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攸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攸环罚字[2018]013 号 攸县皇图岭欧阳希养殖场: 业 主:欧阳希 详细地址:攸县皇图岭镇皇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 年 4 月 10 日,攸县环境保护监察、监测工作人员会同皇图岭镇政 府工作人员在你养殖场依法进行检查,监测人员对你养殖场外 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攸环监技字【2018】第 WT006 号)显示你养殖场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均超 过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56-2001)猪的排 放标准。 我局依据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现场监察文书、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 定,拟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 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攸县支行 账号:827118426808095001 户名: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 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 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 年 5 月 3 日