调查 处罚细则》第二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章第十四条第七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款:个体工商户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制造、修理国家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规定范围以外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计量器具或者不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按规定场所从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活动的,责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令其停止制造、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修理,没收全部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所得,可并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处五百元以下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罚款。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324 行 对个体工《个体工商户条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商户住所 例》第二十三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经营场 第一款个体工商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所)或驻 户登记事项变更,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在场所违 未办理变更登记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行为的 的,由登记机关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1500 元以下的罚 罚的,行政机关 款;情节严重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吊销营业执照。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合同违法行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处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管理总局令第 51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号)第六条当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人不得利用合同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325 政 处 罚 对各类市 场主体合 同欺诈行 为的行政 处罚 实施下列欺诈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为:(一)伪造 罚的,行政机关 合同;(二)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构合同主体资格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或者盗用、冒用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他人名义订立合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同;(三)虚构 定专人负 处罚。 合同标的或者虚 责,及时 2-1《行政 构货源、销售渠 组织调查 道诱人订立、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行合同;(四)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发布或者利用虚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假信息,诱人订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立合同;(五)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隐瞒重要事实,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诱骗对方当事人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做出错误的意思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表示订立合同,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或者诱骗对方当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事人履行合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六)没有实际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履行能力,以先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履行小额合同或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者部分履行合同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的方法,诱骗对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方当事人订立、 秘密。 履行合同;(七)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恶意设置事实上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不能履行的条款, 审查案件 立案。 造成对方当事人 调查报告, 2-2《行政 无法履行合同;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八)编造虚假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理由中止(终止)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合同,骗取财物;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九)提供虚假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担保;(十)采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用其他欺诈手段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订立、履行合同。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当事人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违反本办法第六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条、第七条、第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八条、第九条、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第十条、第十一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条规定,法律法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规已有规定的,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从其规定;法律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法规没有规定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关视其情节轻重, 查)。 分别给予警告,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处以违法所得额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三倍以下,但最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高不超过三万元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的罚款,没有违 前,应制 笔录。 法所得的,处以 作《行政 3-1《行政 一万元以下的罚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款。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合同违法行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处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各类市 管理总局令第 51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场主体以 号)第七条当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暴力胁迫 人不得利用合同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326 政 处 罚 恶意串通 实施下列危害国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等方式危 家利益、社会公 罚的,行政机关 害国家或 共利益的行为: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社会公共 (一)以贿赂、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利益的合 胁迫等手段订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同违法行 履行合同,损害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为的行政 国家利益、社会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公共利益;(二)责,及时 2-1《行政 以恶意串通手段 组织调查 订立、履行合同,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损害国家利益、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社会公共利益;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三)非法买卖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国家禁止或者限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制买卖的财物;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四)没有正当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理由,不履行国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家指令性合同义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务;(五)其他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危害国家利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合同违法行为。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第十二条:当事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人违反本办法第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六条、第七条、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第八条、第九条、秘密。 第十条、第十一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条规定,法律法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规已有规定的, 审查案件 立案。 从其规定;法律 调查报告, 2-2《行政 法规没有规定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工商行政管理机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关视其情节轻重,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分别给予警告,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处以违法所得额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三倍以下,但最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高不超过三万元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的罚款,没有违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法所得的,处以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一万元以下的罚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款。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广告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公共场 所的管理 行 327 政 处 罚 者、电信 业务经营 者、互联 网信息服 务提供者 的行政处 罚 六十四条:“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反本法第四十五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条规定,公共场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所的管理者和电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信业务经营者、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互联网信息服务 罚的,行政机关 提供者,明知或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者应知广告活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违法不予制止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部门没收违法所 定专人负 处罚。 得,违法所得五 责,及时 万元以上的,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处违法所得一倍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上三倍以下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款,违法所得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不足五万元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并处一万元以上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款;情节严重的,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由有关部门依法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停止相关业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2.《中华人民共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和国广告法》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六十七条:“有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本法规定的违法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行为的,由市场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监督管理部门记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入信用档案,并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依照有关法律、 秘密。 行政法规规定予 以公示。”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公司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二百一十一条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公司法 二款公司登记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328 政 处 罚 定代表人 项发生变更时,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负责人) 未依照本法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任职情况 办理有关变更登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违法行为 记的,由公司登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记机关责令限期 罚的,行政机关 罚 登记;逾期不登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记的,处以一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元以上十万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下的罚款。2.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公司登记管理 定专人负 处罚。 条例》第六十九 责,及时 条公司登记事项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发生变更时,未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依照本条例规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办理有关变更登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记的,由公司登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记机关责令限期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登记;逾期不登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记的,处以 1 万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下的罚款。其中,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变更经营范围涉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及法律、行政法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规或者国务院决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规定须经批准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的项目而未取得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批准,擅自从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经营活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情节严重的,吊 秘密。 销营业执照。公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司未依照本条例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规定办理有关备 审查案件 立案。 案的,由公司登 调查报告, 2-2《行政 记机关责令限期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办理;逾期未办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理的,处以 3 万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元以下的罚款。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公司合 1.《公司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并、分立、二百零四条公司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减少注册 在合并、分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329 政 资本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进行清算 者进行清算时,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时,不依 不依照本法规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法通知或 通知或者公告债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者公告债 权人的,由公司 罚的,行政机关 权人以及 登记机关责令改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公司清算 正,对公司处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时隐匿财 一万元以上十万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产,对资 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产负债表 公司在进行清算 定专人负 处罚。 或财产清 时,隐匿财产, 责,及时 2-1《行政 单作虚假 对资产负债表或 组织调查 记载或者 者财产清单作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在未清偿 假记载或者在未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债务前分 清偿债务前分配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配公司财 公司财产的,由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产行为的 公司登记机关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行政处罚 令改正,对公司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处以隐匿财产或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者未清偿债务前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分配公司财产金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额百分之五以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百分之十以下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罚款;对直接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责的主管人员和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其他直接责任人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员处以一万元以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上十万元以下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罚款 2.《公司登 秘密。 记管理条例》第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七十条公司在合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并、分立、减少 审查案件 立案。 注册资本或者进 调查报告, 2-2《行政 行清算时,不按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照规定通知或者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公告债权人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由公司登记机关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责令改正,处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1 万元以上 10 万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元以下的罚款。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公司在进行清算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时,隐匿财产,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对资产负债表或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者财产清单作虚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假记载或者在未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清偿债务前分配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公司财产的,由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公司登记机关责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令改正,对公司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处以隐匿财产或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者未清偿债务前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分配公司财产金 查)。 额 5%以上 10%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以下的罚款;对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直接负责的主管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人员和其他直接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责任人员处以 1 前,应制 笔录。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作《行政 3-1《行政 以下的罚款。公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司在清算期间开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展与清算无关的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经营活动的,由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公司登记机关予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以警告,没收违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法所得。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330 政 处 罚 对公司经 1.《公司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营(驻在)二百一十一条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期限不规 司成立后无正当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范行为的 理由超过六个月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政处罚 未开业的,或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开业后自行停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连续六个月以上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可以由公司 罚的,行政机关 登记机关吊销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业执照。公司登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记事项发生变更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时,未依照本法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规定办理有关变 定专人负 处罚。 更登记的,由公 责,及时 2-1《行政 司登记机关责令 组织调查 限期登记;逾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不登记的,处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一万元以上十万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元以下的罚款。 2.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公司登记管理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条例》第六十八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条公司成立后无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正当理由超过 6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个月未开业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或者开业后自行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停业连续 6 个月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以上的,可以由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公司登记机关吊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销营业执照。第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六十九条公司登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记事项发生变更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时,未依照本条 秘密。 例规定办理有关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变更登记的,由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公司登记机关责 审查案件 立案。 令限期登记;逾 调查报告, 2-2《行政 期不登记的,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以 1 万元以上 10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范围涉及法律、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行政法规或者国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务院决定规定须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经批准的项目而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未取得批准,擅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自从事相关经营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活动,情节严重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的,吊销营业执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照。公司未依照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本条例规定办理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有关备案的,由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公司登记机关责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令限期办理;逾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期未办理的,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以 3 万元以下的 查)。 罚款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331 行 对公司擅 1.《公司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自改变主 二百一十一条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要登记事 二款公司登记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项或者超 项发生变更时,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出核准登 未依照本法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记的经营 办理有关变更登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范围从事 记的,由公司登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活动 记机关责令限期 罚的,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登记;逾期不登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记的,处以一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元以上十万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下的罚款。2.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公司登记管理 定专人负 处罚。 条例》第六十九 责,及时 2-1《行政 条公司登记事项 组织调查 发生变更时,未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依照本条例规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办理有关变更登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记的,由公司登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记机关责令限期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登记;逾期不登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记的,处以 1 万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下的罚款。其中,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变更经营范围涉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及法律、行政法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规或者国务院决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规定须经批准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的项目而未取得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批准,擅自从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经营活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情节严重的,吊 秘密。 销营业执照。公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司未依照本条例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规定办理有关备 审查案件 立案。 案的,由公司登 调查报告, 2-2《行政 记机关责令限期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办理;逾期未办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理的,处以 3 万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元以下的罚款。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公司法》第一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百九十八条违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本法规定,虚报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注册资本、提交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虚假材料或者采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取其他欺诈手段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332 政 处 罚 对公司提 隐瞒重要事实取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交虚假材 得公司登记的, 罚的,行政机关 料或者采 由公司登记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取其他欺 责令改正,对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诈手段隐 报注册资本的公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瞒重要事 司,处以虚报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实取得公 册资本金额百分 定专人负 处罚。 司登记的 之五以上百分之 责,及时 2-1《行政 行政处罚 十五以下的罚款;组织调查 对提交虚假材料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或者采取其他欺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诈手段隐瞒重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事实的公司,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五万元以上五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款;情节严重的,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撤销公司登记或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者吊销营业执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公司登记管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条例》第七十二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条伪造、涂改、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出租、出借、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让营业执照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由公司登记机关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333 政 处 罚 对公司营 业执照不 规范使用 情况的行 政处罚 处以 1 万元以上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 罚的,行政机关 款;情节严重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吊销营业执照。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第七十三条未将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营业执照置于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所或者营业场所 定专人负 处罚。 醒目位置的,由 责,及时 2-1《行政 公司登记机关责 组织调查 令改正;拒不改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正的,处以 1000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上 5000 元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下的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公司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二百一十一条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二款公司登记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项发生变更时,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公司住 未依照本法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334 政 处 罚 所(经营 办理有关变更登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场所)或 记的,由公司登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驻在场所 记机关责令限期 罚的,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 登记;逾期不登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政处 记的,处以一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元以上十万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下的罚款。2.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公司登记管理 定专人负 处罚。 条例》第六十九 责,及时 条公司登记事项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发生变更时,未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依照本条例规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办理有关变更登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记的,由公司登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记机关责令限期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登记;逾期不登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记的,处以 1 万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下的罚款。其中,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变更经营范围涉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及法律、行政法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规或者国务院决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规定须经批准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的项目而未取得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批准,擅自从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经营活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情节严重的,吊 秘密。 销营业执照。公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司未依照本条例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规定办理有关备 审查案件 立案。 案的,由公司登 调查报告, 2-2《行政 记机关责令限期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办理;逾期未办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理的,处以 3 万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元以下的罚款。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公司法》第一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百九十八条违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本法规定,虚报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335 政 处 罚 对公司注 册资本实 缴情况违 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注册资本、提交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虚假材料或者采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取其他欺诈手段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隐瞒重要事实取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得公司登记的, 罚的,行政机关 由公司登记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责令改正,对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报注册资本的公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司,处以虚报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册资本金额百分 定专人负 处罚。 之五以上百分之 责,及时 十五以下的罚款;组织调查 2-1《行政 对提交虚假材料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或者采取其他欺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诈手段隐瞒重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事实的公司,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五万元以上五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款;情节严重的,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撤销公司登记或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者吊销营业执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第一百九十九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公司的发起人、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股东虚假出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未交付或者未按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期交付作为出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货币或者非货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币财产的,由公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司登记机关责令 秘密。 改正,处以虚假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出资金额百分之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五以上百分之十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五以下的罚款。 调查报告, 第二百条公司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发起人、股东在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公司成立后,抽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逃其出资的,由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公司登记机关责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令改正,处以所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抽逃出资金额百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分之五以上百分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之十五以下的罚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款《公司登记管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理条例》第六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四条虚报注册资 进行审查, 本,取得公司登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记的,由公司登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记机关责令改正,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处以虚报注册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本金额 5%以上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15%以下的罚款;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情节严重的,撤 查)。 销公司登记或者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吊销营业执照。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第六十五条提交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虚假材料或者采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取其他欺诈手段 前,应制 笔录。 隐瞒重要事实, 作《行政 3-1《行政 取得公司登记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由公司登记机关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责令改正,处以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5 万元以上 50 万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情节严重的,撤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销公司登记或者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第六十六条公司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的发起人、股东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虚假出资,未交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付或者未按期交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付作为出资的货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币或者非货币财 书》。 决定;(二)违 产的,由公司登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记机关责令改正,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处以虚假出资金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额 5%以上 15%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以下的罚款。第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六十七条公司的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发起人、股东在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公司成立后,抽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逃出资的,由公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司登记机关责令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改正,处以所抽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逃出资金额 5%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以上 15%以下的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罚款。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固定电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话机商品 和国消费者权益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336 政 处 罚 销售者、 保护法》第五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修理者、 六条第一款: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生产者不 营者有下列情形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履行“三 之一,除承担相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包”责任 应的民事责任外,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为的处 其他有关法律、 罚的,行政机关 罚 法规对处罚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和处罚方式有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定的,依照法律、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法规的规定执行;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律、法规未作 定专人负 处罚。 规定的,由工商 责,及时 2-1《行政 行政管理部门或 组织调查 者其他有关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部门责令改正,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可以根据情节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处或者并处警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没收违法所得、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处以违法所得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倍以上十倍以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罚款,没有违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法所得的,处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五十万元以下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罚款;情节严重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责令停业整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顿、吊销营业执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照:(八)对消费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者提出的修理、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重作、更换、退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货、补足商品数 秘密。 量、退还货款和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服务费用或者赔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偿损失的要求, 审查案件 立案。 故意拖延或者无 调查报告, 2-2《行政 理拒绝的;第五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十六条第二款: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经营者有前款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定情形的,除依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照法律、法规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定予以处罚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处罚机关应当记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入信用档案,向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社会公布。2.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固定电话机商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品修理更换退货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责任规定》第二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十七条第一款: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销售者、修理者、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生产者未按本规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定执行三包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消费者可以向产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品质量监督部门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质量申诉机构或 查)。 者工商行政管理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部门消费者申诉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举报中心申诉,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由产品质量监督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部门或者工商行 前,应制 笔录。 政管理部门责令 作《行政 3-1《行政 其改正。第二十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销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售者、修理者、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生产者对消费者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提出的修理、更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换、退货要求故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意拖延或者无理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拒绝的,由工商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行政管理部门、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产品质量监督部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门、信息产业部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门依据有关法律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法规的规定予以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并向社会 书》。 决定;(二)违 公布。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广播电 1.《广告发布登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台、电视 记管理规定》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337 政 台、报刊 十五条第三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出版单位 “广告发布登记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的未按规 事项发生变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定办理变 广告发布单位未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更登记的 按规定办理变更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政处罚 登记的,由工商 罚的,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部门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令限期变更;逾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期仍未办理变更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登记的,处一万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元以上三万元以 定专人负 处罚。 下罚款。”2. 责,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 组织调查 2-1《行政 国广告法》第六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十七条:“有本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法规定的违法行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为的,由市场监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督管理部门记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信用档案,并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照有关法律、行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政法规规定予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公示。”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广播电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338 政 台、电视 和国广告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台、报刊 二十九条:“广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出版单位 播电台、电视台、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未办理 报刊出版单位从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广告发布 事广告发布业务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登记擅自 的,应当设有专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从事广告 门从事广告业务 罚的,行政机关 发布业务 的机构,配备必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政处 要的人员,具有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与发布广告相适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应的场所、设备,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并向县级以上地 定专人负 处罚。 方市场监督管理 责,及时 部门办理广告发 组织调查 布登记。”2.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中华人民共和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国广告法》第六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十条:“违反本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法第二十九条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定,广播电台、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电视台、报刊出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版单位未办理广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告发布登记,擅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自从事广告发布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业务的,由市场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令改正,没收违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法所得,违法所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得一万元以上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并处违法所得一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倍以上三倍以下 秘密。 的罚款;违法所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得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 审查案件 立案。 三万元以下的罚 调查报告, 款。”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广告发布登 记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 对广播电 得广告发布登记 台、电视 的,由工商行政 台、报刊 管理部门依法予 行 339 政 处 罚 出版单位 以撤销,处一万 的以欺骗、 元以上三万元以 贿赂等不 下罚款。”2. 正当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 取得广告 国广告法》第六 发布登记 十七条:“有本 的行政处 法规定的违法行 罚 为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记入 信用档案,并依 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予以 公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广告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一条:“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反本法第三十四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条规定,广告经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营者、广告发布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340 政 处 罚 对广告经 者未按照国家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营者、广 关规定建立、健 罚的,行政机关 告发布者 全广告业务管理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未建立健 制度的,或者未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全相关制 对广告内容进行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度的行政 核对的,由市场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 监督管理部门责 定专人负 处罚。 令改正,可以处 责,及时 2-1《行政 五万元以下的罚 组织调查 款。违反本法第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广告经营者、广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告发布者未公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其收费标准和收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费办法的,由价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格主管部门责令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改正,可以处五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万元以下的罚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款。”2.《中华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人民共和国广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有本法规定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违法行为的,由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市场监督管理部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门记入信用档案,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并依照有关法律、 秘密。 行政法规规定予 以公示。”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广告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三条第二款: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违反本法第四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十四条第二款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341 政 处 罚 对广告未 显著标明 关闭标志 的行政处 罚 定,利用互联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发布广告,未显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著标明关闭标志, 罚的,行政机关 确保一键关闭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由市场监督管理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部门责令改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对广告主处五千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元以上三万元以 定专人负 处罚。 下的罚款。”2. 责,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 组织调查 2-1《行政 国广告法》第六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十七条:“有本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法规定的违法行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为的,由市场监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督管理部门记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信用档案,并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照有关法律、行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政法规规定予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公示。”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例》第三十四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规定单 行 位违法购 342 政 买麻醉药 处 品和精神 罚 药品的行 政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要以麻醉药品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第一类精神药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为原料生产普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药品的,应当向 罚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省、自治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区、直辖市人民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府药品监督管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理部门报送年度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需求计划,由省、定专人负 处罚。 自治区、直辖市 责,及时 2-1《行政 人民政府药品监 组织调查 督管理部门汇总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报国务院药品监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督管理部门批准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后,向定点生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企业购买。药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生产企业需要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第二类精神药品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为原料生产普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药品的,应当将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年度需求计划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所在地省、自治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区、直辖市人民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政府药品监督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理部门,并向定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点批发企业或者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定点生产企业购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买。2、《麻醉药 秘密。 品和精神药品管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理条例》第三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五条食品、食品 审查案件 立案。 添加剂、化妆品、调查报告, 2-2《行政 油漆等非药品生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产企业需要使用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咖啡因作为原料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的,应当经所在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地省、自治区、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直辖市人民政府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药品监督管理部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门批准,向定点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批发企业或者定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点生产企业购买。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科学研究、教学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单位需要使用麻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醉药品和精神药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品开展实验、教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学活动的,应当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经所在地省、自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治区、直辖市人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民政府药品监督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管理部门批准, 查)。 向定点批发企业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或者定点生产企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业购买。需要使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用麻醉药品和精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神药品的标准品、 前,应制 笔录。 对照品的,应当 作《行政 3-1《行政 经所在地省、自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治区、直辖市人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民政府药品监督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管理部门批准,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向国务院药品监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督管理部门批准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的单位购买。3、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麻醉药品和精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神药品管理条例》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第七十一条本条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例第三十四条、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第三十五条规定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的单位违反本条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例的规定,购买 书》。 决定;(二)违 麻醉药品和精神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药品的,由药品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监督管理部门没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收违法购买的麻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醉药品和精神药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品,责令限期改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正,给予警告; 告知、当 政处罚;(四) 逾期不改正的,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责令停产或者停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止相关活动,并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处 2 万元以上 5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第八十三条本章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规定由药品监督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管理部门作出的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行政处罚,由县 法律规定 定。 级以上药品监督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管理部门按照国 达当事人。 务院药品监督管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理部门规定的职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责分工决定。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规定时 间内未通 行 政 过《药品 经营质量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药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的生产企业、经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营企业、药物非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临床安全性评价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343 管理规范》 处 研究机构、药物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认证,仍 罚 临床试验机构未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进行药品 按照规定实施 罚的,行政机关 经营的行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药品生产质量 政处罚 管理规范》、《药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品经营质量管理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规范》、药物非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临床研究质量管 定专人负 处罚。 理规范、药物临 责,及时 2-1《行政 床试验质量管理 组织调查 规范的,给予警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告,责令限期改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正;逾期不改正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责令停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停业整顿,并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情节严重的,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销《药品生产许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可证》、《药品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经营许可证》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药物临床试验机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构的资格。2、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药品管理法实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施条例》第五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八条第二款药品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生产企业、药品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经营企业有下列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情形之一的,由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审查案件 立案。 门依照《药品管 调查报告, 2-2《行政 理法》第七十八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条的规定给予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罚:(二)开办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药品经营企业,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在国务院药品监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督管理部门规定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的时间内未通过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药品经营质量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管理规范》认证,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仍进行药品经营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的。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合伙企 《合伙企业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344 政 处 罚 业法定代 第九十五条违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表人(负 本法规定,未领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责人)任 取营业执照,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职情况违 以合伙企业或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行为的 合伙企业分支机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政处罚 构名义从事合伙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业务的,由企业 罚的,行政机关 登记机关责令停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止,处以五千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以上五万元以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罚款。合伙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业登记事项发生 定专人负 处罚。 变更时,未依照 责,及时 2-1《行政 本法规定办理变 组织调查 更登记的,由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业登记机关责令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限期登记;逾期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不登记的,处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二千元以上二万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合伙企业登记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项发生变更,执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行合伙事务的合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伙人未按期申请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办理变更登记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应当赔偿由此给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合伙企业、其他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合伙人或者善意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第三人造成的损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失。《合伙企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登记管理办法》 秘密。 第三十九条合伙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企业登记事项发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生变更,未依照 审查案件 立案。 本办法规定办理 调查报告, 2-2《行政 变更登记的,由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企业登记机关责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令限期登记;逾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期不登记的,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2000 元以上 2 万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合伙企 1.《合伙企业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345 政 业经营 第九十五条违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驻在) 本法规定,未领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期限不规 取营业执照,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范行为的 以合伙企业或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处罚 合伙企业分支机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构名义从事合伙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业务的,由企业 罚的,行政机关 登记机关责令停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止,处以五千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以上五万元以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罚款。合伙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业登记事项发生 定专人负 处罚。 变更时,未依照 责,及时 2-1《行政 本法规定办理变 组织调查 更登记的,由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业登记机关责令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限期登记;逾期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不登记的,处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二千元以上二万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合伙企业登记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项发生变更,执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行合伙事务的合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伙人未按期申请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办理变更登记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应当赔偿由此给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合伙企业、其他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合伙人或者善意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第三人造成的损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失。2.《合伙企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业登记管理办法》 秘密。 第三十九条合伙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企业登记事项发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生变更,未依照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本办法规定办理 调查报告, 变更登记的,由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企业登记机关责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令限期登记;逾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期不登记的,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2000 元以上 2 万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346 行 对合伙企《合伙企业法》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业名称规 第九十四条违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范使用情 本法规定,合伙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况的行政 企业未在其名称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罚 中标明“普通合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伙”、“特殊普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通合伙”或者“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限合伙”字样的, 罚的,行政机关 由企业登记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责令限期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以二千元以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一万元以下的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款。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合伙企业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九十五条违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本法规定,未领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取营业执照,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以合伙企业或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合伙企 合伙企业分支机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347 业擅自改 构名义从事合伙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变主要登 业务的,由企业 罚的,行政机关 行 记事项或 登记机关责令停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者超出核 止,处以五千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准登记的 以上五万元以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经营范围 的罚款。合伙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从事经营 业登记事项发生 定专人负 处罚。 活动的行 变更时,未依照 责,及时 政处罚 2-1《行政 本法规定办理变 组织调查 更登记的,由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业登记机关责令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限期登记;逾期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不登记的,处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二千元以上二万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合伙企业登记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项发生变更,执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行合伙事务的合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伙人未按期申请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办理变更登记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应当赔偿由此给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合伙企业、其他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合伙人或者善意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第三人造成的损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失。《合伙企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登记管理办法》 秘密。 第三十九条合伙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企业登记事项发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生变更,未依照 审查案件 立案。 本办法规定办理 调查报告, 2-2《行政 变更登记的,由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企业登记机关责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令限期登记;逾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期不登记的,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2000 元以上 2 万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合伙企业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九十三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合伙企 业提交虚 假材料或 行 者采取其 348 政 他欺诈手 处 段隐瞒重 罚 要事实取 得公司登 记的行政 处罚 本法规定,提交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虚假文件或者采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取其他欺骗手段,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取得合伙企业登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记的,由企业登 罚的,行政机关 记机关责令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以五千元以上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五万元以下的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款;情节严重的,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撤销企业登记, 定专人负 处罚。 并处以五万元以 责,及时 2-1《行政 上二十万元以下 组织调查 的罚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合伙企业登记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管理办法》第四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十三条合伙企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未将其营业执照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合伙企 正本置放在经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业营业执 场所醒目位置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349 政 照不规范 由企业登记机关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使用情况 责令改正;拒不 罚的,行政机关 罚 的行政处 改正的,处 1000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元以上 5000 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下的罚款。第四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十四条合伙企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涂改、出售、出 定专人负 处罚。 租、出借或者以 责,及时 其他方式转让营 组织调查 2-1《行政 业执照的,由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业登记机关责令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改正,处 2000 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以上 1 万元以下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罚款;情节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重的,吊销营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执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合伙企业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九十五条违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合伙企 本法规定,未领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350 政 处 罚 业住所 取营业执照,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经营场 以合伙企业或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所)或驻 合伙企业分支机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在场所违 构名义从事合伙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法行为的 业务的,由企业 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登记机关责令停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止,处以五千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以上五万元以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罚款。合伙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业登记事项发生 定专人负 处罚。 变更时,未依照 责,及时 本法规定办理变 组织调查 2-1《行政 更登记的,由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业登记机关责令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限期登记;逾期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不登记的,处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二千元以上二万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合伙企业登记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项发生变更,执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行合伙事务的合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伙人未按期申请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办理变更登记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应当赔偿由此给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合伙企业、其他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合伙人或者善意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第三人造成的损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失。《合伙企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登记管理办法》 秘密。 第三十九条合伙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企业登记事项发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生变更,未依照 审查案件 立案。 本办法规定办理 调查报告, 2-2《行政 变更登记的,由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企业登记机关责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令限期登记;逾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期不登记的,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2000 元以上 2 万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合伙企业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 第九十五条合伙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业注册资 企业登记事项发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351 政 本实缴情 生变更时,未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况违法行 照本法规定办理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为的行政 变更登记的,由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罚 企业登记机关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令限期登记;逾 罚的,行政机关 期不登记的,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以二千元以上二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合伙企业登记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管理办法》第三 定专人负 处罚。 十九条合伙企业 责,及时 2-1《行政 登记事项发生变 组织调查 更,未依照本办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法规定办理变更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登记的,由企业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登记机关责令限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期登记;逾期不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登记的,处 2000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下的罚款。《外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商投资合伙企业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登记管理规定》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第五十三条外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投资合伙企业登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记事项发生变更,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未依照本规定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定办理变更登记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的,由企业登记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机关依照《合伙 秘密。 企业登记管理办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法》第三十八条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规定处罚。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352 政 处 罚 对合同当 "《山西省合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事人利用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合同危害 第二十一条 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国家利益、 反本条例第十三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社会公共 条规定的,由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利益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行政处 或者其他有关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政主管部门视情 罚的,行政机关 节轻重,给予警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告,没收违法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得,处以三千元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以上五万元以下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款;构成犯罪 定专人负 处罚。 的,依法移送司 责,及时 2-1《行政 法机关处理。第 组织调查 十三条 合同当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事人不得有下列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危害国家利益、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社会公共利益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行为:(一)利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合同倒卖国家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止或者限制流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物品;(二)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利用合同恶意串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通侵占国家财产;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三)采取贿赂、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欺诈、胁迫的手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段订立、履行合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同,侵占国家财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产;(四)利用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合同低价折股或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者无偿、低价转 秘密。 让国家财产;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五)擅自变更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或者解除国家订 审查案件 立案。 货合同;(六) 调查报告, 2-2《行政 利用发包、分包、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转包等合同牟取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非法利益;(七)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利用拍卖、政府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采购、招标投标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等合同牟取非法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利益;(八)其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他利用合同危害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国家利益、社会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公共利益的行为。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353 行 对合同当 "《山西省合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事人实施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扰乱社会 反本条例第十四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经济秩序 条规定的,由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政处 商行政管理部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或者其他有关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主管部门视情 罚的,行政机关 节轻重,给予警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告,没收违法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得,处以三千元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以上五万元以下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款;构成犯罪 定专人负 处罚。 的,依法移送司 责,及时 2-1《行政 法机关处理。第 组织调查 十四条 合同当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事人不得实施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列欺诈行为,扰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乱社会经济秩序: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一)虚构合同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主体或者盗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冒用其他组织或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者个人名义签订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合同;(二)伪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造合同,虚构货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源、合同标的物、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质量标准;(三)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故意交付部分货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物(货款)骗取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全部货款(货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物),或者骗取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货款(货物), 秘密。 拒不交付货物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货款);(四)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定作方无正当理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由终止履行合同, 2-2《行政 不退还所收定金、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质量保证金、履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约保证金、预付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款、材料款等费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用,或者拒不支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付加工费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五)利用虚假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广告和信息,诱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人签订合同,骗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取中介费、立项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费、培训费、质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量保证金等费用;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六)非法为他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人提供盖有公章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的空白合同文本、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证件和银行账号;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七)其他利用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合同的欺诈行为。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患有国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务院卫生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政部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规定的有 《山西省食品小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碍食品安 作坊小经营店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354 政 处 罚 全疾病的 摊点管理条例》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人员违反 第四十条第二款 罚的,行政机关 《山西省 违反本条例第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食品小作 四条第二款规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坊小经营 的,由县(市、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店小摊点 区)人民政府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管理条例》 品药品监督管理 定专人负 处罚。 第十四条 部门责令改正, 责,及时 2-1《行政 规定从事 并处以五百元以 组织调查 接触直接 上二千元以下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入口食品 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工作的行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为的行政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处罚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定量包装商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获得 计量监督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定量包 法》第十六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装商品生 获得《定量包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产企业计 商品生产企业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量保证能 量保证能力证书》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力证书》 的生产者,违反 立案。 355 当给予行政处 行 的生产者, 《定量包装商品 罚的,行政机关 政 违反《定 生产企业计量保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量包装商 证能力评价规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品生产企 要求的,责令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业计量保 整改,停止使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证能力评 计量保证能力合 定专人负 处罚。 价规范》 格标志,可处 责,及时 2-1《行政 要求的行 5000 元以下的罚 组织调查 为的行政 款;整改后仍不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罚 符合要求的或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拒绝整改的,由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发证机关吊销其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定量包装商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生产企业计量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证能力证书》。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集贸市场计量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五条:集市主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办者应当做到: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集市主 (四)对集市使用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356 政 处 罚 办者违反 的属于强制检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配备计量 的计量器具登记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器具有关 造册,向当地质 罚的,行政机关 规定行为 量技术监督部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政处 备案,并配合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量技术监督部门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及其指定的法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计量检定机构做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国家明令淘 组织调查 2-1《行政 汰的计量器具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止使用;国家限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制使用的计量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具,应当遵守有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关规定;未申请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检定、超过检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周期或者经检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不合格的计量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具不得使用。 (六)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集市应当设置符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合要求的公平秤,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并负责保管、维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护和监督检查,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定期送当地质量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技术监督部门所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属的法定计量检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定机构进行检定。 秘密。 第十一条:集市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主办者违反本办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法第五条第(四)审查案件 立案。 项规定的,责令 调查报告, 2-2《行政 改正,逾期不改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的,处以 1000 元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以下的罚款。集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市主办者违反本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办法第五条第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五)项规定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责令停止使用,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限期改正,没收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淘汰的计量器具,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并处以 1000 元以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下的罚款;情节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严重的,由当地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门吊销集市主办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者营业执照。集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市主办者违反本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办法第五条第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六)项规定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限期改正,并处 查)。 以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集中交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易市场的 第一百三十条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开办者、 一款:违反本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柜台出租 规定,集中交易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者、展销 市场的开办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357 政 会的举办 柜台出租者、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者允许未 销会的举办者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依法取得 许未依法取得许 罚的,行政机关 许可的食 可的食品经营者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品经营者 进入市场销售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进入市场 品,或者未履行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销售食品, 检查、报告等义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或者未履 务的,由县级以 定专人负 处罚。 行检查、 上人民政府食品 责,及时 报告等义 药品监督管理部 组织调查 2-1《行政 务的行政 门责令改正,没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罚 收违法所得,并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处五万元以上二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十万元以下罚款;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造成严重后果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责令停业,直至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由原发证部门吊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销许可证;使消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费者的合法权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受到损害的,应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当与食品经营者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计量检 定人员违 行 反计量检 358 政 定规程开 处 展计量检 罚 定工作等 行为的行 政处罚 "《山西省计量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三十二条计量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检定人员有下列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为之一的,给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予行政处分;给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被检定单位造成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损失的,按国家 罚的,行政机关 有关规定给予赔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偿;构成犯罪的,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依法追究刑事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任:(一)伪造检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数据的;(二)出具 定专人负 处罚。 错误数据造成损 责,及时 2-1《行政 失的;(三)违反计 组织调查 量检定规程进行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计量检定的;(四)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使用未经考核合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格的计量标准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展检定的;(五)未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取得计量检定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件执行检定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加油站 《加油站计量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经营者拒 督管理办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359 政 不提供成 十条:加油站经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品油零售 营者违反本办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账目或者 规定,拒不提供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提供不真 成品油零售账目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实账目, 或者提供不真实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使违法所 账目,使违法所 罚的,行政机关 得难以计 得难以计算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算行为的 可根据违法行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 的情节轻重处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最高不超过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30000 元的罚款。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加油站 《加油站计量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360 政 经营者违 督管理办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反《加油 五条加油站经营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站计量监 者应当遵守以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督管理办 规定:(一)遵守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第五 计量法律、法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条规定行 和规章,制订加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为的行政 油站计量管理及 罚的,行政机关 处罚 保护消费者权益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制度,对使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计量器具进行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维护和管理,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受质量技术监督 定专人负 处罚。 部门的计量监督。 责,及时 (二)配备专(兼) 组织调查 2-1《行政 职计量人员,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责加油站的计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管理工作。加油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站的计量人员应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接受相应的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量业务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三)使用属于强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制检定的计量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具应当登记造册,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向当地质量技术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监督部门备案,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并配合质量技术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监督部门及其指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定的法定计量检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定机构做好强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检定工作。(四)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使用的燃油加油 秘密。 机等计量器具应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当具有制造计量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器具许可证标志、 审查案件 立案。 编号和出厂产品 调查报告, 2-2《行政 合格证书;燃油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加油机安装后报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经当地质量技术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监督部门授权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法定计量检定机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构检定合格,方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可投入使用。 (五)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需要维修燃油加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油机,应当向具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有合法维修资格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的单位报修,维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修后的燃油加油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机应当报经执行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强制检定的法定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计量检定机构检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定合格后,方可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重新投入使用。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六)不得使用非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法定计量单位, 查)。 不得使用国务院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规定废除的非法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定计量单位的计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量器具以及国家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明令淘汰或者禁 前,应制 笔录。 止使用的计量器 作《行政 3-1《行政 具用于成品油贸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易交接。(七)不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得使用未经检定、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超过检定周期或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者经检定不合格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的计量器具;不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得破坏计量器具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及其铅(签)封,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不得擅自改动、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拆装燃油加油机,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不得使用未经批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准而改动的燃油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加油机,不得弄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虚作假。(八)进 书》。 决定;(二)违 行成品油零售时,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应当使用燃油加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油机等计量器具, 并明示计量单位、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计量过程和计量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器具显示的量值, 不得估量计费。 告知、当 政处罚;(四) 成品油零售量的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结算值应当与实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际值相符,其偏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差不得超过国家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规定的允许误差;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国家对计量偏差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没有规定的,其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偏差不得超过所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使用计量器具的 法律规定 定。 允许误差。(九) 的方式送 4-1《行政 申请计量器具检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定,应当按物价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部门核准的项目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和收费标准缴纳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费用。第九条加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油站经营者违反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本办法有关规定,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应当按以下规定 8.其 实、理由、依据, 进行处罚:(一)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违反本办法第五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条第(四)项规定,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使用计量器具许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可证标志、编号 责任。 和出厂产品合格 处罚法》第六十 证不齐全计量器 二条 具的,责令其停 关及其执法人 止使用,可并处 员在作出行政 2000 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之前, 燃油加油机安装 未依照本法第 后未报经质量技 四十四条、第四 术监督部门授权 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机 的法定计量检定 向当事人告知 机构强制检定合 拟作出的行政 格即投入使用的, 处罚内容及事 责令其停止使用, 实、理由、依据, 可并处 5000 元以 或者拒绝听取 下罚款;给国家 当事人的陈述、 和消费者造成损 申辩,不得作出 失的,责令其赔 行政处罚决定; 偿损失,可并处 当事人明确放 5000 元以上 弃陈述或者申 30000 元以下罚 辩权利的除外。 款。(二)违反本 5-1《行政 办法第五条第 处罚法》第五十 (五)项规定的, 九条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和停止 依照本法第五 使用,可并处 十七条的规定 5000 元以下罚款; 给予行政处罚, 给消费者造成损 应当制作行政 失的,责令其赔 处罚决定书。行 偿损失,可并处 政处罚决定书 5000 元以上 应当载明下列 30000 元以下罚 事项:(一)当 款。(三)违反本 事人的姓名或 办法第五条第 者名称、地址; (六)项规定的, (二)违反法律、 责令其改正和停 法规、规章的事 止使用,没收计 实和证据;(三) 量器具和全部违 行政处罚的种 法所得,可并处 类和依据;(四) 违法所得 10%至 行政处罚的履 50%的罚款。(四) 行方式和期限; 违反本办法第五 (五)申请行政 条第(七)项规定, 复议、提起行政 使用未经检定、 诉讼的途径和 超过检定周期或 期限;(六)作 者经检定不合格 出行政处罚决 的计量器具的, 定的行政机关 责令其停止使用, 名称和作出决 可并处 1000 元以 定的日期。行政 下罚款。破坏计 处罚决定书必 量器具及其铅 须盖有作出行 (签)封,擅自改 政处罚决定的 动、拆装燃油加 行政机关的印 油机,使用未经 章。 批准而改动的燃 5-2.《行 油加油机,以及 政处罚法》第四 弄虚作假、给消 十五条 费者造成损失的, 人有权进行陈 责令其赔偿损失, 述和申辩。行政 并按照《中华人 机关必须充分 民共和国计量法 听取当事人的 实施细则》有关 意见,对当事人 规定予以处罚; 提出的事实、理 构成犯罪的,依 由和证据,应当 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复核;当事 (五)违反本办法 人提出的事实、 第五条第(八)项 理由或者证据 规定,未使用计 成立的,行政机 量器具的,限期 关应当采纳。行 改正,逾期不改 政机关不得因 的,处 1000 元以 当事人陈述、申 上 10000 元以下 辩而给予更重 罚款;成品油零 的处罚。6-1. 售量的结算值与 《行政处罚法》 实际值之差超过 第六十一条 国家规定允许误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 差的,责令改正, 书应当在宣告 给消费者造成损 后当场交付当 失的,责令其赔 事人;当事人不 偿损失,并处以 在场的,行政机 违法所得 3 倍以 关应当在七日 下、最高不超过 内依照《中华人 30000 元的罚款。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家用汽车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修理、更换、退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货责任规定》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九条:生产者应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当向国家质检总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局备案生产者基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家用汽 行 361 政 处 罚 车生产者 未按规定 备案有关 信息行为 的行政处 罚 本信息、车型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息、约定的销售 罚的,行政机关 和修理网点资料、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产品使用说明书、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三包凭证、维修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保养手册、三包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责任争议处理和 定专人负 处罚。 退换车信息等家 责,及时 2-1《行政 用汽车产品三包 组织调查 有关信息,并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信息发生变化时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及时更新备案。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第三十七条: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反本规定第九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规定的,予以警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告,责令限期改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正,处 1 万元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上 3 万元以下罚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家用汽车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修理、更换、退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货责任规定》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十三条第一款: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修理者应当建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并执行修理记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362 政 处 罚 对家用汽 存档制度。书面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车修理者 修理记录应当一 罚的,行政机关 未建立执 式两份,一份存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修理记 档,一份提供给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录等行为 消费者。第十三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行政处 条第二款:修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记录内容应当包 定专人负 处罚。 括送修时间、行 责,及时 2-1《行政 驶里程、送修问 组织调查 题、检查结果、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修理项目、更换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零部件名称和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编号、材料费、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工时和工时费、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拖运费、提供备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用车的信息或者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交通费用补偿金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额、交车时间、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修理者和消费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签名或盖章等。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第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修理记录应当便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于消费者查阅或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复制。第十四条: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修理者应当保持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修理所需要的零 秘密。 部件的合理储备,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确保修理工作的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正常进行,避免 审查案件 立案。 因缺少零部件而 调查报告, 2-2《行政 延误修理时间。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第十五条:用于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家用汽车产品修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理的零部件应当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是生产者提供或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者认可的合格零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部件,且其质量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不低于家用汽车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产品生产装配线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上的产品。第十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六条:在家用汽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车产品包修期和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三包有效期内,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家用汽车产品出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现产品质量问题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或严重安全性能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故障而不能安全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行驶或者无法行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驶的,应当提供 查)。 电话咨询修理服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务;电话咨询服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务无法解决的,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应当开展现场修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理服务,并承担 前,应制 笔录。 合理的车辆拖运 作《行政 3-1《行政 费。第四十条: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违反本规定第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三条、第十四条、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第十五条或第十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六条规定的,予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以警告,责令限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期改正;情节严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重的,处 3 万元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以下罚款。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消费者权益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保护法》第五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六条第一款: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家用视 营者有下列情形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听商品销 之一,除承担相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363 行 售者、修 应的民事责任外,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理者、生 其他有关法律、 罚的,行政机关 处 产者不履 法规对处罚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行“三包”和处罚方式有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责任行为 定的,依照法律、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处罚 法规的规定执行;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律、法规未作 定专人负 处罚。 规定的,由工商 责,及时 行政管理部门或 组织调查 2-1《行政 者其他有关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部门责令改正,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可以根据情节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处或者并处警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没收违法所得、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处以违法所得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倍以上十倍以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罚款,没有违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法所得的,处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五十万元以下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罚款;情节严重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责令停业整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顿、吊销营业执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照:(八)对消费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者提出的修理、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重作、更换、退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货、补足商品数 秘密。 量、退还货款和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服务费用或者赔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偿损失的要求, 审查案件 立案。 故意拖延或者无 调查报告, 2-2《行政 理拒绝的;第五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十六条第二款: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经营者有前款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定情形的,除依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照法律、法规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定予以处罚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处罚机关应当记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入信用档案,向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社会公布。2.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家用视听商品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修理更换退货责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任规定》第二十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六条第一款:销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售者、修理者、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生产者未按本规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定执行三包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消费者可以向产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品质量监督管理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部门质量申诉处 查)。 理机构申诉,由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产品质量监督管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理部门责令其按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三包规定办理。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 前,应制 笔录。 款:销售者、修 作《行政 3-1《行政 理者、生产者对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消费者提出的修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理、更换、退货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的要求故意拖延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或者无理拒绝的,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由产品质量监督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管理部门予以处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罚,并予以公告。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产品质量监督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抽查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监督抽 查不合格 行 产品生产 364 政 企业经复 处 查其产品 罚 仍然不合 格行为的 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监督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抽查不合格产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生产企业经复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其产品仍然不合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格的,由所在地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质量技术监督部 罚的,行政机关 门责令企业在 30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日内进行停业整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顿;整顿期满后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经再次复查仍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合格的,通报有 定专人负 处罚。 关部门吊销相关 责,及时 证照。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检验机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构和检验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人员从事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与其检验 第五十七条检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365 政 的列入目 机构和检验人员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录产品相 从事与其检验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关的生产、 列入目录产品相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销售活动 关的生产、销售 罚的,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活动,或者以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名义推荐或者监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制、监销其检验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列入目录产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由工业产品 定专人负 处罚。 生产许可证主管 责,及时 2-1《行政 部门处 2 万元以 组织调查 上 10 万元以下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罚款;有违法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得的,没收违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所得;情节严重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撤销其检验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资格。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检验机 《产品质量监督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366 政 处 罚 构违反规 抽查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定,分包 第十二条:组织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检验任务 监督抽查的部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等行为, 应当依据法律法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未按规定 规的规定,指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及时报送 有关部门或者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检验报告 托具有法定资质 罚的,行政机关 及有关情 的产品质量检验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况和复检 机构(以下简称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结果,情 检验机构)承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节严重或 监督抽查相关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拒不改正 作。委托检验机 定专人负 处罚。 行为的行 构承担监督抽查 责,及时 政处罚 2-1《行政 相关工作的,组 组织调查 织监督抽查的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门应当与被委托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检验机构签订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行政委托协议书, 明确双方的权利、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义务、违约责任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等内容。被委托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检验机构应当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保证所承担监督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抽查相关工作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科学、公正、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确,如实上报检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验结果和检验结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论,并对检验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作负责,不得分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包检验任务,未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经组织监督抽查 秘密。 的部门批准,不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得租赁或者借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他人检测设备。 审查案件 立案。 组织监督抽查的 调查报告, 2-2《行政 部门应当加强对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抽样人员和检验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机构的监督管理,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制定相应的考核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办法,对监督抽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查实施过程及相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关机构和人员开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展监督检查。对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存在违反本办法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相关规定的检验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机构,必要时可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暂停其 3 年承担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监督抽查任务资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格,并按照第四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章的有关规定处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罚。第三十二条: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检验工作结束后,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检验机构应当在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规定的时间内将 查)。 检验报告及有关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情况报送组织监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督抽查的部门。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国家监督抽查同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时抄送生产企业 前,应制 笔录。 所在地的省级质 作《行政 3-1《行政 量技术监督部门。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第三十八条:检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验机构应当将复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检结果及时报送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组织监督抽查的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部门。国家监督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抽查应当同时抄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报企业所在地省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级质量技术监督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部门。第五十二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条:检验机构违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反本办法第十二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条、第三十二条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和第三十八条规 书》。 决定;(二)违 定,分包检验任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务的,或者未经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组织监督抽查部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门批准,租借他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人检测设备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或者未按规定及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时报送检验报告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及有关情况和复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检结果的,由组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织监督抽查的部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门责令改正;情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节严重或者拒不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改正的,由所在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地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部门处 3 万元以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下罚款。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检验检 1.《检验检测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367 政 测机构不 构资质认定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能持续保 办法》第四十三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持检验检 条:检验检测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测能力或 构有下列情形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超能力范 一的,由县级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围出具数 上质量技术监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据结果的 部门责令整改, 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处 3 万元以下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款:(一)基本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条件和技术能力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不能持续符合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质认定条件和要 定专人负 处罚。 求,擅自向社会 责,及时 2-1《行政 出具具有证明作 组织调查 用数据、结果的;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二)超出资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认定证书规定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检验检测能力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围,擅自向社会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出具具有证明作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用数据、结果的;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2.《食品检验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构资质认定管理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办法》第三十五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条:食品检验机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构有下列情形之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一的,县级以上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质量技术监督部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门应当责令其改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正,处 3 万元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下罚款;情节严 秘密。 重的,责令限期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整改,暂停资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认定证书 3 个月,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证书暂停期间不 调查报告, 得对外出具食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检验报告:(一)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不能持续符合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质认定条件继续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从事食品检验活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动的;(二)违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反本办法规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擅自增加检验项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目或者超出资质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认定批准范围从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事食品检验活动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并对外出具食品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检验报告的;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368 行 对检验检1.《检验检测机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测机构不 构资质认定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能遵守资 办法》第二十七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质认定等 条:检验检测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政管理 构不得转让、出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要求的行 租、出借资质认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处罚 定证书和标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不得伪造、变造、 罚的,行政机关 冒用、租借资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认定证书和标志;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不得使用已失效、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撤销、注销的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质认定证书和标 定专人负 处罚。 志。第二十八条:责,及时 检验检测机构向 组织调查 2-1《行政 社会出具具有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明作用的检验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测数据、结果的,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应当在其检验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测报告上加盖检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验检测专用章,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并标注资质认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标志。第四十二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条:检验检测机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构有下列情形之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一的,由县级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上质量技术监督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部门责令其 1 个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月内改正;逾期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未改正或者改正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后仍不符合要求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处 1 万元以 秘密。 下罚款:(一)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违反本办法第二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十五条、第二十 审查案件 立案。 八条规定出具检 调查报告, 2-2《行政 验检测数据、结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果的;(三)未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按照本办法规定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对原始记录和报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告进行管理、保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存的;(四)违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反本办法和评审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准则规定分包检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验检测项目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五)未按照本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办法规定办理变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更手续的;(六)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未按照资质认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部门要求参加能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力验证或者比对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的;(七)未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照本办法规定上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报年度报告、统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计数据等相关信 查)。 回答询问,并协 息或者自我声明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内容虚假的;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八)无正当理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由拒不接受、不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配合监督检查的。 前,应制 笔录。 2.《检验检测机 作《行政 3-1《行政 构资质认定管理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办法》第四十三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条:检验检测机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构有下列情形之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一的,由县级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上质量技术监督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部门责令整改,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处 3 万元以下罚 等权利。 决定:(一)确 款:(五)非授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权签字人签发检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验检测报告的。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第四十四条:检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验检测机构违反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本办法第二十七 书》。 决定;(二)违 条规定的,由县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级以上质量技术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监督部门责令改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正,处 3 万元以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下罚款。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检验检测机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资质认定管理办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法》第四十三条:立案。 对检验检 检验检测机构有 罚的,行政机关 行 测机构出 下列情形之一的, 369 当给予行政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具失实数 由县级以上质量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据、结果 技术监督部门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的行政处 令整改,处 3 万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元以下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三)出具的检 责,及时 2-1《行政 验检测数据、结 组织调查 果失实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产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质量检验机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认证机构伪造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检验检 行 测机构出 370 政 具虚假检 处 测数据、 罚 结果的行 政处罚 验结果或者出具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虚假证明的,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令改正,对单位 罚的,行政机关 处五万元以上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直接负责的主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接责任人员处一 定专人负 处罚。 万元以上五万元 责,及时 2-1《行政 以下的罚款;有 组织调查 违法所得的,并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情节严重的,取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消其检验资格、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认证资格;构成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犯罪的,依法追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究刑事责任。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品质量检验机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认证机构出具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检验结果或者证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明不实,造成损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失的,应当承担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相应的赔偿责任;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造成重大损失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撤销其检验资格、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认证资格。2.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检验检测机构 秘密。 资质认定管理办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法》第四十五条: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检验检测机构有 审查案件 立案。 下列情形之一的, 调查报告, 2-2《行政 资质认定部门应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当撤销其资质认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定证书:(一)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未经检验检测或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者以篡改数据、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结果等方式,出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具虚假检验检测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数据、结果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被撤销资质认定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证书的检验检测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机构,三年内不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得再次申请资质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认定。《食品检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验机构资质认定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管理办法》第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十六条:食品检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验机构有下列情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形之一的,资质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认定部门应当撤 查)。 销其资质认定证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书:(一)出具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虚假食品检验报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告或者出具的食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品检验报告不实 前,应制 笔录。 造成严重后果的;作《行政 3-1《行政 第三十七条:食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品检验人员出具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虚假检验报告的,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依照《中华人民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共和国食品安全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法》第一百三十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八条的规定予以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处罚;3.《中华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人民共和国食品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安全法》第一百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三十八条:违反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本法规定,食品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检验机构、食品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检验人员出具虚 书》。 决定;(二)违 假检验报告的,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由授予其资质的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主管部门或者机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构撤销该食品检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验机构的检验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质,没收所收取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的检验费用,并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处检验费用五倍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以上十倍以下罚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款,检验费用不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足一万元的,并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处五万元以上十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万元以下罚款;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依法对食品检验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机构直接负责的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主管人员和食品 法律规定 定。 检验人员给予撤 的方式送 4-1《行政 职或者开除处分;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导致发生重大食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品安全事故的,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对直接负责的主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管人员和食品检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验人员给予开除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分。违反本法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规定,受到开除 8.其 实、理由、依据, 处分的食品检验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机构人员,自处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分决定作出之日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起十年内不得从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事食品检验工作;责任。 4-2《行政 因食品安全违法 处罚法》第六十 行为受到刑事处 二条 罚或者因出具虚 关及其执法人 假检验报告导致 员在作出行政 发生重大食品安 处罚决定之前, 全事故受到开除 未依照本法第 处分的食品检验 四十四条、第四 机构人员,终身 十五条的规定 不得从事食品检 向当事人告知 验工作。食品检 拟作出的行政 验机构聘用不得 处罚内容及事 从事食品检验工 实、理由、依据, 作的人员的,由 或者拒绝听取 授予其资质的主 当事人的陈述、 管部门或者机构 申辩,不得作出 撤销该食品检验 行政处罚决定; 机构的检验资质。 当事人明确放 食品检验机构出 弃陈述或者申 具虚假检验报告, 辩权利的除外。 使消费者的合法 行政机 5-1《行政 权益受到损害的, 处罚法》第五十 应当与食品生产 九条行政机关 经营者承担连带 依照本法第五 责任。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二十五条产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质量监督部门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检验检 者其他国家机关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测机构出 以及产品质量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371 政 现影响公 验机构不得向社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正性行为 会推荐生产者的 罚的,行政机关 罚 的行政处 产品;不得以对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产品进行监制、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监销等方式参与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产品经营活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第六十七条产品 定专人负 处罚。 质量监督部门或 责,及时 者其他国家机关 组织调查 2-1《行政 违反本法第二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五条的规定,向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社会推荐生产者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产品或者以监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制、监销等方式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参与产品经营活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动的,由其上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机关或者监察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关责令改正,消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除影响,有违法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收入的予以没收;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情节严重的,对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直接负责的主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人员和其他直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责任人员依法给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予行政处分。产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品质量检验机构 秘密。 有前款所列违法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行为的,由产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质量监督部门责 审查案件 立案。 令改正,消除影 调查报告, 2-2《行政 响,有违法收入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的予以没收,可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以并处违法收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一倍以下的罚款;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情节严重的,撤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销其质量检验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格。2.《检验检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测机构资质认定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管理办法》第四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十三条:检验检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测机构有下列情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形之一的,由县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级以上质量技术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监督部门责令整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改,处 3 万元以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下罚款:(四)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接受影响检验检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测公正性的资助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或者存在影响检 查)。 验检测公正性行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为的;《食品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验机构资质认定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管理办法》第三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十五条:食品检 前,应制 笔录。 验机构有下列情 作《行政 3-1《行政 形之一的,县级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上质量技术监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督部门应当责令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其改正,处 3 万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元以下罚款;情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节严重的,责令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限期整改,暂停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资质认定证书 3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个月,证书暂停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期间不得对外出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具食品检验报告: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三)接受影响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检验公正性的资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助或者存在影响 书》。 决定;(二)违 检验公正性行为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的;(五)利用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承担行政机关指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定检验任务,进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行其他违规行为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的。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食品检验机构以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广告或者其他形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式向消费者推荐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食品的,依照《中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华人民共和国食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品安全法》第一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百四十条第四款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的规定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和国食品安全法》 法律规定 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 的方式送 4-1《行政 四款:违反本法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规定,食品安全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监督管理等部门、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食品检验机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食品行业协会以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广告或者其他形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式向消费者推荐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食品,消费者组 8.其 实、理由、依据, 织以收取费用或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者其他牟取利益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的方式向消费者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推荐食品的,由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有关主管部门没 责任。 4-2《行政 收违法所得,依 处罚法》第六十 法对直接负责的 二条 主管人员和其他 关及其执法人 直接责任人员给 员在作出行政 予记大过、降级 处罚决定之前, 或者撤职处分; 未依照本法第 情节严重的,给 四十四条、第四 予开除处分。 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机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检验检测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 构资质认定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测机构未 办法》第二十五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372 政 处 罚 按有关标 条:检验检测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准或者技 构应当在资质认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术规范要 定证书规定的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求出具检 验检测能力范围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测数据、 内,依据相关标 罚的,行政机关 结的行政 准或者技术规范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罚 规定的程序和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求,出具检验检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测数据、结果。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检验检测机构出 定专人负 处罚。 具检验检测数据、 责,及时 结果时,应当注 组织调查 2-1《行政 明检验检测依据,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并使用符合资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认定基本规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评审准则规定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用语进行表述。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检验检测机构对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其出具的检验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测数据、结果负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责,并承担相应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法律责任;第四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十二条:检验检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测机构有下列情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形之一的,由县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级以上质量技术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监督部门责令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1 个月内改正;逾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期未改正或者改 秘密。 正后仍不符合要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求的,处 1 万元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以下罚款:(一)审查案件 立案。 违反本办法第二 调查报告, 2-2《行政 十五条、第二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八条规定出具检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验检测数据、结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果的 2.《食品检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验机构资质认定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管理办法》第三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十五条:食品检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验机构有下列情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形之一的,县级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以上质量技术监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督部门应当责令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其改正,处 3 万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元以下罚款;情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节严重的,责令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限期整改,暂停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资质认定证书 3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个月,证书暂停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期间不得对外出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具食品检验报告:查)。 回答询问,并协 (四)未依照食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品安全标准、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验规范的规定进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行食品检验,造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成不良后果的;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检验检测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 构资质认定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测机构未 办法》第四十二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373 政 依法履行 条:检验检测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人员管理 构有下列情形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责任的行 一的,由县级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处罚 上质量技术监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部门责令其 1 个 罚的,行政机关 月内改正;逾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未改正或者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后仍不符合要求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处 1 万元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下罚款:(二) 定专人负 处罚。 未按照本办法规 责,及时 2-1《行政 定对检验检测人 组织调查 员实施有效管理,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影响检验检测独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立、公正、诚信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2.《食品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验机构资质认定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管理办法》第三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六条:食品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验机构有下列情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形之一的,资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认定部门应当撤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销其资质认定证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书:(二)聘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国家有关法律、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行政法规规定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止从事食品检验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工作人员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374 政 处 罚 对检验检 1.《检验检测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测机构未 构资质认定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 办法》第四十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资质认定 条:检验检测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出具数据、 构未依法取得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结果的行 质认定,擅自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处罚 社会出具具有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明作用数据、结 罚的,行政机关 果的,由县级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上质量技术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部门责令改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3 万元以下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款。2.《食品检 定专人负 处罚。 验机构资质认定 责,及时 2-1《行政 管理办法》第三 组织调查 十四条:未依法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取得资质认定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食品检验机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擅自向社会出具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具有证明作用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食品检验数据和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结果的,县级以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上质量技术监督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部门应当责令其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改正,处 3 万元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罚款,并予以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布。3.《中华人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民共和国计量法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实施细则》第五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十条未取得计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认证合格证书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产品质量检验机 秘密。 构,为社会提供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公证数据的,责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令其停止检验, 审查案件 立案。 可并处 1000 元以 调查报告, 下的罚款。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375 行 对检验检 1.《检验检测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测机构整 构资质认定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改后仍不 办法》第四十五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符合要求 条:检验检测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行政处 构有下列情形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一的,资质认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部门应当撤销其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资质认定证书: 罚的,行政机关 (二)违反本办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法第四十三条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定,整改期间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自对外出具检验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检测数据、结果,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或者逾期未改正、 2-1《行政 改正后仍不符合 组织调查 要求的;被撤销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资质认定证书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检验检测机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三年内不得再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申请资质认定。 2.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食品检验机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资质认定管理办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法》第三十六条: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食品检验机构有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下列情形之一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资质认定部门应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撤销其资质认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证书:(三)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资质认定证书暂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停期间对外出具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食品检验报告的;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四)逾期未整 秘密。 改或者整改后仍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不符合资质认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要求的;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山西省盐业管 理条例 》第三十 八条 违反本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例第十九条规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将非食用盐作为 罚的,行政机关 对将非食 食用盐销售或者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 用盐作为 使用的,由盐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 食用盐销 行政主管部门责 376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售或者使 令其停止违法行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用的行政 为,没收违法盐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产品和违法所得, 责,及时 并处违法所得 3 2-1《行政 组织调查 倍以上 5 倍以下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罚款;构成犯罪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依法追究刑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事责任。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禁止传销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二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款:有本条例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七条规定的行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介绍、 诱骗、胁 行 迫他人参 加《禁止 介绍、诱骗、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迫他人参加传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由工商行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管理部门责令停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止违法行为,没 377 传销条例》 处 收非法财物,没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第七条规 罚 收违法所得,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定的传销 10 万元以上 50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行为的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定专人负 处罚。 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 责,及时 政 2-1《行政 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调查 第二十五条: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依照本条例第二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十四条的规定进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行处罚时,可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依照有关法律、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责令停业整顿或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者吊销营业执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进出口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蛋白同化 第八十二条违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制剂和肽 本法规定,提供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类激素的 虚假的证明、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单位提供 件资料样品或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378 政 处 罚 虚假的证 采取其他欺骗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明、文件 段取得《药品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资料样品 产许可证》、《药 罚的,行政机关 或者采取 品经营许可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其他欺骗 《医疗机构制剂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手段取得 许可证》或者药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药品批准 品批准证明文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证明文件 的,吊销《药品 定专人负 处罚。 的行政处 生产许可证》、 责,及时 罚 《药品经营许可 组织调查 2-1《行政 证》、《医疗机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构制剂许可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或者撤销药品批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准证明文件,五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年内不受理其申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请,并处一万元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上三万元以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罚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进出口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蛋白同化 第八十一条伪造、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制剂和肽 变造、买卖、出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类激素的 租、出借许可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单位伪造、 或者药品批准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379 政 变造、买 明文件的,没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卖、出租、违法所得,并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出借许可 违法所得一倍以 罚的,行政机关 证或者药 上三倍以下的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品批准证 款;没有违法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明文件的 得的,处二万元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 以上十万元以下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罚款;情节严 定专人负 处罚。 重的,并吊销卖 责,及时 方、出租方、出 组织调查 2-1《行政 借方的《药品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产许可证》、《药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医疗机构制剂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许可证》或者撤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销药品批准证明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文件;构成犯罪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依法追究刑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事责任。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销售超过 国大气污染防治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380 政 处 罚 污染物排 法》第一百一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放标准的 条第一款:违反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机动车、 本法规定,进口、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非道路移 销售超过污染物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动机械行 排放标准的机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为的行政 车、非道路移动 罚的,行政机关 处罚 机械的,由县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以上人民政府市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海关按照职责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收违法所得,并 定专人负 处罚。 处货值金额一倍 责,及时 2-1《行政 以上三倍以下的 组织调查 罚款,没收销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无法达到污染物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排放标准的机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车、非道路移动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机械;进口行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构成走私的,由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海关依法予以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进口或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销售未经 和国进口计量器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381 政 国务院计 具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量行政部 第四条凡进口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门型式批 外商在中国境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准的计量 销售列入本办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器具行为 所附《中华人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共和国进口计量 罚的,行政机关 罚 器具型式审查目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录》内的计量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具的,应向国务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院计量行政部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申请办理型式批 定专人负 处罚。 准。属进口的, 责,及时 由外商申请型式 组织调查 2-1《行政 批准。属外商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中国境内销售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由外商或其代理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人申请型式批准。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国务院计量行政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部门可根据情况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变化对《中华人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民共和国进口计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量器具型式审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目录》作个别调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整。第十六条: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违反本办法第四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条规定,进口或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销售未经国务院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计量行政部门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式批准的计量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具的,计量行政 秘密。 部门有权封存其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计量器具,责令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其补办型式批准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手续,并可处以 调查报告, 相当于进口或销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售额百分之三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以下的罚款。2.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国进口计量器具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监督管理办法实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施细则》第三十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一条:进口或者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销售未经国务院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计量行政部门型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式批准的计量器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具的,由县级以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上政府计量行政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部门依照《中华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人民共和国进口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计量器具监督管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理办法》的规定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处罚。3.《计量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违法行为处罚细 查)。 则》第十三条第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二款:进口、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售列入《中华人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民共和国进口计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量器具型式审查 前,应制 笔录。 目录》内的计量 作《行政 3-1《行政 器具,未经国务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院计量行政部门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型式批准的,封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存计量器具,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令其补办型式批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准手续,没收全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部违法所得,可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并处相当其进口 等权利。 决定:(一)确 额或销售额百分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之三十以下的罚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款。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进口药 《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382 政 品(包括 第四十八条。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进口药品、 止生产(包括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进口药材、 制,下同)、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临时进口 售假药。有下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药品)的 情形之一的,为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政处罚 假药:(一)药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所含成份与国家 罚的,行政机关 药品标准规定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成份不符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二)以非药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冒充药品或者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他种药品冒充此 定专人负 处罚。 种药品的。有下 责,及时 列情形之一的药 组织调查 2-1《行政 品,按假药论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一)国务院药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规定禁止使用的;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二)依照本法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必须批准而未经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批准生产、进口,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或者依照本法必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须检验而未经检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验即销售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三)变质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四)被污染的;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五)使用依照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本法必须取得批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准文号而未取得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批准文号的原料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药生产的;(六)秘密。 所标明的适应症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或者功能主治超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出规定范围的。