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朔州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doc
附件 1: 朔州市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快预 算绩效管理智库建设,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强化智 力支撑,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 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4〕36 号)和《朔州市预算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朔财煤〔2015〕8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朔州市预算绩效评价专家(以下简称 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市财政局聘用 的,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内各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 下简称评价组织机构)聘用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管理原则: (一)分建共享原则。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县(区)财政 1 局可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需要聘请市级预算绩效评价 专家的,可从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 (二)动态管理原则。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实行统 一动态管理,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入库专 家适时更新。 第五条 市财政局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部门负责专家资格 标准的制定以及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的管理和监督,加 强对专家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培训,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 部门(单位)推荐、自我推荐以及从相关行业专家库中择优 选聘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聘用专家。 第七条 被选聘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客观公正、认真诚实、廉洁自律的履行职责,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65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 适当放宽; (三)具有财政管理、绩效管理、经济管理、财务会计、 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 专业和行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 (四)具备较丰富的相关专业管理经验,从事相应领域 2 工作满 3 年,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 上的人员。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 出贡献并熟悉绩效管理工作,符合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其他资 格条件的。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人员,均可登录朔州市财政局网站 下载并填报《朔州市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资格申报表》。 (二)提交资料: 1、《朔州市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资格申报表》; 2、毕业证书和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盖有单位或行业协会公章的推荐意见函; 5、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6、两张一寸大彩色近照; 第九条 专家的聘用方式: (一)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聘用工作,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书面申请,或经单位书面推荐, 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聘任; (二)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和邀请相关行 3 业专家(经征询本人同意后)的方式聘用的符合条件专家, 经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颁发《朔州市预算绩效评价专家 聘书》,纳入朔州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实行统一动 态管理; (三)专家因工作调动或本人原因要求在聘期内辞聘, 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解聘; 第十条 对符合第七条资格条件、通过邀请方式选聘的, 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部门按照要求严格筛选,经本人同意 后,按照流程选聘进入绩效评价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专家在参与绩效目标、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的评审或评价工作时可查阅被评审或评价项目相关制度及 相关情况,提出评审或评价范围内的专业质询,以深入了解 评审或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在评审或评价过程中独立发表 评审意见,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专家在参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时可查阅评价项目 相关制度规定及相关情况,被评价部门和评价项目的基本情 况,推荐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及标准等,对被评价的部门以 及项目,提出评价范围内的专业质询,在评价过程中,到部 4 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评; (三)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时,获得相应劳务报酬,支 付专家的报酬结合实际工作量参照相关业务的报酬标准,按 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根据评价组织机构提供的材料和其他途径, 在评审或评价前详细了解被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准备相关 评审或评价意见; (二)对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或评价意见,评审或评价意见 应具体、可操作; (三)参与研究建立我市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体系、方 法体系和指标体系,参与绩效目标、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 告评审以及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对财政预算绩效 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四)对需要表决的评审或评价事项进行表决,按要求 填写专家评审或评价意见; (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 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备通讯、单位变动等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在评审和评 价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价单位 5 及个人的好处; (六)按要求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培 训。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主要分为绩效 评价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行业管理专家根据专家特长和行 业项目特点进行细分,确保各行业管理专家在专家库里的适 当数量,并逐步健全各行业专家库。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部门可根据部门属性和行业特点建 立行业专家库。入选的行业专家,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可 入选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推 荐本地区优秀专家,送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可入选市级预 算绩效评价专家库。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 体信息,并建立规范的专家入库、专家工作考核和专家退出 机制。市财政局将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专家人员结构和规 模。 第十六条 各级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需要从市级预算绩 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在市财政局公布 的专家目录中选取。 6 第十七条 专家接受聘用委托时,与被评审或评价方有 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评审、评价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 动提出回避;参加绩效目标、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评 审或评价工作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评价实施工作。 被评审或评价方认为专家与本部门有利害关系或存在 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 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评价组织机构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考核评价制度,从市级预算绩效评 价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的评价组织机构,在评审和评价工作结 束后,应向市财政局反馈评审或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并将反 馈情况作为认定其专家资格的依据,便于动态管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专家在绩效评审和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将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经接受邀请的专家,未按 规定时间参加评审和评价,影响正常绩效评价工作的; (二)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评价 组织机构提出的; (三)在评价工作中,有明显个人倾向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对评价 7 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第二十条 专家在绩效评审和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将解除聘用关系,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 承担赔偿责任。 (一)一年内参加评审或评价累计 3 次迟到或早退,以 及累计 3 次确认参加后未经评价组织机构同意擅自缺席的; (二)专家在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不良记录的; (三)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不良 影响的; (四)利用评审和评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 不良记录等对专家的处理结果,在财政部 门指定的绩效管理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 区的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 5 年。 2015 年 9 月 25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