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第七十三条生产、 2-2《行政 销售假药的,没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收违法生产、销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售的药品和违法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所得,并处违法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生产、销售药品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货值金额二倍以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上五倍以下的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款;有药品批准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证明文件的予以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撤销,并责令停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产、停业整顿;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情节严重的,吊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销《药品生产许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可证》、《药品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经营许可证》或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者《医疗机构制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剂许可证》;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成犯罪的,依法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追究刑事责任。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1、《化妆品卫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监督条例实施细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则》第四十七条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经停产 行 处罚后, 具有下列行为之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一者,处以吊销 罚的,行政机关 《化妆品生产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业卫生许可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仍无改进, 政 的处罚:(一)经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383 确不具备 处 停产处罚后,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化妆品生 罚 无改进,确不具 定专人负 处罚。 产卫生条 备化妆品生产卫 责,及时 件者 2-1《行政 生条件者;(二)组织调查 转让、伪造、倒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卖《化妆品生产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企业卫生许可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者。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六条有下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情形之一的,由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县级以上人民政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府食品药品监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经营不 行 符合规定 384 政 的第三类 处 医疗器械 罚 的行政处 罚 管理部门责令改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正,没收违法生 罚的,行政机关 产、经营或者使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用的医疗器械;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违法生产、经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或者使用的医疗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器械货值金额不 定专人负 处罚。 足 1 万元的,并 责,及时 2-1《行政 处 2 万元以上 5 组织调查 万元以下罚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 1 万元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以上的,并处货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值金额 5 倍以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10 倍以下罚款;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情节严重的,责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令停产停业,直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至由原发证部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吊销医疗器械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册证、医疗器械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生产许可证、医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疗器械经营许可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证:(一)生产、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经营、使用不符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合强制性标准或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者不符合经注册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或者备案的产品 秘密。 技术要求的医疗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器械的;(二)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医疗器械生产企 审查案件 立案。 业未按照经注册 调查报告, 2-2《行政 或者备案的产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技术要求组织生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产,或者未依照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本条例规定建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质量管理体系并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保持有效运行的;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三)经营、使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用无合格证明文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件、过期、失效、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淘汰的医疗器械,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或者使用未依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注册的医疗器械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的;(四)食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药品监督管理部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门责令其依照本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条例规定实施召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回或者停止经营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后,仍拒不召回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或者停止经营医 查)。 疗器械的;(五)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委托不具备本条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例规定条件的企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业生产医疗器械, 或者未对受托方 前,应制 笔录。 的生产行为进行 作《行政 3-1《行政 管理的。医疗器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械经营企业、使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用单位履行了本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条例规定的进货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查验等义务,有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充分证据证明其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不知道所经营、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使用的医疗器械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为前款第一项、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第三项规定情形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的医疗器械,并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能如实说明其进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货来源的,可以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但应 书》。 决定;(二)违 当依法没收其经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营、使用的不符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合法定要求的医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疗器械。2、《医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疗器械经营监督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管理办法》第五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十九条有下列情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形之一的,由县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级以上食品药品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监督管理部门责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令限期改正,并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按照《医疗器械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监督管理条例》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第六十六条的规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定予以处罚: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一)经营不符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合强制性标准或 的方式送 者不符合经注册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或者备案的产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技术要求的医疗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器械的;(二)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经营无合格证明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文件、过期、失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效、淘汰的医疗 进行处罚。 器械的;(三) 8.其 实、理由、依据, 食品药品监督管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理部门责令停止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经营后,仍拒不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停止经营医疗器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械的。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尚不构成犯罪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经营超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385 行 过保质期 政府食品药品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的食品原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处 料、食品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2-1《行政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十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二十倍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下罚款;情节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重的,吊销许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证:(二)用超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过保质期的食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原料、食品添加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剂生产食品、食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品添加剂,或者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经营上述食品、 秘密。 食品添加剂;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经营的 《家用汽车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家用汽车 修理、更换、退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产品不具 货责任规定》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有中文的 十条第一款:家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386 政 处 罚 产品合格 用汽车产品应当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证或相关 具有中文的产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证明以及 合格证或相关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品使用 明以及产品使用 罚的,行政机关 说明书、 说明书、三包凭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三包凭证、 证、维修保养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维修保养 册等随车文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手册等随 第十条第二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车文件行 产品使用说明书 定专人负 处罚。 为的行政 应当符合消费品 责,及时 处罚 2-1《行政 使用说明等国家 组织调查 标准规定的要求。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家用汽车产品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具有的使用性能、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安全性能在相关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标准中没有规定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的,其性能指标、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工作条件、工作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环境等要求应当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在产品使用说明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书中明示。第十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条第三款:三包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凭证应当包括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下内容:产品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牌、型号、车辆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类型规格、车辆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识别代号(VIN)、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生产日 期;生产者 秘密。 名称、 地址、邮政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编码、 客服电话;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销售者名称、地 审查案件 立案。 址、邮政编码、 调查报告, 2-2《行政 电话等销售网点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资料、 销售日期;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修理者名称、地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址、邮政编码、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电话等修理网点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资料或者相关查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询方式;家用汽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车产品三包条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款、包修期和三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包有效期以及按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照规定要求应当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明示的其他内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容。第十条第四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款:维修保养手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册应当格式规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范、内容实用。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第十条第五款: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随车提供工具、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备件等物品的, 查)。 应附有随车物品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清单。第三十八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条:违反本规定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第十条规定, 构成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 前,应制 笔录。 定的违法行为 作《行政 3-1《行政 的,依法予以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罚;未构成有关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违法行为的,予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以警告,责令限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期改正;情节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重的,处 1 万元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以上 3 万元以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罚款。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经营企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业从无 第七十九条药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药品生 的生产企业、经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387 行 产许可 营企业或者医疗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政 证》、 机构违反本法第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药品经 三十四条的规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营许可证》 从无《药品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企业购 许可证》、《药 罚的,行政机关 进药品的 品经营许可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政处罚 的企业购进药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责令改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没收违法购进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品,并处违法 定专人负 处罚。 购进药品货值金 责,及时 2-1《行政 额二倍以上五倍 组织调查 以下的罚款;有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违法所得的,没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收违法所得;情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节严重的,吊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药品生产许可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证》、《药品经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营许可证》或者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可证书。2、《药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品流通监督管理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办法》第三十七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条:违反本办法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规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药品经营企业购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进或者销售医疗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机构配制的制剂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按照《药品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管理法》第八十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条(修订后的《药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品管理法》第七 审查案件 立案。 十九条)规定予 调查报告, 以处罚。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经营企 1、《药品召回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388 政 处 罚 业拒绝配 理办法》第三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合药品生 六条药品经营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产企业或 业、使用单位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者药品监 反本办法第六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督管理部 规定的,责令停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门开展有 止销售和使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关药品安 并处 1000 元以上 罚的,行政机关 全隐患调 5 万元以下罚款;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拒绝 造成严重后果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协助药品 由原发证部门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生产企业 销《药品经营许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召回药品 可证》或者其他 定专人负 处罚。 的的行为 许可证。《药品 责,及时 2-1《行政 的行政处 召回管理办法》 组织调查 罚 第三十七条药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经营企业、使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单位拒绝配合药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品生产企业或者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药品监督管理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门开展有关药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安全隐患调查、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拒绝协助药品生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产企业召回药品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予以警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可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并处 2 万元以下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罚款。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经营企 1、《药品不良反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389 政 业无专职 应报告和监测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或者兼职 理办法》第五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人员负责 九条药品经营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本单位药 业有下列情形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品不良反 一的,由所在地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应监测工 药品监督管理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作的;未 门给予警告,责 罚的,行政机关 按照要求 令限期改正;逾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开展药品 期不改的,处三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不良反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或者群体 (一)无专职或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不良事件 者兼职人员负责 定专人负 处罚。 报告、调 本单位药品不良 责,及时 2-1《行政 查、评价 反应监测工作的;组织调查 和处理的; (二)未按照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不配合严 求开展药品不良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重药品不 反应或者群体不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良反应或 良事件报告、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者群体不 查、评价和处理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良事件相 的;(三)不配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关调查工 合严重药品不良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作的行为 反应或者群体不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行政处 良事件相关调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罚 工作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390 行 对经营未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按照规定 第五十四条药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印有或者 包装必须按照规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贴有药品 定印有或者贴有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标签标识 标签并附有说明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并附有说 书。标签或者说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明书的药 明书上必须注明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的行为 药品的通用名称、 罚的,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成份、规格、生 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产企业、批准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号、产品批号、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生产日期、有效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期、适应症或者 定专人负 处罚。 功能主治、用法、责,及时 用量、禁忌、不 组织调查 2-1《行政 良反应和注意事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项。麻醉药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精神药品、医疗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用毒性药品、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射性药品、外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药品和非处方药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标签,必须印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有规定的标志/2、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药品管理法》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第八十五条药品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标识不符合本法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的,除依法应当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按照假药、劣药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论处的外,责令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改正,给予警告;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情节严重的,撤 秘密。 销该药品的批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证明文件。3、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药品管理法实 审查案件 立案。 施条例》第六十 调查报告, 2-2《行政 八条药品生产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业、药品经营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业生产、经营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药品及医疗机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配制的制剂,其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包装、标签、说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明书违反《药品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管理法》及本条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例规定的,依照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药品管理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第八十五条的规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定给予处罚。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文物保护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依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设立的拍卖企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经营文物拍卖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应当取得省、自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治区、直辖市人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391 对经营文 民政府文物行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物拍卖的 部门颁发的文物 罚的,行政机关 行 拍卖企业 拍卖许可证。经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从事文物 营文物拍卖的拍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购销经营 卖企业不得从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活动行为 文物购销经营活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行政处 动,不得设立文 定专人负 处罚。 罚 物商店。第七十 责,及时 2-1《行政 三条有下列情形 组织调查 之一的,由工商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行政管理部门没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收违法所得、非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法经营的文物,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违法经营额五万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元以上的,并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经营额一倍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以上三倍以下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违法经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额不足五万元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五万元以下的罚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款;情节严重的,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由原发证机关吊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销许可证书:……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二)经营文物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拍卖的拍卖企业 秘密。 从事文物购销经 营活动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计量法实施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经营销 售残次计 量器具零 配件以及 行 销售使用 392 政 残次计量 处 器具零配 罚 件组装、 修理计量 器具的行 为的行政 处罚 细则》第十章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四十七条:经营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销售残次计量器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具零配件的,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令其停止经营销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售,没收残次计 罚的,行政机关 量器具零配件和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全部违法所得,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可并处二千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下的罚款;情节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严重的,由工商 定专人负 处罚。 行政管理部门吊 责,及时 2-1《行政 销其营业执照。2.组织调查 《计量违法行为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罚细则》第二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章第十七条:经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营销售残次计量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器具零配件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使用残次计量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具零配件组装、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修理计量器具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其停止经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销售,没收残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计量器具零配件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及组装的计量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具和全部违法所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得,可并处二千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元以下的罚款;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情节严重的,由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工商行政管理部 秘密。 门吊销其营业执 照。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流通领域商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质量抽查检验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经营者 被抽检商 法》第十六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实施抽检的工商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政管理部门应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品不合格, 行 当自收到检验结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经工商部 政 果之日起五个工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393 门责令限 处 作日内通知被抽 罚的,行政机关 期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样的经营者。检 逾期不改 验不合格的,应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正行为的 当通知样品标称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 的生产者并责令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被抽检的经营者 定专人负 处罚。 限期改正。第二 责,及时 十九条:经营者 组织调查 2-1《行政 违反本办法第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六条规定,逾期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不改正的,处三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以下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经营者 1.《流通领域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拒绝或者 品质量抽查检验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拖延工商 办法》第二十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394 政 处 罚 行政管理 条:对经抽检并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部门责令 依法认定为不合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对缺陷 格商品的,工商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商品采取 行政管理部门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停止销售、 当责令被抽样的 罚的,行政机关 警示等措 经营者立即停止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施行为的 销售;消费者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 求退货的,经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者应当负责退货。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门发现并认定商 责,及时 品存在缺陷,有 组织调查 2-1《行政 危及人身、财产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安全危险的,应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当立即责令经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者采取停止销售、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警示等措施,并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及时通报商品标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称生产者所在地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有关行政部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经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者违反本办法第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二十一条规定,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拒绝或者拖延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商行政管理部门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责令的对缺陷商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品采取停止销售、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警示等措施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依据《消费者权 秘密。 益保护法》第五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十六条相关规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处罚。2.《消费 审查案件 立案。 者权益保护法》 调查报告, 2-2《行政 第五十六条第一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款:经营者有下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列情形之一,除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承担相应的民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责任外,其他有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关法律、法规对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处罚机关和处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方式有规定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依照法律、法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的规定执行;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律、法规未作规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定的,由工商行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政管理部门或者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其他有关行政部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门责令改正,可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以根据情节单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或者并处警告、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没收违法所得、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处以违法所得一 查)。 回答询问,并协 倍以上十倍以下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的罚款,没有违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法所得的,处以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五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罚款;情节严重 前,应制 笔录。 的,责令停业整 作《行政 3-1《行政 顿、吊销营业执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照:(七)拒绝或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者拖延有关行政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部门责令对缺陷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商品或者服务采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取停止销售、警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示、召回、无害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化处理、销毁、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停止生产或者服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务等措施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经营者 行 395 政 处 罚 利用合同 格式条款 加重消费 者责任行 为的行政 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处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管理总局令第 51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号)第十条:经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营者与消费者采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用格式条款订立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合同的,经营者 罚的,行政机关 不得在格式条款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中加重消费者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列责任:(一)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违约金或者损害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赔偿金超过法定 定专人负 处罚。 数额或者合理数 责,及时 2-1《行政 额;(二)承担 组织调查 应当由格式条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提供方承担的经 当事人有 四条 营风险责任;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三)其他依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法律法规不应由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消费者承担的责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任。第十二条: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当事人违反本办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法第六条、第七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条、第八条、第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九条、第十条、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第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法律法规已有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定的,从其规定;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法律法规没有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定的,工商行政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管理机关视其情 秘密。 节轻重,分别给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予警告,处以违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法所得额三倍以 审查案件 立案。 下,但最高不超 调查报告, 2-2《行政 过三万元的罚款,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没有违法所得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处以一万元以下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的罚款。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396 政 处 罚 对经营者 "《山西省合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利用合同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 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免除自身 本条例第九条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责任行为 一款、第十条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政处 定的,由工商行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政管理部门责令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格式条款提供方 罚的,行政机关 限期改正;逾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不改的,给予警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告,可并处五百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元以上五千元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下罚款第九条第 定专人负 处罚。 一款 格式条款 责,及时 2-1《行政 含有免除或者限 组织调查 制自身责任内容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提供方应当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在合同订立前,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用清晰、明白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语言或者文字提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请对方注意。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知、声明、店堂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告示等还应当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在醒目位置。"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397 行 对经营者 《合同违法行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利用合同 监督处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格式条款 (国家工商行政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排除消费 管理总局令第 51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者权利行 号)第十一条经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为的行政 营者与消费者采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罚 用格式条款订立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合同的,经营者 罚的,行政机关 不得在格式条款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中排除消费者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列权利:(一)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依法变更或者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除合同的权利; 定专人负 处罚。 (二)请求支付 责,及时 2-1《行政 违约金的权利; 组织调查 (三)请求损害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赔偿的权利;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四)解释格式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条款的权利;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五)就格式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款争议提起诉讼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权利;(六)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消费者依法应当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享有的其他权利。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第十二条:当事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人违反本办法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六条、第七条、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第八条、第九条、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第十条、第十一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条规定,法律法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规已有规定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从其规定;法律 秘密。 法规没有规定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机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关视其情节轻重, 审查案件 立案。 分别给予警告, 调查报告, 2-2《行政 处以违法所得额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三倍以下,但最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高不超过三万元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的罚款,没有违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法所得的,处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一万元以下的罚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款。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流通领域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品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办法》第二十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条:经营者对工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商行政管理部门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依法进行的监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398 政 处 罚 对经营者 检查应当配合,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违反《流 不得拒绝。第三 罚的,行政机关 通领域商 十条:经营者违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品质量监 反本办法第二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督管理办 九条规定的,依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法》第二 照《中华人民共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十九条规 和国产品质量法》 定专人负 处罚。 定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的规 责,及时 2-1《行政 行政处罚 定予以处罚。2. 组织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国产品质量法》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第五十六条:拒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绝接受依法进行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产品质量监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检查的,给予警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告,责令改正;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拒不改正的,责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令停业整顿;情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节特别严重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吊销营业执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流通领域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品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办法》第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销售者不得销售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经营者 违反《流 行 399 政 处 罚 通领域商 品质量监 督管理办 法》第二 十条规定 行为的行 政处罚 下列商品:(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不符合保障人体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健康和人身、财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安全的国家标 罚的,行政机关 准、行业标准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商品;(二)不符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合在商品或者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包装上标注采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产品标准的商 定专人负 处罚。 品,不符合以商 责,及时 2-1《行政 品说明、实物样 组织调查 品等方式表明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质量状况的商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不具备应当具备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使用性能的商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品;(三)国家明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令淘汰并禁止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售的商品;(四)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伪造产地,伪造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冒用他人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厂名、厂址,伪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造或者冒用认证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标志等质量标志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的商品;(五)失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效、变质的商品;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六)篡改生产日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期的商品。第十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一条:销售者销 秘密。 售商品,不得掺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杂、掺假,不得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以假充真、以次 审查案件 立案。 充好,不得以不 调查报告, 2-2《行政 合格商品冒充合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格商品。第二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条:经营者对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道或者应当知道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属于本办法第十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条、第十一条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定禁止销售的商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品,不得为其提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供运输、保管、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仓储等便利条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第三十条:经营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者违反本办法第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二十条规定的,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依照《中华人民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共和国产品质量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法》第六十一条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的规定予以处罚。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2.《中华人民共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和国产品质量法》 查)。 第六十一条: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道或者应当知道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属于本法规定禁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止生产、销售的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产品而为其提供 前,应制 笔录。 运输、保管、仓 作《行政 3-1《行政 储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或者为以假充真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的产品提供制假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生产技术的,没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收全部运输、保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管、仓储或者提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供制假生产技术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的收入,并处违 等权利。 决定:(一)确 法收入百分之五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十以上三倍以下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的罚款;构成犯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罪的,依法追究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刑事责任。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经营者 1.《流通领域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违反《流 品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通领域商 办法》第三十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品质量监 经营者违反本办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督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六)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400 政 处 罚 法》第十 项、第十六条、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条第(六)第十七条、第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项、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 罚的,行政机关 六条、第 规定的,依照《中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十七条、 华人民共和国消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第十八条、 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的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规定行为 定予以处罚。第 定专人负 处罚。 的行政处 十条第(六)项:责,及时 罚 篡改生产日期的 组织调查 2-1《行政 商品第十六条: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售者销售的商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品不符合质量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求的,应当依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国家规定、当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人约定履行退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更换、修理等义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务。没有国家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定和当事人约定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消费者可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自收到商品之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起七日内退货;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七日后符合法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解除合同条件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消费者可以及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退货,不符合法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定解除合同条件 秘密。 的,可以要求经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营者履行更换、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修理等义务。对 审查案件 立案。 依法经有关行政 调查报告, 2-2《行政 部门认定为不合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格的商品,消费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者要求退货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销售者应当负责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退货。第十七条: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销售者采用网络、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电视、电话、邮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购等方式销售商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品的,消费者有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权自收到商品之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日起七日内退货。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销售者应当依照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法律规定承担无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理由退货义务。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第十八条:销售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者应当及时履行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商品修理、重作、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更换、退货、补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足商品数量、退 查)。 还货款和服务费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用或者赔偿损失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等义务,不得故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意拖延或者无理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拒绝。第十九条:前,应制 笔录。 销售者发现其提 作《行政 3-1《行政 供的商品存在缺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陷,有危及人身、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财产安全危险的,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应当立即向工商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行政管理部门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告和告知消费者,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并采取停止销售、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警示等措施。2.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中华人民共和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国消费者权益保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护法》第五十六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条:经营者有下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列情形之一,除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承担相应的民事 书》。 决定;(二)违 责任外,其他有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关法律、法规对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处罚机关和处罚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方式有规定的,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依照法律、法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的规定执行;法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律、法规未作规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定的,由工商行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政管理部门或者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其他有关行政部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门责令改正,可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以根据情节单处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或者并处警告、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处以违法所得一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倍以上十倍以下 法律规定 定。 的罚款,没有违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法所得的,处以 达当事人。 五十万元以下的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罚款;情节严重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的,责令停业整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顿、吊销营业执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照:(一)提供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的商品或者服务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不符合保障人身、 8.其 实、理由、依据, 财产安全要求的;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二)在商品中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掺杂、掺假,以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假充真,以次充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好,或者以不合 责任。 格商品冒充合格 处罚法》第六十 商品的;(三) 二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 关及其执法人 汰的商品或者销 员在作出行政 售失效、变质的 处罚决定之前, 商品的;(四) 未依照本法第 伪造商品的产地, 四十四条、第四 伪造或者冒用他 十五条的规定 人的厂名、厂址, 向当事人告知 篡改生产日期, 拟作出的行政 伪造或者冒用认 处罚内容及事 证标志等质量标 实、理由、依据, 志的;(五)销 或者拒绝听取 售的商品应当检 当事人的陈述、 验、检疫而未检 申辩,不得作出 验、检疫或者伪 行政处罚决定; 造检验、检疫结 当事人明确放 果的;(六)对 弃陈述或者申 商品或者服务作 辩权利的除外。 虚假或者引人误 5-1《行政 行政机 解的宣传的; 处罚法》第五十 (七)拒绝或者 九条行政机关 拖延有关行政部 依照本法第五 门责令对缺陷商 十七条的规定 品或者服务采取 给予行政处罚, 停止销售、警示、 应当制作行政 召回、无害化处 处罚决定书。行 理、销毁、停止 政处罚决定书 生产或者服务等 应当载明下列 措施的;(八) 事项:(一)当 对消费者提出的 事人的姓名或 修理、重作、更 者名称、地址; 换、退货、补足 (二)违反法律、 商品数量、退还 法规、规章的事 货款和服务费用 实和证据;(三) 或者赔偿损失的 行政处罚的种 要求,故意拖延 类和依据;(四) 或者无理拒绝的; 行政处罚的履 (九)侵害消费 行方式和期限; 者人格尊严、侵 (五)申请行政 犯消费者人身自 复议、提起行政 由或者侵害消费 诉讼的途径和 者个人信息依法 期限;(六)作 得到保护的权利 出行政处罚决 的;(十)法律、 定的行政机关 法规规定的对损 名称和作出决 害消费者权益应 定的日期。行政 当予以处罚的其 处罚决定书必 他情形。经营者 须盖有作出行 有前款规定情形 政处罚决定的 的,除依照法律、 行政机关的印 法规规定予以处 章。 罚外,处罚机关 5-2.《行 应当记入信用档 政处罚法》第四 案,向社会公布。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流通领域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 违反《流 行 401 政 处 罚 通领域商 品质量监 督管理办 法》第十 五条规定 行为的行 政处罚 品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办法》第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销售者不得销售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下列商品:(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不符合保障人体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健康和人身、财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安全的国家标 罚的,行政机关 准、行业标准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商品;(二)不符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合在商品或者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包装上标注采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产品标准的商 定专人负 处罚。 品,不符合以商 责,及时 品说明、实物样 组织调查 2-1《行政 品等方式表明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质量状况的商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不具备应当具备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使用性能的商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品;(三)国家明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令淘汰并禁止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售的商品;(四)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伪造产地,伪造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冒用他人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厂名、厂址,伪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造或者冒用认证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标志等质量标志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的商品;(五)失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效、变质的商品;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六)篡改生产日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期的商品。第十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一条:销售者销 秘密。 售商品,不得掺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杂、掺假,不得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以假充真、以次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充好,不得以不 调查报告, 合格商品冒充合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格商品。第十五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条:服务业的经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营者不得将本办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法第十条、第十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一条规定禁止销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售的商品用于经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营性服务。第三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十条:经营者违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反本办法第十五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条规定的,依照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 进行审查, 国产品质量法》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第六十二条的规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定予以处罚。2.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中华人民共和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国产品质量法》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第四十九条:生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产、销售不符合 查)。 保障人体健康和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人身、财产安全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的国家标准、行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业标准的产品的,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责令停止生产、 前,应制 笔录。 销售,没收违法 作《行政 3-1《行政 生产、销售的产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品,并处违法生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产、销售产品(包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括已售出和未售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出的产品,下同)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货值金额等值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上三倍以下的罚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款;有违法所得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的,并处没收违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法所得;情节严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重的,吊销营业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执照;构成犯罪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的,依法追究刑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事责任。第五十 书》。 决定;(二)违 条:在产品中掺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杂、掺假,以假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充真,以次充好,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或者以不合格产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品冒充合格产品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的,责令停止生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产、销售,没收 告知、当 政处罚;(四) 违法生产、销售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的产品,并处违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法生产、销售产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品货值金额百分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之五十以上三倍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以下的罚款;有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违法所得的,并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情节严重的,吊 法律规定 定。 销营业执照;构 的方式送 4-1《行政 成犯罪的,依法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追究刑事责任。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第五十一条:生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产国家明令淘汰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产品的,销售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国家明令淘汰并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停止销售的产品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的,责令停止生 8.其 实、理由、依据, 产、销售,没收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违法生产、销售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的产品,并处违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法生产、销售产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品货值金额等值 责任。 以下的罚款;有 处罚法》第六十 违法所得的,并 二条 处没收违法所得; 关及其执法人 情节严重的,吊 员在作出行政 销营业执照。第 处罚决定之前, 五十二条:销售 未依照本法第 失效、变质的产 四十四条、第四 品的,责令停止 十五条的规定 销售,没收违法 向当事人告知 销售的产品,并 拟作出的行政 处违法销售产品 处罚内容及事 货值金额二倍以 实、理由、依据, 下的罚款;有违 或者拒绝听取 法所得的,并处 当事人的陈述、 没收违法所得; 申辩,不得作出 情节严重的,吊 行政处罚决定; 销营业执照;构 当事人明确放 行政机 成犯罪的,依法 弃陈述或者申 追究刑事责任。 辩权利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服 5-1《行政 务业的经营者将 处罚法》第五十 本法第四十九条 九条行政机关 至第五十二条规 依照本法第五 定禁止销售的产 十七条的规定 品用于经营性服 给予行政处罚, 务的,责令停止 应当制作行政 使用;对知道或 处罚决定书。行 者应当知道所使 政处罚决定书 用的产品属于本 应当载明下列 法规定禁止销售 事项:(一)当 的产品的,按照 事人的姓名或 违法使用的产品 者名称、地址; (包括已使用和 (二)违反法律、 尚未使用的产品) 法规、规章的事 的货值金额,依 实和证据;(三) 照本法对销售者 行政处罚的种 的处罚规定处罚。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违反《中 法》第二十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402 政 处 罚 华人民共 经营者违反本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和国反不 第八条规定对其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正当竞争 商品作虚假或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第八 引人误解的商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条规定对 宣传,或者通过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其商品作 组织虚假交易等 罚的,行政机关 虚假或者 方式帮助其他经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引人误解 营者进行虚假或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商业宣 者引人误解的商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传,或者 业宣传的,由监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通过组织 督检查部门责令 定专人负 处罚。 虚假交易 停止违法行为, 责,及时 2-1《行政 等方式帮 处二十万元以上 组织调查 助其他经 一百万元以下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营者进行 罚款;情节严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虚假或者 的,处一百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引人误解 以上二百万元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商业宣 下的罚款,可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传的行政 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法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第八条规定,属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于发布虚假广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依照《中华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人民共和国广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法》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违反《中 法》第二十一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403 政 华人民共 经营者违反本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和国反不 第九条规定侵犯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的,由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第九 监督检查部门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条规定侵 令停止违法行为,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犯商业秘 处十万元以上五 罚的,行政机关 密的行为 十万元以下的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政处 款;情节严重的,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处五十万元以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三百万元以下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404 政 违反《中 法》第十八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华人民共 经营者违反本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和国反不 第六条规定实施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正当竞争 混淆行为的,由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第六 监督检查部门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条规定实 令停止违法行为,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施的混淆 没收违法商品。 罚的,行政机关 行为的行 违法经营额五万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处罚 元以上的,可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并处违法经营额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五倍以下的罚款;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没有违法经营额 定专人负 处罚。 或者违法经营额 责,及时 不足五万元的,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可以并处二十五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情节严重的,吊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销营业执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经营者 违反《中 华人民共 行 和国反不 405 政 正当竞争 处 法》第七 罚 条规定贿 赂他人的 行为的行 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 第七条规定贿赂 他人的,由监督 检查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处十万 元以上三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违反《中 法》第二十四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华人民共 经营者违反本法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和国反不 第十二条规定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正当竞争 碍、破坏其他经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法》第十 营者合法提供的 罚的,行政机关 行 二条规定 网络产品或者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妨碍、破 务正常运行的, 406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坏其他经 由监督检查部门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营者合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提供的网 为,处十万元以 定专人负 处罚。 络产品或 上五十万元以下 责,及时 者服务正 的罚款;情节严 2-1《行政 组织调查 常运行的 重的,处五十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行为的行 元以上三百万元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政处罚 以下的罚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经营者 违反《中 华人民共 行 407 政 处 罚 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 法》第十 条规定进 行有奖销 售的行为 的行政处 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反不正当竞争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法》第二十二条: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经营者违反本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第十条规定进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有奖销售的,由 罚的,行政机关 监督检查部门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令停止违法行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五万元以上五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十万元以下的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款。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违反《中 法》第二十三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华人民共 经营者违反本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和国反不 第十一条规定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408 政 处 罚 正当竞争 害竞争对手商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第十 信誉、商品声誉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一条规定 的,由监督检查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损害竞争 部门责令停止违 罚的,行政机关 对手商业 法行为、消除影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信誉、商 响,处十万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品声誉的 上五十万元以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为的行 的罚款;情节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重的,处五十万 定专人负 处罚。 元以上三百万元 责,及时 以下的罚款。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集贸市场计量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 行 409 政 处 罚 违反计量 器具有关 使用、维 护规定行 为的行政 处罚 监督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六条:经营者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应当做到:(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配置和使用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计量器具进行维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护和管理,定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接受质量技术监 罚的,行政机关 督部门指定的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定计量检定机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计量器具的强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制检定。(三)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得使用不合格的 定专人负 处罚。 计量器具,不得 责,及时 2-1《行政 破坏计量器具准 组织调查 确度或者伪造数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据,不得破坏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签封。(四)凡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商品量的量值作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为结算依据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应当使用计量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具测量量值;计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量偏差在国家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定的范围内,结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算值与实际值相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符。不得估量计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费。不具备计量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条件并经交易当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事人同意的除外。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五)现场交易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应当明示计量单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位、计量过程和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计量器具显示的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量值。如有异议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经营者应当 审查案件 立案。 重新操作计量过 调查报告, 2-2《行政 程和显示量值。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六)销售定量包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装商品应当符合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定量包装商品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计量监督规定》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的规定。第十二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条:经营者违反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本办法第六条第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二)项规定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限期改正,逾期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不改的,没收计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量器具,并处以 进行审查, 1000 元以下的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款。经营者违反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本办法第六条第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三)项规定,给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国家和消费者造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成损失的,责令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其赔偿损失,没 查)。 收计量器具和全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部违法所得,并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处以 2000 元以下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的罚款;构成犯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罪的,移送司法 前,应制 笔录。 机关追究其刑事 作《行政 3-1《行政 责任。经营者违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反本办法第六条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第(四)项规定,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应当使用计量器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具测量量值而未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使用计量器具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给予现场处罚,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并限期改正;逾 等权利。 决定:(一)确 期不改的,处以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的结算值与实际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值不相符的,按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照《商品量计量 书》。 决定;(二)违 违法行为处罚规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第五条、第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六条的规定处罚。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经营者违反本办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法第六条第(五)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项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现场处罚。经营 告知、当 政处罚;(四) 者违反本办法第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六条第(六)项规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定的,按照《定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量包装商品计量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监督规定》第十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五条、第十六条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经营者 《流通领域商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410 政 处 罚 未停止销 质量抽查检验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售工商行 法》第二十二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政管理部 实施抽检的工商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门公布的 行政管理部门公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有危及人 布有危及人身、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身、财产 财产安全危险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安全危险 不符合强制性标 且不符合 准的商品名单后,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强制性标 辖区内经营者应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准商品名 当立即停止销售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单中商品, 名单中同一商标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经责令改 的同一规格型号 定专人负 处罚。 正,逾期 的商品。已经采 责,及时 2-1《行政 不改正行 取措施消除危险, 组织调查 为的行政 并经法定检验机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罚 构检验符合保障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人身、财产安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可以继续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售。第三十一条: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经营者违反本办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法第二十二条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定,未停止销售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工商行政管理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门公布的有危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人身、财产安全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危险且不符合强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制性标准商品名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单中商品的,责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令限期改正,逾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期不改正的,按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照相关法律法规 秘密。 有关销售不符合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保障人身、财产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安全要求商品的 审查案件 立案。 规定处罚。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经营者 《山西省大气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411 政 销售不符 染防治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合民用散 五十七条 违反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煤质量标 条例规定,销售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准的煤炭 不符合民用散煤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或者在禁 质量标准的煤炭,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煤区内销 或者在禁煤区内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售煤炭及 销售煤炭及其制 罚的,行政机关 其制品的 品的,由县级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为的 上人民政府市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部门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令改正,没收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材料、产品和违 定专人负 处罚。 法所得,并处货 责,及时 2-1《行政 值金额一倍以上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412 行 对竞买人1.《拍卖法》第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之间、竞 三十七条竞买人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买人与拍 之间、竞买人与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卖人之间 拍卖人之间不得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为的行 他人利益。第六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处罚 十五条违反本法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第三十七条的规 罚的,行政机关 定,竞买人之间、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竞买人与拍卖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之间恶意串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给他人造成损害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拍卖无效, 定专人负 处罚。 应当依法承担赔 责,及时 偿责任。由工商 组织调查 2-1《行政 行政管理部门对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参与恶意串通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竞买人处最高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价百分之十以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百分之三十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的罚款;对参与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恶意串通的拍卖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人处最高应价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分之十以上百分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之五十以下的罚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款。2.《拍卖监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督管理办法》第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七条竞买人之间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不得有下列恶意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串通行为:(一)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相互约定一致压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拍卖应价;(三)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相互约定买受人 审查案件 立案。 或相互约定排挤 调查报告, 其他竞买人;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四)其他恶意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串通行为。第八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条竞买人与拍卖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人之间不得有下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列恶意串通行为: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一)私下约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成交价;(二)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拍卖人违背委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人的保密要求向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竞买人泄露拍卖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标的保留价;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三)其他恶意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串通行为。第十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四条拍卖人、委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托人、竞买人违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反本办法第六条、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第七条、第八条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规定的,由工商 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照《中华人民共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和国拍卖法》第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六十四条、第六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十五条的规定处 前,应制 笔录。 罚。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133 条第一款。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拒绝、 拒绝、阻挠、干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阻挠、干 涉有关部门、机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413 涉有关部 构及其工作人员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门、机构 依法开展食品安 罚的,行政机关 行 及其工作 全监督检查、事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人员依法 故调查处理、风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开展食品 险监测和风险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安全监督 估的,由有关主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检查、事 管部门按照各自 定专人负 处罚。 故调查处 职责分工责令停 责,及时 2-1《行政 理的行政 产停业,并处二 组织调查 处罚 千元以上五万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下罚款;情节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严重的,吊销许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可证;构成违反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治安管理行为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由公安机关依法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给予治安管理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能源计量监督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管理办法》第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十条:违反本办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拒绝、 行 阻挠能源 414 政 计量监督 处 检查行为 罚 的行政处 罚 法规定,拒绝、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阻碍能源计量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督检查的,由县 罚的,行政机关 级以上地方质量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技术监督部门予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以警告,可并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1 万元以上 3 万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元以下罚款;构 定专人负 处罚。 成犯罪的,依法 责,及时 2-1《行政 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企业法人登记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管理条例施行细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拒绝监 行 415 政 处 罚 督检查或 者在接受 监督检查 过程中弄 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则》第六十条对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有下列行为的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业和经营单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登记主管机关作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出如下处罚,可 罚的,行政机关 以单处,也可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并处:(十)拒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绝监督检查或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在接受监督检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过程中弄虚作假 定专人负 处罚。 的,除责令其接 责,及时 受监督检查和提 组织调查 2-1《行政 供真实情况外,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予以警告,处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1 万元以下的罚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款。登记主管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关对有上述违法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行为的企业作出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处罚决定后,企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业逾期不提出申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诉又不缴纳罚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款的,可以申请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人民法院强制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行。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拒绝接 第五十六条:拒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416 政 处 罚 受依法进 绝接受依法进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的产品 的产品质量监督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质量监督 检查的,给予警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检查行为 告,责令改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拒不改正的,责 罚的,行政机关 罚 令停业整顿;情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节特别严重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吊销营业执照。2.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产品质量监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抽查管理办法》 定专人负 处罚。 第四十七条:企 责,及时 业无正当理由拒 组织调查 2-1《行政 绝接受依法进行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监督抽查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由所在地质量技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术监督部门按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中华人民共和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国产品质量法》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第五十六条规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处理。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法律】《中华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417 政 处 罚 对利用广 告对商品 或者服务 作虚假宣 传的处罚 人民共和国广告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2018 年修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订)第五十五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违反本法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发布虚假广告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由市场监督管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部门责令停止发 罚的,行政机关 布广告,责令广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告主在相应范围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内消除影响,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广告费用三倍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上五倍以下的罚 定专人负 处罚。 款,广告费用无 责,及时 2-1《行政 法计算或者明显 组织调查 偏低的,处二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两年内有三次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上违法行为或者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有其他严重情节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处广告费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五倍以上十倍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下的罚款,广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费用无法计算或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者明显偏低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处一百万元以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二百万元以下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罚款,可以吊销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营业执照,并由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广告审查机关撤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销广告审查批准 秘密。 文件、一年内不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受理其广告审查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申请。医疗机构 审查案件 立案。 有前款规定违法 调查报告, 2-2《行政 行为,情节严重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的,除由市场监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督管理部门依照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本法处罚外,卫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生行政部门可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吊销诊疗科目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者吊销医疗机构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执业许可证。广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告经营者、广告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发布者明知或者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应知广告虚假仍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设计、制作、代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理、发布的,由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市场监督管理部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门没收广告费用, 并处广告费用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倍以上五倍以下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的罚款,广告费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用无法计算或者 查)。 明显偏低的,处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二十万元以上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百万元以下的罚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款;两年内有三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次以上违法行为 前,应制 笔录。 或者有其他严重 作《行政 3-1《行政 情节的,处广告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费用五倍以上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广告费用无法计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算或者明显偏低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的,处一百万元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以上二百万元以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下的罚款,并可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以由有关部门暂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停广告发布业务、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吊销广告发布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记证件。广告主、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 书》。 告发布者有本条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第一款、第三款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规定行为,构成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犯罪的,依法追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究刑事责任。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418 政 处 罚 对利用检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验工作刁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难企业检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验机构和 第五十八条检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检验人员 机构和检验人员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政处 利用检验工作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难企业,由工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品生产许可证 罚的,行政机关 主管部门责令改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正;拒不改正的,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撤销其检验资格。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419 行 对利用新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的食品原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料生产食 第 124 条第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品,或者 二款。违反本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生产食品 规定,有下列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添加剂新 形之一,尚不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品种,未 成犯罪的,由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通过安全 级以上人民政府 罚的,行政机关 性评估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政处罚 理部门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所得和违法生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经营的食品、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添加剂,并可 定专人负 处罚。 以没收用于违法 责,及时 2-1《行政 生产经营的工具、 组织调查 设备、原料等物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违法生产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的食品、食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添加剂货值金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不足一万元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并处五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货值金额一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的,并处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值金额十倍以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二十倍以下罚款;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情节严重的,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销许可证:(一)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生产经营致病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微生物,农药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留、兽药残留、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生物毒素、重金 秘密。 属等污染物质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及其他危害人体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健康的物质含量 审查案件 立案。 超过食品安全标 调查报告, 2-2《行政 准限量的食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二)用超过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质期的食品原料、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食品添加剂生产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食品、食品添加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剂,或者经营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述食品、食品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加剂;(三)生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产经营超范围、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超限量使用食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添加剂的食品;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四)生产经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腐败变质、油脂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酸败、霉变生虫、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污秽不洁、混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异物、掺假掺杂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或者感官性状异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常的食品、食品 查)。 添加剂;(五)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生产经营标注虚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假生产日期、保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质期或者超过保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质期的食品、食 前,应制 笔录。 品添加剂;(六)作《行政 3-1《行政 生产经营未按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定注册的保健食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品、特殊医学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途配方食品、婴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幼儿配方乳粉,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或者未按注册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产品配方、生产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工艺等技术要求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组织生产;(七)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以分装方式生产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或者同一企业以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同一配方生产不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同品牌的婴幼儿 书》。 决定;(二)违 配方乳粉;(八)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利用新的食品原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料生产食品,或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者生产食品添加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剂新品种,未通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过安全性评估;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九)食品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者在食品安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全监督管理部门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责令其召回或者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停止经营后,仍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拒不召回或者停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止经营。除前款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和本法第一百二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十三条、第一百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情形外,生产经 的方式送 营不符合法律、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法规或者食品安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全标准的食品、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食品添加剂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依照前款规定给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予处罚。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列入目 录产品以 外的工业 产品设定 行 生产许可 420 政 的县级以 处 上地方工 罚 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 罚 国工业产品生产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许可证管理条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第五十九条县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以上地方工业产 罚的,行政机关 品生产许可证主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管部门违反本条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例规定,对列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目录产品以外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工业产品设定生 定专人负 处罚。 产许可的,由国 责,及时 2-1《行政 务院工业产品生 组织调查 产许可证主管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门责令改正,或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者依法予以撤销。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九条违反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条例规定开展医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疗器械临床试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421 政 处 罚 对临床试 验机构出 具虚假报 告的行政 处罚 人民政府食品药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监督管理部门 罚的,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立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即停止临床试验,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可以处 5 万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下罚款;造成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重后果的,依法 定专人负 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 责,及时 2-1《行政 管人员和其他直 组织调查 接责任人员给予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降级、撤职或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开除的处分;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机构 5 年内不得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开展相关专业医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疗器械临床试验。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医疗器械临床试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验机构出具虚假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报告的,由县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以上人民政府食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品药品监督管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部门处 5 万元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上 10 万元以下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款;有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没收违法所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得;对直接负责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主管人员和其 秘密。 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依法给予撤职或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者开除的处分; 审查案件 立案。 该机构 10 年内不 调查报告, 2-2《行政 得开展相关专业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医疗器械临床试 法事实、 五条 验。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旅行社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旅行社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设立专门招徕旅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游者、提供旅游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旅行社 咨询的服务网点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422 政 处 罚 服务网点 (以下简称旅行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从事招徕、 社服务网点)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咨询以外 当依法向工商行 罚的,行政机关 的活动的 政管理部门办理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为的行 设立登记手续,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处罚 并向所在地的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游行政管理部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备案。旅行社服 定专人负 处罚。 务网点应当接受 责,及时 旅行社的统一管 组织调查 2-1《行政 理,不得从事招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徕、咨询以外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活动。第四十六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条违反本条例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规定,有下列情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形之一的,由旅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游行政管理部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或者工商行政管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理部门责令改正,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没收违法所得,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所得 10 万元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以上的,并处违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法所得 1 倍以上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5 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违法所得不足 10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万元或者没有违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法所得的,并处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10 万元以上 50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万元以下的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款:……(三) 审查案件 立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 调查报告, 2-2《行政 从事招徕、咨询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以外的活动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旅游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三十条旅行社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旅行社 得出租、出借旅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转让、出 行社业务经营许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租、出借 可证,或者以其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423 政 旅行社业 他形式非法转让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务经营许 旅行社业务经营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可证行为 许可。第九十五 罚的,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条违反本法规定, 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未经许可经营旅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社业务的,由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旅游主管部门或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者市场监督管理 定专人负 处罚。 部门责令改正, 责,及时 没收违法所得, 组织调查 2-1《行政 并处一万元以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十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违法所得十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以上的,并处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法所得一倍以上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五倍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对有关责任人员,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处二千元以上二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万元以下罚款。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旅行社违反本法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规定,未经许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经营本法第二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九条第一款第二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项、第三项业务,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或者出租、出借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旅行社业务经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许可证,或者以 秘密。 其他方式非法转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让旅行社业务经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营许可的,除依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照前款规定处罚 调查报告, 外,并责令停业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整顿;情节严重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的,吊销旅行社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业务经营许可证;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对直接负责的主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管人员,处二千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元以上二万元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下罚款。2.《旅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行社条例》第四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十七条旅行社转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让、出租、出借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旅行社业务经营 进行审查, 许可证的,由旅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游行政管理部门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责令停业整顿 1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个月至 3 个月,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并没收违法所得;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情节严重的,吊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销旅行社业务经 查)。 营许可证。受让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或者租借旅行社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业务经营许可证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的,由旅游行政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管理部门或者工 前,应制 笔录。 商行政管理部门 作《行政 3-1《行政 责令停止非法经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营,没收违法所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得,并处 10 万元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以上 50 万元以下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的罚款。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冒用他 行 人的生产 424 政 许可证证 处 书的企业 罚 的行政处 罚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实施办法》第五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十一条违反本办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第四十二条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二款规定,企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冒用他人的生产 罚的,行政机关 许可证证书、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产许可证标志和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编号的,责令改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正,处 3 万元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下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农民专 《农民专业合作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业合作社 社法》第七十一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425 政 经营(驻 条 农民专业合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在)期限 作社连续两年未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不规范行 从事经营活动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为的行政 吊销其营业执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农民专 《农民专业合作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426 政 业合作社 社登记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名称规范 第二十七条农民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使用情况 专业合作社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行政处 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由登记机关责令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改正;情节严重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吊销营业执 罚的,行政机关 照:(一)登记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事项发生变更,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未申请变更登记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二)因成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员发生变更,使 定专人负 处罚。 农民成员低于法 责,及时 定比例满 6 个月 组织调查 2-1《行政 的;(三)从事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业务范围以外的 当事人有 四条 经营活动的;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四)变造、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租、出借、转让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营业执照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农民专业合作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社登记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二十七条农民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专业合作社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农民专 业合作社 擅自改变 行 427 政 处 罚 主要登记 事项或者 超出核准 登记的经 营范围从 事经营活 动的行政 处罚 由登记机关责令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改正;情节严重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吊销营业执 罚的,行政机关 照:(一)登记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事项发生变更,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未申请变更登记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二)因成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员发生变更,使 定专人负 处罚。 农民成员低于法 责,及时 2-1《行政 定比例满 6 个月 组织调查 的;(三)从事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业务范围以外的 当事人有 四条 经营活动的;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四)变造、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租、出借、转让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营业执照的。第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二十八条农民专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业合作社有下列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行为之一的,由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登记机关责令改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正:(一)未依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法将修改后的成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员名册报送登记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机关备案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二)未依法将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修改后的章程或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者章程修正案报 秘密。 送登记机关备案 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农民专业合作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社登记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二十七条农民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专业合作社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农民专 业合作社 行 住所(经 428 政 营场所) 处 或驻在场 罚 所违法行 为的行政 处罚 由登记机关责令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改正;情节严重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吊销营业执 罚的,行政机关 照:(一)登记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事项发生变更,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未申请变更登记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二)因成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员发生变更,使 定专人负 处罚。 农民成员低于法 责,及时 2-1《行政 定比例满 6 个月 组织调查 的;(三)从事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业务范围以外的 当事人有 四条 经营活动的;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四)变造、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租、出借、转让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营业执照的。第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二十八条农民专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业合作社有下列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行为之一的,由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登记机关责令改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正:(一)未依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法将修改后的成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员名册报送登记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机关备案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二)未依法将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修改后的章程或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者章程修正案报 秘密。 送登记机关备案 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农民专业合作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社登记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二十七条农民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专业合作社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农业合 由登记机关责令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429 行 作社营业 改正;情节严重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执照不规 的,吊销营业执 罚的,行政机关 处 范使用情 照:(一)登记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况的行政 事项发生变更,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罚 未申请变更登记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二)因成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员发生变更,使 定专人负 处罚。 农民成员低于法 责,及时 定比例满 6 个月 组织调查 2-1《行政 的;(三)从事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业务范围以外的 当事人有 四条 经营活动的;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四)变造、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租、出借、转让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营业执照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文物保护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文物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商店不得销售、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拍卖企 行 业拍卖的 430 政 文物,未 处 经审核的 罚 行为的行 政处罚 拍卖企业不得拍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卖本法第五十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条规定的文物。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拍卖企业拍卖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文物,在拍卖前 罚的,行政机关 应当经省、自治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区、直辖市人民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府文物行政部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门审核,并报国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务院文物行政部 定专人负 处罚。 门备案。第七十 责,及时 2-1《行政 三条有下列情形 组织调查 之一的,由工商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行政管理部门没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收违法所得、非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法经营的文物,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违法经营额五万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元以上的,并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经营额一倍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以上三倍以下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违法经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额不足五万元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五万元以下的罚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款;情节严重的,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由原发证机关吊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销许可证书: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三)拍卖企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拍卖的文物,未 秘密。 经审核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拍卖监督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 理办法》第五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采用财物 拍卖人不得有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或者其他 列行为:(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431 政 手段进行 采用财物或者其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贿赂以争 他手段进行贿赂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揽业务行 以争揽业务;……立案。 为的行政 第十二条拍卖人 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条第一项至第四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项规定的,由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商行政管理部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依照《中华人民 定专人负 处罚。 共和国反不正当 责,及时 2-1《行政 竞争法》的有关 组织调查 规定处罚。拍卖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人违反本办法第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五条第五项、第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六项规定的,由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门分别依照《中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华人民共和国拍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卖法》第六十二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条、第六十三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规定处罚。2.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反不正当竞争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法》第七条经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者不得采用财物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或者其他手段贿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赂下列单位或者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个人,以谋取交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易机会或者竞争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优势:(一)交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易相对方的工作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人员;(二)受 审查案件 立案。 交易相对方委托 调查报告, 2-2《行政 办理相关事务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单位或者个人;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三)利用职权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或者影响力影响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交易的单位或者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个人。经营者在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交易活动中,可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以以明示方式向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交易相对方支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折扣,或者向中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间人支付佣金。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经营者向交易相 进行审查, 对方支付折扣、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向中间人支付佣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金的,应当如实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入账。接受折扣、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佣金的经营者也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应当如实入账。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经营者的工作人 查)。 员进行贿赂的,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应当认定为经营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者的行为;但是,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经营者有证据证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明该工作人员的 前,应制 笔录。 行为与为经营者 作《行政 3-1《行政 谋取交易机会或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者竞争优势无关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的除外。第十九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条经营者违反本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法第七条规定贿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赂他人的,由监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督检查部门没收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违法所得,处十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万元以上三百万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吊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销营业执照。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拍卖人 行 雇佣非拍 432 政 卖师主持 处 拍卖活动 罚 行为的行 政处罚 《拍卖监督管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办法》第五条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卖人不得有下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为:……(七)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雇佣非拍卖师主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持拍卖活动;……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第十三条拍卖人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违反本办法第五 罚的,行政机关 条第七项规定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由工商行政管理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部门予以警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并可处1000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0元以下的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拍卖人 1.《拍卖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433 政 及其工作 二十二条拍卖人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人员以竞 及其工作人员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买人的身 得以竞买人的身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份参与自 份参与自己组织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己组织的 的拍卖活动,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拍卖活动 不得委托他人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或者委托 为竞买。第六十 罚的,行政机关 他人代为 二条拍卖人及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竞买的行 工作人员违反本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为的行政 法第二十二条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罚 规定,参与竞买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或者委托他人代 定专人负 处罚。 为竞买的,由工 责,及时 2-1《行政 商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调查 对拍卖人给予警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告,可以处拍卖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佣金一倍以上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倍以下的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情节严重的,吊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销营业执照。第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六十三条违反本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法第二十三条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规定,拍卖人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自己组织的拍卖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活动中拍卖自己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物品或者财产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权利的,由工商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行政管理部门没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收拍卖所得。2.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拍卖监督管理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办法》第三条工 秘密。 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依照《中华人民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共和国拍卖法》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等法律法规和本 调查报告, 办法对拍卖活动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实施监督管理, 法事实、 五条 主要职责是: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一)依法对拍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卖人进行登记注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册;(二)依法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对拍卖人、委托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人、竞买人及其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他参与拍卖活动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的当事人进行监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督管理;(三)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依法查处违法拍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卖行为;(四)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法律法规及规章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规定的其他职责。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本办法所称工商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行政管理部门,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包括履行工商行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政管理职责的市 查)。 场监督管理部门。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第五条拍卖人不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得有下列行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为:……(五)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拍卖人及其工作 前,应制 笔录。 人员以竞买人的 作《行政 3-1《行政 身份参与自己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织的拍卖活动,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或者委托他人代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为竞买;……第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十二条拍卖人违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反本办法第五条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第一项至第四项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规定的,由工商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行政管理部门依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照《中华人民共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和国反不正当竞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争法》的有关规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定处罚。拍卖人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 书》。 决定;(二)违 条第五项、第六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项规定的,由工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商行政管理部门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分别依照《中华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人民共和国拍卖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法》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第六十三条的规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定处罚。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434 行 对拍卖人1.《拍卖监督管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利用拍卖 理办法》第五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公告或者 拍卖人不得有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其他方法, 列行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拍卖标 (二)利用拍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作引人 公告或者其他方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误解的虚 法,对拍卖标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假宣传行 作引人误解的虚 罚的,行政机关 为的行政 假宣传;……第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罚 十二条拍卖人违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反本办法第五条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一项至第四项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规定的,由工商 定专人负 处罚。 行政管理部门依 责,及时 照《中华人民共 组织调查 2-1《行政 和国反不正当竞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争法》的有关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定处罚。拍卖人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违反本办法第五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条第五项、第六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项规定的,由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商行政管理部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分别依照《中华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人民共和国拍卖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法》第六十二条、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三条的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定处罚。2.《反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不正当竞争法》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第八条经营者不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得对其商品的性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能、功能、质量、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销售状况、用户 秘密。 评价、曾获荣誉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等作虚假或者引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人误解的商业宣 审查案件 立案。 传,欺骗、误导 调查报告, 2-2《行政 消费者。经营者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不得通过组织虚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假交易等方式,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帮助其他经营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进行虚假或者引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人误解的商业宣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传。第二十条经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营者违反本法第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八条规定对其商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品作虚假或者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人误解的商业宣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传,或者通过组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织虚假交易等方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式帮助其他经营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者进行虚假或者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引人误解的商业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宣传的,由监督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检查部门责令停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止违法行为,处 查)。 二十万元以上一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百万元以下的罚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款;情节严重的,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一百万元以上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二百万元以下的 前,应制 笔录。 罚款,可以吊销 作《行政 3-1《行政 营业执照。经营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者违反本法第八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条规定,属于发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布虚假广告的,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共和国广告法》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的规定处罚。3.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国广告法》第二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十八条广告以虚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假或者引人误解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的内容欺骗、误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导消费者的,构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成虚假广告。广 书》。 决定;(二)违 告有下列情形之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一的,为虚假广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告:(一)商品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或者服务不存在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的;(二)商品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的性能、功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产地、用途、质 告知、当 政处罚;(四) 量、规格、成分、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价格、生产者、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有效期限、销售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状况、曾获荣誉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等信息,或者服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务的内容、提供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者、形式、质量、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价格、销售状况、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曾获荣誉等信息, 法律规定 定。 以及与商品或者 的方式送 4-1《行政 服务有关的允诺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等信息与实际情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况不符,对购买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行为有实质性影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响的;(三)使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用虚构、伪造或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者无法验证的科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研成果、统计资 8.其 实、理由、依据, 料、调查结果、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文摘、引用语等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信息作证明材料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的;(四)虚构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使用商品或者接 责任。 受服务的效果的; 处罚法》第六十 (五)以虚假或 二条 者引人误解的内 关及其执法人 容欺骗、误导消 员在作出行政 费者的其他情形。 处罚决定之前, 第五十五条违反 未依照本法第 行政机 本法规定,发布 四十四条、第四 虚假广告的,由 十五条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 向当事人告知 门责令停止发布 拟作出的行政 广告,责令广告 处罚内容及事 主在相应范围内 实、理由、依据, 消除影响,处广 或者拒绝听取 告费用三倍以上 当事人的陈述、 五倍以下的罚款, 申辩,不得作出 广告费用无法计 行政处罚决定; 算或者明显偏低 当事人明确放 的,处二十万元 弃陈述或者申 以上一百万元以 辩权利的除外。 下的罚款;两年 5-1《行政 内有三次以上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行为或者有其 九条行政机关 他严重情节的, 依照本法第五 处广告费用五倍 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十倍以下的 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广告费用 应当制作行政 无法计算或者明 处罚决定书。行 显偏低的,处一 政处罚决定书 百万元以上二百 应当载明下列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项:(一)当 可以吊销营业执 事人的姓名或 照,并由广告审 者名称、地址; 查机关撤销广告 (二)违反法律、 审查批准文件、 法规、规章的事 一年内不受理其 实和证据;(三) 广告审查申 行政处罚的种 请。……广告经 类和依据;(四) 营者、广告发布 行政处罚的履 者明知或者应知 行方式和期限; 广告虚假仍设计、 (五)申请行政 制作、代理、发 复议、提起行政 布的,由市场监 诉讼的途径和 督管理部门没收 期限;(六)作 广告费用,并处 出行政处罚决 广告费用三倍以 定的行政机关 上五倍以下的罚 名称和作出决 款,广告费用无 定的日期。行政 法计算或者明显 处罚决定书必 偏低的,处二十 须盖有作出行 万元以上一百万 政处罚决定的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的印 两年内有三次以 章。 上违法行为或者 5-2.《行 有其他严重情节 政处罚法》第四 的,处广告费用 十五条 五倍以上十倍以 人有权进行陈 下的罚款,广告 述和申辩。行政 费用无法计算或 机关必须充分 者明显偏低的, 听取当事人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 意见,对当事人 二百万元以下的 提出的事实、理 罚款,并可以由 由和证据,应当 有关部门暂停广 进行复核;当事 告发布业务、吊 人提出的事实、 销营业执照、吊 理由或者证据 销广告发布登记 成立的,行政机 证件。广告主、 关应当采纳。行 广告经营者、广 政机关不得因 告发布者有本条 当事人陈述、申 第一款、第三款 辩而给予更重 规定行为,构成 的处罚。6-1. 犯罪的,依法追 《行政处罚法》 当事 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拍卖监督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理办法》第五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列行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三)捏造、散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拍卖人 捏造、散 行 435 政 处 罚 布虚假事 实,损害 其他拍卖 人的商业 信誉行为 的行政处 罚 布虚假事实,损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害其他拍卖人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商业信誉;…… 罚的,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拍卖人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违反本办法第五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条第一项至第四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项规定的,由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商行政管理部门 定专人负 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 责,及时 2-1《行政 共和国反不正当 组织调查 竞争法》的有关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规定处罚。拍卖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人违反本办法第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五条第五项、第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六项规定的,由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门分别依照《中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华人民共和国拍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卖法》第六十二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条、第六十三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处罚。2.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反不正当竞争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法》第十一条经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营者不得编造、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传播虚假信息或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者误导性信息,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损害竞争对手的 秘密。 商业信誉、商品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声誉。第二十三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条经营者违反本 审查案件 立案。 法第十一条规定 调查报告, 2-2《行政 损害竞争对手商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业信誉、商品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誉的,由监督检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部门责令停止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违法行为、消除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影响,处十万元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以上五十万元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下的罚款;情节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严重的,处五十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万元以上三百万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元以下的罚款。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拍卖监督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理办法》第五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列行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四)以不正当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拍卖人 手段侵犯他人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436 政 处 罚 以不正当 商业秘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手段侵犯 第十二条拍卖人 罚的,行政机关 他人的商 违反本办法第五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业秘密行 条第一项至第四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为的行政 项规定的,由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罚 商行政管理部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依照《中华人民 定专人负 处罚。 共和国反不正当 责,及时 2-1《行政 竞争法》的有关 组织调查 规定处罚。拍卖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人违反本办法第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五条第五项、第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六项规定的,由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门分别依照《中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华人民共和国拍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卖法》第六十二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条、第六十三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规定处罚。2.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反不正当竞争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法》第九条经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者不得实施下列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侵犯商业秘密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行为:(一)以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盗窃、贿赂、欺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诈、胁迫或者其 秘密。 他不正当手段获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取权利人的商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秘密;(二)披 审查案件 立案。 露、使用或者允 调查报告, 2-2《行政 许他人使用以前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项手段获取的权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利人的商业秘密;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三)违反约定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或者违反权利人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有关保守商业秘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密的要求,披露、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使用或者允许他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人使用其所掌握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的商业秘密。第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三人明知或者应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知商业秘密权利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人的员工、前员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工或者其他单位、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个人实施前款所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列违法行为,仍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获取、披露、使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用或者允许他人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使用该商业秘密 查)。 的,视为侵犯商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业秘密。本法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称的商业秘密,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是指不为公众所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知悉、具有商业 前,应制 笔录。 价值并经权利人 作《行政 3-1《行政 采取相应保密措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施的技术信息和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经营信息。第二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十一条经营者违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反本法第九条规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定侵犯商业秘密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的,由监督检查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部门责令停止违 等权利。 决定:(一)确 法行为,处十万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元以上五十万元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以下的罚款;情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节严重的,处五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十万元以上三百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拍卖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二十二条拍卖人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拍卖人 在自己组 行 437 政 处 罚 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 卖自己的 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 行为的行 政处罚 及其工作人员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得以竞买人的身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份参与自己组织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拍卖活动,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不得委托他人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为竞买。第六十 罚的,行政机关 二条拍卖人及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工作人员违反本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法第二十二条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规定,参与竞买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或者委托他人代 定专人负 处罚。 为竞买的,由工 责,及时 商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调查 2-1《行政 对拍卖人给予警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告,可以处拍卖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佣金一倍以上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倍以下的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情节严重的,吊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销营业执照。第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六十三条违反本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法第二十三条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规定,拍卖人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自己组织的拍卖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活动中拍卖自己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物品或者财产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权利的,由工商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行政管理部门没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收拍卖所得。2.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拍卖监督管理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办法》第三条工 秘密。 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依照《中华人民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共和国拍卖法》 审查案件 立案。 等法律法规和本 调查报告, 2-2《行政 办法对拍卖活动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实施监督管理, 法事实、 五条 主要职责是: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一)依法对拍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卖人进行登记注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册;(二)依法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对拍卖人、委托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人、竞买人及其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他参与拍卖活动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的当事人进行监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督管理;(三)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依法查处违法拍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卖行为;(四)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法律法规及规章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规定的其他职责。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本办法所称工商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行政管理部门,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包括履行工商行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政管理职责的市 查)。 场监督管理部门。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第五条拍卖人不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得有下列行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为:……(六)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在自己组织的拍 前,应制 笔录。 卖活动中拍卖自 作《行政 3-1《行政 己的物品或者财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产权利;……第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十二条拍卖人违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反本办法第五条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第一项至第四项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规定的,由工商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行政管理部门依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照《中华人民共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和国反不正当竞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争法》的有关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定处罚。拍卖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违反本办法第五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条第五项、第六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项规定的,由工 书》。 决定;(二)违 商行政管理部门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分别依照《中华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人民共和国拍卖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法》第六十二条、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第六十三条的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定处罚。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违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本法规定,提供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438 政 处 罚 对骗取生 虚假的证明、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物制品批 件资料样品或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签发证明 采取其他欺骗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行政处 段取得《药品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产许可证》、《药 罚的,行政机关 品经营许可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医疗机构制剂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许可证》或者药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品批准证明文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吊销《药品 定专人负 处罚。 生产许可证》、 责,及时 《药品经营许可 组织调查 2-1《行政 证》、《医疗机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构制剂许可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或者撤销药品批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准证明文件,五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年内不受理其申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请,并处一万元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上三万元以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罚款。2、《生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物制品批签发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理办法》第四十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二条第一款批签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发申请人提供虚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假资料或者样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或者故意瞒报影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响产品质量的重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大变更情况,骗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取生物制品批签 秘密。 发证明的,依照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药品管理法》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第八十二条的规 审查案件 立案。 定予以处罚。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广告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对其他违 五十七条:“有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439 政 法广告行 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为的行政 由市场监督管理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处罚 部门责令停止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布广告,对广告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主处二十万元以 罚的,行政机关 上一百万元以下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罚款,情节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重的,并可以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销营业执照,由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广告审查机关撤 定专人负 处罚。 销广告审查批准 责,及时 2-1《行政 文件、一年内不 组织调查 受理其广告审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申请;对广告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者、广告发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者,由市场监督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管理部门没收广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告费用,处二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万元以上一百万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元以下的罚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情节严重的,并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可以吊销营业执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照、吊销广告发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布登记证件: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一)发布有本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法第九条、第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条规定的禁止情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形的广告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二)违反本法 秘密。 第十五条规定发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布处方药广告、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药品类易制毒化 审查案件 立案。 学品广告、戒毒 调查报告, 2-2《行政 治疗的医疗器械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和治疗方法广告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的;(三)违反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本法第二十条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定,发布声称全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部或者部分替代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母乳的婴儿乳制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品、饮料和其他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食品广告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四)违反本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发布烟草广告的;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五)违反本法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第三十七条规定,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利用广告推销禁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止生产、销售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产品或者提供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服务,或者禁止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发布广告的商品 查)。 或者服务的;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六)违反本法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第四十条第一款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规定,在针对未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成年人的大众传 前,应制 笔录。 播媒介上发布医 作《行政 3-1《行政 疗、药品、保健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医疗器械、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化妆品、酒类、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美容广告,以及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不利于未成年人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身心健康的网络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游戏广告的。” 2.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国广告法》第五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十八条:“有下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列行为之一的,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由市场监督管理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部门责令停止发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布广告,责令广 书》。 告主在相应范围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内消除影响,处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广告费用一倍以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上三倍以下的罚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款,广告费用无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法计算或者明显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偏低的,处十万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元以上二十万元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以下的罚款;情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节严重的,处广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告费用三倍以上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五倍以下的罚款,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广告费用无法计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算或者明显偏低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的,处二十万元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以上一百万元以 法律规定 定。 下的罚款,可以 的方式送 4-1《行政 吊销营业执照,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并由广告审查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关撤销广告审查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批准文件、一年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内不受理其广告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审查申请:(一)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违反本法第十六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条规定发布医疗、 8.其 实、理由、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广告的;(二)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违反本法第十七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条规定,在广告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中涉及疾病治疗 责任。 4-2《行政 功能,以及使用 处罚法》第六十 医疗用语或者易 二条 使推销的商品与 关及其执法人 药品、医疗器械 员在作出行政 相混淆的用语的; 处罚决定之前, (三)违反本法 未依照本法第 第十八条规定发 四十四条、第四 布保健食品广告 十五条的规定 的;(四)违反 向当事人告知 本法第二十一条 拟作出的行政 规定发布农药、 处罚内容及事 兽药、饲料和饲 实、理由、依据, 料添加剂广告的; 或者拒绝听取 行政机 (五)违反本法 当事人的陈述、 第二十三条规定 申辩,不得作出 发布酒类广告的; 行政处罚决定; (六)违反本法 当事人明确放 第二十四条规定 弃陈述或者申 发布教育、培训 辩权利的除外。 广告的;(七) 5-1《行政 违反本法第二十 处罚法》第五十 五条规定发布招 九条行政机关 商等有投资回报 依照本法第五 预期的商品或者 十七条的规定 服务广告的; 给予行政处罚, (八)违反本法 应当制作行政 第二十六条规定 处罚决定书。行 发布房地产广告 政处罚决定书 的;(九)违反 应当载明下列 本法第二十七条 事项:(一)当 规定发布农作物 事人的姓名或 种子、林木种子、 者名称、地址; 草种子、种畜禽、 (二)违反法律、 水产苗种和种养 法规、规章的事 殖广告的;(十) 实和证据;(三) 违反本法第三十 行政处罚的种 八条第二款规定, 类和依据;(四) 利用不满十周岁 行政处罚的履 的未成年人作为 行方式和期限; 广告代言人的; (五)申请行政 (十一)违反本 复议、提起行政 法第三十八条第 诉讼的途径和 三款规定,利用 期限;(六)作 自然人、法人或 出行政处罚决 者其他组织作为 定的行政机关 广告代言人的; 名称和作出决 (十二)违反本 定的日期。行政 法第三十九条规 处罚决定书必 定,在中小学校、 须盖有作出行 幼儿园内或者利 政处罚决定的 用与中小学生、 行政机关的印 幼儿有关的物品 章。 发布广告的; 5-2.《行 (十三)违反本 政处罚法》第四 法第四十条第二 十五条 款规定,发布针 人有权进行陈 对不满十四周岁 述和申辩。行政 当事 的未成年人的商 机关必须充分 品或者服务的广 听取当事人的 告的;(十四) 意见,对当事人 违反本法第四十 提出的事实、理 六条规定,未经 由和证据,应当 审查发布广告的。 进行复核;当事 广告经营者、广 人提出的事实、 告发布者明知或 理由或者证据 者应知有本条第 成立的,行政机 一款规定违法行 关应当采纳。行 为仍设计、制作、 政机关不得因 代理、发布的, 当事人陈述、申 由市场监督管理 辩而给予更重 部门没收广告费 的处罚。6-1. 用,并处广告费 《行政处罚法》 用一倍以上三倍 第六十一条 以下的罚款,广 行政处罚决定 告费用无法计算 书应当在宣告 或者明显偏低的, 后当场交付当 处十万元以上二 事人;当事人不 十万元以下的罚 在场的,行政机 款;情节严重的, 关应当在七日 处广告费用三倍 内依照《中华人 以上五倍以下的 民共和国民事 罚款,广告费用 诉讼法》的有关 无法计算或者明 规定,将行政处 显偏低的,处二 罚决定书送达 十万元以上一百 当事人。 万元以下的罚款, 7-1.《行 并可以由有关部 政处罚法》第六 门暂停广告发布 十六条 业务、吊销营业 处罚决定依法 执照、吊销广告 作出后,当事人 发布登记证件。” 应当在行政处 3.《中华人民共 罚决定书载明 和国广告法》第 的期限内,予以 五十九条:“有 履行。当事人确 下列行为之一的, 有经济困难,需 由市场监督管理 要延期或者分 部门责令停止发 期缴纳罚款的, 布广告,对广告 经当事人申请 主处十万元以下 和行政机关批 的罚款:(一) 准,可以暂缓或 广告内容违反本 者分期缴纳 行政 法第八条规定的; 7-2.《行 (二)广告引证 政处罚法》第七 内容违反本法第 十二条 十一条规定的; 人逾期不履行 (三)涉及专利 行政处罚决定 的广告违反本法 的,作出行政处 第十二条规定的; 罚决定的行政 (四)违反本法 机关可以采取 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措施:(一) 广告贬低其他生 到期不缴纳罚 产经营者的商品 款的,每日按罚 或者服务的。广 款数额的百分 告经营者、广告 之三加处罚款, 发布者明知或者 加处罚款的数 应知有前款规定 额不得超出罚 违法行为仍设计、 款的数额;(二) 制作、代理、发 根据法律规定, 布的,由市场监 将查封、扣押的 督管理部门处十 财物拍卖、依法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或者将冻 广告违反本法第 结的存款、汇款 十四条规定,不 划拨抵缴罚款; 当事 具有可识别性的, (三)根据法律 或者违反本法第 规定,采取其他 十九条规定,变 行政强制执行 相发布医疗、药 方式;(四)依 品、医疗器械、 照《中华人民共 保健食品广告的, 和国行政强制 由市场监督管理 法》的规定申请 部门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强制 对广告发布者处 执行。行政机关 十万元以下的罚 批准延期、分期 款。”4.《中华 缴纳罚款的,申 人民共和国广告 请人民法院强 法》第六十七条: 制执行的期限, “有本法规定的 自暂缓或者分 违法行为的,由 期缴纳罚款期 市场监督管理部 限结束之日起 门记入信用档案, 计算。 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予 以公示。” 440 行 对企业不 《家用视听商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履行产品 修理更换退货责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修理更换 任规定》第二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退货责任 六条销售者、修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行政处 理者、生产者未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按本规定执行三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包的,消费者可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以向产品质量监 罚的,行政机关 督管理部门质量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申诉处理机构申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诉,由产品质量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监督管理部门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令其按三包规定 定专人负 处罚。 办理。销售者、 责,及时 2-1《行政 修理者、生产者 组织调查 对消费者提出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修理、更换、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货的要求故意拖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延或者无理拒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由产品质量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监督管理部门予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处罚,并予以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公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农业机械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产品修理更换退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货责任规定》第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三十九条产品质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量监督部门、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商行政管理部门、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农业机械化主管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部门应当认真履 秘密。 行三包有关质量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问题监管职责。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生产者未按照本 审查案件 立案。 规定第二十四条 调查报告, 2-2《行政 履行明示义务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或通过明示内容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有意规避责任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由产品质量监督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部门依法予以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理。销售者未按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照本规定履行三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包义务的,由工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商行政管理部门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依法予以处理。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维修者未按照本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规定履行三包义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务的,由农业机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械化主管部门依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法予以处理。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固定电话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机商品修理更换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退货责任规定》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第二十七条销售 查)。 者、修理者、生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产者未按本规定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执行三包的,消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费者可以向产品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质量监督部门质 前,应制 笔录。 量申诉机构或者 作《行政 3-1《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部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门消费者申诉举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报中心申诉,由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产品质量监督部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门或者工商行政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管理部门责令其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改正。销售者、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修理者、生产者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对消费者提出的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修理、更换、退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货要求故意拖延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或者无理拒绝的,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由工商行政管理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部门、产品质量 书》。 决定;(二)违 监督部门、信息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产业部门依据有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关法律法规的规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定予以处罚,并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向社会公布。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微型计算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机商品修理更换 告知、当 政处罚;(四) 退货责任规定》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第三十条销售者、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修理者、生产者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未按本规定执行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三包的,消费者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可以向产品质量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监督管理部门申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诉机构申诉,由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产品质量监督管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理部门责令其按 的方式送 三包规定办理。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销售者、修理者、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生产者对消费者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提出的修理、更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换、退货的要求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故意拖延或者无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理拒绝的,由产 进行处罚。 品质量监督管理 8.其 实、理由、依据, 部门予以处罚,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并予以公告。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部分商品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修理更换退货责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任规定》第二十 责任。 二条销售者、修 处罚法》第六十 理者、生产者未 二条 按本规定执行三 关及其执法人 包的,消费者可 员在作出行政 以向产品质量监 处罚决定之前, 督管理部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 工商行政管理部 四十四条、第四 行政机 门申诉,由上述 十五条的规定 部门责令其按三 向当事人告知 包规定办理。消 拟作出的行政 费者也可以依法 处罚内容及事 申请仲裁解决, 实、理由、依据, 还可以直接向人 或者拒绝听取 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的陈述、 《移动电话 申辩,不得作出 商品修理更换退 行政处罚决定; 货责任规定》第 当事人明确放 二十七条销售者、 弃陈述或者申 修理者、生产者 辩权利的除外。 未按本规定承担 5-1《行政 三包责任的,消 处罚法》第五十 费者可以向产品 九条行政机关 质量监督部门申 依照本法第五 诉机构或者工商 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管理部门消 给予行政处罚, 费者申诉举报中 应当制作行政 心申诉,由产品 处罚决定书。行 质量监督部门或 政处罚决定书 者工商行政管理 应当载明下列 部门责令其改正。 事项:(一)当 销售者、修理者、 事人的姓名或 生产者对消费者 者名称、地址; 提出的修理、更 (二)违反法律、 换、退货的要求 法规、规章的事 故意拖延或者无 实和证据;(三) 理拒绝的,由工 行政处罚的种 商行政管理部门、 类和依据;(四) 产品质量监督部 行政处罚的履 门、信息产业部 行方式和期限; 门依据有关法律 (五)申请行政 法规的规定予以 复议、提起行政 处罚,并向社会 诉讼的途径和 公布。 期限;(六)作 《家用汽车 出行政处罚决 产品修理更换退 定的行政机关 货责任规定》第 名称和作出决 四十一条未按本 定的日期。行政 规定承担三包责 处罚决定书必 任的,责令改正, 须盖有作出行 并依法向社会公 政处罚决定的 布。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企业法人登记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管理条例》第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十条企业法人有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登记主管机关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以根据情况分别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给予警告、罚款、立案。 对企业法 没收非法所得、 行 441 政 处 罚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人法定代 停业整顿、扣缴、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表人(负 吊销《企业法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责人)任 营业执照》的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职情况违 罚:(一)登记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行为的 中隐瞒真实情况、 定专人负 处罚。 行政处罚 弄虚作假或者未 责,及时 2-1《行政 经核准登记注册 组织调查 擅自开业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二)擅自改变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主要登记事项或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者超出核准登记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经营范围从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经营活动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三)不按照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定办理注销登记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四)伪造、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涂改、出租、出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借、转让或者出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卖《企业法人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业执照》、《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业法人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副本的;(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抽逃、转移资金,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隐匿财产逃避债 秘密。 务的;(六)从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事非法经营活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对企业法人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按照上述规定进 调查报告, 行处罚时,应当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根据违法行为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情节,追究法定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代表人的行政责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任、经济责任;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触犯刑律的,由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司法机关依法追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究刑事责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企业法人登记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管理条例》第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十条企业法人有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登记主管机关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以根据情况分别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企业法 给予警告、罚款、立案。 行 人经营 442 没收非法所得、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政 (驻在) 停业整顿、扣缴、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期限不规 吊销《企业法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范行为的 营业执照》的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 罚:(一)登记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中隐瞒真实情况、 定专人负 处罚。 弄虚作假或者未 责,及时 2-1《行政 经核准登记注册 组织调查 擅自开业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二)擅自改变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主要登记事项或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者超出核准登记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经营范围从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经营活动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三)不按照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定办理注销登记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四)伪造、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涂改、出租、出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借、转让或者出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卖《企业法人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业执照》、《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业法人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副本的;(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抽逃、转移资金,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隐匿财产逃避债 秘密。 务的;(六)从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事非法经营活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对企业法人 审查案件 立案。 按照上述规定进 调查报告, 2-2《行政 行处罚时,应当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根据违法行为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情节,追究法定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代表人的行政责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任、经济责任;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触犯刑律的,由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司法机关依法追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究刑事责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企业法人登记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管理条例》第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企业法 人擅自改 变主要登 行 记事项或 443 政 者超出核 处 准登记的 罚 经营范围 从事经营 活动的行 政处罚 十条企业法人有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登记主管机关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以根据情况分别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给予警告、罚款、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没收非法所得、 罚的,行政机关 停业整顿、扣缴、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吊销《企业法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营业执照》的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一)登记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中隐瞒真实情况、 定专人负 处罚。 弄虚作假或者未 责,及时 经核准登记注册 组织调查 2-1《行政 擅自开业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二)擅自改变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主要登记事项或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者超出核准登记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经营范围从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经营活动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三)不按照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定办理注销登记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四)伪造、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涂改、出租、出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借、转让或者出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卖《企业法人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业执照》、《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业法人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副本的;(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抽逃、转移资金,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隐匿财产逃避债 秘密。 务的;(六)从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事非法经营活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对企业法人 审查案件 立案。 按照上述规定进 调查报告, 2-2《行政 行处罚时,应当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根据违法行为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情节,追究法定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代表人的行政责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任、经济责任;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触犯刑律的,由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司法机关依法追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究刑事责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企业法 《企业法人登记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人伪造、 管理条例》第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涂改、出 十条企业法人有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租、出借、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转让或者 登记主管机关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444 政 出卖《企 以根据情况分别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业法人营 给予警告、罚款、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业执照》、 没收非法所得、 罚的,行政机关 《企业法 停业整顿、扣缴、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人营业执 吊销《企业法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照》副本 营业执照》的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行政处 罚:(一)登记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中隐瞒真实情况、 定专人负 处罚。 弄虚作假或者未 责,及时 经核准登记注册 组织调查 擅自开业的;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二)擅自改变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主要登记事项或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者超出核准登记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经营范围从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经营活动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三)不按照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定办理注销登记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四)伪造、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涂改、出租、出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借、转让或者出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卖《企业法人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业执照》、《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业法人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副本的;(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抽逃、转移资金,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隐匿财产逃避债 秘密。 务的;(六)从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事非法经营活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对企业法人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按照上述规定进 调查报告, 行处罚时,应当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根据违法行为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情节,追究法定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代表人的行政责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任、经济责任;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触犯刑律的,由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司法机关依法追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究刑事责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企业法人登记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 管理条例》第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445 政 处 罚 人住所 十条企业法人有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经营场 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所)或驻 登记主管机关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在场所违 以根据情况分别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罚款、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 罚的,行政机关 停业整顿、扣缴、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吊销《企业法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营业执照》的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一)登记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中隐瞒真实情况、 定专人负 处罚。 弄虚作假或者未 责,及时 2-1《行政 经核准登记注册 组织调查 擅自开业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二)擅自改变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主要登记事项或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者超出核准登记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经营范围从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经营活动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三)不按照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定办理注销登记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四)伪造、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涂改、出租、出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借、转让或者出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卖《企业法人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业执照》、《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业法人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副本的;(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抽逃、转移资金,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隐匿财产逃避债 秘密。 务的;(六)从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事非法经营活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对企业法人 审查案件 立案。 按照上述规定进 调查报告, 2-2《行政 行处罚时,应当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根据违法行为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情节,追究法定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代表人的行政责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任、经济责任;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触犯刑律的,由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司法机关依法追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究刑事责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企业委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托未取得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446 政 生产许可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证企业生 实施办法》第五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产列入目 十四条违反本办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录产品的 法第四十七条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政处罚定,企业委托未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取得与委托加工 罚的,行政机关 产品相应的生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许可的企业生产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列入目录产品的, 责令改正,处 3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万元以下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企业未 1.《拍卖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447 政 经许可从 十一条企业取得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事拍卖业 从事拍卖业务的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务行为的 许可必须经所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政处罚 地的省、自治区、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直辖市人民政府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负责管理拍卖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部门审核批准。 罚的,行政机关 拍卖企业可以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设区的市设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第六十条违反本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法第十一条的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未经许可从 定专人负 处罚。 事拍卖业务的, 责,及时 由工商行政管理 组织调查 2-1《行政 部门予以取缔,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并可以处违法所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得一倍以上五倍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下的罚款。2.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拍卖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办法》第四条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立拍卖企业应当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共和国拍卖法》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国公司法》等法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律法规的规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向工商行政管理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部门申请登记,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领取营业执照,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并经所在地的省、 秘密。 自治区、直辖市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人民政府负责管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理拍卖业的部门 审查案件 立案。 审核,取得从事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十一条违反本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办法第四条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拍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卖业务的,由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商行政管理部门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依照《中华人民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共和国拍卖法》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第六十条的规定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处罚。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计量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强检计 五章第二十五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量器具未 属于强制检定范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按规定申 围的计量器具,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请检定和 未按照规定申请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非强制检 检定或者检定不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定范围的 合格继续使用的, 罚的,行政机关 计量器具 责令停止使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 未自行定 可并处罚款。2.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448 政 期检定或 《计量违法行为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者送其他 处罚细则》第二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计量检定 章第十二条第二 定专人负 处罚。 机构定期 款:属于强制检 责,及时 2-1《行政 检定的, 定的工作计量器 组织调查 以及经检 具,未按照规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定不合格 申请检定或超过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继续使用 检定周期而继续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行为的行 使用的,责令其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政处罚 停止使用,可并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处五百元以下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款;经检定不合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格而继续使用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其停止使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可并处一千元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下罚款。3.《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贸市场计量监督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管理办法》(国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家质检总局令第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17 号)第六条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营者应当做到: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二)对配置和使 秘密。 用的计量器具进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行维护和管理,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定期接受质量技 审查案件 立案。 术监督部门指定 调查报告, 2-2《行政 的法定计量检定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机构对计量器具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的强制检定。第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十二条第一款经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营者违反本办法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第六条第(二)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项规定的,限期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改正,逾期不改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的,没收计量器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具,并处以 1000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元以下的罚款。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公司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二百零六条清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清算组 组不依照本法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不依照规 定向公司登记机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定向公司 关报送清算报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449 政 处 罚 登记机关 或者报送清算报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报送清算 告隐瞒重要事实 罚的,行政机关 报告,或 或者有重大遗漏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者报送清 的,由公司登记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算报告隐 机关责令改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瞒重要事 清算组成员利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实或者有 职权徇私舞弊、 定专人负 处罚。 重大遗漏 谋取非法收入或 责,及时 2-1《行政 的行政处 者侵占公司财产 组织调查 罚 的,由公司登记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机关责令退还公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司财产,没收违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法所得,并可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处以违法所得一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倍以上五倍以下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罚款。2.《中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华人民共和国公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司登记管理条例》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第七十条公司在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合并、分立、减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少注册资本或者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进行清算时,不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按照规定通知或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者公告债权人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由公司登记机关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责令改正,处以 秘密。 1 万元以上 10 万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元以下的罚款。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公司在进行清算 审查案件 立案。 时,隐匿财产,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资产负债表或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者财产清单作虚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假记载或者在未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清偿债务前分配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公司财产的,由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公司登记机关责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令改正,对公司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处以隐匿财产或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者未清偿债务前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分配公司财产金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额 5%以上 10%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以下的罚款;对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人员和其他直接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责任人员处以 1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万元以上 10 万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以下的罚款。公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司在清算期间开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展与清算无关的 查)。 经营活动的,由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公司登记机关予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以警告,没收违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法所得。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工业产品生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产许可证管理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取得生 产许可证 行 450 政 处 罚 后,生产 条件等发 生变化未 办理相关 手续的企 业的行政 处罚 例》第四十六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取得生产许可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企业生产条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检验手段、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技术或者工艺发 罚的,行政机关 生变化,未依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本条例规定办理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重新审查手续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责令停止生产、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销售,没收违法 定专人负 处罚。 生产、销售的产 责,及时 品,并限期办理 组织调查 2-1《行政 相关手续;逾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仍未办理的,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违法生产、销售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产品(包括已售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出和未售出的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品,下同)货值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金额 3 倍以下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罚款;有违法所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得的,没收违法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所得;构成犯罪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依法追究刑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事责任。取得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产许可证的企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名称发生变化,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未依照本条例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定办理变更手续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责令限期办 秘密。 理相关手续;逾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期仍未办理的,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责令停止生产、 审查案件 立案。 销售,没收违法 调查报告, 2-2《行政 生产、销售的产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品,并处违法生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产、销售产品货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值金额等值以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的罚款;有违法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所得的,没收违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法所得。2.《中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华人民共和国工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业产品生产许可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证管理条例实施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办法》第四十九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条违反本办法第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三十条规定,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业未在规定期限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内提出变更申请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的,责令改正,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处 2 万元以下罚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款;构成有关法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律、行政法规规 查)。 定的违法行为的,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按照有关法律、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取得生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产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取得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451 政 处 罚 后,违法 生产许可证的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出租、出 业出租、出借或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借或转让 者转让许可证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生产许可 书、生产许可证 罚的,行政机关 证的企业 标志和编号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政处 责令限期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处 20 万元以下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款;情节严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吊销生产许 定专人负 处罚。 可证。违法接受 责,及时 2-1《行政 并使用他人提供 组织调查 的许可证证书、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生产许可证标志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和编号的,责令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停止生产、销售,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没收违法生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销售的产品,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违法生产、销售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产品货值金额等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值以上 3 倍以下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罚款;有违法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所得的,没收违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法所得;构成犯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罪的,依法追究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产许可证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后,未按 第四十七条取得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452 政 规定标注 生产许可证的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标志和编 业未依照本条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号的企业 规定在产品、包 立案。 的行政处 装或者说明书上 罚 标注生产许可证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标志和编号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责令限期改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逾期仍未改正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违法生产、销 定专人负 处罚。 售产品货值金额 责,及时 2-1《行政 30%以下的罚款; 组织调查 有违法所得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情节严重的,吊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销生产许可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取得生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453 政 处 罚 产许可证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后国抽或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省抽不合 第五十四条取得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格的企业 生产许可证的产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政处 品经产品质量国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家监督抽查或者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省级监督抽查不 罚的,行政机关 合格的,由工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产品生产许可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主管部门责令限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期改正;到期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查仍不合格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吊销生产许可证。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取证后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454 政 未能保持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规定的生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产条件的 实施办法》第五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企业的行 十三条违反本办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政处罚 法第四十六条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定,取得生产许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可的企业未能持 罚的,行政机关 续保持取得生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许可的规定条件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责令改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万元以下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455 行 对缺陷消《缺陷消费品召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费品生产 回管理办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者违反 二十六条生产者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缺陷消 违反本办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费品召回 由产品质量监督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管理办法》 部门按照《中华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行政处 人民共和国产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质量法》《中华 罚的,行政机关 人民共和国消费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者权益保护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国进出口商品检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验法》《国务院 定专人负 处罚。 关于加强食品等 责,及时 产品安全监督管 组织调查 2-1《行政 理的特别规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等法律法规处理。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乳品质量安全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59 条。奶畜养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殖者、生鲜乳收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购者、乳制品生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产企业和销售者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456 对乳制品 在发生乳品质量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生产企业 安全事故后未报 罚的,行政机关 行 在发生乳 告、处置的,由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品质量安 畜牧兽医、质量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全事故后 监督、工商行政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未报告、 管理、食品药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置的行 监督等部门依据 定专人负 处罚。 政处罚 各自职责,责令 责,及时 2-1《行政 改正,给予警告;组织调查 毁灭有关证据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令停产停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并处 10 万元以上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20 万元以下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造成严重后果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由发证机关吊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许可证照;构成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犯罪的,依法追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究刑事责任。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在生鲜乳 第 54 条。生鲜乳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收购、乳 收购者、乳制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制品生产 生产企业在生鲜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过程中, 乳收购、乳制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457 政 处 罚 加入非食 生产过程中,加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用化学 入非食品用化学 罚的,行政机关 物质或者 物质或者其他可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其他可能 能危害人体健康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危害人体 的物质,依照刑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健康的物 法第一百四十四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质,根据 条的规定,构成 定专人负 处罚。 刑法尚不 犯罪的,依法追 责,及时 2-1《行政 构成犯罪 究刑事责任,并 组织调查 的行为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行政处罚 许可证照;尚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构成犯罪的,由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畜牧兽医主管部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门、质量监督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门依据各自职责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和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违法生产的乳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及相关的工具、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设备等物品,并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处违法乳品货值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金额 15 倍以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30 倍以下罚款,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由发证机关吊销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许可证照。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入网餐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饮服务提 未取得食品生产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供者不具 经营许可从事食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备实体经 品生产经营活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458 政 营门店, 或者未取得食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未依法取 添加剂生产许可 罚的,行政机关 罚 得食品经 从事食品添加剂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营许可证 生产活动的,由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行政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府食品药品监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管理部门没收违 定专人负 处罚。 法所得和违法生 责,及时 产经营的食品、 组织调查 2-1《行政 食品添加剂以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用于违法生产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的工具、设备、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原料等物品;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法生产经营的食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品、食品添加剂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货值金额不足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万元的,并处五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万元以上十万元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以下罚款;货值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金额一万元以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并处货值金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额十倍以上二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倍以下罚款。” 2.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网络餐饮服务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监督管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理办法》第二十 秘密。 七条:“违反本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办法第四条规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入网餐饮服务提 审查案件 立案。 供者不具备实体 调查报告, 2-2《行政 经营门店,未依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取得食品经营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许可证的,由县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级以上地方食品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药品监督管理部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门依照食品安全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法第一百二十二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条的规定处罚。”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入网餐 《网络餐饮服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饮服务提 食品安全监督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供者将订 理办法》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459 政 处 罚 单委托其 九条:“……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他食品经 反本办法第十八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营者加工 条第(四)项、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制作,或 第(五)项规定,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者网络销 入网餐饮服务提 罚的,行政机关 售的餐饮 供者将订单委托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食品未与 其他食品经营者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实体店销 加工制作,或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售的餐饮 网络销售的餐饮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食品质量 食品未与实体店 定专人负 处罚。 安全保持 销售的餐饮食品 责,及时 一致的行 质量安全保持一 组织调查 政处罚 2-1《行政 致的,由县级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上地方食品药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监督管理部门责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令改正,给予警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告;拒不改正的,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处 5000 元以上 3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入网餐 1.《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饮服务提 第一百三十二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供者配送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460 政 有保鲜、 未按要求进行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保温、冷 品贮存、运输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藏或者冷 装卸的,由县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冻等特殊 以上人民政府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要求食品, 品药品监督管理 罚的,行政机关 未采取能 等部门按照各自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保证食品 职责分工责令改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安全的保 正,给予警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存、配送 拒不改正的,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措施的行 令停产停业,并 定专人负 处罚。 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五 责,及时 2-1《行政 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调查 情节严重的,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许可证。”2.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网络餐饮服务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食品安全监督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理办法》第四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一条:“违反本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办法第二十条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定,入网餐饮服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务提供者配送有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保鲜、保温、冷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藏或者冷冻等特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殊要求食品,未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采取能保证食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安全的保存、配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送措施的,由县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级以上地方食品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药品监督管理部 秘密。 门依照食品安全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法第一百三十二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条的规定处罚。”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461 政 处 罚 对入网餐 《网络餐饮服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饮服务提 食品安全监督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供者未履 理办法》第四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相应的 条:“违反本办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包装义务 法第十九条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政处 入网餐饮服务提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供者未履行相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包装义务的, 罚的,行政机关 由县级以上地方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食品药品监督管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改正的,处 5000 定专人负 处罚。 元以上 3 万元以 责,及时 下罚款。”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462 行 对擅自动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用、调换、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转移、损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毁被查封、 第五十条擅自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扣押财物 用、调换、转移、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企业或 损毁被查封、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个人的行 押财物的,责令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处罚 罚的,行政机关 改正,处被动用、 调换、转移、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毁财物价值 5%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以上 20%以下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款;拒不改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处被动用、 定专人负 处罚。 调换、转移、损 责,及时 2-1《行政 毁财物价值 1 倍 组织调查 以上 3 倍以下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罚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产品质量监督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抽查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二十三条:抽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取的样品需送至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承担检验工作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检验机构的,应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当由抽样人员负 立案。 行 463 政 处 罚 当给予行政处 对擅自更 责携带或者寄送。 罚的,行政机关 换、隐匿、需要企业协助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理已抽 送样品时,所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查封存的 费用纳入监督抽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样品行为 查经费。对于易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行政处 碎品、危险化学 定专人负 处罚。 罚 品、有特殊贮存 责,及时 2-1《行政 条件等要求的样 组织调查 品,抽样人员应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采取措施,保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证样品运输过程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中状态不发生变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化。抽取的样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需要封存在企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由被检企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妥善保管。企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不得擅自更换、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隐匿、处理已抽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查封存的样品。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第四十八条:被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抽查企业违反本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办法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规定,擅自更换、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隐匿、处理已抽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查封存的样品的, 秘密。 由所在地质量技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术监督部门处以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3 万元以下罚款。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道路交通安全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第一百零三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条第三款:擅自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生产、销售未经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擅自生 行 464 政 处 罚 产、销售 未经许可 生产的机 动车型行 为的行政 处罚 国家机动车产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主管部门许可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的机动车型的, 罚的,行政机关 没收非法生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销售的机动车成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品及配件,可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并处非法产品价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值三倍以上五倍 定专人负 处罚。 以下罚款;有营 责,及时 2-1《行政 业执照的,由工 组织调查 商行政管理部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没有营业执照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予以查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盐业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理条例 》第三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七条 违反本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例第十七条第四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擅自生 行 产或者销 465 政 售食用盐 处 包装物的 罚 行为的行 政处罚 款规定,擅自生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产或者销售食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盐包装物的,由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盐业行政主管部 罚的,行政机关 门责令其停止违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法行为,没收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用盐包装物、违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法所得和生产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备,并处 2000 元 定专人负 处罚。 以上 10000 元以 责,及时 下罚款。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商标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八条商标代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理机构有下列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对商标代 为之一的,由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466 政 理机构代 商行政管理部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理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处一 罚的,行政机关 万元以上十万元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以下的罚款;对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直接负责的主管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人员和其他直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责任人员给予警 定专人负 处罚。 告,处五千元以 责,及时 上五万元以下的 组织调查 2-1《行政 罚款;构成犯罪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依法追究刑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事责任:(一)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办理商标事宜过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程中,伪造、变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造或者使用伪造、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变造的法律文件、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印章、签名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二)以诋毁其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他商标代理机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等手段招徕商标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代理业务或者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其他不正当手段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扰乱商标代理市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场秩序的;(三)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违反本法第十九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条第三款、第四 秘密。 款规定的。商标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代理机构有前款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规定行为的,由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部 调查报告, 门记入信用档案;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情节严重的,商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标局、商标评审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委员会并可以决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定停止受理其办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理商标代理业务,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予以公告。商标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代理机构违反诚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实信用原则,侵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害委托人合法利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益的,应当依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承担民事责任, 进行审查, 并由商标代理行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业组织按照章程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规定予以惩戒。 2.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中华人民共和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国商标法实施条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例》第八十八条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下列行为属于商 查)。 标法第六十八条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第一款第二项规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定的以其他不正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当手段扰乱商标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代理市场秩序的 前,应制 笔录。 行为:(一)以 作《行政 3-1《行政 欺诈、虚假宣传、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引人误解或者商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业贿赂等方式招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徕业务的;(二)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隐瞒事实,提供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虚假证据,或者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威胁、诱导他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隐瞒事实,提供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虚假证据的;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三)在同一商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标案件中接受有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利益冲突的双方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当事人委托的。 3.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书》。 决定;(二)违 国商标法实施条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例》第八十九条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商标代理机构有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商标法第六十八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条规定行为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由行为人所在地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或者违法行为发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生地县级以上工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进行查处并将查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处情况通报商标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局。4. 《中华人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民共和国商标法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实施条例》第九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十条商标局、商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标评审委员会依 法律规定 定。 照商标法第六十 的方式送 4-1《行政 八条规定停止受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理商标代理机构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办理商标代理业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务的,可以作出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停止受理该商标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代理机构商标代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理业务 6 个月以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上直至永久停止 8.其 实、理由、依据, 受理的决定。停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止受理商标代理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业务的期间届满,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商标局、商标评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审委员会应当恢 责任。 复受理。商标局、 处罚法》第六十 商标评审委员会 二条 作出停止受理或 关及其执法人 者恢复受理商标 员在作出行政 代理的决定应当 处罚决定之前, 在其网站予以公 未依照本法第 告。 四十四条、第四 行政机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社会公 《计量违法行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用计量标 处罚细则》第八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467 政 处 罚 准达不到 条:社会公用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原考核条 量标准,经检查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件的,限 达不到原考核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期整改仍 件的,责令其停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达不到原 止使用,限期整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考核条件 改;经整改仍达 罚的,行政机关 行为的行 不到原考核条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处罚 的,由原发证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关吊销其证书。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申请人 《直销管理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通过欺骗、 第四十条:申请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468 政 贿赂等手 人通过欺骗、贿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段取得 赂等手段取得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直销管 条例第九条和第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理条例》 十条设定的许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第九条和 的,由工商行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第十条设 管理部门没收直 罚的,行政机关 定的许可 销产品和违法销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为的 售收入,处 5 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 元以上 30 万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下的罚款,由国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务院商务主管部 定专人负 处罚。 门撤销其相应的 责,及时 许可,申请人不 组织调查 2-1《行政 得再提出申请;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情节严重的,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30 万元以上 50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并依法予以取缔;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构成犯罪的,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469 政 经营使用 国野生动物保护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国家重点 法》第七条国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保护野生 院林业草原、渔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动物及其 业主管部门分别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制品制作 主管全国陆生、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食品行为 水生野生动物保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护工作。县级以 罚的,行政机关 罚 上地方人民政府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林业草原、渔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主管部门分别主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管本行政区域内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陆生、水生野生 定专人负 处罚。 动物保护工作。 责,及时 第三十条禁止生 组织调查 2-1《行政 产、经营使用国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家重点保护野生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动物及其制品制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作的食品,或者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使用没有合法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源证明的非国家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重点保护野生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物及其制品制作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食品。禁止为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食用非法购买国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家重点保护的野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生动物及其制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本法第三十条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定,生产、经营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使用国家重点保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护野生动物及其 秘密。 制品或者没有合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法来源证明的非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国家重点保护野 审查案件 立案。 生动物及其制品 调查报告, 2-2《行政 制作食品,或者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为食用非法购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国家重点保护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野生动物及其制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品的,由县级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上人民政府野生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动物保护主管部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门或者市场监督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管理部门按照职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责分工责令停止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违法行为,没收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野生动物及其制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品和违法所得,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并处野生动物及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其制品价值二倍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以上十倍以下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罚款;构成犯罪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的,依法追究刑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事责任。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消防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五条第一款: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生产、销售不合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格的消防产品或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国家明令淘汰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对生产、 的消防产品的, 罚的,行政机关 销售不合 由产品质量监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 格产品或 部门或者工商行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470 政 者国家明 政管理部门依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令淘汰消 《中华人民共和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防产品行 国产品质量法》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为的行政 的规定从重处罚。 处罚 2-1《行政 第六十五条第二 组织调查 款:人员密集场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所使用不合格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消防产品或者国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家明令淘汰的消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防产品的,责令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限期改正;逾期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改正的,处五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千元以上五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罚款,并对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其直接负责的主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接责任人员处五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百元以上二千元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以下罚款;情节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严重的,责令停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产停业。第六十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五条第三款:公 秘密。 安机关消防机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对于本条第二款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规定的情形,除 审查案件 立案。 依法对使用者予 调查报告, 2-2《行政 以处罚外,应当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将发现不合格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消防产品和国家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明令淘汰的消防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产品的情况通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产品质量监督部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门、工商行政管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理部门。产品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量监督部门、工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商行政管理部门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应当对生产者、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销售者依法及时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查处。2.《中华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人民共和国产品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质量法》第四十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九条:生产、销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售不符合保障人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体健康和人身、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财产安全的国家 查)。 标准、行业标准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的产品的,责令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停止生产、销售,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没收违法生产、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销售的产品,并 前,应制 笔录。 处违法生产、销 作《行政 3-1《行政 售产品(包括已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售出和未售出的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产品,下同)货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值金额等值以上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三倍以下的罚款;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有违法所得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并处没收违法所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得;情节严重的,等权利。 决定:(一)确 吊销营业执照;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构成犯罪的,依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第五十条:在产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品中掺杂、掺假,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以假充真,以次 书》。 决定;(二)违 充好,或者以不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合格产品冒充合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格产品的,责令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停止生产、销售,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没收违法生产、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销售的产品,并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处违法生产、销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售产品货值金额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百分之五十以上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三倍以下的罚款;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有违法所得的,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并处没收违法所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得;情节严重的,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构成犯罪的,依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定。 第五十一条:生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产国家明令淘汰 达当事人。 的产品的,销售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国家明令淘汰并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停止销售的产品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责令停止生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产、销售,没收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违法生产、销售 进行处罚。 的产品,并处违 8.其 实、理由、依据, 法生产、销售产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品货值金额等值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以下的罚款;有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违法所得的,并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任。 4-2《行政 情节严重的,吊 处罚法》第六十 销营业执照。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办 对生产、 法》第九条:批 销售的定 量定量包装商品 量包装商 的平均实际含量 品,经检 应当大于或者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立案。 行 验批量定 于其标注净含量。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量包装商 第十八条:生产、 471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品的平均 销售的定量包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实际含量 商品,经检验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小于其标 反本办法第九条 定专人负 处罚。 注净含量 规定的,责令改 责,及时 的行为的 正,可处检验批 2-1《行政 组织调查 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 3 倍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下,最高不超过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30000 元的罚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定量包装商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生产、 法》第五条: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销售定量 量包装商品的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包装商品 产者、销售者应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未标注或 当在其商品包装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472 行 未正确清 的显著位置正确、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晰标注净 清晰地标注定量 罚的,行政机关 处 含量,经 包装商品的净含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责令限期 量。净含量的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改正,逾 注由“净含量”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期不改的 (中文)、数字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行为的行 和法定计量单位 定专人负 处罚。 政处罚 (或者用中文表 责,及时 示的计数单位) 组织调查 2-1《行政 三个部分组成。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法定计量单位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选择应当符合本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办法附表 1 的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定。以长度、面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积、计数单位标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注净含量的定量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包装商品,可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免于标注“净含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量”三个中文字,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只标注数字和法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定计量单位(或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者用中文表示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计数单位)。第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六条定量包装商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品净含量标注字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符的最小高度应 秘密。 当符合本办法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表 2 的规定。第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七条同一包装内 审查案件 立案。 含有多件同种定 调查报告, 2-2《行政 量包装商品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应当标注单件定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量包装商品的净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含量和总件数,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或者标注总净含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量。同一包装内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含有多件不同种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定量包装商品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应当标注各种不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同种定量包装商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品的单件净含量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和各种不同种定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量包装商品的件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数,或者分别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注各种不同种定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量包装商品的总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净含量。第十七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条:生产、销售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定量包装商品违 查)。 反本办法第五条、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第六条、第七条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规定,未正确、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清晰地标注净含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量的,责令改正;前,应制 笔录。 未标注净含量的, 作《行政 3-1《行政 限期改正,逾期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不改的,可处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1000 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生产、 销售或经 营性使用 不符合保 行 障人体健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九条:生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产、销售不符合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保障人体健康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人身、财产安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 康和人身、 473 的国家标准、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财产安全 业标准的产品的, 罚的,行政机关 罚 的国家标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责令停止生产、 准和行业 销售,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标准产品 生产、销售的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为的行 品,并处违法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产、销售产品(包 定专人负 处罚。 括已售出和未售 责,及时 2-1《行政 出的产品,下同)组织调查 货值金额等值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上三倍以下的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款;有违法所得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没收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法所得;情节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重的,吊销营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执照;构成犯罪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依法追究刑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事责任。第六十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二条:服务业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经营者将本法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四十九条至第五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十二条规定禁止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销售的产品用于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经营性服务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责令停止使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对知道或者应当 秘密。 知道所使用的产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品属于本法规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禁止销售的产品 审查案件 立案。 的,按照违法使 调查报告, 2-2《行政 用的产品(包括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已使用和尚未使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用的产品)的货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值金额,依照本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法对销售者的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罚规定处罚。2.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产品质量监督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抽查管理办法》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监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督抽查不合格产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品生产企业应当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自收到检验报告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之日起停止生产、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销售不合格产品,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对库存的不合格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产品及检验机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按照本办法第三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十三条的规定退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回的不合格样品 查)。 进行全面清理;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对已出厂、销售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的不合格产品依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法进行处理,并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向负责后处理的 前,应制 笔录。 部门书面报告有 作《行政 3-1《行政 关情况。对因标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签、标志或者说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明书不符合产品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安全标准的产品,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生产企业在采取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补救措施且能保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证产品安全的情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况下,方可继续 等权利。 决定:(一)确 销售。监督抽查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的产品有严重质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量问题的,依照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本办法第四章的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有关规定处罚。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监 书》。 决定;(二)违 督抽查不合格产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品生产企业违反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本办法第四十一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条规定,收到检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验报告后未立即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停止生产和销售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不合格产品的,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由所在地质量技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术监督部门按照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中华人民共和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国产品质量法》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第四十九条、第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五十条、第五十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一条、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规定处理。第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十一条:监督抽 法律规定 定。 查发现产品存在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严重质量问题的, 由生产企业所在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地质量技术监督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部门按照《中华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人民共和国产品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质量法》第四十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九条、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第五十一条、第 8.其 实、理由、依据, 六十条规定处理。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生产被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包装材料、 第 125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容器、运 本法规定,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474 政 输工具等 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污染的食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品、食品 政府食品安全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添加剂的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生产经营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2-1《行政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千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五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五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十倍以下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罚款;情节严重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责令停产停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业,直至吊销许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可证:(一)生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产经营被包装材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料、容器、运输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工具等污染的食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品、食品添加剂;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二)生产经营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无标签的预包装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食品、食品添加 审查案件 立案。 剂或者标签、说 调查报告, 2-2《行政 明书不符合本法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规定的食品、食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品添加剂;(三)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生产经营转基因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食品未按规定进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行标示;(四)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食品生产经营者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采购或者使用不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符合食品安全标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准的食品原料、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食品添加剂、食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品相关产品。生 进行审查, 产经营的食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食品添加剂的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签、说明书存在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瑕疵但不影响食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品安全且不会对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消费者造成误导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的,由县级以上 查)。 人民政府食品安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全监督管理部门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责令改正;拒不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改正的,处二千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元以下罚款。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生产标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475 政 处 罚 注虚假生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产日期、 第 124 条第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保质期或 二款。违反本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者超过保 规定,有下列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质期的食 形之一,尚不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品、食品 成犯罪的,由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添加剂行 级以上人民政府 政处罚 食品安全监督管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理部门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所得和违法生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经营的食品、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添加剂,并可 定专人负 处罚。 以没收用于违法 责,及时 2-1《行政 生产经营的工具、 组织调查 设备、原料等物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违法生产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的食品、食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添加剂货值金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不足一万元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并处五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货值金额一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的,并处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值金额十倍以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二十倍以下罚款;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情节严重的,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销许可证:(一)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生产经营致病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微生物,农药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留、兽药残留、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生物毒素、重金 秘密。 属等污染物质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及其他危害人体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健康的物质含量 审查案件 立案。 超过食品安全标 调查报告, 2-2《行政 准限量的食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二)用超过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质期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食品、食品添加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剂,或者经营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述食品、食品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加剂;(三)生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产经营超范围、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超限量使用食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添加剂的食品;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四)生产经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腐败变质、油脂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酸败、霉变生虫、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污秽不洁、混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异物、掺假掺杂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或者感官性状异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常的食品、食品 查)。 添加剂;(五)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生产经营标注虚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假生产日期、保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质期或者超过保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质期的食品、食 前,应制 笔录。 品添加剂;(六)作《行政 3-1《行政 生产经营未按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定注册的保健食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品、特殊医学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途配方食品、婴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幼儿配方乳粉,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或者未按注册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产品配方、生产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工艺等技术要求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组织生产;(七)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以分装方式生产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或者同一企业以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同一配方生产不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同品牌的婴幼儿 书》。 决定;(二)违 配方乳粉;(八)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利用新的食品原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料生产食品,或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者生产食品添加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剂新品种,未通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过安全性评估;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九)食品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者在食品安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全监督管理部门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责令其召回或者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停止经营后,仍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拒不召回或者停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止经营。除前款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和本法第一百二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十三条、第一百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 定。 情形外,生产经 的方式送 4-1《行政 营不符合法律、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法规或者食品安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全标准的食品、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食品添加剂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依照前款规定给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予处罚。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生产不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476 政 符合规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的第二类、 六十六条有下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第三类医 情形之一的,由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疗器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处罚 府食品药品监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管理部门责令改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正,没收违法生 罚的,行政机关 产、经营或者使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用的医疗器械;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违法生产、经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或者使用的医疗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器械货值金额不 定专人负 处罚。 足 1 万元的,并 责,及时 2-1《行政 处 2 万元以上 5 组织调查 万元以下罚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 1 万元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以上的,并处货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值金额 5 倍以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10 倍以下罚款;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情节严重的,责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令停产停业,直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至由原发证部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吊销医疗器械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册证、医疗器械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生产许可证、医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疗器械经营许可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证:(一)生产、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经营、使用不符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合强制性标准或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者不符合经注册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或者备案的产品 秘密。 技术要求的医疗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器械的;(二)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医疗器械生产企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业未按照经注册 调查报告, 或者备案的产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技术要求组织生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产,或者未依照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本条例规定建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质量管理体系并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保持有效运行的;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三)经营、使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用无合格证明文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件、过期、失效、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淘汰的医疗器械,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或者使用未依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注册的医疗器械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的;(四)食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药品监督管理部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门责令其依照本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条例规定实施召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回或者停止经营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后,仍拒不召回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或者停止经营医 查)。 疗器械的;(五)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委托不具备本条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例规定条件的企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业生产医疗器械, 或者未对受托方 前,应制 笔录。 的生产行为进行 作《行政 3-1《行政 管理的。医疗器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械经营企业、使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用单位履行了本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条例规定的进货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查验等义务,有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充分证据证明其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不知道所经营、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使用的医疗器械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为前款第一项、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第三项规定情形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的医疗器械,并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能如实说明其进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货来源的,可以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但应 书》。 决定;(二)违 当依法没收其经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营、使用的不符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合法定要求的医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疗器械。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477 行 对生产不《乳品质量安全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符合乳品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质量安全 第 55 条。生产、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国家标准 销售不符合乳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乳品, 质量安全国家标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 准的乳品,依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尚不构成 刑法第一百四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犯罪的行 三条的规定,构 罚的,行政机关 为的行政 成犯罪的,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并由发证机关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销许可证照;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不构成犯罪的, 定专人负 处罚。 由畜牧兽医主管 责,及时 部门、质量监督 组织调查 2-1《行政 部门、工商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管理部门依据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自职责没收违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所得、违法乳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和相关的工具、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设备等物品,并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处违法乳品货值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金额 10 倍以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20 倍以下罚款,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由发证机关吊销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许可证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124 条第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二款。违反本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规定,有下列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形之一,尚不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生产超 行 478 政 处 罚 范围、超 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 剂的食品 的行政处 罚 成犯罪的,由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级以上人民政府 罚的,行政机关 食品安全监督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理部门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所得和违法生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经营的食品、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添加剂,并可 定专人负 处罚。 以没收用于违法 责,及时 2-1《行政 生产经营的工具、 组织调查 设备、原料等物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违法生产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的食品、食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添加剂货值金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不足一万元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并处五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货值金额一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的,并处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值金额十倍以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二十倍以下罚款;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情节严重的,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销许可证:(一)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生产经营致病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微生物,农药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留、兽药残留、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生物毒素、重金 秘密。 属等污染物质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及其他危害人体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健康的物质含量 审查案件 立案。 超过食品安全标 调查报告, 2-2《行政 准限量的食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二)用超过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质期的食品原料、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食品添加剂生产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食品、食品添加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剂,或者经营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述食品、食品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加剂;(三)生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产经营超范围、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超限量使用食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添加剂的食品;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四)生产经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腐败变质、油脂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酸败、霉变生虫、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污秽不洁、混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异物、掺假掺杂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或者感官性状异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常的食品、食品 查)。 添加剂;(五)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生产经营标注虚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假生产日期、保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质期或者超过保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质期的食品、食 前,应制 笔录。 品添加剂;(六)作《行政 3-1《行政 生产经营未按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定注册的保健食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品、特殊医学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途配方食品、婴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幼儿配方乳粉,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或者未按注册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产品配方、生产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工艺等技术要求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组织生产;(七)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以分装方式生产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或者同一企业以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同一配方生产不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同品牌的婴幼儿 书》。 决定;(二)违 配方乳粉;(八)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利用新的食品原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料生产食品,或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者生产食品添加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剂新品种,未通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过安全性评估;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九)食品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者在食品安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全监督管理部门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责令其召回或者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停止经营后,仍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拒不召回或者停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止经营。除前款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和本法第一百二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十三条、第一百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情形外,生产经 的方式送 营不符合法律、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法规或者食品安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全标准的食品、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食品添加剂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依照前款规定给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予处罚。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生产的 食品、食 品添加剂 的标签、 行 说明书存 479 政 在瑕疵但 处 不影响食 罚 品安全且 不会对消 费者造成 误导的行 政处罚 第 125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本法规定,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府食品安全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生产经营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2-1《行政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千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五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五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十倍以下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罚款;情节严重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责令停产停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业,直至吊销许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可证:(一)生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产经营被包装材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料、容器、运输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工具等污染的食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品、食品添加剂;秘密。 (二)生产经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无标签的预包装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食品、食品添加 审查案件 立案。 剂或者标签、说 调查报告, 2-2《行政 明书不符合本法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规定的食品、食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品添加剂;(三)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生产经营转基因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食品未按规定进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行标示;(四)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食品生产经营者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采购或者使用不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符合食品安全标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准的食品原料、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食品添加剂、食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品相关产品。生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产经营的食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食品添加剂的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签、说明书存在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瑕疵但不影响食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品安全且不会对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消费者造成误导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的,由县级以上 查)。 人民政府食品安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全监督管理部门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责令改正;拒不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改正的,处二千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元以下罚款。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生产腐 败变质、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124 条第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油脂酸败、 二款。违反本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霉变生虫、 规定,有下列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污秽不洁、 行 形之一,尚不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混有异物、 政 成犯罪的,由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480 掺假掺杂 处 级以上人民政府 罚的,行政机关 或者感官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食品安全监督管 性状异常 理部门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食品、 所得和违法生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食品添加 经营的食品、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剂的行政 品添加剂,并可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以没收用于违法 责,及时 生产经营的工具、 组织调查 2-1《行政 设备、原料等物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违法生产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的食品、食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添加剂货值金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不足一万元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并处五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货值金额一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的,并处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值金额十倍以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二十倍以下罚款;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情节严重的,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销许可证:(一)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生产经营致病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微生物,农药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留、兽药残留、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生物毒素、重金 秘密。 属等污染物质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及其他危害人体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健康的物质含量 审查案件 立案。 超过食品安全标 调查报告, 2-2《行政 准限量的食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二)用超过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质期的食品原料、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食品添加剂生产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食品、食品添加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剂,或者经营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述食品、食品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加剂;(三)生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产经营超范围、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超限量使用食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添加剂的食品;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四)生产经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腐败变质、油脂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酸败、霉变生虫、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污秽不洁、混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异物、掺假掺杂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或者感官性状异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常的食品、食品 查)。 添加剂;(五)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生产经营标注虚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假生产日期、保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质期或者超过保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质期的食品、食 前,应制 笔录。 品添加剂;(六)作《行政 3-1《行政 生产经营未按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定注册的保健食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品、特殊医学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途配方食品、婴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幼儿配方乳粉,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或者未按注册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产品配方、生产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工艺等技术要求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组织生产;(七)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以分装方式生产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或者同一企业以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同一配方生产不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同品牌的婴幼儿 书》。 决定;(二)违 配方乳粉;(八)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利用新的食品原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料生产食品,或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者生产食品添加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剂新品种,未通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过安全性评估;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九)食品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者在食品安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全监督管理部门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责令其召回或者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停止经营后,仍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拒不召回或者停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止经营。除前款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和本法第一百二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十三条、第一百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 定。 情形外,生产经 的方式送 4-1《行政 营不符合法律、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法规或者食品安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全标准的食品、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食品添加剂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依照前款规定给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予处罚。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生产国 和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家明令淘 第五十一条:生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481 政 处 罚 汰产品, 产国家明令淘汰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销售国家 的产品的,销售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明令淘汰 国家明令淘汰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并停止销 停止销售的产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售的产品 的,责令停止生 罚的,行政机关 行为的行 产、销售,没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处罚 违法生产、销售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产品,并处违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法生产、销售产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货值金额等值 定专人负 处罚。 以下的罚款;有 责,及时 违法所得的,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处没收违法所得;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情节严重的,吊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销营业执照。第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六十二条:服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业的经营者将本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法第四十九条至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规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禁止销售的产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用于经营性服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责令停止使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用;对知道或者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应当知道所使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的产品属于本法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规定禁止销售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产品的,按照违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法使用的产品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包括已使用和 秘密。 尚未使用的产品)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的货值金额,依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照本法对销售者 审查案件 立案。 的处罚规定处罚。 调查报告, 2-2《行政 2.《产品质量监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督抽查管理办法》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第四十一条:监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督抽查不合格产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品生产企业应当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自收到检验报告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之日起停止生产、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销售不合格产品,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对库存的不合格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产品及检验机构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按照本办法第三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十三条的规定退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回的不合格样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进行全面清理;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对已出厂、销售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的不合格产品依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法进行处理,并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向负责后处理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部门书面报告有 查)。 回答询问,并协 关情况。对因标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签、标志或者说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明书不符合产品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安全标准的产品,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生产企业在采取 前,应制 笔录。 补救措施且能保 作《行政 3-1《行政 证产品安全的情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况下,方可继续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销售。监督抽查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的产品有严重质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量问题的,依照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本办法第四章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有关规定处罚。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第四十九条:监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督抽查不合格产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品生产企业违反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第四十一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条规定,收到检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验报告后未立即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停止生产和销售 书》。 决定;(二)违 不合格产品的,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由所在地质量技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术监督部门按照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中华人民共和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国产品质量法》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第四十九条、第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五十条、第五十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一条、第六十条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规定处理。第五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十一条:监督抽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查发现产品存在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严重质量问题的,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由生产企业所在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地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部门按照《中华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人民共和国产品 法律规定 定。 质量法》第四十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九条、第五十条、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第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六十条规定处理。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生产国 行 482 政 处 罚 家为防病 等特殊需 要明令禁 止生产经 营的食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123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本法规定,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列情形之一,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不构成犯罪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由县级以上人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府食品安全监 罚的,行政机关 督管理部门没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所得和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生产经营的食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并可以没收用于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违法生产经营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工具、设备、原 责,及时 2-1《行政 料等物品;违法 组织调查 生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不足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的,并处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以上十五万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元以下罚款;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值金额一万元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上的,并处货值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金额十五倍以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三十倍以下罚款;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情节严重的,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销许可证,并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以由公安机关对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其直接负责的主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接责任人员处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日以上十五日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下拘留:(一) 秘密。 用非食品原料生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产食品、在食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中添加食品添加 审查案件 立案。 剂以外的化学物 调查报告, 2-2《行政 质和其他可能危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害人体健康的物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质,或者用回收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食品作为原料生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产食品,或者经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营上述食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二)生产经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营养成分不符合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食品安全标准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专供婴幼儿和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他特定人群的主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辅食品;(三)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经营病死、毒死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或者死因不明的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禽、畜、兽、水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产动物肉类,或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者生产经营其制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品;(四)经营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未按规定进行检 查)。 疫或者检疫不合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格的肉类,或者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生产经营未经检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验或者检验不合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格的肉类制品; 前,应制 笔录。 (五)生产经营 作《行政 3-1《行政 国家为防病等特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殊需要明令禁止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六)生产经营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定的违法行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仍为其提供生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经营场所或者其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他条件的,由县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级以上人民政府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食品安全监督管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理部门责令停止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没收 书》。 违法所得,并处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十万元以上二十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万元以下罚款;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使消费者的合法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权益受到损害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应当与食品生产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经营者承担连带 告知、当 政处罚;(四) 责任。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483 政 处 罚 对生产或 1、《化妆品卫生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者销售不 监督条例》第二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符合国家 十七条生产或者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化妆品 销售不符合国家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卫生标准》 《化妆品卫生标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化妆品 准》的化妆品的,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行政处 没收产品及违法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所得,并且可以 罚的,行政机关 处违法所得 3 到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5 倍的罚款。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484 行 对生产经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营标注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假生产日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期、保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期或者超 尚不构成犯罪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过保质期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食品、 政府食品药品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食品添加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剂的行政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罚 生产经营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2-1《行政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十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二十倍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下罚款;情节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重的,吊销许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证:(五)生产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经营标注虚假生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产日期、保质期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或者超过保质期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的食品、食品添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加剂;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尚不构成犯罪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府食品药品监 立案。 行 485 政 处 罚 当给予行政处 对生产经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营超范围、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超限量使 生产经营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用食品添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加剂的食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的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2-1《行政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十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二十倍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下罚款;情节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重的,吊销许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证:(三)生产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经营超范围、超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限量使用食品添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加剂的食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生产经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营腐败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质、油脂 尚不构成犯罪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酸败、霉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变生虫、 政府食品药品监 立案。 486 当给予行政处 行 污秽不洁、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政 混有异物、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掺假掺杂 生产经营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或者感官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性状异常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食品、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食品添加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2-1《行政 剂的行政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处罚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十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二十倍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下罚款;情节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重的,吊销许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证:(四)生产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经营腐败变质、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油脂酸败、霉变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生虫、污秽不洁、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混有异物、掺假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掺杂或者感官性 秘密。 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生产经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营未按规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定注册的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保健食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特殊医学 尚不构成犯罪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487 政 处 罚 用途配方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食品、婴 政府食品药品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幼儿配方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乳粉,或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者未按注 生产经营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册的产品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配方、生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产工艺等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技术要求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组织生产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2-1《行政 的行政处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罚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十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二十倍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下罚款;情节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重的,吊销许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证:(六)生产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经营未按规定注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册的保健食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特殊医学用途配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方食品、婴幼儿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配方乳粉,或者 秘密。 未按注册的产品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配方、生产工艺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等技术要求组织 审查案件 立案。 生产;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生产经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营致病性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微生物,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农药残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兽药残留、 尚不构成犯罪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488 政 生物毒素、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重金属等 政府食品药品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污染物质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以及其他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危害人体 生产经营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健康的物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质含量超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过食品安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全标准限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量的食品、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2-1《行政 食品添加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剂的行政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处罚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十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二十倍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下罚款;情节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重的,吊销许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证:(一)生产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经营致病性微生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物,农药残留、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兽药残留、生物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毒素、重金属等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污染物质以及其 秘密。 他危害人体健康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的物质含量超过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食品安全标准限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量的食品、食品 调查报告, 添加剂;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生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不符合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489 政 处 罚 法律、法 第 124 条第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规或者食 二款。违反本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品安全标 规定,有下列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准的食品、 形之一,尚不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食品添加 成犯罪的,由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剂的行政 级以上人民政府 罚的,行政机关 处罚 食品安全监督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理部门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所得和违法生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经营的食品、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添加剂,并可 定专人负 处罚。 以没收用于违法 责,及时 2-1《行政 生产经营的工具、 组织调查 设备、原料等物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违法生产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的食品、食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添加剂货值金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不足一万元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并处五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货值金额一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的,并处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值金额十倍以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二十倍以下罚款;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情节严重的,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销许可证:(一)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生产经营致病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微生物,农药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留、兽药残留、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生物毒素、重金 秘密。 属等污染物质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及其他危害人体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健康的物质含量 审查案件 立案。 超过食品安全标 调查报告, 2-2《行政 准限量的食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二)用超过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质期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食品、食品添加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剂,或者经营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述食品、食品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加剂;(三)生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产经营超范围、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超限量使用食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添加剂的食品;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四)生产经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腐败变质、油脂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酸败、霉变生虫、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污秽不洁、混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异物、掺假掺杂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或者感官性状异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常的食品、食品 查)。 添加剂;(五)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生产经营标注虚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假生产日期、保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质期或者超过保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质期的食品、食 前,应制 笔录。 品添加剂;(六)作《行政 3-1《行政 生产经营未按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定注册的保健食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品、特殊医学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途配方食品、婴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幼儿配方乳粉,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或者未按注册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产品配方、生产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工艺等技术要求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组织生产;(七)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以分装方式生产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或者同一企业以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同一配方生产不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同品牌的婴幼儿 书》。 决定;(二)违 配方乳粉;(八)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利用新的食品原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料生产食品,或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者生产食品添加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剂新品种,未通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过安全性评估;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九)食品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者在食品安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全监督管理部门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责令其召回或者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停止经营后,仍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拒不召回或者停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止经营。除前款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和本法第一百二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十三条、第一百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 定。 情形外,生产经 的方式送 4-1《行政 营不符合法律、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法规或者食品安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全标准的食品、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食品添加剂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依照前款规定给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予处罚。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对生产添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490 政 加药品的 第 123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食品的行 本法规定,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政处罚 列情形之一,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不构成犯罪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由县级以上人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府食品安全监 罚的,行政机关 督管理部门没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所得和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违法生产经营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工具、设备、原 责,及时 料等物品;违法 组织调查 2-1《行政 生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不足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的,并处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以上十五万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元以下罚款;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值金额一万元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上的,并处货值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金额十五倍以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三十倍以下罚款;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情节严重的,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销许可证,并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以由公安机关对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其直接负责的主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接责任人员处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日以上十五日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下拘留:(一) 秘密。 用非食品原料生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产食品、在食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中添加食品添加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剂以外的化学物 调查报告, 质和其他可能危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害人体健康的物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质,或者用回收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食品作为原料生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产食品,或者经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营上述食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二)生产经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营养成分不符合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食品安全标准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专供婴幼儿和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他特定人群的主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辅食品;(三)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经营病死、毒死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或者死因不明的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禽、畜、兽、水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产动物肉类,或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者生产经营其制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品;(四)经营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未按规定进行检 查)。 疫或者检疫不合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格的肉类,或者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生产经营未经检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验或者检验不合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格的肉类制品; 前,应制 笔录。 (五)生产经营 作《行政 3-1《行政 国家为防病等特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殊需要明令禁止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六)生产经营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添加药品的食品。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明知从事前款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定的违法行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仍为其提供生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经营场所或者其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他条件的,由县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级以上人民政府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食品安全监督管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理部门责令停止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没收 书》。 决定;(二)违 违法所得,并处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十万元以上二十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万元以下罚款;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使消费者的合法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权益受到损害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应当与食品生产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经营者承担连带 告知、当 政处罚;(四) 责任。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生产未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491 政 经检验或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者检验不 第 123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合格的肉 本法规定,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类制品的 列情形之一,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处罚 不构成犯罪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由县级以上人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府食品安全监 罚的,行政机关 督管理部门没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所得和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生产经营的食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并可以没收用于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违法生产经营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工具、设备、原 责,及时 料等物品;违法 组织调查 2-1《行政 生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不足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的,并处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以上十五万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元以下罚款;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值金额一万元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上的,并处货值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金额十五倍以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三十倍以下罚款;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情节严重的,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销许可证,并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以由公安机关对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其直接负责的主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接责任人员处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日以上十五日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下拘留:(一) 秘密。 用非食品原料生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产食品、在食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中添加食品添加 审查案件 立案。 剂以外的化学物 调查报告, 2-2《行政 质和其他可能危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害人体健康的物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质,或者用回收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食品作为原料生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产食品,或者经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营上述食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二)生产经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营养成分不符合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食品安全标准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专供婴幼儿和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他特定人群的主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辅食品;(三)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经营病死、毒死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或者死因不明的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禽、畜、兽、水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产动物肉类,或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者生产经营其制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品;(四)经营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未按规定进行检 查)。 疫或者检疫不合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格的肉类,或者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生产经营未经检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验或者检验不合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格的肉类制品; 前,应制 笔录。 (五)生产经营 作《行政 3-1《行政 国家为防病等特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殊需要明令禁止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六)生产经营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添加药品的食品。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明知从事前款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定的违法行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仍为其提供生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经营场所或者其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他条件的,由县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级以上人民政府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食品安全监督管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理部门责令停止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没收 书》。 决定;(二)违 违法所得,并处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十万元以上二十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万元以下罚款;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使消费者的合法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权益受到损害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应当与食品生产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经营者承担连带 告知、当 政处罚;(四) 责任。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1、《化妆品卫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监督条例》第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十五条生产未取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生产未 行 492 政 处 罚 取得批准 文号的国 产特殊用 途的化妆 品的行政 处罚 得批准文号的特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殊用途的化妆品, 罚的,行政机关 或者使用化妆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禁用原料和未经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批准的化妆品新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原料的,没收产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及违法所得, 定专人负 处罚。 处违法所得 3 到 责,及时 2-1《行政 5 倍的罚款,并且 组织调查 可以责令该企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停产或者吊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化妆品生产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业卫生许可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医疗器械监督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管理条例》第六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十三条第一款有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由县级以上人民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生产未 取得医疗 行 器械注册 493 政 证的国产 处 第三类医 罚 器械生产 企业的行 政处罚 政府食品药品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督管理部门没收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违法所得、违法 罚的,行政机关 生产经营的医疗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器械和用于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生产经营的工具、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设备、原材料等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物品;违法生产 定专人负 处罚。 经营的医疗器械 责,及时 2-1《行政 货值金额不足 1 组织调查 万元的,并处 5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万元以上 10 万元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以下罚款;货值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金额 1 万元以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并处货值金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额 10 倍以上 20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倍以下罚款;情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节严重的,5 年内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不受理相关责任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人及企业提出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医疗器械许可申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请:(一)生产、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经营未取得医疗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器械注册证的第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二类、第三类医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疗器械的;(二)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未经许可从事第 秘密。 二类、第三类医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疗器械生产活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三)未经 审查案件 立案。 许可从事第三类 调查报告, 2-2《行政 医疗器械经营活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动的。有前款第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一项情形、情节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严重的,由原发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证部门吊销医疗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器械生产许可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或者医疗器械经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营许可证。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生产无 第 125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标签的预 本法规定,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包装食品、 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食品添加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494 行 剂或者标 政府食品安全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签、说明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处 书不符合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食品添加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剂的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2-1《行政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千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五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五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十倍以下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罚款;情节严重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责令停产停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业,直至吊销许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可证:(一)生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产经营被包装材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料、容器、运输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工具等污染的食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品、食品添加剂;秘密。 (二)生产经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无标签的预包装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食品、食品添加 审查案件 立案。 剂或者标签、说 调查报告, 2-2《行政 明书不符合本法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规定的食品、食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品添加剂;(三)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生产经营转基因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食品未按规定进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行标示;(四)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食品生产经营者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采购或者使用不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符合食品安全标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准的食品原料、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食品添加剂、食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品相关产品。生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产经营的食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食品添加剂的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签、说明书存在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瑕疵但不影响食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品安全且不会对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消费者造成误导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的,由县级以上 查)。 人民政府食品安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全监督管理部门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责令改正;拒不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改正的,处二千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元以下罚款。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生产营 养成分不 符合食品 行 安全标准 495 政 的专供婴 处 幼儿和其 罚 他特定人 群的主辅 食品的行 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123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本法规定,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列情形之一,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不构成犯罪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由县级以上人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府食品安全监 罚的,行政机关 督管理部门没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所得和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生产经营的食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并可以没收用于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违法生产经营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工具、设备、原 责,及时 2-1《行政 料等物品;违法 组织调查 生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不足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的,并处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以上十五万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元以下罚款;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值金额一万元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上的,并处货值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金额十五倍以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三十倍以下罚款;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情节严重的,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销许可证,并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以由公安机关对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其直接负责的主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接责任人员处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日以上十五日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下拘留:(一) 秘密。 用非食品原料生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产食品、在食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中添加食品添加 审查案件 立案。 剂以外的化学物 调查报告, 2-2《行政 质和其他可能危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害人体健康的物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质,或者用回收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食品作为原料生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产食品,或者经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营上述食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二)生产经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营养成分不符合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食品安全标准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专供婴幼儿和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他特定人群的主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辅食品;(三)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经营病死、毒死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或者死因不明的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禽、畜、兽、水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产动物肉类,或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者生产经营其制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品;(四)经营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未按规定进行检 查)。 疫或者检疫不合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格的肉类,或者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生产经营未经检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验或者检验不合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格的肉类制品; 前,应制 笔录。 (五)生产经营 作《行政 3-1《行政 国家为防病等特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殊需要明令禁止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六)生产经营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添加药品的食品。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明知从事前款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定的违法行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仍为其提供生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经营场所或者其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他条件的,由县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级以上人民政府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食品安全监督管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理部门责令停止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没收 书》。 决定;(二)违 违法所得,并处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十万元以上二十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万元以下罚款;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使消费者的合法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权益受到损害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应当与食品生产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经营者承担连带 告知、当 政处罚;(四) 责任。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生产者、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山西省产品质 销售者违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量监督管理条例》 反《山西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二十九条 违反 行 省产品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二 政 量监督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496 条规定的,责令 处 理条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其限期改正,并 罚 第二十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可通报批评或给 条规定没 罚的,行政机关 予责任者行政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有制定相 分。 应的企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标准并备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的行为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行政处 定专人负 处罚。 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生产者、 "《山西省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497 政 处 罚 销售者违 质量监督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反《山西 例》第二十七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省产品质 生产者、销售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量监督管 违反本条例第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理条例》 十条第一项至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第二十条 四项规定的,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规定生产 照《中华人民共 销售禁止 和国产品质量法》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生产或销 第三十七条至第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售产品的 四十条和《中华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为的行 人民共和国标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化法实施条例》 定专人负 处罚。 第三十三条的规 责,及时 2-1《行政 定处罚。生产者、组织调查 销售者违反本条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例第二十条第五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项、第七项规定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责令公开更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正,没收违法所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得,并处以违法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所得一倍以上五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倍以下的罚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生产者、销售者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违反本条例第二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十条第六项、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九项、第十项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的,没收其全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部非法所得,并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视情节轻重,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以相当于非法所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得百分之十五以 秘密。 上百分之二十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下的罚款。生产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者、销售者违反 审查案件 立案。 本条例第二十条 调查报告, 2-2《行政 第八项规定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根据情节分别给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予批评、警告、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通报,并限期改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正;情节严重的,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可处以违法所得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一倍以上五倍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下的罚款。生产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者、销售者违反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本条例第二十条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第十一项规定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或者销售。生产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者、销售者违反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本条例第二十条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第十二项规定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按照有关法律、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法规的规定处罚。 "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生产者、 《山西省产品质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498 政 销售者违 量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反《山西 第二十八条 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省产品质 本条例第二十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量监督管 条规定的,责令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理条例》 改正;有包装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第二十一 产品,其标识不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条规定违 符合本条例第二 罚的,行政机关 法生产、 十一条第(四)、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销售产品 (六)项规定,情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行为的 节严重的,可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销售,没收违法 定专人负 处罚。 所得,并处违法 责,及时 2-1《行政 所得百分之十五 组织调查 以上百分之二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499 行 对生产者、 《山西省产品质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销售者违 量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反《山西 第三十二条 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省产品质 本条例第十五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量监督管 规定,擅自启封、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理条例》 转移、隐匿、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第十五条 毁或者销售被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规定擅自 存的实物证据的, 罚的,行政机关 启封、转 处封存产品总值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移、隐匿、一倍以上五倍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销毁或者 下的罚款,并对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销售被封 直接责任者处二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存的实物 千元以上一万元 定专人负 处罚。 证据的行 以下的罚款;情 责,及时 为的行政 节严重的,吊销 组织调查 处罚 营业执照。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水效标识管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办法》第二十七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条:违反本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规定,生产者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者进口商未办理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生产者 水效标识备案,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500 或者进口 或者应当办理变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商未办理 更手续而未办理 罚的,行政机关 行 水效标识 的,予以通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备案,或 有下列情形之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者应当办 的,予以通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理变更手 并处一万元以上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续而未办 三万元以下罚款:定专人负 处罚。 理行为的 (一)应当标注 责,及时 2-1《行政 行政处罚 水效标识而未标 组织调查 注的;(二)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用不符合规定的 当事人有 四条 水效标识的;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三)伪造、冒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用水效标识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 和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生产不符 第四十九条:生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合保障人 产、销售不符合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体健康等 保障人体健康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产品,国 人身、财产安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501 政 处 罚 家明令淘 的国家标准、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汰的产品 业标准的产品的, 罚的,行政机关 或者以假 责令停止生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充真的产 销售,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品的原辅 生产、销售的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材料、包 品,并处违法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装物、生 产、销售产品(包 定专人负 处罚。 产工具行 括已售出和未售 责,及时 2-1《行政 为的行政 出的产品,下同)组织调查 处罚 货值金额等值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上三倍以下的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款;有违法所得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没收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法所得;情节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重的,吊销营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执照;构成犯罪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依法追究刑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事责任。第五十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一条:生产国家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明令淘汰的产品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销售国家明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令淘汰并停止销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售的产品的,责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令停止生产、销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售,没收违法生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产、销售的产品,秘密。 并处违法生产、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销售产品货值金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额等值以下的罚 审查案件 立案。 款;有违法所得 调查报告, 2-2《行政 的,并处没收违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所得;情节严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重的,吊销营业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执照。第六十条: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对生产者专门用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于生产本法第四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十九条、第五十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一条所列的产品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或者以假充真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产品的原辅材料、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包装物、生产工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具,应当予以没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收。2.《产品质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量监督抽查管理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办法》第四十九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条:监督抽查不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合格产品生产企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业违反本办法第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四十一条规定, 查)。 收到检验报告后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未立即停止生产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和销售不合格产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品的,由所在地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 前,应制 笔录。 门按照《中华人 作《行政 3-1《行政 民共和国产品质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量法》第四十九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条、第五十条、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第五十一条、第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六十条规定处理。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监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督抽查发现产品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存在严重质量问 等权利。 决定:(一)确 题的,由生产企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业所在地质量技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术监督部门按照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中华人民共和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国产品质量法》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 书》。 决定;(二)违 五十条、第五十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一条、第六十条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规定处理。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生产者 《商品量计量违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生产定量 法行为处罚规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包装商品, 第四条:生产者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其实际量 生产定量包装商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与标注量 品,其实际量与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不相符, 标注量不相符,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502 政 计量偏差 计量偏差超过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超过《定 《定量包装商品 罚的,行政机关 罚 量包装商 计量监督规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品计量监 或者国家其他有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督规定》 关规定的,质量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或者国家 技术监督部门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其他有关 令改正,给用户、定专人负 处罚。 规定的行 消费者造成损失 责,及时 为的行政 的,责令赔偿损 组织调查 处罚 2-1《行政 失,并处违法所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得 3 倍以下、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高不超过 30000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元的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生产者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未办理能 和国节约能源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源效率标 第七十三条第二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503 政 处 罚 识备案或 款:违反本法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者使用的 定,未办理能源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能源效率 效率标识备案,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标识不符 或者使用的能源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合规定, 效率标识不符合 罚的,行政机关 经责令限 规定的,由市场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期改正, 监督管理部门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逾期不改 令限期改正;逾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正行为的 期不改正的,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行政处罚 一万元以上三万 定专人负 处罚。 元以下罚款。2. 责,及时 《能源效率标识 组织调查 2-1《行政 管理管理办法》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发改委、国家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质检总总第 35 号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令)第二十七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违反本办法规定,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应当标注能效标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识而未标注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未办理能效标识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备案的,使用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能效标识不符合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有关样式、规格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等标注规定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包括不符合网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络交易产品能效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标识展示要求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的),伪造、冒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用能效标识或者 秘密。 利用能效标识进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行虚假宣传的,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依据《中华人民 审查案件 立案。 共和国节约能源 调查报告, 2-2《行政 法》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予以处罚。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生产者 行 504 政 处 罚 应当标注 能源效率 标识而未 标注行为 行为的行 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节约能源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七十三条第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款:违反本法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定,应当标注能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源效率标识而未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标注的,由市场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监督管理部门责 罚的,行政机关 令改正,处三万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元以上五万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下罚款。2.《能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源效率标识管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管理办法》(发 定专人负 处罚。 改委、国家质检 责,及时 2-1《行政 总总第 35 号令)组织调查 第二十七条违反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本办法规定,应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当标注能效标识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而未标注的,未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办理能效标识备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案的,使用的能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效标识不符合有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关样式、规格等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标注规定的(包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括不符合网络交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易产品能效标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展示要求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伪造、冒用能效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标识或者利用能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效标识进行虚假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宣传的,依据《中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华人民共和国节 秘密。 约能源法》第七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十三条予以处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505 政 处 罚 对生产重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金属等污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染物质及 第 124 条第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危害 二款。违反本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人体健康 规定,有下列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物质含 形之一,尚不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量超过食 成犯罪的,由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安全标 级以上人民政府 罚的,行政机关 准限量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食品、食 理部门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品添加剂 所得和违法生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 经营的食品、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添加剂,并可 定专人负 处罚。 以没收用于违法 责,及时 2-1《行政 生产经营的工具、 组织调查 设备、原料等物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违法生产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的食品、食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添加剂货值金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不足一万元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并处五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货值金额一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的,并处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值金额十倍以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二十倍以下罚款;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情节严重的,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销许可证:(一)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生产经营致病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微生物,农药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留、兽药残留、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生物毒素、重金 秘密。 属等污染物质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及其他危害人体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健康的物质含量 审查案件 立案。 超过食品安全标 调查报告, 2-2《行政 准限量的食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二)用超过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质期的食品原料、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食品添加剂生产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食品、食品添加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剂,或者经营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述食品、食品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加剂;(三)生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产经营超范围、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超限量使用食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添加剂的食品;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四)生产经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腐败变质、油脂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酸败、霉变生虫、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污秽不洁、混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异物、掺假掺杂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或者感官性状异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常的食品、食品 查)。 添加剂;(五)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生产经营标注虚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假生产日期、保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质期或者超过保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质期的食品、食 前,应制 笔录。 品添加剂;(六)作《行政 3-1《行政 生产经营未按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定注册的保健食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品、特殊医学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途配方食品、婴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幼儿配方乳粉,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或者未按注册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产品配方、生产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工艺等技术要求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组织生产;(七)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以分装方式生产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或者同一企业以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同一配方生产不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同品牌的婴幼儿 书》。 决定;(二)违 配方乳粉;(八)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利用新的食品原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料生产食品,或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者生产食品添加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剂新品种,未通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过安全性评估;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九)食品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者在食品安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全监督管理部门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责令其召回或者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停止经营后,仍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拒不召回或者停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止经营。除前款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和本法第一百二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十三条、第一百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 定。 情形外,生产经 的方式送 4-1《行政 营不符合法律、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法规或者食品安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全标准的食品、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食品添加剂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依照前款规定给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予处罚。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506 行 对生产转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基因食品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未按规定 第 125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进行标示 本法规定,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行政处 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府食品安全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生产经营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2-1《行政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千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五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五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十倍以下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罚款;情节严重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责令停产停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业,直至吊销许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可证:(一)生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产经营被包装材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料、容器、运输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工具等污染的食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品、食品添加剂;秘密。 (二)生产经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无标签的预包装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食品、食品添加 审查案件 立案。 剂或者标签、说 调查报告, 2-2《行政 明书不符合本法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规定的食品、食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品添加剂;(三)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生产经营转基因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食品未按规定进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行标示;(四)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食品生产经营者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采购或者使用不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符合食品安全标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准的食品原料、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食品添加剂、食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品相关产品。生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产经营的食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食品添加剂的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签、说明书存在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瑕疵但不影响食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品安全且不会对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消费者造成误导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的,由县级以上 查)。 人民政府食品安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全监督管理部门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责令改正;拒不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改正的,处二千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元以下罚款。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126 条第一款。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食品、 食品添加 剂生产者 进货时未 查验许可 行 证和相关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人民政府食品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全监督管理部门 罚的,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给予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警告;拒不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 证明文件, 507 的,处五千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或者未按 上五万元以下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规定建立 款;情节严重的,定专人负 处罚。 并遵守进 责令停产停业, 责,及时 货查验记 2-1《行政 直至吊销许可证:组织调查 录等制度 (一)食品、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行政处 品添加剂生产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 未按规定对采购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食品原料和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产的食品、食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添加剂进行检验;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二)食品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企业未按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定建立食品安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管理制度,或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未按规定配备或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者培训、考核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品安全管理人员;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三)食品、食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品添加剂生产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营者进货时未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验许可证和相关 秘密。 证明文件,或者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未按规定建立并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遵守进货查验记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录、出厂检验记 调查报告, 录和销售记录制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度;(四)食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生产经营企业未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制定食品安全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故处置方案;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五)餐具、饮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具和盛放直接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口食品的容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使用前未经洗净、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消毒或者清洗消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毒不合格,或者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餐饮服务设施、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设备未按规定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期维护、清洗、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校验;(六)食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品生产经营者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排未取得健康证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明或者患有国务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院卫生行政部门 查)。 规定的有碍食品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安全疾病的人员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从事接触直接入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七)食品经营 前,应制 笔录。 者未按规定要求 作《行政 3-1《行政 销售食品;(八)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保健食品生产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业未按规定向食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部门备案,或者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未按备案的产品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配方、生产工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技术要求组织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生产;(九)婴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幼儿配方食品生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产企业未将食品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原料、食品添加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剂、产品配方、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标签等向食品安 书》。 决定;(二)违 全监督管理部门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备案;(十)特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殊食品生产企业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未按规定建立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产质量管理体系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并有效运行,或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者未定期提交自 告知、当 政处罚;(四) 查报告;(十一)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食品生产经营者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未定期对食品安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全状况进行检查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评价,或者生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经营条件发生变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化,未按规定处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理;(十二)学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校、托幼机构、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养老机构、建筑 的方式送 工地等集中用餐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单位未按规定履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食品安全管理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责任;(十三)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食品生产企业、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餐饮服务提供者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未按规定制定、 进行处罚。 实施生产经营过 程控制要求。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126 条第一款。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食品添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剂生产者 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未按规定 人民政府食品安 立案。 508 当给予行政处 行 对采购的 全监督管理部门 罚的,行政机关 政 食品原料 责令改正,给予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和生产的 警告;拒不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食品、食 的,处五千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品添加剂 上五万元以下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进行检验 款;情节严重的,定专人负 处罚。 的行政处 责令停产停业, 责,及时 罚 2-1《行政 直至吊销许可证:组织调查 (一)食品、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添加剂生产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未按规定对采购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食品原料和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产的食品、食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添加剂进行检验;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二)食品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企业未按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定建立食品安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管理制度,或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未按规定配备或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者培训、考核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品安全管理人员;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三)食品、食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品添加剂生产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营者进货时未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验许可证和相关 秘密。 证明文件,或者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未按规定建立并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遵守进货查验记 审查案件 立案。 录、出厂检验记 调查报告, 2-2《行政 录和销售记录制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度;(四)食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生产经营企业未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制定食品安全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故处置方案;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五)餐具、饮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具和盛放直接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口食品的容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使用前未经洗净、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消毒或者清洗消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毒不合格,或者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餐饮服务设施、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设备未按规定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期维护、清洗、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校验;(六)食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品生产经营者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排未取得健康证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明或者患有国务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院卫生行政部门 查)。 规定的有碍食品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安全疾病的人员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从事接触直接入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七)食品经营 前,应制 笔录。 者未按规定要求 作《行政 3-1《行政 销售食品;(八)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保健食品生产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业未按规定向食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部门备案,或者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未按备案的产品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配方、生产工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技术要求组织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生产;(九)婴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幼儿配方食品生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产企业未将食品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原料、食品添加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剂、产品配方、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标签等向食品安 书》。 决定;(二)违 全监督管理部门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备案;(十)特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殊食品生产企业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未按规定建立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产质量管理体系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并有效运行,或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者未定期提交自 告知、当 政处罚;(四) 查报告;(十一)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食品生产经营者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未定期对食品安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全状况进行检查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评价,或者生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经营条件发生变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化,未按规定处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理;(十二)学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校、托幼机构、 法律规定 定。 养老机构、建筑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工地等集中用餐 达当事人。 单位未按规定履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食品安全管理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责任;(十三)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食品生产企业、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餐饮服务提供者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未按规定制定、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实施生产经营过 程控制要求。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食品安 全监督管 理部门责 行 令其召回 509 政 或者停止 处 经营后, 罚 仍拒不召 回或者停 止经营的 行政处罚 第 124 条第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二款。违反本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规定,有下列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形之一,尚不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成犯罪的,由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级以上人民政府 罚的,行政机关 食品安全监督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理部门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所得和违法生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经营的食品、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添加剂,并可 定专人负 处罚。 以没收用于违法 责,及时 生产经营的工具、 组织调查 2-1《行政 设备、原料等物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违法生产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的食品、食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添加剂货值金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不足一万元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并处五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货值金额一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的,并处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值金额十倍以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二十倍以下罚款;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情节严重的,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销许可证:(一)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生产经营致病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微生物,农药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留、兽药残留、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生物毒素、重金 秘密。 属等污染物质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及其他危害人体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健康的物质含量 审查案件 立案。 超过食品安全标 调查报告, 2-2《行政 准限量的食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二)用超过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质期的食品原料、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食品添加剂生产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食品、食品添加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剂,或者经营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述食品、食品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加剂;(三)生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产经营超范围、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超限量使用食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添加剂的食品;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四)生产经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腐败变质、油脂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酸败、霉变生虫、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污秽不洁、混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异物、掺假掺杂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或者感官性状异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常的食品、食品 查)。 添加剂;(五)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生产经营标注虚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假生产日期、保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质期或者超过保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质期的食品、食 前,应制 笔录。 品添加剂;(六)作《行政 3-1《行政 生产经营未按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定注册的保健食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品、特殊医学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途配方食品、婴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幼儿配方乳粉,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或者未按注册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产品配方、生产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工艺等技术要求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组织生产;(七)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以分装方式生产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或者同一企业以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同一配方生产不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同品牌的婴幼儿 书》。 决定;(二)违 配方乳粉;(八)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利用新的食品原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料生产食品,或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者生产食品添加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剂新品种,未通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过安全性评估;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九)食品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者在食品安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全监督管理部门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责令其召回或者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停止经营后,仍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拒不召回或者停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止经营。除前款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和本法第一百二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十三条、第一百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 定。 情形外,生产经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营不符合法律、 达当事人。 法规或者食品安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全标准的食品、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食品添加剂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依照前款规定给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予处罚。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标识管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规定》第 31 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510 政 处 罚 对食品标 识标注禁 止性内容 的行政处 罚 八条,食品标识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标注禁止性内容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责令限期改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正;逾期不改的,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以 1 万元以下 罚的,行政机关 罚款;违反有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法律法规规定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按有关法律法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规定处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标识管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规定》第 35 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511 政 处 罚 对食品标 违反本规定第二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识的标注 十一条、第二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形式不规 二第二款、第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范的行政 十四条、第二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罚 五条的,责令限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期改正;逾期不 罚的,行政机关 改的,处以 1 万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元以下罚款。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品标 《食品标识管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识伪造或 规定》第 32 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512 政 者虚假标 伪造或者虚假标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注食品生 注食品生产日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产日期和 和保质期的,责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保质期的 令限期改正,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政处罚以 500 元以上 1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万元以下罚款; 罚的,行政机关 情节严重,造成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后果的,依照有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关法律、行政法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规规定进行处罚。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食品标 《食品标识管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513 政 识未按规 规定》第 30 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定标注食 违反本规定第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品营养素、 七条,未按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热量以及 标注食品营养素、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定量标示 热量以及定量标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行政处 示的,责令限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改正;逾期不改 罚的,行政机关 的,处以 5000 元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以下罚款。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食品标识管理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立案。 规定》第 27 条。 对食品标 行 识未按规 514 政 定标注应 处 当标注内 罚 容的行政 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 条至第八条、第 十一条至第十三 条,未按规定标 注应当标注内容 的,责令限期改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正;逾期不改的, 2-1《行政 组织调查 处以 500 元以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1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食品标识管理 行 515 政 处 罚 对食品标 识与食品 或者其包 装分离的 行政处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立案。 规定》第 34 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 十条,食品标识 与食品或者其包 装分离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以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5000 元以下罚款。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食品经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516 行 营者未按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规定要求 责令改正,给予 罚的,行政机关 处 销售食品 警告;拒不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的行政处 的,处五千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上五万元以下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款;情节严重的,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责令停产停业, 定专人负 处罚。 直至吊销许可证:责,及时 (七)食品经营 组织调查 2-1《行政 者未按规定要求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售食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品生 "《山西省食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加工小 小作坊小经营店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作坊违反 小摊点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山西省 第三十九条第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517 政 处 罚 食品小作 款 违反本条例第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坊小经营 二十四条、第二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店小摊点 十八条规定,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管理条例》 品小经营店、小 罚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 摊点未在规定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条、第二 限内办理备案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十八条规 由县(市、区)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定未在规 人民政府食品药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期限内 品监督管理部门 定专人负 处罚。 办理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 责,及时 2-1《行政 行为的行 逾期不改正的, 组织调查 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违法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并处二百元以上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一千元以下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 行 518 政 处 罚 产经营企 业未制定 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 方案的行 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责令改正,给予 罚的,行政机关 警告;拒不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处五千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上五万元以下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款;情节严重的,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责令停产停业, 定专人负 处罚。 直至吊销许可证:责,及时 2-1《行政 (四)食品生产 组织调查 经营企业未制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安全事故处 当事人有 四条 置方案;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品生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519 政 处 罚 产经营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安排未取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得健康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明或者患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有国务院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卫生行政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部门规定 责令改正,给予 罚的,行政机关 的有碍食 警告;拒不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品安全疾 的,处五千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病的人员 上五万元以下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从事接触 款;情节严重的,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直接入口 责令停产停业, 定专人负 处罚。 食品的工 直至吊销许可证:责,及时 2-1《行政 作的行政 (六)食品生产 组织调查 处罚 经营者安排未取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得健康证明或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患有国务院卫生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行政部门规定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有碍食品安全疾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病的人员从事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触直接入口食品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工作;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食品生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520 政 产经营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未定期对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食品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状况进行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检查评价,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或者生产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条件 责令改正,给予 罚的,行政机关 发生变化, 警告;拒不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未按规定 的,处五千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理的行 上五万元以下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政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责令停产停业, 定专人负 处罚。 直至吊销许可证:责,及时 2-1《行政 (十一)食品生 组织调查 产经营者未定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对食品安全状况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进行检查评价,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或者生产经营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件发生变化,未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按规定处理;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521 行 对食品生《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产企业未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按规定建 第 126 条第一款。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立食品安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全管理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度,或者 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未按规定 人民政府食品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配备或者 全监督管理部门 罚的,行政机关 培训、考 责令改正,给予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核食品安 警告;拒不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全管理人 的,处五千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员的行政 上五万元以下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定专人负 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责,及时 直至吊销许可证:组织调查 2-1《行政 (一)食品、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添加剂生产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未按规定对采购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食品原料和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产的食品、食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添加剂进行检验;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二)食品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企业未按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定建立食品安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管理制度,或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未按规定配备或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者培训、考核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品安全管理人员;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三)食品、食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品添加剂生产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营者进货时未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验许可证和相关 秘密。 证明文件,或者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未按规定建立并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遵守进货查验记 审查案件 立案。 录、出厂检验记 调查报告, 2-2《行政 录和销售记录制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度;(四)食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生产经营企业未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制定食品安全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故处置方案;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五)餐具、饮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具和盛放直接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口食品的容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使用前未经洗净、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消毒或者清洗消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毒不合格,或者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餐饮服务设施、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设备未按规定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期维护、清洗、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校验;(六)食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品生产经营者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排未取得健康证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明或者患有国务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院卫生行政部门 查)。 规定的有碍食品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安全疾病的人员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从事接触直接入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七)食品经营 前,应制 笔录。 者未按规定要求 作《行政 3-1《行政 销售食品;(八)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保健食品生产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业未按规定向食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部门备案,或者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未按备案的产品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配方、生产工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技术要求组织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生产;(九)婴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幼儿配方食品生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产企业未将食品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原料、食品添加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剂、产品配方、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标签等向食品安 书》。 决定;(二)违 全监督管理部门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备案;(十)特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殊食品生产企业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未按规定建立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产质量管理体系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并有效运行,或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者未定期提交自 告知、当 政处罚;(四) 查报告;(十一)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食品生产经营者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未定期对食品安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全状况进行检查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评价,或者生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经营条件发生变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化,未按规定处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理;(十二)学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校、托幼机构、 法律规定 定。 养老机构、建筑 的方式送 4-1《行政 工地等集中用餐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单位未按规定履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食品安全管理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责任;(十三)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食品生产企业、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餐饮服务提供者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未按规定制定、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实施生产经营过 程控制要求。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126 条第一款。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522 对食品生 人民政府食品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企业未 全监督管理部门 罚的,行政机关 行 按规定制 责令改正,给予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定、实施 警告;拒不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生产经营 的,处五千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过程控制 上五万元以下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要求等的 款;情节严重的,定专人负 处罚。 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责,及时 2-1《行政 直至吊销许可证:组织调查 (一)食品、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添加剂生产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未按规定对采购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食品原料和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产的食品、食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添加剂进行检验;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二)食品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企业未按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定建立食品安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管理制度,或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未按规定配备或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者培训、考核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品安全管理人员;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三)食品、食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品添加剂生产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营者进货时未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验许可证和相关 秘密。 证明文件,或者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未按规定建立并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遵守进货查验记 审查案件 立案。 录、出厂检验记 调查报告, 2-2《行政 录和销售记录制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度;(四)食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生产经营企业未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制定食品安全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故处置方案;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五)餐具、饮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具和盛放直接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口食品的容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使用前未经洗净、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消毒或者清洗消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毒不合格,或者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餐饮服务设施、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设备未按规定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期维护、清洗、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校验;(六)食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品生产经营者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排未取得健康证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明或者患有国务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院卫生行政部门 查)。 规定的有碍食品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安全疾病的人员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从事接触直接入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七)食品经营 前,应制 笔录。 者未按规定要求 作《行政 3-1《行政 销售食品;(八)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保健食品生产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业未按规定向食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部门备案,或者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未按备案的产品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配方、生产工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技术要求组织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生产;(九)婴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幼儿配方食品生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产企业未将食品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原料、食品添加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剂、产品配方、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标签等向食品安 书》。 决定;(二)违 全监督管理部门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备案;(十)特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殊食品生产企业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未按规定建立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产质量管理体系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并有效运行,或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者未定期提交自 告知、当 政处罚;(四) 查报告;(十一)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食品生产经营者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未定期对食品安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全状况进行检查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评价,或者生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经营条件发生变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化,未按规定处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理;(十二)学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校、托幼机构、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养老机构、建筑 的方式送 工地等集中用餐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单位未按规定履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食品安全管理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责任;(十三)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食品生产企业、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餐饮服务提供者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未按规定制定、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实施生产经营过 程控制要求。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126 条第一款。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食品生 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523 政 处 罚 产企业未 人民政府食品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制定食品 全监督管理部门 罚的,行政机关 安全事故 责令改正,给予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置方案 警告;拒不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行政处 的,处五千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上五万元以下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款;情节严重的,定专人负 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责,及时 2-1《行政 直至吊销许可证:组织调查 (一)食品、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添加剂生产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未按规定对采购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食品原料和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产的食品、食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添加剂进行检验;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二)食品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企业未按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定建立食品安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管理制度,或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未按规定配备或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者培训、考核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品安全管理人员;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三)食品、食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品添加剂生产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营者进货时未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验许可证和相关 秘密。 证明文件,或者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未按规定建立并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遵守进货查验记 审查案件 立案。 录、出厂检验记 调查报告, 2-2《行政 录和销售记录制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度;(四)食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生产经营企业未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制定食品安全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故处置方案;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五)餐具、饮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具和盛放直接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口食品的容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使用前未经洗净、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消毒或者清洗消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毒不合格,或者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餐饮服务设施、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设备未按规定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期维护、清洗、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校验;(六)食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品生产经营者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排未取得健康证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明或者患有国务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院卫生行政部门 查)。 规定的有碍食品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安全疾病的人员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从事接触直接入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七)食品经营 前,应制 笔录。 者未按规定要求 作《行政 3-1《行政 销售食品;(八)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保健食品生产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业未按规定向食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部门备案,或者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未按备案的产品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配方、生产工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技术要求组织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生产;(九)婴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幼儿配方食品生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产企业未将食品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原料、食品添加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剂、产品配方、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标签等向食品安 书》。 决定;(二)违 全监督管理部门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备案;(十)特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殊食品生产企业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未按规定建立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产质量管理体系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并有效运行,或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者未定期提交自 告知、当 政处罚;(四) 查报告;(十一)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食品生产经营者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未定期对食品安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全状况进行检查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评价,或者生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经营条件发生变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化,未按规定处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理;(十二)学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校、托幼机构、 法律规定 定。 养老机构、建筑 的方式送 4-1《行政 工地等集中用餐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单位未按规定履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食品安全管理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责任;(十三)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食品生产企业、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餐饮服务提供者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未按规定制定、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实施生产经营过 程控制要求。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生产许可 对食品生 产许可申 请人隐瞒 行 真实情况 524 政 或者提供 处 虚假材料 罚 申请食品 生产许可 的行政处 罚 管理办法》第 51 条。许可申请人 隐瞒真实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 可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给 予警告。申请人 在 1 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食品生产 许可。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国务院关于加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 强食品等产品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产者不再 全监督管理的特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525 政 处 罚 符合法定 别规定》第 3 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条件、要 第三款。生产经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求,继续 营者不再符合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从事生产 定条件、要求,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活动 继续从事生产经 罚的,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营活动的,由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发证部门吊销许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可证照,并在当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地主要媒体上公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告被吊销许可证 定专人负 处罚。 照的生产经营者 责,及时 名单;构成非法 组织调查 2-1《行政 经营罪或者生产、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售伪劣商品罪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等犯罪的,依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追究刑事责任。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品生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者采购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或者使用 第 125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526 政 不符合食 本法规定,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品安全标 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准的食品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原料、食 政府食品安全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添加剂、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食品相关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产品的行 生产经营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2-1《行政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千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五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五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十倍以下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罚款;情节严重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责令停产停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业,直至吊销许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可证:(一)生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产经营被包装材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料、容器、运输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工具等污染的食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品、食品添加剂;秘密。 (二)生产经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无标签的预包装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食品、食品添加 审查案件 立案。 剂或者标签、说 调查报告, 2-2《行政 明书不符合本法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规定的食品、食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品添加剂;(三)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生产经营转基因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食品未按规定进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行标示;(四)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食品生产经营者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采购或者使用不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符合食品安全标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准的食品原料、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食品添加剂、食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品相关产品。生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产经营的食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食品添加剂的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签、说明书存在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瑕疵但不影响食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品安全且不会对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消费者造成误导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的,由县级以上 查)。 人民政府食品安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全监督管理部门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责令改正;拒不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改正的,处二千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元以下罚款。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527 政 处 罚 对食品生 《食品生产许可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者工艺 管理办法》第 54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设备布局 条。违反本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和工艺流 第三十二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程、主要 款规定,食品生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生产设备 产者工艺设备布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设施、食 局和工艺流程、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类别等 主要生产设备设 罚的,行政机关 事项发生 施、食品类别等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变化,需 事项发生变化,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要变更食 需要变更食品生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品生产许 产许可证载明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可证载明 许可事项,未按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的许可事 规定申请变更的, 2-1《行政 项,未按 由原发证的食品 组织调查 规定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变更以及 门责令改正,给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食品生产 予警告;拒不改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许可证副 正的,处 2000 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本载明的 以上 1 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同一食品 罚款。违反本办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类别内的 法第三十二条第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事项、外 三款规定或者第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设仓库地 四十一条第一款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址发生变 规定,食品生产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化,食品 许可证副本载明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生产者未 的同一食品类别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按规定报 内的事项、外设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告的,或 仓库地址发生变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者食品生 化,食品生产者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产者终止 未按规定报告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食品生产, 或者食品生产者 秘密。 食品生产 终止食品生产,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许可被撤 食品生产许可被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回、撤销 撤回、撤销或者 审查案件 立案。 或者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证 调查报告, 2-2《行政 生产许可 被吊销,未按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证被吊销, 定申请办理注销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未按规定 手续的,由原发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申请办理 证的食品药品监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注销手续 督管理部门责令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的行政处 改正;拒不改正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 的,给予警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并处 2000 元以下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罚款。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528 行 对食品生 《食品生产经营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产者撕毁、 日常监督检查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涂改日常 理办法》 第 29 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结果记录 撕毁、涂改日常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表,或者 监督检查结果记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未保持日 录表,或者未保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常监督检 持日常监督检查 罚的,行政机关 查结果记 结果记录表至下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录表至下 次日常监督检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次日常监 的,由市、县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督检查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行政处罚 理部门责令改正, 定专人负 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 责,及时 2-1《行政 2000 元以上 3 万 组织调查 元以下罚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国务院关于加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强食品等产品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全监督管理的特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别规定》第 4 条。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生产者生产产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所使用的原料、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食品生 行 产者违法 辅料、添加剂、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农业投入品,应 罚的,行政机关 当符合法律、行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法规的规定和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 使用原料、 529 国家强制性标准。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辅料、添 违反前款规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加剂的行 违法使用原料、 定专人负 处罚。 政处罚 辅料、添加剂、 责,及时 2-1《行政 农业投入品的, 组织调查 由农业、卫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质检、商务、药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品等监督管理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门依据各自职责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没收违法所得,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货值金额不足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5000 元的, 并处 2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万元罚款;货值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金额 5000 元以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不足 1 万元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并处 5 万元罚款;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货值金额 1 万元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以上的,并处货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值金额 5 倍以上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10 倍以下的罚款;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造成严重后果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由原发证部门吊 秘密。 销许可证照;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成生产、销售伪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劣商品罪的,依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135 条。被吊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销许可证的食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生产经营者及其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定代表人、直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食品生 接负责的主管人 立案。 530 当给予行政处 行 产者违规 员和其他直接责 罚的,行政机关 政 聘用行业 任人员自处罚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禁入人员 定作出之日起五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的行政处 年内不得申请食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生产经营许可, 或者从事食品生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产经营管理工作、 2-1《行政 担任食品生产经 组织调查 营企业食品安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管理人员。因食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品安全犯罪被判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处有期徒刑以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刑罚的,终身不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得从事食品生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经营管理工作,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也不得担任食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生产经营企业食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品安全管理人员。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聘用人员违反前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两款规定的,由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府食品安全监督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管理部门吊销许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可证。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品生 《食品生产许可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者伪造、 管理办法》第 53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涂改、倒 条。违反本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卖、出租、第三十一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出借、转 款规定,食品生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531 政 处 罚 让食品生 产者伪造、涂改、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产许可证 倒卖、出租、出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以及未按 借、转让食品生 罚的,行政机关 规定在生 产许可证的,由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产场所的 县级以上地方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显著位置 品药品监督管理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悬挂或者 部门责令改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摆放食品 给予警告,并处 定专人负 处罚。 生产许可 1 万元以下罚款;责,及时 证的行政 情节严重的,处 组织调查 2-1《行政 处罚 1 万元以上 3 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元以下罚款。违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反本办法第三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一条第二款规定,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食品生产者未按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规定在生产场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显著位置悬挂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或者摆放食品生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产许可证的,由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县级以上地方食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品药品监督管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部门责令改正;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拒不改正的,给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予警告。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品生 产者未定 期对食品 行 532 政 处 罚 安全状况 进行检查 评价,或 者生产条 件发生变 化未按规 定处理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126 条第一款。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人民政府食品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全监督管理部门 罚的,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给予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警告;拒不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处五千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上五万元以下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款;情节严重的,定专人负 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责,及时 直至吊销许可证:组织调查 2-1《行政 (一)食品、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添加剂生产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未按规定对采购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食品原料和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产的食品、食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添加剂进行检验;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二)食品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企业未按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定建立食品安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管理制度,或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未按规定配备或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者培训、考核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品安全管理人员;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三)食品、食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品添加剂生产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营者进货时未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验许可证和相关 秘密。 证明文件,或者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未按规定建立并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遵守进货查验记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录、出厂检验记 调查报告, 录和销售记录制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度;(四)食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生产经营企业未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制定食品安全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故处置方案;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五)餐具、饮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具和盛放直接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口食品的容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使用前未经洗净、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消毒或者清洗消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毒不合格,或者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餐饮服务设施、 进行审查, 设备未按规定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期维护、清洗、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校验;(六)食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品生产经营者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排未取得健康证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明或者患有国务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院卫生行政部门 查)。 规定的有碍食品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安全疾病的人员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从事接触直接入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七)食品经营 前,应制 笔录。 者未按规定要求 作《行政 3-1《行政 销售食品;(八)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保健食品生产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业未按规定向食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品安全监督管理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部门备案,或者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未按备案的产品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配方、生产工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技术要求组织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生产;(九)婴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幼儿配方食品生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产企业未将食品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原料、食品添加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剂、产品配方、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标签等向食品安 书》。 决定;(二)违 全监督管理部门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备案;(十)特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殊食品生产企业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未按规定建立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产质量管理体系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并有效运行,或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者未定期提交自 告知、当 政处罚;(四) 查报告;(十一)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食品生产经营者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未定期对食品安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全状况进行检查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评价,或者生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经营条件发生变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化,未按规定处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理;(十二)学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校、托幼机构、 法律规定 定。 养老机构、建筑 的方式送 4-1《行政 工地等集中用餐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单位未按规定履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食品安全管理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责任;(十三)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食品生产企业、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餐饮服务提供者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未按规定制定、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实施生产经营过 8.其 实、理由、依据, 程控制要求。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品生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者在一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533 政 处 罚 年内累计 第 134 条。食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三次因违 生产经营者在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反食品安 年内累计三次因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全法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受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受到责令 到责令停产停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以外 罚的,行政机关 吊销许可 处罚的,由食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证以外处 安全监督管理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的情形 门责令停产停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行政处 直至吊销许可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品食 "《山西省食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品小经营 小作坊小经营店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534 政 店、小摊 小摊点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点达不到 第四十三条食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山西省 小经营店、小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食品小作 点达不到本条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坊小经营 第二十三条、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店小摊点 二十七条规定条 罚的,行政机关 管理条例》 件从事食品经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第二十三 活动的, 由县 (市、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条、第二 区)人民政府食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十七条规 品药品监督管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条件从 部门责令限期改 定专人负 处罚。 事食品经 正;逾期不改正 责,及时 营活动行 的,对食品小经 组织调查 2-1《行政 为的行政 营店处以三百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罚 以上一千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款,对食品小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摊点处以一百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三百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食品小 "《山西省食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535 政 作坊、小 小作坊小经营店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经营店和 小摊点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小摊点的 第四十条第一款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从业人员 违反本条例第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违反《山 四条第一款规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西省食品 的,由县(市、区)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小作坊小 人民政府食品药 罚的,行政机关 经营店小 品监督管理部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摊点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条例》第 逾期不改正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十四条规 处以每人一百元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未按规 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定每年进 责,及时 行健康检 组织调查 查,从事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生产经营 当事人有 四条 活动时未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佩戴或者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公示有效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的健康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明行为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行政处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2-1《行政 除本法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食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 作坊、小 经营店和 小摊点违 反《山西 省食品小 作坊小经 行 536 政 处 罚 营店小摊 点管理条 例》规定 被收回食 品备案证 或者备案 卡及在一 年内累计 三次受到 罚款处罚 行为的行 政处罚 小作坊小经营店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小摊点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四十四条 违反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本条例规定,被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吊销食品小作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许可证、被收回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食品小经营店备 罚的,行政机关 案证或者食品小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摊点备案卡的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品生产经营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食品生产经营活 定专人负 处罚。 动。食品小作坊、责,及时 2-1《行政 小经营店和小摊 组织调查 点在一年内累计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三次因违反本条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例规定受到罚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处罚的, 由县(市、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区)人民政府食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品药品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部门责令停产停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业,直至吊销食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品小作坊许可证、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收回食品小经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店备案证、食品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小摊点备案卡。"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食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 小作坊小经营店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作坊、小 小摊点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经营店和 第四十一条食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小摊点违 小作坊、小经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反《中华 店和小摊点违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537 政 处 罚 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国食品安 国食品安全法》 罚的,行政机关 全法》第 第三十四条规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三十四条 的,由县(市、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规定从事 区)人民政府食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禁止生产 品药品监督管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经营食品、 部门没收违法所 定专人负 处罚。 食品添加 得、违法生产经 责,及时 2-1《行政 剂、食品 营的食品,可以 组织调查 相关产品 没收用于违法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行为的行 产经营的工具、 当事人有 四条 政处罚 除本法 设备、原料等物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品;情节严重的,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吊销食品小作坊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许可证,收回食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品小经营店备案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证或者食品小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点备案卡;构成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犯罪的,依法追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究刑事责任;并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按照下列规定予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以处罚:(一)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违反第一项、第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五项、第七项、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第八项、第十二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项规定,食品小 秘密。 作坊、小经营店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违法生产经营的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食品货值金额不 审查案件 立案。 足一千元的,并 调查报告, 2-2《行政 处三千元以上一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货值金额一千元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以上的,并处货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值金额十倍以上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二十倍以下罚款;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对食品小摊点并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处一千元以上五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千元以下罚款;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二)违反第二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项至第四项、第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六项、第十项、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第十三项规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食品小作坊、小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经营店违法生产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经营的食品货值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金额不足一千元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的,并处二千元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以上五千元以下 查)。 罚款;货值金额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一千元以上的,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并处货值金额五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倍以上十倍以下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罚款;对食品小 前,应制 笔录。 摊点并处五百元 作《行政 3-1《行政 以上二千元以下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罚款;(三)违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反第九项、第十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一项规定,食品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小作坊、小经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店违法生产经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的食品货值金额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不足一千元的,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并处一千元以上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一千元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以上的,并处货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值金额二倍以上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五倍以下罚款; 书》。 决定;(二)违 对食品小摊点并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处三百元以上一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千元以下罚款。"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农 1.《食用农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品集中 市场销售质量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 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开办者发 第四十七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现食用农 款:集中交易市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产品不符 场开办者违反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538 行 合食品安 办法第九条至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全标准等 十二条、第十六 罚的,行政机关 处 违法行为, 条第二款、第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未依照集 七条规定,有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中交易市 列情形之一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场管理规 由县级以上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或者与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销售者签 门责令改正,给 责,及时 订的协议 予警告;拒不改 组织调查 2-1《行政 处理的行 正的,处 5000 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政处罚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款。2.《食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农产品市场销售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质量安全监督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理办法》第四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七条第一款第十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项:发现食用农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产品不符合食品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安全标准等违法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未依照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中交易市场管理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规定或者与销售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者签订的协议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理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食用农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 市场销售质量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产品集中 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交易市场 第四十七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539 政 处 罚 开办者环 款:“集中交易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境、设施、市场开办者违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设备等不 本办法第九条至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符合有关 第十二条、第十 罚的,行政机关 食用农产 六条第二款、第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品质量安 十七条规定,有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全要求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门责令改正,给 责,及时 2-1《行政 予警告;拒不改 组织调查 正的,处 5000 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款。”2.《食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用农产品市场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售质量安全监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管理办法》第四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七条第一款第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五项:环境、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施、设备等不符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合有关食用农产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品质量安全要求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农 产品集中 行 540 政 处 罚 交易市场 开办者未 按食用农 产品类别 实行分区 销售的行 政处罚 1.《食用农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市场销售质量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四十七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款:“集中交易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市场开办者违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本办法第九条至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第十二条、第十 罚的,行政机关 六条第二款、第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十七条规定,有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门责令改正,给 责,及时 2-1《行政 予警告;拒不改 组织调查 正的,处 5000 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款。”2.《食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用农产品市场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售质量安全监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管理办法》第四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七条第一款第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四项:未按食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农产品类别实行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分区销售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农 1.《食用农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541 政 处 罚 产品集中 市场销售质量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 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开办者未 第四十七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按要求建 款:“集中交易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立入场销 市场开办者违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售者档案, 本办法第九条至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或者未按 第十二条、第十 罚的,行政机关 要求保存 六条第二款、第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和更新销 十七条规定,有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售者档案 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行政处 由县级以上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门责令改正,给 责,及时 2-1《行政 予警告;拒不改 组织调查 正的,处 5000 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款。”2.《食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用农产品市场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售质量安全监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管理办法》第四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七条第一款第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六项:未按要求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建立入场销售者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档案,或者未按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要求保存和更新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销售者档案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食用农 1.《食用农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542 政 产品集中 市场销售质量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交易市场 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开办者未 第四十七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按要求配 款:集中交易市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备食品安 场开办者违反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全管理人 办法第九条至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员、专业 十二条、第十六 罚的,行政机关 技术人员, 条第二款、第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或者未组 七条规定,有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织食品安 列情形之一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全知识培 由县级以上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训的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门责令改正,给 责,及时 2-1《行政 予警告;拒不改 组织调查 正的,处 5000 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款。2.《食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农产品市场销售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质量安全监督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理办法》第四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七条第一款第二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项:未按要求配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备食品安全管理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人员、专业技术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人员,或者未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织食品安全知识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培训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543 行 对食用农1.《食用农产品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产品集中 市场销售质量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交易市场 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开办者未 第四十七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查验并留 款:集中交易市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存入场销 场开办者违反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售者的社 办法第九条至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会信用代 十二条、第十六 罚的,行政机关 码或者身 条第二款、第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份证复印 七条规定,有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件、食用 列情形之一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农产品产 由县级以上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地证明或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者购货凭 门责令改正,给 责,及时 证、合格 予警告;拒不改 组织调查 2-1《行政 证明文件 正的,处 5000 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行政处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罚 除本法 罚款。2.《食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农产品市场销售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质量安全监督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理办法》第四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七条第一款第八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项:未查验并留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存入场销售者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社会信用代码或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者身份证复印件、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食用农产品产地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证明或者购货凭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证、合格证明文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件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食用农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市场销售质量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四十七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款:集中交易市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食用农 产品集中 行 544 政 处 罚 交易市场 开办者未 建立或者 落实食品 安全管理 制度的行 政处罚 场开办者违反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办法第九条至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十二条、第十六 罚的,行政机关 条第二款、第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七条规定,有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列情形之一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门责令改正,给 责,及时 2-1《行政 予警告;拒不改 组织调查 正的,处 5000 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款。2.《食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农产品市场销售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质量安全监督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理办法》第四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七条第一款第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项:未建立或者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落实食品安全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理制度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农 1.《食用农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品集中 市场销售质量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 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开办者未 第四十七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进行抽样 款:集中交易市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检验或者 场开办者违反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545 政 处 罚 快速检测, 办法第九条至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允许无法 十二条、第十六 罚的,行政机关 提供食用 条第二款、第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农产品产 七条规定,有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地证明或 列情形之一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者购货凭 由县级以上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证、合格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证明文件 门责令改正,给 责,及时 2-1《行政 的销售者 予警告;拒不改 组织调查 入场销售 正的,处 5000 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行政处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 罚款。2.《食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农产品市场销售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质量安全监督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理办法》第四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七条第一款第九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项:未进行抽样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检验或者快速检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测,允许无法提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供食用农产品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地证明或者购货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凭证、合格证明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文件的销售者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场销售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食用农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 产品集中 交易市场 行 546 政 处 罚 开办者未 如实向所 在地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报告 市场基本 信息的行 政处罚 市场销售质量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四十七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款:集中交易市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场开办者违反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办法第九条至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十二条、第十六 罚的,行政机关 条第二款、第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七条规定,有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列情形之一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门责令改正,给 责,及时 予警告;拒不改 组织调查 2-1《行政 正的,处 5000 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款。2.《食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农产品市场销售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质量安全监督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理办法》第四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七条第一款第七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项:未如实向所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在地县级食品药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品监督管理部门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报告市场基本信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息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农 1.《食用农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品集中 市场销售质量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 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547 政 处 罚 开办者未 第四十七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在醒目位 款:集中交易市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置及时公 场开办者违反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布食用农 办法第九条至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品质量 十二条、第十六 罚的,行政机关 安全管理 条第二款、第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制度、食 七条规定,有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品安全管 列情形之一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理人员、 由县级以上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食用农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品抽样检 门责令改正,给 责,及时 验结果以 予警告;拒不改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及不合格 正的,处 5000 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用农产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品处理结 罚款。2.《食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果、投诉 农产品市场销售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举报电话 质量安全监督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等信息的 理办法》第四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七条第一款第十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一项:未在醒目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位置及时公布食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用农产品质量安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全管理制度、食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食用农产品抽样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检验结果以及不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合格食用农产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处理结果、投诉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举报电话等信息 秘密。 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农 1.《食用农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品集中 市场销售质量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交易市场 全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548 政 开办者未 第四十七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制定食品 款:集中交易市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安全事故 场开办者违反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置方案 办法第九条至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十二条、第十六 罚的,行政机关 罚 条第二款、第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七条规定,有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列情形之一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门责令改正,给 责,及时 2-1《行政 予警告;拒不改 组织调查 正的,处 5000 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款。2.《食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农产品市场销售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质量安全监督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理办法》第四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七条第一款第三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项:未制定食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安全事故处置方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案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549 政 处 罚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品批发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市场开办 食品安全法》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者违反 一百三十条第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中华人 款:违反本法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民共和国 定,集中交易市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食品安全 场的开办者、柜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法》第六 台出租者、展销 罚的,行政机关 十四条, 会的举办者允许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未开展入 未依法取得许可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场销售食 的食品经营者进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用农产品 入市场销售食品, 抽样检验、 或者未履行检查、 定专人负 处罚。 对发现不 报告等义务的, 责,及时 2-1《行政 合格情况 由县级以上人民 组织调查 未要求停 政府食品药品监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止销售、 督管理部门责令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并未向监 改正,没收违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管部门报 所得,并处五万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告的行政 元以上二十万元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处罚 以下罚款;造成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严重后果的,责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令停业,直至由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原发证部门吊销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许可证;使消费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者的合法权益受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到损害的,应当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与食品经营者承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担连带责任。2.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中华人民共和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国食品安全法》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第一百三十条第 秘密。 二款:食用农产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品批发市场违反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本法第六十四条 审查案件 立案。 规定的,依照前 调查报告, 2-2《行政 款规定承担责任。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550 行 对食用农 《食用农产品市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产品批发 场销售质量安全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市场开办 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者未与入 第四十八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场销售者 “批发市场开办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签订食用 者违反本办法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农产品质 十八条第一款、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量安全协 第二十条规定, 罚的,行政机关 议,或者 未与入场销售者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未印制统 签订食用农产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一格式的 质量安全协议,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食用农产 或者未印制统一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销售凭 格式的食用农产 定专人负 处罚。 证的行政 品销售凭证的, 责,及时 处罚 2-1《行政 由县级以上食品 组织调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门责令改正,给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予警告;拒不改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正的,处 1 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品销售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者存在销 第一百二十三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售病死、 第一款:“违反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毒死或者 本法规定,有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死因不明 列情形之一,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551 政 处 罚 的禽、畜、不构成犯罪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兽、水产 由县级以上人民 罚的,行政机关 动物肉类, 政府食品药品监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未按规定 督管理部门没收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进行检疫 违法所得和违法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或者检疫 生产经营的食品, 不合格的 并可以没收用于 定专人负 处罚。 肉类,以 违法生产经营的 责,及时 2-1《行政 及为防病 工具、设备、原 组织调查 等特殊需 料等物品;违法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要明令禁 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止销售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食用农产 万元的,并处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品的行政 万元以上十五万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处罚 元以下罚款;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值金额一万元以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上的,并处货值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金额十五倍以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三十倍以下罚款;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情节严重的,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销许可证,并可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以由公安机关对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其直接负责的主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管人员和其他直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接责任人员处五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日以上十五日以 秘密。 下拘留。”2.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食用农产品市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场销售质量安全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监督管理办法》 调查报告, 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销售者违反本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办法第二十五条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第一项、第五项、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第六项、第十一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项规定的,由县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级以上食品药品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监督管理部门依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照《食品安全法》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第一款的规定给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予处罚。”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品销售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者存在销 第一百二十三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售使用国 第一款: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家禁止的 法规定,有下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兽药和剧 情形之一,尚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毒、高毒 构成犯罪的,由 立案。 552 当给予行政处 行 农药,或 县级以上人民政 罚的,行政机关 政 者添加食 府食品药品监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品添加以 管理部门没收违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外的化学 法所得和违法生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物质和其 产经营的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他可能危 并可以没收用于 定专人负 处罚。 害人体健 违法生产经营的 责,及时 2-1《行政 康物质的 工具、设备、原 组织调查 食用农产 料等物品;违法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的行政 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有 四条 处罚 除本法 货值金额不足一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的,并处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万元以上十五万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元以下罚款;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值金额一万元以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上的,并处货值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金额十五倍以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三十倍以下罚款;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情节严重的,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销许可证,并可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以由公安机关对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其直接负责的主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管人员和其他直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接责任人员处五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日以上十五日以 秘密。 下拘留。2.《食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用农产品市场销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售质量安全监督 审查案件 立案。 管理办法》第五 调查报告, 2-2《行政 十条第一款:销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售者违反本办法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第二十五条第一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项、第五项、第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六项、第十一项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规定的,由县级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以上食品药品监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督管理部门依照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食品安全法》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第一款的规定给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予处罚。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品销售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者存在销 第一百二十五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售使用食 第一款: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品添加剂 法规定,有下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553 政 处 罚 和食品相 情形之一的,由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关产品不 县级以上人民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符合食品 府食品药品监督 罚的,行政机关 安全标准, 管理部门没收违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被包装材 法所得和违法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料、容器、产经营的食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运输工具 食品添加剂,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等污染的 可以没收用于违 定专人负 处罚。 食用农产 法生产经营的工 责,及时 品的行政 具、设备、原料 组织调查 2-1《行政 处罚 等物品;违法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食品添加剂货值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金额不足一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并处五千元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以上五万元以下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罚款;货值金额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一万元以上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并处货值金额五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倍以上十倍以下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罚款;情节严重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责令停产停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业,直至吊销许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可证。2.《食用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农产品市场销售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质量安全监督管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理办法》第五十 秘密。 条第四款:违反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本办法第二十五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条第八项、第九 审查案件 立案。 项规定的,由县 调查报告, 2-2《行政 级以上食品药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照食品安全法第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一百二十五条第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一款的规定给予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处罚。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品销售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者存在销 第一百二十四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售违规使 第一款: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用食品添 法规定,有下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554 政 加剂,感 情形之一,尚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观性状异 构成犯罪的,由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常或者掺 县级以上人民政 罚的,行政机关 假掺杂, 府食品药品监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标注虚假 管理部门没收违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生产日期、 法所得和违法生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保质期或 产经营的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者超过保 食品添加剂,并 定专人负 处罚。 质期的食 可以没收用于违 责,及时 用农产品 法生产经营的工 组织调查 2-1《行政 的行政处 具、设备、原料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罚 等物品;违法生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产经营的食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食品添加剂货值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金额不足一万元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的,并处五万元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上十万元以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罚款;货值金额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一万元以上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并处货值金额十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倍以上二十倍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下罚款;情节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重的,吊销许可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证。2.《食用农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产品市场销售质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量安全监督管理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办法》第五十条 秘密。 第二款:违反本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办法第二十五条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第二项、第三项、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第四项、第十项 调查报告, 规定的,由县级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上食品药品监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督管理部门依照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食品安全法第一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百二十四条第一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款的规定给予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农 《食用农产品市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产品销售 场销售质量安全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555 政 处 罚 者存在销 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售未按规 第五十条第三款: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定进行检 违反本办法第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验的肉类, 十五条第七项、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或者销售 第十二项规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标准虚假 销售未按规定进 罚的,行政机关 的信息, 行检验的肉类,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标注伪造、 或者销售标注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冒用质量 假的食用农产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标志的食 产地、生产者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用农产品 称、生产者地址,定专人负 处罚。 的行政处 标注伪造、冒用 责,及时 罚 2-1《行政 的认证标志等质 组织调查 量标志的食用农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产品的,由县级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以上食品药品监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督管理部门责令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改正,处 1 万元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以上 3 万元以下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罚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农 《食用农产品市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产品销售 场销售质量安全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556 政 者存在销 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售未按要 第五十一条: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求选择贮 售者违反本办法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存服务提 第二十八条第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供者,或 款规定,未按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者贮存服 求选择贮存服务 罚的,行政机关 务提供者 提供者,或者贮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未履行食 存服务提供者违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用农产品 反本办法第二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贮存相关 八条第一款规定, 义务的行 未履行食用农产 定专人负 处罚。 政处罚 品贮存相关义务 责,及时 的,由县级以上 组织调查 2-1《行政 食品药品监督管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理部门责令改正,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给予警告;拒不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改正的,处 5000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元以上 3 万元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下罚款。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食用农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557 政 产品销售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者存在销 第一百二十四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售致病性 第一款: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微生物, 法规定,有下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农药残留、 情形之一,尚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兽药残留、 构成犯罪的,由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生物毒素、 县级以上人民政 罚的,行政机关 重金属等 府食品药品监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污染物质 管理部门没收违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以及其他 法所得和违法生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危害人体 产经营的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健康的物 食品添加剂,并 定专人负 处罚。 质含量超 可以没收用于违 责,及时 过食品安 法生产经营的工 组织调查 2-1《行政 全标准限 具、设备、原料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量的食用 等物品;违法生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农产品的 产经营的食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货值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金额不足一万元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的,并处五万元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上十万元以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罚款;货值金额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一万元以上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并处货值金额十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倍以上二十倍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下罚款;情节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重的,吊销许可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证。2.《食用农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产品市场销售质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量安全监督管理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办法》第五十条 秘密。 第二款:违反本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办法第二十五条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第二项、第三项、审查案件 立案。 第四项、第十项 调查报告, 2-2《行政 规定的,由县级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上食品药品监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督管理部门依照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食品安全法第一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百二十四条第一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款的规定给予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一款: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食用农 法规定,有下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产品销售 情形之一的,由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违反 县级以上人民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中华人 府食品药品监督 罚的,行政机关 民共和国 管理部门责令改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 食品安全 正,给予警告;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558 政 法》第六 拒不改正的,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十五条, 五千元以上五万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未建立食 元以下罚款;情 定专人负 处罚。 用农产品 节严重的,责令 责,及时 2-1《行政 进货查验 停产停业,直至 组织调查 记录制度 吊销许可证。2.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行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 当事人有 四条 罚 除本法 国食品安全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第四款:食用农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产品销售者违反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本法第六十五条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规定的,由县级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人民政府食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品药品监督管理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部门依照第一款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场销售质量安全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监督管理办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第五十二条: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售者违反本办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559 政 处 罚 对食用农 第三十二条、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品销售 三十三条、第三 罚的,行政机关 者未按要 十五条规定,未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求进行包 按要求进行包装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装或者附 或者附加标签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加标签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行政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定专人负 处罚。 门责令改正,给 责,及时 2-1《行政 予警告;拒不改 组织调查 正的,处 5000 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上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 四条 罚款。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用农产品市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 场销售质量安全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产品销售 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者未按要 第四十九条: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求配备与 售者违反本办法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销售品种 第二十四条第二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560 行 相适应的 款规定,未按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冷藏、冷 求配备与销售品 罚的,行政机关 处 冻设施, 种相适应的冷藏、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或者温度、 冷冻设施,或者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湿度和环 温度、湿度和环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境等不符 境等不符合特殊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合特殊要 要求的,由县级 定专人负 处罚。 求的行政 以上食品药品监 责,及时 处罚 督管理部门责令 组织调查 2-1《行政 改正,给予警告;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拒不改正的,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5000 元以上 3 万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元以下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用农产品市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场销售质量安全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监督管理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食用农 第五十三条: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561 政 处 罚 产品者未 售者违反本办法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按要求公 第三十四条第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布食用农 款规定,未按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品相关 求公布食用农产 罚的,行政机关 信息的行 品相关信息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药品监督管理部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门责令改正,给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予警告;拒不改 定专人负 处罚。 正的,处 5000 元 责,及时 2-1《行政 以上 1 万元以下 组织调查 罚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食用盐 《山西省盐业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零售单位 理条例 》第三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个人从 六条 违反本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未取得食 例第十五条第三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562 政 用盐批发 款、第四款和第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许可证的 十七条第五款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企业和个 定,食用盐零售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人购进食 单位和个人从未 罚的,行政机关 用盐或者 取得食用盐批发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销售私盐, 许可证的企业和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或者批发、 个人购进食用盐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零售散装 或者销售私盐,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食用盐的 或者批发、零售 定专人负 处罚。 行为的行 散装食用盐的, 责,及时 政处罚 2-1《行政 由盐业行政主管 组织调查 部门责令其停止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违法行为,没收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私盐、散装食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盐和违法所得,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并处违法经营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盐产品价值 1 倍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上 3 倍以下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款。构成犯罪的,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追究刑事责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任。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使用不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563 政 处 罚 符合规定 第七十三条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的单采血 销售假药的,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浆站的血 收违法生产、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浆或使用、 售的药品和违法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生产不符 所得,并处违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合规定的 生产、销售药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血浆的行 货值金额二倍以 政处罚 上五倍以下的罚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款;有药品批准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证明文件的予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撤销,并责令停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产、停业整顿; 定专人负 处罚。 情节严重的,吊 责,及时 2-1《行政 销《药品生产许 组织调查 可证》、《药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经营许可证》或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者《医疗机构制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剂许可证》;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成犯罪的,依法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第七十四条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销售劣药的,没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收违法生产、销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售的药品和违法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所得,并处违法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生产、销售药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货值金额一倍以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上三倍以下的罚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款;情节严重的,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责令停产、停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整顿或者撤销药 秘密。 品批准证明文件、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吊销《药品生产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许可证》、《药 审查案件 立案。 品经营许可证》 调查报告, 2-2《行政 或者《医疗机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制剂许可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构成犯罪的,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血液制品管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理条例》第三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八条血制品生产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单位有下列行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之一的,由省级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人民政府卫生行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政部门依照药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管理法及其实施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办法等有关规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按照生产假药、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劣药予以处罚;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构成犯罪的,对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负有直接责任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主管人员和其他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直接责任人员依 查)。 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一)使用无《单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采血浆许可证》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的单采血浆站或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者未与其签订质 前,应制 笔录。 量责任书的单采 作《行政 3-1《行政 血浆站及其他任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何单位供应的原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料血浆的,或者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非法采集原料血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浆的;(二)投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料生产前未对原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料血浆进行复检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的,或者使用没 等权利。 决定:(一)确 有产品批准文号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或者未经国家药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品生物制品检定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机构逐批检定合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格的体外诊断试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剂进行复检的, 书》。 决定;(二)违 或者将检测不合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格的原料血浆投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入生产的。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使用不 《山西省计量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564 政 合格的计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量器具或 十八条使用计量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者破坏计 器具不得有下列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量器具准 行为:(一)破坏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确度和伪 量器具准确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造数据给 度;(二)弄虚作假,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国家和消 伪造数据;(三)使 罚的,行政机关 费者造成 用超过检定周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损失的行 或者经检定不合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为的行政 格的计量器 处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具;(四)使用国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明令淘汰或者失 定专人负 处罚。 去应有准确度的 责,及时 2-1《行政 计量器具;(五)使 组织调查 用以欺骗消费者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为目的的计量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具。第二十八条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违反本条例第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条、第八条、第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十一条第二款、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第十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五条、第十六条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五)项、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第十七条、第十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八条规定的,依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照《中华人民共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和国计量法实施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细则》的规定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罚。《中华人民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共和国计量法实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施细则》第十章 秘密。 第四十六条:使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用不合格的计量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器具或者破坏计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量器具准确度和 调查报告, 伪造数据,给国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家和消费者造成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损失的,责令其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赔偿损失,没收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计量器具和全部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违法所得,可并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处二千元以下的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罚款。"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565 行 对使用非"《山西省计量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法定计量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单位的行 第三条使用计量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政处罚 单位,制造计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器具,均须采用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国家法定计量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位。《计量法实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施细则》第四十 罚的,行政机关 条 违反本细则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第二条规定,使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用非法定计量单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位的,责令其改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正;属出版物的,定专人负 处罚。 责令其停止销售, 责,及时 可并处 1000 元以 组织调查 下的罚款。"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计量违法行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处罚细则》第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二条:使用计量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器具违反计量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律、法规的,按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以下规定处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一)社会公用 立案。 对使用计 计量标准和部门、 行 量器具未 企业、事业单位 566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按规定检 各项最高计量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定等行为 准,未按照规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的行政处 申请检定的或超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过检定周期而继 定专人负 处罚。 续使用的,责令 责,及时 2-1《行政 其停止使用,可 组织调查 并处五百元以下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罚款;经检定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合格而继续使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责令其停止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使用,可并处一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二)属于强制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检定的工作计量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器具,未按照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定申请检定或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过检定周期而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续使用的,责令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其停止使用,可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并处五百元以下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罚款;经检定不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合格而继续使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责令其停止 秘密。 使用,可并处一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千元以下罚款。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三)属于非强 审查案件 立案。 制检定的计量器 调查报告, 2-2《行政 具,未按照规定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自行定期检定或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者送其他有权对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社会开展检定工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作的计量检定机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构定期检定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责令其停止使用,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可并处二百元以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下罚款;经检定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不合格而继续使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用的,责令其停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止使用,可并处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五百元以下罚款。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四)在经销活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动中,使用非法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定计量单位计量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器具的,没收该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计量器具。(五)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使用不合格的计 查)。 量器具给国家或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消费者造成损失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的,责令赔偿损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失,没收计量器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具和全部违法所 前,应制 笔录。 得,可并处二千 作《行政 元以下罚款。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六)使用以欺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骗消费者为目的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的计量器具或者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破坏计量器具准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确度、伪造数据,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给国家或消费者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造成损失的,责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令赔偿损失,没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收计量器具和全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部违法所得,可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并处二千元以下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罚款;构成犯罪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的,依法追究刑 书》。 决定;(二)违 事责任。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野生动物保护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第七条国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使用没 有合法来 源证明的 行 非国家重 567 政 点保护野 处 生动物及 罚 其制品制 作食品行 为的行政 处罚 院林业草原、渔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业主管部门分别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主管全国陆生、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水生野生动物保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护工作。县级以 罚的,行政机关 上地方人民政府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林业草原、渔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主管部门分别主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管本行政区域内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陆生、水生野生 定专人负 处罚。 动物保护工作。 责,及时 2-1《行政 第三十条禁止生 组织调查 产、经营使用国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家重点保护野生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动物及其制品制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作的食品,或者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使用没有合法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源证明的非国家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重点保护野生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物及其制品制作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食品。禁止为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食用非法购买国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家重点保护的野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生动物及其制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本法第三十条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定,生产、经营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使用国家重点保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护野生动物及其 秘密。 制品或者没有合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法来源证明的非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国家重点保护野 审查案件 立案。 生动物及其制品 调查报告, 2-2《行政 制作食品,或者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为食用非法购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国家重点保护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野生动物及其制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品的,由县级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上人民政府野生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动物保护主管部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门或者市场监督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管理部门按照职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责分工责令停止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违法行为,没收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野生动物及其制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品和违法所得,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并处野生动物及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其制品价值二倍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以上十倍以下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罚款;构成犯罪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的,依法追究刑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事责任。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使用属 《山西省计量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于非强制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检定范围 八条第二款非强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的计量器 制检定的计量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具未自行 具,使用单位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定期检定 者个人必须自行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568 政 或未送其 定期检定或者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他检定机 计量检定机构定 罚的,行政机关 罚 构进行检 期检定。第二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定以及经 八条违反本条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检定不合 第七条、第八条、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格而继续 第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的行 第十三条、第十 定专人负 处罚。 为的行政 五条、第十六条 责,及时 处罚 第(三)、(五)项、组织调查 2-1《行政 第十七条、第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八条规定的,依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照《中华人民共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和国计量法实施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细则》的规定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中华人民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共和国计量法实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施细则》第四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三条:属于强制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检定范围的计量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器具,未按照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定申请检定和属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于非强制检定范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围的计量器具未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自行定期检定或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者送其他计量检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定机构定期检定 秘密。 的,以及经检定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不合格继续使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责令其停止 审查案件 立案。 使用,可并处一 调查报告, 2-2《行政 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使用现 例》第七十九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569 政 处 罚 金进行麻 定点生产企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醉药品和 定点批发企业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精神药品 其他单位使用现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交易的单 金进行麻醉药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位的行政 和精神药品交易 罚的,行政机关 处罚 的,由药品监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管理部门责令改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正,给予警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没收违法交易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品,并处 5 万 定专人负 处罚。 元以上 10 万元以 责,及时 下的罚款。第八 组织调查 2-1《行政 十三条本章规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由药品监督管理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部门作出的行政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处罚,由县级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上药品监督管理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部门按照国务院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门规定的职责分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工决定。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570 政 处 罚 对试生产 企业未标 注“试制 品”的行 政处罚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实施办法》第五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十二条违反本办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第四十五条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二款规定,企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试生产的产品未 罚的,行政机关 经出厂检验合格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或者未在产品或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者包装、说明书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标明“试制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即销售的,责令 定专人负 处罚。 改正,处 3 万元 责,及时 以下罚款。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571 政 处 罚 对收购者 《商品量计量违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收购商品, 法行为处罚规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其实际量 第七条:收购者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与贸易结 收购商品,其实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算量之差, 际量与贸易结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超过国家 量之差,超过国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规定使用 家规定使用的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计量器 量器具极限误差 罚的,行政机关 具极限误 的,质量技术监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差的行为 督部门责令改正, 的行政处 给被收购者造成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损失的,责令赔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偿损失,并处违 定专人负 处罚。 法所得 3 倍以下、责,及时 最高不超过 2-1《行政 组织调查 20000 元的罚款。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572 行 对属于强 《山西省计量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制检定范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围的计量 八条第一款社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器具未按 公用计量标准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照规定申 具,部门和企业、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请检定或 事业单位使用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检定不 最高计量标准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合格继续 具,以及用于贸 罚的,行政机关 使用的行 易结算、安全防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为的行政 护、医疗卫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罚 环境监测方面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列入强制检定目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录的工作计量器 定专人负 处罚。 具,使用单位或 责,及时 2-1《行政 者个人必须向当 组织调查 地技术监督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部门申报备案,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并按规定到指定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检定机构进行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周期检定;当地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不能检定的,向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上一级技术监督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行政部门指定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计量检定机构申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请周期检定。第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二十八条违反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条例第七条、第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八条、第十一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第二款、第十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条、第十五条、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第(三)、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五)项、第十七 秘密。 条、第十八条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定的,依照《中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华人民共和国计 审查案件 立案。 量法实施细则》 调查报告, 的规定处罚。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中华人民共和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国计量法实施细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则》第四十三条: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属于强制检定范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围的计量器具,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未按照规定申请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检定和属于非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制检定范围的计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量器具未自行定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期检定或者送其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他计量检定机构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定期检定的,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及经检定不合格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继续使用的,责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令其停止使用,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可并处一千元以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下的罚款。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未按要求进行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品贮存、运输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装卸的,由县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以上人民政府食 立案。 行 573 政 处 罚 当给予行政处 对送餐人 品药品监督管理 罚的,行政机关 员未履行 等部门按照各自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使用安全、 职责分工责令改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无害的配 正,给予警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送容器等 拒不改正的,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义务的行 令停产停业,并 定专人负 处罚。 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五 责,及时 2-1《行政 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调查 情节严重的,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许可证。”2.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网络餐饮服务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食品安全监督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理办法》第三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五条:“违反本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办法第十四条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定,送餐人员未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履行使用安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无害的配送容器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等义务的,由县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级以上地方食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药品监督管理部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门对送餐人员所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在单位按照食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安全法第一百三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十二条的规定处 秘密。 罚。”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业产品生产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许可证管理条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第六十一条工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索取或 产品生产许可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收受他 主管部门的工作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人财物或 人员办理工业产 行 罚的,行政机关 者谋取其 品生产许可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574 他利益的 实施监督检查, 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生产许可 索取或者收受他 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证主管部 人财物或者谋取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门的行政 其他利益,构成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犯罪的,依法追 责,及时 究刑事责任;尚 2-1《行政 组织调查 不构成犯罪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依法给予行政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分。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特种设备安全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第二条第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款:“特种设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生产(包括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对特种设 575 政 备检验人 处 员的行政 罚 处罚 计、制造、安装、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改造、修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使用、检 罚的,行政机关 验、检测和特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设备安全的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适用本法。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八条第一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特种设备生产、 定专人负 处罚。 经营、使用、检 责,及时 验、检测应当遵 组织调查 2-1《行政 守有关特种设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安全技术规范及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相关标准。第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十七条:负责特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种设备安全监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管理的部门依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本法规定,对特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种设备生产、经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营、使用单位和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检验、检测机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实施监督检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第六十一条及第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一)项、第(二)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项、第(五)项: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负责特种设备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安全监督管理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部门在依法履行 秘密。 监督检查职责时,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可以行使下列职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权:(一)进入 审查案件 立案。 现场进行检查, 调查报告, 2-2《行政 向特种设备生产、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经营、使用单位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和检验、检测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构的主要负责人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和其他有关人员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调查、了解有关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情况;(二)根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据举报或者取得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的涉嫌违法证据,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查阅、复制特种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设备生产、经营、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使用单位和检验、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检测机构的有关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合同、发票、账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簿以及其他有关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资料;(五)对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违反本法规定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行为作出行政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罚决定。第六十 查)。 五条第三款:负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责特种设备安全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监督管理的部门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实施安全监督检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查时,应当有二 前,应制 笔录。 名以上特种设备 作《行政 3-1《行政 安全监察人员参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加,并出示有效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的特种设备安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执法证件。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第六十六条:负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责特种设备安全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监督管理的部门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对特种设备生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经营、使用单位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和检验、检测机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构实施监督检查,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应当对每次监督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检查的内容、发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现的问题及处理 书》。 决定;(二)违 情况作出记录,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并由参加监督检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查的特种设备安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全监察人员和被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检查单位的有关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负责人签字后归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档。被检查单位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的有关负责人拒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绝签字的,特种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设备安全监察人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员应当将情况记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录在案。第八十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九条及第(一)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项、第(二)项: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发生特种设备事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故,有下列情形 法律规定 定。 之一的,对单位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处五万元以上二 达当事人。 十万元以下罚款;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对主要负责人处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元以下罚款;主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要负责人属于国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家工作人员的,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并依法给予处分: 8.其 实、理由、依据, (一)发生特种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设备事故时,不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立即组织抢救或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者在事故调查处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理期间擅离职守 责任。 或者逃匿的; 处罚法》第六十 (二)对特种设 二条 备事故迟报、谎 关及其执法人 报或者瞒报的。 员在作出行政 第九十三条:违 处罚决定之前, 反本法规定,特 未依照本法第 种设备检验、检 四十四条、第四 测机构及其检验、 十五条的规定 检测人员有下列 向当事人告知 行为之一的,责 拟作出的行政 令改正,对机构 处罚内容及事 处五万元以上二 实、理由、依据, 十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拒绝听取 对直接负责的主 当事人的陈述、 管人员和其他直 申辩,不得作出 接责任人员处五 行政处罚决定; 千元以上五万元 当事人明确放 以下罚款;情节 弃陈述或者申 严重的,吊销机 辩权利的除外。 构资质和有关人 5-1《行政 行政机 员的资格:(一) 处罚法》第五十 未经核准或者超 九条行政机关 出核准范围、使 依照本法第五 用未取得相应资 十七条的规定 格的人员从事检 给予行政处罚, 验、 检测的;(二) 应当制作行政 未按照安全技术 处罚决定书。行 规范的要求进行 政处罚决定书 检验、检测的; 应当载明下列 (三)出具虚假 事项:(一)当 的检验、检测结 事人的姓名或 果和鉴定结论或 者名称、地址; 者检验、检测结 (二)违反法律、 果和鉴定结论严 法规、规章的事 重失实的;(四) 实和证据;(三) 发现特种设备存 行政处罚的种 在严重事故隐患, 类和依据;(四) 未及时告知相关 行政处罚的履 单位,并立即向 行方式和期限; 负责特种设备安 (五)申请行政 全监督管理的部 复议、提起行政 门报告的;(五) 诉讼的途径和 泄露检验、检测 期限;(六)作 过程中知悉的商 出行政处罚决 业秘密的;(六) 定的行政机关 从事有关特种设 名称和作出决 备的生产、经营 定的日期。行政 活动的;(七) 处罚决定书必 推荐或者监制、 须盖有作出行 监销特种设备的; 政处罚决定的 (八)利用检验 行政机关的印 工作故意刁难相 章。 关单位的。第九 5-2.《行 十三条第二款: 政处罚法》第四 违反本法规定, 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 人有权进行陈 检测机构的检验、 述和申辩。行政 检测人员同时在 机关必须充分 两个以上检验、 听取当事人的 检测机构中执业 意见,对当事人 的,处五千元以 提出的事实、理 上五万元以下罚 由和证据,应当 款;情节严重的, 进行复核;当事 吊销其资格。第 人提出的事实、 当事 九十七条:违反 理由或者证据 本法规定,造成 成立的,行政机 人身、财产损害 关应当采纳。行 的,依法承担民 政机关不得因 事责任。第九十 当事人陈述、申 八条:违反本法 辩而给予更重 规定,构成违反 的处罚。6-1. 治安管理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 依法给予治安管 第六十一条 理处罚;构成犯 行政处罚决定 罪的,依法追究 书应当在宣告 刑事责任。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全法》第二条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一款:特种设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对特种设 的生产(包括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576 政 备设计单 计、制造、安装、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位的行政 改造、修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处罚 经营、使用、检 罚的,行政机关 验、检测和特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设备安全的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适用本法。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七条:特种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备生产、经营、 定专人负 处罚。 使用单位应当遵 责,及时 守本法和其他有 组织调查 2-1《行政 关法律、法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建立、健全特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设备安全和节能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制度,加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特种设备安全和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节能管理,确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特种设备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使用安全,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符合节能要求。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第八条第二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特种设备生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经营、使用、检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验、检测应当遵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守有关特种设备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安全技术规范及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标准。第五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十七条:负责特 秘密。 种设备安全监督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管理的部门依照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本法规定,对特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种设备生产、经 调查报告, 营、使用单位和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检验、检测机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实施监督检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第六十一条及第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一)项、第(二)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项、第(五)项: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负责特种设备安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全监督管理的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门在依法履行监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督检查职责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可以行使下列职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权:(一)进入 进行审查, 现场进行检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向特种设备生产、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经营、使用单位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和检验、检测机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构的主要负责人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和其他有关人员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调查、了解有关 查)。 情况;(二)根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据举报或者取得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的涉嫌违法证据,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查阅、复制特种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设备生产、经营、前,应制 笔录。 使用单位和检验、 作《行政 3-1《行政 检测机构的有关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合同、发票、账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簿以及其他有关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资料;(五)对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违反本法规定的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行为作出行政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罚决定。第六十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五条第三款:负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责特种设备安全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监督管理的部门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实施安全监督检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查时,应当有二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名以上特种设备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监察人员参 书》。 决定;(二)违 加,并出示有效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的特种设备安全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行政执法证件。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第六十六条: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责特种设备安全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监督管理的部门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对特种设备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使用单位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和检验、检测机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构实施监督检查,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应当对每次监督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检查的内容、发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现的问题及处理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情况作出记录,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并由参加监督检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查的特种设备安 法律规定 定。 全监察人员和被 的方式送 4-1《行政 检查单位的有关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负责人签字后归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档。被检查单位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的有关负责人拒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绝签字的,特种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设备安全监察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员应当将情况记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录在案。第七十 8.其 实、理由、依据, 四条:违反本法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规定,未经许可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从事特种设备生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产活动的,责令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停止生产,没收 责任。 违法制造的特种 处罚法》第六十 设备,处十万元 二条 以上五十万元以 关及其执法人 下罚款;有违法 员在作出行政 所得的,没收违 处罚决定之前, 法所得;已经实 未依照本法第 施安装、改造、 四十四条、第四 修理的,责令恢 十五条的规定 复原状或者责令 向当事人告知 限期由取得许可 拟作出的行政 的单位重新安装、 处罚内容及事 改造、修理。第 实、理由、依据, 七十五条:违反 或者拒绝听取 本法规定,特种 当事人的陈述、 设备的设计文件 申辩,不得作出 未经鉴定,擅自 行政处罚决定; 用于制造的,责 当事人明确放 行政机 令改正,没收违 弃陈述或者申 法制造的特种设 辩权利的除外。 备,处五万元以 5-1《行政 上五十万元以下 处罚法》第五十 罚款。第八十一 九条行政机关 条第一款及第 依照本法第五 (一)项、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 项:违反本法规 给予行政处罚, 定,特种设备生 应当制作行政 产单位有下列行 处罚决定书。行 为之一的,责令 政处罚决定书 限期改正;逾期 应当载明下列 未改正的,责令 事项:(一)当 停止生产,处五 事人的姓名或 万元以上五十万 者名称、地址; 元以下罚款;情 (二)违反法律、 节严重的,吊销 法规、规章的事 生产许可证: 实和证据;(三) (一)不再具备 行政处罚的种 生产条件、生产 类和依据;(四) 许可证已经过期 行政处罚的履 或者超出许可范 行方式和期限; 围生产的;(二) (五)申请行政 明知特种设备存 复议、提起行政 在同一性缺陷, 诉讼的途径和 未立即停止生产 期限;(六)作 并召回的。第八 出行政处罚决 十一条第二款: 定的行政机关 违反本法规定, 名称和作出决 特种设备生产单 定的日期。行政 位生产、销售、 处罚决定书必 交付国家明令淘 须盖有作出行 汰的特种设备的, 政处罚决定的 责令停止生产、 行政机关的印 销售,没收违法 章。 生产、销售、交 5-2.《行 付的特种设备, 政处罚法》第四 处三万元以上三 十五条 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有权进行陈 有违法所得的, 述和申辩。行政 没收违法所得。 机关必须充分 第八十一条第三 听取当事人的 款:特种设备生 意见,对当事人 产单位涂改、倒 提出的事实、理 当事 卖、出租、出借 由和证据,应当 生产许可证的, 进行复核;当事 责令停止生产, 人提出的事实、 处五万元以上五 理由或者证据 十万元以下罚款; 成立的,行政机 情节严重的,吊 关应当采纳。行 销生产许可证。 政机关不得因 第九十条及第 当事人陈述、申 (一)项、第(二) 辩而给予更重 项、第(三)项: 的处罚。6-1. 发生事故,对负 《行政处罚法》 有责任的单位除 第六十一条 要求其依法承担 行政处罚决定 相应的赔偿等责 书应当在宣告 任外,依照下列 后当场交付当 规定处以罚款: 事人;当事人不 (一)发生一般 在场的,行政机 事故,处十万元 关应当在七日 以上二十万元以 内依照《中华人 下罚款;(二) 民共和国民事 发生较大事故, 诉讼法》的有关 处二十万元以上 规定,将行政处 五十万元以下罚 罚决定书送达 款;(三)发生 当事人。 重大事故,处五 7-1.《行 十万元以上二百 政处罚法》第六 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条 第九十一条及第 处罚决定依法 (一)项、第(二) 作出后,当事人 项、第(三)项: 应当在行政处 对事故发生负有 罚决定书载明 责任的单位的主 的期限内,予以 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当事人确 履行职责或者负 有经济困难,需 有领导责任的, 要延期或者分 依照下列规定处 期缴纳罚款的, 以罚款;属于国 经当事人申请 家工作人员的, 和行政机关批 并依法给予处分: 准,可以暂缓或 (一)发生一般 者分期缴纳 行政 事故,处上一年 7-2.《行 年收入百分之三 政处罚法》第七 十的罚款;(二) 十二条 发生较大事故, 人逾期不履行 当事 处上一年年收入 行政处罚决定 百分之四十的罚 的,作出行政处 款;(三)发生 罚决定的行政 重大事故,处上 机关可以采取 一年年收入百分 下列措施:(一) 之六十的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 款的,每日按罚 款:违反本法规 款数额的百分 定,特种设备生 之三加处罚款, 产、经营、使用 加处罚款的数 单位或者检验、 额不得超出罚 检测机构拒不接 款的数额;(二) 受负责特种设备 根据法律规定, 安全监督管理的 将查封、扣押的 部门依法实施的 财物拍卖、依法 监督检查的,责 处理或者将冻 令限期改正;逾 结的存款、汇款 期未改正的,责 划拨抵缴罚款; 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根据法律 处二万元以上二 规定,采取其他 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强制执行 第九十七条:违 方式;(四)依 反本法规定,造 照《中华人民共 成人身、财产损 和国行政强制 害的,依法承担 法》的规定申请 民事责任。第九 人民法院强制 十八条:违反本 执行。行政机关 法规定,构成违 批准延期、分期 反治安管理行为 缴纳罚款的,申 的,依法给予治 请人民法院强 安管理处罚;构 制执行的期限, 成犯罪的,依法 自暂缓或者分 追究刑事责任。 2. 期缴纳罚款期 《特种设备安全 限结束之日起 监察条例》第七 计算。 十二条:未经许 可,擅自从事压 力容器设计活动 的,由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触 犯刑律的,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 关于非法经营罪 或者其他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八十二条 及第(一)项、 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 项:已经取得许 可、核准的特种 设备生产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撤销其相 应资格:(一) 未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办理 许可证变更手续 的;(二)不再 符合本条例规定 或者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条件, 继续从事特种设 备生产、检验检 测的;(三)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 或者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进行特种 设备生产、检验 检测的;(四) 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转让 许可证书或者监 督检验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全法》第二条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一款:特种设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生产(包括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计、制造、安装、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对特种设 577 政 备使用登 处 记的行政 罚 处罚 改造、修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使用、检 罚的,行政机关 验、检测和特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设备安全的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适用本法。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七条:特种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备生产、经营、 定专人负 处罚。 使用单位应当遵 责,及时 2-1《行政 守本法和其他有 组织调查 关法律、法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建立、健全特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设备安全和节能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制度,加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特种设备安全和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节能管理,确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特种设备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使用安全,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符合节能要求。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第八条第二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特种设备生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经营、使用、检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验、检测应当遵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守有关特种设备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安全技术规范及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标准。第五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十七条:负责特 秘密。 种设备安全监督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管理的部门依照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本法规定,对特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种设备生产、经 调查报告, 营、使用单位和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检验、检测机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实施监督检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第六十一条及第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一)项、第(二)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项、第(三)项、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第(四)项、第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五)项:负责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督管理的部门在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依法履行监督检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查职责时,可以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行使下列职权: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一)进入现场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进行检查,向特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种设备生产、经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营、使用单位和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检验、检测机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的主要负责人和 查)。 其他有关人员调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查、了解有关情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况;(二)根据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举报或者取得的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涉嫌违法证据, 前,应制 笔录。 查阅、复制特种 作《行政 3-1《行政 设备生产、经营、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使用单位和检验、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检测机构的有关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合同、发票、账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簿以及其他有关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资料;(三)对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有证据表明不符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合安全技术规范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要求或者存在严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重事故隐患的特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种设备实施查封、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扣押;(四)对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流入市场的达到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报废条件或者已 书》。 决定;(二)违 经报废的特种设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备实施查封、扣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押;(五)对违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反本法规定的行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为作出行政处罚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决定。第六十五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条第三款:负责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特种设备安全监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督管理的部门实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施安全监督检查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时,应当有二名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以上特种设备安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全监察人员参加,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并出示有效的特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种设备安全行政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执法证件。第六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十六条:负责特 的方式送 种设备安全监督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管理的部门对特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种设备生产、经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营、使用单位和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检验、检测机构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实施监督检查,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应当对每次监督 进行处罚。 检查的内容、发 8.其 实、理由、依据, 现的问题及处理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情况作出记录,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并由参加监督检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查的特种设备安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全监察人员和被 责任。 4-2《行政 检查单位的有关 处罚法》第六十 负责人签字后归 二条 档。被检查单位 关及其执法人 的有关负责人拒 员在作出行政 行政机 绝签字的,特种 处罚决定之前, 设备安全监察人 未依照本法第 员应当将情况记 四十四条、第四 录在案。第七十 十五条的规定 三条第二款:事 向当事人告知 故责任单位应当 拟作出的行政 依法落实整改措 处罚内容及事 施,预防同类事 实、理由、依据, 故发生。事故造 或者拒绝听取 成损害的,事故 当事人的陈述、 责任单位应当依 申辩,不得作出 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三条及第 当事人明确放 (一)项、第(二) 弃陈述或者申 项、第(三)项、 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项、第 5-1《行政 (五)项、第(六) 处罚法》第五十 项:违反本法规 九条行政机关 定,特种设备使 依照本法第五 用单位有下列行 十七条的规定 为之一的,责令 给予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逾期 应当制作行政 未改正的,责令 处罚决定书。行 停止使用有关特 政处罚决定书 种设备,处一万 应当载明下列 元以上十万元以 事项:(一)当 下罚款:(一) 事人的姓名或 使用特种设备未 者名称、地址; 按照规定办理使 (二)违反法律、 用登记的;(二) 法规、规章的事 未建立特种设备 实和证据;(三) 安全技术档案或 行政处罚的种 者安全技术档案 类和依据;(四) 不符合规定要求, 行政处罚的履 或者未依法设置 行方式和期限; 使用登记标志、 (五)申请行政 定期检验标志的; 复议、提起行政 (三)未对其使 诉讼的途径和 用的特种设备进 期限;(六)作 行经常性维护保 出行政处罚决 养和定期自行检 定的行政机关 查,或者未对其 名称和作出决 使用的特种设备 定的日期。行政 的安全附件、安 处罚决定书必 全保护装置进行 须盖有作出行 定期校验、检修, 政处罚决定的 并作出记录的; 行政机关的印 (四)未按照安 章。 全技术规范的要 5-2.《行 求及时申报并接 政处罚法》第四 受检验的;(五) 十五条 未按照安全技术 人有权进行陈 规范的要求进行 述和申辩。行政 锅炉水(介)质 机关必须充分 处理的;(六) 听取当事人的 未制定特种设备 意见,对当事人 事故应急专项预 提出的事实、理 案的。第八十四 由和证据,应当 条及第(一)项、 进行复核;当事 第(二)项、第 人提出的事实、 (三)项:违反 理由或者证据 本法规定,特种 成立的,行政机 设备使用单位有 关应当采纳。行 下列行为之一的, 政机关不得因 责令停止使用有 当事人陈述、申 关特种设备,处 辩而给予更重 当事 三万元以上三十 的处罚。6-1.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 (一)使用未取 第六十一条 得许可生产,未 行政处罚决定 经检验或者检验 书应当在宣告 不合格的特种设 后当场交付当 备,或者国家明 事人;当事人不 令淘汰、已经报 在场的,行政机 废的特种设备的; 关应当在七日 (二)特种设备 内依照《中华人 出现故障或者发 民共和国民事 生异常情况,未 诉讼法》的有关 对其进行全面检 规定,将行政处 查、消除事故隐 罚决定书送达 患,继续使用的; 当事人。 (三)特种设备 7-1.《行 存在严重事故隐 政处罚法》第六 患,无改造、修 十六条 理价值,或者达 处罚决定依法 到安全技术规范 作出后,当事人 规定的其他报废 应当在行政处 条件,未依法履 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 行报废义务,并 的期限内,予以 办理使用登记证 履行。当事人确 书注销手续的。 有经济困难,需 第八十六条及第 要延期或者分 (一)项、第(二) 期缴纳罚款的, 项、第(三)项: 经当事人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 和行政机关批 特种设备生产、 准,可以暂缓或 经营、使用单位 者分期缴纳 有下列情形之一 7-2.《行 的,责令限期改 政处罚法》第七 正;逾期未改正 十二条 的,责令停止使 人逾期不履行 用有关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停产停业整 的,作出行政处 顿,处一万元以 罚决定的行政 上五万元以下罚 机关可以采取 款:(一)未配 下列措施:(一) 备具有相应资格 到期不缴纳罚 的特种设备安全 款的,每日按罚 管理人员、检测 款数额的百分 人员和作业人员 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 的;(二)使用 加处罚款的数 未取得相应资格 额不得超出罚 的人员从事特种 款的数额;(二) 设备安全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 检测和作业的; 将查封、扣押的 (三)未对特种 财物拍卖、依法 设备安全管理人 处理或者将冻 员、检测人员和 结的存款、汇款 作业人员进行安 划拨抵缴罚款; 全教育和技能培 (三)根据法律 训的。第八十七 规定,采取其他 条及第(一)项、 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项、第 方式;(四)依 (三)项:违反 照《中华人民共 本法规定,电梯、 和国行政强制 客运索道、大型 法》的规定申请 游乐设施的运营 人民法院强制 使用单位有下列 执行。行政机关 情形之一的,责 批准延期、分期 令限期改正;逾 缴纳罚款的,申 期未改正的,责 请人民法院强 令停止使用有关 制执行的期限, 特种设备或者停 自暂缓或者分 产停业整顿,处 期缴纳罚款期 二万元以上十万 限结束之日起 元以下罚款: 计算。 (一)未设置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的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每 日投入使用前, 未进行试运行和 例行安全检查, 未对安全附件和 安全保护装置进 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 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的安全 使用说明、安全 注意事项和警示 标志置于易于为 乘客注意的显著 位置的。第八十 八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未 经许可,擅自从 事电梯维护保养 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第八十 八条第二款:电 梯的维护保养单 位未按照本法规 定以及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 行电梯维护保养 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第八十 九条及第(一) 项、第(二)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 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对单位 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主 要负责人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 设备事故时,不 立即组织抢救或 者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 备事故迟报、谎 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及第 (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 发生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 事故,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 处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三)发生 重大事故,处五 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及第 (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 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职责或者负 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 事故,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的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三)发生 重大事故,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18 第九十五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或者检验、 检测机构拒不接 受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19 第九十五条第 二款: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损 毁被查封、扣押 的特种设备或者 其主要部件的, 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 生产许可证,注 销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书。第九 十七条:违反本 法规定,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2.《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第一 款及第(一)项、 第(二)项、第 (三)项: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使用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 投入使用前或者 投入使用后 30 日 内,未向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登记,擅自 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 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建立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 档案的;(三) 未依照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 对在用特种设备 进行经常性日常 维护保养和定期 自行检查的,或 者对在用特种设 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 有关附属仪器仪 表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记 录的;(四)未 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的定期检验要 求,在安全检验 合格有效期届满 前 1 个月向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 要求的;(五) 使用未经定期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 出现故障或者发 生异常情况,未 对其进行全面检 查、消除事故隐 患,继续投入使 用的;(七)未 制定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专项预案 的;(八)未依 照本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电梯进行 清洁、润滑、调 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 进行锅炉水(介) 质处理的;(十) 特种设备不符合 能效指标,未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 进行整改的。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使用未取得生 产许可的单位生 产的特种设备或 者将非承压锅炉、 非压力容器作为 承压锅炉、压力 容器使用的,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使用,予以 没收,处 2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578 行 对特种设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备无损检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测机构的 全法》第二条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行政处罚 一款:特种设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生产(包括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计、制造、安装、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改造、修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使用、检 罚的,行政机关 验、检测和特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设备安全的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适用本法。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八条第二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特种设备生产、 定专人负 处罚。 经营、使用、检 责,及时 验、检测应当遵 组织调查 2-1《行政 守有关特种设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安全技术规范及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相关标准。第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十七条:负责特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种设备安全监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管理的部门依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本法规定,对特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种设备生产、经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营、使用单位和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检验、检测机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实施监督检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第六十一条及第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一)项、第(二)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项、第(五)项: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负责特种设备安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全监督管理的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门在依法履行监 秘密。 督检查职责时,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可以行使下列职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权:(一)进入 审查案件 立案。 现场进行检查,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向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和检验、检测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构的主要负责人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和其他有关人员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调查、了解有关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情况;(二)根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据举报或者取得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的涉嫌违法证据,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查阅、复制特种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设备生产、经营、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使用单位和检验、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检测机构的有关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合同、发票、账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簿以及其他有关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资料;(五)对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违反本法规定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行为作出行政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罚决定。第六十 查)。 五条第三款:负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责特种设备安全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监督管理的部门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实施安全监督检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查时,应当有二 前,应制 笔录。 名以上特种设备 作《行政 3-1《行政 安全监察人员参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加,并出示有效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的特种设备安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执法证件。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第六十六条:负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责特种设备安全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监督管理的部门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对特种设备生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经营、使用单位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和检验、检测机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构实施监督检查,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应当对每次监督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检查的内容、发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现的问题及处理 书》。 决定;(二)违 情况作出记录,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并由参加监督检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查的特种设备安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全监察人员和被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检查单位的有关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负责人签字后归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档。被检查单位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的有关负责人拒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绝签字的,特种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设备安全监察人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员应当将情况记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录在案。第九十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条及第(一)项、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第(二)项、第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三)项:发生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事故,对负有责 法律规定 定。 任的单位除要求 的方式送 4-1《行政 其依法承担相应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的赔偿等责任外,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依照下列规定处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以罚款:(一)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发生一般事故,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处十万元以上二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十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二)发生较大 8.其 实、理由、依据, 事故,处二十万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元以上五十万元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以下罚款;(三)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发生重大事故,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五十万元以上 责任。 二百万元以下罚 处罚法》第六十 款。第九十一条 二条 及第(一)项、 关及其执法人 第(二)项、第 员在作出行政 (三)项:对事 处罚决定之前, 故发生负有责任 未依照本法第 行政机 的单位的主要负 四十四条、第四 责人未依法履行 十五条的规定 职责或者负有领 向当事人告知 导责任的,依照 拟作出的行政 下列规定处以罚 处罚内容及事 款;属于国家工 实、理由、依据, 作人员的,并依 或者拒绝听取 法给予处分: 当事人的陈述、 (一)发生一般 申辩,不得作出 事故,处上一年 行政处罚决定; 年收入百分之三 当事人明确放 十的罚款;(二) 弃陈述或者申 发生较大事故, 辩权利的除外。 处上一年年收入 5-1《行政 百分之四十的罚 处罚法》第五十 款;(三)发生 九条行政机关 重大事故,处上 依照本法第五 一年年收入百分 十七条的规定 之六十的罚款。 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三条第一 应当制作行政 款及第(一)项、 处罚决定书。行 第(二)项、第 政处罚决定书 (三)项、第(四) 应当载明下列 项、第(五)项、 事项:(一)当 第(六)项、第 事人的姓名或 (七)项:违反 者名称、地址; 本法规定,特种 (二)违反法律、 设备检验、检测 法规、规章的事 机构及其检验、 实和证据;(三) 检测人员有下列 行政处罚的种 行为之一的,责 类和依据;(四) 令改正,对机构 行政处罚的履 处五万元以上二 行方式和期限; 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申请行政 对直接负责的主 复议、提起行政 管人员和其他直 诉讼的途径和 接责任人员处五 期限;(六)作 千元以上五万元 出行政处罚决 以下罚款;情节 定的行政机关 严重的,吊销机 名称和作出决 构资质和有关人 定的日期。行政 员的资格:(一) 处罚决定书必 未经核准或者超 须盖有作出行 出核准范围、使 政处罚决定的 用未取得相应资 行政机关的印 格的人员从事检 章。 验、 检测的;(二) 5-2.《行 未按照安全技术 政处罚法》第四 规范的要求进行 十五条 检验、检测的; 人有权进行陈 (三)出具虚假 述和申辩。行政 的检验、检测结 机关必须充分 果和鉴定结论或 听取当事人的 者检验、检测结 意见,对当事人 果和鉴定结论严 提出的事实、理 重失实的;(四) 由和证据,应当 发现特种设备存 进行复核;当事 在严重事故隐患, 人提出的事实、 未及时告知相关 理由或者证据 单位,并立即向 成立的,行政机 负责特种设备安 关应当采纳。行 全监督管理的部 政机关不得因 门报告的;(五) 当事人陈述、申 泄露检验、检测 辩而给予更重 过程中知悉的商 的处罚。6-1. 业秘密的;(六) 《行政处罚法》 当事 从事有关特种设 第六十一条 备的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决定 活动的;(七) 书应当在宣告 推荐或者监制、 后当场交付当 监销特种设备的; 事人;当事人不 第九十五条第一 在场的,行政机 款:违反本法规 关应当在七日 定,特种设备生 内依照《中华人 产、经营、使用 民共和国民事 单位或者检验、 诉讼法》的有关 检测机构拒不接 规定,将行政处 受负责特种设备 罚决定书送达 安全监督管理的 当事人。 部门依法实施的 7-1.《行 监督检查的,责 政处罚法》第六 令限期改正;逾 十六条 期未改正的,责 处罚决定依法 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出后,当事人 处二万元以上二 应当在行政处 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 第九十七条:违 的期限内,予以 反本法规定,造 履行。当事人确 行政 成人身、财产损 有经济困难,需 害的,依法承担 要延期或者分 民事责任。第九 期缴纳罚款的, 十八条:违反本 经当事人申请 法规定,构成违 和行政机关批 反治安管理行为 准,可以暂缓或 的,依法给予治 者分期缴纳 安管理处罚;构 7-2.《行 成犯罪的,依法 政处罚法》第七 追究刑事责任。 2. 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 人逾期不履行 监察条例》第八 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条及第(一) 的,作出行政处 项、第(二)项、 罚决定的行政 第(三)项、第 机关可以采取 (四)项:已经 下列措施:(一) 取得许可、核准 到期不缴纳罚 的特种设备生产 款的,每日按罚 单位、检验检测 款数额的百分 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三加处罚款, 之一的,由特种 加处罚款的数 设备安全监督管 额不得超出罚 当事 理部门责令改正, 款的数额;(二) 处 2 万元以上 10 根据法律规定, 万元以下罚款; 将查封、扣押的 情节严重的,撤 财物拍卖、依法 销其相应资格: 处理或者将冻 (一)未按照安 结的存款、汇款 全技术规范的要 划拨抵缴罚款; 求办理许可证变 (三)根据法律 更手续的;(二) 规定,采取其他 不再符合本条例 行政强制执行 规定或者安全技 方式;(四)依 术规范要求的条 照《中华人民共 件,继续从事特 和国行政强制 种设备生产、检 法》的规定申请 验检测的;(三) 人民法院强制 未依照本条例规 执行。行政机关 定或者安全技术 批准延期、分期 规范要求进行特 缴纳罚款的,申 种设备生产、检 请人民法院强 验检测的;(四) 制执行的期限, 伪造、变造、出 自暂缓或者分 租、出借、转让 期缴纳罚款期 许可证书或者监 限结束之日起 督检验报告的。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特种设备安全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第二条第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款:“特种设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生产(包括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计、制造、安装、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579 改造、修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使用、检 罚的,行政机关 行 对特种设 验、检测和特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备无损检 设备安全的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测人员的 管理,适用本法。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行政处罚 第八条第一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特种设备生产、 定专人负 处罚。 经营、使用、检 责,及时 2-1《行政 验、检测应当遵 组织调查 守有关特种设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安全技术规范及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相关标准。第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十七条:负责特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种设备安全监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管理的部门依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本法规定,对特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种设备生产、经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营、使用单位和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检验、检测机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实施监督检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第六十一条及第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一)项、第(二)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项、第(五)项: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负责特种设备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安全监督管理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部门在依法履行 秘密。 监督检查职责时,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可以行使下列职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权:(一)进入 审查案件 立案。 现场进行检查, 调查报告, 2-2《行政 向特种设备生产、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经营、使用单位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和检验、检测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构的主要负责人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和其他有关人员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调查、了解有关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情况;(二)根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据举报或者取得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的涉嫌违法证据,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查阅、复制特种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设备生产、经营、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使用单位和检验、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检测机构的有关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合同、发票、账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簿以及其他有关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资料;(五)对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违反本法规定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行为作出行政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罚决定。第六十 查)。 五条第三款:负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责特种设备安全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监督管理的部门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实施安全监督检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查时,应当有二 前,应制 笔录。 名以上特种设备 作《行政 3-1《行政 安全监察人员参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加,并出示有效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的特种设备安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执法证件。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第六十六条:负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责特种设备安全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监督管理的部门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对特种设备生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经营、使用单位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和检验、检测机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构实施监督检查,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应当对每次监督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检查的内容、发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现的问题及处理 书》。 决定;(二)违 情况作出记录,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并由参加监督检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查的特种设备安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全监察人员和被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检查单位的有关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负责人签字后归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档。被检查单位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的有关负责人拒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绝签字的,特种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设备安全监察人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员应当将情况记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录在案。第八十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九条及第(一)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项、第(二)项: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发生特种设备事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故,有下列情形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之一的,对单位 的方式送 处五万元以上二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十万元以下罚款;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对主要负责人处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元以下罚款;主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要负责人属于国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家工作人员的,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并依法给予处分: 8.其 实、理由、依据, (一)发生特种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设备事故时,不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立即组织抢救或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者在事故调查处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理期间擅离职守 责任。 4-2《行政 或者逃匿的; 处罚法》第六十 (二)对特种设 二条 备事故迟报、谎 关及其执法人 行政机 报或者瞒报的。 员在作出行政 第九十三条:违 处罚决定之前, 反本法规定,特 未依照本法第 种设备检验、检 四十四条、第四 测机构及其检验、 十五条的规定 检测人员有下列 向当事人告知 行为之一的,责 拟作出的行政 令改正,对机构 处罚内容及事 处五万元以上二 实、理由、依据, 十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拒绝听取 对直接负责的主 当事人的陈述、 管人员和其他直 申辩,不得作出 接责任人员处五 行政处罚决定; 千元以上五万元 当事人明确放 以下罚款;情节 弃陈述或者申 严重的,吊销机 辩权利的除外。 构资质和有关人 5-1《行政 员的资格:(一) 处罚法》第五十 未经核准或者超 九条行政机关 出核准范围、使 依照本法第五 用未取得相应资 十七条的规定 格的人员从事检 给予行政处罚, 验、 检测的;(二) 应当制作行政 未按照安全技术 处罚决定书。行 规范的要求进行 政处罚决定书 检验、检测的; 应当载明下列 (三)出具虚假 事项:(一)当 的检验、检测结 事人的姓名或 果和鉴定结论或 者名称、地址; 者检验、检测结 (二)违反法律、 果和鉴定结论严 法规、规章的事 重失实的;(四) 实和证据;(三) 发现特种设备存 行政处罚的种 在严重事故隐患, 类和依据;(四) 未及时告知相关 行政处罚的履 单位,并立即向 行方式和期限; 负责特种设备安 (五)申请行政 全监督管理的部 复议、提起行政 门报告的;(五) 诉讼的途径和 泄露检验、检测 期限;(六)作 过程中知悉的商 出行政处罚决 业秘密的;(六) 定的行政机关 从事有关特种设 名称和作出决 备的生产、经营 定的日期。行政 活动的;(七) 处罚决定书必 推荐或者监制、 须盖有作出行 监销特种设备的; 政处罚决定的 第九十二条:违 行政机关的印 反本法规定,特 章。 种设备安全管理 5-2.《行 人员、检测人员 政处罚法》第四 和作业人员不履 十五条 行岗位职责,违 人有权进行陈 反操作规程和有 述和申辩。行政 关安全规章制度, 机关必须充分 造成事故的,吊 听取当事人的 销相关人员的资 意见,对当事人 格。第九十三条 提出的事实、理 第二款:违反本 由和证据,应当 法规定,特种设 进行复核;当事 备检验、检测机 人提出的事实、 构的检验、检测 理由或者证据 人员同时在两个 成立的,行政机 以上检验、检测 关应当采纳。行 机构中执业的, 政机关不得因 处五千元以上五 当事人陈述、申 当事 万元以下罚款; 辩而给予更重 情节严重的,吊 的处罚。6-1. 销其资格。第九 《行政处罚法》 十七条:违反本 第六十一条 法规定,造成人 行政处罚决定 身、财产损害的, 书应当在宣告 依法承担民事责 后当场交付当 任。第九十八条: 事人;当事人不 违反本法规定, 在场的,行政机 构成违反治安管 关应当在七日 理行为的,依法 内依照《中华人 给予治安管理处 民共和国民事 罚;构成犯罪的, 诉讼法》的有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 规定,将行政处 任。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全法》第二条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一款:特种设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生产(包括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计、制造、安装、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对特种设 580 政 备制造单 处 位的行政 罚 处罚 改造、修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使用、检 罚的,行政机关 验、检测和特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设备安全的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适用本法。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七条:特种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备生产、经营、 定专人负 处罚。 使用单位应当遵 责,及时 2-1《行政 守本法和其他有 组织调查 关法律、法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建立、健全特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设备安全和节能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制度,加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特种设备安全和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节能管理,确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特种设备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使用安全,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符合节能要求。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第八条第二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特种设备生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经营、使用、检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验、检测应当遵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守有关特种设备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安全技术规范及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标准。第六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十一条及第(一)秘密。 项、第(二)项、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第(五)项:负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责特种设备安全 审查案件 立案。 监督管理的部门 调查报告, 2-2《行政 在依法履行监督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检查职责时,可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以行使下列职权: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一)进入现场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进行检查,向特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种设备生产、经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营、使用单位和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检验、检测机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的主要负责人和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其他有关人员调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查、了解有关情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况;(二)根据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举报或者取得的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涉嫌违法证据,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查阅、复制特种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设备生产、经营、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使用单位和检验、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检测机构的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合同、发票、账 查)。 簿以及其他有关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资料;(五)对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违反本法规定的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行为作出行政处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罚决定。第五十 前,应制 笔录。 七条:负责特种 作《行政 3-1《行政 设备安全监督管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理的部门依照本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法规定,对特种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设备生产、经营、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使用单位和检验、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检测机构实施监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督检查。第六十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五条第三款:负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责特种设备安全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监督管理的部门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实施安全监督检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查时,应当有二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名以上特种设备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监察人员参 书》。 决定;(二)违 加,并出示有效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的特种设备安全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行政执法证件。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第六十六条: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责特种设备安全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监督管理的部门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对特种设备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使用单位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和检验、检测机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构实施监督检查,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应当对每次监督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检查的内容、发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现的问题及处理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情况作出记录,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并由参加监督检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查的特种设备安 法律规定 定。 全监察人员和被 的方式送 4-1《行政 检查单位的有关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负责人签字后归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档。被检查单位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的有关负责人拒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绝签字的,特种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设备安全监察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员应当将情况记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录在案。第七十 8.其 实、理由、依据, 四条:违反本法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规定,未经许可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从事特种设备生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产活动的,责令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停止生产,没收 责任。 4-2《行政 违法制造的特种 处罚法》第六十 设备,处十万元 二条 以上五十万元以 关及其执法人 下罚款;有违法 员在作出行政 所得的,没收违 处罚决定之前, 法所得;已经实 未依照本法第 施安装、改造、 四十四条、第四 修理的,责令恢 十五条的规定 复原状或者责令 向当事人告知 限期由取得许可 拟作出的行政 的单位重新安装、 处罚内容及事 改造、修理。第 实、理由、依据, 七十六条:违反 或者拒绝听取 本法规定,未进 当事人的陈述、 行型式试验的, 申辩,不得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未改正的, 当事人明确放 处三万元以上三 弃陈述或者申 十万元以下罚款。 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机 第七十七条:违 5-1《行政 反本法规定,特 处罚法》第五十 种设备出厂时, 九条行政机关 未按照安全技术 依照本法第五 规范的要求随附 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技术资料和 给予行政处罚, 文件的,责令限 应当制作行政 期改正;逾期未 处罚决定书。行 改正的,责令停 政处罚决定书 止制造、销售, 应当载明下列 处二万元以上二 事项:(一)当 十万元以下罚款; 事人的姓名或 有违法所得的, 者名称、地址; 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法律、 第七十九条:违 法规、规章的事 反本法规定,特 实和证据;(三) 种设备的制造、 行政处罚的种 安装、改造、重 类和依据;(四) 大修理以及锅炉 行政处罚的履 清洗过程,未经 行方式和期限; 监督检验的,责 (五)申请行政 令限期改正;逾 复议、提起行政 期未改正的,处 诉讼的途径和 五万元以上二十 期限;(六)作 万元以下罚款; 出行政处罚决 有违法所得的, 定的行政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 名称和作出决 情节严重的,吊 定的日期。行政 销生产许可证。 处罚决定书必 第八十条及第 须盖有作出行 (一)项、第(二) 政处罚决定的 项:违反本法规 行政机关的印 定,电梯制造单 章。 位有下列情形之 5-2.《行 一的,责令限期 政处罚法》第四 改正;逾期未改 十五条 正的,处一万元 人有权进行陈 以上十万元以下 述和申辩。行政 罚款:(一)未 机关必须充分 按照安全技术规 听取当事人的 范的要求对电梯 意见,对当事人 进行校验、调试 提出的事实、理 的;(二)对电 由和证据,应当 梯的安全运行情 进行复核;当事 况进行跟踪调查 人提出的事实、 和了解时,发现 理由或者证据 存在严重事故隐 成立的,行政机 当事 患,未及时告知 关应当采纳。行 电梯使用单位并 政机关不得因 向负责特种设备 当事人陈述、申 安全监督管理的 辩而给予更重 部门报告的。第 的处罚。6-1. 八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法》 及第(一)项、 第六十一条 第(二)项:违 行政处罚决定 反本法规定,特 书应当在宣告 种设备生产单位 后当场交付当 有下列行为之一 事人;当事人不 的,责令限期改 在场的,行政机 正;逾期未改正 关应当在七日 的,责令停止生 内依照《中华人 产,处五万元以 民共和国民事 上五十万元以下 诉讼法》的有关 罚款;情节严重 规定,将行政处 的,吊销生产许 罚决定书送达 可证:(一)不 当事人。 再具备生产条件、 7-1.《行 生产许可证已经 政处罚法》第六 过期或者超出许 十六条 行政 可范围生产的; 处罚决定依法 (二)明知特种 作出后,当事人 设备存在同一性 应当在行政处 缺陷,未立即停 罚决定书载明 止生产并召回的。 的期限内,予以 第八十一条第二 履行。当事人确 款:违反本法规 有经济困难,需 定,特种设备生 要延期或者分 产单位生产、销 期缴纳罚款的, 售、交付国家明 经当事人申请 令淘汰的特种设 和行政机关批 备的,责令停止 准,可以暂缓或 生产、销售,没 者分期缴纳 收违法生产、销 7-2.《行 售、交付的特种 政处罚法》第七 设备,处三万元 十二条 以上三十万元以 人逾期不履行 下罚款;有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 所得的,没收违 的,作出行政处 法所得。第八十 罚决定的行政 一条第三款:特 机关可以采取 种设备生产单位 下列措施:(一) 当事 涂改、倒卖、出 到期不缴纳罚 租、出借生产许 款的,每日按罚 可证的,责令停 款数额的百分 止生产,处五万 之三加处罚款, 元以上五十万元 加处罚款的数 以下罚款;情节 额不得超出罚 严重的,吊销生 款的数额;(二) 产许可证。第八 根据法律规定, 十二条第一款及 将查封、扣押的 第(一)项、第 财物拍卖、依法 (二)项:违反 处理或者将冻 本法规定,特种 结的存款、汇款 设备经营单位有 划拨抵缴罚款; 下列行为之一的, (三)根据法律 责令停止经营, 规定,采取其他 没收违法经营的 行政强制执行 特种设备,处三 方式;(四)依 万元以上三十万 照《中华人民共 元以下罚款;有 和国行政强制 违法所得的,没 法》的规定申请 收违法所得: 人民法院强制 (一)销售、出 执行。行政机关 租未取得许可生 批准延期、分期 产,未经检验或 缴纳罚款的,申 者检验不合格的 请人民法院强 特种设备的; 制执行的期限, (二)销售、出 自暂缓或者分 租国家明令淘汰、 期缴纳罚款期 已经报废的特种 限结束之日起 设备,或者未按 计算。 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维护 保养的特种设备 的。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特种设 备生产单位销售、 交付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的,依 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处罚;情节严 重的,吊销生产 许可证。第八十 六条及第(一) 项、第(二)项、 第(三)项:违 反本法规定,特 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 关特种设备或者 停产停业整顿, 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 有相应资格的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检测人员 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 得相应资格的人 员从事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检测 和作业的;(三) 未对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 和技能培训的。 第九十条及第 (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 发生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 事故,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 处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三)发生 重大事故,处五 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及第 (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 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职责或者负 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 事故,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的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三)发生 重大事故,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21 第九十五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或者检验、 检测机构拒不接 受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22 第九十五条第 二款: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损 毁被查封、扣押 的特种设备或者 其主要部件的, 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 生产许可证,注 销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书。第九 十七条:违反本 法规定,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2.《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二条及第 (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 第(四)项:已 经取得许可、核 准的特种设备生 产单位、检验检 测机构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 2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办理许可证变 更手续的;(二) 不再符合本条例 规定或者安全技 术规范要求的条 件,继续从事特 种设备生产、检 验检测的;(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或者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进行特 种设备生产、检 验检测的;(四) 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转让 许可证书或者监 督检验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对特种设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581 政 备综合检 全法》第二条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验机构的 一款:特种设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行政处罚 的生产(包括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计、制造、安装、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改造、修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使用、检 罚的,行政机关 验、检测和特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设备安全的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适用本法。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八条第二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特种设备生产、 定专人负 处罚。 经营、使用、检 责,及时 验、检测应当遵 组织调查 2-1《行政 守有关特种设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安全技术规范及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相关标准。第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十七条:负责特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种设备安全监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管理的部门依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本法规定,对特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种设备生产、经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营、使用单位和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检验、检测机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实施监督检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第六十一条及第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一)项、第(二)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项、第(五)项: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负责特种设备安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全监督管理的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门在依法履行监 秘密。 督检查职责时,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可以行使下列职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权:(一)进入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现场进行检查, 调查报告, 向特种设备生产、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经营、使用单位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和检验、检测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构的主要负责人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和其他有关人员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调查、了解有关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情况;(二)根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据举报或者取得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的涉嫌违法证据,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查阅、复制特种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设备生产、经营、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使用单位和检验、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检测机构的有关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合同、发票、账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簿以及其他有关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资料;(五)对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违反本法规定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行为作出行政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罚决定。第六十 查)。 五条第三款:负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责特种设备安全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监督管理的部门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实施安全监督检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查时,应当有二 前,应制 笔录。 名以上特种设备 作《行政 3-1《行政 安全监察人员参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加,并出示有效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的特种设备安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执法证件。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第六十六条:负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责特种设备安全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监督管理的部门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对特种设备生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经营、使用单位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和检验、检测机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构实施监督检查,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应当对每次监督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检查的内容、发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现的问题及处理 书》。 决定;(二)违 情况作出记录,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并由参加监督检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查的特种设备安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全监察人员和被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检查单位的有关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负责人签字后归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档。被检查单位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的有关负责人拒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绝签字的,特种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设备安全监察人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员应当将情况记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录在案。第九十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条及第(一)项、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第(二)项、第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三)项:发生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事故,对负有责 法律规定 定。 任的单位除要求 的方式送 4-1《行政 其依法承担相应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的赔偿等责任外,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依照下列规定处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以罚款:(一)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发生一般事故,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处十万元以上二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十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二)发生较大 8.其 实、理由、依据, 事故,处二十万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元以上五十万元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以下罚款;(三)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发生重大事故,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处五十万元以上 责任。 二百万元以下罚 处罚法》第六十 款。第九十一条 二条 及第(一)项、 关及其执法人 第(二)项、第 员在作出行政 (三)项:对事 处罚决定之前, 故发生负有责任 未依照本法第 的单位的主要负 四十四条、第四 责人未依法履行 十五条的规定 职责或者负有领 向当事人告知 导责任的,依照 拟作出的行政 下列规定处以罚 处罚内容及事 行政机 款;属于国家工 实、理由、依据, 作人员的,并依 或者拒绝听取 法给予处分: 当事人的陈述、 (一)发生一般 申辩,不得作出 事故,处上一年 行政处罚决定; 年收入百分之三 当事人明确放 十的罚款;(二) 弃陈述或者申 发生较大事故, 辩权利的除外。 处上一年年收入 5-1《行政 百分之四十的罚 处罚法》第五十 款;(三)发生 九条行政机关 重大事故,处上 依照本法第五 一年年收入百分 十七条的规定 之六十的罚款。 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三条第一 应当制作行政 款及第(一)项、 处罚决定书。行 第(二)项、第 政处罚决定书 (三)项、第(四) 应当载明下列 项、第(五)项、 事项:(一)当 第(六)项、第 事人的姓名或 (七)项、第(八) 者名称、地址; 项:违反本法规 (二)违反法律、 定,特种设备检 法规、规章的事 验、检测机构及 实和证据;(三) 其检验、检测人 行政处罚的种 员有下列行为之 类和依据;(四) 一的,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履 对机构处五万元 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二十万元以 (五)申请行政 下罚款,对直接 复议、提起行政 负责的主管人员 诉讼的途径和 和其他直接责任 期限;(六)作 人员处五千元以 出行政处罚决 上五万元以下罚 定的行政机关 款;情节严重的, 名称和作出决 吊销机构资质和 定的日期。行政 有关人员的资格: 处罚决定书必 (一)未经核准 须盖有作出行 或者超出核准范 政处罚决定的 围、使用未取得 行政机关的印 相应资格的人员 章。 从事检验、检测 5-2.《行 的;(二)未按 政处罚法》第四 照安全技术规范 十五条 当事 的要求进行检验、 人有权进行陈 检测的;(三) 述和申辩。行政 出具虚假的检验、 机关必须充分 检测结果和鉴定 听取当事人的 结论或者检验、 意见,对当事人 检测结果和鉴定 提出的事实、理 结论严重失实的; 由和证据,应当 (四)发现特种 进行复核;当事 设备存在严重事 人提出的事实、 故隐患,未及时 理由或者证据 告知相关单位, 成立的,行政机 并立即向负责特 关应当采纳。行 种设备安全监督 政机关不得因 管理的部门报告 当事人陈述、申 的;(五)泄露 辩而给予更重 检验、检测过程 的处罚。6-1. 中知悉的商业秘 《行政处罚法》 密的;(六)从 第六十一条 事有关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决定 的生产、经营活 书应当在宣告 动的;(七)推 后当场交付当 荐或者监制、监 事人;当事人不 销特种设备的; 在场的,行政机 (八)利用检验 关应当在七日 工作故意刁难相 内依照《中华人 关单位的。第九 民共和国民事 十五条第一款: 诉讼法》的有关 违反本法规定, 规定,将行政处 特种设备生产、 罚决定书送达 经营、使用单位 当事人。 或者检验、检测 7-1.《行 机构拒不接受负 政处罚法》第六 责特种设备安全 十六条 监督管理的部门 处罚决定依法 依法实施的监督 作出后,当事人 检查的,责令限 应当在行政处 期改正;逾期未 罚决定书载明 改正的,责令停 的期限内,予以 产停业整顿,处 履行。当事人确 二万元以上二十 有经济困难,需 万元以下罚款。 要延期或者分 第九十七条:违 期缴纳罚款的, 反本法规定,造 经当事人申请 成人身、财产损 和行政机关批 行政 害的,依法承担 准,可以暂缓或 民事责任。第九 者分期缴纳 十八条:违反本 7-2.《行 法规定,构成违 政处罚法》第七 反治安管理行为 十二条 的,依法给予治 人逾期不履行 安管理处罚;构 行政处罚决定 成犯罪的,依法 的,作出行政处 追究刑事责任。 2. 罚决定的行政 《特种设备安全 机关可以采取 监察条例》第八 下列措施:(一) 十二条及第(一) 到期不缴纳罚 项、第(二)项、 款的,每日按罚 第(三)项、第 款数额的百分 (四)项:已经 之三加处罚款, 取得许可、核准 加处罚款的数 的特种设备生产 额不得超出罚 单位、检验检测 款的数额;(二) 机构有下列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 之一的,由特种 将查封、扣押的 设备安全监督管 财物拍卖、依法 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理或者将冻 当事 处 2 万元以上 10 结的存款、汇款 万元以下罚款; 划拨抵缴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 (三)根据法律 销其相应资格: 规定,采取其他 (一)未按照安 行政强制执行 全技术规范的要 方式;(四)依 求办理许可证变 照《中华人民共 更手续的;(二) 和国行政强制 不再符合本条例 法》的规定申请 规定或者安全技 人民法院强制 术规范要求的条 执行。行政机关 件,继续从事特 批准延期、分期 种设备生产、检 缴纳罚款的,申 验检测的;(三) 请人民法院强 未依照本条例规 制执行的期限, 定或者安全技术 自暂缓或者分 规范要求进行特 期缴纳罚款期 种设备生产、检 限结束之日起 验检测的;(四) 计算。 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转让 许可证书或者监 督检验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全法》第二条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一款:特种设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生产(包括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计、制造、安装、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对特种设 582 政 备作业人 处 员的行政 罚 处罚 改造、修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使用、检 罚的,行政机关 验、检测和特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设备安全的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适用本法。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七条:特种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备生产、经营、 定专人负 处罚。 使用单位应当遵 责,及时 2-1《行政 守本法和其他有 组织调查 关法律、法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建立、健全特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设备安全和节能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制度,加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特种设备安全和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节能管理,确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特种设备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使用安全,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符合节能要求。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第八条第二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特种设备生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经营、使用、检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验、检测应当遵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守有关特种设备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安全技术规范及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标准。第五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十七条:负责特 秘密。 种设备安全监督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管理的部门依照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本法规定,对特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种设备生产、经 调查报告, 营、使用单位和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检验、检测机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实施监督检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第六十一条及第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一)项、第(二)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项、第(五)项: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负责特种设备安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全监督管理的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门在依法履行监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督检查职责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可以行使下列职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权:(一)进入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现场进行检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向特种设备生产、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经营、使用单位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和检验、检测机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构的主要负责人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和其他有关人员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调查、了解有关 查)。 情况;(二)根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据举报或者取得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的涉嫌违法证据,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查阅、复制特种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设备生产、经营、前,应制 笔录。 使用单位和检验、 作《行政 3-1《行政 检测机构的有关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合同、发票、账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簿以及其他有关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资料;(五)对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违反本法规定的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行为作出行政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罚决定。第六十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五条第三款:负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责特种设备安全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监督管理的部门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实施安全监督检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查时,应当有二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名以上特种设备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监察人员参 书》。 决定;(二)违 加,并出示有效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的特种设备安全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行政执法证件。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第六十六条: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责特种设备安全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监督管理的部门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对特种设备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使用单位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和检验、检测机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构实施监督检查,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应当对每次监督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检查的内容、发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现的问题及处理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情况作出记录,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并由参加监督检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查的特种设备安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全监察人员和被 的方式送 检查单位的有关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负责人签字后归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档。被检查单位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的有关负责人拒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绝签字的,特种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设备安全监察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员应当将情况记 进行处罚。 录在案。第九十 8.其 实、理由、依据, 二条:违反本法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规定,特种设备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安全管理人员、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检测人员和作业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人员不履行岗位 责任。 4-2《行政 职责,违反操作 处罚法》第六十 规程和有关安全 二条 规章制度,造成 关及其执法人 事故的,吊销相 员在作出行政 行政机 关人员的资格。 处罚决定之前, 第九十七条:违 未依照本法第 反本法规定,造 四十四条、第四 成人身、财产损 十五条的规定 害的,依法承担 向当事人告知 民事责任。第九 拟作出的行政 十八条:违反本 处罚内容及事 法规定,构成违 实、理由、依据, 反治安管理行为 或者拒绝听取 的,依法给予治 当事人的陈述、 安管理处罚;构 申辩,不得作出 成犯罪的,依法 行政处罚决定; 追究刑事责任。 2. 当事人明确放 《特种设备安全 弃陈述或者申 监察条例》第九 辩权利的除外。 十条:特种设备 5-1《行政 作业人员违反特 处罚法》第五十 种设备的操作规 九条行政机关 程和有关的安全 依照本法第五 规章制度操作, 十七条的规定 或者在作业过程 给予行政处罚, 中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制作行政 或者其他不安全 处罚决定书。行 因素,未立即向 政处罚决定书 现场安全管理人 应当载明下列 员和单位有关负 事项:(一)当 责人报告的,由 事人的姓名或 特种设备使用单 者名称、地址; 位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反法律、 处分;情节严重 法规、规章的事 的,撤销特种设 实和证据;(三) 备作业人员资格; 行政处罚的种 触犯刑律的,依 类和依据;(四) 照刑法关于重大 行政处罚的履 责任事故罪或者 行方式和期限; 其他罪的规定, (五)申请行政 依法追究刑事责 复议、提起行政 任。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消费者权益保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护法》第五十六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条第一款:经营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者有下列情形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提供的 一,除承担相应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商品或者 的民事责任外, 立案。 583 当给予行政处 行 服务不符 其他有关法律、 罚的,行政机关 政 合保障人 法规对处罚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身、财产 和处罚方式有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安全要求 定的,依照法律、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等行为的 法规的规定执行;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未作 定专人负 处罚。 规定的,由工商 责,及时 2-1《行政 行政管理部门或 组织调查 者其他有关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部门责令改正,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可以根据情节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处或者并处警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没收违法所得、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处以违法所得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倍以上十倍以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罚款,没有违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法所得的,处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五十万元以下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罚款;情节严重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责令停业整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顿、吊销营业执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照:(一)提供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商品或者服务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不符合保障人身、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财产安全要求的。 秘密。 (二)在商品中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掺杂、掺假,以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假充真,以次充 审查案件 立案。 好,或者以不合 调查报告, 2-2《行政 格商品冒充合格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商品的;(三)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生产国家明令淘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汰的商品或者销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售失效、变质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商品的;(四)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伪造商品的产地,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伪造或者冒用他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人的厂名、厂址,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篡改生产日期,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伪造或者冒用认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证标志等质量标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志的;(五)销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售的商品应当检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验、检疫而未检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验、检疫或者伪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造检验、检疫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果的;(六)对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商品或者服务作 查)。 回答询问,并协 虚假或者引人误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解的宣传的;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七)拒绝或者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拖延有关行政部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门责令对缺陷商 前,应制 笔录。 品或者服务采取 作《行政 3-1《行政 停止销售、警示、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召回、无害化处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理、销毁、停止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生产或者服务等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措施的;(八)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对消费者提出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修理、重作、更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换、退货、补足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商品数量、退还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货款和服务费用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或者赔偿损失的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要求,故意拖延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或者无理拒绝的;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九)侵害消费 书》。 决定;(二)违 者人格尊严、侵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犯消费者人身自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由或者侵害消费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者个人信息依法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得到保护的权利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的;(十)法律、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法规规定的对损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害消费者权益应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当予以处罚的其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他情形。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违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提供虚 本法规定,提供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虚假的证明、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假的证明、 件资料样品或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文件资料 采取其他欺骗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样品或者 段取得《药品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采取其他 584 产许可证》、《药 罚的,行政机关 处 欺骗手段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品经营许可证》、 罚 取得《药 《医疗机构制剂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品经营许 许可证》或者药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可证》的 品批准证明文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行政处罚 的,吊销《药品 定专人负 处罚。 生产许可证》、 责,及时 《药品经营许可 组织调查 2-1《行政 证》、《医疗机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构制剂许可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或者撤销药品批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准证明文件,五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年内不受理其申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请,并处一万元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上三万元以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罚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提供虚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违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假的证明、 本法规定,提供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文件资料 虚假的证明、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样品或者 行 件资料样品或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采取其他 政 采取其他欺骗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585 欺骗手段 处 段取得《药品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取得《医 罚 产许可证》、《药 罚的,行政机关 疗机构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品经营许可证》、 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行政处 许可证》或者药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品批准证明文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吊销《药品 定专人负 处罚。 生产许可证》、 责,及时 《药品经营许可 组织调查 2-1《行政 证》、《医疗机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构制剂许可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或者撤销药品批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准证明文件,五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年内不受理其申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请,并处一万元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上三万元以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罚款。2、《医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疗机构制剂配制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监督管理办法》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试行)第四十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八条申请人隐瞒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有关情况或者提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供虚假材料申请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医疗机构制剂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许可证》的,省、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自治区、直辖市 秘密。 (食品)药品监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督管理部门不予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受理或者不予批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准,并给予警告,调查报告, 申请人在 1 年内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不得再申请。申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请人提供虚假材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料取得《医疗机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构制剂许可证》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的,省、自治区、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直辖市(食品)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药品监督管理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门应当吊销其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医疗机构制剂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许可证》,并处 1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万元以上 3 万元 进行审查, 以下的罚款,申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请人在 5 年内不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得再申请。3、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医疗机构制剂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注册管理办法》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试行)第四十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一条提供虚假的 查)。 证明文件、申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资料、样品或者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采取其他欺骗手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段申请批准证明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文件的,省、自 前,应制 笔录。 治区、直辖市(食 作《行政 3-1《行政 品)药品监督管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理部门对该申请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不予受理,对申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请人给予警告,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一年内不受理其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申请;已取得批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准证明文件的,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撤销其批准证明 等权利。 决定:(一)确 文件,五年内不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受理其申请,并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万元以下罚款。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提供虚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假资料或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586 政 处 罚 者采取其 六十四条第一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他欺骗手 提供虚假资料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段取得第 者采取其他欺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二类、第 手段取得医疗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三类医疗 械注册证、医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器械生产 器械生产许可证、 罚的,行政机关 许可证企 医疗器械经营许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业的行政 可证、大型医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罚 设备配置许可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广告批准文件等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许可证件的,由 定专人负 处罚。 原发证部门撤销 责,及时 2-1《行政 已经取得的许可 组织调查 证件,并处 5 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元以上 10 万元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下罚款,5 年内不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受理相关责任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及单位提出的医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疗器械许可申请。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2、《医疗器械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注册管理办法》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十九条第一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款提供虚假资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或者采取其他欺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骗手段取得医疗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器械注册证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按照《医疗器械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监督管理条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第六十四条第一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款的规定予以处 秘密。 罚。3、《医疗器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械生产监督管理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办法》第六十三 审查案件 立案。 条提供虚假资料 调查报告, 2-2《行政 或者采取其他欺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骗手段取得《医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疗器械生产许可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证》的,按照《医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疗器械监督管理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条例》第六十四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处罚。《医疗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械经营监督管理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办法》第五十六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条提供虚假资料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或者采取其他欺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骗手段取得《医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疗器械经营许可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证》的,按照《医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疗器械监督管理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条例》第六十四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条的规定予以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罚。《体外诊断 查)。 试剂注册管理办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法》第七十九条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第一款提供虚假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资料或者采取其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他欺骗手段取得 前,应制 笔录。 医疗器械注册证 作《行政 3-1《行政 的,按照《医疗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器械监督管理条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例》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第一款的规定予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以处罚。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提供虚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假资料或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587 政 者采取其 六十四条第一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他欺骗手 提供虚假资料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段取得第 者采取其他欺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三类医疗 手段取得医疗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器械经营 械注册证、医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许可证企 器械生产许可证、 罚的,行政机关 业的行政 医疗器械经营许 处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可证、大型医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设备配置许可证、 广告批准文件等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许可证件的,由 定专人负 处罚。 原发证部门撤销 责,及时 已经取得的许可 组织调查 2-1《行政 证件,并处 5 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元以上 10 万元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下罚款,5 年内不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受理相关责任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及单位提出的医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疗器械许可申请。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医疗器械注册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管理办法》第六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十九条第一款提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供虚假资料或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采取其他欺骗手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段取得医疗器械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注册证的,按照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医疗器械监督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管理条例》第六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十四条第一款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规定予以处罚。 秘密。 《医疗器械生产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监督管理办法》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第六十三条提供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虚假资料或者采 调查报告, 取其他欺骗手段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取得《医疗器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按照《医疗器械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监督管理条例》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第六十四条第一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款的规定处罚/2、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医疗器械经营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第五十六条提供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虚假资料或者采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取其他欺骗手段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取得《医疗器械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经营许可证》的,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按照《医疗器械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监督管理条例》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第六十四条的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定予以处罚。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体外诊断试剂 查)。 注册管理办法》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第七十九条第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款提供虚假资料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或者采取其他欺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骗手段取得医疗 前,应制 笔录。 器械注册证的, 作《行政 3-1《行政 按照《医疗器械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监督管理条例》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第六十四条第一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款的规定予以处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罚。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提供虚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588 政 假资料或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者采取其 六十四条第一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他欺骗手 提供虚假资料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段取得国 者采取其他欺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产第三类 手段取得医疗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医器械生 械注册证、医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企业的 器械生产许可证、 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许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可证、大型医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设备配置许可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广告批准文件等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许可证件的,由 定专人负 处罚。 原发证部门撤销 责,及时 已经取得的许可 组织调查 2-1《行政 证件,并处 5 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元以上 10 万元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下罚款,5 年内不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受理相关责任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及单位提出的医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疗器械许可申请。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2、《医疗器械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册管理办法》第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六十九条第一款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提供虚假资料或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者采取其他欺骗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手段取得医疗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械注册证的,按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照《医疗器械监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督管理条例》第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六十四条第一款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规定予以处罚。 秘密。 第六十三条提供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虚假资料或者采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取其他欺骗手段 审查案件 立案。 取得《医疗器械 调查报告, 2-2《行政 生产许可证》的,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按照《医疗器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监督管理条例》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第六十四条第一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款的规定处罚。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第五十六条提供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虚假资料或者采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取其他欺骗手段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取得《医疗器械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经营许可证》的,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按照《医疗器械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监督管理条例》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第六十四条的规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定予以处罚。3、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体外诊断试剂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注册管理办法》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第七十九条第一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款:提供虚假资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料或者采取其他 查)。 欺骗手段取得医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疗器械注册证的,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按照《医疗器械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监督管理条例》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第六十四条第一 前,应制 笔录。 款的规定予以处 作《行政 罚。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四条第一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提供虚 提供虚假资料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假资料或 者采取其他欺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者采取其 手段取得医疗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他欺骗手 械注册证、医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段取得医 器械生产许可证、 罚的,行政机关 疗器械注 医疗器械经营许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 册证、医 可证、大型医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589 政 疗器械生 设备配置许可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产许可证、 广告批准文件等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医疗器械 许可证件的,由 定专人负 处罚。 经营许可 原发证部门撤销 责,及时 2-1《行政 证等许可 已经取得的许可 组织调查 证件的生 证件,并处 5 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产经营企 元以上 10 万元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业行政处 下罚款,5 年内不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罚 受理相关责任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及单位提出的医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疗器械许可申请。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2《医疗器械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册管理办法》第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六十九条第一款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提供虚假资料或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者采取其他欺骗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手段取得医疗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械注册证的,按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照《医疗器械监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督管理条例》第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六十四条第一款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规定予以处罚。 秘密。 《医疗器械生产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监督管理办法》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第六十三条提供 审查案件 立案。 虚假资料或者采 调查报告, 2-2《行政 取其他欺骗手段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取得《医疗器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按照《医疗器械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监督管理条例》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第六十四条第一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款的规定处罚。3、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医疗器械经营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第五十六条提供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虚假资料或者采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取其他欺骗手段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取得《医疗器械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经营许可证》的,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按照《医疗器械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监督管理条例》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第六十四条的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定予以处罚。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体外诊断试剂 查)。 注册管理办法》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第七十九条第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款提供虚假资料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或者采取其他欺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骗手段取得医疗 前,应制 笔录。 器械注册证的, 作《行政 3-1《行政 按照《医疗器械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监督管理条例》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第六十四条第一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款的规定予以处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罚。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四条第一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提供虚假资料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者采取其他欺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提供虚 假资料或 行 者采取其 590 政 他欺骗手 处 段取得医 罚 疗器械注 册证的行 政处罚 手段取得医疗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械注册证、医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器械生产许可证、 罚的,行政机关 医疗器械经营许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可证、大型医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设备配置许可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广告批准文件等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许可证件的,由 定专人负 处罚。 原发证部门撤销 责,及时 2-1《行政 已经取得的许可 组织调查 证件,并处 5 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元以上 10 万元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下罚款,5 年内不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受理相关责任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及单位提出的医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疗器械许可申请。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2、《医疗器械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册管理办法》第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六十九条第一款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提供虚假资料或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者采取其他欺骗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手段取得医疗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械注册证的,按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照《医疗器械监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督管理条例》第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六十四条第一款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规定予以处罚。 秘密。 3、《医疗器械生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产监督管理办法》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第六十三条提供 审查案件 立案。 虚假资料或者采 调查报告, 2-2《行政 取其他欺骗手段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取得《医疗器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按照《医疗器械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监督管理条例》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第六十四条第一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款的规定处罚。4、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医疗器械经营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第五十六条提供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虚假资料或者采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取其他欺骗手段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取得《医疗器械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经营许可证》的,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按照《医疗器械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监督管理条例》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第六十四条的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定予以处罚。5、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体外诊断试剂 查)。 注册管理办法》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第七十九条第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款提供虚假资料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或者采取其他欺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骗手段取得医疗 前,应制 笔录。 器械注册证的, 作《行政 3-1《行政 按照《医疗器械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监督管理条例》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第六十四条第一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款的规定予以处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罚。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外国企业常驻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代表机构登记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提交虚 假材料或 者采取其 行 591 政 处 罚 他欺诈手 段隐瞒真 实情况, 取得代表 机构登记 或者备案 的行政处 罚 理条例》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六条第一款提交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虚假材料或者采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取其他欺诈手段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隐瞒真实情况,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取得代表机构登 罚的,行政机关 记或者备案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由登记机关责令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改正,对代表机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构处以 2 万元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上 20 万元以下的 定专人负 处罚。 罚款,对直接负 责,及时 责的主管人员和 组织调查 2-1《行政 其他直接责任人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员处以 1000 元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上 1 万元以下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罚款;情节严重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由登记机关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撤销登记或者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销登记证,缴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代表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化妆品卫生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条例实施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则》第四十五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涂改国 行 产特殊用 592 政 途化妆品 处 批准文号 罚 的行政处 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者,处以警告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罚,并可同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责令其限期改进: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一)具有违反 罚的,行政机关 《条例》第六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规定之一项的行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为者;(二)直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接从事化妆品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产的人员患有 定专人负 处罚。 《条例》第七条 责,及时 2-1《行政 所列疾病之一, 组织调查 未调离者;(三)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具有违反《条例》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第(二)项、第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三)项规定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一的行为者;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四)涂改《化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妆品生产企业卫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生许可证》者;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五)涂改特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用途化妆品批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文号者;(六)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涂改进口化妆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卫生审查批件或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批准文号者;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七)拒绝卫生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监督者。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涂改特 殊用途化 行 593 政 处 罚 妆品批文 号、涂改 进口化妆 品卫生审 查批准文 号的行政 处罚 1、《化妆品卫生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条例实施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则》第四十五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者,处以警告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罚,并可同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责令其限期改进: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一)具有违反 罚的,行政机关 《条例》第六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规定之一项的行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为者;(二)直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接从事化妆品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产的人员患有 定专人负 处罚。 《条例》第七条 责,及时 2-1《行政 所列疾病之一, 组织调查 未调离者;(三)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具有违反《条例》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第(二)项、第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三)项规定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一的行为者;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四)涂改《化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妆品生产企业卫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生许可证》者;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五)涂改特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用途化妆品批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文号者;(六)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涂改进口化妆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卫生审查批件或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批准文号者;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七)拒绝卫生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监督者。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外国公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594 政 处 罚 司擅自在 和国公司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中国境内 二百一十二条外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设立分支 国公司违反本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机构行为 规定,擅自在中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政处 国境内设立分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机构的,由公司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登记机关责令改 罚的,行政机关 正或者关闭,可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以并处五万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上二十万元以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罚款。2.《中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华人民共和国公 定专人负 处罚。 司登记管理条例》 责,及时 2-1《行政 第七十八条利用 组织调查 公司名义从事危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害国家安全、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会公共利益的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重违法行为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吊销营业执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外国企 《外国企业常驻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595 政 业常驻代 代表机构登记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表机构 理条例》第十六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驻在) 条代表机构的驻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期限不规 在期限不得超过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范行为的 外国企业的存续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政处罚 期限。第三十八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条有下列情形之 罚的,行政机关 一的,由登记机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关责令限期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以 1 万元以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3 万元以下的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款;逾期未改正 定专人负 处罚。 的,吊销登记证:责,及时 2-1《行政 (一)未依照本 组织调查 条例规定提交年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度报告的;(二)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未按照登记机关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登记的名称从事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业务活动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三)未按照中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国政府有关部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要求调整驻在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所的;(四)未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依照本条例规定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公告其设立、变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更情况的;(五)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未依照本条例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定办理有关变更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登记、注销登记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或者备案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596 行 对外国企《外国企业常驻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业常驻代 代表机构登记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表机构名 理条例》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称规范使 八条有下列情形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用情况的 之一的,由登记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处罚 机关责令限期改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正,处以 1 万元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的,行政机关 的罚款;逾期未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改正的,吊销登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记证:(一)未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提交年度报告的;定专人负 处罚。 (二)未按照登 责,及时 记机关登记的名 组织调查 2-1《行政 称从事业务活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三)未按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照中国政府有关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部门要求调整驻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在场所的;(四)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未依照本条例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定公告其设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变更情况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五)未依照本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条例规定办理有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关变更登记、注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销登记或者备案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外国企业常驻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代表机构登记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理条例》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五条未经登记,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外国企 擅自设立代表机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业常驻代 构或者从事代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597 表机构擅 机构业务活动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自改变主 由登记机关责令 罚的,行政机关 行 要登记事 停止活动,处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项或者超 5 万元以上 20 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出核准登 元以下的罚款。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记的经营 代表机构违反本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范围从事 条例规定从事营 定专人负 处罚。 经营活动 利性活动的,由 责,及时 2-1《行政 的行政处 登记机关责令改 组织调查 罚 正,没收违法所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得,没收专门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于从事营利性活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动的工具、设备、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原材料、产品(商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品)等财物,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 5 万元以上 50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万元以下罚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情节严重的,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销登记证。第三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十七条代表机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违反本条例第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四条规定从事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务活动以外活动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由登记机关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责令限期改正;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逾期未改正的, 秘密。 处以 1 万元以上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10 万元以下的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款;情节严重的,审查案件 立案。 吊销登记证。第 调查报告, 2-2《行政 三十八条有下列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情形之一的,由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登记机关责令限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期改正,处以 1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万元以上 3 万元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以下的罚款;逾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期未改正的,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销登记证:(一)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未依照本条例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定提交年度报告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的;(二)未按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照登记机关登记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的名称从事业务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活动的;(三)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未按照中国政府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有关部门要求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整驻在场所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四)未依照本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条例规定公告其 查)。 设立、变更情况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的;(五)未依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照本条例规定办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注销登记或者备 前,应制 笔录。 案的。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外国企业常驻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代表机构登记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理条例》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五条未经登记,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外国企 擅自设立代表机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业常驻代 构或者从事代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598 政 处 罚 表机构住 机构业务活动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所(经营 由登记机关责令 罚的,行政机关 场所)或 停止活动,处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驻在场所 5 万元以上 20 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违法行为 元以下的罚款。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行政处 代表机构违反本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条例规定从事营 定专人负 处罚。 利性活动的,由 责,及时 2-1《行政 登记机关责令改 组织调查 正,没收违法所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得,没收专门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于从事营利性活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动的工具、设备、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原材料、产品(商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品)等财物,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 5 万元以上 50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万元以下罚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情节严重的,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销登记证。第三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十七条代表机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违反本条例第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四条规定从事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务活动以外活动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由登记机关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责令限期改正;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逾期未改正的, 秘密。 处以 1 万元以上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10 万元以下的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款;情节严重的,审查案件 立案。 吊销登记证。第 调查报告, 2-2《行政 三十八条有下列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情形之一的,由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登记机关责令限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期改正,处以 1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万元以上 3 万元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以下的罚款;逾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期未改正的,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销登记证:(一)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未依照本条例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定提交年度报告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的;(二)未按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照登记机关登记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的名称从事业务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活动的;(三)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未按照中国政府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有关部门要求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整驻在场所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四)未依照本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条例规定公告其 查)。 设立、变更情况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的;(五)未依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照本条例规定办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注销登记或者备 前,应制 笔录。 案的。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外商投 1.《合伙企业登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资合伙企 记管理办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业的清算 四十二条合伙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人未向企 业的清算人未向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业登记机 企业登记机关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关报送清 送清算报告,或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599 政 算报告, 者报送的清算报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或者报送 告隐瞒重要事实, 罚的,行政机关 罚 的清算报 或者有重大遗漏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告隐瞒重 的,由企业登记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要事实, 机关责令改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或者有重 由此产生的费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大遗漏的 和损失,由清算 定专人负 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承担和赔偿。2.责,及时 《外商投资合伙 组织调查 2-1《行政 企业登记管理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业的清算人未向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企业登记机关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送清算报告,或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者报送的清算报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告隐瞒重要事实,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有重大遗漏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由企业登记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机关依照《合伙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企业登记管理办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法》第四十一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规定处罚。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网络餐 《网络餐饮服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饮服务第 食品安全监督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三方平台 理办法》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600 政 处 罚 提供者和 二条:“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入网餐饮 办法第九条、第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服务提供 十条、第十一条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未按要 规定,网络餐饮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求进行信 服务第三方平台 罚的,行政机关 息公示和 提供者和入网餐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更新的行 饮服务提供者未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处罚 按要求进行信息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公示和更新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由县级以上地方 定专人负 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 责,及时 理部门责令改正, 组织调查 2-1《行政 给予警告;拒不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改正的,处 5000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上 3 万元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下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网络餐 《网络餐饮服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饮服务第 食品安全监督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三方平台 理办法》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601 政 提供者和 四条:“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入网餐饮 办法第十三条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服务提供 定,网络餐饮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未对送 务第三方平台提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餐人员进 供者和入网餐饮 罚的,行政机关 行食品安 服务提供者未对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全培训和 送餐人员进行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或 品安全培训和管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者送餐单 理,或者送餐单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位未对送 位未对送餐人员 定专人负 处罚。 餐人员进 进行食品安全培 责,及时 2-1《行政 行食品安 训和管理,或者 组织调查 全培训和 未按要求保存培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管理,或 训记录的,由县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者未按要 级以上地方食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求保存培 药品监督管理部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训记录的 门责令改正,给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行政处罚 予警告;拒不改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正的,处 5000 元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以上 3 万元以下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602 政 处 罚 对网络餐 《网络餐饮服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饮服务第 食品安全监督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三方平台 理办法》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提供者和 六条:“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自建网站 办法第十五条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餐饮服务 定,网络餐饮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提供者未 务第三方平台提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按要求记 供者和自建网站 罚的,行政机关 录、保存 餐饮服务提供者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网络订餐 未按要求记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信息的行 保存网络订餐信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政处罚 息的,由县级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上地方食品药品 定专人负 处罚。 监督管理部门责 责,及时 2-1《行政 令改正,给予警 组织调查 告;拒不改正的,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 5000 元以上 3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以下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603 行 对网络餐 1.《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饮服务第 第一百三十二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三方平台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提供者提 未按要求进行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供的食品 品贮存、运输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配送容器、 装卸的,由县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餐具和包 以上人民政府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装材料不 品药品监督管理 罚的,行政机关 符合规定 等部门按照各自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政处 职责分工责令改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正,给予警告;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拒不改正的,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令停产停业,并 定专人负 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五 责,及时 2-1《行政 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调查 情节严重的,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许可证。”2.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网络餐饮服务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食品安全监督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理办法》第三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三条:“违反本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办法第十二条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定,网络餐饮服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务第三方平台提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供者提供的食品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配送容器、餐具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和包装材料不符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合规定的,由县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级以上地方食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药品监督管理部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门按照食品安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法第一百三十二 秘密。 条的规定处罚。”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食品安全监督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理办法》第二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九条:“违反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604 政 处 罚 对网络餐 办法第六条规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饮服务第 网络餐饮服务第 罚的,行政机关 三方平台 三方平台提供者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提供者未 未按要求建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按要求建 执行并公开相关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立、执行 制度的,由县级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并公开相 以上地方食品药 定专人负 处罚。 关制度的 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及时 2-1《行政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 组织调查 警告;拒不改正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处 5000 元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上 3 万元以下罚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网络餐 《网络餐饮服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饮服务第 食品安全监督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三方平台 理办法》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提供者未 八条:“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按要求建 办法第十七条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立消费者 定,网络餐饮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投诉举报 务第三方平台提 立案。 605 当给予行政处 行 处理制度, 供者未按要求建 罚的,行政机关 政 公开投诉 立消费者投诉举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举报方式, 报处理制度,公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或者未对 开投诉举报方式,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涉及消费 或者未对涉及消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者食品安 费者食品安全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全的投诉 投诉举报及时进 责,及时 2-1《行政 举报及时 行处理的,由县 组织调查 进行处理 级以上地方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行政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 当事人有 四条 罚 除本法 门责令改正,给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予警告;拒不改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正的,处 5000 元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以上 3 万元以下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罚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网络餐饮服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监督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网络餐 理办法》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饮服务第 七条:“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三方平台 办法第十六条第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606 政 处 罚 提供者未 一款规定,网络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入网餐 餐饮服务第三方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饮服务提 平台提供者未对 罚的,行政机关 供者的经 入网餐饮服务提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营行为进 供者的经营行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抽查和 进行抽查和监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监测的行 的,由县级以上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地方食品药品监 定专人负 处罚。 督管理部门责令 责,及时 改正,给予警告;组织调查 2-1《行政 拒不改正的,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5000 元以上 3 万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下罚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网络餐 1.《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饮服务第 第一百三十一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三方平台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提供者未 网络食品交易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对入网餐 三方平台提供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607 政 饮服务提 未对入网食品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供者进行 营者进行实名登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实名登记、 记、审查许可证, 罚的,行政机关 审查许可 或者未履行报告、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证,或者 停止提供网络交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未履行报 易平台服务等义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告、停止 务的,由县级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提供网络 上人民政府食品 定专人负 处罚。 交易平台 药品监督管理部 责,及时 服务等义 门责令改正,没 组织调查 2-1《行政 务的行政 收违法所得,并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罚 处五万元以上二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十万元以下罚款;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责令停业,直至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由原发证部门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销许可证;使消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费者的合法权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受到损害的,应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当与食品经营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承担连带责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任。……”2.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网络餐饮服务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食品安全监督管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理办法》第三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一条:“违反本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办法第八条第一 秘密。 款规定,网络餐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饮服务第三方平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台提供者未对入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网餐饮服务提供 调查报告, 者的食品经营许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可证进行审查,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未登记入网餐饮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服务提供者的名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称、地址、法定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代表人或者负责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人及联系方式等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信息,或者入网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餐饮服务提供者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食品经营许可证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载明的经营场所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等许可信息不真 进行审查, 实的,由县级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上地方食品药品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监督管理部门依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照食品安全法第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一百三十一条的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规定处罚。”3.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网络餐饮服务 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理办法》第三十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七条:“……违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反本办法第十六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条第二款规定, 前,应制 笔录。 网络餐饮服务第 作《行政 3-1《行政 三方平台提供者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发现入网餐饮服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务提供者存在违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法行为,未及时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制止并立即报告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供者所在地县级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食品药品监督管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理部门的,或者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发现入网餐饮服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务提供者存在严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重违法行为,未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立即停止提供网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络交易平台服务 书》。 决定;(二)违 的,由县级以上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地方食品药品监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督管理部门依照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食品安全法第一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百三十一条的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定处罚。”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网络餐 《网络餐饮服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饮服务第 食品安全监督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608 政 处 罚 三方平台 理办法》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提供者未 条:“违反本办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设置专门 法第七条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食品安 网络餐饮服务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全管理机 三方平台提供者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构,配备 未设置专门的食 罚的,行政机关 专职食品 品安全管理机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安全管理 配备专职食品安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人员,或 全管理人员,或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者未按要 者未按要求对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求对食品 品安全管理人员 定专人负 处罚。 安全管理 进行培训、考核 责,及时 2-1《行政 人员进行 并保存记录的, 组织调查 培训、考 由县级以上地方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核并保存 食品药品监督管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记录的行 理部门责令改正,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政处罚 给予警告;拒不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改正的,处 5000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元以上 3 万元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下罚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网络餐 《网络餐饮服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饮服务第 食品安全监督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609 政 三方平台 理办法》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提供者未 一条:“……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与入网餐 反本办法第八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饮服务提 第二款规定,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供者签订 络餐饮服务第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食品安全 方平台提供者未 罚的,行政机关 协议的行 与入网餐饮服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处罚 提供者签订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安全协议的,由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县级以上地方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药品监督管理 定专人负 处罚。 部门责令改正, 责,及时 给予警告;拒不 组织调查 2-1《行政 改正的,处 5000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元以上 3 万元以 当事人有 四条 下罚款。”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网络餐 《网络餐饮服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610 政 饮服务第 食品安全监督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三方平台 理办法》第二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提供者以 八条:“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及分支机 办法第五条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构或者自 网络餐饮服务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建网站餐 三方平台提供者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饮服务提 以及分支机构或 罚的,行政机关 供者未履 者自建网站餐饮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相应备 服务提供者未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案义务的 行相应备案义务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地方食品药品监 定专人负 处罚。 督管理部门责令 责,及时 改正,给予警告;组织调查 2-1《行政 拒不改正的,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5000 元以上 3 万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元以下罚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野生动物保护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第三十二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网络交 禁止网络交易平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易平台、 台、商品交易市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商品交易 场等交易场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市场等交 为违法出售、购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易场所为 买、利用野生动 罚的,行政机关 违法出售、 物及其制品或者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 购买、利 禁止使用的猎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611 政 用野生动 工具提供交易服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物及其制 务。第五十一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品或者禁 违反本法第三十 定专人负 处罚。 止使用的 二条规定,为违 责,及时 2-1《行政 猎捕工具 法出售、购买、 组织调查 提供交易 利用野生动物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服务行为 其制品或者禁止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行政处 使用的猎捕工具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罚 提供交易服务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由县级以上人民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政府市场监督管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理部门责令停止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违法行为,限期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改正,没收违法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所得,并处违法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所得二倍以上五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处一万元以上五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万元以下的罚款;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构成犯罪的,依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法追究刑事责任。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 品交易第 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 对入网食 品经营者 行 进行实名 612 政 登记、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违反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规定,网络食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品交易第三方平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台提供者未对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网食品经营者进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实名登记、审 罚的,行政机关 查许可证,或者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未履行报告、停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查许可证, 止提供网络交易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或者未履 平台服务等义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行报告、 的,由县级以上 定专人负 处罚。 停止提供 人民政府食品药 责,及时 网络交易 2-1《行政 品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调查 平台服务 责令改正,没收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等义务的 违法所得,并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行政处罚 五万元以上二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以下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造成严重后果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责令停业,直至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由原发证部门吊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销许可证;使消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费者的合法权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受到损害的,应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当与食品经营者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消费者权益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保护法》第五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六条第一款: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微型计 营者有下列情形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算机商品 之一,除承担相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613 行 销售者、 应的民事责任外,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修理者、 其他有关法律、 罚的,行政机关 处 生产者不 法规对处罚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履行“三 和处罚方式有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包”责任 定的,依照法律、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处罚 法规的规定执行;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律、法规未作 定专人负 处罚。 规定的,由工商 责,及时 行政管理部门或 组织调查 2-1《行政 者其他有关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部门责令改正,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可以根据情节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处或者并处警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没收违法所得、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处以违法所得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倍以上十倍以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罚款,没有违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法所得的,处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五十万元以下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罚款;情节严重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责令停业整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顿、吊销营业执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照:(八)对消费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者提出的修理、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重作、更换、退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货、补足商品数 秘密。 量、退还货款和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服务费用或者赔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偿损失的要求, 审查案件 立案。 故意拖延或者无 调查报告, 2-2《行政 理拒绝的;第五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十六条第二款: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经营者有前款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定情形的,除依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照法律、法规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定予以处罚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处罚机关应当记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入信用档案,向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社会公布。2.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微型计算机商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品修理更换退货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责任规定》第三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十条第一款:销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售者、修理者、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生产者未按本规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定执行三包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消费者可以向产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品质量监督管理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部门申诉机构申 查)。 诉,由产品质量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监督管理部门责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令其按三包规定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办理。第三十条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第二款:销售者、前,应制 笔录。 修理者、生产者 作《行政 3-1《行政 对消费者提出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修理、更换、退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货的要求故意拖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延或者无理拒绝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的,由产品质量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监督管理部门予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以处罚,并予以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公告。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违法发 【法律】《中华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布医疗、 人民共和国广告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药品、医 法》(2018 年修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疗器械广 订)第五十八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614 政 处 罚 告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在广告中 的,由市场监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涉及疾病 管理部门责令停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治疗功能, 止发布广告,责 罚的,行政机关 以及使用 令广告主在相应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医疗用语 范围内消除影响,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或者易使 处广告费用一倍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推销的商 以上三倍以下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与药品、 罚款,广告费用 定专人负 处罚。 医疗器械 无法计算或者明 责,及时 2-1《行政 相混淆的 显偏低的,处十 组织调查 用语的; 万元以上二十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违法发布 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保健食品 情节严重的,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广告的; 广告费用三倍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违法发布 上五倍以下的罚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农药、兽 款,广告费用无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药、饲料 法计算或者明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和饲料添 偏低的,处二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加剂广告 万元以上一百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 违 元以下的罚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法发布酒 可以吊销营业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类广告的; 照,并由广告审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违法发布 查机关撤销广告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教育、培 审查批准文件、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训广告的、 一年内不受理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违法发布 广告审查申请: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招商等有 (一)违反本法 秘密。 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规定发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预期的商 布医疗、药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品或者服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案件 立案。 务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 调查报告, 2-2《行政 违法发布 第十七条规定,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房地产广 在广告中涉及疾 法事实、 五条 告的; 执法人 病治疗功能,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违法发布 及使用医疗用语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农作物种 或者易使推销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子、林木 商品与药品、医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种子、草 疗器械相混淆的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种子、种 用语的;(三)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畜禽、水 违反本法第十八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产苗种和 条规定发布保健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种养殖广 食品广告的;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告的;利 (四)违反本法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用不满十 第二十一条规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周岁的未 发布农药、兽药、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成年人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为广告代 剂广告的(五)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言人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违规利用 三条规定发布酒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自然人、 类广告的;(六)查)。 法人或者 违反本法第二十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其他组织 四条规定发布教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为广告 育、培训广告的;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代言人的; (七)违反本法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在中小学 第二十五条规定 前,应制 笔录。 校、幼儿 发布招商等有投 作《行政 3-1《行政 园内或者 资回报预期的商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利用与中 品或者服务广告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小学生、 的;(八)违反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幼儿有关 本法第二十六条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的物品发 规定发布房地产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布广告的; 广告的;(九)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发布针对 违反本法第二十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不满十四 七条规定发布农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周岁的未 作物种子、林木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成年人的 种子、草种子、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商品或者 种畜禽、水产苗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服务的广 种和种养殖广告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告的;未 的;(十)违反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经审查发 本法第三十八条 书》。 决定;(二)违 布广告的 第二款规定,利 处罚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用不满十周岁的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未成年人作为广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告代言人的;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十一)违反本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法第三十八条第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三款规定,利用 告知、当 政处罚;(四) 自然人、法人或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者其他组织作为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广告代言人的;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十二)违反本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法第三十九条规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定,在中小学校、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幼儿园内或者利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用与中小学生、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幼儿有关的物品 法律规定 定。 发布广告的;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十三)违反本 达当事人。 法第四十条第二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款规定,发布针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对不满十四周岁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未成年人的商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品或者服务的广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告的;(十四)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违反本法第四十 8.其 实、理由、依据, 六条规定,未经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审查发布广告的。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医疗机构有前款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规定违法行为,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情节严重的,除 责任。 4-2《行政 由市场监督管理 处罚法》第六十 部门依照本法处 二条 罚外,卫生行政 关及其执法人 部门可以吊销诊 员在作出行政 疗科目或者吊销 处罚决定之前, 医疗机构执业许 未依照本法第 可证。广告经营 四十四条、第四 者、广告发布者 十五条的规定 明知或者应知有 向当事人告知 本条第一款规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违法行为仍设计、 处罚内容及事 制作、代理、发 实、理由、依据, 布的,由市场监 或者拒绝听取 督管理部门没收 当事人的陈述、 广告费用,并处 申辩,不得作出 广告费用一倍以 行政处罚决定; 上三倍以下的罚 当事人明确放 款,广告费用无 弃陈述或者申 行政机 法计算或者明显 辩权利的除外。 偏低的,处十万 5-1《行政 元以上二十万元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下的罚款;情 九条行政机关 节严重的,处广 依照本法第五 告费用三倍以上 十七条的规定 五倍以下的罚款, 给予行政处罚, 广告费用无法计 应当制作行政 算或者明显偏低 处罚决定书。行 的,处二十万元 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一百万元以 应当载明下列 下的罚款,并可 事项:(一)当 以由有关部门暂 事人的姓名或 停广告发布业务、 者名称、地址; 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法律、 吊销广告发布登 法规、规章的事 记证件。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广告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二条:“广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对违法广 告代言人有下列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615 政 告代言活 情形之一的,由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动的行政 市场监督管理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处罚 门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并处违法所得一 罚的,行政机关 倍以上二倍以下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罚款:(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违反本法第十六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条第一款第四项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规定,在医疗、 定专人负 处罚。 药品、医疗器械 责,及时 2-1《行政 广告中作推荐、 组织调查 证明的;(二)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违反本法第十八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条第一款第五项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规定,在保健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品广告中作推荐、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证明的;(三)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违反本法第三十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八条第一款规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为其未使用过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商品或者未接受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过的服务作推荐、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证明的;(四)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明知或者应知广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告虚假仍在广告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中对商品、服务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作推荐、证明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2.《中华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人民共和国广告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法》第六十七条: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有本法规定的 审查案件 立案。 违法行为的,由 调查报告, 2-2《行政 市场监督管理部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门记入信用档案,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行政法规规定予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以公示。”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直销管理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对违法进 616 政 行直销员 处 培训的行 罚 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直销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企业进行直销员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业务培训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条例规定的,由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门责令改正,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收违法所得,处 罚的,行政机关 3 万元以上 10 万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元以下的罚款;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情节严重的,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10 万元以上 30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 责,及时 2-1《行政 部门吊销有违法 组织调查 经营行为的直销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企业分支机构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业执照直至由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国务院商务主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部门吊销直销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业的直销经营许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可证;对授课人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员,由工商行政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管理部门处 5 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元以下的罚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是直销培训员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责令直销企业撤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销其直销培训员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资格。直销企业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以外的单位和个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人组织直销员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务培训的,由工 秘密。 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责令改正,没收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违法所得,处 2 审查案件 立案。 万元以上 20 万元 调查报告, 以下的罚款。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违反 617 1.《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食品安 第一百二十六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全法》第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一百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六条相关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规定的行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处罚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责令改正,给予 罚的,行政机关 警告;拒不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处五千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上五万元以下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款;情节严重的,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责令停产停业, 定专人负 处罚。 直至吊销许可 责,及时 2-1《行政 证:……(二) 组织调查 食品生产经营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业未按规定建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食品安全管理制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度,或者未按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定配备或者培训、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考核食品安全管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理人员;(三)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食品、食品添加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剂生产经营者进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货时未查验许可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证和相关证明文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件,或者未按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建立并遵守进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货查验记录、出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厂检验记录和销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售记录制度;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四)食品生产 秘密。 经营企业未制定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食品安全事故处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置方案;(五)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餐具、饮具和盛 调查报告, 放直接入口食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的容器,使用前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未经洗净、消毒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或者清洗消毒不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合格,或者餐饮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服务设施、设备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未按规定定期维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护、清洗、校验;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六)食品生产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经营者安排未取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得健康证明或者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患有国务院卫生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行政部门规定的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有碍食品安全疾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病的人员从事接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触直接入口食品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的工作;……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十一)食品生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产经营者未定期 查)。 对食品安全状况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进行检查评价,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或者生产经营条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件发生变化,未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按规定处理;……前,应制 笔录。 (十三)食品生 作《行政 3-1《行政 产企业、餐饮服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务提供者未按规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定制定、实施生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产经营过程控制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要求。……。” 2.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网络餐饮服务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理办法》第三十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九条:“违反本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办法第十八条第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一)项规定,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入网餐饮服务提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供者未履行制定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实施原料控制要 书》。 决定;(二)违 求等义务的,由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县级以上地方食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品药品监督管理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部门依照食品安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全法第一百二十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六条第一款的规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定处罚。……违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反本办法第十八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条第(三)项规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定,入网餐饮服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务提供者未定期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维护食品贮存、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加工、清洗消毒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等设施、设备,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或者未定期清洗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和校验保温、冷 法律规定 定。 藏和冷冻等设施、 的方式送 4-1《行政 设备的,由县级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以上地方食品药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食品安全法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罚。”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618 行 对违反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食品安 第一百二十三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全法》第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一百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三条相关 尚不构成犯罪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规定的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处罚 政府食品药品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工具、设备、原 定专人负 处罚。 料等物品;违法 责,及时 生产经营的食品 组织调查 2-1《行政 货值金额不足一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万元的,并处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以上十五万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元以下罚款;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值金额一万元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上的,并处货值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金额十五倍以上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三十倍以下罚款;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情节严重的,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销许可证,并可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以由公安机关对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其直接负责的主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管人员和其他直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接责任人员处五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日以上十五日以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下拘留:(一)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用非食品原料生 秘密。 产食品、在食品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中添加食品添加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剂以外的化学物 审查案件 立案。 质和其他可能危 调查报告, 2-2《行政 害人体健康的物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质,或者用回收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食品作为原料生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产食品,或者经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营上述食品;……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三)经营病死、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毒死或者死因不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明的禽、畜、兽、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水产动物肉类,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或者生产经营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制品;(四)经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营未按规定进行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检疫或者检疫不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合格的肉类,或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者生产经营未经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检验或者检验不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合格的肉类制品;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五)生产经营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国家为防病等特 查)。 殊需要明令禁止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生产经营的食品;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六)生产经营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 前,应制 笔录。 定的违法行为, 作《行政 3-1《行政 仍为其提供生产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经营场所或者其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他条件的,由县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级以上人民政府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理部门责令停止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违法行为,没收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违法所得,并处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十万元以上二十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使消费者的合法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权益受到损害的,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应当与食品生产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承担连带 书》。 决定;(二)违 责任。……”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尚不构成犯罪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违反 行 619 政 处 罚 《食品安 全法》第 一百二十 四条相关 规定的行 政处罚 政府食品药品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生产经营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2-1《行政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十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二十倍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下罚款;情节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重的,吊销许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证:(一)生产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经营致病性微生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物,农药残留、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兽药残留、生物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毒素、重金属等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污染物质以及其 秘密。 他危害人体健康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的物质含量超过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食品安全标准限 审查案件 立案。 量的食品、食品 调查报告, 2-2《行政 添加剂;(二)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用超过保质期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食品原料、食品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添加剂生产食品、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食品添加剂,或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者经营上述食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食品添加剂;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三)生产经营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超范围、超限量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使用食品添加剂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的食品;(四)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生产经营腐败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质、油脂酸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霉变生虫、污秽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不洁、混有异物、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掺假掺杂或者感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官性状异常的食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品、食品添加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剂;……。”2. 查)。 《网络餐饮服务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食品安全监督管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理办法》第三十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九条:“……违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反本办法第十八 前,应制 笔录。 条第(二)项规 作《行政 3-1《行政 定,入网餐饮服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务提供者使用腐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败变质、油脂酸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败、霉变生虫、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污秽不洁、混有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异物、掺假掺杂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或者感官性状异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常等原料加工食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品的,由县级以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上地方食品药品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部门依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照食品安全法第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一百二十四条第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一款的规定处 决定;(二)违 罚。……” 书》。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违反 行 620 政 处 罚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食品安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全法》第 没收违法所得和 罚的,行政机关 一百二十 违法生产经营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五条相关 食品、食品添加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规定的行 剂,并可以没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政处罚 用于违法生产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营的工具、设备、定专人负 处罚。 原料等物品;违 责,及时 2-1《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食 组织调查 品、食品添加剂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不足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的,并处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千元以上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下罚款;货值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金额一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并处货值金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额五倍以上十倍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罚款;情节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严重的,责令停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产停业,直至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销许可证:(一)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生产经营被包装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材料、容器、运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输工具等污染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食品、食品添加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剂;(二)生产 秘密。 经营无标签的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包装食品、食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添加剂或者标签、 审查案件 立案。 说明书不符合本 调查报告, 2-2《行政 法规定的食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四)食品生产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经营者采购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使用不符合食品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安全标准的食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原料、食品添加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剂、食品相关产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品。……”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 定,致使 行 621 政 处 罚 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 品流入非 法渠道造 成危害的 单位的行 政处罚 例》第八十二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违反本条例的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定,致使麻醉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品和精神药品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入非法渠道造成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危害,构成犯罪 罚的,行政机关 的,依法追究刑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事责任;尚不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成犯罪的,由县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级以上公安机关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 5 万元以上 10 定专人负 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及时 有违法所得的, 组织调查 2-1《行政 没收违法所得;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情节严重的,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违法所得 2 倍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上 5 倍以下的罚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款;由原发证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门吊销其药品生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产、经营和使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许可证明文件。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药品监督管理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门、卫生主管部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门在监督管理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作中发现前款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情形的,应当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立即通报所在地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同级公安机关,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并依照国家有关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规定,将案件以 秘密。 及相关材料移送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公安机关。第八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十三条本章规定 审查案件 立案。 由药品监督管理 调查报告, 2-2《行政 部门作出的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处罚,由县级以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上药品监督管理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部门按照国务院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药品监督管理部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门规定的职责分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工决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用毒性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十一条对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622 政 处 罚 对违反规 本办法的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定擅自收 擅自生产、收购、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购毒性药 经营毒性药品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品的行政 单位或者个人,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罚 由县以上卫生行 罚的,行政机关 政部门没收其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部毒性药品,并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以警告或按非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法所得的五至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倍罚款。情节严 定专人负 处罚。 重、致人伤残或 责,及时 死亡,构成犯罪 组织调查 2-1《行政 的,由司法机关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依法追究其刑事 当事人有 四条 责任。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违反规 行 623 政 处 罚 定运输麻 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 神药品违 法运输的 行政处罚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例》第七十四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违反本条例的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定运输麻醉药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和精神药品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由药品监督管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部门和运输管理 罚的,行政机关 部门依照各自职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责,责令改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给予警告,处 2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万元以上 5 万元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以下的罚款。第 定专人负 处罚。 八十三条本章规 责,及时 2-1《行政 定由药品监督管 组织调查 理部门作出的行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政处罚,由县级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以上药品监督管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理部门按照国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院药品监督管理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部门规定的职责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分工决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违反明 624 政 码标价规 处 定行为的 罚 行政处罚 1.《价格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四十二条经营者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违反明码标价规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定的,责令改正,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没收违法所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可以并处五千元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以下的罚款。2.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价格违法行为 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规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第十三条经营者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违反明码标价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定,有下列行为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之一的,责令改 定专人负 处罚。 正,没收违法所 责,及时 得,可以并处 2-1《行政 组织调查 5000 元以下的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款:(一)不标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明价格的;(二)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不按照规定的内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容和方式明码标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价的;(三)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标价之外加价出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售商品或者收取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未标明的费用的;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四)违反明码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标价规定的其他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行为。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625 行 对违反条 《棉花质量监督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例有关规 管理条例》第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定的专业 十一条专业纤维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纤维检验 检验机构违反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机构的行 条例第十六条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政处罚 规定,不执行国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家标准及其检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方法、技术规范 罚的,行政机关 或者时间要求,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或者出具的棉花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质量公证检验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书不真实、不客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观的,由国务院 定专人负 处罚。 质量监督检验检 责,及时 2-1《行政 疫部门或者地方 组织调查 质量监督部门责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令改正;对负责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主管人员和其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依法给予降级或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者撤职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分。第三十二条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专业纤维检验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构违反本条例第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十七条的规定收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取公证检验费用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由国务院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量监督检验检疫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部门或者地方质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量监督部门责令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退回所收取的公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证检验费用;对 秘密。 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和其他直接责任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人员依法给予记 审查案件 立案。 大过或者降级的 调查报告, 2-2《行政 行政处分。第三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十三条专业纤维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检验机构未实施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公证检验而编造、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出具公证检验证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书或者粘贴公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检验标志,弄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作假的,由国务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院质量监督检验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检疫部门或者地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方质量监督部门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对负责的主管人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员和其他直接责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任人员依法给予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降级或者撤职的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行政处分;构成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犯罪的,依法追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究刑事责任。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九条违反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条例规定开展医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疗器械临床试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违规第 行 三类高风 626 政 险医疗器 处 械临床试 罚 验的行政 处罚 人民政府食品药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监督管理部门 罚的,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立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即停止临床试验,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可以处 5 万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下罚款;造成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重后果的,依法 定专人负 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 责,及时 2-1《行政 管人员和其他直 组织调查 接责任人员给予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降级、撤职或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开除的处分;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机构 5 年内不得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开展相关专业医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疗器械临床试验。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医疗器械临床试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验机构出具虚假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报告的,由县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以上人民政府食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品药品监督管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部门处 5 万元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上 10 万元以下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款;有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没收违法所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得;对直接负责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主管人员和其 秘密。 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依法给予撤职或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者开除的处分;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该机构 10 年内不 调查报告, 得开展相关专业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医疗器械临床试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验。2、《医疗器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械注册管理办法》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第七十三条申请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人未按照《医疗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器械监督管理条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例》和本办法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定开展临床试验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的,由县级以上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理部门责令改正,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可以处 3 万元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下罚款;情节严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重的,应当立即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停止临床试验,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已取得临床试验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批准文件的,予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以注销。/3、《体 查)。 外诊断试剂注册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管理办法》第八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十三条申请人未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按照《医疗器械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监督管理条例》 前,应制 笔录。 和本办法规定开 作《行政 3-1《行政 展临床试验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由县级以上食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药品监督管理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门责令改正,可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以处 3 万元以下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罚款;情节严重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的,应当立即停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止临床试验。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九条违反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条例规定开展医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疗器械临床试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627 政 处 罚 对违规开 展医疗器 械临床试 验的企业 行政处罚 人民政府食品药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监督管理部门 罚的,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立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即停止临床试验,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可以处 5 万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下罚款;造成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重后果的,依法 定专人负 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 责,及时 2-1《行政 管人员和其他直 组织调查 接责任人员给予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降级、撤职或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开除的处分;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机构 5 年内不得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开展相关专业医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疗器械临床试验。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伪造、 变造、买 六十四条第二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伪造、变造、买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卖、出租、出借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卖、出租、 相关医疗器械许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出借第二 可证件的,由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类、第三 628 发证部门予以收 罚的,行政机关 处 类医疗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缴或者吊销,没 罚 械生产许 收违法所得;违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可证件企 法所得不足 1 万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业的行政 元的,处 1 万元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 以上 3 万元以下 定专人负 处罚。 罚款;违法所得 责,及时 1 万元以上的,处 组织调查 2-1《行政 违法所得 3 倍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上 5 倍以下罚款;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构成违反治安管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理行为的,由公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安机关依法予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治安管理处罚。2、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医疗器械注册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管理办法》第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十条:伪造、变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造、买卖、出租、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出借医疗器械注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册证的,按照《医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疗器械监督管理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条例》第六十四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条第二款的规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伪造、 六十四条第二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变造、买 伪造、变造、买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卖、出租、卖、出租、出借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629 政 出借第三 相关医疗器械许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类医疗器 可证件的,由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械许可证 发证部门予以收 罚的,行政机关 件企业的 缴或者吊销,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政处罚 收违法所得;违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法所得不足 1 万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元的,处 1 万元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以上 3 万元以下 定专人负 处罚。 罚款;违法所得 责,及时 1 万元以上的,处 组织调查 2-1《行政 违法所得 3 倍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上 5 倍以下罚款;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构成违反治安管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理行为的,由公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安机关依法予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治安管理处罚。2、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医疗器械注册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管理办法》第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十条:伪造、变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造、买卖、出租、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出借医疗器械注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册证的,按照《医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疗器械监督管理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条例》第六十四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条第二款的规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医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疗器械生产监督 秘密。 管理办法》第六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十五条伪造、变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造、买卖、出租、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出借《医疗器械 调查报告, 生产许可证》的,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按照《医疗器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监督管理条例》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第六十四条第二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款的规定处罚。3、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体外诊断试剂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注册管理办法》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第八十条伪造、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变造、买卖、出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租、出借医疗器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械注册证的,按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照《医疗器械监 进行审查, 督管理条例》第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六十四条第二款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的规定予以处罚。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医疗器械经营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监督管理办法》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第五十七条第一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款伪造、变造、 查)。 买卖、出租、出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借《医疗器械经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营许可证》的,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按照《医疗器械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监督管理条例》 前,应制 笔录。 第六十四条的规 作《行政 定予以处罚。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伪造、 变造、买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四条第二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卖、出租、 伪造、变造、买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政 出借相关 630 卖、出租、出借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医疗器械 相关医疗器械许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许可证件 可证件的,由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发证部门予以收 罚的,行政机关 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缴或者吊销,没 收违法所得;违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法所得不足 1 万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元的,处 1 万元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以上 3 万元以下 定专人负 处罚。 罚款;违法所得 责,及时 2-1《行政 1 万元以上的,处 组织调查 违法所得 3 倍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上 5 倍以下罚款;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构成违反治安管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理行为的,由公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安机关依法予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治安管理处罚。2、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医疗器械注册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管理办法》第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十条伪造、变造、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买卖、出租、出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借医疗器械注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证的,按照《医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疗器械监督管理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条例》第六十四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条第二款的规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医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疗器械生产监督 秘密。 管理办法》第六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十五条伪造、变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造、买卖、出租、审查案件 立案。 出借《医疗器械 调查报告, 2-2《行政 生产许可证》的,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按照《医疗器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监督管理条例》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第六十四条第二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款的规定处罚 3、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体外诊断试剂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注册管理办法》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第八十条伪造、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变造、买卖、出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租、出借医疗器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械注册证的,按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照《医疗器械监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督管理条例》第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六十四条第二款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监督管理办法》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第五十七条第一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款:伪造、变造、查)。 买卖、出租、出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借《医疗器械经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营许可证》的,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按照《医疗器械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监督管理条例》 前,应制 笔录。 第六十四条的规 作《行政 定予以处罚。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伪造、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变造、买 第八十一条伪造、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631 政 卖、出租、变造、买卖、出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出借许可 租、出借许可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证或者药 或者药品批准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品批准证 明文件的,没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明文件的 违法所得,并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一倍以 罚的,行政机关 上三倍以下的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款;没有违法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得的,处二万元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以上十万元以下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罚款;情节严 定专人负 处罚。 重的,并吊销卖 责,及时 方、出租方、出 组织调查 2-1《行政 借方的《药品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产许可证》、《药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医疗机构制剂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许可证》或者撤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销药品批准证明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文件;构成犯罪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依法追究刑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事责任。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伪造、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632 政 变造或者 和国广告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转让广告 六十六条:“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审查批准 反本法规定,伪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文件的行 造、变造或者转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政处罚 让广告审查批准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文件的,由市场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监督管理部门没 罚的,行政机关 收违法所得,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一万元以上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万元以下的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款。”2.《中华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人民共和国广告 定专人负 处罚。 法》第六十七条:责,及时 “有本法规定的 组织调查 2-1《行政 违法行为的,由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门记入信用档案,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并依照有关法律、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行政法规规定予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以公示。”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计量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十一条第二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不得伪造、盗用、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倒卖计量检定印、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证。第二十八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违反本条例第七 罚的,行政机关 对伪造、 条、第八条、第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 盗用、倒 十一条第二款、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633 政 卖计量检 第十三条、第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定印、证 五条、第十六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的行为的 第(三)、(五)项、定专人负 处罚。 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第十 责,及时 2-1《行政 八条规定的,依 组织调查 照《中华人民共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和国计量法实施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细则》的规定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罚。《中华人民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共和国计量法实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施细则》第五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条伪造、盗用、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倒卖强制检定印、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证的,没收其非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法检定印、证和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全部违法所得,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可并处 2000 元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下的罚款;构成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犯罪的,依法追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究刑事责任。"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法定计量检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定机构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办法》第十四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定计量检定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构不得从事下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伪造、 盗用、倒 行为:(一)伪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造数据;(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违反计量检定规 罚的,行政机关 行 卖检定印、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程进行计量检定; 政 证或者强 634 (三)使用未经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制检定印、 考核合格或者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证的行为 过有效期的计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行政处 基、标准开展计 定专人负 处罚。 罚 量检定工作; 责,及时 2-1《行政 (四)指派未取 组织调查 得计量检定证件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人员开展计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检定工作;(五)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伪造、盗用、倒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卖强制检定印、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证。第十八条法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定计量检定机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予以警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并处一千元以下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罚款;情节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重的,吊销其计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量授权证书: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一)违反本办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法第十二条规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未经质量技术监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督部门授权或者 秘密。 批准,擅自变更 授权项目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二)违反本办 审查案件 立案。 法第十四条第一、 调查报告, 2-2《行政 二、三、四项目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规定之一的。第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十九条:违反本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办法第十四条第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五项规定,伪造、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盗用、倒卖强制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检定印、证的,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没收其非法检定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印、证和全部违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法所得,并处二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千元以下的罚款;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2.《计量违法行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为处罚细则》第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十九条:伪造、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盗用、倒卖检定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印、证的,没收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其非法检定印、 查)。 证和全部违法所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得,可并处二千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元以下罚款;构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成犯罪的,依法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追究刑事责任。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计量检定人员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管理办法》第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三条:任何单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伪造、 冒用《计 行 635 政 处 罚 量检定员 证》或者 《注册计 量师注册 证》行为 的行政处 罚 和个人不得伪造、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冒用《计量检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员证》或者《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册计量师注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证》。第二十一 罚的,行政机关 条:违反本办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第十三条规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构成有关法律法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规规定的违法行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为的,依照有关 定专人负 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追 责,及时 究相应责任;未 组织调查 2-1《行政 构成有关法律法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规规定的违法行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为的,由县级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上地方质量技术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监督部门予以警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告,并处 1 万元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下罚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节约能源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伪造、 第七十三条第三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冒用能源 款:伪造、冒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636 政 处 罚 效率标识 能源效率标识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或者利用 者利用能源效率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能源效率 标识进行虚假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标识进行 传的,由市场监 罚的,行政机关 虚假宣传 督管理部门责令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为的行 改正,处五万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处罚 以上十万元以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款;情节严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吊销营业执 定专人负 处罚。 照。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酒类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伪造、 行 政 租借、涂 改和买卖 理条例》第二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五条 伪造、 租借、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涂改和买卖酒类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生产、批发许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637 酒类生产、 处 证的,由县级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批发许可 罚 上主管酒类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证行为的 流通的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所得,并处 以违法所得一至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二倍的罚款。租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借、涂改和买卖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许可证,予以 定专人负 处罚。 吊销;伪造的许 责,及时 2-1《行政 可证,予以没收。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638 政 处 罚 对伪造变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造生产许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可证等的 第五十一条伪造、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企业的行 变造许可证证书、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政处罚 生产许可证标志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和编号的,责令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改正,没收违法 罚的,行政机关 生产、销售的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品,并处违法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产、销售产品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值金额等值以上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3 倍以下的罚款;定专人负 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 责,及时 2-1《行政 没收违法所得; 组织调查 构成犯罪的,依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伪造产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639 政 品产地, 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伪造或者 第五十三条:伪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冒用他人 造产品产地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厂名、厂 伪造或者冒用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址,伪造 人厂名、厂址的,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或者冒用 伪造或者冒用认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认证标志 证标志等质量标 罚的,行政机关 等质量标 志的,责令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志行为的 没收违法生产、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 销售的产品,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违法生产、销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售产品货值金额 定专人负 处罚。 等值以下的罚款;责,及时 2-1《行政 有违法所得的, 组织调查 并处没收违法所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得;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吊销营业执照。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640 行 对伪造生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物制品批 第八十一条伪造、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签发证明 变造、买卖、出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的行政处 租、出借许可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或者药品批准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明文件的,没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违法所得,并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 罚的,行政机关 上三倍以下的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款;没有违法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得的,处二万元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以上十万元以下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罚款;情节严 定专人负 处罚。 重的,并吊销卖 责,及时 方、出租方、出 组织调查 2-1《行政 借方的《药品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产许可证》、《药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医疗机构制剂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许可证》或者撤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销药品批准证明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文件;构成犯罪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依法追究刑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事责任。《生物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制品批签发管理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办法》第四十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条第二款伪造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物制品批签发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明的,依照《药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品管理法》第八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十一条的规定予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以处罚。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拍卖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三十条委托人不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得参与竞买,也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不得委托他人代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为竞买。第六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四条违反本法第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委托人 行 641 政 处 罚 参与竞买 或者委托 他人代为 竞买行为 的行政处 罚 三十条的规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委托人参与竞买 罚的,行政机关 或者委托他人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为竞买的,工商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管理部门可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以对委托人处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卖成交价百分之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三十以下的罚款。 2-1《行政 第六十五条违反 组织调查 本法第三十七条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规定,竞买人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之间、竞买人与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拍卖人之间恶意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串通,给他人造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成损害的,拍卖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无效,应当依法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承担赔偿责任。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由工商行政管理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部门对参与恶意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串通的竞买人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最高应价百分之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十以上百分之三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十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对参与恶意串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的拍卖人处最高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应价百分之十以 秘密。 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的罚款。2.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拍卖监督管理 审查案件 立案。 办法》第六条委 调查报告, 2-2《行政 托人在拍卖活动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中不得参与竞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或者委托他人代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为竞买。第十四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条拍卖人、委托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人、竞买人违反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本办法第六条、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第七条、第八条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规定的,由工商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行政管理部门依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照《中华人民共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和国拍卖法》第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六十四条、第六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十五条的规定处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罚。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禁止传销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为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为《禁 本条例第七条规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止传销条 定的传销行为提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例》第七 供经营场所、培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条规定的 训场所、货源、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642 政 处 罚 传销行为 保管、仓储等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提供经营 件的,由工商行 罚的,行政机关 场所、培 政管理部门责令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训场所、 停止违法行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货源、保 没收违法所得,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管、仓储 处 5 万元以上 50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等条件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行为的行 为本条例第七条 责,及时 政处罚 2-1《行政 规定的传销行为 组织调查 提供互联网信息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服务的,由工商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行政管理部门责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令停止违法行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并通知有关部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依照《互联网信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息服务管理办法》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予以处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野生动物保护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第七条国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为食用 院林业草原、渔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非法购买 业主管部门分别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国家重点 主管全国陆生、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643 政 保护的野 水生野生动物保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生动物及 护工作。县级以 罚的,行政机关 罚 其制品行 上地方人民政府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为的行政 林业草原、渔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罚 主管部门分别主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管本行政区域内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陆生、水生野生 定专人负 处罚。 动物保护工作。 责,及时 第三十条禁止生 组织调查 2-1《行政 产、经营使用国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家重点保护野生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动物及其制品制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作的食品,或者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使用没有合法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源证明的非国家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重点保护野生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物及其制品制作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食品。禁止为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食用非法购买国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家重点保护的野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生动物及其制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本法第三十条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定,生产、经营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使用国家重点保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护野生动物及其 秘密。 制品或者没有合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法来源证明的非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国家重点保护野 审查案件 立案。 生动物及其制品 调查报告, 2-2《行政 制作食品,或者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为食用非法购买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国家重点保护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野生动物及其制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品的,由县级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上人民政府野生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动物保护主管部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门或者市场监督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管理部门按照职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责分工责令停止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违法行为,没收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野生动物及其制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品和违法所得,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并处野生动物及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其制品价值二倍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以上十倍以下的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罚款;构成犯罪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的,依法追究刑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事责任。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为他人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以本企业 第八十一条伪造、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的名义经 变造、买卖、出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644 政 处 罚 营药品提 租、出借许可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供场所, 或者药品批准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或者资质 明文件的,没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证明文件, 违法所得,并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或者票据 违法所得一倍以 罚的,行政机关 等便利条 上三倍以下的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件的行政 款;没有违法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罚 得的,处二万元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以上十万元以下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罚款;情节严 定专人负 处罚。 重的,并吊销卖 责,及时 方、出租方、出 组织调查 2-1《行政 借方的《药品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产许可证》、《药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医疗机构制剂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许可证》或者撤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销药品批准证明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文件;构成犯罪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依法追究刑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事责任。《药品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流通监督管理办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法》第三十六条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药品生产、经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企业违反本办法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第十四条规定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按照《药品管理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法》第八十二条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修订后的《药 秘密。 品管理法》第八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十一条)的规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予以处罚。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为销售 1.《流通领域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者提供不 品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符合保障 办法》第三十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645 政 人体健康 条:对为销售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和人身、 提供不符合保障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财产安全 人体健康和人身、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国家标 财产安全的国家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准、行业 标准、行业标准 罚的,行政机关 标准的商 的商品的供货者,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品的供货 依照《中华人民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者行为的 共和国产品质量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九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规定,责令停 定专人负 处罚。 止销售,没收违 责,及时 2-1《行政 法销售的商品, 组织调查 并处违法销售商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包括已售出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和未售出的商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货值金额等值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上三倍以下的罚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款;有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并处没收违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法所得;情节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重的,吊销营业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执照。2.《中华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人民共和国产品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质量法》第四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九条:生产、销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售不符合保障人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体健康和人身、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财产安全的国家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标准、行业标准 秘密。 的产品的,责令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停止生产、销售,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没收违法生产、 审查案件 立案。 销售的产品,并 调查报告, 2-2《行政 处违法生产、销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售产品(包括已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售出和未售出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产品,下同)货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值金额等值以上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三倍以下的罚款;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有违法所得的,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并处没收违法所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得;情节严重的,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吊销营业执照;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构成犯罪的,依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646 政 处 罚 对未按产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品技术要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求组织生 六十六条有下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产或生产 情形之一的,由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主体不符 县级以上人民政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合要求的 府食品药品监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政处罚 管理部门责令改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正,没收违法生 罚的,行政机关 产、经营或者使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用的医疗器械;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违法生产、经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或者使用的医疗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器械货值金额不 定专人负 处罚。 足 1 万元的,并 责,及时 2-1《行政 处 2 万元以上 5 组织调查 万元以下罚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 1 万元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以上的,并处货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值金额 5 倍以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10 倍以下罚款;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情节严重的,责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令停产停业,直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至由原发证部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吊销医疗器械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册证、医疗器械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生产许可证、医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疗器械经营许可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证:(一)生产、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经营、使用不符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合强制性标准或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者不符合经注册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或者备案的产品 秘密。 技术要求的医疗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器械的;(二)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医疗器械生产企 审查案件 立案。 业未按照经注册 调查报告, 2-2《行政 或者备案的产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技术要求组织生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产,或者未依照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本条例规定建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质量管理体系并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保持有效运行的;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三)经营、使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用无合格证明文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件、过期、失效、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淘汰的医疗器械,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或者使用未依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注册的医疗器械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的;(四)食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药品监督管理部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门责令其依照本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条例规定实施召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回或者停止经营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后,仍拒不召回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或者停止经营医 查)。 疗器械的;(五)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委托不具备本条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例规定条件的企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业生产医疗器械,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或者未对受托方 前,应制 笔录。 的生产行为进行 作《行政 3-1《行政 管理的。医疗器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械经营企业、使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用单位履行了本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条例规定的进货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查验等义务,有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充分证据证明其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不知道所经营、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使用的医疗器械 等权利。 决定:(一)确 为前款第一项、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第三项规定情形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的医疗器械,并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能如实说明其进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货来源、的,可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以免予处罚,但 书》。 决定;(二)违 应当依法没收其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经营、使用的不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符合法定要求的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医疗器械。2、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医疗器械生产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第六十六条有下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列情形之一的,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按照《医疗器械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监督管理条例》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第六十六条的规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定处罚:(一)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生产不符合强制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性标准或者不符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合经注册或者备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案的产品技术要 法律规定 定。 求的医疗器械的;的方式送 4-1《行政 (二)医疗器械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生产企业未按照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经注册、备案的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产品技术要求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织生产,或者未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依照本办法规定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建立质量管理体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系并保持有效运 8.其 实、理由、依据, 行的;(三)委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托不具备本办法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定条件的企业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生产医疗器械或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者未对受托方的 责任。 4-2《行政 生产行为进行管 处罚法》第六十 理的。《医疗器 二条 械经营监督管理 关及其执法人 办法》第五十九 员在作出行政 条有下列情形之 处罚决定之前, 一的,由县级以 未依照本法第 上食品药品监督 四十四条、第四 管理部门责令限 十五条的规定 期改正,并按照 向当事人告知 《医疗器械监督 拟作出的行政 行政机 管理条例》第六 处罚内容及事 十六条的规定予 实、理由、依据, 以处罚:(一) 或者拒绝听取 经营不符合强制 当事人的陈述、 性标准或者不符 申辩,不得作出 合经注册或者备 行政处罚决定; 案的产品技术要 当事人明确放 求的医疗器械的; 弃陈述或者申 (二)经营无合 辩权利的除外。 格证明文件、过 5-1《行政 期、失效、淘汰 处罚法》第五十 的医疗器械的; 九条行政机关 (三)食品药品 依照本法第五 监督管理部门责 十七条的规定 令停止经营后, 给予行政处罚, 仍拒不停止经营 应当制作行政 医疗器械的。3、 处罚决定书。行 《医疗器械使用 政处罚决定书 质量监督管理办 应当载明下列 法》第二十七条 事项:(一)当 医疗器械使用单 事人的姓名或 位有下列情形之 者名称、地址; 一的,由县级以 (二)违反法律、 上食品药品监督 法规、规章的事 管理部门按照 实和证据;(三) 《医疗器械监督 行政处罚的种 管理条例》第六 类和依据;(四) 十六条的规定予 行政处罚的履 以处罚:(一) 行方式和期限; 使用不符合强制 (五)申请行政 性标准或者不符 复议、提起行政 合经注册或者备 诉讼的途径和 案的产品技术要 期限;(六)作 求的医疗器械的; 出行政处罚决 (二)使用无合 定的行政机关 格证明文件、过 名称和作出决 期、失效、淘汰 定的日期。行政 的医疗器械,或 处罚决定书必 者使用未依法注 须盖有作出行 册的医疗器械的。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647 行 对未按期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提交报告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的企业的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取得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生产许可证的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业未依照本条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规定定期向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自治区、直辖市 罚的,行政机关 工业产品生产许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可证主管部门提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交报告的,由省、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自治区、直辖市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工业产品生产许 定专人负 处罚。 可证主管部门责 责,及时 2-1《行政 令限期改正;逾 组织调查 期未改正的,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5000 元以下的罚 当事人有 四条 款。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药品经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营企业必须按照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国务院药品监督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管理部门依据本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制定的《药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经营质量管理规 立案。 行 648 政 处 罚 当给予行政处 对未按照 范》经营药品。 罚的,行政机关 规定实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药品经 门按照规定对药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营质量管 品经营企业是否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理规范》 符合《药品经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行为的 质量管理规范》 定专人负 处罚。 行政处罚 的要求进行认证;责,及时 2-1《行政 对认证合格的, 组织调查 发给认证证书。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第六十七条药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监督管理部门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当按照规定,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据《药品生产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量管理规范》、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药品经营质量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管理规范》,对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经其认证合格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药品生产企业、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药品经营企业进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行认证后的跟踪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检查。第七十八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条药品的生产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业、经营企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药物非临床安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性评价研究机构、 秘密。 药物临床试验机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构未按照规定实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施《药品生产质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量管理规范》、 调查报告, 《药品经营质量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管理规范》、药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物非临床研究质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量管理规范、药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物临床试验质量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管理规范的,给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予警告,责令限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期改正;逾期不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改正的,责令停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产、停业整顿,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并处五千元以上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二万元以下的罚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款;情节严重的,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吊销《药品生产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许可证》、《药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品经营许可证》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和药物临床试验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机构的资格。2、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药品经营质量 查)。 管理规范》第三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条药品经营企业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应当严格执行本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规范。药品生产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企业销售药品、 前,应制 笔录。 药品流通过程中 作《行政 3-1《行政 其他涉及储存与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运输药品的,也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应当符合本规范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相关要求。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药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包装必须按照规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定印有或者贴有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标签并附有说明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未按照 书。标签或者说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规定印有 明书上必须注明 立案。 行 或者贴有 药品的通用名称、 649 政 药品标签 成份、规格、生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标识并附 产企业、批准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有说明书 号、产品批号、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行政处 生产日期、有效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期、适应症或者 定专人负 处罚。 功能主治、用法、责,及时 2-1《行政 用量、禁忌、不 组织调查 良反应和注意事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项。麻醉药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精神药品、医疗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用毒性药品、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射性药品、外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药品和非处方药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标签,必须印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有规定的标志。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十五条药品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标识不符合本法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第五十四条规定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除依法应当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按照假药、劣药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论处的外,责令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改正,给予警告;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情节严重的,撤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销该药品的批准 秘密。 证明文件。2、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药品管理法实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施条例》第六十 审查案件 立案。 八条药品生产企 调查报告, 2-2《行政 业、药品经营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业生产、经营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药品及医疗机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配制的制剂,其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包装、标签、说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明书违反《药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管理法》及本条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例规定的,依照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药品管理法》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第八十五条的规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定给予处罚。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未取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得《药品生产许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可证》、《药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未办理 经营许可证》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650 政 处 罚 变更登记 者《医疗机构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手续仍从 剂许可证》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事药品生 药品、经营药品 罚的,行政机关 产经营活 的,依法予以取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动的行政 缔,没收违法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罚 产、销售的药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和违法所得,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违法生产、销 定专人负 处罚。 售的药品货值金 责,及时 额二倍以上五倍 组织调查 2-1《行政 以下的罚款;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成犯罪的,依法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药品管理法实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施条例》第六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九条药品生产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业、药品经营企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业和医疗机构变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更药品生产经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许可事项,应当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办理变更登记手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续而未办理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由原发证部门给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予警告,责令限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期补办变更登记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手续;逾期不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办的,宣布其《药 秘密。 品生产许可证》、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药品经营许可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证》和《医疗机 审查案件 立案。 构制剂许可证》 调查报告, 2-2《行政 无效;仍从事药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品生产经营活动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的,依照《药品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管理法》第七十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二条的规定给予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处罚。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 合法来源 国野生动物保护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第七条国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院林业草原、渔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证明出售、 行 业主管部门分别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利用、运 政 主管全国陆生、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651 输非国家 处 水生野生动物保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重点保护 罚 护工作。县级以 罚的,行政机关 野生动物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上地方人民政府 行为的行 林业草原、渔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处罚 主管部门分别主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管本行政区域内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陆生、水生野生 定专人负 处罚。 动物保护工作。 责,及时 第二十七条…… 组织调查 2-1《行政 出售、利用非国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家重点保护野生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动物的,应当提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供狩猎、进出口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等合法来源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明。……第三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三条……运输非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国家重点保护野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生动物出县境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应当持有狩猎、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进出口等合法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源证明,以及检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疫证明。第四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八条……违反本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法第二十七条第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四款、第三十三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条第二款规定, 秘密。 未持有合法来源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证明出售、利用、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运输非国家重点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保护野生动物的, 调查报告, 由县级以上地方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人民政府野生动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物保护主管部门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或者市场监督管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理部门按照职责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分工没收野生动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物,并处野生动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物价值一倍以上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五倍以下的罚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款。……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 行 药品购销 652 政 记录及违 处 法销售药 罚 品的行政 处罚 第十八条药品经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营企业购销药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必须有真实完整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购销记录。购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销记录必须注明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药品的通用名称、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剂型、规格、批 罚的,行政机关 号、有效期、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产厂商、购(销)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货单位、购(销)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货数量、购销价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格、购(销)货 定专人负 处罚。 日期及国务院药 责,及时 2-1《行政 品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调查 规定的其他内容。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2、《药品管理法》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第十九条药品经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营企业销售药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必须准确无误,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并正确说明用法、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调配处方必须经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过核对,对处方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所列药品不得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自更改或者代用。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对有配伍禁忌或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者超剂量的处方,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应当拒绝调配;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必要时,经处方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医师更正或者重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新签字,方可调 秘密。 配。药品经营企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业销售中药材,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必须标明产地。 审查案件 立案。 《药品管理法》 调查报告, 2-2《行政 第八十四条药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经营企业违反本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法第十八条、第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十九条规定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责令改正,给予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警告;情节严重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的,吊销《药品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经营许可证》。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未经登 《外国企业常驻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记,擅自 代表机构登记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653 政 设立代表 理条例》第三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机构或者 五条第一款未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从事代表 登记,擅自设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机构业务 代表机构或者从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活动的行 事代表机构业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处罚 活动的,由登记 罚的,行政机关 机关责令停止活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动,处以 5 万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以上 20 万元以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罚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未经批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654 政 准,擅自 第七十二条未取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在城乡集 得《药品生产许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市贸易市 可证》、《药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场设点销 经营许可证》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售药品或 者《医疗机构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在城乡 剂许可证》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集市贸易 药品、经营药品 罚的,行政机关 市场设点 的,依法予以取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销售的药 缔,没收违法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品超出批 产、销售的药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准经营的 和违法所得,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品范围 处违法生产、销 定专人负 处罚。 的行政处 售的药品货值金 责,及时 罚 额二倍以上五倍 组织调查 2-1《行政 以下的罚款;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成犯罪的,依法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追究刑事责任。2、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药品管理法实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施条例》第六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条未经批准,擅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自在城乡集市贸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易市场设点销售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药品或者在城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集市贸易市场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点销售的药品超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出批准经营的药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品范围的,依照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药品管理法》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第七十二条的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定给予处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九条:生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产、销售不符合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保障人体健康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人身、财产安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未经认 证并标认 行 655 政 处 罚 证标志的 农业机械 产品擅自 出厂、销 售和进口 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的国家标准、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业标准的产品的, 罚的,行政机关 责令停止生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销售,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生产、销售的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品,并处违法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产、销售产品(包 定专人负 处罚。 括已售出和未售 责,及时 2-1《行政 出的产品,下同)组织调查 货值金额等值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上三倍以下的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款;有违法所得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没收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法所得;情节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重的,吊销营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执照;构成犯罪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依法追究刑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事责任。2.《中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华人民共和国农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业机械化促进法》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列入依法必须经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过认证的产品目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录的农业机械产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品,未经认证并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标注认证标志, 秘密。 禁止出厂、销售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和进口。第十五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条第二款:禁止 审查案件 立案。 生产、销售不符 调查报告, 2-2《行政 合国家技术规范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强制性要求的农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业机械产品。第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十五条第三款: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禁止利用残次零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配件和报废机具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的部件拼装农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机械产品。第三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十条:违反本法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依照产品质量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的有关规定予以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处罚;构成犯罪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的,依法追究刑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事责任。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文物保护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文物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商店应当由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自治区、直辖市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人民政府文物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未经许 可,擅自 行 设立文物 656 政 商店、经 处 营文物拍 罚 卖的拍卖 企业的行 政处罚 政部门批准设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依法进行管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文物商店不得从 罚的,行政机关 事文物拍卖经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活动,不得设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经营文物拍卖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拍卖企业。第五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十四条依法设立 定专人负 处罚。 的拍卖企业经营 责,及时 2-1《行政 文物拍卖的,应 组织调查 当取得省、自治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区、直辖市人民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政府文物行政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门颁发的文物拍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卖许可证。经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文物拍卖的拍卖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企业不得从事文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物购销经营活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不得设立文物商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店。第七十二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未经许可,擅自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设立文物商店、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经营文物拍卖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拍卖企业,或者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擅自从事文物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商业经营活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尚不构成犯罪的, 秘密。 由工商行政管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部门依法予以制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止,没收违法所 审查案件 立案。 得、非法经营的 调查报告, 2-2《行政 文物,违法经营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额五万元以上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并处违法经营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二倍以上五倍以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下的罚款;违法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经营额不足五万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元的,并处二万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元以上十万元以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下的罚款。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第六十三条第一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款有下列情形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一的,由县级以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未经许 可从事第 行 657 政 处 罚 三类医疗 器械生产 活动的国 产第三类 医器械企 业的行政 处罚 上人民政府食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药品监督管理部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门没收违法所得、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违法生产经营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医疗器械和用于 罚的,行政机关 违法生产经营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工具、设备、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材料等物品;违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法生产经营的医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疗器械货值金额 定专人负 处罚。 不足 1 万元的, 责,及时 并处 5 万元以上 组织调查 2-1《行政 10 万元以下罚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 1 万元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以上的,并处货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值金额 10 倍以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20 倍以下罚款;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情节严重的,5 年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内不受理相关责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任人及企业提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医疗器械许可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申请:(一)生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产、经营未取得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医疗器械注册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的第二类、第三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类医疗器械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二)未经许可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从事第二类、第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三类医疗器械生 秘密。 产活动的;(三)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未经许可从事第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三类医疗器械经 审查案件 立案。 营活动的。有前 调查报告, 2-2《行政 款第一项情形、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情节严重的,由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原发证部门吊销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医疗器械生产许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可证或者医疗器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械经营许可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未取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未经许 可改变经 行 营方式或 658 政 未按照许 处 可的经营 罚 范围经营 药品的行 政处罚 得《药品生产许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可证》、《药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经营许可证》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者《医疗机构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剂许可证》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药品、经营药品 罚的,行政机关 的,依法予以取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缔,没收违法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产、销售的药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和违法所得,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违法生产、销 定专人负 处罚。 售的药品货值金 责,及时 2-1《行政 额二倍以上五倍 组织调查 以下的罚款;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成犯罪的,依法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追究刑事责任。2、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药品流通监督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管理办法》第三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十二条:有下列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情形之一的,依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照《药品管理法》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十三条(修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订后的《药品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理法》第七十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条)规定,没收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违法销售的药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和违法所得,并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处违法销售的药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品货值金额二倍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以上五倍以下的 秘密。 罚款:(四)药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品经营企业违反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本办法第十七条 审查案件 立案。 规定的。《药品 调查报告, 2-2《行政 流通监督管理办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第十七条未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经药品监督管理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部门审核同意,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药品经营企业不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得改变经营方式。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药品经营企业应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当按照《药品经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营许可证》许可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的经营范围经营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药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未经许 六十三条第一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可经营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659 政 三类医疗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器械的企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业的行政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处罚 当给予行政处 没收违法所得、 罚的,行政机关 违法生产经营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医疗器械和用于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违法生产经营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工具、设备、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材料等物品;违 定专人负 处罚。 法生产经营的医 责,及时 2-1《行政 疗器械货值金额 组织调查 不足 1 万元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并处 5 万元以上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10 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货值金额 1 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的,并处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值金额 10 倍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20 倍以下罚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情节严重的,5 年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内不受理相关责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任人及企业提出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医疗器械许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申请:(一)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产、经营未取得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医疗器械注册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第二类、第三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类医疗器械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二)未经许可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从事第二类、第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三类医疗器械生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产活动的;(三)审查案件 立案。 未经许可从事第 调查报告, 2-2《行政 三类医疗器械经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营活动的。有前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款第一项情形、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情节严重的,由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原发证部门吊销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医疗器械生产许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可证或者医疗器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械经营许可证。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旅游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660 政 处 罚 对未经许 二十八条设立旅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可经营旅 行社,招徕、组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社业务 织、接待旅游者,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为的行 为其提供旅游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政处罚 务,应当具备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列条件,取得旅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游主管部门的许 罚的,行政机关 可,依法办理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商登记:(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有固定的经营场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所;(二)有必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要的营业设施; 定专人负 处罚。 (三)有符合规 责,及时 2-1《行政 定的注册资本; 组织调查 (四)有必要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经营管理人员和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导游;(五)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律、行政法规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定的其他条件。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第九十五条违反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本法规定,未经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许可经营旅行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业务的,由旅游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主管部门或者市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场监督管理部门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责令改正,没收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违法所得,并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一万元以上十万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元以下罚款;违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法所得十万元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上的,并处违法 秘密。 所得一倍以上五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倍以下罚款;对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有关责任人员, 审查案件 立案。 处二千元以上二 调查报告, 2-2《行政 万元以下罚款。 2.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旅行社条例》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第七条申请设立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旅行社,经营国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内旅游业务和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境旅游业务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旅游行政管理部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门或者其委托的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设区的市级旅游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行政管理部门提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出申请,并提交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符合本条例第六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条规定的相关证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明文件。受理申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请的旅游行政管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理部门应当自受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理申请之日起 20 查)。 个工作日内作出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许可或者不予许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可的决定。予以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许可的,向申请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人颁发旅行社业 前,应制 笔录。 务经营许可证, 作《行政 3-1《行政 申请人持旅行社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业务经营许可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向工商行政管理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部门办理设立登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记;不予许可的,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书面通知申请人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并说明理由。第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四十六条违反本 等权利。 决定:(一)确 条例的规定,有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下列情形之一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由旅游行政管理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部门或者工商行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政管理部门责令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改正,没收违法 书》。 决定;(二)违 所得,违法所得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10 万元以上的,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并处违法所得 1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倍以上 5 倍以下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的罚款;违法所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得不足 10 万元或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者没有违法所得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的,并处 10 万元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以上 50 万元以下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的罚款:(一)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未取得相应的旅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行社业务经营许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可,经营国内旅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游业务、入境旅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游业务、出境旅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游业务的;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未经许 1.《旅游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661 政 可经营相 二十九条旅行社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关法律规 可以经营下列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定业务行 务:……(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为的行政 出境旅游;(三)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罚 边境旅游;……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旅行社经营前款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第二项和第三项 罚的,行政机关 业务,应当取得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相应的业务经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许可,具体条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由国务院规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第九十五条违反 定专人负 处罚。 本法规定,未经 责,及时 2-1《行政 许可经营旅行社 组织调查 业务的,由旅游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主管部门或者市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场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令改正,没收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违法所得,并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元以下罚款;违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法所得十万元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上的,并处违法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所得一倍以上五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倍以下罚款;对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有关责任人员,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旅行社违反本法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未经许可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经营本法第二十 秘密。 九条第一款第二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项、第三项业务,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或者出租、出借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旅行社业务经营 调查报告, 许可证,或者以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其他方式非法转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让旅行社业务经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营许可的,除依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照前款规定处罚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外,并责令停业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整顿;情节严重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的,吊销旅行社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业务经营许可证;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对直接负责的主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管人员,处二千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元以上二万元以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下罚款。2.《旅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行社条例》第七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条申请设立旅行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社,经营国内旅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游业务和入境旅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游业务的,应当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向所在地省、自 查)。 治区、直辖市旅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游行政管理部门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或者其委托的设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区的市级旅游行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政管理部门提出 前,应制 笔录。 申请,并提交符 作《行政 3-1《行政 合本条例第六条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规定的相关证明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文件。受理申请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的旅游行政管理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部门应当自受理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申请之日起 20 个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工作日内作出许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可或者不予许可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的决定。予以许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可的,向申请人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颁发旅行社业务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经营许可证,申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请人持旅行社业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务经营许可证向 书》。 决定;(二)违 工商行政管理部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门办理设立登记;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不予许可的,书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面通知申请人并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说明理由。第八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条旅行社取得经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营许可满两年,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且未因侵害旅游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者合法权益受到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行政机关罚款以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上处罚的,可以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申请经营出境旅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游业务。第九条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申请经营出境旅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游业务的,应当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向国务院旅游行 法律规定 定。 政主管部门或者 的方式送 4-1《行政 其委托的省、自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治区、直辖市旅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游行政管理部门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提出申请,受理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申请的旅游行政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管理部门应当自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受理申请之日起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20 个工作日内作 8.其 实、理由、依据, 出许可或者不予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许可的决定。予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以许可的,向申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请人换发旅行社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业务经营许可证, 责任。 旅行社应当持换 处罚法》第六十 发的旅行社业务 二条 经营许可证到工 关及其执法人 商行政管理部门 员在作出行政 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决定之前, 不予许可的,书 未依照本法第 面通知申请人并 四十四条、第四 说明理由。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十六条违反本条 向当事人告知 行政机 例的规定,有下 拟作出的行政 列情形之一的, 处罚内容及事 由旅游行政管理 实、理由、依据, 部门或者工商行 或者拒绝听取 政管理部门责令 当事人的陈述、 改正,没收违法 申辩,不得作出 所得,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 10 万元以上的, 当事人明确放 并处违法所得 1 弃陈述或者申 倍以上 5 倍以下 辩权利的除外。 的罚款;违法所 5-1《行政 得不足 10 万元或 处罚法》第五十 者没有违法所得 九条行政机关 的,并处 10 万元 依照本法第五 以上 50 万元以下 十七条的规定 的罚款:(一) 给予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的旅 应当制作行政 行社业务经营许 处罚决定书。行 可,经营国内旅 政处罚决定书 游业务、入境旅 应当载明下列 游业务、出境旅 事项:(一)当 游业务的;……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662 行 对未经许《文物保护法》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可擅自从 第五十三条文物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事文物的 商店应当由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商业经营 自治区、直辖市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活动,尚 人民政府文物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不构成犯 政部门批准设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罪的行为 依法进行管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文物商店不得从 罚的,行政机关 罚 事文物拍卖经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活动,不得设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经营文物拍卖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拍卖企业。第五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十四条依法设立 定专人负 处罚。 的拍卖企业经营 责,及时 文物拍卖的,应 组织调查 2-1《行政 当取得省、自治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区、直辖市人民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政府文物行政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门颁发的文物拍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卖许可证。经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文物拍卖的拍卖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企业不得从事文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物购销经营活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不得设立文物商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店。第七十二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未经许可,擅自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设立文物商店、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经营文物拍卖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拍卖企业,或者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擅自从事文物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商业经营活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尚不构成犯罪的, 秘密。 由工商行政管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部门依法予以制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止,没收违法所 审查案件 立案。 得、非法经营的 调查报告, 2-2《行政 文物,违法经营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额五万元以上的, 执法人 并处违法经营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二倍以上五倍以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下的罚款;违法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经营额不足五万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元的,并处二万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元以上十万元以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下的罚款。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易制毒化学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品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三十八条违反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未经许 条例规定,未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可擅自购 许可或者备案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买,伪造 自生产、经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663 申请材料 购买、运输易制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骗取许可 毒化学品,伪造 罚的,行政机关 行 证,使用 申请材料骗取易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他人的或 制毒化学品生产、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伪造、变 经营、购买或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造、失效 运输许可证,使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许可证 用他人的或者伪 定专人负 处罚。 购买易制 造、变造、失效 责,及时 2-1《行政 毒化学品 的许可证生产、 组织调查 的行政处 经营、购买、运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罚 输易制毒化学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由公安机关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没收非法生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经营、购买或者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运输的易制毒化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学品、用于非法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生产易制毒化学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品的原料以及非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法生产、经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购买或者运输易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制毒化学品的设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备、工具,处非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法生产、经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购买或者运输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货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值 10 倍以上 20 秘密。 倍以下的罚款,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货值的 20 倍不足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1 万元的,按 1 万 审查案件 立案。 元罚款;有违法 调查报告, 2-2《行政 所得的,没收违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所得;有营业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执照的,由市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监督管理部门吊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销营业执照;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成犯罪的,依法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追究刑事责任。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对有前款规定违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法行为的单位或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者个人,有关行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政主管部门可以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自作出行政处罚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决定之日起 3 年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内,停止受理其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易制毒化学品生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产、经营、购买、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运输或者进口、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出口许可申请。2、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药品类易制毒 查)。 化学品管理办法》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卫生部令第 72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号)第四十五条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对于由公安机关、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 前,应制 笔录。 门按照《条例》 作《行政 3-1《行政 第三十八条作出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行政处罚决定的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单位,食品药品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监督管理部门自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该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之日起 3 年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内不予受理其药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品类易制毒化学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品生产、经营、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购买许可的申请。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易制毒化学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 可擅自经 营,伪造 申请材料 骗取许可 行 证,使用 664 政 他人的或 处 伪造、变 罚 造、失效 的许可证 经营易制 毒化学品 的行政处 罚 品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三十八条违反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条例规定,未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许可或者备案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自生产、经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购买、运输易制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毒化学品,伪造 罚的,行政机关 申请材料骗取易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制毒化学品生产、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经营、购买或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运输许可证,使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用他人的或者伪 定专人负 处罚。 造、变造、失效 责,及时 2-1《行政 的许可证生产、 组织调查 经营、购买、运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输易制毒化学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由公安机关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没收非法生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经营、购买或者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运输的易制毒化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学品、用于非法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生产易制毒化学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品的原料以及非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法生产、经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购买或者运输易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制毒化学品的设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备、工具,处非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法生产、经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购买或者运输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货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值 10 倍以上 20 秘密。 倍以下的罚款,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货值的 20 倍不足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1 万元的,按 1 万 审查案件 立案。 元罚款;有违法 调查报告, 2-2《行政 所得的,没收违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所得;有营业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执照的,由市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监督管理部门吊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销营业执照;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成犯罪的,依法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追究刑事责任。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对有前款规定违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法行为的单位或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者个人,有关行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政主管部门可以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自作出行政处罚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决定之日起 3 年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内,停止受理其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易制毒化学品生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产、经营、购买、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运输或者进口、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出口许可申请。2、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药品类易制毒 查)。 化学品管理办法》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卫生部令第 72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号)第四十五条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对于由公安机关、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 前,应制 笔录。 门按照《条例》 作《行政 3-1《行政 第三十八条作出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行政处罚决定的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单位,食品药品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监督管理部门自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该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之日起 3 年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内不予受理其药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品类易制毒化学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品生产、经营、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购买许可的申请。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未经许 1、《易制毒化学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可擅自生 品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产,伪造 三十八条违反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申请材料 条例规定,未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骗取许可 许可或者备案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证,使用 自生产、经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665 政 他人的或 购买、运输易制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伪造、变 毒化学品,伪造 罚的,行政机关 罚 造、失效 申请材料骗取易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许可证 制毒化学品生产、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生产易制 经营、购买或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毒化学品 运输许可证,使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行政处 用他人的或者伪 定专人负 处罚。 罚 造、变造、失效 责,及时 的许可证生产、 组织调查 2-1《行政 经营、购买、运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输易制毒化学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由公安机关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没收非法生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经营、购买或者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运输的易制毒化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学品、用于非法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生产易制毒化学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品的原料以及非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法生产、经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购买或者运输易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制毒化学品的设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备、工具,处非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法生产、经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购买或者运输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货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值 10 倍以上 20 秘密。 倍以下的罚款,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货值的 20 倍不足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1 万元的,按 1 万 审查案件 立案。 元罚款;有违法 调查报告, 2-2《行政 所得的,没收违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所得;有营业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执照的,由市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监督管理部门吊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销营业执照;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成犯罪的,依法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追究刑事责任。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对有前款规定违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法行为的单位或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者个人,有关行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政主管部门可以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自作出行政处罚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决定之日起 3 年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内,停止受理其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易制毒化学品生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产、经营、购买、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运输或者进口、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出口许可申请。2、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药品类易制毒 查)。 化学品管理办法》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卫生部令第 72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号)第四十五条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对于由公安机关、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 前,应制 笔录。 门按照《条例》 作《行政 3-1《行政 第三十八条作出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行政处罚决定的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单位,食品药品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监督管理部门自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该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之日起 3 年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内不予受理其药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品类易制毒化学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品生产、经营、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购买许可的申请。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合伙企业登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 记管理办法》未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领取营业执照,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营业执照, 而以合伙企业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而以外商 者合伙企业分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政 投资合伙 666 机构名义从事合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企业名义 伙业务的,由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从事合伙 业登记机关责令 罚的,行政机关 业务的行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停止,处 5000 元 政处罚 以上 5 万元以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罚款。2.《外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商投资合伙企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登记管理规定》 定专人负 处罚。 第五十一条第一 责,及时 款未领取营业执 组织调查 2-1《行政 照,而以外商投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资合伙企业名义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从事合伙业务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由企业登记机关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依照《合伙企业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登记管理办法》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第三十六条规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处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未履行 《流通领域商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审查登记 质量监督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义务,或 法》第三十三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667 政 者拒绝协 商品经营柜台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助工商行 租者、商品展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政管理部 会举办者、网络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门对涉嫌 交易平台提供者、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违法行为 广播电视购物平 罚的,行政机关 采取措施、 台经营者对申请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展开调查 进入其经营场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为的行 或者平台销售商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政处罚 品的经营者的主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体资格未履行审 定专人负 处罚。 查登记义务,或 责,及时 2-1《行政 者拒绝协助工商 组织调查 行政管理部门对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涉嫌违法行为采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取措施、开展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查的,责令改正;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拒不改正的,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668 政 处 罚 对未取得 1、《化妆品卫生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化妆品 监督条例》第二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 十四条未取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卫生许可 《化妆品生产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证》的企 业卫生许可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业擅自生 的企业擅自生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产化妆品 化妆品的,责令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该企业停产,没 罚的,行政机关 罚 收产品及违法所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得,并且可以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违法所得 3 到 5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倍的罚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669 行 对未取得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药品经 第七十二条未取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营许可证》 得《药品生产许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经营药品 可证》、《药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行政处 经营许可证》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者《医疗机构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剂许可证》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药品、经营药品 罚的,行政机关 的,依法予以取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缔,没收违法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产、销售的药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和违法所得,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违法生产、销 定专人负 处罚。 售的药品货值金 责,及时 2-1《行政 额二倍以上五倍 组织调查 以下的罚款;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成犯罪的,依法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三条第一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未取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第二类医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疗器械产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670 政 处 罚 品注册证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医疗器 没收违法所得、 罚的,行政机关 械进行生 违法生产经营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产、经营 医疗器械和用于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或未经许 违法生产经营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可生产、 工具、设备、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经营或未 材料等物品;违 定专人负 处罚。 经许可生 法生产经营的医 责,及时 2-1《行政 产、经营 疗器械货值金额 组织调查 医疗器械 不足 1 万元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行政处 并处 5 万元以上 当事人有 四条 罚 除本法 10 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货值金额 1 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的,并处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值金额 10 倍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20 倍以下罚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情节严重的,5 年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内不受理相关责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任人及企业提出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医疗器械许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申请:(一)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产、经营未取得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医疗器械注册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第二类、第三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类医疗器械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二)未经许可 秘密。 从事第二类、第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三类医疗器械生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产活动的;(三)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未经许可从事第 调查报告, 三类医疗器械经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营活动的。有前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款第一项情形、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情节严重的,由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原发证部门吊销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医疗器械生产许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可证或者医疗器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械经营许可证。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山西省酒类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理条例》第二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四条 未取得酒类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生产、批发许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证,擅自生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批发酒类的,由 立案。 671 当给予行政处 行 对未取得 县级以上主管酒 罚的,行政机关 政 酒类批发 类生产、流通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许可证的 部门责令停止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行政处罚。 产或批发,没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违法生产、批发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酒类和违法所 定专人负 处罚。 得,可并处违法 责,及时 2-1《行政 所得百分之十五 组织调查 至百分之二十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罚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 食品(食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 122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本法规定,未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品添加剂) 得食品生产经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生产许可 许可从事食品生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从事食品 产经营活动,或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食品添 672 者未取得食品添 罚的,行政机关 处 加剂)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加剂生产许可从 罚 产经营活 事食品添加剂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动,以及 产活动的,由县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对相关责 级以上人民政府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任人的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 定专人负 处罚。 政处罚 理部门没收违法 责,及时 所得和违法生产 组织调查 2-1《行政 经营的食品、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添加剂以及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于违法生产经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工具、设备、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原料等物品;违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法生产经营的食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品、食品添加剂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货值金额不足一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万元的,并处五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万元以上十万元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以下罚款;货值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金额一万元以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的,并处货值金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额十倍以上二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倍以下罚款。明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知从事前款规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违法行为,仍 秘密。 为其提供生产经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营场所或者其他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条件的,由县级 审查案件 立案。 以上人民政府食 调查报告, 2-2《行政 品安全监督管理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法行为,没收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法所得,并处五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万元以上十万元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以下罚款;使消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费者的合法权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受到损害的,应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当与食品、食品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添加剂生产经营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者承担连带责任。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未取得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 第一百二十二条: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许可从事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餐饮服务 未取得食品生产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经营活动; 经营许可从事食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673 政 明知从事 品生产经营活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前款规定 或者未取得食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的违法行 添加剂生产许可 罚的,行政机关 为,仍为 从事食品添加剂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其提供经 生产活动的,由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营场所或 县级以上人民政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者其他条 府食品药品监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件的行政 管理部门没收违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法所得和违法生 责,及时 产经营的食品、 组织调查 2-1《行政 食品添加剂以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用于违法生产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的工具、设备、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原料等物品;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法生产经营的食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品、食品添加剂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货值金额不足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万元的,并处五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万元以上十万元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以下罚款;货值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金额一万元以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并处货值金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额十倍以上二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倍以下罚款。明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知从事前款规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的违法行为,仍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为其提供生产经 秘密。 营场所或者其他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条件的,由县级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以上人民政府食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品药品监督管理 调查报告, 部门责令停止违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行为,没收违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法所得,并处五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万元以上十万元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以下罚款;使消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费者的合法权益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受到损害的,应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当与食品、食品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添加剂生产经营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者承担连带责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任。”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未依法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登记为有 和国公司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674 政 处 罚 限责任公 二百一十条未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司或者股 法登记为有限责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份有限公 任公司或者股份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司,而冒 有限公司,而冒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用有限责 用有限责任公司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任公司或 或者股份有限公 罚的,行政机关 者股份有 司名义的,或者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限公司名 未依法登记为有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义的,或 限责任公司或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者未依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登记为有 分公司,而冒用 定专人负 处罚。 限责任公 有限责任公司或 责,及时 2-1《行政 司或者股 者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调查 份有限公 的分公司名义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司的分公 由公司登记机关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司,而冒 责令改正或者予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用有限责 以取缔,可以并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任公司或 处十万元以下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者股份有 罚款。2.《中华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限公司的 人民共和国公司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分公司名 登记管理条例》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义的行政 第七十五条未依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处罚 法登记为有限责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任公司或者股份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有限公司,而冒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用有限责任公司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或者股份有限公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司名义的,或者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未依法登记为有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限责任公司或者 秘密。 股份有限公司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分公司,而冒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有限责任公司或 审查案件 立案。 者股份有限公司 调查报告, 2-2《行政 的分公司名义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由公司登记机关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责令改正或者予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以取缔,可以并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处 10 万元以下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罚款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文物商 《文物保护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店从事文 第五十三条文物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675 政 物拍卖经 商店应当由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营活动行 自治区、直辖市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为的行政 人民政府文物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罚 政部门批准设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依法进行管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文物商店不得从 罚的,行政机关 事文物拍卖经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活动,不得设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经营文物拍卖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拍卖企业。第七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十三条有下列情 定专人负 处罚。 形之一的,由工 责,及时 商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调查 2-1《行政 没收违法所得、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非法经营的文物,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违法经营额五万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元以上的,并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违法经营额一倍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以上三倍以下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罚款;违法经营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额不足五万元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并处五千元以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五万元以下的罚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款;情节严重的,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由原发证机关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销许可证书: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一)文物商店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从事文物拍卖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营活动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文物收 《文物保护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676 政 藏单位从 第四十四条禁止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事文物的 国有文物收藏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商业经营 位将馆藏文物赠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活动行为 与、出租或者出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政处 售给其他单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个人。第五十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文物收藏单位以 罚的,行政机关 外的公民、法人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和其他组织可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收藏通过下列方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式取得的文物: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一)依法继承 定专人负 处罚。 或者接受赠与; 责,及时 (二)从文物商 组织调查 2-1《行政 店购买;(三)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从经营文物拍卖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拍卖企业购买;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四)公民个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合法所有的文物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相互交换或者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法转让;(五)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国家规定的其他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方式。文物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收藏单位以外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公民、法人和其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他组织收藏的前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款文物可以依法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流通。第七十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条有下列情形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一的,由工商行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政管理部门没收 秘密。 违法所得、非法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经营的文物,违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法经营额五万元 审查案件 立案。 以上的,并处违 调查报告, 2-2《行政 法经营额一倍以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上三倍以下的罚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款;违法经营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不足五万元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并处五千元以上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五万元以下的罚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款;情节严重的,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由原发证机关吊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销许可证书:……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四)文物收藏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单位从事文物的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商业经营活动的。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无证无照经营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查处办法》第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三条从事无照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677 政 处 罚 对无照经 营的行政 处罚 营的,由工商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管理部门依照 罚的,行政机关 相关法律、行政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法规的规定予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罚。法律、行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政法规对无照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营的处罚没有明 定专人负 处罚。 确规定的,由工 责,及时 2-1《行政 商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调查 责令停止违法行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为,没收违法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得,并处 1 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以下的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工业产品生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产许可证管理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例》第四十五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企业未依照本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例规定申请取得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对无证生 678 政 产企业进 处 行行政处 罚 罚 生产许可证而擅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自生产列入目录 罚的,行政机关 产品的,由工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产品生产许可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主管部门责令停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止生产,没收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生产的产品, 定专人负 处罚。 处违法生产产品 责,及时 2-1《行政 货值金额等值以 组织调查 上 3 倍以下的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款;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没收违法所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得;构成犯罪的,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依法追究刑事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任。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盐业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理条例 》第三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五条 违反本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例第十四条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无准运 无准运证运输食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证运输食 用盐,或者运输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679 行 用盐或者 隐匿品名的食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运输隐匿 盐的,由盐业行 罚的,行政机关 处 品名的食 政主管部门责令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用盐的行 其停止违法行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为的行政 没收违法运输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罚 食用盐和违法所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得,并对托运、 定专人负 处罚。 自运人处违法运 责,及时 输的食用盐价值 组织调查 2-1《行政 1 倍以上 3 倍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下罚款,对承运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人处违法所得 1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倍以上 3 倍以下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罚款。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广告发布登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记管理规定》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辖区内 的广告发 行 布单位未 680 政 按规定报 处 送《广告 罚 业统计报 表》的行 政处罚 十五条第四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广告发布单位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不按规定报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广告业统计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表》的,由工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政管理部门予 罚的,行政机关 以警告,责令改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正;拒不改正的,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一万元以下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款。”2.《中华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人民共和国广告 定专人负 处罚。 法》第六十七条:责,及时 2-1《行政 “有本法规定的 组织调查 违法行为的,由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门记入信用档案,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并依照有关法律、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行政法规规定予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以公示。”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销售、 销售假药的,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使用未获 收违法生产、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681 政 得生物制 售的药品和违法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品批签发 所得,并处违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证明的行 生产、销售药品 立案。 政处罚 当给予行政处 货值金额二倍以 罚的,行政机关 上五倍以下的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款;有药品批准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证明文件的予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撤销,并责令停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产、停业整顿; 定专人负 处罚。 情节严重的,吊 责,及时 2-1《行政 销《药品生产许 组织调查 可证》、《药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经营许可证》或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者《医疗机构制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剂许可证》;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成犯罪的,依法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追究刑事责任。2、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生物制品批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发管理办法》第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四十四条:销售、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使用未获得生物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制品批签发证明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生物制品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依照《药品管理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法》第七十三条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规定予以处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销售或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682 政 处 罚 经营活动 国工业产品生产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中使用未 许可证管理条例》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取得生产 第四十八条销售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许可证的 或者在经营活动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列入目录 中使用未取得生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产品的单 产许可证的列入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位或个人 目录产品的,责 罚的,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令改正,处 5 万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元以上 20 万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下的罚款;有违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法所得的,没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违法所得;构成 定专人负 处罚。 犯罪的,依法追 责,及时 究刑事责任。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销售失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683 政 效、变质 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的产品行 第五十二条: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为的行政 售失效、变质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罚 产品的,责令停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止销售,没收违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法销售的产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并处违法销售产 罚的,行政机关 品货值金额二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以下的罚款;有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违法所得的,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情节严重的,吊 定专人负 处罚。 销营业执照;构 责,及时 2-1《行政 成犯罪的,依法 组织调查 追究刑事责任。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第六十二条: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务业的经营者将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本法第四十九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至第五十二条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定禁止销售的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品用于经营性服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务的,责令停止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使用;对知道或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者应当知道所使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用的产品属于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法规定禁止销售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的产品的,按照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违法使用的产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包括已使用和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尚未使用的产品)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货值金额,依 秘密。 照本法对销售者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的处罚规定处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684 行 对销售未1、《化妆品卫生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经批准的 监督条例》第二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首次进口 十六条违反本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的化妆品 例规定,进口或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行政处 者销售未经批准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或者检验的进口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化妆品的,没收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产品及违法所得, 罚的,行政机关 并且可以处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所得三到五倍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款。对已取得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批准文号的生产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特殊用途化妆品 定专人负 处罚。 的企业,违反本 责,及时 条例规定,情节 组织调查 2-1《行政 严重的,可以撤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产品的批准文 当事人有 四条 号。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水效标识管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办法》第二十八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条:违反本办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规定,销售者(含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网络商品经营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销售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含网络 的,予以通报,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商品经营 并处一万元以上 罚的,行政机关 行 者)销售 三万元以下罚款: 685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应当标注 (一)销售应当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但未标注 标注但未标注水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水效标识 效标识的产品的;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产品等 (二)销售使用 定专人负 处罚。 行为的行 不符合规定的水 责,及时 政处罚 2-1《行政 效标识的产品的;组织调查 (三)在网络交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易产品信息主页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面展示的水效标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识不符合规定的;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四)伪造、冒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用水效标识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流通领域商品 质量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 销售者不得购进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销售者 或者销售无厂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购进或者 厂址等来源不明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 销售无厂 的商品。第三十 罚的,行政机关 政 名、厂址 二条:销售者违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686 处 等来源不 反本办法第十三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明的商品 条规定的,责令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为的行 改正,处违法所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得三倍以下但不 定专人负 处罚。 超过三万元的罚 责,及时 款;没有违法所 2-1《行政 组织调查 得的,处一万元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流通领域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品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销售者 办法》第八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违反《流 销售的商品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通领域商 其包装上的标识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品质量监 应当真实、准确、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687 政 督管理办 便于识别,不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法》第八 误导消费者,并 罚的,行政机关 罚 条、第九 符合下列要求: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条规定行 (一)有商品质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为的行政 量检验合格证明;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罚 (二)有中文标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明的商品名称、 定专人负 处罚。 生产厂厂名和厂 责,及时 址;(三)根据 组织调查 2-1《行政 商品的特点和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用要求,需要标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明的商品规格、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等级、所含主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成分、含量以及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其他需要事先让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消费者知晓的内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容;(四)限期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使用的商品应当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在显著位置清晰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标明生产日期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安全使用期或者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失效日期;(五)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使用不当,容易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造成商品本身损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坏或者可能危及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人身、财产安全 秘密。 的商品,应当有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明确的警示标志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或者中文警示说 审查案件 立案。 明;(六)其他 调查报告, 2-2《行政 法律、法规及强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制性标准规定应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当标明的内容。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销售者销售的使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用自己的商标、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委托他人生产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商品,应当按照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本条前款的规定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进行标注。根据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商品的特点难以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附加标识的裸装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商品,可以不附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加商品标识。第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九条:销售的进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口商品应当符合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下列要求:(一)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有中文标明的商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品名称、产地以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及进口商或者总 查)。 经销者名称和地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址;(二)关系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或者对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使用、维护有特 前,应制 笔录。 殊要求的商品, 作《行政 3-1《行政 应当附有中文说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明书;(三)限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期使用的商品,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应当有中文注明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的失效日期;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四)用进口散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件组装或者分装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的商品,商品或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者包装上应当有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中文注明的组装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或者分装厂厂名、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厂址。第三十条: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销售者违反本办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法第八条和第九 书》。 决定;(二)违 条规定的,依照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中华人民共和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国产品质量法》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第五十四条的规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定予以处罚。2.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国产品质量法》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第二十七条:产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品或者其包装上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的标识必须真实,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并符合下列要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一)有产品质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量检验合格证明;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二)有中文标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明的产品名称、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生产厂厂名和厂 法律规定 定。 址;(三)根据 的方式送 4-1《行政 产品的特点和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用要求,需要标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明产品规格、等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级、所含主要成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份的名称和含量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的,用中文相应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予以标明;需要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事先让消费者知 8.其 实、理由、依据, 晓的,应当在外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包装上标明,或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者预先向消费者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提供有关资料;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四)限期使用 责任。 4-2《行政 的产品,应当在 处罚法》第六十 显著位置清晰地 二条 标明生产日期和 关及其执法人 安全使用期或者 员在作出行政 失效日期;(五) 处罚决定之前, 使用不当,容易 未依照本法第 造成产品本身损 四十四条、第四 坏或者可能危及 十五条的规定 人身、财产安全 向当事人告知 的产品,应当有 拟作出的行政 警示标志或者中 处罚内容及事 文警示说明。裸 实、理由、依据, 装的食品和其他 或者拒绝听取 根据产品的特点 当事人的陈述、 难以附加标识的 申辩,不得作出 裸装产品,可以 行政处罚决定; 不附加产品标识。 当事人明确放 第五十四条:产 弃陈述或者申 品标识不符合本 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机 法第二十七条规 5-1《行政 定的,责令改正; 处罚法》第五十 有包装的产品标 九条行政机关 识不符合本法第 依照本法第五 二十七条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 项、第(五)项 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情节严重 应当制作行政 的,责令停止生 处罚决定书。行 产、销售,并处 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生产、销售 应当载明下列 产品货值金额百 事项:(一)当 分之三十以下的 事人的姓名或 罚款;有违法所 者名称、地址; 得的,并处没收 (二)违反法律、 违法所得。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销售者 1.《流通领域商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违反《流 品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通领域商 办法》第八条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688 政 处 罚 品质量监 售的商品或者其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督管理办 包装上的标识应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法》第十 当真实、准确、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条第(一)便于识别,不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项至第 误导消费者,并 罚的,行政机关 (五)项、符合下列要求: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第十一条、 (一)有商品质量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第十二条、 检验合格证明;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十四条 (二)有中文标明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规定行为 的商品名称、生 定专人负 处罚。 的行政处 产厂厂名和厂址;责,及时 罚 (三)根据商品的 组织调查 2-1《行政 特点和使用要求,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需要标明的商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规格、等级、所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含主要成分、含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量以及其他需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事先让消费者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晓的内容;(四)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限期使用的商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在显著位置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清晰标明生产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期和安全使用期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或者失效日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五)使用不当,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容易造成商品本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身损坏或者可能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危及人身、财产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安全的商品,应 秘密。 当有明确的警示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标志或者中文警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示说明;(六)其 审查案件 立案。 他法律、法规及 调查报告, 2-2《行政 强制性标准规定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应当标明的内容。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销售者销售的使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用自己的商标、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委托他人生产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商品,应当按照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本条前款的规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进行标注。根据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商品的特点难以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附加标识的裸装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商品,可以不附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加商品标识。第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九条销售的进口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商品应当符合下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列要求:(一)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中文标明的商品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名称、产地以及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进口商或者总经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销者名称和地址;查)。 回答询问,并协 (二)关系人体健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康和人身、财产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安全或者对使用、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维护有特殊要求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的商品,应当附 前,应制 笔录。 有中文说明书; 作《行政 3-1《行政 (三)限期使用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商品,应当有中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文注明的失效日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期;(四)用进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散件组装或者分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装的商品,商品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或者包装上应当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有中文注明的组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装或者分装厂厂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名、厂址。第十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条:销售者不得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销售下列商品: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一)不符合保障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人体健康和人身、 书》。 决定;(二)违 财产安全的国家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标准、行业标准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的商品;(二)不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符合在商品或者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其包装上标注采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用的产品标准的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商品,不符合以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商品说明、实物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样品等方式表明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的质量状况的商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品,不具备应当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具备的使用性能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的商品;(三)国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家明令淘汰并禁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止销售的商品;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四)伪造产地, 法律规定 定。 伪造或者冒用他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人的厂名、厂址,达当事人。 伪造或者冒用认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证标志等质量标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志的商品;(五)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失效、变质的商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品;(六)篡改生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产日期的商品。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第十一条:销售 8.其 实、理由、依据, 者销售商品,不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得掺杂、掺假,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不得以假充真、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以次充好,不得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以不合格商品冒 责任。 充合格商品。第 处罚法》第六十 十二条销售的商 二条 品存在使用性能 关及其执法人 的瑕疵但不违反 员在作出行政 法律强制性规定 处罚决定之前, 的,销售者应当 未依照本法第 在商品、包装或 四十四条、第四 者销售场所的显 十五条的规定 著位置清晰地标 向当事人告知 明“处理品”、 拟作出的行政 “残次品”、“等 处罚内容及事 外品”等,并以 实、理由、依据, 告示等方式如实 或者拒绝听取 说明商品的瑕疵 当事人的陈述、 或者实际质量状 申辩,不得作出 况。第十三条销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 售者不得购进或 当事人明确放 者销售无厂名、 弃陈述或者申 厂址等来源不明 辩权利的除外。 的商品。第十四 5-1《行政 条奖品、赠品等 处罚法》第五十 视同销售的商品, 九条行政机关 应当符合本办法 依照本法第五 第八条至第十三 十七条的规定 条规定。第三十 给予行政处罚, 条:销售者违反 应当制作行政 本办法第十条第 处罚决定书。行 (一) 项至第 (五) 政处罚决定书 项、第十一条、 应当载明下列 第十二条和第十 事项:(一)当 四条规定的,依 事人的姓名或 照《中华人民共 者名称、地址; 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违反法律、 第四十九条至第 法规、规章的事 五十三条的规定 实和证据;(三) 予以处罚。2. 行政处罚的种 《中华人民共和 类和依据;(四) 国产品质量法》 行政处罚的履 第四十九条:第 行方式和期限; 四十九条生产、 (五)申请行政 销售不符合保障 复议、提起行政 人体健康和人身、 诉讼的途径和 财产安全的国家 期限;(六)作 标准、行业标准 出行政处罚决 的产品的,责令 定的行政机关 停止生产、销售, 名称和作出决 没收违法生产、 定的日期。行政 销售的产品,并 处罚决定书必 处违法生产、销 须盖有作出行 售产品(包括已 政处罚决定的 售出和未售出的 行政机关的印 产品,下同)货 章。 值金额等值以上 5-2.《行 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处罚法》第四 有违法所得的, 十五条 并处没收违法所 人有权进行陈 得;情节严重的, 述和申辩。行政 吊销营业执照; 机关必须充分 构成犯罪的,依 听取当事人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对当事人 当事 第五十条:在产 提出的事实、理 品中掺杂、掺假, 由和证据,应当 以假充真,以次 进行复核;当事 充好,或者以不 人提出的事实、 合格产品冒充合 理由或者证据 格产品的,责令 成立的,行政机 停止生产、销售, 关应当采纳。行 没收违法生产、 政机关不得因 销售的产品,并 当事人陈述、申 处违法生产、销 辩而给予更重 售产品货值金额 的处罚。6-1. 百分之五十以上 《行政处罚法》 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决定 并处没收违法所 书应当在宣告 得;情节严重的, 后当场交付当 吊销营业执照; 事人;当事人不 构成犯罪的,依 在场的,行政机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应当在七日 第五十一条:生 内依照《中华人 产国家明令淘汰 民共和国民事 的产品的,销售 诉讼法》的有关 国家明令淘汰并 规定,将行政处 停止销售的产品 罚决定书送达 的,责令停止生 当事人。 产、销售,没收 7-1.《行 违法生产、销售 政处罚法》第六 的产品,并处违 十六条 法生产、销售产 处罚决定依法 品货值金额等值 作出后,当事人 以下的罚款;有 应当在行政处 违法所得的,并 罚决定书载明 处没收违法所得; 的期限内,予以 情节严重的,吊 履行。当事人确 销营业执照。第 有经济困难,需 五十二条:销售 要延期或者分 失效、变质的产 期缴纳罚款的, 品的,责令停止 经当事人申请 销售,没收违法 和行政机关批 销售的产品,并 准,可以暂缓或 处违法销售产品 者分期缴纳 行政 货值金额二倍以 7-2.《行 下的罚款;有违 政处罚法》第七 法所得的,并处 十二条 当事 没收违法所得; 人逾期不履行 情节严重的,吊 行政处罚决定 销营业执照;构 的,作出行政处 成犯罪的,依法 罚决定的行政 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可以采取 第五十三条:伪 下列措施:(一) 造产品产地的, 到期不缴纳罚 伪造或者冒用他 款的,每日按罚 人厂名、厂址的, 款数额的百分 伪造或者冒用认 之三加处罚款, 证标志等质量标 加处罚款的数 志的,责令改正, 额不得超出罚 没收违法生产、 款的数额;(二) 销售的产品,并 根据法律规定, 处违法生产、销 将查封、扣押的 售产品货值金额 财物拍卖、依法 等值以下的罚款; 处理或者将冻 有违法所得的, 结的存款、汇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 划拨抵缴罚款; 得;情节严重的, (三)根据法律 吊销营业执照。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销售者 《商品量计量违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销售的定 法行为处罚规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量包装商 第五条:销售者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689 政 品或者零 销售的定量包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售商品, 商品或者零售商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其实际量 品,其实际量与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与标注量 标注量或者实际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或者实际 量与贸易结算量 罚的,行政机关 量与贸易 不相符,计量偏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结算量不 差超过《定量包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相符,计 装商品计量监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量偏差超 规定》、《零售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过有关规 商品称重计量监 定专人负 处罚。 定的行为 督规定》或者国 责,及时 2-1《行政 的行政处 家其他有关规定 组织调查 罚 的,质量技术监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督部门责令改正,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给用户、消费者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造成损失的,责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令赔偿损失,并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处违法所得 3 倍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下、最高不超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过 30000 元的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款;没有违法所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得的,可处 10000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元以下的罚款。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690 政 处 罚 对销售者 《商品量计量违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销售国家 法行为处罚规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计量偏 第六条:销售者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差没有规 销售国家对计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定的商品, 偏差没有规定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其实际量 商品,其实际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与贸易结 与贸易结算量之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算量之差, 差,超过国家规 罚的,行政机关 超过国家 定使用的计量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规定使用 具极限误差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计量器 质量技术监督部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具极限误 门责令改正,给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差的行为 用户、消费者造 定专人负 处罚。 的行政处 成损失的,责令 责,及时 罚 2-1《行政 赔偿损失,并处 组织调查 违法所得 3 倍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下、最高不超过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20000 元的罚款。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691 行 对销售者 《家用汽车产品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销售家用 修理、更换、退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汽车产品 货责任规定》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时不交付 十二条第一款: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合格的家 销售者销售家用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用汽车产 汽车产品,应当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品等行为 符合下列要求: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一)向消费者 罚的,行政机关 罚 交付合格的家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汽车产品以及发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票;(二)按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随车物品清单等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随车文件向消费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者交付随车工具、 备件等物品; 2-1《行政 组织调查 (三)当面查验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家用汽车产品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外观、内饰等现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场可查验的质量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状况;(四)明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示并交付产品使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用说明书、三包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凭证、维修保养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手册等随车文件;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五)明示家用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汽车产品三包条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款、包修期和三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包有效期;(六)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明示由生产者约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定的修理者名称、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地址和联系电话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等修理网点资料, 秘密。 但不得限制消费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者在上述修理网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点中自主选择修 审查案件 立案。 理者;(七)在 调查报告, 2-2《行政 三包凭证上填写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有关销售信息;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八)提醒消费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者阅读安全注意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事项、按产品使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用说明书的要求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进行使用和维护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保养。第十二条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第二款:对于进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口家用汽车产品,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销售者还应当明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示并交付海关出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具的货物进口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明和出入境检验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检疫机构出具的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进口机动车辆检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验证明等资料。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第三十九条:违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反本规定第十二 查)。 条规定,构成有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关法律法规规定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的违法行为的,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未构成有关法律 前,应制 笔录。 法规规定的违法 作《行政 3-1《行政 行为的,予以警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告,责令限期改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正;情节严重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处 3 万元以下罚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款。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价格违法行为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规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六条经营者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反价格法第十四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条的规定,有下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列推动商品价格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692 政 处 罚 对行业协 过快、过高上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会或者其 行为之一的,责 罚的,行政机关 他单位组 令改正,没收违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织不正当 法所得,并处违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推动商品 法所得 5 倍以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价格过快 的罚款;没有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过高上涨 法所得的,处 5 定专人负 处罚。 的行政处 万元以上 50 万元 责,及时 罚 2-1《行政 以下的罚款,情 组织调查 节较重的处 50 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元以上 300 万元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以下的罚款;情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节严重的,责令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停业整顿,或者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由工商行政管理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机关吊销营业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照:(一)捏造、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散布涨价信息,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扰乱市场价格秩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序的;(二)除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生产自用外,超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出正常的存储数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量或者存储周期,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大量囤积市场供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应紧张、价格发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生异常波动的商 秘密。 品,经价格主管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部门告诫仍继续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囤积的;(三)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利用其他手段哄 调查报告, 抬价格,推动商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品价格过快、过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高上涨的。行业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协会或者为商品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交易提供服务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单位有前款规定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的违法行为的,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可以处 50 万元以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下的罚款;情节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严重的,由登记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管理机关依法撤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销登记、吊销执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照。前两款规定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以外的其他单位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散布虚假涨价信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息,扰乱市场价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格秩序,依法应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当由其他主管机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关查处的,价格 查)。 主管部门可以提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出依法处罚的建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议,有关主管机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关应当依法处罚。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五条第三款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业协会或者其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行业协 单位组织经营者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会或者其 相互串通,操纵 立案。 693 当给予行政处 行 他单位组 市场价格的,对 罚的,行政机关 政 织经营者 经营者依照前两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相互串通, 款的规定处罚;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操纵市场 对行业协会或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价格的行 其他单位,可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处 50 万元以下的 定专人负 处罚。 罚款,情节严重 责,及时 2-1《行政 的,由登记管理 组织调查 机关依法撤销登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记、吊销执照。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广告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五十五条:“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反本法规定,发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布虚假广告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694 政 处 罚 由市场监督管理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虚假广 部门责令停止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告的行政 布广告,责令广 罚的,行政机关 处罚 告主在相应范围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内消除影响,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广告费用三倍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上五倍以下的罚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款,广告费用无 定专人负 处罚。 法计算或者明显 责,及时 偏低的,处二十 组织调查 2-1《行政 万元以上一百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两年内有三次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上违法行为或者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有其他严重情节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的,处广告费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五倍以上十倍以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下的罚款,广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费用无法计算或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者明显偏低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二百万元以下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罚款,可以吊销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营业执照,并由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广告审查机关撤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销广告审查批准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文件、一年内不 秘密。 受理其广告审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申请。广告经营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者、广告发布者 审查案件 立案。 明知或者应知广 调查报告, 2-2《行政 告虚假仍设计、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制作、代理、发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布的,由市场监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督管理部门没收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广告费用,并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广告费用三倍以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上五倍以下的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款,广告费用无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法计算或者明显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偏低的,处二十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万元以上一百万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两年内有三次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上违法行为或者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有其他严重情节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的,处广告费用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五倍以上十倍以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下的罚款,广告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费用无法计算或 查)。 者明显偏低的,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处一百万元以上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二百万元以下的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罚款,并可以由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有关部门暂停广 前,应制 笔录。 告发布业务、吊 作《行政 3-1《行政 销营业执照、吊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销广告发布登记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证件。广告主、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广告经营者、广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告发布者有本条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第一款、第三款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规定行为,构成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犯罪的,依法追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究刑事责任。” 2.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国广告法》第六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十七条:“有本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法规定的违法行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为的,由市场监 书》。 决定;(二)违 督管理部门记入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信用档案,并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照有关法律、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政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公示。”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需要定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期检查、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检验、校 三十六条,医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准、保养、器械使用单位对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维护的医 需要定期检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695 政 疗器械, 检验、校准、保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医疗器械 养、维护的医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使用单位 器械,应当按照 罚的,行政机关 未按照产 产品说明书的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品说明书 求进行检查、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要求检查、 验、校准、保养、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检验、校 维护并予以记录, 准、保养、及时进行分析、 定专人负 处罚。 维护并予 评估,确保医疗 责,及时 以记录, 器械处于良好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及时进行 态,保障使用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分析、评 量;对使用期限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估,确保 长的大型医疗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医疗器械 械,应当逐台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处于良好 立使用档案,记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状态的行 录其使用、维护、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政处罚; 转让、实际使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时间等事项。记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录保存期限不得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少于医疗器械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定使用期限终止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后 5 年。2、《医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疗器械监督管理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条例》第六十八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条,由县级以上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人民政府食品药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品监督管理部门 秘密。 责令改正,给予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警告;拒不改正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处 5000 元以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上 2 万元以下罚 调查报告, 款;情节严重的,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责令停产停业,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直至由原发证部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门吊销医疗器械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经营许可证。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学校食 《学校食品安全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堂或供餐 与营养健康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696 政 处 罚 单位采购、 规定》第五十五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贮存亚硝 条第一款:“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酸盐(包 反本规定第三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括亚硝酸 六条第二款,学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钠、亚硝 校食堂(或者供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酸钾)的 餐单位)采购、 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贮存亚硝酸盐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包括亚硝酸钠、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亚硝酸钾)的,由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 定专人负 处罚。 管理部门责令改 责,及时 2-1《行政 正,给予警告, 组织调查 并处 5000 元以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3 万元以下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学校食 《学校食品安全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堂或供餐 与营养健康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697 政 单位未按 规定》第五十六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要求留样 条:“违反本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的行政处 定第四十条,学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校食堂(或者供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餐单位)未按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求留样的,由县 罚的,行政机关 级以上人民政府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食品安全监督管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改正的,处 5000 定专人负 处罚。 元以上 3 万元以 责,及时 下罚款。”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学校食 《学校食品安全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698 政 堂或供餐 与营养健康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单位未查 规定》第五十四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验或留存 条第二款:“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社会信用 反本规定第三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代码等证 四条第(三)项、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明文件的 第(四)项,学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政处罚 校食堂(或者供 罚的,行政机关 餐单位)未查验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或者留存食用农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产品生产者、集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中交易市场开办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者或者经营者的 定专人负 处罚。 社会信用代码或 责,及时 组织调查 者身份证明文件、 2-1《行政 食用农产品产地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证明或者购货凭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证、合格证明文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件的,由县级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上人民政府食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安全监督管理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门责令改正;拒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不改正的,给予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并处 5000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元以上 3 万元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下罚款。”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血液制品管 理条例》第三十 对血液制 品生产单 位擅自向 其他单位 出让、出 租、出借 行 以及与他 699 政 人共用 处 《药品生 罚 产企业许 可证》、 产品批准 文号或者 供应原料 血浆的行 政处罚 九条血液制品生 产单位违反本条 例规定,擅自向 其他单位出让、 出租、出借以及 与他人共用《药 品生产企业许可 证》、产品批准 文号或者供应原 料血浆的,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 以上 10 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特种设备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全法》第二条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一款:特种设备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生产(包括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计、制造、安装、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对压力管 700 政 道安装单 处 位的行政 罚 处罚 改造、修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经营、使用、检 罚的,行政机关 验、检测和特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设备安全的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适用本法。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第七条:特种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备生产、经营、 定专人负 处罚。 使用单位应当遵 责,及时 2-1《行政 守本法和其他有 组织调查 关法律、法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建立、健全特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设备安全和节能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责任制度,加强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特种设备安全和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节能管理,确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特种设备生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经营、使用安全,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符合节能要求。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第八条第二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特种设备生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经营、使用、检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验、检测应当遵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守有关特种设备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安全技术规范及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标准。第五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十七条:负责特 秘密。 种设备安全监督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管理的部门依照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本法规定,对特 审查案件 立案。 种设备生产、经 调查报告, 2-2《行政 营、使用单位和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检验、检测机构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实施监督检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第六十一条及第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一)项、第(二)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项、第(五)项: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负责特种设备安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全监督管理的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门在依法履行监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督检查职责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可以行使下列职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权:(一)进入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现场进行检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向特种设备生产、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经营、使用单位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和检验、检测机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构的主要负责人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和其他有关人员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调查、了解有关 查)。 情况;(二)根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据举报或者取得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的涉嫌违法证据,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查阅、复制特种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设备生产、经营、前,应制 笔录。 使用单位和检验、 作《行政 3-1《行政 检测机构的有关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合同、发票、账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簿以及其他有关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资料;(五)对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违反本法规定的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行为作出行政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罚决定。第六十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五条第三款:负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责特种设备安全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监督管理的部门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实施安全监督检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查时,应当有二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名以上特种设备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监察人员参 书》。 决定;(二)违 加,并出示有效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的特种设备安全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行政执法证件。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第六十六条:负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责特种设备安全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监督管理的部门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对特种设备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使用单位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和检验、检测机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构实施监督检查,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应当对每次监督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检查的内容、发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现的问题及处理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情况作出记录,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并由参加监督检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查的特种设备安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全监察人员和被 的方式送 检查单位的有关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负责人签字后归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档。被检查单位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的有关负责人拒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绝签字的,特种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设备安全监察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员应当将情况记 进行处罚。 录在案。第七十 8.其 实、理由、依据, 四条:违反本法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规定,未经许可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从事特种设备生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产活动的,责令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停止生产,没收 责任。 4-2《行政 违法制造的特种 处罚法》第六十 设备,处十万元 二条 行政机 以上五十万元以 关及其执法人 下罚款;有违法 员在作出行政 所得的,没收违 处罚决定之前, 法所得;已经实 未依照本法第 施安装、改造、 四十四条、第四 修理的,责令恢 十五条的规定 复原状或者责令 向当事人告知 限期由取得许可 拟作出的行政 的单位重新安装、 处罚内容及事 改造、修理。第 实、理由、依据, 七十八条:违反 或者拒绝听取 本法规定,特种 当事人的陈述、 设备安装、改造、 申辩,不得作出 修理的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 在施工前未书面 当事人明确放 告知负责特种设 弃陈述或者申 备安全监督管理 辩权利的除外。 的部门即行施工 5-1《行政 的,或者在验收 处罚法》第五十 后三十日内未将 九条行政机关 相关技术资料和 依照本法第五 文件移交特种设 十七条的规定 备使用单位的, 给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应当制作行政 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决定书。行 处一万元以上十 政处罚决定书 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载明下列 第七十九条:违 事项:(一)当 反本法规定,特 事人的姓名或 种设备的制造、 者名称、地址; 安装、改造、重 (二)违反法律、 大修理以及锅炉 法规、规章的事 清洗过程,未经 实和证据;(三) 监督检验的,责 行政处罚的种 令限期改正;逾 类和依据;(四) 期未改正的,处 行政处罚的履 五万元以上二十 行方式和期限; 万元以下罚款; (五)申请行政 有违法所得的, 复议、提起行政 没收违法所得; 诉讼的途径和 情节严重的,吊 期限;(六)作 销生产许可证。 出行政处罚决 第八十一条第一 定的行政机关 款及第(一)项: 名称和作出决 违反本法规定, 定的日期。行政 特种设备生产单 处罚决定书必 位有下列行为之 须盖有作出行 一的,责令限期 政处罚决定的 改正;逾期未改 行政机关的印 正的,责令停止 章。 生产,处五万元 5-2.《行 以上五十万元以 政处罚法》第四 下罚款;情节严 十五条 重的,吊销生产 人有权进行陈 许可证:(一) 述和申辩。行政 不再具备生产条 机关必须充分 件、生产许可证 听取当事人的 已经过期或者超 意见,对当事人 出许可范围生产 提出的事实、理 的;第八十一条 由和证据,应当 第二款:违反本 进行复核;当事 法规定,特种设 人提出的事实、 备生产单位生产、 理由或者证据 销售、交付国家 成立的,行政机 明令淘汰的特种 关应当采纳。行 设备的,责令停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 止生产、销售, 当事人陈述、申 没收违法生产、 辩而给予更重 销售、交付的特 的处罚。6-1. 种设备,处三万 《行政处罚法》 元以上三十万元 第六十一条 以下罚款;有违 行政处罚决定 法所得的,没收 书应当在宣告 违法所得。第八 后当场交付当 十一条第三款: 事人;当事人不 特种设备生产单 在场的,行政机 位涂改、倒卖、 关应当在七日 出租、出借生产 内依照《中华人 许可证的,责令 民共和国民事 停止生产,处五 诉讼法》的有关 万元以上五十万 规定,将行政处 元以下罚款;情 罚决定书送达 节严重的,吊销 当事人。 生产许可证。第 7-1.《行 八十二条第一款 政处罚法》第六 及第(一)项、 十六条 第(二)项:违 处罚决定依法 反本法规定,特 作出后,当事人 行政 种设备经营单位 应当在行政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 罚决定书载明 的,责令停止经 的期限内,予以 营,没收违法经 履行。当事人确 营的特种设备, 有经济困难,需 处三万元以上三 要延期或者分 十万元以下罚款; 期缴纳罚款的, 有违法所得的, 经当事人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 和行政机关批 (一)销售、出 准,可以暂缓或 租未取得许可生 者分期缴纳 产,未经检验或 7-2.《行 者检验不合格的 政处罚法》第七 特种设备的; 十二条 (二)销售、出 人逾期不履行 租国家明令淘汰、 行政处罚决定 已经报废的特种 的,作出行政处 设备,或者未按 罚决定的行政 照安全技术规范 机关可以采取 的要求进行维护 下列措施:(一) 保养的特种设备 到期不缴纳罚 的。第八十二条 款的,每日按罚 当事 第三款:特种设 款数额的百分 备生产单位销售、 之三加处罚款, 交付未经检验或 加处罚款的数 者检验不合格的 额不得超出罚 特种设备的,依 款的数额;(二) 照本条第一款规 根据法律规定, 定处罚;情节严 将查封、扣押的 重的,吊销生产 财物拍卖、依法 许可证。第八十 处理或者将冻 六条及第(一) 结的存款、汇款 项、第(二)项、 划拨抵缴罚款; 第(三)项:违 (三)根据法律 反本法规定,特 规定,采取其他 种设备生产、经 行政强制执行 营、使用单位有 方式;(四)依 下列情形之一的, 照《中华人民共 责令限期改正; 和国行政强制 逾期未改正的, 法》的规定申请 责令停止使用有 人民法院强制 关特种设备或者 执行。行政机关 停产停业整顿, 批准延期、分期 处一万元以上五 缴纳罚款的,申 万元以下罚款: 请人民法院强 (一)未配备具 制执行的期限, 有相应资格的特 自暂缓或者分 种设备安全管理 期缴纳罚款期 人员、检测人员 限结束之日起 和作业人员的; 计算。 (二)使用未取 得相应资格的人 员从事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检测 和作业的;(三) 未对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 和技能培训的。 第九十条及第 (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 发生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 事故,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 处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三)发生 重大事故,处五 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及第 (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 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职责或者负 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 事故,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的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三)发生 重大事故,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第一 款:违反本法规 定,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 单位或者检验、 检测机构拒不接 受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第二 款: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用 单位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损 毁被查封、扣押 的特种设备或者 其主要部件的, 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 生产许可证,注 销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书。第九 十七条:违反本 法规定,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2.《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二条及第 (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 第(四)项:已 经取得许可、核 准的特种设备生 产单位、检验检 测机构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 2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办理许可证变 更手续的;(二) 不再符合本条例 规定或者安全技 术规范要求的条 件,继续从事特 种设备生产、检 验检测的;(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或者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进行特 种设备生产、检 验检测的;(四) 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转让 许可证书或者监 督检验报告的。 "《山西省盐业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管理条例 》第四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十一条 盐业行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政主管部门的执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盐业批 法人员滥用职权、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发企业参 玩忽职守、徇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与贩卖私 舞弊的,取消其 立案。 701 当给予行政处 行 盐或者为 行政执法资格, 罚的,行政机关 政 加工、运 并依法给予行政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输、销售 处分;构成犯罪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私盐提供 的,依法追究刑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方便的行 事责任。盐业批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为的行政 发企业参与贩卖 定专人负 处罚。 处罚 责,及时 私盐或者为加工、 2-1《行政 运输、销售私盐 组织调查 提供方便的,吊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其食用盐批发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许可证,处违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盐产品价值 1 倍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 3 倍以下罚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款,并对直接负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责的主管人员和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员依法给予处分;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盐业批发企业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作人员有上述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为的,依法给予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处分,并由省盐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业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处违法盐产品价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值 1 倍以上 3 倍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以下罚款;构成 秘密。 犯罪的,依法追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究刑事责任。"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盐业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理条例 》第三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四条 对盐业批 发企业从 行 未取得食 702 政 盐批发许 处 可证单位 罚 购进食盐 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例第十三条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盐业批发企业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按照规定的渠道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购进食用盐,或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者不按照规定的 罚的,行政机关 销售范围从事批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发业务的,由上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一级盐业行政主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管部门责令其停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止违法行为,没 定专人负 处罚。 收违法所得;拒 责,及时 不改正的,由省 组织调查 2-1《行政 盐业行政主管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门吊销食用盐批 当事人有 四条 发许可证。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眼镜镜 《眼镜制配计量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片、角膜 监督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接触镜和 第六条眼镜镜片、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成品眼镜 角膜接触镜、成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生产者未 品眼镜销售者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703 政 建立完善 及从事配镜验光、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的进出货 定配眼镜、角膜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物计量检 接触镜配戴的经 罚的,行政机关 测验收制 营者除遵守本办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度等行为 法第四条规定外,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行政处 还应当遵守以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规定:(一)建立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完善的进出货物 定专人负 处罚。 计量检测验收制 责,及时 度。(二)配备与 组织调查 2-1《行政 销售、经营业务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相适应的验光、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瞳距、顶焦度、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透过率、厚度等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计量检测设备。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三)从事角膜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触镜配戴的经营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者还应当配备与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经营业务相适应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眼科计量检测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设备。(四)保证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出具的眼镜产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计量数据准确可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靠。第十一条从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事眼镜镜片、角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膜接触镜、成品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眼镜销售以及从 秘密。 事配镜验光、定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配眼镜、角膜接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触镜配戴经营者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违反本办法第六 调查报告, 条有关规定,应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当按照以下规定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进行处罚:(一)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违反本办法第六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条第(一)项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定的,责令改正。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二)违反本办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法第六条第(二)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项规定的,责令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改正,可以并处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1000 元以上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10000 元以下罚 进行审查, 款;拒不改正,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情节严重的,建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议工商主管部门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吊销其营业执照。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三)违反本办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法第六条第(三)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项规定的,责令 查)。 改正,可以并处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2000 元以下罚款。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四)违反本办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法第六条第(四)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项规定的,责令 前,应制 笔录。 改正,给消费者 作《行政 3-1《行政 造成损失的,责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令赔偿损失,没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收全部违法所得,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可以并处 2000 元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以下罚款。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眼镜镜 《眼镜制配计量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片、角膜 监督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704 政 处 罚 接触镜和 第五条眼镜镜片、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成品眼镜 角膜接触镜和成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生产者未 品眼镜生产者除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配备与生 遵守本办法第四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产相适应 条规定外,还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计量检 当遵守以下规 罚的,行政机关 测设备等 定:(一)配备与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为的行 产相适应的顶焦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政处罚 度、透过率和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度等计量检测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备。(二)保证出 定专人负 处罚。 具的眼镜产品计 责,及时 2-1《行政 量数据准确可靠。 组织调查 第十条眼镜镜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角膜接触镜、成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品眼镜生产者违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反本办法第五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有关规定,应当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按照以下规定进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行处罚:(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违反本办法第五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条第(一)项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定的,责令改正,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可以并处 1000 元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以上 10000 元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下罚款;拒不改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正,情节严重的,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建议工商主管部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门吊销其营业执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照。(二)违反 秘密。 本办法第五条第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二)项规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责令改正,给消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费者造成损失的, 2-2《行政 责令赔偿损失,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没收全部违法所 法事实、 五条 得,可以并处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2000 元以下罚款。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眼镜配 《眼镜制配计量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置者违反 监督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705 政 配备计量 第四条眼镜制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器具有关 者应当遵守以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规定行为 规定:(三)配备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政处 计量器具应当具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有制造计量器具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许可证标志、编 罚的,行政机关 号、产品合格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进口的计量器具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应当符合《中华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人民共和国进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计量器具监督管 定专人负 处罚。 理办法》的有关 责,及时 规定。(四)使用 组织调查 2-1《行政 属于强制检定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计量器具必须按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照规定登记造册, 报当地县级质量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技术监督部门备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案,并向其指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申请周期检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当地不能检定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向上一级质量技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术监督部门指定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计量检定机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申请周期检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五)不得使用未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经检定、超过检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定周期或者经检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定不合格的计量 秘密。 器具。(六)不得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使用非法定计量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单位,不得使用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国务院规定废除 调查报告, 的非法定计量单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位的计量器具和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国务院禁止使用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九条眼镜制配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者违反本办法第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四条有关规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应当按照下列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定进行处罚: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一)违反本办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法第四条第(三)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项规定的,责令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改正,可以并处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2000 元以下罚款。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二)违反本办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法第四条第(四)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项、第(五)项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规定,使用属于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强制检定的计量 查)。 器具未按照规定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登记造册,报当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地县级质量技术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监督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使用 前,应制 笔录。 属于强制检定的 作《行政 3-1《行政 计量器具,未按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照规定申请检定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或者超过检定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期继续使用的,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责令停止使用,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可以并处 1000 元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以下罚款;使用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属于强制检定的 等权利。 决定:(一)确 计量器具,经检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定不合格继续使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用的,责令停止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使用,可以并处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2000 元以下罚款;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属于非强制 书》。 决定;(二)违 检定的计量器具,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未按照规定定期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检定以及经检定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不合格继续使用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的,责令停止使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用,可以并处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1000 元以下罚款。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三)违反本办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法第四条第(六)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项规定,使用非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法定计量单位的, 责令改正;使用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国务院规定废除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的非法定计量单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位的计量器具和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国务院禁止使用 法律规定 定。 的其他计量器具 的方式送 4-1《行政 的,责令停止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用,没收计量器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具和全部违法所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得,可以并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2000 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眼镜制 《眼镜制配计量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706 政 配者违反 监督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规定,拒 第十二条:眼镜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不提供眼 制配者违反本办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镜制配账 法规定,拒不提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目,使违 供眼镜制配账目,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法所得难 使违法所得难以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以计算行 计算的,可根据 罚的,行政机关 为的行政 违法行为的情节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罚 轻重处以最高不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超过 30000 元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广告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五条:“违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反本法规定,隐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药品、 瞒真实情况或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医疗器械、 提供虚假材料申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保健食品 请广告审查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和特殊医 广告审查机关不 罚的,行政机关 学用途配 予受理或者不予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 方食品广 批准,予以警告,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707 政 告广告主 一年内不受理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隐瞒真实 申请人的广告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情况或者 查申请;以欺骗、定专人负 处罚。 提供虚假 贿赂等不正当手 责,及时 2-1《行政 材料申请 段取得广告审查 组织调查 广告审查 批准的,广告审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行政处 查机关予以撤销, 当事人有 四条 罚 除本法 处十万元以上二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十万元以下的罚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款,三年内不受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理该申请人的广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告审查申请。” 2.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国广告法》第六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十七条:“有本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法规定的违法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为的,由市场监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督管理部门记入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信用档案,并依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照有关法律、行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政法规规定予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公示。”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流通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办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三十条有下列情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药品经 形之一的,责令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营企业未 限期改正,给予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按规定对 警告;逾期不改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708 政 处 罚 购销人员 正的,处以五千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进行培训, 元以上二万元以 罚的,行政机关 销售药品 下的罚款:(一)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时未开具 药品生产、经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相应内容 企业违反本办法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及未留存 第六条规定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有关资料、 (二)药品生产、定专人负 处罚。 销售凭证 批发企业违反本 责,及时 2-1《行政 的行政处 办法第十一条第 组织调查 罚 一款规定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三)药品生产、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经营企业违反本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办法第十二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未按照规定留存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有关资料、销售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凭证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流通监 督管理办法》第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七条:药品生产、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经营企业应当加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强对药品销售人 对药品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员的管理,并对 行 营企业未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其销售行为作出 政 对销售人 罚的,行政机关 709 具体规定。《药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员加强管 品流通监督管理 罚 理的行政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办法》第三十一 处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条:药品生产、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营企业违反本办 定专人负 处罚。 法第七条规定的, 责,及时 给予警告,责令 2-1《行政 组织调查 限期改正。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药品经 营企业以 搭售、买 药品赠药 行 品、买商 710 政 品赠药品 处 等方式向 罚 公众赠送 处方药或 者甲类非 处方药的 行政处罚 1、《药品流通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办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二十条药品生产、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经营企业不得以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搭售、买药品赠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药品、买商品赠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药品等方式向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众赠送处方药或 罚的,行政机关 者甲类非处方药。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药品流通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办法》第四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十条:药品生产、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经营企业违反本 定专人负 处罚。 办法第二十条规 责,及时 2-1《行政 定的,限期改正,组织调查 给予警告;逾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不改正或者情节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严重的,处以赠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送药品货值金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二倍以下的罚款,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但是最高不超过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三万元。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药品经 营企业以 行 711 政 处 罚 邮售、互 联网交易 等方式直 接向公众 销售处方 药的的行 政处罚 1、《药品流通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办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四十二条:药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生产、经营企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违反本办法第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十一条、医疗机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构违反本办法第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二十八条规定, 罚的,行政机关 以邮售、互联网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交易等方式直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向公众销售处方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药的,责令改正,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给予警告,并处 定专人负 处罚。 销售药品货值金 责,及时 2-1《行政 额二倍以下的罚 组织调查 款,但是最高不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超过三万元。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药品经 1、《药品流通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712 政 处 罚 营企业知 督管理办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道或者应 三十五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当知道他 本办法第十三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人从事无 规定,药品生产、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证生产、 经营企业知道或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经营药品 者应当知道他人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为而为 从事无证生产、 罚的,行政机关 其提供药 经营药品行为而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品的行政 为其提供药品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罚 给予警告,责令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改正,并处一万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元以下的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 责,及时 2-1《行政 一万元以上三万 组织调查 元以下的罚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药品类 《药品类易制毒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713 政 易制毒化 化学品管理办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学品发生 (卫生部令第 72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退货,按 号)第四十三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规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报告的行 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理部门给予警告, 罚的,行政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可以并处 1 万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以上 3 万元以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罚款:(四)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品类易制毒化 定专人负 处罚。 学品发生退货, 责,及时 2-1《行政 购用单位、供货 组织调查 单位未按规定备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案、报告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714 行 对药品类1、《药品类易制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易制毒化 毒化学品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学品发生 法》(卫生部令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退货,购 第 72 号)第四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用单位未 三条有下列情形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按规定备 之一的,由县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案、报告 以上食品药品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督管理部门给予 罚的,行政机关 罚 警告,责令限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改正,可以并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1 万元以上 3 万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四)药品类易 定专人负 处罚。 制毒化学品发生 责,及时 退货,购用单位、组织调查 2-1《行政 供货单位未按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定备案、报告的。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1、《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管理办 法》(卫生部令 第 72 号)第四十 对药品类 易制毒化 行 学品发生 715 政 退货,未 处 按规定备 罚 案、报告 的行政处 罚 三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发生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退货,购用单位、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供货单位未按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定备案、报告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类易制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毒化学品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卫生部令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药品类 易制毒化 学品经营 行 企业拒不 716 政 接受食品 处 药品监督 罚 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 的行政处 罚 第 72 号)第四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四条药品类易制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毒化学品生产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业、经营企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使用药品类易制 罚的,行政机关 毒化学品的药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生产企业和教学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科研单位,拒不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接受食品药品监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督管理部门监督 定专人负 处罚。 检查的,由县级 责,及时 2-1《行政 以上食品药品监 组织调查 督管理部门按照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条例》第四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二条规定给予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罚。2、《易制毒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化学品管理条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第四十二条生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经营、购买、运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输或者进口、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口易制毒化学品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单位或者个人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拒不接受有关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政主管部门监督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检查的,由负有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监督管理职责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行政主管部门责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令改正,对直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的主管人员 秘密。 以及其他直接责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任人员给予警告;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情节严重的,对 审查案件 立案。 单位处 1 万元以 调查报告, 2-2《行政 上 5 万元以下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罚款,对直接负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责的主管人员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及其他直接责任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人员处 1000 元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上 5000 元以下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款;有违反治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安管理行为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依法给予治安管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理处罚;构成犯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罪的,依法追究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刑事责任。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类易制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毒化学品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药品类 易制毒化 行 717 政 处 罚 学品经营 企业未按 规定渠道 购销药品 类易制毒 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 法》(卫生部令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 72 号)第四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三条有下列情形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之一的,由县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以上食品药品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督管理部门给予 罚的,行政机关 警告,责令限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改正,可以并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1 万元以上 3 万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二)药品类易 定专人负 处罚。 制毒化学品生产 责,及时 企业、经营企业 组织调查 2-1《行政 未按规定渠道购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药品类易制毒 当事人有 四条 化学品的;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类易制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 易制毒化 行 学品经营 718 政 企业未按 处 规定执行 罚 安全管理 制度的行 政处罚 毒化学品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卫生部令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 72 号)第四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一条药品类易制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毒化学品生产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业、经营企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使用药品类易制 罚的,行政机关 毒化学品的药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生产企业、教学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科研单位,未按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规定执行安全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理制度的,由县 定专人负 处罚。 级以上食品药品 责,及时 监督管理部门按 组织调查 2-1《行政 照《条例》第四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十条第一款第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项的规定给予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罚。2、《易制毒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化学品管理条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第四十条违反本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条例规定,有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列行为之一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由负有监督管理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职责的行政主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部门给予警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责令限期改正,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对违反规定生产、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经营、购买的易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制毒化学品可以 秘密。 予以没收;逾期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不改正的,责令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限期停产停业整 审查案件 立案。 顿;逾期整顿不 调查报告, 2-2《行政 合格的,吊销相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应的许可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一)易制毒化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学品生产、经营、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购买、运输或者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进口、出口单位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未按规定建立安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全管理制度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药品类 1、《药品类易制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 毒化学品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学品生产 法》(卫生部令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719 政 企业拒不 第 72 号)第四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接受食品 四条药品类易制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药品监督 毒化学品生产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管理部门 业、经营企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监督检查 使用药品类易制 罚的,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毒化学品的药品 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生产企业和教学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科研单位,拒不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接受食品药品监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督管理部门监督 定专人负 处罚。 检查的,由县级 责,及时 2-1《行政 以上食品药品监 组织调查 督管理部门按照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条例》第四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二条规定给予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罚。2、《易制毒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化学品管理条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第四十二条生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经营、购买、运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输或者进口、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口易制毒化学品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单位或者个人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拒不接受有关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政主管部门监督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检查的,由负有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监督管理职责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行政主管部门责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令改正,对直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的主管人员 秘密。 以及其他直接责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任人员给予警告;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情节严重的,对 审查案件 立案。 单位处 1 万元以 调查报告, 2-2《行政 上 5 万元以下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罚款,对直接负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责的主管人员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及其他直接责任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人员处 1000 元以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上 5000 元以下的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款;有违反治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安管理行为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依法给予治安管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理处罚;构成犯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罪的,依法追究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刑事责任。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720 政 处 罚 对药品类 1、《药品类易制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 毒化学品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学品生产 法》(卫生部令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企业连续 第 72 号)第四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停产 1 年 三条有下列情形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以上未按 之一的,由县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规定报告 以上食品药品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或者 督管理部门给予 罚的,行政机关 未经所在 警告,责令限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地省、自 改正,可以并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治区、直 1 万元以上 3 万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辖市食品 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品监督 (一)药品类易 定专人负 处罚。 管理部门 制毒化学品生产 责,及时 2-1《行政 现场检查 企业连续停产 1 组织调查 即恢复生 年以上未按规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产的行政 报告的,或者未 当事人有 四条 处罚 除本法 经所在地省、自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治区、直辖市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品药品监督管理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部门现场检查即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恢复生产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721 行 对药品类 1、《药品类易制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易制毒化 毒化学品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学品生产 法》(卫生部令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企业未按 第 72 号)第四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规定渠道 三条有下列情形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购销药品 之一的,由县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类易制毒 以上食品药品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化学品的 督管理部门给予 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警告,责令限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改正,可以并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1 万元以上 3 万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二)药品类易 定专人负 处罚。 制毒化学品生产 责,及时 2-1《行政 企业、经营企业 组织调查 未按规定渠道购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药品类易制毒 当事人有 四条 化学品的;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类易制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毒化学品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卫生部令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 72 号)第四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一条药品类易制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毒化学品生产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药品类 易制毒化 行 学品生产 722 政 企业未按 处 规定执行 罚 安全管理 制度的行 政处 业、经营企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使用药品类易制 罚的,行政机关 毒化学品的药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生产企业、教学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科研单位,未按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规定执行安全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理制度的,由县 定专人负 处罚。 级以上食品药品 责,及时 2-1《行政 监督管理部门按 组织调查 照《条例》第四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十条第一款第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项的规定给予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罚。2、《易制毒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化学品管理条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第四十条违反本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条例规定,有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列行为之一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由负有监督管理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职责的行政主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部门给予警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责令限期改正,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对违反规定生产、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经营、购买的易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制毒化学品可以 秘密。 予以没收;逾期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不改正的,责令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限期停产停业整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顿;逾期整顿不 调查报告, 合格的,吊销相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应的许可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一)易制毒化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学品生产、经营、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购买、运输或者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进口、出口单位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未按规定建立安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全管理制度的。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药品类 易制毒化 学品生产 企业自营 出口药品 类易制毒 行 723 政 处 罚 化学品, 未按规定 在专用账 册中载明 或者未按 规定留存 1、《药品类易制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毒化学品管理办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法》(卫生部令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 72 号)第四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二条药品类易制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毒化学品生产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业自营出口药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类易制毒化学品, 罚的,行政机关 未按规定在专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账册中载明或者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未按规定留存出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口许可、相应证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明材料备查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出口许可、 由县级以上食品 责,及时 相应证明 2-1《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 组织调查 材料备查 门按照《条例》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行政处 第四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 第四项的规定给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予处罚。2、《易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制毒化学品管理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条例》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由负有监督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管理职责的行政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主管部门给予警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告,责令限期改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正,处 1 万元以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上 5 万元以下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罚款;对违反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定生产、经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购买的易制毒化 秘密。 学品可以予以没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收;逾期不改正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责令限期停 审查案件 立案。 产停业整顿;逾 调查报告, 2-2《行政 期整顿不合格的,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吊销相应的许可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四)生产、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经营、购买单位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不记录或者不如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实记录交易情况、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不按规定保存交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易记录或者不如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实、不及时向公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安机关和有关行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销售情况的。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药品零 例》第八十一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售连锁企 依法取得麻醉药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业倒卖、 品药用原植物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724 政 处 罚 转让、出 植或者麻醉药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租、出借、和精神药品实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涂改其麻 研究、生产、经 罚的,行政机关 醉药品和 营、使用、运输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精神药品 等资格的单位,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许可证明 倒卖、转让、出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文件的行 租、出借、涂改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其麻醉药品和精 定专人负 处罚。 神药品许可证明 责,及时 文件的,由原审 组织调查 2-1《行政 批部门吊销相应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许可证明文件,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情节严重的,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违法所得 2 倍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上 5 倍以下的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款;没有违法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得的,处 2 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 5 万元以下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罚款;构成犯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罪的,依法追究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刑事责任。第八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十三条本章规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由药品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部门作出的行政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处罚,由县级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上药品监督管理 秘密。 部门按照国务院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门规定的职责分 审查案件 立案。 工决定。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售连锁企 例》第八十二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业违反规 违反本条例的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定,致使 定,致使麻醉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725 政 麻醉药品 品和精神药品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和精神药 入非法渠道造成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品流入非 危害,构成犯罪 罚的,行政机关 法渠道造 的,依法追究刑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成危害的 事责任;尚不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 成犯罪的,由县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级以上公安机关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 5 万元以上 10 定专人负 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及时 有违法所得的, 组织调查 2-1《行政 没收违法所得;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情节严重的,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违法所得 2 倍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上 5 倍以下的罚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款;由原发证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门吊销其药品生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产、经营和使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许可证明文件。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药品监督管理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门、卫生主管部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门在监督管理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作中发现前款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定情形的,应当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立即通报所在地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同级公安机关,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并依照国家有关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规定,将案件以 秘密。 及相关材料移送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公安机关。第八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十三条本章规定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由药品监督管理 调查报告, 部门作出的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处罚,由县级以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上药品监督管理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部门按照国务院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药品监督管理部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门规定的职责分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工决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药品零 1、《药品流通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售企业未 督管理办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726 政 处 罚 按照国家 三十八条药品零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食品药品 售企业违反本办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监督管理 法第十八条第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局药品分 款规定的,责令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类管理规 限期改正,给予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定的要求, 警告;逾期不改 罚的,行政机关 未按处方 正或者情节严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销售药品 的,处以一千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行为及 以下的罚款。违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在执业药 反本办法第十八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师或者其 条第二款规定, 定专人负 处罚。 他依法经 药品零售企业在 责,及时 2-1《行政 过资格认 执业药师或者其 组织调查 定的药学 他依法经过资格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技术人员 认定的药学技术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不在岗时 人员不在岗时销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销售处方 售处方药或者甲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药或者甲 类非处方药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类非处方 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药的行政 给予警告;逾期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处罚 不改正的,处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一千元以下的罚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款。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药品零 1、《药品流通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售企业销 督管理办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727 政 售药品时, 十一条第二款药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未开具标 品零售企业销售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明药品名 药品时,应当开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称、生产 具标明药品名称、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厂商等内 生产厂商、数量、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容的行政 价格、批号等内 罚的,行政机关 处罚 容的销售凭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药品流通监督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管理办法》第三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十四条:药品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售企业违反本办 定专人负 处罚。 法第十一条第二 责,及时 款规定的,责令 组织调查 2-1《行政 改正,给予警告;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逾期不改正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处以五百元以下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罚款。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药品批 1、《反兴奋剂条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728 政 发企业擅 例》第三十八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自经营蛋 违反本条例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白同化制 有下列行为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剂、肽类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激素,或 人民政府负责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未按规 品监督管理的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定渠道供 门按照国务院药 罚的,行政机关 应蛋白同 品监督管理部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化制剂、 规定的职责分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肽类激素 没收非法生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的行政 经营的蛋白同化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 制剂、肽类激素 定专人负 处罚。 和违法所得,并 责,及时 处违法生产、经 组织调查 2-1《行政 营药品货值金额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2 倍以上 5 倍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下的罚款;情节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严重的,由发证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机关吊销《药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生产许可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药品经营许可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证》;构成犯罪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依法追究刑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事责任:(二)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药品批发企业擅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自经营蛋白同化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制剂、肽类激素,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或者未按照本条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例规定渠道供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蛋白同化制剂、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肽类激素的。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729 政 处 罚 对医疗单 位使用放 射性药品 的行政处 罚 1、《放射性药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管理办法》第二 罚的,行政机关 十七条对违反本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办法规定的单位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或者个人,由县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以上药品监督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理、卫生行政部 定专人负 处罚。 门,按照《药品 责,及时 2-1《行政 管理法》和有关 组织调查 法规的规定处罚。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医疗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机构将其配制的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制剂在市场销售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责令改正,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没收违法销售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医疗机 行 构将其配 730 政 制的制剂 处 在市场销 罚 售的行政 处罚 制剂,并处违法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销售制剂货值金 罚的,行政机关 额一倍以上三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以下的罚款;有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违法所得的,没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收违法所得。2、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医疗机构制剂 定专人负 处罚。 注册管理办法》 责,及时 2-1《行政 (试行)第四十 组织调查 二条医疗机构配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制的制剂不得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市场上销售或者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变相销售,不得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发布医疗机构制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剂广告。医疗机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构将其配制的制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剂在市场上销售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变相销售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依照《药品管理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法》第八十四条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修订后的《药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品管理法》第八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十三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给予处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药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的生产企业、经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营企业或者医疗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医疗机 行 731 政 处 罚 构擅自使 用其他医 疗机构配 制的制剂 的行政处 罚 机构违反本法第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三十四条的规定,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从无《药品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许可证》、《药 罚的,行政机关 品经营许可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企业购进药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责令改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没收违法购进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药品,并处违法 定专人负 处罚。 购进药品货值金 责,及时 额二倍以上五倍 组织调查 2-1《行政 以下的罚款;有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违法所得的,没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收违法所得;情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节严重的,吊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药品生产许可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证》、《药品经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营许可证》或者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可证书。2《药品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管理法实施条例》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一条未经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批准,医疗机构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擅自使用其他医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疗机构配制的制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剂的,依照《药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品管理法》第七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十九条的规定给 秘密。 予处罚。3、《医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疗机构制剂注册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管理办法》(试 审查案件 立案。 行)第三十九条 调查报告, 2-2《行政 未经批准,医疗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机构擅自使用其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他医疗机构配制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的制剂的,依照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药品管理法》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第八十条(修订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后的《药品管理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法》第七十九条)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的规定给予处罚。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机构制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剂配制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医疗机 构未经批 行 准擅自委 732 政 托或者接 处 受委托配 罚 制制剂的 的行政处 罚 办法(试行)》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五十一条未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批准擅自委托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者接受委托配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制剂的,对委托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方和受托方均依 罚的,行政机关 照《药品管理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第七十四条的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定给予处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药品管理法》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第七十四条生产、 定专人负 处罚。 销售劣药的,没 责,及时 2-1《行政 收违法生产、销 组织调查 售的药品和违法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所得,并处违法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生产、销售药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货值金额一倍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上三倍以下的罚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款;情节严重的,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责令停产、停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整顿或者撤销药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品批准证明文件、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吊销《药品生产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许可证》、《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或者《医疗机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制剂许可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构成犯罪的,依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医疗机 构制剂室 行 733 政 处 罚 的关键配 制设施等 条件发生 变化而未 进行备案 的行政处 罚 1、《医疗机构制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剂配制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办法》(试行)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第二十五条医疗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机构制剂室的关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键配制设施等条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件发生变化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应当自发生变化 罚的,行政机关 之日起 30 日内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所在地省、自治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区、直辖市(食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品)药品监督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理部门备案,省、定专人负 处罚。 自治区、直辖市 责,及时 2-1《行政 (食品)药品监 组织调查 督管理部门根据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需要进行检查。2、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医疗机构制剂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配制监督管理办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法》(试行)第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五十二条第二款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医疗机构违反本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办法第二十五条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规定的,由所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地省、自治区、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直辖市(食品)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药品监督管理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门给予警告,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令限期改正;逾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期不改正的,可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以处 5000 元以上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1 万元以下的罚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款。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医疗器 行 械临床试 734 政 验机构出 处 具虚假报 罚 告的行政 处罚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九条医疗器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械临床试验机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出具虚假报告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府食品药品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督管理部门处 5 罚的,行政机关 万元以上 10 万元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以下罚款;有违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法所得的,没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违法所得;对直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接负责的主管人 定专人负 处罚。 员和其他直接责 责,及时 2-1《行政 任人员,依法给 组织调查 予撤职或者开除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处分;该机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10 年内不得开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相关专业医疗器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械临床试验。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医疗器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735 政 械临床试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验机构的 六十九条违反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开展医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疗器械临床试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人民政府食品药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监督管理部门 罚的,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立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即停止临床试验,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可以处 5 万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下罚款;造成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重后果的,依法 定专人负 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 责,及时 2-1《行政 管人员和其他直 组织调查 接责任人员给予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降级、撤职或者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开除的处分;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机构 5 年内不得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开展相关专业医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疗器械临床试验。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医疗器械临床试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验机构出具虚假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报告的,由县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以上人民政府食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品药品监督管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部门处 5 万元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上 10 万元以下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款;有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没收违法所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得;对直接负责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的主管人员和其 秘密。 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依法给予撤职或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者开除的处分;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该机构 10 年内不 调查报告, 得开展相关专业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医疗器械临床试 法事实、 五条 验。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736 行 对医疗器1、《医疗器械网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械网络交 络销售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易服务第 办法》第四十二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三方平台 条医疗器械网络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提供者未 交易服务第三方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按规定备 平台提供者未按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案的行政 本办法规定备案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罚 的,由省级食品 罚的,行政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门责令限期改正;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拒不改正的,向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社会公告,处 3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万元以下罚款。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麻醉药品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例》第八十一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依法取 依法取得麻醉药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得麻醉药 品药用原植物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品和精神 植或者麻醉药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737 药品运输 和精神药品实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资格的单 研究、生产、经 罚的,行政机关 行 位,倒卖、营、使用、运输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转让、出 等资格的单位,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租、出借、倒卖、转让、出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涂改其麻 租、出借、涂改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醉药品和 其麻醉药品和精 定专人负 处罚。 精神药品 神药品许可证明 责,及时 2-1《行政 许可证明 文件的,由原审 组织调查 文件的行 批部门吊销相应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政处罚 许可证明文件,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情节严重的,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违法所得 2 倍以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上 5 倍以下的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款;没有违法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得的,处 2 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 5 万元以下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的罚款;构成犯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罪的,依法追究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刑事责任。第八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十三条本章规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由药品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部门作出的行政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处罚,由县级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上药品监督管理 秘密。 部门按照国务院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门规定的职责分 审查案件 立案。 工决定。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依照 依照本法规定进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中华人 行监督抽查的产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民共和国 品质量不合格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738 政 处 罚 产品质量 由实施监督抽查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法》规定 的产品质量监督 罚的,行政机关 进行监督 部门责令其生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抽查的产 者、销售者限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品质量不 改正。逾期不改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合格行为 正的,由省级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行政处 上人民政府产品 定专人负 处罚。 罚 质量监督部门予 责,及时 2-1《行政 以公告;公告后 组织调查 经复查仍不合格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的,责令停业,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限期整顿;整顿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期满后经复查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品质量仍不合格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的,吊销营业执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消费者权益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移动电 话机商品 行 739 政 处 罚 销售者、 修理者、 生产者不 履行“三 包”责任 行为的处 罚 保护法》第五十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六条第一款: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营者有下列情形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之一,除承担相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应的民事责任外,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其他有关法律、 罚的,行政机关 法规对处罚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和处罚方式有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定的,依照法律、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法规的规定执行;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律、法规未作 定专人负 处罚。 规定的,由工商 责,及时 行政管理部门或 组织调查 2-1《行政 者其他有关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部门责令改正,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可以根据情节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处或者并处警告、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没收违法所得、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处以违法所得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倍以上十倍以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的罚款,没有违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法所得的,处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五十万元以下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罚款;情节严重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责令停业整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顿、吊销营业执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照:(八)对消费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者提出的修理、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重作、更换、退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货、补足商品数 秘密。 量、退还货款和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服务费用或者赔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偿损失的要求, 审查案件 立案。 故意拖延或者无 调查报告, 2-2《行政 理拒绝的;第五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十六条第二款: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经营者有前款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定情形的,除依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照法律、法规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定予以处罚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处罚机关应当记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入信用档案,向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社会公布。2.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移动电话机商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品修理更换退货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责任规定》第二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十七条第一款: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销售者、修理者、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生产者未按本规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定承担三包责任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的,消费者可以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向产品质量监督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部门申诉机构或 查)。 者工商行政管理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部门消费者申诉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举报中心申诉,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由产品质量监督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部门或者工商行 前,应制 笔录。 政管理部门责令 作《行政 3-1《行政 其改正。第二十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销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售者、修理者、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生产者对消费者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提出的修理、更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换、退货的要求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故意拖延或者无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理拒绝的,由工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商行政管理部门、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产品质量监督部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门、信息产业部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门依据有关法律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法规的规定予以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并向社会 书》。 决定;(二)违 公布。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工业产品生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对以不正 行 当手段取 740 政 得生产许 处 可的企业 罚 的行政处 罚 产许可证管理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例》第五十二条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企业用欺骗、贿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赂等不正当手段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取得生产许可证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由工业产品 罚的,行政机关 生产许可证主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部门处 20 万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下的罚款,并依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照《中华人民共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和国行政许可法》 定专人负 处罚。 的有关规定作出 责,及时 处理。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国家药监局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 人力资源社会保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贿赂等不 行 障部关于印发执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正当手段 政 业药师职业资格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741 取得执业 处 制度规定和执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药师执业 罚 药师职业资格考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活动的行 试实施办法的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处罚 知》(国药监人 罚的,行政机关 〔2019〕12 号)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第二十八条以欺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骗、贿赂等不正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当手段取得《执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业药师注册证》 定专人负 处罚。 的,由发证部门 责,及时 2-1《行政 撤销《执业药师 组织调查 注册证》,三年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内不予执业药师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注册;构成犯罪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依法追究刑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事责任。严禁《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业药师注册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挂靠,持证人注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册单位与实际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作单位不符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由发证部门撤销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执业药师注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证》,并作为个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人不良信息由负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责药品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部门记入全国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执业药师注册管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理信息系统。买 秘密。 卖、租借《执业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药师注册证》的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单位,按照相关 审查案件 立案。 法律法规给予处 调查报告, 2-2《行政 罚。2《行政许可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七十九条被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许可人以欺骗、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贿赂等不正当手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段取得行政许可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的,行政机关应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当依法给予行政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处罚;取得的行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政许可属于直接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关系公共安全、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人身健康、生命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财产安全事项的,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三年内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不得再次申请该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行政许可;构成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犯罪的,依法追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究刑事责任。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742 政 处 罚 对以展示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会、博览 第七十二条未取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会、交易 得《药品生产许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会、订货 可证》、《药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会、产品 经营许可证》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宣传会等 者《医疗机构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方式现货 剂许可证》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销售药品 药品、经营药品 罚的,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的,依法予以取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缔,没收违法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产、销售的药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和违法所得,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违法生产、销 定专人负 处罚。 售的药品货值金 责,及时 2-1《行政 额二倍以上五倍 组织调查 以下的罚款;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成犯罪的,依法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追究刑事责任。2、 《药品流通监督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管理办法》第三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十二条:有下列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情形之一的,依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照《药品管理法》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十三条(修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订后的《药品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理法》第七十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条)规定,没收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违法销售的药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和违法所得,并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处违法销售的药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品货值金额二倍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以上五倍以下的 秘密。 罚款:(三)药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品生产、经营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业违反本办法第 审查案件 立案。 十五条规定的。 调查报告, 2-2《行政 《药品流通监督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管理办法》第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五条药品生产、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经营企业不得以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展示会、博览会、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交易会、订货会、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产品宣传会等方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式现货销售药品。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743 行 对疫苗生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产企业、 第七十二条未取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县级疾病 得《药品生产许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预防控制 可证》、《药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机构以外 经营许可证》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单位或 者《医疗机构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个人经 剂许可证》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营疫苗的 药品、经营药品 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的,依法予以取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缔,没收违法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产、销售的药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和违法所得,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违法生产、销 定专人负 处罚。 售的药品货值金 责,及时 2-1《行政 额二倍以上五倍 组织调查 以下的罚款;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成犯罪的,依法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追究刑事责任。2、 《疫苗流通和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防接种管理条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第七十条违反本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条例规定,疫苗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生产企业、县级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疾病预防控制机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构以外的单位或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者个人经营疫苗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的,由药品监督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管理部门依照药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品管理法第七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二条的规定处罚。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1、《疫苗流通和 预防接种管理条 对疫苗生 例》第六十四条 产企业未 疫苗生产企业未 依照规定 依照规定在纳入 在纳入国 国家免疫规划疫 家免疫规 苗的最小外包装 行 划疫苗的 上标明“免费” 744 政 最小外包 字样以及“免疫 处 装上标明 规划”专用标识 罚 “免费” 的,由药品监督 字样以及 管理部门责令改 “免疫规 正,给予警告; 划”专用 拒不改正的,处 标识的行 5000 元以上 2 万 政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 并封存相关的疫 苗。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疫苗流通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预防接种管理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例》第六十五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疫苗生产企业向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疫苗生 县级疾病预防控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产企业向 制机构以外的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县级疾病 位或者个人销售 立案。 745 当给予行政处 行 预防控制 第二类疫苗的, 罚的,行政机关 政 机构以外 由药品监督管理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的单位或 部门没收违法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者个人销 售的疫苗,并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售第二类 违法销售的疫苗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疫苗的行 货值金额 2 倍以 定专人负 处罚。 政处罚 上 5 倍以下的罚 责,及时 2-1《行政 款;有违法所得 组织调查 的,没收违法所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得;其直接负责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主管人员和其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5 年内不得从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药品生产经营活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动;情节严重的,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依法吊销疫苗生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产资格或者撤销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疫苗进口批准证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明文件,其直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和其他直接责任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人员 10 年内不得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从事药品生产经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营活动;构成犯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罪的,依法追究 秘密。 刑事责任。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六十三条:隐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隐匿、 匿、转移、变卖、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转移、变 损毁被产品质量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746 政 处 罚 卖、损毁 监督部门或者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被产品质 商行政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量监督部 查封、扣押的物 罚的,行政机关 门查封、 品的,处被隐匿、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扣押的物 转移、变卖、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品行为的 毁物品货值金额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 等值以上三倍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下的罚款;有违 定专人负 处罚。 法所得的,并处 责,及时 没收违法所得。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应备案 的格式条 款合同未 行 747 政 处 罚 在规定时 间内备案 或者格式 条款内容 变更后未 重新备案 行为的处 罚 "《山西省合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本条例第九条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一款、第十条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定的,由工商行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管理部门责令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格式条款提供方 罚的,行政机关 限期改正;逾期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不改的,给予警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告,可并处五百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元以上五千元以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下罚款第十条 定专人负 处罚。 下列合同采用格 责,及时 式条款的,提供 组织调查 2-1《行政 方应当在格式条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款制定后三十日 当事人有 四条 内报其所在市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地)工商行政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管理部门备案: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一)旅游合同;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二)供电、供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水、供气、供热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合同; (三)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运输合同;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四)有线电视、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邮政、电信合同;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五)消费贷款、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人身财产保险合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同。 经备案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的格式条款内容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需要变更的,提 秘密。 供方应当将变更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后的格式条款重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新备案。"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用病死、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毒死或者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748 政 处 罚 死因不明 第 123 条。违反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的禽、畜、本法规定,有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兽、水产 列情形之一,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动物肉类 不构成犯罪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生产食品 由县级以上人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政府食品安全监 罚的,行政机关 罚 督管理部门没收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所得和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生产经营的食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并可以没收用于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违法生产经营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工具、设备、原 责,及时 2-1《行政 料等物品;违法 组织调查 生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不足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的,并处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万元以上十五万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元以下罚款;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值金额一万元以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上的,并处货值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金额十五倍以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三十倍以下罚款;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情节严重的,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销许可证,并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以由公安机关对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其直接负责的主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接责任人员处五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日以上十五日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下拘留:(一) 秘密。 用非食品原料生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产食品、在食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中添加食品添加 审查案件 立案。 剂以外的化学物 调查报告, 2-2《行政 质和其他可能危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害人体健康的物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质,或者用回收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食品作为原料生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产食品,或者经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营上述食品;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二)生产经营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营养成分不符合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食品安全标准的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专供婴幼儿和其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他特定人群的主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辅食品;(三)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经营病死、毒死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或者死因不明的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禽、畜、兽、水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产动物肉类,或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者生产经营其制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品;(四)经营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未按规定进行检 查)。 疫或者检疫不合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格的肉类,或者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生产经营未经检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验或者检验不合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格的肉类制品; 前,应制 笔录。 (五)生产经营 作《行政 3-1《行政 国家为防病等特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殊需要明令禁止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六)生产经营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添加药品的食品。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明知从事前款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定的违法行为,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仍为其提供生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经营场所或者其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他条件的,由县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级以上人民政府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食品安全监督管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理部门责令停止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没收 书》。 决定;(二)违 违法所得,并处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十万元以上二十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万元以下罚款;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使消费者的合法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权益受到损害的,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应当与食品生产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经营者承担连带 告知、当 政处罚;(四) 责任。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用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保质期的 国食品安全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749 政 食品原料、 第 124 条第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食品添加 二款。违反本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剂生产食 规定,有下列情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品、食品 形之一,尚不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添加剂的 成犯罪的,由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政处罚 级以上人民政府 罚的,行政机关 食品安全监督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理部门没收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所得和违法生产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经营的食品、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品添加剂,并可 定专人负 处罚。 以没收用于违法 责,及时 组织调查 生产经营的工具、 2-1《行政 设备、原料等物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违法生产经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营的食品、食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添加剂货值金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不足一万元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并处五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货值金额一万元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的,并处货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值金额十倍以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二十倍以下罚款;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情节严重的,吊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销许可证:(一)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生产经营致病性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微生物,农药残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留、兽药残留、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生物毒素、重金 秘密。 属等污染物质以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及其他危害人体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健康的物质含量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超过食品安全标 调查报告, 准限量的食品、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二)用超过保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质期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食品、食品添加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剂,或者经营上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述食品、食品添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加剂;(三)生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产经营超范围、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超限量使用食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添加剂的食品;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四)生产经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腐败变质、油脂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酸败、霉变生虫、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污秽不洁、混有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异物、掺假掺杂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或者感官性状异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常的食品、食品 查)。 添加剂;(五)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生产经营标注虚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假生产日期、保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质期或者超过保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质期的食品、食 前,应制 笔录。 品添加剂;(六)作《行政 3-1《行政 生产经营未按规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定注册的保健食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品、特殊医学用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途配方食品、婴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幼儿配方乳粉,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或者未按注册的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产品配方、生产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工艺等技术要求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组织生产;(七)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以分装方式生产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或者同一企业以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同一配方生产不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同品牌的婴幼儿 书》。 决定;(二)违 配方乳粉;(八)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利用新的食品原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料生产食品,或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者生产食品添加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剂新品种,未通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过安全性评估;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九)食品生产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经营者在食品安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全监督管理部门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责令其召回或者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停止经营后,仍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拒不召回或者停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止经营。除前款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和本法第一百二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十三条、第一百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 定。 情形外,生产经 的方式送 4-1《行政 营不符合法律、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法规或者食品安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全标准的食品、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食品添加剂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依照前款规定给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予处罚。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用能单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750 政 位未按照 和国节约能源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规定配备、 第七十四条:用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使用能源 能单位未按照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计量器具 定配备、使用能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为的行 源计量器具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处罚 由市场监督管理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部门责令限期改 罚的,行政机关 正;逾期不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处一万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上五万元以下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款。2.《能源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专人负 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 责,及时 本办法规定,用 组织调查 2-1《行政 能单位未按照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定配备、使用能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源计量器具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由县级以上地方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质量技术监督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门按照《中华人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民共和国节约能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源法》第七十四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条等规定予以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罚。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五十条:在产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品中掺杂、掺假,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以假充真,以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充好,或者以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在产品 合格产品冒充合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中掺杂、 格产品的,责令 罚的,行政机关 掺假,以 停止生产、销售,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行 假充真, 没收违法生产、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751 政 以次充好, 销售的产品,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处 或者以不 处违法生产、销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 合格品冒 售产品货值金额 定专人负 处罚。 充合格品 百分之五十以上 责,及时 2-1《行政 行为的行 三倍以下的罚款;组织调查 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并处没收违法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得;情节严重的,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吊销营业执照;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构成犯罪的,依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服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务业的经营者将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第四十九条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至第五十二条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定禁止销售的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品用于经营性服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务的,责令停止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使用;对知道或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者应当知道所使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用的产品属于本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法规定禁止销售 秘密。 的产品的,按照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违法使用的产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包括已使用和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尚未使用的产品) 2-2《行政 的货值金额,依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照本法对销售者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的处罚规定处罚。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2.《产品质量监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督抽查管理办法》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第四十一条:监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督抽查不合格产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品生产企业应当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自收到检验报告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之日起停止生产、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销售不合格产品,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对库存的不合格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产品及检验机构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按照本办法第三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十三条的规定退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回的不合格样品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进行全面清理;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对已出厂、销售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的不合格产品依 查)。 法进行处理,并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向负责后处理的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部门书面报告有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关情况。对因标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签、标志或者说 前,应制 笔录。 明书不符合产品 作《行政 3-1《行政 安全标准的产品,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生产企业在采取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补救措施且能保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证产品安全的情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况下,方可继续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销售。监督抽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的产品有严重质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量问题的,依照 等权利。 决定:(一)确 本办法第四章的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有关规定处罚。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监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督抽查不合格产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品生产企业违反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本办法第四十一 书》。 决定;(二)违 条规定,收到检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验报告后未立即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停止生产和销售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不合格产品的,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由所在地质量技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术监督部门按照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中华人民共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国产品质量法》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第四十九条、第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五十条、第五十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一条、第六十条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规定处理。第五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十一条:监督抽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查发现产品存在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严重质量问题的,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由生产企业所在 法律规定 定。 地质量技术监督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部门按照《中华 达当事人。 人民共和国产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质量法》第四十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九条、第五十条、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第五十一条、第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六十条规定处理。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药品管理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未取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得《药品生产许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可证》、《药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经营许可证》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在经药 品监督管 行 理部门核 752 政 准的地址 处 以外的场 罚 所现货销 售药品的 行政处罚 者《医疗机构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剂许可证》生产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药品、经营药品 罚的,行政机关 的,依法予以取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缔,没收违法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产、销售的药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和违法所得,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违法生产、销 定专人负 处罚。 售的药品货值金 责,及时 2-1《行政 额二倍以上五倍 组织调查 以下的罚款;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成犯罪的,依法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追究刑事责任。2、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药品流通监督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管理办法》第三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十二条:有下列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情形之一的,依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照《药品管理法》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十三条(修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订后的《药品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理法》第七十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条)规定,没收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违法销售的药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和违法所得,并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处违法销售的药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品货值金额二倍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以上五倍以下的 秘密。 罚款:(一)药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品生产、经营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业违反本办法第 审查案件 立案。 八条规定,在经 调查报告, 2-2《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门核准的地址以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外的场所现货销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售药品的。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地方病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防治条例》第三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十九条在食用盐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市场销售非碘盐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在食用 行 753 政 处 罚 盐市场销 售非碘盐 或不合格 碘盐的行 为的行政 处罚 或不合格碘盐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政府盐业主管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门没收其经营的 罚的,行政机关 全部盐产品和违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法所得,可并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该盐产品价值三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倍以下的罚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情节严重、构成 定专人负 处罚。 犯罪的,由司法 责,及时 机关依法追究刑 组织调查 事责任。。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知道或 者应当知 道属于禁 止生产、 行 销售的产 754 政 品而为其 《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国产品质量法》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六十一条:知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道或者应当知道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属于本法规定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止生产、销售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产品而为其提供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提供运输、 运输、保管、仓 罚的,行政机关 罚 保管、仓 储等便利条件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储等便利 或者为以假充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条件等行 的产品提供制假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为的行政 生产技术的,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 收全部运输、保 定专人负 处罚。 管、仓储或者提 责,及时 2-1《行政 供制假生产技术 组织调查 的收入,并处违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法收入百分之五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十以上三倍以下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罚款;构成犯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罪的,依法追究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直接从 1、《化妆品卫生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事化妆品 监督条例实施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生产的人 则》第四十五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员患有特 有下列行为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755 政 定疾病未 者,处以警告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调离、涂 处罚,并可同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改《化妆 责令其限期改进: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生产企 (一)具有违反 罚的,行政机关 业卫生许 《条例》第六条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可证》的 规定之一项的行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为者;(二)直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接从事化妆品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产的人员患有 定专人负 处罚。 《条例》第七条 责,及时 2-1《行政 所列疾病之一, 组织调查 未调离者;(三)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具有违反《条例》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第(二)项、第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三)项规定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一的行为者;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四)涂改《化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妆品生产企业卫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生许可证》者;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五)涂改特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用途化妆品批准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文号者;(六)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涂改进口化妆品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卫生审查批件或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批准文号者;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七)拒绝卫生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监督者。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直销企 《直销管理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756 政 处 罚 业及其分 第四十四条:直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支机构违 销企业及其分支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反《直销 机构违反本条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管理条例》 规定招募直销员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规定招募 的,由工商行政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直销员的 管理部门责令改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为的行 正,处 3 万元以 政处罚 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款;情节严重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处 10 万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上 30 万元以下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款,由工商行 定专人负 处罚。 政管理部门吊销 责,及时 2-1《行政 有违法经营行为 组织调查 的直销企业分支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机构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至由国务院商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务主管部门吊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直销企业的直销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直销企 《直销管理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757 政 业及其直 第四十三条:直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销员违反 销企业及其直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直销管 员违反本条例规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理条例》 定,有欺骗、误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规定,有 导等宣传和推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欺骗、误 行为的,对直销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导等宣传 企业,由工商行 罚的,行政机关 和推销行 政管理部门处 3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为的行为 万元以上 10 万元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行政处 以下的罚款;情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节严重的,处 10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万元以上 30 万元 定专人负 处罚。 以下的罚款,由 责,及时 2-1《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部 组织调查 门吊销有违法经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营行为的直销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业分支机构的营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业执照直至由国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务院商务主管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门吊销直销企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直销经营许可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证。对直销员,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由工商行政管理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部门处 5 万元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下的罚款;情节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严重的,责令直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销企业撤销其直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销员资格。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758 行 对直销企《直销管理条例》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业违法不 第四十九条:直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支付直销 销企业违反本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员报酬、 例第二十四条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不建立和 第二十五条规定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执行退换 的,由工商行政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货制度的 管理部门责令改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行政处罚 正,处 5 万元以 罚的,行政机关 上 30 万元以下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款;情节严重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处 30 万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上 50 万元以下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罚款,由工商行 定专人负 处罚。 政管理部门吊销 责,及时 有违法经营行为 组织调查 2-1《行政 的直销企业分支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机构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至由国务院商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务主管部门吊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直销企业的直销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直销管理条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第五十一条:直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直销企 业违反 行 759 政 处 罚 《直销管 理条例》 第五章保 证金有关 规定的行 为的行政 处罚 销企业违反本条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例第五章有关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定的,由工商行 罚的,行政机关 政管理部门责令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限期改正,处 10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拒不改正的,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10 万元以上 30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万元以下的罚款, 2-1《行政 由国务院商务主 组织调查 管部门吊销其直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销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直销管理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直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销企业违反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超出直销产品范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直销企 围从事直销经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业违反规 活动的,由工商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760 政 处 罚 定,超出 行政管理部门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直销产品 令改正,没收直 罚的,行政机关 范围从事 销产品和违法销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直销经营 售收入,处 5 万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活动的行 元以上 30 万元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为的行政 下的罚款;情节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 严重的,处 30 万 定专人负 处罚。 元以上 50 万元以 责,及时 2-1《行政 下的罚款,由工 组织调查 商行政管理部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吊销有违法经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行为的直销企业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分支机构的营业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执照直至由国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院商务主管部门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吊销直销企业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直销经营许可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直销管理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直销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企业未依照有关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直销企 规定进行信息报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业未依照 备和披露的,由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761 政 进行信息 门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报备和披 处 10 万元以下的 罚的,行政机关 罚 露的行为 罚款;情节严重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政处 的,处 10 万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上 30 万元以下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款;拒不改正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由国务院商 定专人负 处罚。 务主管部门吊销 责,及时 其直销经营许可 组织调查 证。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直销企 《直销管理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业有关 第四十一条:直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直销管 销企业违反本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762 政 处 罚 理条例》 例第十一条规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第八条所 的,由工商行政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列内容发 管理部门责令改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生重大变 正,处 3 万元以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更的,未 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的,行政机关 依照《直 罚款;对不再符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销管理条 合直销经营许可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例》第九 条件的,由国务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条第一款 院商务主管部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规定的程 吊销其直销经营 定专人负 处罚。 序报国务 许可证。 责,及时 院商务主 组织调查 管部门批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准的行为 当事人有 四条 的行政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罚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2-1《行政 除本法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直销管理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763 政 处 罚 对直销员 违法从事 直销活动 的行政处 罚 第四十五条:违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反本条例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未取得直销员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从事直销活动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由工商行政管理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部门责令改正,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没收直销产品和 罚的,行政机关 违法销售收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可以处 2 万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下的罚款;情节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严重的,处 2 万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元以上 20 万元以 定专人负 处罚。 下的罚款。《直 责,及时 2-1《行政 销管理条例》第 组织调查 四十七条:直销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员违反本条例第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二十二条规定的,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由工商行政管理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部门没收违法销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售收入,可以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5 万元以下的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款;情节严重的,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直销企业撤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销其直销员资格,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并对直销企业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1 万元以上 10 万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元以下的罚款。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764 政 处 罚 对制造、 "《山西省计量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销售、使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用(修理)第十五条任何单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以欺骗消 位和个人不得制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费者为目 造、改装国家明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的计量 令禁止使用或者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器具的行 以欺骗消费者为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为的行政 目的的计量器具; 罚的,行政机关 处罚 不得用残次零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件组装和修理计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量器具。第二十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八条违反本条例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第七条、第八条、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第十一条第二款、 2-1《行政 第十三条、第十 组织调查 五条、第十六条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第(三)、(五)项、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八条规定的,依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照《中华人民共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和国计量法实施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细则》的规定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罚。《中华人民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共和国计量法实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施细则》第四十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八条:制造、销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售、使用以欺骗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消费者为目的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计量器具的单位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和个人,没收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计量器具和全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违法所得,可并 秘密。 处二千元以下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罚款;构成犯罪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的,对个人或者 审查案件 立案。 单位直接责任人 调查报告, 2-2《行政 员,依法追究刑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事责任。"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765 行 对制造、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销售和进 和国计量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口国务院 三条第三款因特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规定废除 殊需要采用非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非法定 定计量单位的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计量单位 理办法,由国务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的计量器 院计量行政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具和国务 另行制定。第十 罚的,行政机关 院禁止使 四条任何单位和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用的其他 个人不得违反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计量器具 定制造、销售和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行为的 进口非法定计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行政处罚 单位的计量器具。 定专人负 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 责,及时 2-1《行政 上人民政府计量 组织调查 行政部门应当依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法对制造、修理、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销售、进口和使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用计量器具,以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及计量检定等相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关计量活动进行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监督检查。有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单位和个人不得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拒绝、阻挠。2.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计量法实施细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则》第四十一条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违反《中华人民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共和国计量法》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第十四条规定,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制造、销售和进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口非法定计量单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位的计量器具的, 秘密。 责令其停止制造,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销售和进口,没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收计量器具和全 审查案件 立案。 部违法所得,可 调查报告, 2-2《行政 并处相当其违法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所得百分之十至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百分之五十的罚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款。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计量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五章第二十三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制造、销售未经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考核合格的计量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器具新产品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制造、 销售未经 行 批准或者 766 政 考核合格 处 的计量器 罚 具新产品 行为的行 政处罚 责令停止制造、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销售该种新产品, 罚的,行政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可以并处罚款。2.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国计量法实施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则》第十章第四 定专人负 处罚。 十四条:制造、 责,及时 2-1《行政 销售未经型式批 组织调查 准或样机试验合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格的计量器具新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产品的,责令其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停止制造、销售,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封存该种新产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没收全部违法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得,可并处 3000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元以下的罚款。 3.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计量违法行为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处罚细则》第二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章第十四条第五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款:制造、销售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未经型式批准或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样机试验合格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计量器具新产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的,责令其停止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制造、销售,封 秘密。 存该种新产品,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没收全部违法所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得,可并处三千 审查案件 立案。 元以下罚款。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计量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条例》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第七条 省人民政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制造、 销售未经 型式批准 行 767 政 处 罚 或样机试 验合格或 者未经考 核合格的 计量器具 新产品的 行为的行 政处罚 府有关主管部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和企业、事业单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位依法建立标准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计量器具,其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项最高计量标准 罚的,行政机关 器具按国家规定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办法考核合格后,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方可使用。《中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华人民共和国计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量法实施细则》 定专人负 处罚。 第十章第四十四 责,及时 2-1《行政 条:制造、销售 组织调查 未经型式批准或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样机试验合格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责令其停止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制造、销售,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存该种新产品,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没收全部违法所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得,可并处 3000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元以下的罚款。"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制造、 行 修理、销 768 政 售不合格 处 计量器具 罚 行为的行 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国计量法》第二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十四条:制造、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修理、销售的计 罚的,行政机关 量器具不合格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可以并处罚款。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对制造、 修理的计 行 769 政 处 罚 量器具未 经出厂检 定或者经 检定不合 格而出厂 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和国计量法》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五章第二十四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制造、修理销售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计量器具不合格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没收违法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得,可并处罚款。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2.《中华人民共 罚的,行政机关 和国计量法实施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细则》第十章第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四十五条:制造、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修理的计量器具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未经出厂检定或 定专人负 处罚。 者经检定不合格 责,及时 而出厂的,责令 组织调查 2-1《行政 其停止出厂,没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收全部违法所得;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情节严重的,可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并处 3000 元以下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的罚款。3.《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量违法行为处罚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细则》第二章第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十四条第六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制造、修理的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量器具未经出厂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检定或经检定不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合格而出厂的,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责令其停止出厂,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没收全部违法所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得;情节严重的,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可并处三千元以 秘密。 下罚款。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中小学、 《学校食品安全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幼儿园食 与营养健康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770 政 处 罚 堂(或者 规定》第五十五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供餐单位) 条第二款:“违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制售或加 反本规定第三十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工制作高 六条第三款,中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风险食品 小学、幼儿园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堂(或者供餐单 罚的,行政机关 罚 位)制售冷荤类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食品、生食类食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品、裱花蛋糕,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或者加工制作四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季豆、鲜黄花菜、定专人负 处罚。 野生蘑菇、发芽 责,及时 2-1《行政 土豆等高风险食 组织调查 品的,由县级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上人民政府食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安全监督管理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门责令改正;拒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不改正的,给予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警告,并处 5000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下罚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对重点用 《能源计量监督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能单位未 管理办法》第十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771 政 按照规定 九条:违反本办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配备能源 法规定,重点用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计量工作 能单位未按照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人员或者 定配备能源计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能源计量 工作人员或者能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工作人员 源计量工作人员 罚的,行政机关 未接受能 未接受能源计量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源计量专 专业知识培训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业知识培 由县级以上地方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训行为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行政处罚 门责令限期改正;定专人负 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 责,及时 处 1 万元以上 3 组织调查 2-1《行政 万元以下罚款。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对重复使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772 政 用的医疗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器械,医 三十五条,医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疗器械使 器械使用单位对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用单位未 重复使用的医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按照消毒 器械,应当按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和管理的 国务院卫生计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规定进行 主管部门制定的 罚的,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 消毒和管理的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处罚 定进行处理。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次性使用的医疗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器械不得重复使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用,对使用过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应当按照国家有 责,及时 关规定销毁并记 组织调查 2-1《行政 录。2、《医疗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械监督管理条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第六十八条,由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府食品药品监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管理部门责令改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正,给予警告;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拒不改正的,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5000 元以上 2 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元以下罚款;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节严重的,责令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停产停业,直至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由原发证部门吊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销医疗器械经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许可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化妆品卫生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监督条例实施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则》第四十六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者,处以停产或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停止经营化妆品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对转让、 行 773 政 处 罚 伪造、倒 卖国产特 殊用途化 妆品批准 文号的行 政处罚 三十天以内的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对经营者并 罚的,行政机关 可以处没收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所得及违法所得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二到三倍的罚款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的处罚:(一)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警告处罚,责令 定专人负 处罚。 限期改进后仍无 责,及时 2-1《行政 改进者;(二) 组织调查 具有违反《条例》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第六条规定至两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项以上行为者;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三)具有违反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条例》第十三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条第一款第(一)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项、第(四)项、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第(五)项规定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之一的行为者;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四)经营单位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转让、伪造、倒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卖特殊用途化妆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品批准文号者。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违反《条例》第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六条规定者的停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产处罚,可以是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不合格部分的停 秘密。 产。第四十八条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有下列行为之一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者,处以没收违 审查案件 立案。 法所得及违法所 调查报告, 2-2《行政 得二到三倍的罚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款的处罚,并可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以撤销特殊用途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化妆品批准文号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或进口化妆品批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准文号:(一)生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产企业转让、伪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造、倒卖特殊用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途化妆品批准文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号者;(二)转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让、伪造、倒卖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口化妆品生产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审查批件或批准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文号者。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盐业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管理条例 》第四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十条 违反本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例第二十四条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对转让或 者销售不 符合工业 行 用盐国家 774 政 标准的以 处 氯化钠为 罚 主的工业 副产盐行 为的行政 处罚 二款、第二十五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条、第二十七条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规定,有下列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为之一的,由盐 罚的,行政机关 业行政主管部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责令其停止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行为,没收违法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盐产品,并处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盐产品价值 1 定专人负 处罚。 倍以上 3 倍以下 责,及时 2-1《行政 罚款:(一)转 组织调查 让或者销售纯碱、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烧碱用盐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二)非盐业批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发企业和个人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售其他用盐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三)转让或者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销售不符合工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用盐国家标准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氯化钠为主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工业副产盐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山西省盐业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管理条例 》第四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十条 违反本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例第二十四条第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二款、第二十五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对转让或 条、第二十七条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775 行 者销售纯 规定,有下列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碱、烧碱 为之一的,由盐 罚的,行政机关 处 用盐行为 业行政主管部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的行政处 责令其停止违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行为,没收违法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盐产品,并处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盐产品价值 1 定专人负 处罚。 倍以上 3 倍以下 责,及时 罚款:(一)转 组织调查 2-1《行政 让或者销售纯碱、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烧碱用盐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二)非盐业批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发企业和个人销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售其他用盐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三)转让或者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销售不符合工业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用盐国家标准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氯化钠为主的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工业副产盐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禁止传销条例》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一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款:有本条例第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组织策 七条规定的行为,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776 政 处 罚 划《禁止 组织策划传销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传销条例》 由工商行政管理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第七条规 部门没收非法财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定的传销 物,没收违法所 罚的,行政机关 行为的行 得,处 50 万元以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处罚 上 200 万元以下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罚款;构成犯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罪的,依法追究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刑事责任。第二 定专人负 处罚。 十五条:工商行 责,及时 2-1《行政 政管理部门依照 组织调查 本条例第二十四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条的规定进行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罚时,可以依照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有关法律、行政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法规的规定,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令停业整顿或者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购进、使 1、《医疗器械使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用未备案 用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的第一类 办法》第八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777 政 或者从未 位应当从具有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备案的经 质的医疗器械生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营企业购 产经营企业购进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进第二类 医疗器械,索取、 罚的,行政机关 医疗器械 查验供货者资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行政处 医疗器械注册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或者备案凭证等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证明文件。对购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进的医疗器械应 定专人负 处罚。 当验明产品合格 责,及时 2-1《行政 证明文件,并按 组织调查 规定进行验收。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对有特殊储运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求的医疗器械还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应当核实储运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件是否符合产品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说明书和标签标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示的要求。2、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医疗器械使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质量监督管理办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法》第三十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医疗器械使用单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位有下列情形之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一的,由县级以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上食品药品监督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管理部门责令限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期改正,给予警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告;拒不改正的,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处 1 万元以下罚 款。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778 政 处 罚 被包装材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料、容器、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运输工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等污染的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食品、食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品添加剂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行政处 没收违法所得和 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食品、食品添加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剂,并可以没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用于违法生产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营的工具、设备、定专人负 处罚。 原料等物品;违 责,及时 2-1《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食 组织调查 品、食品添加剂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不足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的,并处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千元以上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下罚款;货值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金额一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并处货值金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额五倍以上十倍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罚款;情节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严重的,责令停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产停业,直至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销许可证:(一)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生产经营被包装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材料、容器、运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输工具等污染的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食品、食品添加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剂;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779 政 不符合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律、法规 第二款:除前款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或者食品 和本法第一百二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安全标准 十三条、第一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的食品、 二十五条规定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食品添加 情形外,生产经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剂的行政 营不符合法律、 罚的,行政机关 处罚 法规或者食品安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全标准的食品、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食品添加剂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予处罚。 定专人负 处罚。 责,及时 2-1《行政 组织调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780 行 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食品添加 第二款:生产经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剂的标签、 营的食品、食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说明书存 添加剂的标签、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在瑕疵但 说明书存在瑕疵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不影响食 但不影响食品安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安全且 全且不会对消费 罚的,行政机关 不会对消 者造成误导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费者造成 由县级以上人民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误导的行 政府食品药品监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政处罚 督管理部门责令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改正;拒不改正 定专人负 处罚。 的,处二千元以 责,及时 下罚款。 组织调查 2-1《行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生产经营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无标签的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781 预包装食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品、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和 罚的,行政机关 行 添加剂或 违法生产经营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 者标签、 食品、食品添加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处 说明书不 剂,并可以没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符合本法 用于违法生产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规定的食 营的工具、设备、定专人负 处罚。 品、食品 原料等物品;违 责,及时 2-1《行政 添加剂的 法生产经营的食 组织调查 行政处罚 品、食品添加剂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不足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的,并处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千元以上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下罚款;货值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金额一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并处货值金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额五倍以上十倍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罚款;情节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严重的,责令停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产停业,直至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销许可证:(二)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生产经营无标签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的预包装食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食品添加剂或者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标签、说明书不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符合本法规定的 秘密。 食品、食品添加 剂;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生产经营 行 转基因食 782 政 品未按规 处 定进行标 罚 示的行政 处罚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没收违法所得和 罚的,行政机关 违法生产经营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食品、食品添加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剂,并可以没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用于违法生产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营的工具、设备、定专人负 处罚。 原料等物品;违 责,及时 2-1《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食 组织调查 品、食品添加剂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不足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的,并处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千元以上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下罚款;货值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金额一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并处货值金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额五倍以上十倍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罚款;情节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严重的,责令停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产停业,直至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销许可证:(三)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生产经营转基因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食品未按规定进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行标示;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食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者进货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未查验许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可证和相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783 政 关证明文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处 件,或者 责令改正,给予 罚的,行政机关 罚 未按规定 警告;拒不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建立并遵 的,处五千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守进货查 上五万元以下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验记录、 款;情节严重的,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出厂检验 责令停产停业, 定专人负 处罚。 记录和销 直至吊销许可证:责,及时 售记录制 (三)食品、食 组织调查 2-1《行政 度的行政 品添加剂生产经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罚 营者进货时未查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验许可证和相关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证明文件,或者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未按规定建立并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遵守进货查验记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录、出厂检验记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录和销售记录制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度;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生产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未按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784 政 处 罚 建立食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安全管理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制度,或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未按规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定配备或 责令改正,给予 罚的,行政机关 者培训、 警告;拒不改正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考核食品 的,处五千元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安全管理 上五万元以下罚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人员的行 款;情节严重的,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定专人负 处罚。 直至吊销许可证:责,及时 (二)食品生产 组织调查 2-1《行政 经营企业未按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定建立食品安全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管理制度,或者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未按规定配备或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者培训、考核食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品安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食品生产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经营者采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购或者使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785 政 用不符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处 食品安全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罚 标准的食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品原料、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食品添加 没收违法所得和 罚的,行政机关 剂、食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相关产品 食品、食品添加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的行政处 剂,并可以没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罚 用于违法生产经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营的工具、设备、定专人负 处罚。 原料等物品;违 责,及时 2-1《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食 组织调查 品、食品添加剂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货值金额不足一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万元的,并处五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千元以上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下罚款;货值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金额一万元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的,并处货值金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额五倍以上十倍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罚款;情节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严重的,责令停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产停业,直至吊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销许可证:(四)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食品生产经营者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采购或者使用不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符合食品安全标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准的食品原料、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食品添加剂、食 秘密。 品相关产品。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786 政 处 罚 食品生产 《食品安全法》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 违反本法规定,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部门责令 尚不构成犯罪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其召回或 由县级以上人民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停止经 政府食品药品监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营后,仍 督管理部门没收 罚的,行政机关 拒不召回 违法所得和违法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或者停止 生产经营的食品、 经营的行 食品添加剂,并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政处罚 可以没收用于违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法生产经营的工 定专人负 处罚。 具、设备、原料 责,及时 2-1《行政 等物品;违法生 组织调查 产经营的食品、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食品添加剂货值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金额不足一万元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的,并处五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十万元以下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罚款;货值金额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一万元以上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并处货值金额十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倍以上二十倍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下罚款;情节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重的,吊销许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证:(九)食品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生产经营者在食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品药品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部门责令其召回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或者停止经营后,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仍拒不召回或者 秘密。 停止经营。除前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款和本法第一百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二十三条、第一 审查案件 立案。 百二十五条规定 调查报告, 2-2《行政 的情形外,生产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经营不符合法律、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法规或者食品安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全标准的食品、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食品添加剂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依照前款规定给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予处罚。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787 行 使用不符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政 合强制性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标准或者 五十二条,医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不符合经 器械生产企业发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注册或者 现其生产的医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备案的产 器械不符合强制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品技术要 性标准、经注册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求的医疗 或者备案的产品 罚的,行政机关 器械的行 技术要求或者存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处罚 在其他缺陷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应当立即停止生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产,通知相关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产经营企业、使 定专人负 处罚。 用单位和消费者 责,及时 2-1《行政 停止经营和使用, 组织调查 召回已经上市销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售的医疗器械,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采取补救、销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等措施,记录相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关情况,发布相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关信息,并将医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疗器械召回和处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理情况向食品药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品监督管理部门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和卫生计生主管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部门报告。医疗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器械经营企业发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现其经营的医疗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器械存在前款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定情形的,应当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立即停止经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通知相关生产经 秘密。 营企业、使用单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位、消费者,并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记录停止经营和 审查案件 立案。 通知情况。医疗 调查报告, 2-2《行政 器械生产企业认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为属于依照前款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规定需要召回的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医疗器械,应当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立即召回。2、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医疗器械监督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管理条例》第六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十六条,由县级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以上人民政府食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品药品监督管理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部门责令改正,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没收违法使用的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医疗器械;违法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使用的医疗器械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货值金额不足 1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万元的,并处 2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万元以上 5 万元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以下罚款;货值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金额 1 万元以上 查)。 的,并处货值金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额 5 倍以上 10 倍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以下罚款;情节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严重的,责令停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产停业,直至由 前,应制 笔录。 原发证部门吊销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可证、医疗器械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经营许可证。医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疗器械经营企业、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使用单位履行了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本条例规定的进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货查验等义务, 等权利。 决定:(一)确 有充分证据证明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其不知道所经营、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使用的医疗器械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为此规定情形的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医疗器械,并能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如实说明其进货 书》。 决定;(二)违 来源的,可以免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予处罚,但应当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依法没收其经营、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使用的不符合法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定要求的医疗器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械。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四十条,医疗器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械经营企业、使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用单位不得经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使用无合 使用未依法注册、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788 政 处 罚 格证明文 无合格证明文件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件、过期、以及过期、失效、 罚的,行政机关 失效、淘 淘汰的医疗器械。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汰的医疗 2、《医疗器械监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器械,或 督管理条例》第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者使用未 六十六条,由县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依法注册 级以上人民政府 定专人负 处罚。 的医疗器 食品药品监督管 责,及时 2-1《行政 械的行政 理部门责令改正, 组织调查 处罚 没收违法使用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医疗器械;违法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使用的医疗器械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货值金额不足 1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万元的,并处 2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万元以上 5 万元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以下罚款;货值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金额 1 万元以上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的,并处货值金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额 5 倍以上 10 倍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以下罚款;情节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严重的,责令停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产停业,直至由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原发证部门吊销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医疗器械注册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生产许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可证、医疗器械 秘密。 经营许可证。医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疗器械经营企业、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使用单位履行了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本条例规定的进 调查报告, 货查验等义务,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有充分证据证明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其不知道所经营、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使用的医疗器械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为此规定情形的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医疗器械,并能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如实说明其进货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来源的,可以免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予处罚,但应当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依法没收其经营、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使用的不符合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定要求的医疗器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械。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中华人民共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和国野生动物保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护法》第三十一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条禁止为出售、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为出售、 购买、利用野生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购买、利 动物或者禁止使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用野生动 用的猎捕工具发 立案。 行 物及其制 布广告。禁止为 789 政 品或者禁 违法出售、购买、 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处 止使用的 利用野生动物制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罚 猎捕工具 品发布广告。第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发布广告 五十条违反本法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的行政处 第三十一条规定, 定专人负 处罚。 罚 为出售、购买、 责,及时 2-1《行政 利用野生动物及 组织调查 其制品或者禁止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使用的猎捕工具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发布广告的,依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照《中华人民共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和国广告法》的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规定处罚。2.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广告法》第九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条广告不得有下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列情形:(一)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使用或者变相使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用中华人民共和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国的国旗、国歌、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国徽,军旗、军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歌、军徽;(二)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使用或者变相使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用国家机关、国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家机关工作人员 秘密。 的名义或者形象;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三)使用“国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家级”、“最高 审查案件 立案。 级”、“最佳” 调查报告, 2-2《行政 等用语;(四)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损害国家的尊严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或者利益,泄露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国家秘密;(五)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妨碍社会安定,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损害社会公共利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益;(六)危害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人身、财产安全,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泄露个人隐私;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七)妨碍社会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公共秩序或者违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背社会良好风尚;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八)含有淫秽、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色情、赌博、迷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信、恐怖、暴力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的内容;(九)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含有民族、种族、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宗教、性别歧视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的内容;(十) 查)。 妨碍环境、自然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资源或者文化遗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产保护;(十一)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规定禁止的其他 前,应制 笔录。 情形。第五十七 作《行政 3-1《行政 条有下列行为之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一的,由市场监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督管理部门责令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停止发布广告,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对广告主处二十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万元以上一百万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元以下的罚款,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情节严重的,并 等权利。 决定:(一)确 可以吊销营业执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照,由广告审查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机关撤销广告审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查批准文件、一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年内不受理其广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告审查申请;对 书》。 决定;(二)违 广告经营者、广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告发布者,由市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场监督管理部门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没收广告费用,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处二十万元以上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一百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罚款,情节严重 告知、当 政处罚;(四) 的,并可以吊销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营业执照、吊销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广告发布登记证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件:(一)发布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有本法第九条、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第十条规定的禁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止情形的广告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的;……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使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用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未按规定 办法》第十八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本单位 由医疗器械生产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从事医疗 经营企业或者维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行 790 政 处 罚 器械维护 修服务机构对医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维修的相 疗器械进行维护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关技术人 维修的,应当在 罚的,行政机关 员进行培 合同中约定明确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训考核、 的质量要求、维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建立培训 修要求等相关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档案的行 项,医疗器械使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用单位应当在每 定专人负 处罚。 次维护维修后索 责,及时 取并保存相关记 组织调查 2-1《行政 录;医疗器械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用单位自行对医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疗器械进行维护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维修的,应当加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强对从事医疗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械维护维修的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术人员的培训考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核,并建立培训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档案。2、《医疗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器械使用质量监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督管理办法》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三十条,医疗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械使用单位有下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列情形之一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由县级以上食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药品监督管理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门责令限期改正, 秘密。 给予警告;拒不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改正的,处 1 万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元以下罚款。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使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用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未按规定 办法》第二十四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对其医疗 条,医疗器械使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器械质量 用单位应当按照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791 政 管理工作 本办法和本单位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处 进行自查、 建立的医疗器械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形成自查 使用质量管理制 罚的,行政机关 报告的行 度,每年对医疗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政处罚。 器械质量管理工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作进行全面自查,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并形成自查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 定专人负 处罚。 理部门在监督检 责,及时 查中对医疗器械 组织调查 2-1《行政 使用单位的自查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报告进行抽查。2、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医疗器械使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质量监督管理办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法》第三十条,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医疗器械使用单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位有下列情形之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一的,由县级以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上食品药品监督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管理部门责令限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期改正,给予警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告;拒不改正的,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处 1 万元以下罚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款。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使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 用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行 792 政 处 罚 建立、执 办法》第十三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医疗器 医疗器械使用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械使用前 位应当建立医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质量检查 器械使用前质量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制度的处 检查制度。在使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罚; 用医疗器械前, 罚的,行政机关 应当按照产品说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明书的有关要求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进行检查。使用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无菌医疗器械前,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应当检查直接接 定专人负 处罚。 触医疗器械的包 责,及时 2-1《行政 装及其有效期限。 组织调查 包装破损、标示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不清、超过有效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期限或者可能影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响使用安全、有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效的,不得使用。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2、《医疗器械使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用质量监督管理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办法》第三十条,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医疗器械使用单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位有下列情形之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一的,由县级以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上食品药品监督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管理部门责令限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期改正,给予警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告;拒不改正的,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处 1 万元以下罚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款。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未按规定 1、《医疗器械使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配备与其 用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793 政 规模相适 办法》第四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处 应的医疗 医疗器械使用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罚 器械质量 位应当按照本办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管理机构 法,配备与其规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或者质量 模相适应的医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管理人员, 器械质量管理机 罚的,行政机关 或者未按 构或者质量管理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规定建立 人员,建立覆盖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覆盖质量 质量管理全过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管理全过 的使用质量管理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程的使用 制度,承担本单 定专人负 处罚。 质量管理 位使用医疗器械 责,及时 组织调查 制度的行 的质量管理责任。 2-1《行政 政处罚; 鼓励医疗器械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用单位采用信息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化技术手段进行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医疗器械质量管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理。2、《医疗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械使用质量监督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管理办法》第三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十条,医疗器械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使用单位有下列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情形之一的,由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县级以上食品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品监督管理部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责令限期改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给予警告;拒不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改正的,处 1 万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元以下罚款。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未按规定 1、《医疗器械使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794 政 索取、保 用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存医疗器 办法》第十八条,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械维护维 由医疗器械生产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修相关记 经营企业或者维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录的处罚; 修服务机构对医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疗器械进行维护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维修的,应当在 罚的,行政机关 合同中约定明确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质量要求、维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修要求等相关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项,医疗器械使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用单位应当在每 定专人负 处罚。 次维护维修后索 责,及时 取并保存相关记 组织调查 2-1《行政 录;医疗器械使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用单位自行对医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疗器械进行维护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维修的,应当加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强对从事医疗器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械维护维修的技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术人员的培训考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核,并建立培训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档案。2、《医疗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器械使用质量监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督管理办法》第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三十条,医疗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械使用单位有下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列情形之一的,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由县级以上食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药品监督管理部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门责令限期改正, 秘密。 给予警告;拒不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改正的,处 1 万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元以下罚款。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使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用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办法》第七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医疗器械使用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位应当对医疗器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械采购实行统一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未按规定 行 795 政 处 罚 由指定的 部门或者 人员统一 采购医疗 器械的行 政处罚; 管理,由其指定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的部门或者人员 罚的,行政机关 统一采购医疗器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械,其他部门或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者人员不得自行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采购。2、《医疗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器械使用质量监 定专人负 处罚。 督管理办法》第 责,及时 2-1《行政 三十条,医疗器 组织调查 械使用单位有下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由县级以上食品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药品监督管理部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门责令限期改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给予警告;拒不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改正的,处 1 万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元以下罚款。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的,由县级以上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人民政府食品药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未经许可 行 进口首次 796 政 医疗器械 处 的经营企 罚 业的行政 处罚 品监督管理部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没收违法所得、 罚的,行政机关 违法生产经营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医疗器械和用于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违法生产经营的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工具、设备、原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材料等物品;违 定专人负 处罚。 法生产经营的医 责,及时 2-1《行政 疗器械货值金额 组织调查 不足 1 万元的,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并处 5 万元以上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10 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货值金额 1 万元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以上的,并处货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值金额 10 倍以上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20 倍以下罚款;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情节严重的,5 年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内不受理相关责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任人及企业提出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的医疗器械许可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申请:(一)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产、经营未取得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医疗器械注册证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的第二类、第三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类医疗器械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二)未经许可 秘密。 从事第二类、第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三类医疗器械生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产活动的;(三)审查案件 立案。 未经许可从事第 调查报告, 2-2《行政 三类医疗器械经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营活动的。有前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款第一项情形、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情节严重的,由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原发证部门吊销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医疗器械生产许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可证或者医疗器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械经营许可证。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医疗器械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企业、使 四十七条,医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用单位未 器械生产经营企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依照本条 业、使用单位应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例规定开 当对所生产经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797 行 展医疗器 或者使用的医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政 械不良事 器械开展不良事 罚的,行政机关 处 件监测, 件监测;发现医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罚 未按照要 疗器械不良事件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求报告不 或者可疑不良事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良事件, 件,应当按照国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或者对医 务院食品药品监 定专人负 处罚。 疗器械不 督管理部门的规 责,及时 良事件监 定,向医疗器械 组织调查 2-1《行政 测技术机 不良事件监测技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构、食品 术机构报告。任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药品监督 何单位和个人发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管理部门 现医疗器械不良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开展的不 事件或者可疑不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良事件调 良事件,有权向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查不予配 食品药品监督管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合的行政 理部门或者医疗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处罚。 器械不良事件监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测技术机构报告。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2、《医疗器械监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督管理条例》第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六十八条,由县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级以上人民政府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食品药品监督管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理部门责令改正,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给予警告;拒不 秘密。 改正的,处 5000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元以上 2 万元以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下罚款;情节严 审查案件 立案。 重的,责令停产 调查报告, 2-2《行政 停业,直至由原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发证部门吊销医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疗器械经营许可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证。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医疗器械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发现使用 三十八条,发现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的医疗器 使用的医疗器械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行 798 政 处 罚 械存在安 存在安全隐患的,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全隐患未 医疗器械使用单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立即停止 位应当立即停止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使用、通 使用,并通知生 罚的,行政机关 知检修, 产企业或者其他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或者继续 负责产品质量的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使用经检 机构进行检修;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修仍不能 经检修仍不能达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达到使用 到使用安全标准 定专人负 处罚。 安全标准 的医疗器械,不 责,及时 2-1《行政 的医疗器 得继续使用。2、组织调查 械的行政 《医疗器械监督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处罚; 管理条例》第六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十八条,由县级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以上人民政府食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品药品监督管理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部门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给予警告;拒不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改正的,处 5000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元以上 2 万元以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下罚款;情节严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重的,责令停产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停业,直至由原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发证部门吊销医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疗器械经营许可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医疗器械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未妥善保 三十七条,医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行 存购入第 器械使用单位应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799 政 三类医疗 当妥善保存购入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处 器械的原 第三类医疗器械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罚 始资料, 的原始资料,并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或者未按 确保信息具有可 罚的,行政机关 照规定将 追溯性。使用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大型医疗 型医疗器械以及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器械以及 植入和介入类医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植入和介 疗器械的,应当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入类医疗 将医疗器械的名 定专人负 处罚。 器械的信 称、关键性技术 责,及时 2-1《行政 息记载到 参数等信息以及 组织调查 病历等相 与使用质量安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关记录中 密切相关的必要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行政处 信息记载到病历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罚; 等相关记录中。2、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医疗器械监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管理条例》第六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十八条,由县级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以上人民政府食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品药品监督管理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部门责令改正,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给予警告;拒不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改正的,处 5000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元以上 2 万元以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下罚款;情节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重的,责令停产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停业,直至由原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发证部门吊销医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疗器械经营许可 证。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医疗器械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行 800 政 处 罚 使用单位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未依照规 三十二条,医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定建立并 器械经营企业、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执行医疗 使用单位购进医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器械进货 疗器械,应当查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查验记录 验供货者的资质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制度的行 和医疗器械的合 政处罚 格证明文件,建 罚的,行政机关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立进货查验记录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制度。从事第二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类、第三类医疗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器械批发业务以 定专人负 处罚。 及第三类医疗器 责,及时 2-1《行政 械零售业务的经 组织调查 营企业,还应当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建立销售记录制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度。2、《医疗器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由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府食品药品监督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管理部门责令改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正,给予警告;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拒不改正的,处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5000 元以上 2 万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元以下罚款;情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节严重的,责令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停产停业,直至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由原发证部门吊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销医疗器械经营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许可证。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 达当事人。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 医疗器械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801 政 使用单位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重复使用 三十五条,医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一次性使 器械使用单位对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用的医疗 重复使用的医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器械,或 器械,应当按照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者未按照 国务院卫生计生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规定销毁 主管部门制定的 罚的,行政机关 使用过的 消毒和管理的规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一次性使 定进行处理。一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用的医疗 次性使用的医疗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器械的行 器械不得重复使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政处罚 用,对使用过的 定专人负 处罚。 应当按照国家有 责,及时 2-1《行政 关规定销毁并记 组织调查 录。2、《医疗器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械监督管理条例》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第六十八条,由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府食品药品监督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管理部门责令改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正,给予警告;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拒不改正的,处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5000 元以上 2 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元以下罚款;情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节严重的,责令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停产停业,直至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由原发证部门吊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销医疗器械经营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许可证。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 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802 行 贮存医疗1、《医疗器械使1.立案责1-1《行政处罚 政 器械的场 用质量监督管理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处 所、设施 办法》第十条,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罚 及条件与 医疗器械使用单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医疗器械 位贮存医疗器械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品种、数 的场所、设施及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量不相适 条件应当与医疗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应的,或 器械品种、数量 罚的,行政机关 者未按照 相适应,符合产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贮存条件、 品说明书、标签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医疗器械 标示的要求及使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有效期限 用安全、有效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等要求对 需要;对温度、 定专人负 处罚。 贮存的医 湿度等环境条件 责,及时 疗器械进 有特殊要求的, 组织调查 2-1《行政 行定期检 还应当监测和记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查并记录 录贮存区域的温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的行政处 度、湿度等数据。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罚; 2、《医疗器械使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用质量监督管理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办法》第十一条,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医疗器械使用单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位应当按照贮存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条件、医疗器械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有效期限等要求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对贮存的医疗器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械进行定期检查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并记录。3、《医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疗器械使用质量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监督管理办法》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医疗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器械使用单位有 秘密。 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由县级以上食品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药品监督管理部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门责令限期改正, 2-2《行政 给予警告;拒不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改正的,处 1 万 法事实、 五条 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进行处罚。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1、《化妆品卫生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监督条例实施细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则》第四十七条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具有下列行为之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转让、伪 行 803 政 处 罚 造、倒卖 《化妆品 生产企业 卫生许可 证》的行 政处罚 一者,处以吊销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化妆品生产企 罚的,行政机关 业卫生许可证》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处罚:(一)经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停产处罚后,仍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无改进,确不具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备化妆品生产卫 定专人负 处罚。 生条件者;(二)责,及时 2-1《行政 转让、伪造、倒 组织调查 卖《化妆品生产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企业卫生许可证》 当事人有 四条 者。 除本法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调查报告, 2-2《行政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4-1《行政 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4-2《行政 责任。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1、《医疗器械监 1.立案责 1-1《行政处罚 督管理条例》第 任:发现 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医疗 和受理违 公民、法人或者 器械使用单位之 法行为, 其他组织违反 间转让在用医疗 予以审查, 行政管理秩序 转让过期、 器械,转让方应 决定是否 的行为,依法应 行 804 政 处 罚 失效、淘 当确保所转让的 立案。 当给予行政处 汰或者检 医疗器械安全、 罚的,行政机关 验不合格 有效,不得转让 2.调 必须查明事实; 的在用医 过期、失效、淘 查责任: 违法事实不清 疗器械的 汰以及检验不合 对立案的 的、证据不足的, 案件,指 不得给予行政 行政处罚 格的医疗器械。2、 《医疗器械监督 定专人负 处罚。 管理条例》第六 责,及时 2-1《行政 十七条,由县级 组织调查 以上人民政府食 取证,与 处罚法》第五十 品药品监督管理 当事人有 四条 除本法 部门责令改正, 直接利害 第五十一条规 处 1 万元以上 3 关系的应 定的可以当场 万元以下罚款; 当回避。 作出的行政处 情节严重的,责 执法人员 罚外,行政机关 令停产停业,直 不得少于 发现公民、法人 至由原发证部门 两人,调 或者其他组织 吊销医疗器械生 查时应出 有依法应当给 产许可证、医疗 示执法证 予行政处罚的 器械经营许可证:件,允许 行为的,必须全 当事人辩 面、客观、公正 解陈述。 地调查,收集有 执法人员 关证据;必要时, 廉洁奉公 依照法律、法规 保守有关 的规定,可以进 秘密。 行检查。符合立 3.审 案标准的,行政 查责任: 机关应当及时 审查案件 立案。 2-2《行政 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 处罚法》第五十 法事实、 五条 执法人 证据、调 员在调查或者 查取证程 进行检查时,应 序、法律 当向当事人或 适用、处 者有关人员出 罚种类和 示证件。当事人 幅度、当 或者有关人员 事人陈述 有权要求执法 和申辩理 人员出示执法 由等方面 证件。执法人员 进行审查, 不出示执法证 提出处理 件的,当事人过 意见(主 着有关人员有 要证据不 权拒绝接受调 足时,以 查或者检查。当 适当的方 事人或者有关 式补充调 人员应当如实 查)。 回答询问,并协 4.告 助调查或者检 知责任: 查,不得拒绝或 作出行政 阻挠。询问或者 处罚决定 检查应当制作 前,应制 笔录。 作《行政 3-1《行政 处罚告知 处罚法》第五十 书》送达 七条调查终结, 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 告知违法 人应当对调查 事实及其 结果进行审查, 享有的陈 根据不同情况, 述、申辩 分别作出如下 等权利。 决定:(一)确 符合听证 有应受行政处 规定的, 罚的违法行为 制作《行 的,根据情节轻 政处罚听 重及具体情况, 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 书》。 决定;(二)违 5.决 法行为轻微,依 定责任: 法可以不予行 制作行政 政处罚的,不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三) 书,载明 违法事实不能 行政处罚 成立的,不予行 告知、当 政处罚;(四) 事人陈述 违法行为涉嫌 申辩或者 犯罪的,移送司 听证情况 法机关。对情节 等内容。 复杂或者重大 6.送 违法行为给予 达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 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 决定书按 当集体讨论决 法律规定 定。 的方式送 4-1《行政 达当事人。 处罚法》第四十 7.执 四条 行政机关 行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 依照生效 罚决定之前,应 的行政处 当告知当事人 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 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及事 8.其 实、理由、依据, 他责任: 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法规 依法享有的陈 规章规定 述、申辩、要求 应履行的 听证等权利。 责任。 4-2《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 二条 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 员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内容及事 实、理由、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明确放 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5-1《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 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 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 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 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六)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 章。 5-2.《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五条 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 的处罚。6-1.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1.《行 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 行政 处罚决定依法 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当事人确 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 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 者分期缴纳 7-2.《行 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 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得超出罚 款的数额;(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 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四)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机关 批准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的,申 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 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 限结束之日起 计算。 【行政法规】 1.受理责 【行政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 任:对提 《企业名称登 管理规定》(国 出的申请 记管理规定》 务院批准,国家 材料进行 (国务院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查,一 国家工商行政 行 805 政 裁 决 对企业名 称争议的 裁决 令第 7 号发布, 次性告知 管理局令第 7 国务院令第 628 补正材料, 号发布,国务院 号修订) 对符合条 令第 628 号修 件的依法 订) 第二十五条 受理、立 两个以上企业因 案;对不 第二十五 已登记注册的企 符合条件 条两个以上企 业名称相同或者 的,不予 业因已登记注 近似而发生争议 受理并通 册的企业名称 时,登记主管机 知申请人, 相同或者近似 关依照注册在先 告知其理 而发生争议时, 原则处理。 由。 登记主管机关 依照注册在先 【规章】 《企业名称登记 2.审 原则处理。 管理实施办法》 理责任: 【规章】 (2004 年国家工 通知申请 《企业名称登 人及对方 记管理实施办 商总局令第 10 号)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 法》(2004 年 企业因名称与他 并要求对 国家工商总局 人发生争议,可 方当事人 令第 10 号) 以向工商行政管 在规定的 第四十二 期限内提 条企业因名称 理机关申请处理, 也可以向人民法 交答辩书 与他人发生争 院起诉。 及有关证 议,可以向工商 据材料。 行政管理机关 收到答辩 申请处理,也可 书后,对 以向人民法院 争议的事 起诉。 实、证据 材料进行 审查,针 对疑问情 况或经当 事人请求, 可以举行 听证,由 当事人双 方当面陈 述案情, 进行辩论, 查明案情。 3.裁 决责任: 根据事实 和法律、 法规做出 裁决,制 作并向双 方当事人 送达裁决 书(说明 裁决的理 由和依据, 并告知当 事人能否 向法院起 诉的权利 及行使诉 权的期 限)。 4.执 行责任: 裁决生效 后,争议 当事人应 当自觉履 行。 5.其 他:法律 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行 806 政 裁 专利侵权 纠纷裁决 【法律】《中华 1.受理责 【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 任:对提 人民共和国专 法》(主席令第 出的申请 利法》(主席令 决 8 号)第六十条未 材料进行 第 8 号)第六十 经专利权人许可, 审查,一 条未经专利权 实施其专利,即 次性告知 人许可,实施其 侵犯其专利权, 补正材料, 专利,即侵犯其 引起纠纷的,由 对符合条 专利权,引起纠 当事人协商解决;件的依法 纷的,由当事人 不愿协商或者协 受理、立 协商解决;不愿 商不成的,专利 案;对不 协商或者协商 权人或者利害关 符合条件 不成的,专利权 系人可以向人民 的,不予 人或者利害关 法院起诉,也可 受理并通 系人可以向人 以请求管理专利 知申请人, 民法院起诉,也 工作的部门处理。 告知其理 可以请求管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 由。 专利工作的部 部门处理时,认 门处理。管理专 定侵权行为成立 2.审 利工作的部门 的,可以责令侵 理责任: 处理时,认定侵 权人立即停止侵 通知申请 权行为成立的, 权行为,当事人 人及对方 可以责令侵权 不服的,可以自 当事人, 人立即停止侵 收到处理通知之 并要求对 权行为,当事人 日起十五日内依 方当事人 不服的,可以自 照《中华人民共 在规定的 收到处理通知 和国行政诉讼法》 期限内提 之日起十五日 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答辩书 内依照《中华人 侵权人期满不起 及有关证 民共和国行政 诉又不停止侵权 据材料。 诉讼法》向人民 行为的,管理专 收到答辩 法院起诉;侵权 利工作的部门可 书后,对 人期满不起诉 以申请人民法院 争议的事 又不停止侵权 强制执行。进行 实、证据 行为的,管理专 处理的管理专利 材料进行 利工作的部门 工作的部门应当 审查,针 可以申请人民 事人的请求,可 对疑问情 法院强制执行。 以就侵犯专利权 况或经当 进行处理的管 的赔偿数额进行 事人请求, 理专利工作的 调解;调解不成 可以举行 部门应当事人 的,当事人可以 听证,由 的请求,可以就 依照《中华人民 当事人双 侵犯专利权的 共和国民事诉讼 方当面陈 赔偿数额进行 法》向人民法院 述案情, 调解;调解不成 起诉。 进行辩论, 的,当事人可以 查明案情。 依照《中华人民 【行政法规】 3.裁 共和国民事诉 《中华人民共和 决责任: 讼法》向人民法 国专利法实施细 根据事实 院起诉。 则》第八十一条 和法律、 当事人请求处理 法规做出 【行政法 专利侵权纠纷或 裁决,制 规】《中华人民 者调解专利纠纷 作并向双 共和国专利法 的,由被请求人 方当事人 实施细则》第八 所在地或者侵权 送达裁决 十一条 当事人 行为地的管理专 书(说明 请求处理专利 利工作的部门管 裁决的理 侵权纠纷或者 调解专利纠纷 由和依据, 辖。 【地方性法 并告知当 的,由被请求人 规】《山西省专 事人能否 所在地或者侵 利实施和保护条 向法院起 权行为地的管 例》第二十七条 诉的权利 理专利工作的 省人民政府专利 及行使诉 部门管辖。 行政主管部门负 权的期 【地方性 责全省范围内有 限)。 法规】《山西省 重大影响的专利 4.执 专利实施和保 案件,以及设区 行责任: 护条例》第二十 的市人民政府专 裁决生效 七条 省人民政 利行政主管部门 后,争议 府专利行政主 申请协调处理和 当事人应 管部门负责全 查处的专利案件。 当自觉履 省范围内有重 设区的市人民政 行。 府专利行政主管 大影响的专利 5.其 案件,以及设区 部门负责处理和 他:法律 的市人民政府 查处本行政区域 法规规章 专利行政主管 内的专利案件。 规定应履 部门申请协调 县(市、区)人 行的责任。 处理和查处的 民政府专利行政 专利案件。 设 主管部门受上一 区的市人民政 级专利行政主管 府专利行政主 部门委托,调解 管部门负责处 专利纠纷,查处 理和查处本行 假冒专利案件。 政区域内的专 【部门规章】 利案件。县 (市、 《专利行政执法 区)人民政府专 办法》(国家知 利行政主管部 识产权局令第 60 门受上一级专 号) 利行政主管部 门委托,调解专 利纠纷,查处假 冒专利案件。 【部门规 章】《专利行政 执法办法》(国 家知识产权局 令第 60 号) "《山西省反不 1.受理责 "《山西省反不 正当竞争条例》 任:公示 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三条 抽奖 依法应当 第十三条 抽 式有奖销售,最 提交的材 奖式有奖销售, 高奖的金额不得 料、一次 最高奖的金额 超过五千元。以 性告知备 不得超过五千 其 807 他 权 力 实物或者其他形 案登记材 元。以实物或者 抽奖式有 式作奖励的,按 料,依法 其他形式作奖 奖销售的 照同期市场价格 受理或不 励的,按照同期 事前备案 折算金额,不得 予受理 市场价格折算 超过五千元。经 (不予受 金额,不得超过 营者举办抽奖式 理的应当 五千元。经营者 的有奖销售活动, 及时、明 举办抽奖式的 应当在举办 10 日 确告知理 有奖销售活动, 前,到举办地的 由)。 应当在举办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 日前,到举办地 关备案。" 2.审 的工商行政管 查责任: 理机关备案。" 在规定时 间内,依 法对公司 备案申报 材料审核、 提出预审 意见。 3.决 定责任: 法定告知、 作出准予 或者不予 备案的决 定(不予 备案的应 当及时、 明确告知 理由)。 4.事 后监管责 任:加强 监管,对 违反规定 进行有奖 销售的, 依法查处; 对不备案 擅自举办 抽奖式有 奖销售活 动的,责 令备案。 5.其 他:法律 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其 808 他 权 力 个体工商 户经营异 常状态的 标记、恢 复 1.《企业信息公 1.受理责 1.《企业信息 示暂行条例》 任:依法 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受理个体 (国务院令第 654 号)第十七条 户移出经 654 号)第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 营异常申 条有下列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 请。 之一的,由县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 以上工商行政 门列入经营异常 2.审 管理部门列入 名录,通过企业 查责任: 经营异常名录, 信用信息公示系 确定个体 通过企业信用 统向社会公示, 工商户是 信息公示系统 提醒其履行公示 否符合移 向社会公示,提 义务。情节严重 出经营异 醒其履行公示 的,由有关主管 常条件。 义务。情节严重 部门依照有关法 3.决 的,由有关主管 律、行政法规规 定责任: 部门依照有关 定给予行政处罚。 决定是否 法律、行政法规 将个体工 规定给予行政 造成他人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 商户移出 处罚。造成他人 任。构成犯罪的,经营异常 损失的,依法承 依法追究刑事责 名录。 任:(一)企业 担赔偿责任。构 4.其 成犯罪的,依法 未按照本条例规 他:法律 追究刑事责任: 定的期限公示年 法规规章 (一)企业未按 度报告或者未按 规定应履 照本条例规定 照工商行政管理 行的责任。 的期限公示年 部门责令的期限 度报告或者未 公示有关企业信 按照工商行政 息的。(二)企 管理部门责令 业公示信息隐瞒 的期限公示有 真实情况、弄虚 关企业信息的。 作假的。被列入 (二)企业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的 信息隐瞒真实 企业依照本条例 情况、弄虚作假 规定履行公示义 的。被列入经营 务的,由县级以 异常名录的企 上工商行政管理 业依照本条例 部门移出经营异 规定履行公示 常名录。2.《个 义务的,由县级 体工商户年度报 以上工商行政 告暂行办法》 管理部门移出 (国家工商行政 经营异常名录。 管理总局令第 69 2.《个体工商 号公布)第十二 户年度报告暂 条公民、法人或 行办法》(国家 者其他组织发现 工商行政管理 个体工商户公示 总局令第 69 号 的信息隐瞒真实 公布)第十二条 情况、弄虚作假 公民、法人或者 的,可以向工商 其他组织发现 行政管理部门举 个体工商户公 报。工商行政管 示的信息隐瞒 理部门应当自收 真实情况、弄虚 到举报材料之日 作假的,可以向 起 20 个工作日内 工商行政管理 进行核查,予以 部门举报。工商 处理,处理结果 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书面告知举 应当自收到举 报人。第十三条 报材料之日起 个体工商户未按 20 个工作日内 照本办法规定报 进行核查,予以 送年度报告的, 处理,处理结果 工商行政管理部 应当书面告知 门应当在当年年 举报人。第十三 度报告结束之日 条个体工商户 起 10 个工作日内 未按照本办法 将其标记为经营 规定报送年度 异常状态,并于 报告的,工商行 本年度 7 月 1 日 政管理部门应 至下一年度 6 月 当在当年年度 30 日通过企业信 报告结束之日 用信息公示系统 起 10 个工作日 向社会公示。第 内将其标记为 十四条个体工商 经营异常状态, 户年度报告隐瞒 并于本年度 7 真实情况、弄虚 月 1 日至下一 作假的,工商行 年度 6 月 30 日 政管理部门应当 通过企业信用 自查实之日起 10 信息公示系统 个工作日内将其 向社会公示。第 标记为经营异常 十四条个体工 状态,并通过企 商户年度报告 业信用信息公示 隐瞒真实情况、 系统向社会公示。 弄虚作假的,工 第十五条工商行 商行政管理部 政管理部门在依 门应当自查实 法履职过程中通 之日起 10 个工 过登记的经营场 作日内将其标 所或者经营者住 记为经营异常 所无法与个体工 状态,并通过企 商户取得联系的, 业信用信息公 应当自查实之日 示系统向社会 起 10 个工作日内 公示。第十五条 将其标记为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 异常状态,并通 部门在依法履 过企业信用信息 职过程中通过 公示系统向社会 登记的经营场 公示。第十六条 所或者经营者 依照本办法第十 住所无法与个 三条规定被标记 体工商户取得 为经营异常状态 联系的,应当自 的个体工商户, 查实之日起 10 可以向工商行政 个工作日内将 管理部门补报纸 其标记为经营 质年度报告并申 异常状态,并通 请恢复正常记载 过企业信用信 状态。工商行政 息公示系统向 管理部门应当自 社会公示。第十 收到申请之日起 六条依照本办 5 个工作日内恢 法第十三条规 复其正常记载状 定被标记为经 态。第十七条依 营异常状态的 照本办法第十四 个体工商户,可 条规定被标记为 以向工商行政 经营异常状态的 管理部门补报 个体工商户,可 纸质年度报告 以向工商行政管 并申请恢复正 理部门报送更正 常记载状态。工 后的纸质年度报 商行政管理部 告并申请恢复正 门应当自收到 常记载状态。工 申请之日起 5 商行政管理部门 个工作日内恢 应当自查实之日 复其正常记载 起 5 个工作日内 状态。第十七条 恢复其正常记载 依照本办法第 状态。第十八条 十四条规定被 依照本办法第十 标记为经营异 五条规定被标记 常状态的个体 为经营异常状态 工商户,可以向 的个体工商户, 工商行政管理 依法办理经营场 部门报送更正 所、经营者住所 后的纸质年度 变更登记,或者 报告并申请恢 提出通过登记的 复正常记载状 经营场所或者经 态。工商行政管 营者住所可以重 理部门应当自 新取得联系,申 查实之日起 5 请恢复正常记载 个工作日内恢 状态的,工商行 复其正常记载 政管理部门自查 状态。第十八条 实之日起 5 个工 依照本办法第 作日内恢复其正 十五条规定被 常记载状态。 标记为经营异 常状态的个体 工商户,依法办 理经营场所、经 营者住所变更 登记,或者提出 通过登记的经 营场所或者经 营者住所可以 重新取得联系, 申请恢复正常 记载状态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 门自查实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恢复其正常 记载状态。 809 其 农民专业1.《企业信息公 1.受理责1.《企业信息 他 合作社经 示暂行条例》 任:依法 公示暂行条例》 权 营异常名 (国务院令第 受理农民 (国务院令第 力 录列入、 654 号)第十七条 专业合作 654 号)第十七 移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 社移出经 条有下列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 营异常申 之一的,由县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 请。 以上工商行政 门列入经营异常 管理部门列入 名录,通过企业 2.审 经营异常名录, 信用信息公示系 查责任: 通过企业信用 统向社会公示, 确定农民 信息公示系统 提醒其履行公示 专业合作 向社会公示,提 义务。情节严重 社是否符 醒其履行公示 的,由有关主管 合移出经 义务。情节严重 部门依照有关法 营异常条 的,由有关主管 律、行政法规规 件。 定给予行政处罚。 部门依照有关 3.决 法律、行政法规 造成他人损失的, 定责任: 规定给予行政 依法承担赔偿责 决定是否 处罚。造成他人 任。构成犯罪的,将农民专 损失的,依法承 依法追究刑事责 业合作社 担赔偿责任。构 任:(一)企业 移出经营 成犯罪的,依法 未按照本条例规 异常名录。 追究刑事责任: 定的期限公示年 4.其 (一)企业未按 度报告或者未按 他:法律 照本条例规定 照工商行政管理 法规规章 的期限公示年 部门责令的期限 规定应履 度报告或者未 公示有关企业信 行的责任。 按照工商行政 息的。(二)企 管理部门责令 业公示信息隐瞒 的期限公示有 真实情况、弄虚 关企业信息的。 作假的。被列入 (二)企业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的 信息隐瞒真实 企业依照本条例 情况、弄虚作假 规定履行公示义 的。被列入经营 务的,由县级以 异常名录的企 上工商行政管理 业依照本条例 部门移出经营异 规定履行公示 常名录。2.《农 义务的,由县级 民专业合作社年 以上工商行政 度报告公示暂行 管理部门移出 办法》(国家工 经营异常名录。 商行政管理总局 2.《农民专业 令第 70 号)第十 合作社年度报 条农民专业合作 告公示暂行办 社未按照本办法 法》(国家工商 规定的期限报送 行政管理总局 年度报告并公示 令第 70 号)第 的,工商行政管 十条农民专业 理部门应当自当 合作社未按照 年年度报告公示 本办法规定的 结束之日起 10 个 期限报送年度 工作日内作出将 报告并公示的, 其列入经营异常 工商行政管理 名录的决定,并 部门应当自当 通过企业信用信 年年度报告公 息公示系统向社 示结束之日起 会公示。第十一 10 个工作日内 条农民专业合作 作出将其列入 社年度报告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 信息隐瞒真实情 的决定,并通过 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信用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 公示系统向社 门应当自查实之 会公示。第十一 日起 10 个工作日 条农民专业合 内作出将其列入 作社年度报告 经营异常名录的 公示信息隐瞒 决定,并通过企 真实情况、弄虚 业信用信息公示 作假的,工商行 系统向社会公示。 政管理部门应 第十二条工商行 当自查实之日 政管理部门在依 起 10 个工作日 法履职过程中通 内作出将其列 过登记的住所无 入经营异常名 法与农民专业合 录的决定,并通 作社取得联系的, 过企业信用信 应当自查实之日 息公示系统向 起 10 个工作日内 社会公示。第十 作出将其列入经 二条工商行政 营异常名录的决 管理部门在依 定,并通过企业 法履职过程中 信用信息公示系 通过登记的住 统向社会公示。 所无法与农民 第十三条依照本 专业合作社取 办法第十条规定 得联系的,应当 被列入经营异常 自查实之日起 名录的农民专业 10 个工作日内 合作社,可以在 作出将其列入 补报未报年份的 经营异常名录 年度报告并公示 的决定,并通过 后,申请移出经 企业信用信息 营异常名录,工 公示系统向社 商行政管理部门 会公示。第十三 应当自收到申请 条依照本办法 之日起 5 个工作 第十条规定被 日内作出移出决 列入经营异常 定。第十四条依 名录的农民专 照本办法第十一 业合作社,可以 条规定被列入经 在补报未报年 营异常名录的农 份的年度报告 民专业合作社, 并公示后,申请 更正其公示的年 移出经营异常 度报告信息后, 名录,工商行政 可以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 管理部门申请移 自收到申请之 出经营异常名录, 日起 5 个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 日内作出移出 门应当自查实之 决定。第十四条 日起 5 个工作日 依照本办法第 内作出移出决定。 十一条规定被 第十五条依照本 列入经营异常 办法第十二条规 名录的农民专 定被列入经营异 业合作社,更正 常名录的农民专 其公示的年度 业合作社,依法 报告信息后,可 办理住所变更登 以向工商行政 记,或者提出通 管理部门申请 过登记的住所可 移出经营异常 以重新取得联系, 名录,工商行政 申请移出经营异 管理部门应当 常名录的,工商 自查实之日起 行政管理部门应 5 个工作日内 当自查实之日起 作出移出决定。 5 个工作日内作 第十五条依照 出移出决定。 本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 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依法办理 住所变更登记, 或者提出通过 登记的住所可 以重新取得联 系,申请移出经 营异常名录的,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自查 实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作出 移出决定。 1.《企业信息公 1.受理责 1.《企业信息 示暂行条例》 任:依法 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受理企业 (国务院令第 654 号)第十七条 移出经营 654 号)第十七 企业经营 有下列情形之一 异常申请。 条有下列情形 其 810 他 权 力 异常名录 的,由县级以上 之一的,由县级 列入、移 工商行政管理部 2.审 以上工商行政 出,严重 门列入经营异常 查责任: 管理部门列入 违法名单 名录,通过企业 确定企业 经营异常名录, 列入、移 信用信息公示系 是否符合 通过企业信用 出 统向社会公示, 移出经营 信息公示系统 提醒其履行公示 异常条件。 向社会公示,提 义务。情节严重 3.决 醒其履行公示 的,由有关主管 定责任: 义务。情节严重 部门依照有关法 决定是否 的,由有关主管 律、行政法规规 将企业移 部门依照有关 定给予行政处罚。 出经营异 法律、行政法规 造成他人损失的, 常名录。 规定给予行政 依法承担赔偿责 4.其 处罚。造成他人 任。构成犯罪的,他:法律 损失的,依法承 依法追究刑事责 法规规章 担赔偿责任。构 任:(一)企业 规定应履 成犯罪的,依法 未按照本条例规 行的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定的期限公示年 (一)企业未按 度报告或者未按 照本条例规定 照工商行政管理 的期限公示年 部门责令的期限 度报告或者未 公示有关企业信 按照工商行政 息的。(二)企 管理部门责令 业公示信息隐瞒 的期限公示有 真实情况、弄虚 关企业信息的。 作假的。被列入 (二)企业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的 信息隐瞒真实 企业依照本条例 情况、弄虚作假 规定履行公示义 的。被列入经营 务的,由县级以 异常名录的企 上工商行政管理 业依照本条例 部门移出经营异 规定履行公示 常名录。满 3 年 义务的,由县级 未依照本条例规 以上工商行政 定履行公示义务 管理部门移出 的,由国务院工 经营异常名录。 商行政管理部门 满 3 年未依照 或者省、自治区、 本条例规定履 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公示义务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 由国务院工商 门列入严重违法 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名单,并通 或者省、 自治区、 过企业信用信息 直辖市人民政 公示系统向社会 府工商行政管 公示。被列入严 理部门列入严 重违法企业名单 重违法企业名 的企业的法定代 单,并通过企业 表人、负责人,3 信用信息公示 年内不得担任其 系统向社会公 他企业的法定代 示。被列入严重 表人、负责人。 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自被列入严 的企业的法定 重违法企业名单 代表人、 负责人, 之日起满 5 年未 3 年内不得担 再发生第一款规 任其他企业的 定情形的,由国 法定代表人、负 务院工商行政管 责人。企业自被 理部门或者省、 列入严重违法 自治区、直辖市 企业名单之日 人民政府工商行 起满 5 年未再 政管理部门移出 发生第一款规 严重违法企业名 定情形的,由国 单。2.《企业经 务院工商行政 营异常名录管理 管理部门或者 暂行办法》(国 省、自治区、直 家工商行政管理 辖市人民政府 总局令第 68 号) 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 部门移出严重 工商行政管理部 违法企业名单。 门应当将有下列 2.《企业经营 情形之一的企业 异常名录管理 列入经营异常名 暂行办法》(国 录:(一)未按 家工商行政管 照《企业信息公 理总局令第 68 示暂行条例》第 号)第四条县级 八条规定的期限 以上工商行政 公示年度报告的。 管理部门应当 (二)未在工商 将有下列情形 行政管理部门依 之一的企业列 照《企业信息公 入经营异常名 示暂行条例》第 录:(一)未按 十条规定责令的 照《企业信息公 期限内公示有关 示暂行条例》第 企业信息的。 八条规定的期 (三)公示企业 限公示年度报 信息隐瞒真实情 告的。(二)未 况、弄虚作假的。 在工商行政管 (四)通过登记 理部门依照《企 的住所或者经营 业信息公示暂 场所无法联系的。 行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被列入经 规定责令的期 营异常名录的企 限内公示有关 业自列入之日起 企业信息的。 3 年内依照《企业 (三)公示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 信息隐瞒真实 例》规定履行公 情况、弄虚作假 示义务的,可以 的。(四)通过 向作出列入决定 登记的住所或 的工商行政管理 者经营场所无 部门申请移出经 法联系的。第十 营异常名录。工 条被列入经营 商行政管理部门 异常名录的企 依照前款规定将 业自列入之日 企业移出经营异 起 3 年内依照 常名录的,应当 《企业信息公 作出移出决定, 示暂行条例》规 并通过企业信用 定履行公示义 信息公示系统公 务的,可以向作 示。移出决定应 出列入决定的 当包括企业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 注册号、移出日 部门申请移出 期、移出事由、 经营异常名录。 作出决定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工商行 部门依照前款 政管理部门应当 规定将企业移 在企业被列入经 出经营异常名 营异常名录届满 录的,应当作出 3 年前 60 日内, 移出决定,并通 通过企业信用信 过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以公 息公示系统公 告方式提示其履 示。移出决定应 行相关义务。届 当包括企业名 满 3 年仍未履行 称、注册号、移 公示义务的,将 出日期、移出事 其列入严重违法 由、作出决定机 企业名单,并通 关。第十五条工 过企业信用信息 商行政管理部 公示系统向社会 门应当在企业 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届满 3 年前 60 日内, 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 以公告方式提 示其履行相关 义务。届满 3 年 仍未履行公示 义务的,将其列 入严重违法企 业名单,并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向社 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 1.受理责 《中华人民共 国计量法》第九 任:公示 和国计量法》第 条第九条 县级以 办事程序、 九条第九条 县 上人民政府计量 检定收费 级以上人民政 行政部门对社会 标准,审 府计量行政部 公用计量标准器 查申请材 门对社会公用 具,部门和企业、料、外观 计量标准器具, 事业单位使用的 检查被检 部门和企业、事 其 811 最高计量标准器 定的计量 业单位使用的 他 计量器具 具,以及用于贸 器具,依 最高计量标准 权 强制检定 易结算、安全防 法受理或 器具,以及用于 力 护、医疗卫生、 不予受理 贸易结算、安全 环境监测方面的 (不予受 防护、医疗卫生、 列入强制检定目 理的应当 环境监测方面 录的工作计量器 告知理 的列入强制检 具,实行强制检 由)。 定目录的工作 定。 计量器具,实行 2.检 强制检定。 《计量法实 定责任: 施细则》(1987 检定员对 《计量法 年国务院批准, 申请人提 实施细则》 1987 年国家计量 交申请书 (1987 年国务 局发布)第十一 进行审查、 院批准,1987 条第二款第十一 依据检定 年国家计量局 条第二款 使用实 规程对计 发布)第十一条 行强制检定的工 量器具进 第二款第十一 作计量器具的单 行检定, 条第二款 使用 位和个人,应当 出具检定 实行强制检定 向当地县(市) 证书或检 的工作计量器 级人民政府计量 定结果通 具的单位和个 行政部门指定的 知书,保 人,应当向当地 计量检定机构申 留原始记 县(市)级人民 请周期检定。当 录。 地不能检定的, 政府计量行政 3.审 部门指定的计 向上一级人民政 查责任: 量检定机构申 府计量行政部门 对强检计 请周期检定。当 指定的计量检定 量器具检 地不能检定的, 机构申请周期检 定证书或 向上一级人民 定。 检定结果 政府计量行政 通知书进 部门指定的计 行审查、 量检定机构申 签章。 请周期检定。 4.送 达责任: 按时办结, 送达检定 证书或检 定结果通 知书,建 立强检计 量器具备 案,确定 强制检定 周期。 5.事 后监管责 任:加强 对备案强 检计量器 具证后检 查。 6.其 他:法律 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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